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劉登俊、陳宏卿、賴妙雲
- 被告陳文昌、况源慶、張正涼、朱慶培、康村田、洪維聲、楊清林、楊游碧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昌 選任辯護人 賴俊宏律師 宋永祥律師 陳建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况源慶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正涼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林志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慶培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謝尚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村田 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律師 廖志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維聲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潘仲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清林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游碧鳳 選任辯護人 吳憲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27號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5406號、 100 年度偵字第3960號)及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105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癸○○、甲○○、辛○○、乙○○、庚○○、寅○○部分,及卯○○○無罪部分,均撤銷。 癸○○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甲○○犯【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辛○○犯【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乙○○犯【附表】編號四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褫奪公權柒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庚○○犯【附表】編號四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褫奪公權柒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寅○○犯【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卯○○○犯【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餘上訴駁回(即己○○上訴部分)。 犯罪事實 一、寅○○與其妻卯○○○共同基於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85年某時起至99年8月21日為警查獲止,先後在臺中市經營如【附表 一】所示提供猥褻、性交服務之酒店,經營模式為僱用公關小姐在包廂內裸露胸部、下體陪酒,使公關小姐為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官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每50分鐘收取之費用約為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等(均由酒店與公關小姐均分)。如男顧客看中 小姐,亦可向酒店買公關小姐之時數(每小時之費用約為 3,300元不等,並由酒店與公關小姐均分),帶出場從事性 交行為。巳○○前於82、83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彼時擔任寅○○酒店人頭負責人),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入監服刑後於84年12月27日 假釋出獄(縮刑期滿日為85年3月2日),自上開酒店成立後,亦自85年某時起至91年4月止,回到寅○○、卯○○○所 營酒店,加入受僱於寅○○、卯○○○,與其等共同基於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巳○○在其任職期間,負責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所示由寅○○夫妻在該期間內所經營相關酒店之現場管理工作,巳○○並引薦其胞兄辰○○予寅○○、卯○○○認識,辰○○自87年間起至91年4月底止,亦加入受僱於寅 ○○、卯○○○,而與其等、巳○○共同基於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辰○○在其任職期間,負責如【附表一】編號四至十一所示由寅○○夫妻在該期間內所經營相關酒店之水電維修及協助發放公關小姐薪水等工作,嗣於91年4月底,因寅○○懷疑 辰○○有工程款帳目不清、侵占款項之嫌,巳○○、辰○○遂均於91 年4月底離職(寅○○、卯○○○妨害風化部分已經原審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712號判決判處其等共同意圖營利,以恐嚇、監控及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10年,提起上訴後於本院均撤回上訴確定;巳○○妨害風化部分,已經原審判處其有期徒刑5月減為2月又15日,與另犯下述行賄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1年,上訴後於本院撤回上訴而告確定;辰○○妨害風化部分,已經原審判處其有期徒刑4月減為2月,與另犯下述行賄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未經其、檢察官上訴而 均確定)。 二、癸○○、甲○○、辛○○、庚○○均擔任警察工作(其等之任職簡歷詳如【附表二】所示),明知「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為警察之主要任務」;其等「職權含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警察局基於事實需要,需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時,得以分局或分駐所、派出所為單位,指派警員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必要時,得將其警勤區擴大之,並另指派警員輪服共同勤務」;「各級警察機關之勤務指揮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警力,執行各種勤務。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其他案件時,得恰請非所屬或附近他轄區警力協助之」;「偵防犯罪,為全體警察人員之共同責任,一切警察勤務活動,均應以防制犯罪為主要目標。」等規定,分別為警察法第2條、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警察勤務條例第 19條、第22條、內政警政署於85年5月1日頒行「警察重要工作實施計畫」之「計畫三-防制犯罪實施計畫」所明定,又 「主動取締妨害風化案件,認真努力,有優良事實者,嘉獎。」亦為「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第1條第21款所明文。均 係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所定義之公務員,對於其等於各該收賄期間之如【附表一】所示酒店之妨害風化犯罪情事,亦均屬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具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癸○○、甲 ○○、辛○○、庚○○於擔任前開警察期間,復均明知「各級警察機關或員警個人發現犯罪,不論其為特殊刑案、重大刑案或普通刑案,均應立即處置迅速報告分局勤務指揮中心,按照規定層級列管,不得隱匿、延誤或做虛偽陳報擅自結案」;「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或接獲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報告之各類刑案,除迅速通知刑警(大)隊列管處理外,其經分析認係特殊刑案、重大刑案及普通刑案中牽連廣泛之案件,應立即報告本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列管處理」;「預防犯罪,應配合各種警察勤務活動,切實執行;警勤區、刑責區、派出所、分局、警察局,均應視為重要工作。」復為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第2條㈠㈢項,及內政部警政 署於85年5月1日頒行「警察重要工作實施計畫」之「計畫三-防制犯罪實施計畫」「肆、要求」三、等規定可明;且「 凡偵查犯罪,發現涉案相關線索..,雖非本轄責任,亦應不分界域立即通知有關單位,相互協調聯繫,必要時並予以支援。」「偵查犯罪採地區責任制,唯各警察單位應本著無我無私精神,不爭功、不諉過,竭力共同肅清治安亂源」「..無論案情大小,均應摒棄地區、本位觀念,凝結整體警察力量,共同蒐集情報線索,迅速達成有案必破任務。」亦為內政部警政署於85年5月1日頒行「警察重要工作實施計畫」之「計畫三-防制犯罪實施計畫」「整體偵查」要領所規範。 是癸○○、甲○○、辛○○、庚○○身為警察人員,其等所負責警勤區內有經營色情行業之妨害風化案件,本應依法予以取締,即便非其警勤區內所轄內有經營色情行業之妨害風化案件,亦應當本於偵查犯罪為全體警察人員之共同責任,不分界域,立即通知有關單位,相互協調聯繫予以支援,此亦身為警察人員之主要職務。乙○○於91至96年間,係擔任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改制後為臺中市調查處)調查員、調查官,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2條第14款:「法務 部調查局掌理下列事項:十四、國內安全及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規劃、管理事項。」同法第14條第2項:「本局所屬 省(市)縣(市)調查處、站...之薦任以上人員,於執行 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230條之司法警察官。」第3項:「本局及所屬機關委任職人員,於 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司法警察 。」等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知有犯罪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足認身為司法警察(官)之被告乙○○,對於收賄期間之如【附表一】編號十二、十三所示酒店之妨害風化犯罪情事,亦係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癸○○、甲○○、辛○○、庚 ○○、乙○○竟均不知潔身自愛,奉公守法,而分別為如下三至五所示犯行。 三、【寅○○、卯○○○與巳○○或辰○○共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與癸○○或甲○○,及癸○○、甲○○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部分】 寅○○、卯○○○因其等所經營之【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所示各該酒店有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且為違法色情行業,為圖繼續違規經營色情行業之不法利益,避免其等所經營【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所示從事媒介容留性交易之各酒店被警查獲取締,欲交付賄賂予執掌相關業務之公務員,乃先後指示巳○○、辰○○分別擔任行賄警員癸○○、甲○○之白手套(辰○○僅限於交付賄賂與癸○○部分),並推由巳○○出面先後與癸○○、甲○○建立交情,為如下行為: ㈠寅○○、卯○○○、巳○○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巳○○於85年6月前某時,在臺中市某茶藝館,向癸○○表示 為避免寅○○、卯○○○所營酒店涉嫌妨害風化案件被查緝,寅○○、卯○○○一方願意送賄10萬元行求之意(嗣提高為20萬元、30萬元),經癸○○同意接受並允諾以其人脈打點相關派出所、總局等相關人員,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寅○○、卯○○○、巳○○等人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雙方達成交付賄賂之期約,談妥執行行賄之方案後,巳○○、辰○○於其等各別擔任白手套期間,分別與寅○○、卯○○○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辰○○僅有交付賄賂與癸○○之概括犯意),於下列時間行賄癸○○: ⒈寅○○、卯○○○推由巳○○出面與癸○○談妥行賄具體方案後,自85年6月間起至90年1月間(但應排除自87年8月28 日起至87年11月4日止該段期間,故從寬認定排除3個月)止,由寅○○、卯○○○出資,推由巳○○,在【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所示各該酒店附近或臺中市某茶藝館等處所,按月交付賄款10萬元、20萬元、30萬元不等金額給癸○○,癸○○明知其為具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亦明知寅○○、卯○○○所經營【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所示各該酒店有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亦明知警勤區內固職掌取締色情行業,並有支援縣市政府(此指改制前,下均同)稽查違規八大行業之共同警察勤務,於越區偵辦犯罪時應通報或會同當地轄區警察機關為之,並未限制禁止越區偵辦犯罪,竟仍基於不予取締非法而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允諾以其人脈打點相關派出所、總局等相關人員,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寅○○、卯○○○、巳○○等人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癸○○並自85年6月 起至86年11月止以每月10萬元、自86年12月起至88年11月止(但應排除自87年8月28日起至87年11月4日止,故從寬認定排除3個月)以每月20萬元、自88年12月起至90年1月止以每月30萬元,違背職務收受來自巳○○受託交付寅○○、卯○○○具有對價之行賄賄款,上開期間總共賄款金額為1,020 萬元。