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1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510號
- 上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世昌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世昌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0年十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世昌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 年10月1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