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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462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王增瑜林欽章唐光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462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宗憲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明智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唐國傑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選任辯護人
施雅芳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薛文鈞
選任辯護人
沈崇廉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柏劭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梁智傑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沈俊吉
選任辯護人
周春霖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鄭振三
選任辯護人
周春霖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吉龍
選任辯護人
周春霖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蕭允泰
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郭芳賓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明毅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劉邦騰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選任辯護人
高馨航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循全
選任辯護人
許錫津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蕭宏哲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建成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趙健達
被告
吳夏萍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末段應增列「肆、被告鄭振三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欄中之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1項規定,應刪除「第1項」等字。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查本件被告鄭振三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件判決已於據上論斷欄引用該條規定,惟贅載「第1 項」等字,而理由欄未記載上開意旨,顯係漏載,且不影響判決之本旨及量刑,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唐 光 義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462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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