嗣因巳○○與寅○○爭名份未果,決定從90年1月底 之後,不再幫寅○○夫妻擔任行賄癸○○之白手套,而終止行賄癸○○之犯行(然因巳○○與甲○○之配偶吳淑燕為好友,且巳○○為甲○○女兒之乾媽,互信基礎較深,是巳○○仍願意負責行賄甲○○部分到91年3月止,詳如下述㈡) (巳○○此部分行賄犯行,已經原審判處其有期徒刑8月減 為4月,褫奪公權1年,上訴後於本院撤回上訴而告確定)。⒉嗣巳○○不再擔任寅○○、卯○○○行賄之白手套後,寅○○、卯○○○即找上巳○○胞兄辰○○繼續擔任行賄之白手套,辰○○遂與寅○○、卯○○○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0年2月間 起至91年3月間止,由寅○○、卯○○○出資,推由辰○○ 在臺中市○○路000號附近或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4樓之1住處附近等處所,按月交付賄款30萬元(起訴書誤認曾有20萬元)給癸○○,癸○○明知其為具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亦明知寅○○、卯○○○所經營【附表一】編號七至十一所示各該酒店有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亦明知警勤區內固職掌取締色情行業,並有支援縣市政府稽查違規八大行業之共同警察勤務,於越區偵辦犯罪時應通報或會同當地轄區警察機關為之,並未限制禁止越區偵辦犯罪,竟仍基於不予取締非法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允諾以其人脈打點相關派出所、總局等相關人員,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寅○○、卯○○○、辰○○等人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癸○○並自90年2 月間起至91年3月間止以每月30萬元,違背職務收受來自 辰○○受託交付寅○○、卯○○○具有對價之行賄賄款,上開期間總共賄款金額為420萬元(辰○○此部分行賄犯行, 已經原審判處其有期徒刑7月減為3月又15日,褫奪公權1年 ,未經其、檢察官上訴而確定)。 ⒊嗣因寅○○夫妻懷疑辰○○在承作相關酒店工程時,浮報工程款,與辰○○兄妹互信關係破裂,巳○○與辰○○於91年4 月底同時自寅○○夫妻經營之酒店離職,辰○○因此終止行賄癸○○之犯行。嗣寅○○、卯○○○因仍有繼續行賄警方之必要,決定日後由卯○○○親自交付賄款給癸○○,為確認巳○○、辰○○先前行賄癸○○之細節狀況,遂先暫停給付予癸○○91年4月份之賄款,待癸○○詢問巳○○為何 延誤給付4月份賄款時,即由寅○○指示巳○○於91年4月21日約出癸○○,在臺中市○○路0段000號1樓之「四季咖啡 館」,由寅○○偕同特別助理林桂朱和巳○○與癸○○當面確認行賄方案為「⒈交給癸○○打點臺中市警察局總局警員之費用為每月15日交付,金額為5萬元;⒉另於每月25日交 付予癸○○個人去打點警方之賄款,自91年4月份起,由原 本之每月30萬元降為15萬元;⒊甲○○部分每月15日交付,賄款5萬元」,為自保起見,並予錄音存證。待寅○○、卯 ○○○已確認行賄癸○○之細節後,2人仍承前共同對於公 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與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卯○○○於91年5月18日,親自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辦公室交付25萬元(即91年4月15日之5萬元、91年4月25日之 15萬元加上91年5月15日之5萬元)予癸○○收執,而為自保起見,並予錄影存證。 ㈡巳○○因癸○○引薦認識曾與癸○○共事過的甲○○,獲悉其亦為警員,為雙重確保寅○○、卯○○○所營【附表一】編號六、七所示酒店所營妨害風化行為不被警方取締,寅○○、卯○○○、巳○○合意推由巳○○出面於88年7月或之 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向甲○○表示為避免寅○○、卯○○○所營酒店涉嫌妨害風化案件被查緝,寅○○、卯○○○一方願意送賄10萬元(嗣降為5萬元)行求之意,經甲○○同 意接受並允諾以其人脈打點相關派出所、分局等相關人員,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寅○○、卯○○○、巳○○等人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雙方達成交付賄賂之期約,談妥執行行賄之方案後,巳○○遂與寅○○、卯○○○共同承上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自88年7月間(起訴書誤載88年2月間)起至88年12月止,及自90年9月起至91年3月止,由寅○○、卯○○○出資,推由巳○○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風尚人文咖啡館」等處所,按月交付賄款10萬元、5萬元不等 金額給甲○○,甲○○明知其為具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亦明知寅○○、卯○○○所經營【附表一】編號六、七所示各該酒店有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亦明知警勤區內固職掌取締色情行業,並有支援縣市政府稽查違規八大行業之共同警察勤務,於越區偵辦犯罪時應通報或會同當地轄區警察機關為之,並未限制禁止越區偵辦犯罪,竟仍基於不予取締非法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允諾以其人脈打點相關派出所、總局相關人員,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寅○○、卯○○○、巳○○等人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甲○○並自88年7月至88年12月止共6個月(以每月10萬元)、90年9月起到91年3月共7個月(以每 月5萬元),違背職務收受來自巳○○受託交付寅○○、卯 ○○○具有對價之行賄賄款,上開期間總共賄款金額為95萬元。嗣因寅○○夫妻質疑辰○○在承作相關酒店工程時,浮報工程款,與辰○○兄妹互信關係破裂,巳○○與辰○○於91年4月底同時自寅○○夫妻所經營之酒店離職,巳○○因 此終止行賄甲○○之犯行(巳○○此部分行賄犯行,已經原審判處其有期徒刑7月減為3月又15日,褫奪公權1年,上訴 後於本院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寅○○、卯○○○因仍有行賄警方之必要,決定日後由卯○○○執行行賄警方之工作,由上開三、㈠⒊所述91年4月21日癸○○遭錄音之談話中確 認甲○○按月收取5萬元賄款之情形後,即由卯○○○於91 年5月18日,親自在當時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京 翔旅行社辦公室,交付10萬元(即91年4月15日應交付而尚 未交付之賄款5萬元,加上91年5月15日之賄款5萬元)予甲 ○○收執,而為自保起見,並予錄影存證。 ㈢嗣於91年6月或之前某時,寅○○因其91年初遭彰化縣警察 局刑警隊偵辦流氓、組織犯罪等案件,透過未○○找乙○○、庚○○幫忙,因而獲悉係癸○○、甲○○、巳○○、辰○○等人私下唆使酒店離職小姐檢舉所致,是於91年6月間, 寅○○見癸○○前來欲領取該月份賄款時,按捺不住情緒,當面嚴厲質問癸○○怎麼敢一面向其收賄,一面私下陷害其,癸○○始嚇跑,不敢再上門索賄,因甲○○原本即係透過癸○○牽線,是癸○○、甲○○2人嗣後均未敢再向寅○○ 夫妻索取賄款而終止其等違背職務收賄犯行。以上癸○○共計收取1,465萬元(1020萬元+420萬元+25萬元=1,465萬元 ),甲○○共收取105萬元(95萬元+10萬元=105萬元)。 四、【寅○○、卯○○○共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與辛○○,及辛○○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部分】 ㈠寅○○、卯○○○早於90年2月間,即透過巳○○、癸○○ 介紹認識當時擔任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警員辛○○,辛○○個性謹慎,向癸○○表示,要直接與酒店負責人見面,是癸○○、巳○○、寅○○、卯○○○、辛○○等人,曾相約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一見鍾情」酒店大 廳見面,由癸○○當面介紹雙方認識,日後寅○○夫妻與辛○○保持良好互動。嗣於91年4月間,因寅○○夫妻已開始 對巳○○、辰○○、癸○○等人產生懷疑,為確保寅○○、卯○○○彼時所營【附表一】編號十至十二所示酒店所營妨害風化行為不被警方取締,遂決定另覓行賄警察之管道,決定以辛○○取代癸○○、甲○○之地位,由寅○○出面於91年4月前之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98號京翔旅 行社辦公室(寅○○等經營之京翔旅行社原設於同路202 號,後又遷移至196號、198號,下稱京翔旅行社辦公室)內,向辛○○表示為避免寅○○、卯○○○所營酒店涉嫌妨害風化案件被查緝,寅○○、卯○○○一方願意送賄30萬元(嗣增為40萬元)行求之意,經辛○○同意接受並允諾以其人脈打點相關派出所、分局等相關人員,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寅○○、卯○○○等人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雙方達成交付賄賂之期約,談妥執行行賄之方案後,寅○○、卯○○○遂共同承上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1年4月起至同年8月止,自91年9月起至92年11月止,由寅○○、卯○○○出資, 推由卯○○○在上開京翔旅行社辦公室內、辛○○某友人位於武昌路某茶行、辛○○胞弟張正和位於西屯路與英才路口附近某洗車廠等處,按月各交付30萬元、40萬元不等金額給辛○○(起訴書載從91年7、8月間,行賄金額由30萬元調高為40萬元),辛○○亦明知寅○○、卯○○○所經營【附表一】編號十至十二所示各該酒店有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亦明知警勤區內固職掌取締色情行業,並有支援縣市政府稽查違規八大行業之共同警察勤務,於越區偵辦犯罪時應通報或會同當地轄區警察機關為之,並未限制禁止越區偵辦犯罪,竟仍基於不予取締非法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允諾以其人脈打點第二分局及立人派出所相關人員,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寅○○、卯○○○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辛○○並自91年4月至 91年8月止共5個月(以每月30萬元),違背職務收受來自寅○○、卯○○○具有對價之行賄賄款。其中於91年5月份第2次行賄辛○○時,係由卯○○○指示不知情之林桂朱出面在四季咖啡館內交付1次(起訴書記載為91年4月份,本院認定為5月份之理由,詳見理由欄論述),嗣因辛○○表示與林 桂朱無信任基礎,希望卯○○○親自交付,是之後均由卯○○○親自連續多次交付30萬元賄款予辛○○,辛○○亦基於以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收受之,共計150 萬元(5個月x30萬元=150萬元)。 ㈡91年8月間,辛○○親自到上開京翔旅行社辦公室向寅○○ 表示,每月行賄之金額30萬元,已不足以打點相關警察人員,提議將賄款提高為40萬元,寅○○亦表示同意。寅○○、卯○○○為免彼時所經營【附表一】編號十二酒店遭警取締,遂共同承上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1年9月間起至92年11月間止,由卯 ○○○連續依照辛○○之指示,到辛○○某友人位於武昌路某茶行、辛○○胞弟張正和位於臺中市西屯路與英才路口附近某洗車廠等處所,按月交付40萬元賄款予辛○○,辛○○亦明知寅○○、卯○○○所經營【附表一】編號十二所示酒店有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亦明知警勤區內固職掌取締色情行業,並有支援縣市政府稽查違規八大行業之共同警察勤務,於越區偵辦犯罪時應通報或會同當地轄區警察機關為之,並未限制禁止越區偵辦犯罪,竟仍基於不予取締非法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允諾以其人脈打點相關派出所、分局相關人員,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寅○○、卯○○○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辛○○並自91年9月至92年11月止共15個月(以每月40萬 元),違背職務收受來自寅○○、卯○○○具有對價之行賄賄款,共計600萬元(15個月x40萬元=600萬元)。嗣因寅 ○○夫妻於92年11月間,不堪雙重行賄(詳見下五、行賄乙○○、庚○○部分)開銷過於龐大,想砍價為20萬元,辛○○即主動表示不願再收受賄款,而終止犯行。 ㈢以上辛○○共計收取750萬元(150萬元+600萬元=750萬元 )。 五、【寅○○、卯○○○共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交付賄賂與乙○○、庚○○,及乙○○、庚○○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收受賄賂部分】 ㈠緣乙○○與庚○○於91年初,因寅○○、卯○○○聽聞寅○○遭彰化縣刑警隊偵辦流氓案件,而透過員工陳木桂結識與警界關係良好之未○○,經未○○在其大里住處引見乙○○、庚○○與寅○○夫妻認識,嗣後該流氓案件未曾通知、傳喚寅○○等人進行調查,不了了之,寅○○夫妻即深信係乙○○、庚○○擺平所致。 ㈡乙○○、庚○○因此得知寅○○、卯○○○所經營酒店有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且財力狀況良好,並知悉寅○○夫妻預計於91年6月間,在臺中市北區○○ 路000號重新開幕經營【附表一】編號十二「歡喜就好」酒 店。庚○○明知警勤區內固職掌取締色情行業,並有支援縣市政府稽查違規八大行業之共同警察勤務,於越區偵辦犯罪時應通報或會同當地轄區警察機關為之,並未限制禁止越區偵辦犯罪,乙○○身為調查員、調查官,其職責負責國內安全及犯罪調查,且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屬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調查,2人明知寅○○ 、卯○○○所營酒店從事色情行業,基於職責應予取締,竟共同基於不予取締非法而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十二「歡喜就好」酒店91年6月5日開幕前某時,推由庚○○前往寅○○夫妻位在京翔旅行社辦公室,詢問卯○○○目前行賄之對象、價碼,並表示其可代為打點行賄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及由乙○○負責打點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站等機關,要求卯○○○、寅○○交付賄賂。卯○○○、寅○○見其主動索賄,一方面怕拒絕會得罪庚○○、乙○○而遭其陷害,二方面也因為91年初流氓案件之接觸,相信庚○○、乙○○確有「擺平」案件之能力,且認為調查官的職位較警察的職位高,應有助於妨害風化酒店能順利經營。寅○○、卯○○○為免彼時所欲開幕之【附表一】編號十二酒店遭警取締,雙方遂達成由寅○○、卯○○○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30萬元賄賂 與庚○○、乙○○,庚○○、乙○○同意接受並允諾由庚○○拿18萬元打點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並由庚○○轉交乙○○12萬元,打點臺中縣(此指改制前)市調查站調查人員之行賄方案,並將庚○○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寅○○、卯○○○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雙方達成交付賄賂之期約,談妥執行行賄之方案後,寅○○、卯○○○遂自91年6月起至95年6月30日止,共同承上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5年7月1日起至96年5月止(其中96年2月份之行賄,指除96年2月17日以外之該 次)則共同基於交付賄賂之各別犯意聯絡,均在每月5日左 右,在上開京翔旅行社辦公室,由卯○○○按月交付30萬元與前來取款之庚○○。乙○○、庚○○則允諾不予取締非法而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允諾以其等人脈打點相關派出所、總局及調查局、站各該相關人員,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寅○○、卯○○○等人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以免為警取締其等經營【附表一】編號十二、十三所示酒店之妨害風化犯行,而自91年6月起至95年6月30日止,共同承上基於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5年7月1日起至96年5月止(其中96年2月份之收賄,指除96年2月17 日以外之該次)則共同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各別犯意聯絡,2人均以每月30萬元,違背職務收受來自寅○○、卯○ ○○具有對價之行賄賄款,均由庚○○前往取款後,再按月轉分配12萬元與乙○○。其中於96年2月17日適逢除夕,農 曆年節將至,乙○○與庚○○有較大資金需求,2人謀議後 推由庚○○於當日15時許,至卯○○○之前揭辦公室,向卯○○○表示其與乙○○於農曆過年期間之資金需求較大等語,而暗示卯○○○能額外交付金錢等好處。卯○○○瞭解其來意後,若不遂其意恐將得罪,將來與寅○○所經營酒店恐怕不利經營,遂另行與寅○○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當場將賄款2萬2千元、3萬6千元,分別裝入紅包袋,並均交付予庚○○收受,且請庚○○將裝有3萬6千元賄款之紅包轉交予乙○○,庚○○、乙○○明知卯○○○、寅○○對其等索賄之行止未敢拒絕,主係希冀其等對於寅○○、卯○○○所營酒店有所助力,繼續提供違背職務行為之服務,而另行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由庚○○收下該2紅包後,並將其中裝有3萬6千 元之紅包再轉交與有共同犯意聯絡之乙○○收受,乙○○於收受庚○○轉交之賄款3萬6千元後,尚於96年2月22日撥打 電話向卯○○○表示感謝與賀年,並請求轉達寅○○知悉等意。而在乙○○、庚○○收賄期間,乙○○、庚○○多次透露臨檢訊息、關心立人派出所警員到「歡喜就好」酒店前站崗、臨檢情形、透露立人派出所所長吳清和調離訊息,庚○○並於收賄期間,多次利用警方資料庫查詢酒店小姐前科、通緝資料等應保密之資訊(含扣案93年5月之18張刑案資料 、查捕逃犯及查尋人口作業集中查詢報表所示之資訊,及詳如【附表三】和【附證四】內容所示),將該等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以電話或簡訊方式告知卯○○○或寅○○知悉,部分並將查得之上開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於列印交付卯○○○或寅○○收執。 ㈢嗣因於96年5月間,寅○○與卯○○○已不再信任庚○○與 乙○○,寅○○推由卯○○○與庚○○、乙○○協商,示意景氣不好,實在無力負擔,獲得庚○○與乙○○首肯後,寅○○與卯○○○始停止繼續行賄庚○○與乙○○。故自91年6月起至96年5月止,乙○○、庚○○收賄5年共計1,800萬元(60個月x30萬元=1,800萬元)。 六、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依【附證三】監聽結果,可疑乙○○、庚○○涉嫌收受寅○○、卯○○○等人賄款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99年9月10日借訊寅○○時,經寅○○對有 偵查犯罪職務之調查官丑○○表示除行賄乙○○、庚○○外,另主動向丑○○自首其行賄綽號「老猴」(即癸○○)、「爌肉」(即甲○○)、「帥哥」(即辛○○)等對公務員行賄之梗概,而願意接受裁判,惟彼時寅○○僅記得上開警員之綽號,尚無法明確供述其等真實姓名年籍以供查證。嗣經卯○○○於99年9月30日帶同調查官丑○○前往彰化銀行 取出保管箱內之錄影帶及錄音帶,發現有註記「(進尚)癸○○(巡佐)」之錄音帶1捲,及註記有「91年5月18日晚上6 點癸○○(進尚)及爌肉來拿交際費」之錄音帶1捲,暨 註記有「5/18與癸○○、况元慶(爌肉)對話」之大型錄影帶1捲併予扣案,卯○○○始對尚不知其與寅○○有行賄癸 ○○、甲○○、辛○○細節之丑○○,詳細說明其與寅○○行賄經過,亦自首接受裁判。寅○○、卯○○○並迭自調查站詢問、檢察官偵訊及原審、本院審理期間均自白上開行賄癸○○、甲○○、辛○○及乙○○、庚○○之全部犯行;且於偵查中供述與本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實及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癸○○、甲○○、辛○○、乙○○、庚○○等人。 七、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偵辦後,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本案審理範圍】 一、被告卯○○○上訴部分 被告卯○○○雖於100年7月8日具狀聲明上訴(見本院卷一 第49頁),然其係於100年6月27日收受原審判決書之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見原審卷四第314頁)可稽,至100年7月7日(星期四)止屆滿上訴期間10日,100年7月7日並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亦無因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之情形,其上訴顯然逾期,並經本院於102年4月19日判決駁回在案。 二、檢察官上訴部分 檢察官上訴意旨僅針對被告乙○○、庚○○於96年2月17日 收受寅○○與卯○○○所交付之3萬6千元、2萬2千元紅包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及寅○○、卯○○○該次交付賄賂犯行,經原審判決無罪部分提起上訴,其餘並未上訴。 三、巳○○與辰○○部分 被告巳○○於100年6月28日收受判決後,於100年7月8日撤 回上訴,有其刑事聲請撤回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二第214、217頁)可參,故就被告 巳○○所犯刑法妨害風化及貪污治罪條例之行賄部分,均已確定。被告辰○○經原審判決後,並未上訴,所犯刑法妨害風化及貪污治罪條例之行賄部分,亦均已確定。 四、故本案審理範圍,限於:被告癸○○、甲○○、辛○○、庚○○、乙○○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有罪(收賄)及無罪(96年2月17日之3萬6千元、2萬2千元紅包收賄)部分、己 ○○、寅○○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有罪(行賄)及無罪(同上開紅包行賄)部分,及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無罪(同上開紅包行賄)部分。至於被告卯○○○就原審判處其有罪部分,則不在本案審理範圍內,以上合先敘明。 【乙、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證人偵查中證述具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此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定有明文。蓋因檢察官與法官同為司法官署,且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力,且須對被告有利、不利之情形均應注意,況徵諸實務運作,檢察官實施刑事偵查程式,亦能恪遵法定程式之要求,不致有違法取證情事,且可信度極高,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方符前揭法條之立法意旨。又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項陳述是否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證人寅○○、卯○○○、巳○○、辰○○、林桂朱、陳木桂、黃奕超、蔡啟榮、吳清和、未○○、張嘉整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既均經具結作證,被告等人及辯護人等人亦均未指摘檢察官在為上開偵訊時,有任何不法取供之情形,是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並經本院於102年3月21日審判期日,將該供述證據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等人、辯護人等人有辯論之機會,而踐行合法調查證據程序,則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共同被告之供述具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 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 法官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 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條之3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此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27號判決可資參照。是則利用共犯者之自白,為其他共犯之罪證時,其證據價值如何,按諸自由心證主義之原則,固屬法院自由判斷之範圍,惟此項不利之陳述,須無瑕疵可指,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者,始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若不為調查,而專憑此項供述,即為其他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顯與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規定有違。 ㈡本件共同被告寅○○、卯○○○、巳○○、辰○○等人就其等指述行賄被告癸○○、甲○○、辛○○、庚○○、乙○○部分,於法院審理以外所為供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然其等已經被告癸○○、甲○○、辛○○、庚○○、乙○○之辯護人於原審、本院聲請交互詰問(餘未聲請者應屬對質詰問權之放棄),則共同被告寅○○、卯○○○、巳○○、辰○○等人,均基於證人地位、經合法具結,並在賦予其他共同被告暨渠等之辯護人對質詰問機會之情形下為證述,其等於法院審理時關於其他共同被告不利之供證,已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自皆得作為本件法院論斷之依據。 三、〈證人於調查站之供述不具證據能力之說明〉(指蔡啟榮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㈡證人蔡啟榮於調查站時,就被告庚○○與乙○○有無詢問其關於卯○○○銀行保險箱之光碟等內容,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其所述與審判中相符,且查無法律所定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之情形,並經被告庚○○之辯護人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二第226頁反面),故蔡啟榮於調查站供述對 被告庚○○而言,不具證據能力。 四、〈證人於調查站之供述具證據能力之說明〉(指寅○○、卯○○○、巳○○、辰○○、林桂朱、黃奕超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而該條所定之傳聞例外,即英美法所稱之「自己矛盾之供述」,必符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且其先前之陳述,具備「可信性」及「必要性」二要件,始例外得適用上開規定,認其先前所為之陳述,為有證據能力。此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如經許可之拒絕證言)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所謂「可信性」要件,則指其陳述與審判中之陳述為比較,就陳述時之外部狀況予以觀察,先前之陳述係在有其可信為真實之特別情況下所為者而言。例如先前之陳述係出於自然之發言,審判階段則受到外力干擾,或供述者因自身情事之變化(如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已結婚,為婚姻故乃隱瞞先前事實)等情形屬之,與一般供述證據應具備之任意性要件有別。至所謂「必要性」要件,乃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證據予以判斷,其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已無從再從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縱以其他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查: ⒈寅○○、卯○○○、巳○○、辰○○於調查站詢問時供述其等分別行賄癸○○、甲○○、辛○○、乙○○、庚○○等情節;林桂朱於調查站詢問時,就其幫卯○○○轉交一次款項與辛○○,乙○○、庚○○找其串證等細節;黃奕超於調查站詢問時,就庚○○、乙○○、林桂朱於其住處談論銀行保險箱內錄影帶等情節,均指述綦詳。於原審審理時,經被告甲○○、辛○○之辯護人、被告乙○○、庚○○之辯護人,及於本院審理時,經被告癸○○之辯護人對其等分別行交互詰問,寅○○等人所為回答內容,均僅針對各個辯護人所提個別問題予以詢答,就交付賄賂之主要待證事實、前因後果,較為簡單扼要,自不若調查站就行賄情節之來龍去脈所為供述為完整詳盡,以致呈現與審判中供述未盡相符之處。甚者於原審審理期間,①寅○○對於巳○○是否曾告知甲○○到酒店內做何事,證述忘記了,印象中好像沒有等語,②卯○○○對於林桂朱參與癸○○與甲○○錄音錄影之細節,及交付甲○○賄款10萬元、5萬元之時間均稱不記得了,但其 在調查站、偵訊時所述均實在;③巳○○於原審、本院均證述,現在記憶不太清楚,以之前在調查站詢問、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供述內容較為清楚;對於行賄癸○○之時間不太清楚;與辛○○見面的情形,因為事情經過很久,現在也不是記得很清楚;④辰○○對於交付款項與癸○○之用途是否用來打點,於原審作證時表示如果有出入的話,應該之前所述比較清楚;⑤林桂朱對於交錢給辛○○後,有無告知卯○○○,則忘記了;在卯○○○被收押後有看過庚○○,但時間忘記了;其有與黃奕超見面,見面講話的內容,要看調查局的筆錄,現在不記得,應該以調查站所述為準;⑥黃奕超就寅○○夫婦被收押後,是庚○○或乙○○先去找其,稱:忘記了,之後在其住處時,庚○○、乙○○與林桂朱在談論何事時,均稱:其在泡茶、走來走去,不太清楚他們對話內容,記不太起來,其有沒有講調查站筆錄所述內容也忘記了等情。 ⒉而稽之寅○○、卯○○○、巳○○、辰○○、林桂朱、黃奕超等人於調查站所為供述,均係在白天接受調查員之詢問,詢問前並告以其等可能涉及罪名,得保持緘默,無需違背自己意識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及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等,詢問期間,並讓其等有吃飯、休息、上廁所,詢問持續至夜間時,詢問其等是否願意繼續接受詢問,均獲得受詢問人同意,且全程錄音錄影,有各該詢問筆錄在卷可參。 ⒊於本院審理期間經被告乙○○、庚○○、甲○○、辛○○之辯護人多次聲請交付寅○○等人調查站錄音錄影光碟自行勘驗,亦均未表示寅○○等人於調查站所為供述,有何遭強暴、脅迫、利誘或以不正方法詢問之具體事證;且依本院勘驗寅○○調查站之部分詢問光碟,其態度從容,對於調查員詢答問題內容均仍詳為描述,參見下述五、㈡之勘驗情形可知。足見寅○○、卯○○○、巳○○、辰○○、林桂朱、黃奕超等人於調查站時應詢時確實處於可以自由回答之情狀。尤其辰○○於第一次接受詢問時,尚全盤否認犯行,第二次詢問時始主動坦承犯行,尤足可見其等確實可以憑己自由意識而為陳述,況寅○○等人於接受調查員(官)詢問後,當日或隔數日亦經檢察官複訊,偵訊時並均已確認其等於各該次調查站筆錄之正確性,有其等各該次偵訊筆錄在卷可參,則其等於檢察官偵訊時意識甚為清晰,距離製作調查站筆錄時間較為接近,然其等均未表示筆錄記載有何不正確或違反其等意願而為紀錄之情事;於本院審理時,再次訊問寅○○、卯○○○、巳○○、辰○○有關其等於調查站所為供述,是否均出於其等自由意識而為陳述,於檢察官偵訊時是否均已經確認為其等真意,證人寅○○、卯○○○、巳○○、辰○○均證稱「是」無誤,且均稱可作為證詞之一部分(見本院卷八第220頁正反面、242頁反面、本院卷九第36頁反面、43頁正反面);可見寅○○等人於調查站所為供述,係在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之供述。 ⒋是以,寅○○等人於法院審理期間作證時,對於行賄細節、串證內容之完整性,因為時間久遠,記憶漸次模糊之故,均證述應以其等在調查站、偵訊時所述為準,而顯難於審判中再自其等供述取得與調查站毫無差釐之供述。尤者,巳○○與被告甲○○配偶吳淑燕交情甚篤,巳○○甚至認被告甲○○女兒為乾女兒,於原審審理期間,甲○○與吳淑燕均在場聽聞其證述內容,巳○○亦坦稱在這樣的情況下,要其當庭指認甲○○收賄情節並作證,確實對其產生困擾。 ⒌足見寅○○等人對部分事實有已不復記憶,及對細節描述之詳盡程度有別等實質上已有前後供述不符之情形,而其等於調查站所為完整供述,對於證明本案被告癸○○、甲○○、辛○○、庚○○、乙○○等人收受賄賂與否之極度隱密之事,確實有其必要性。 ⒍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寅○○、卯○○○、巳○○、辰○○、林桂朱、黃奕超等人於調查站所為供述,就供述與審判中不符(含較審判中為詳盡及稱已忘記者)之部分,均具有證據能力。故被告癸○○之辯護人質疑寅○○、卯○○○、巳○○、辰○○、林桂朱調查站供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55至57、304頁反面、卷五第330 頁);被告甲○○與 辛○○之辯護人均質疑寅○○、卯○○○、巳○○、辰○○、林桂朱調查站供述之證據能力(見原審卷一第110頁反面 、285頁反面、本院卷二第304頁反面、卷五第330頁反面) ;被告庚○○之辯護人質疑寅○○、卯○○○、林桂朱、黃奕超調查站供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226頁反面); 被告乙○○之辯護人質疑寅○○99年9月10日及卯○○○99 年9月13日調查站供述之證據能力及其後全部供述之證據能 力(見本院卷五第338頁),均為本院所不採(至於被告乙 ○○及其辯護人等人,於本院102年3月21日審理時另質疑林桂朱調查站供述之證據能力,已與其等先前同意此部分具有證據能力之明示意思有別,此部分詳見下述十二之說明)。五、〈被告乙○○、庚○○及其等辯護人均爭執寅○○、卯○○○調查站供述不具證據能力,惟為本院不採信之理由〉 ㈠被告乙○○、庚○○及其等辯護人,雖均以:①寅○○於99年9月10日調查站供述及卯○○○99年9月13日調查站供述,有多次未連續錄音錄影之情事,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規定,認該次供述不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六第9、70頁) ;②另質疑卯○○○於99年9月13日上午10、11時許即經調 查員借提至調查站,卻遲至下午1時35分許始進行詢問,顯 然調查員有利用此空檔教導卯○○○做不利於被告乙○○與庚○○之供述;③另質疑寅○○於99年9月10日與卯○○○ 於99年9月13日接受詢問時,有多次離開詢問室,顯係利用 此機會趁機串證,且調查員亦利用休息時誘導寅○○、卯○○○做對被告乙○○、庚○○不利之供述,進行條件交換,此由卯○○○於調查員99年9月13日詢問時,先前均僅提及 300萬元相關詢答內容,卻突然於當日4時21分34秒提出「庚○○、乙○○有無向你們要求支付賄款」一情(見本院卷六第9、106頁)可資佐證;④且寅○○於99年9月10日所製作 之調查筆錄,不時見寅○○有以手指向後方之動作,而卯○○○於99年9月13日製作調查筆錄時,寅○○於同日亦經調 查官丑○○借提詢問,卻查無寅○○於是日所製作之筆錄,而經勘驗卯○○○於99年9月13日調查站筆錄之錄音錄影光 碟,於當日2時52分54秒至2時58分7秒止,約7分鐘之時間(經本院勘驗後,應係2時54分47秒至2時59分48秒止,約5分 鐘),調查官丑○○有利用空檔讓卯○○○與寅○○商談律師費用之問題,故認為寅○○於99年9月10日調查局所為詢 問內容,及卯○○○於99年9月13日所為詢問內容,均有相 互勾串陷害被告乙○○、庚○○,而與調查員做利益交換,而認均無證據能力;⑤其後寅○○、卯○○○於調查站、偵訊所為供述均受上開筆錄之影響而均不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五第337頁正反面、338頁)乙節。 ㈡經查: ⒈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其立法目的在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之詢問筆錄,在訴訟程序中,時有被告或辯解非其意,或辯解遭受刑求,屢遭質疑,為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以擔保程序之合法,所以詢問過程應全程連續錄音並錄影,並應於一定期間內妥為保存,偵審機關如認為有必要時即可調取勘驗,以期發現真實,並確保自白之任意性。而「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為刑事訴訟法第98條所明文。「詢問中遇有切換錄音(影)帶時,應於恢復詢問時,先行以口頭敘明中斷事由及時間。錄音、錄影遇有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或不同意夜間繼續接受詢問及其他事由,致事實上詢問無法繼續時,應即口頭敘明中斷事由及時間。恢復詢問時,悉應口頭敘明開始詢問時間。」亦為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影要點第5條所明文。 ⒉寅○○於99年9月10日與卯○○○於99年9月13日製作詢問筆錄時,均經調查員分別告以其等涉嫌妨害風化等罪、妨害風化、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等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並均經寅○○、卯○○○表示不需要選任辯護人(見99他5122卷一第69、80頁),其等均於白天接受詢問,寅○○製作該份筆錄時間為自99年9月10日 13 時45分起至17時40分止,卯○○○製作該份筆錄時間為 自99 年9月13日13時35分起至22時許止(期間18時29分調查員詢問卯○○○是否願意接受夜間詢問,卯○○○表示願意),有各該筆錄記載製作之起迄時間在卷(見99他5122卷一第69 至72、80至87頁)可明,而寅○○、卯○○○於各該 筆錄,均坦承其等行賄犯行及罪名,而願意全盤托出案情,且製作筆錄過程中,寅○○多次請求抽煙、休息,調查員亦主動讓卯○○○休息,均有暫停詢問之情,足見其等於該次調查站接受詢問時,應詢客觀環境顯屬良好,寅○○、卯○○○均能本於自由意識而為陳述,且經本院102年1月21日準備程序勘驗寅○○99年9月10日調查筆錄光碟之部分詢問過 程,寅○○於該次詢問過程中,調查員態度平和、語氣正常、未發現有何強暴、脅迫等不正詢問之情事,寅○○回答問題時,精神及意識狀態正常,寅○○能理解調查員之提問,予以回答,並將勘驗結果記載筆錄內(分見本院卷八第10、190頁),並無不可信之情況。且寅○○於99年9月10日18時5分許經檢察官複訊,亦具結證稱:「(調查員是否有對你 刑求或逼供或用其他不正方法詢問你?)沒有,我樂意配合。(提示99年9月10日調查筆錄並告以要旨,調查員詢問時 所陳述之內容是否實在?)都實在,我看過筆錄才簽名。」(見99他5122卷一第73頁),卯○○○於99年9月16日11時 36 分經檢察官偵訊,亦具結證稱:「(提示卯○○○99年9月13日調查筆錄並告以要旨,調查員詢問時,所陳述之內容是否實在?)實在,我有看過筆錄才簽名。」(見99他5122卷一第95頁),於本院審理時亦再度確認其等所製作之筆錄確實出於其等自由意識而為製作,調查員並無要求其等要為如何之供述甚明(見本院卷八第220、212、218頁反面至219、242頁反面至243頁)。足見寅○○、卯○○○該2份筆錄 時,確實均能本其等自由意識而為陳述。 ⒊至寅○○於99年9月10日及卯○○○於99年9月13日製作調查站筆錄過程中,雖有多次暫停詢問,無非係因寅○○要抽煙、吃東西、休息,及卯○○○要上廁所之緣故,因為詢問室之廁所是透明可以讓他人看得到如廁情形,基於尊重起見,讓卯○○○到偵訊室外廁所如廁,至於偵訊時規定不能抽煙,所以請寅○○到偵訊室外抽煙,基於安全戒護,調查員就必須陪著寅○○,上情均經調查員載明暫停詢問之事由及起迄時間,已見各該調查筆錄記載明確;而卯○○○當日製作筆錄長達8個多小時,是因為時間真的經過太久,需要回憶 的緣故,調查員並未對其為不當詢問,也未利用休息時間讓寅○○與卯○○○討論案情,調查員也未對寅○○與卯○○○說明案情;上情均經證人即負責詢問之調查官丑○○、證人寅○○、卯○○○於本院均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八第208 、209、219、225、230、231、232頁反面、238頁)。寅○ ○並對被告乙○○辯護人所質疑詢問中間有28分鐘暫停較長之時間一節,證述:因為其有血糖低,下午容易餓,故要求調查員買東西給其吃及休息,所以休息時間較長,一般抽煙就只有約5分鐘而已等語(見本院卷八第239頁)。是以,調查官丑○○在製作寅○○、卯○○○筆錄期間,因為製作時間較長,適時讓其等休息、吃東西、抽煙、上廁所,自符合其等基本人權,且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避免疲勞訊問及對受詢問人於詢問過程所擁有之基本尊重及人身自主權,且已將暫停詢問之事由載明於各該筆錄內,自無所謂違反刑事訴訟法「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之情形。被告乙○○、庚○○之辯護人均質疑寅○○、卯○○○上開2份調查站筆錄,與應全程連續錄音錄影規定相違背云 云,即無可採。 ⒋至寅○○、卯○○○暫停詢問期間,均到偵訊室外休息、吃東西、抽煙或上廁所,調查員並未利用此機會與其等交換案情,或教導其等為如何之供述乙節,復經證人丑○○、楊清、卯○○○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八第208、239、210頁反面 頁);寅○○並堅決證述:調查官丑○○絕對沒有在偵訊室以外場所,利用抽煙或吃東西的時間,對其進行案情之詢問,丑○○只在偵訊室有錄音的情況下詢問伊本案案情而已(見本院卷八第239、240頁反面)。至本院102年1月21日準備程序時,勘驗寅○○於99年9月10日詢問部分光碟內容,寅 ○○雖有以手指向某特定方位(見本院卷八第10頁勘驗結果之記載),然寅○○證述因為伊並不知道行賄之具體細節,與被告等人交涉者,除辛○○1人外,其餘都交由卯○○○ 處理,所以對於伊不知道的部分,伊遂要調查員直接問卯○○○,可能當時伊誤以為卯○○○人在其他偵訊室內,所以會這樣比,99年9月10日當天,調查員到底有無借提卯○○ ○伊根本不清楚,但是就行賄細節確實是卯○○○在處理,也比較清楚,所以伊才順手指向其他偵訊室方位,並非表示伊明確知道卯○○○當日有被調查員提訊等語(見本院卷八第236頁、237頁反面);此適與丑○○證述:對於行賄細節,因為寅○○都表示不太清楚,是卯○○○處理,要問她,所以針對行賄具體內容部分都是詢問卯○○○較多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91頁反面、192頁)不謀而合。故縱使寅○○99年9月10日詢問光碟出現其有以手指向特定方位一情,亦難 認寅○○與卯○○○有何串供、串證,或調查員教導其等應為如何陳述之情。至卯○○○99年9月13日調查站詢問過程 中,期間固然出現卯○○○以律師費用為由,詢問是否可與寅○○商談,丑○○帶同卯○○○離開偵訊室乙情,然寅○○與卯○○○商談律師費用時均未提及本案案情,已經證人丑○○於本院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八第225頁反面至226頁),丑○○並證稱:當時卯○○○是表示因為她另案所涉嫌妨害風化之律師費用相當龐大,涉案人數眾多,是否能與寅○○討論該案律師費用如何支付等情,當時他們2人有見面, 但並未討論到本案相關案情,且偵辦貪瀆案件並不容易,很難得看到願意供出犯情者,而寅○○、卯○○○均願意坦承犯行,全盤供出,伊並無必要教導其等為如何陳述或做任何條件交換,也未教導卯○○○一定要承認經營色情妨害風化業務,否則無法辦到警員違背職務收賄的罪行;至於99年9 月13日伊有奉檢察官指示提訊寅○○與卯○○○,主要是為釐清其等供述可能之差異性,所以一起提訊,但發現寅○○供述行賄細節都要問卯○○○,而經伊詢問卯○○○後,卯○○○對於行賄細節已能供述明確,且因為庚○○等人在外面串證串得很厲害,所以伊等非常保密,只有少數1、2個人在處理,當天應該是囿於人力,故未再製作寅○○之詢問筆錄,伊也會將上開詢問過程報告給檢察官知道,檢察官也會指示不用再製作寅○○之詢問筆錄,因此沒有寅○○99年9 月13日調查站之詢問筆錄,至於解還地檢署時,是由何名檢察官複訊、有無複訊,伊均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92 、194頁反面、197頁反面、198、199、201頁正反面)。是 以,被告乙○○、庚○○之辯護人均質疑寅○○、卯○○○該上開2份調查站筆錄均受誘導、與調查員進行條件交換, 而為被告乙○○與庚○○不利之供述云云,亦無可採。 ⒌寅○○99年9月10日及卯○○○99年9月13日調查站筆錄,其製作過程既無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8條、第100條之1)及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影要點(第5條)等相關規定,且 均出於其等自由意識而為製作,所製作之客觀環境均屬良好,其後偵訊時檢察官均提示各該筆錄讓其等確認,確屬實在,稽之前述四、之說明,其2人於該2次所製作之調查站筆錄,製作過程並無不當,筆錄內容亦經其2人於偵訊及本院再 度確認無誤。被告乙○○、庚○○之辯護人以依其等自行勘驗之內容,發現多處問題是調查員自問自答後,再由證人點頭的情形,然本案案發時間已久,寅○○、卯○○○於接受詢問過程中,就模糊之記憶中逐漸回憶,並於各個問題中漸次釐清案情,而由調查員予以統整後,詢問是否為其等真意,確認後並記載於筆錄內,此為實務上製作筆錄之常態,尤以本案寅○○與卯○○○經營之酒店頗多,行賄對象亦多,行賄時間甚長,各時期之行賄對象亦均不相同,本難期待寅○○與卯○○○能於一時之間鉅細靡遺、正確無誤地供述案情,而未有掛一漏萬,是以調查員上開詢問方式並無不當之處。況且,被告乙○○之辯護人於勘驗上開光碟後,亦表示凡經調查員記載於筆錄者,內容均正確(見本院卷五第337 頁反面),且亦無違反於被詢問人寅○○、卯○○○之真意。 ⒍是以,被告乙○○、庚○○之辯護人質疑該2份筆錄均無證 據能力,被告乙○○之辯護人更主張在此2份筆錄之後之調 查站筆錄、偵訊筆錄,全部無證據能力一節,亦屬無據,均為本院所不採。至於證明力如何核屬另事,此部分參見下述「貳、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所載。 六、〈被告癸○○、甲○○、辛○○及其等辯護人,均爭執卯○○○、寅○○、巳○○、辰○○調查站供述不具證據能力,惟為本院不採信之理由〉 ㈠被告癸○○、甲○○、辛○○及其等辯護人,均爭執卯○○○、寅○○、巳○○、辰○○調查站供述一節;被告甲○○之辯護人並質疑卯○○○於99年10月7日、巳○○99年10月 28日、99年11月17日、林桂朱99年10月28日等人調查站筆錄均屬連續陳述,與實際上為一問一答之情形不同,認為有誘導訊問(見本院卷四第18至78頁),而認均無證據能力。 ㈡然: ⒈此部分均經寅○○、卯○○○於本院102年2月7日,巳○○ 、辰○○於本院102年3月7日審理時,均具結證稱:其等於 調查站所為供述,均出於其等自由意志而為陳述,隨後檢察官複訊時,亦均再次提示調查站筆錄或告以要旨後,讓其等確認確實為其等真意無誤(見本院卷八第220頁正反面、243頁、本院卷九第36頁反面、43頁正反面);林桂朱於99年10月29日、99年12月15日偵訊時亦均具結後證述其調查站所述為實在(見99他5122卷二第266、264頁、99偵25406卷二第 190至193頁);證人丑○○復證述:在我們詢問寅○○時,很少有被告講「你們,我等你們很久了」,這句話在我辦案這麼久,很少被告主動這樣講,我當然存疑,必須審視他的供述,尤其本案攸關我們本局人員的貪瀆情形(指被告乙○○),長官很重視,且當時我們已經有監聽譯文,業已掌握相當證據,故我們並無必要對寅○○等人為何利誘或脅迫其等為如何供述之必要;巳○○在搜索時就已經坦承犯行了,因為我們先前就基本事實已有掌握、確認,巳○○表示願意坦白配合,印象中巳○○還去勸她哥哥辰○○要坦白;當天辰○○到案時原本也不承認,後來回去後可能知道巳○○已經坦白,且知道坦白供述對其在法律上之效力,因此願意全盤供出;並非一定要他們為如何供述,也未使用任何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對他們取供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94頁反面、200頁反面、202頁反面至203頁)。 ⒉而本案案發距離卯○○○、巳○○、林桂朱製作筆錄時間已久,經由其等慢慢回憶,逐漸喚醒記憶,再由調查員予以統整後,詢問是否為其等真意,確認後並記載於筆錄內,如同前五、㈡⒌述,此為實務上製作筆錄之常態,尚難認調查員詢問方式有何不當之處。況且,被告甲○○之辯護人於勘驗上開光碟後,亦表示上開證人證述之內容,與證人在調查站所做筆錄之最終結論是相同的(見本院卷五第329頁),且 無違反卯○○○、巳○○、林桂朱詢答之真意。 ⒊雖巳○○於接受調查員詢問時,就被告甲○○、辛○○辯護人自行翻譯之譯文,調查員偶有出現「妳這樣含含糊糊」「今天檢察官有可能會把妳聲押哦」「妳女兒還在等妳回去啦」「到時候檢察官生氣了,妳還有一條偽證罪哦」(見本院卷四第184、185頁)。然巳○○在搜索現場時,已表示願意講述相關案情,已經證人丑○○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八第202 頁反面);且巳○○於接受詢問時早已坦承其與辰○○均有替寅○○、卯○○○行賄之事實(此亦有辯護人自行製作之譯文可明〈見本院卷四第174、175、179、180、181頁〉 ),僅因巳○○就來龍去脈講述不清,不符邏輯,此由巳○○供稱「其實我有拿錢給他」後,調查員告以「這個妳等一下再講,妳這沒有交代清楚這個邏輯啦」「妳講給妳的怎麼又變要給警察,妳在講什麼,聽不懂」(見本院卷四第181 頁)可明,證人丑○○亦證述:「(你們在詢問巳○○的過程中,有無發現巳○○可能對於有些記憶不清楚,所以無法很快立即回答、回詳行賄的細節?有無這樣的情況?)這難免的,因為那麼久的事,我們必須有一些相關佐證讓她確認。」(見本院卷八第202頁反面)。可見巳○○於詢問過程 中,或因時間久遠,或因行賄對象眾多,各時期行賄對象不同,因而為不清楚之供述,以致調查員為釐清案情,示意上開內容之對話,且調查員係因應巳○○供述之不清,且其所涉犯復係對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行賄之罪,所指證之對象又為具有調查職務、豐富辦案經驗之警員,則調查員基於承辦案件之敏感度,告以實務上可能常見之作法,亦屬提醒巳○○自身權利之保障,尚難認調查員有對巳○○施用何種脅迫、利誘而取得其供述。巳○○於本院亦證實調查員僅是好意提醒,就像朋友一樣的關心而已,因為我有小孩,他們只是好意提醒,我並未感覺到調查員有威嚇我,調查員也沒有要我誣陷寅○○、卯○○○指證癸○○、甲○○收受賄賂,只是要我釐清,想清楚講出來而已;在我製作筆錄過程中,調查員並沒有事先提示寅○○、卯○○○筆錄給我看,也沒有告訴我他們2人詢答之內容;在調查站製作筆錄時,我有告 訴辰○○說「事情已經發生了,該講的就講,不是我們做的我們就不用去講」、「你知道的你講,不知道你不要亂講」,辰○○聽完後表示「哦」,這樣他知道了,至於做完筆錄回家後,我與辰○○就沒再談論本案相關案情,因為我感覺很煩,辰○○也知道我在煩,所以也就沒再談論做筆錄的內容(見本院卷九第28、32、33至35頁)。 ⒋至辰○○於本院則證述:我在99年10月28日第1次調查站詢 問時否認犯行,同年11月5日調查站詢問時坦承犯行,是因 為第1次製作完調查站筆錄後,我有回去請教律師,問承認 或不承認會有什麼刑責,律師叫我主動到庭去講,所以我才會去做第2份筆錄;在製作調查站詢問筆錄時(應係99年10 月28日該次),我有與巳○○吃飯,巳○○有告訴我們有什麼就說什麼、知道什麼就說什麼,是有這樣的事情沒錯,剛開始辯護人詢問時我否認此節,是基於保護妹妹巳○○的立場,才說沒有,但除此之外,我與巳○○在吃飯時,並沒有提到做筆錄的內容,回家後我也沒有再與巳○○談論調查站做筆錄的內容;在我製作筆錄的過程,調查員並沒有提示寅○○或卯○○○的筆錄給我看,也沒有告訴我他們2人筆錄 內容;我在調查站的供述,無論是第1次或第2次,都是本於我自己自由意識而為供述,在詢問過程中,並沒有感覺受到壓力,我在第2次調查站筆錄確實有說出實話沒錯;調查站 的筆錄都是我看過後才簽名(見本院卷九第39頁反面至41、42至43頁),尤無所謂第2次調查站供述有何違反其任意性 之可言。 ⒌是以,被告癸○○、甲○○、辛○○之辯護人空言否認寅○○、卯○○○、巳○○、辰○○或林桂朱於調查站筆錄供述之任意性云云,亦均要無可採。 ⒍至被告甲○○之辯護人質疑本院於102年3月7日審理時,於 被告癸○○之辯護人聲請交互詰問證人巳○○之後,在被告甲○○未在場之情況下,由法院訊問巳○○有關被告甲○○部分之事證,顯與法制不符(見本院卷九第197頁反面)。 然被告甲○○之辯護人詹漢山律師對於巳○○於本院102年3月7日審理時所為證述內容,於事先已閱覽卷宗及經本院提 示調查後,就巳○○102年3月7日證述之證明力部分並未特 別表示意見(見本院卷九第197頁反面),於本院102年3月 21日辯論終結前,亦未曾聲請調查任何證據,堪認其對於巳○○於102年3月7日審理時所為證述內容並無意見,本無違 其詰問權之保障(被告甲○○或辯護人於本院並未聲請傳喚巳○○),況且,本院係為釐清巳○○歷次供證述之歧異處後,採對被告甲○○有利之認定,詳見下述貳、三、㈢⒉所載,此併予敘明。 七、〈被告庚○○之辯護人爭執本院職權調查事項之說明〉 ㈠被告庚○○之辯護人廖志堯律師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審理時雖均表示,對於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函索「加強預防犯罪執行計畫」、「警察重要工作實施計畫三-防制犯罪 實施計畫」等計畫內容,認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3項「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之規定(見本院卷六第2頁、卷八 第7頁反面)。 ㈡惟此乃本院為究明被告癸○○、甲○○、辛○○、庚○○等人及其等辯護人等人所屢屢質疑,本案業者寅○○、卯○○○所經營之酒店,均非在其等轄區(警勤區)範圍內,無法執行臨檢、查緝職務乙節,而欲查明警察勤務及分配任務情形,及被告等人辯解是否可信等節所為之職權調查事項,實屬基於公平正義之維護及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所為職權之發動,自屬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之規定。雖未於職權調查前,讓當事人、辯護人就此節陳述意見,然除廖志堯律師以外之其餘辯護人、當事人等均未就此表示意見,廖志堯律師亦表示對於內政部警政署回覆函文及所檢附之附件均無意見(見本院卷八第7頁反面),均已讓當事人 、辯護人等人就上開函文及檢送資料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開證據調查所得自得以為本案證據資料。 八、〈對於原審、本院補充訊問證人之說明〉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4項規定證人、鑑定人在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為訊問,以補詰問之不足,另同法第166條之6第2項亦規定證人、鑑定人經審判 長訊問與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後,審判長得續行訊問。訊問證人、鑑定人,乃調查證據之一種,屬審判長之職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之例外情形,其訊問權應由審判長於審判期日行之。至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 參與合議審判之陪席法官,得於告知審判長後,準用第166 條第4項及第166條之6第2項之規定,訊問證人、鑑定人」,係在審判長之訊問尚不能判明事實,為明瞭案情,形成正確之心證,便於參與評議,賦予陪席法官(行準備程序之受命法官亦為合議審判庭陪席法官之一人)欲補充訊問證人、鑑定人時,應秉此原則,且為統一訴訟之指揮,故規定為得於告知審判長後為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74號判決 要旨參照)。 ㈡被告甲○○、辛○○之辯護人詹漢山律師,雖質疑原審及本院受命法官於詰問證人卯○○○等人後,或徵得審判長同意後,訊問證人卯○○○等人,有違背「法官不取證」原則,認為審判程序違背法令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66至172頁、本卷九第197頁正反面)。然被告甲○○、辛○○之辯護人詹 漢山律師於原審、本院均聲請交互詰問證人後,於原審由受命法官或於本院由審判長、受命法官訊問相關證人,均旨在明瞭案情所為之補充訊問,且於原審或本院於交互詰問、法院訊問完畢後,均讓被告甲○○、辛○○之辯護人詹漢山表示意見,其並未曾於歷次各該調查證據完畢時,主張於原審或本院之調查證據有何瑕疵,且經詰問、訊問等調查證據後,仍給予被告甲○○、辛○○之辯護人詹漢山律師對於各該證人之陳述表示意見之機會,且各該證人均係於合議庭內作證,於原審僅由受命法官代替審判長,於本院則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接續訊問證人,均無違反直接及言詞審理主義之精神。是以,被告甲○○、辛○○之辯護人詹漢山律師所提出上開質疑,為本院所不採。 九、〈通訊監聽具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指被告以外之人就其曾經參與或見聞之事實,事後追憶並於審判外為陳述者而言。如被告以外之人係被告犯罪之共同正犯、共犯、相對人、被害人或其他關係人,而於被告實行犯罪行為時與被告為言詞或書面對談,且其對話之本身即係構成被告犯罪行為之部分內容者,因非屬其事後就曾經與聞之事實所為之追憶,自與審判外之陳述有間,二者不容混淆。又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乃係以監控與過濾受監察人通訊內容之方式,蒐集對其有關之紀錄,並將該紀錄予以查扣,作為認定犯罪與否之證據,屬於刑事訴訟上強制處分之一種,而監聽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第1項所定通訊監察方法之一,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 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為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其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則依前開說明,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再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11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 。 ㈡本件下列經本院所引用有關被告寅○○、卯○○○、庚○○、乙○○所有門號行動電話之監聽錄音,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依職權核發95年中分檢實監字第34號、95年中分檢實監(續)字第38、44、50、59號、96年中分檢實監(續)字第3、11、17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在卷(見本 院卷三第69至92頁)可按,並已詳載案由、監察電話、對象及時間等內容,係依法所為之監聽;況審酌電話監聽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對於被告等人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或實害等情形,兼顧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亦認本件此部分電話監聽合於比例原則,是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十、〈通訊監聽譯文具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監聽譯文,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第2項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或依其他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40號判決意旨參見)。 ㈡查本案檢察官、被告乙○○、庚○○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均表示對於【附證三】編號9、26、40、50、60、 81、84、88、100、115、126共11則譯文之證據能力聲明異 議,其餘譯文則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八第9頁反面、 11頁反面),經本院由受命法官先行勘驗,對照被告乙○○辯護人製作之譯文,部分監聽對話內容與辯護人製作之譯文內容相同,部分監聽對話內容與辯護人製作之譯文內容大致相符,部分僅摘要紀錄而已,並經本院當庭勘驗部分譯文屬實,記載於本院102年1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八第8頁正反面),均經檢察官、被告乙○○、庚○○、其等辯 護人等人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八第8頁反面),並就 【附證三】之譯文,除部分內容經調查員以括弧加註個人研判意見,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法無證據能力外,其餘均不再爭執,即對上開通訊監察譯文真實性並不爭執,且經製作【附證三】所示譯文之調查官丑○○於本院證述全部譯文均為其所譯著(見本院卷八第226頁正反面、233頁)無誤,本院於102年3月21日審判期日復踐行提示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是本院審酌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作為證據。至於調查員以括弧註記部分,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無法律所定例外得具有證據能力之情,此部分自無證據能力。 十一、〈通聯紀錄具證據能力之說明〉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可作為證據之文書有: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查卷附之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本係由電信業者為計算電話通話費用,而以電信業者管控之電腦設備逐筆紀錄通話門號之通話日期、時間長短、通話對方門號(即發話方、受話方與發簡訊)、通話地點所在之最近基地臺位置等,均非為訴訟上之特定目的而製作,而係屬於通常業務過程中不間斷之規律性、機械性記載,自屬於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故上開通聯紀錄等資料自應具有證據能力。 十二、〈當事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或對於證據能力未聲明異議之說明〉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本案檢察官、被告等人、辯護人等人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就本院下列所引用之證據(除上開一至八外),或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被告寅○○部分,見原審卷二第309頁反面、本院卷 五第304頁反面至305頁;被告卯○○○部分,見原審卷一第294頁反面、本院卷五第304頁反面;被告乙○○部分,見本院卷五第338頁),或未加爭執(被告癸○○、甲○○、辛 ○○、庚○○),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形式及取得之方式,均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等情況,認為適當,且無不法取得之情形,應認得為證據,並經本院於102年3月21日審判期日,將上開證據均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等人、辯護人等人有辯論之機會,而踐行合法調查證據程序,揆諸前開說明,均具有證據能力。 ㈢被告乙○○之辯護人於本院102年3月21日審理時,雖主張林桂朱於調查站所為供述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九第197頁) 一節。然: 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之傳聞例外,乃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中之處分主義,藉由當事人等『同意』之此一處分訴訟行為與法院之介入審查其適當性要件,將原不得為證據之傳聞證據,賦予其證據能力。本乎程序之明確性,其第1項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者,當係指當事人意思表示無瑕疵可指之明示同意而言,以別於第2項之當事人 等『知而不為異議』之默示擬制同意。當事人已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之傳聞證據,並經法院審查其具備適當性之要件者,若已就該證據實施調查程序,即無許當事人再行撤回同意之理,以維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此一同意之效力,既因當事人之積極行使處分權,並經法院認為適當且無許其撤回之情形,即告確定,其於再開辯論不論矣,即令上訴至第二審或判決經上級審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仍不失其效力。至默示擬制同意之效力,純因當事人等之消極緘默而為法律上之擬制所取得,並非本於當事人之積極處分而使其效力恆定,始容許當事人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第二審及更審程序中對其證據能力再為爭執追復。」(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4129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查本院於101年11月26日行準備程序時,就本案證據能力請 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時,被告乙○○表示:「請辯護人回答」,其辯護人張慶宗律師、謝尚修律師分別表示「對寅○○99年9月10日及卯○○○99年9月13日調查站筆錄均認為無證據能力,其2人受此影響緊接在偵查中所為之證述也無證 據能力。145通通訊監察譯文也無證據能力,因其中有70則 沒有光碟。其餘同意有證據能力」、「就寅○○與卯○○○調查站筆錄及偵訊筆錄及145個通訊監察譯文都沒有證據能 力,其餘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五第337頁反面至338頁),相較於被告乙○○辯護人於本院100年8月8日行準備 程序時,尚另爭執未○○調查站之供述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226頁),於100年9月28日刑事上訴理由㈡狀,尚另 外爭執未○○、林桂朱於調查站所為供述均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三第3頁),於本院101年11月26日行準備程序時明確表示僅寅○○、卯○○○上開調查站供述無證據能力,甚至連其後其等所為偵查中供述俱無證據能力外,「其餘同意有證據能力」,檢察官則表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足見就被告乙○○一方而言,業已於本院101年11月26日本院行準備程 序時,當庭同意除寅○○、卯○○○調查站及偵查中之供述、譯文外,其餘均有證據能力(至於譯文嗣均不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上述十、所載)。再參之選任辯護人2人均具有 法律之專業知能,協助被告乙○○行使其防禦權,本即熟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其等仍明確表示就其餘傳聞證據均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容被告乙○○所選任之辯護人,再於本院102年3月21日審理時僅以「林桂朱於調查站所為供述無證據能力。」一語(見本院卷九第197頁),卻又未為任何說明,而再事爭執,要屬當然,附 此敘明。 十三、〈扣案物證均具證據能力之說明〉 扣案之錄音帶、錄影帶、行動電話機具(含SIM卡)等物, 均非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經由卯○○○主動帶同警員前往彰化銀行保險箱內取出,係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依法定程序扣得,有其警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在卷(見99他5122卷一第105、170至173 頁)可查,並非屬違法取得之物,且與本案關於癸○○、甲○○、乙○○、庚○○部分具有關連性,當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等人對本案之答辯及其辯護人辯護要旨 ㈠被告寅○○部分 ⒈訊據被告寅○○本案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求或併期約、交付賄賂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 ⒉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之辯護意旨略以:被告寅○○就犯罪事實三、㈠㈡、四之行賄癸○○、甲○○、辛○○部分,應有自首免除其刑之適用;且經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之偵審中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及證人保護 法第14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等規定2次減輕後,請求從輕量刑;至於96年2月17日交付3萬6千元、2萬2千元紅包 與庚○○、乙○○,係出於過年送禮之主觀意思,並非行賄之目的等語(見本院卷九第270頁反面、卷十第138、139頁)。 ㈡被告卯○○○部分 ⒈訊據被告卯○○○本案96年2月17日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 職務交付賄賂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 ⒉選任辯護人吳憲明律師之辯護意旨略以:鈞院如認定檢察官上訴有理由,也請依法判決免刑等語(見本院卷九第271頁)。 ㈢被告癸○○部分 ⒈訊據被告癸○○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對於91年4月21日、5月18日錄影帶中之人為伊本人,及於91年5月18日有向卯 ○○○拿取25萬元等情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之 犯行,先辯稱:伊於91年5月18日向卯○○○拿錢,主要 是基於行騙之意,並無收賄之意思,亦否認起訴事實所主張全部收賄犯行云云;惟於本院102年3月21日審理時則亦否認91年5月18日有卯○○○拿取25萬元之犯行云云。 ⒉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陳建三律師、賴俊宏律師之辯護意旨略以: (1)警察職務之行使,仍有特定之勤區。依警察勤務條例第3 條、第11條第3款、各級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 要點第3點,警察人員僅具有在其「轄區內」實施臨檢取 締之職務,越區辦案之範圍乃限於執行搜索、逮捕、拘等行動,不及於臨檢取締之勤務。故寅○○等人所經營之酒店本不在癸○○轄區範圍內,癸○○無從「違背職務」可言。 (2)寅○○、卯○○○、巳○○、葉枝祥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妨害風化罪」部分係屬共犯,並無其他證據,原審逕以被告等人自白,認定寅○○、卯○○○所經營之酒店確有妨害風化之事實,判決有不適用法則之違誤。 (3)就被告癸○○91年4月21日前之犯行,只有寅○○、卯○ ○○、巳○○、辰○○、林桂朱之供述,並無其他佐證,且寅○○等人可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獲得減輕其刑 ,難作為有利於癸○○之認定。 (4)寅○○等人於91年5月18日所交付之款項並無「行賄之意 思」。原審認定寅○○、卯○○○於91年4月間已不再信 任巳○○、葉枝祥、癸○○等人,而決定以辛○○取代癸○○、甲○○之地位,亦即自斯時起即無行賄之真意,何以91年4月21日仍有與癸○○商談每月行賄金額與日期、 甚至91年5月18日再交付25萬元之理?同見該2次錄音、錄影僅為不信任後所為「蓄意取證」,本無行賄癸○○之意。 (5)寅○○、卯○○○、巳○○、辰○○就行賄癸○○之供述互有齟齬,真實性自有合理之懷疑。究竟何人與癸○○商談行賄事宜、何人決定行賄金額,所述不一,其真實性自有合理之懷疑。 (6)依原審事實欄及理由欄所述,癸○○至多僅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行賄罪或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蓋:①原審記載:寅○○於91年4月21日協同林桂 朱、巳○○、癸○○確認行賄方案為「交由癸○○去打點警方之賄款...」,則癸○○客觀行為應係「收受寅○○ 等人行賄其他警員之款項,並代為處理行賄事宜」(癸○○於100年5月27日原審供稱:其有詐欺寅○○中飽私囊,未處理行賄事宜,故涉嫌詐欺罪)。②依卯○○○於原審100年5月23日證述,根本無證據證明癸○○確有將寅○○等人所交付之款項於何時?交付多少賄款?交付何警員?收受賄款之警員如何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款?基於罪疑為輕,應認癸○○確實無將寅○○等人所交付之賄款用以行賄其他警員。③依寅○○原審100年5月23日證述,看臨檢次數及態度得知行賄有無效果或被污了。依巳○○原審100 年5月24日證述,臨檢的情況與沒有錢的情況相同,警察 不可能故意不來臨檢,足見被告並未代寅○○等人處理行賄事宜。 (7)公訴人起訴及原審判決認定被告癸○○違背職務之行為,即應指不予查報取締寅○○所營酒店之妨害風化犯行及事先透露臨檢訊息及與業者共謀如何打點、行賄相關警察等,惟此除共同被告寅○○等人指述外,尚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且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函查寅○○所經營酒店於其經營期間之歷次臨檢、取締之情形,該局覆稱:85至91年間,因年代久遠,尚無相關臨檢(取締)資料可供參辦等語,則於寅○○酒店經營期間尚難認被告癸○○有何違背職務之行為,恐難僅憑與被告癸○○處於對向相反立場之共同被告證詞,據以認定被告癸○○確有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8)巳○○於99年10月28日調查站供述之證明力,顯然存有相當之疑義,蓋其就何時開始行賄癸○○乙節,證詞屢有變化,絕對與調查員不正詢問存有關連性,辰○○於99年10月5日調查站供述稱其有協助寅○○、卯○○○行賄癸○ ○,應與調查員之詢問方法存有絕對關連性,調查員有以脅迫羈押之方式取證。則其等指證協助寅○○、卯○○○行賄,證詞之可信性,即存疑義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5至63頁、卷十第49至82頁)。 ㈣被告甲○○部分 ⒈訊據被告甲○○固直承於91年5月18日錄影帶中前向卯○ ○○取款10萬元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之犯行,辯 稱:伊是因為幫忙巳○○處理「非我莫屬」酒店少爺與客人莊文富引起的糾紛,最後以10萬元解決,所以伊才去向卯○○○拿取10萬元,並非收賄之賄款,亦否認起訴事實所主張全部收賄犯行云云。 ⒉選任辯護人詹漢山律師之辯護意旨略以: (1)原判決引用卯○○○之證詞為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卯○○○偵訊雖證述按月給付甲○○賄款,然於原審卻證述此為寅○○所告知,顯見此部分非屬其親見親聞,不具證據能力。 (2)原判決引用寅○○證詞,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寅○○偵訊指證交付賄款與甲○○,原審則證述係巳○○向其太太拿,其並未親自與甲○○接洽(約定或交付賄款)。且係基於癸○○轉述(91年4月21日錄音帶內容),足見 此部分僅為傳聞證據,並非其親見親聞之事實。 (3)原審引用巳○○前後證詞不一,顯有重大瑕疵。巳○○指證甲○○行賄,然於原審交互詰問時,巳○○證述給甲○○錢,是因拜託甲○○幫忙處理喝酒鬧事、酒客白吃白喝及巳○○的狗被踢等糾紛之報酬,此外並無其他款項給甲○○,已與其偵訊所述不符,且於原審經受命法官訊問後所為供述亦有不符,原審未交代說明何以不符竟仍採信其證詞。 (4)卯○○○、寅○○關於何人決定支付甲○○賄款金額部分,2人證詞矛盾。 (5)依最高法院98台上2290判決意旨,寅○○、巳○○證述,其等行賄目的並非要求甲○○不予查緝其酒店妨害風化之犯行,而係要求不要經常來臨檢。原審認定甲○○違背職務之行賄行為,係不予查緝寅○○所開設之酒店妨害風化行為,與證人所述不符。 (6)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10號判決意旨,巳○○對於交付賄款與甲○○時,是否有與甲○○達成打點警員不要經常來臨檢之協議,巳○○於原審證述「甲○○表示他會盡量」。則寅○○縱有交付財物與甲○○之行為,甲○○亦未表示收款後應允不予臨檢或不予查緝其妨害風化犯行,且91年4月21日係因寅○○要對癸○○蒐證,其也不知 甲○○出現之目的為何,主觀上自無交付賄款與甲○○之可能,故甲○○於91年4月21日雖有收取10萬元之行為, 亦難認有何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 (7)由卯○○○所提供之錄音帶可以佐證當天其等係要取證,故91年4月所交付之10萬元,不能認為係賄款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166至192頁、卷九第259至261頁)。 ㈤被告辛○○部分 ⒈訊據被告辛○○固直承伊認識寅○○與卯○○○,其弟張正和曾在西屯路經營洗車廠,卯○○○於原審所述其太太姓名、娘家住處均正確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之犯 行,辯稱:伊並未向寅○○、卯○○○收取賄賂,否認起訴事實所主張全部收賄犯行云云。 ⒉選任辯護人林志忠律師、詹漢山律師之辯護意旨略以: (1)原審未詳述依據卯○○○、林桂朱、寅○○於偵查、原審之何種證述,認定被告有罪,自有判決不載理由。 (2)依林桂朱99年10月28日調查站供述,其顯然為行賄之共犯,檢察官因查無其他補強證據,刻意忽略上情,視林桂朱為不知情之證人,藉其供述對辛○○提起公訴,已屬違誤。 (3)針對原判決31頁第11至14列,巳○○僅能證明經由癸○○引介認識辛○○,無從證明辛○○收賄。針對原判決第33頁第12列起至34頁第6列,此僅證明辛○○或與寅○○、 卯○○○認識,不足以認定辛○○收賄。 (4)原判決認定辛○○收賄,無非以卯○○○、林桂朱、寅○○供述為據,然其等與辛○○具有對向犯之共犯關係,不足作為辛○○不利證據。況且,依卯○○○於本院102年2月7日證述內容,其對於辛○○有無達成收受賄賂之合意 ,及如何違背職務之對價關係等事項,既未曾親身經歷,原審以其供述作為認定被告不利之證據,並有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 (5)原判決第9頁第20至26列、第31頁第7列至37頁第9列、第 71頁第7列至第72頁第3列,並未就辛○○收受賄賂之起迄時間及金額等事實,於理由內論述並分別敘明憑以認定之證據。 (6)原判決認定寅○○、卯○○○於91年8月之行賄金額為30 萬元,又認定自91年8月起之行賄金額為40萬元,足見對 同一犯罪事實之認定已有不符。 (7)主文諭知790萬元犯罪所得追繳,然理由欄並未就此詳述 ,當然違背法令。 (8)依最高法院97度台上字第1410號判決意旨,寅○○證稱與癸○○都一樣,癸○○與辛○○應該有交接,是其自行猜測,其太太有沒有告訴辛○○,要問其太太,其自己沒有明確拜託辛○○,跟他說給他30萬元,拜託他幫忙其處理這些事情。足見寅○○行賄目的並不明確,且實際上亦缺乏辛○○有承諾或實際打點警員之證據,則原審認定辛○○違背職務之行為,顯無積極證據。 (9)辛○○係做何違背職務之行為?若是不去查緝妨害風化行為,則哪間店有妨害風化行為,係起訴書所指,抑或原審判決認定消極地不予查緝?應予釐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1至108頁、卷二第122至144頁、卷九第269至270頁、卷十第112至121頁)。 ㈥被告乙○○部分 ⒈訊據被告乙○○固直承有以電話通知卯○○○關心警員站崗、臨檢、綽號「黑面」之吳清和調職、關心「歡喜就好」酒店生意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收受賄賂等犯行,辯稱:伊並未向卯○○○、寅○○收賄,也不知道他們從事經營色情行業,更沒有包庇經營妨害風化之行為,也沒有通知他們警察臨檢之消息,否認起訴事實所主張全部犯行云云。 ⒉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及謝尚修律師之辯護意旨略以: (1)原審雖認定【附證三】之145通譯文,為佐證乙○○、庚 ○○行賄之事實。然:①編號1、2,並無庚○○於95年9 月取賄之事實。②編號3、4、5,亦無庚○○轉交賄款12 萬元給乙○○之事實。③編號9,係卯○○○找議員說項 ,在電動玩具及釣蝦場站崗,與「歡喜就好」酒店無關。其他交談內容縱談及「歡喜就好」酒店是否虧損,亦與違背職務收賄情節無涉。④編號21,雖庚○○與卯○○○提及「春夏秋冬酒店被警察持搜索票搜索」,且卯○○○向庚○○質疑為何被搜索,惟是否表示庚○○負有說明義務,進而推論庚○○有違背職務收賄,進而認定乙○○有違背職務收賄,實屬牽強。⑤編號31,乙○○於95年8月下 旬借款12萬元與庚○○,95年10月4日係從大里前往臺中 榮總探父母病,約在途中,乙○○以該款項支付看護費每天4400元(惟此與其上訴理由狀載每天2200元不符、單人病房費用每天1萬元(惟此又與其上訴理由狀載雙人病房 費〈每天4千元〉不符),並非向庚○○收取95年10月份 賄款。⑥編號41,並無任何提及乙○○向庚○○要求見面拿取該月賄款之內容。⑦編號49,原審認定「回去」、「你回家拿」、「要處理」等暗指卯○○○交付之當月賄款,實與監聽譯文不符,該譯文無從證明涉及95年12月份賄款。⑧編號55至60,原審認卯○○○向乙○○抱怨頻遭臨檢,乙○○表示3個月擺平。實係寅○○夫婦在軍功路上 購買土地,叫陳木桂搭建葬儀社廣告,引起日南建設不滿,被告乙○○與顏清通出面協調,並非指行賄疏通,顯然行賄疏通對象非乙○○。⑨編號61、62,原審認定該2譯 文有行賄,惟該簡訊內容,係寅○○夫婦曾於93年間開始委託外場圍事替其管理「歡喜就好」酒店,費用由卯○○○支付,因生意不好,想降低營運成本,並非停止交付賄款。⑩編號97、98,僅為庚○○與卯○○○閒聊「歡喜就好」酒店轄區派出所所長異動,不足認定乙○○有收賄。⑪編號100,原審認定此為乙○○再度關心警員站崗情況 ,且暗示要繼續提供違背職務服務。然該通僅為卯○○○因「歡喜就好」酒店遭受臨檢,與乙○○討論要透過葬儀社路線解決問題,且依通話內容乙○○並不確切清楚警察臨檢情況,必須詢問卯○○○才知,電話中還提醒卯○○○轉行,如乙○○確實有收賄,絕無可能自斷財路。⑫編號102至104,原審交代此為乙○○提醒卯○○○清除文件,並未交代與收賄有何關連,且「清除相關文件」指何,未有所說明。⑬編號105至108,所謂「嗆鼻」、「如果品質不好,再打電話給我」質不好,再打電話給我」、「點的香會嗆」...,如何認定與收賄有密切關連性。⑭編號 109 至114,該6通電話有4通未通,其餘2通,僅庚○○與乙○○約定見面地點,如何認定乙○○聯絡庚○○拿96年2月賄款?並認定乙○○為同夥? (2)原審認定乙○○、庚○○自91年6月起按月索賄30萬元, 係引用林桂朱、卯○○○於原審100年5月23日證述,及「歡喜就好」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扣案18張前科表(查詢單日期為93 年5月),惟寅○○證述從96年6月開始,且原審 另認定寅○○夫婦自91年4月到91年8月每月行賄辛○○30萬元,91年8 月至92年11月每月行賄辛○○40萬元,依此認定,僅「歡喜就好」一家於91年6月至92年11月就重疊 行賄,每月行賄金額高達70萬元,顯不合常理。且依林桂朱證述,其99年10月間輾轉得知庚○○、乙○○按月向卯○○○拿30萬元賄款打點,是看到卯○○○筆錄才知道。另得知寅○○為解決涉犯流氓案件,有給堂哥一大筆錢,是聽寅○○所述,並未親眼看到,其證稱91年6月是因為 「歡喜就好」於91年6月開幕,足見依其所述均傳聞證據 。 (3)原審認定寅○○、卯○○○收押後,被告有意圖混淆案情、湮滅證據及找林桂朱串證之行為。惟:①依黃奕超99年11月8日偵訊證述,均非乙○○對其詢問或要求,乙○○ 並不知庚○○是否確有此舉,縱使乙○○曾關心保險箱內之錄影帶,係為持續寫報告,而非意圖湮滅證述或與證人串證。②依林桂朱於原審證述,99年8月21日卯○○○遭 收押後,有在集集茶行與蔡啟榮、庚○○、乙○○、楊竣憲見面談及錄影帶之事,要求林桂朱說沒有收受賄賂,30萬元已經還給卯○○○。惟林桂朱明確證述「不曾看過卯○○○、寅○○交錢給庚○○」,當日是黃奕超至林桂朱副駕駛座向其表示庚○○表示轉告上情,顯見林桂朱並非親身見聞乙○○、庚○○是否確實向寅○○夫婦收賄。③蔡啟榮證述,只能證明乙○○有到集集茶行與其、林桂朱、楊竣憲、庚○○見面談及彰化銀行保險箱之事,無從證明是否收賄,更無從證明要林桂朱偽證。 (4)原審認定乙○○借貸300萬元與庚○○、已於94年11月7日清償完畢,係屬虛構。①乙○○於99年10月28日市調站首次詢問時,即堅稱庚○○於92年11月7日向其借款300萬元,由其妻丙○○開立3張各100萬元支票交付,庚○○自93年1月至94年11月不定期償還5至21萬元不等現金,總計 311 萬5千元,原審認定虛構,顯有嚴重違誤。②原審質 疑「庚○○還款明細」係與庚○○事先串供。被告乙○○係因聽聞有遭誣陷之可能,主動呈報進行調查以自清。③原審質疑「康姓員警,姓名不詳,受奉宮信徒」,然乙○○與庚○○雖相交多年,不忍心由其揭露庚○○是否有收賄犯行,並無異常(惟於上訴理由狀則載:「當時乙○○確實不知庚○○姓名」)。④原審質疑庚○○並無能力每月償還4至28萬元,無能力於短短2年內清償300萬元借款 。惟庚○○資力如何,原非乙○○所能置喙。 (5)原審認定縱使300萬元借貸屬實,庚○○亦已於94年11月7日清償完畢。然:①庚○○於原審100年3月21日準備程序供稱:「95年7月底,向乙○○借12萬元(此亦與下述13 萬不符),沒有借據,不算利息,12萬元我於8、9、10月湊出來還乙○○,不記得95年8、9月如何湊12萬」。②乙○○確實於95年8月下旬借款13萬元與庚○○(庚○○供 稱95 年7月底應屬誤記),庚○○已先償還1萬元,其餘 12萬元係於95年10月4日當日清償,絕非卯○○○所交付 95年10月份賄款30萬元其中12萬元。 (6)證人保護法第14條規定,仍須有補強證據。依寅○○、卯○○○於本院準備程序所供,或圖免刑,或圖易科罰金,才全力配合檢調,無法排除其2人誘導或圖邀輕典而為不 實供述之可能。原審以「前提交代」說明,脫免查明補強證據之責任,論理過程顯屬不當。依寅○○於99年9月10 日調查筆錄之製作過程,可見其與卯○○○乃配合檢調目的而曲意迎合誣陷,蓄意對照監聽譯文內容,看圖說故事,羅織說詞構陷被告乙○○,以利爭取減刑及報復被告乙○○夥同黃登群對其恐嚇取財所致。 (7)卯○○○供述,僅止於每月交付30萬元與庚○○,至庚○○有無每月再轉交12萬元與乙○○,則無補強證據。卯○○○僅聽聞庚○○轉述每月轉交12萬元與乙○○,為傳聞證據。卯○○○於原審100年5月23日審理時證稱:交付賄款時,陳木桂、黃奕超有時在場,大概各在場2、3次,但陳木桂從未證述此節,而黃奕超於原審100年5月24日審理亦否認此節,足見此僅為卯○○○片面指述。至寅○○所述庚○○每月拿30萬元是聽卯○○○所述,亦屬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林桂朱亦係看到卯○○○筆錄才知道庚○○、乙○○按月向卯○○○拿30萬元,其並未目睹,亦屬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 (8)寅○○於原審100年5月24日之證述,其交付賄款目的在避免被惡搞、不要得罪警察之保平安心態,並非期待庚○○或乙○○收款後有任何違背職務之對價行為。故縱有每月收受30萬元,亦無「必須為特定」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要件,彼此欠缺對價性,自無收受賄賂罪可言。 (9)寅○○、卯○○○如確有長達5年行賄期間按月交付30萬 元賄款之事實,絕無可能不向庚○○查證有無將12萬元轉交乙○○,更無可能未向乙○○查證。且依寅○○99年10月28日調查局所述,91、92年間其夫妻已對乙○○、庚○○心生不滿,絕無可能再行賄之可能。 (10)寅○○、卯○○○因與癸○○有嫌隙而對其錄影、錄音,保護自己,何以對乙○○、庚○○多所抱怨卻未留下證據? (11)91年6月5日「歡喜就好」酒店尚未開幕,彰化縣警察局查報流氓及妨害性自主案件尚未審結,絕無可能自91年6月5日開始行賄:①「歡喜就好」於91年6月9日開幕,自91年6 月5日行賄,時間已有矛盾。②彰化縣警察局確有檢具 相關資料將寅○○提報為治平專案流氓,係經警政署實質審核結果,認寅○○非警政署提報不良幫派組合成員,故不予核列治平專案。乙○○、庚○○不過為基層調查員、警員,有何本事能影響警政署判斷?顯見寅○○夫妻認為乙○○、庚○○有能力出面擺平,因而建立信任關係,並非真實。③彰化縣警察局於91年間尚受理寅○○夫婦及巳○○三人涉嫌妨害性自主案件,依卷證,該案遲至91年12月9日始由檢察官自行報請簽結,非乙○○與庚○○介入 擺平。是以91年6月5日上開妨害性自主案件尚未審結,何來寅○○夫妻信任之有,而願意每月支付30萬元用來打點轄區警員? (12)寅○○、卯○○○屢稱害怕警調找麻煩故不敢終止收賄,卻未能交代96年5月終止行賄之理由。原審雖認定96年3、4月間,黑道份子黃登群出面向寅○○夫妻恐嚇取財500萬元,寅○○夫妻研判係乙○○夥同楊登群所為,才於96年5月終止行賄。然黃登群出面恐嚇寅○○夫妻之時間為99 年3、4月間,顯然無法解釋寅○○、卯○○○於96年5月 終止行賄之理由。 (13)依據臺中地檢署100偵10595號不起訴處分書,針對乙○○涉嫌利用職務上行為詐取財物罪嫌,為不起訴處分,故原審認定被告乙○○、庚○○收賄之前提基礎,乃寅○○夫婦相信流氓案件是由庚○○、乙○○協助擺平。佐證寅○○夫婦於91年6月後採取雙重路線分別打點基層警員及乙 ○○、庚○○,以求對其等經營妨害風化事業有所助益,建立前提事實,要與事實不符。 (14)參照鈞院9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5號貪污案件,各派出所總務否認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更否認有轉交賄賂與其他警員,其他警員均判處無罪確定。對照本案,卯○○○雖指證就違背職務事項交付賄賂與庚○○,惟庚○○否認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更否認有轉交賄賂與被告乙○○,顯見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乙○○有公訴意旨及原審判決所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4至99頁、卷三第2至14頁、卷九第97至153頁、卷十第4至7頁)。㈦被告庚○○部分 ⒈訊據被告庚○○固直承犯罪事實欄五、之利用警方資料庫查詢酒店小姐前科、通緝等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以電話或簡訊或列印成文書後,洩漏交付與卯○○○之犯情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收受賄賂等犯行,辯稱 :伊並未向卯○○○、寅○○要求、期約、收賄,也不知道他們從事經營色情行業,更沒有包庇經營妨害風化之行為,也沒有通知他們警察臨檢之消息,否認起訴事實所主張全部犯行云云。 ⒉選任辯護人許漢鄰律師、廖志堯之辯護意旨略以: (1)寅○○於100年5月24日原審具結證稱:庚○○從93年6月 開始收賄,卯○○○卻供述從91年6月開始收賄。2人就 犯罪時間明顯不同,原審卻採信卯○○○說詞,顯然率 斷。 (2)卯○○○於99年9月13日調查筆錄稱:自93年6月開始到96年6 月為止行賄,每月5日交付賄款30萬元,合計賄款 1080萬元(見99他5122卷一第84頁),但99年11月9日偵 訊卻稱自91年6 月起按月收取30萬元,長達5年左右(見 99偵25406卷一第120 頁),供述已有不一。「歡喜就好 」酒店於91年6月9日開幕,業者卻稱「5日」開始行賄30 萬元,彼時彰化流氓事件尚未處理完畢,何來信任基礎?僅因憑未○○一句話,平白無故每月送30萬元給被告庚○○而去行賄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員警?未符一般經驗法則,原審以「歡喜就好」開幕時間為91年6 月,作為行賄之客觀物證,洵屬未當。且行賄通常會追蹤效果,本案無名冊或簽收等單據,故原審判決顯然違背經驗法則。 (3)共犯自白不足作為唯一證據。卯○○○稱91年6月起每月 行賄30萬元,18萬元由被告庚○○告用以打點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員警,12萬元由乙○○打點臺中縣調查站人員,則被告庚○○豈不分文未取,顯然違反經驗法則。 (4)被告庚○○透露臨檢訊息與卯○○○,僅係看報紙得知談到八大行業加強查察,及告知已進入春安演習,但春安演習係農曆除夕前後各15至20天,乃國人皆知之事,被告庚○○並未參加臨檢,亦與職務無關,本案非屬「在其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者而言」。 (5)就庚○○部分,並無如癸○○、甲○○有錄音、錄影帶內容可佐,自不能僅以寅○○、卯○○○之供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6)被告庚○○因幫忙卯○○○查詢店內員工等人前科紀錄、有無被通緝、被失蹤人口與車籍等資料,此觸犯刑法第 132條1項之洩密罪,被告坦承,請求從輕量刑,但與貪污治罪條例並無關係,亦毫無對價關係,與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構成要件並不該當。 (7)至於監聽譯文之第1、2通僅單純見面討論汽車旅館設計問題,非有取賄之情,第3至5通僅乙○○聯絡被告庚○○見面,並非轉交12萬元,第9通乃乙○○關心酒店閒聊談論 ,並非收賄對價服務,第21通乃因卯○○○問候,被告庚○○隨便應付搪塞之詞,第29通乃潘總標到地下道開挖工程,請里長去處理,談及環保問題,第31至34通乃庚○○向乙○○之個人借貸,償還12萬元給乙○○,第41通乃被告與乙○○對話約見面聊天,第49至52通乃乙○○打電話給被告庚○○約明天要拿五寶之事,亦與賄款無關,第61至62通並無被告庚○○另外念給卯○○○打簡訊之情,第109至114通係單純見面聊天而已。上開譯文,均係調查員以意旨想像推論而來。 (8)有關原審認為「91年擺平流氓案件之結緣」部分,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偵字第10595號予以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以100年度上 職議字第7191號駁回再議之處分確定,足見第一審判決所論敘之本件行賄前提原因事實,顯生動搖。 (9)就原審判決書第43頁第8行至49頁倒數第5行,在時間點相隔本件已逾3年以上之久,在邏輯事理上不具證明關連性 ,不足為被告庚○○有收受每月30萬元賄款之佐證。 (10)就原審判決書第50頁第6行至55頁第13行,屬於法院對於 被告2人否認犯罪所為相關辯解,自不足採為論罪之基礎 。 (11)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均無具體觸及在95年9月以前之情形 ,詳觀卷附譯文,固有一些語意隱晦不明之對話內容,但均無任何談論具體行、收賄及金額與實際轉交賄款之情形,不足認定被告庚○○之犯罪事實等語(見本院卷一第65至77頁、卷二第234至250頁、卷十第8至29頁)。 二、【寅○○、卯○○○共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求或併期約、交付賄賂部分】 ㈠被告寅○○、卯○○○均非公務員,對於上開經營【附表一】所示各該酒店,為免酒店內從事性交易之犯行遭警取締,因而分別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巳○○、辰○○,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求、期約(此部分僅寅○○、卯○○○與巳○○共犯;辰○○並未參與行求、期約部分)、交付賄賂(辰○○僅參與交付賄賂與癸○○部分)之概括犯意聯絡,為犯罪事實欄三、㈠㈡所載之行賄癸○○、甲○○等犯行;被告寅○○、卯○○○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為犯罪事實欄四所載之行賄辛○○之犯行;及被告寅○○、卯○○○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指自91年6月起至95年6月30日止)及各別犯意聯絡(指自95年7月1日起至96年5月止〈其中96年2月份該次係指96年2月17日以外 之該次〉,及96年2月17日該次犯行),為犯罪事實欄五所 載之行賄乙○○、庚○○等犯行,已經被告寅○○與卯○○○迭自調查站、偵訊、原審及本院均坦承不諱(見99他5122卷一第128頁、卷二第238頁、原審卷一第293、306頁反面、卷三第39頁反面、234、323頁、本院卷五第301頁反面、302頁、卷十第213至220頁反面、222頁反面至223頁),彼此供述情節互核相符;並經證人即共犯巳○○、辰○○、證人林桂朱具結證述明確。又被告寅○○、卯○○○、巳○○行賄癸○○、甲○○一情,復有扣案之註記「(進尚)癸○○(巡佐)」之錄音帶1捲,及註記有「91年5月18日晚上6點癸 ○○(進尚)及爌肉來拿交際費」之錄音帶1捲、註記有「 5/18與癸○○、況元慶(爌肉)對話」之大型錄影帶1捲, 及【附證一】、【附證二】所示譯文內容各1份可資佐證。 被告寅○○與卯○○○行賄乙○○、庚○○,以致乙○○、庚○○多次關心其2人經營酒店情形,透露警方站崗、臨檢 等消息,庚○○並洩漏酒店小姐前科、通緝等資料與被告卯○○○,亦有【附證三】、【附證四】所示譯文內容可資佐參。故被告寅○○、卯○○○上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求、期約、交付賄賂(癸○○、甲○○、辛○○)及違背職務,期約、交付賄賂(乙○○、庚○○)所為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至被告寅○○之辯護人雖以96年2月17日該次交付紅包,係 出於過年送禮之主觀意思,並非行賄之目的。被告卯○○○於原審亦證述:「係基於大家的友情,剛好快過年了,所以才包個紅包,不是行賄云云(見原審卷三第70、79頁反面)。然被告寅○○、卯○○○與被告乙○○、庚○○之間並非宗親或父執輩等長輩、晚輩關係,實無所謂過年交付「紅包」給被告乙○○、庚○○之理由及必要,係被告乙○○、庚○○於96年2月5日收受當月賄款之後,因為開銷較大,商議由庚○○主動於同年月17日至被告卯○○○辦公室索賄,被告卯○○○與寅○○乃承之前交付賄款給被告乙○○、庚○○之雙方默契之下,當無拒絕之可能,否則會得罪被告乙○○、庚○○,有妨害渠等原先長期交付賄款給被告乙○○、庚○○,以遂行渠等妨害風化酒店能順利經營之目的。且被告寅○○、卯○○○於調查、偵查、準備程序及法院審理中均坦承認罪,且陳述及證稱:渠等與被告乙○○、庚○○間,係業者交付匯款給警調人員,以利渠等妨害風化酒店順利經營下去,如果確實沒有積極效果,會再多找其他人員多線、多方進行等語。是卯○○○於原審中證述:係基於「情誼」而交付上開賄款,無期望被告庚○○、乙○○提供違背職務行為為對價等語;乃係業者與收賄公務員之配合及默契下,於同年月5日當月賄款後之再提供賄款,以確保「情誼」 不變,不橫生枝節。卯○○○固然無須特別區分前揭17日之3萬6千元、2萬2千元與原本按月交付之5日賄款差別,有否 特別之違背職務之「服務」,然交付及收受上開賄款時之雙方,均顯然明白前開96年2月17日之賄款與當月賄款相同性 質,且係由被告乙○○、庚○○強勢提出要求,推由被告庚○○親自至被告卯○○○辦公室洽商,從而,被告寅○○、卯○○○當無就此等增加之「小錢」拒絕,亦無特別言明或冀求有額外違背職務之「服務」為對價之要求,亦屬情理之至。是被告寅○○、卯○○○於96年2月17日對於公務員關 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乙○○3萬6千元、交付庚○○2萬2千元之犯行,仍堪認定。被告寅○○之辯護人此部分辯護意旨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㈢綜上,被告寅○○有為犯罪事實欄三、㈠㈡、四、五之行賄犯行,及被告卯○○○有為犯罪事實欄五之96年2月17日行 賄犯行,事證均業臻明確,其等有各該犯行均堪認定。 三、【癸○○、甲○○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部分】 ㈠被告癸○○、甲○○2人如何經由巳○○對其等表示寅○○ 、卯○○○願意交付賄款(行求),雙方進而約定由寅○○、卯○○○一方交付賄款,被告癸○○、甲○○一方即允諾打點相關派出所、總局等相關人員,洩漏臨檢、稽查等應秘密之事項等(期約),寅○○、卯○○○透過巳○○、辰○○擔任白手套交付賄賂與被告癸○○、甲○○收受等情。已經卯○○○、寅○○、巳○○、辰○○、林桂朱迭於調查站、偵訊及原審或併於本院審理時均證述明確。茲摘要其等筆錄如下: ⒈卯○○○:(1)於99年10月8日偵訊時具結證述:其於99年10月7日調查員詢問時所為陳述俱屬實在(見99他5122卷一第 155頁)。而依其於該次調查員詢問時,證述:「約自85年 間至91年3月間,我、寅○○均係透過辰○○、巳○○兄妹 出面,按月支付40萬元賄款予癸○○與甲○○,其中,癸○○按月收受35萬元(含打點臺中市警察局總局之5萬元)、 甲○○按月收受5萬元,交付賄款之主要目的係為避免我與 寅○○當時所經營之臺中市○○路0段000號對面『辣辣的心』酒店、臺中市○○路0段00號6樓『給我感覺』酒店、臺中市○○路000號『一見鍾情』酒店及臺中市○○路000號『歌聲戀情』等4家酒店遭警方查緝從事違法等情事。」「據我 記憶所及,我與寅○○支付賄款予癸○○期間至少有5年餘 ,前後至少支付2000萬元賄款予癸○○,因此,我和寅○○笑稱,癸○○於90年間以2000萬元左右購置之別墅係我們夫婦倆所贊助;至於甲○○收受的賄款金額,則至少有300萬 元以上。」「我和寅○○長期按月交付40萬元賄款予癸○○、甲○○等人,主要目的確實為請求癸○○、甲○○等警察人員,能夠包庇、不要查緝我和寅○○經營之酒店,酒店小姐與客人在包廂內從事猥褻等色情行為之違法情事。」「依據註記有『(進尚)癸○○(巡佐)』等字樣之錄音帶,應是91年5月18日凌晨(應係91年4月21日之誤認,已於99年10月14日調查站詢問時予以更正),任職於臺中市警察局第5 分局之巡佐癸○○和我先生寅○○、助理林桂朱等人,在臺中市○○路0段000號1樓『四季咖啡館』的對話錄音內容, 主要對話內容為我先生寅○○偕同助理林桂朱和癸○○商談,後續每月應交付的賄款金額,因為91年3月間之前,我與 寅○○均於每月交付40萬元賄款予股東巳○○之胞兄辰○○,再由辰○○出面,每月交付賄款30萬元給癸○○,由癸○○負責打點、行賄『一見鍾情』、『辣辣的心』、『歌聲戀情』及『給我感覺』酒店轄區之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及文昌派出所之員警,另外再交付5 萬元予癸○○,用來打點臺中市警察局總局;同時,辰○○也要負責每月交付賄款5萬元給綽號『爌肉』之臺中市警察局 第五分局刑事組偵查員甲○○,由其負責打點該分局刑事組人員。於91年3、4月間,我、寅○○發現辰○○、巳○○兄妹,疑似侵吞文心路及大雅路等2間酒店之房屋建築工程款 及曾向彰化縣刑警隊檢舉寅○○涉及流氓等案件,雙方關係決裂,我與寅○○商議,未來每月交給癸○○、甲○○等人打點、行賄警方之賄款,不再透過辰○○、巳○○兄妹出面交付,因此,我先生寅○○才會約癸○○商談未來應交付賄款之金額,從該捲錄音帶內容可知,我先生寅○○明確告知癸○○,過去雖每月交付賄款30萬元給癸○○,然因景氣不佳,目前僅剩1家酒店尚在營業,希望交付予癸○○打點、 行賄警方之賄款,可以從每月30萬元降為每月15萬元,癸○○聞後,同意調降賄款金額為15萬元。當時我先生寅○○深怕癸○○反悔及對我們的酒店不利,為求自保,才會由林桂朱協助現場錄製與癸○○談話的內容並保存迄今。」「註記有『91年5月18日晚上6點癸○○(進尚)及爌肉來拿交際費』字樣之錄音帶及註記有『5/18與癸○○、况元慶(爌肉)對話』之大型錄影帶,錄音、錄影帶的錄製時間為91年5月 18日下午17時53分左右,錄製地點為臺中市○○路0段000號5樓我與寅○○平時的辦公室(目前該址已出售他人),現 場人員有我本人、穿著黑色上衣女子之特助林桂朱,而穿著白色背心之男子為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綽號『進尚』之巡佐癸○○,後來,約於當日18時7分左右到場並穿著橘色上 衣之男子,則為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組綽號『爌肉』之甲○○。主要錄影、錄音內容為,癸○○及甲○○前來向我拿取91年4、5月份有關『一見鍾情』酒店之打點、行賄賄款共計35萬元,其中,我交付10萬元賄款予甲○○,另外25萬元賄款則交予癸○○。當時我先生寅○○深怕癸○○、甲○○等人反悔,及對我們經營的酒店不利,為求自保,指示我必須將當日交付賄款予癸○○、甲○○等人之過程錄影、錄音存證,因此,由我負責錄影、林桂朱協助現場錄音,錄製完成後,我便拿到彰化銀行中港分行保管箱內存放,因為我很少去開啟保管箱,故該等錄音、錄影帶才會保存至今。」「據我記憶所及,91年6月以後,我、寅○○及林桂朱並 未再按月交付20萬元賄款(其中5萬元打點臺中市警察局總 局)予癸○○,也沒有再按月交付5萬元賄款予甲○○,因 為91年6月間,癸○○、甲○○等人得知,我與寅○○已認 為有關寅○○遭彰化縣刑警隊調查涉及流氓等案件,係由癸○○夥同甲○○幕後指導辰○○、巳○○等人向彰化縣刑警隊檢舉,因此,癸○○和甲○○不敢再向我和寅○○開口拿取每月之賄款。」(見99他5122卷一第134頁反面至135、137頁正反面、138頁反面)。(2)於99年10月8日偵訊時並另具結證述:「約從85年左右開始,就有按月交付40萬元給辰○○,其中30萬元是要給癸○○打點二分局的立人所與五分局的文昌所,其中5萬元要給癸○○打點臺中市警察局總局, 其中5萬元是要給甲○○打點他們分局刑事組的人,他當時 好像是在五分局,這些錢都是透過辰○○轉交,一直到約91年4月,都是這樣的交付賄款情形。」「(約從85年到91年4月間,為何要拿錢行賄癸○○、甲○○?)是為了避免那些酒店被查獲妨害風化的情形。」「(..提示99年10月7日調 查筆錄第7頁末12行至末3行並告以要旨,妳所說91年6月以 後,就沒有按月行賄癸○○、甲○○的內容,是否屬實?)屬實,原因就如同我於調查筆錄所說,當初是乙○○告訴我說是癸○○、甲○○幕後指導辰○○兄妹去向彰化縣刑大檢舉。」「(上開91年4、5月間,妳付錢行賄甲○○、癸○○的目的,是要避免哪一家酒店被查獲妨害風化犯行?)是為了避免臺中市○○路000號的『一見鍾情』酒店被查獲妨害 風化犯行。」「(以上所說按月行賄甲○○、癸○○等人的金額與過程,是否都屬實?)對。」(見99他5122卷一第 156、158、159頁)。(3)於99年11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甲○○與癸○○是否也知道妳所經營的『一見鍾情』、『給我感覺』等酒店,也是有坐檯小姐脫衣陪酒與男客從事猥褻行為的情形?)他們也知道,甲○○的太太曾經在我們的酒店擔任過DJ,酒店名稱忘記了,癸○○之前主要是由巳○○接洽,他也知道。」「(91年6月間為何不繼續透過癸 ○○及甲○○來行賄打點警方?)因為乙○○、庚○○當時有提到彰化縣警察局辦寅○○的案子是甲○○、癸○○主導設計的,而且我們當時擔心甲○○、癸○○是巳○○那邊的人,怕錢沒有打點出去,當時我們跟巳○○、辰○○兄妹也鬧翻了。」(見99偵25406卷一第185頁)。(4)於99年12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約於85年間開始行賄癸○○,甲○ ○是比較後面,我記得大約87年間才開始行賄戊○○。」「(約於85年間開始行賄癸○○的情形為何?)當時是透過巳○○拿錢給癸○○,我記得到後來都是每月拿30萬元給巳○○,巳○○再交給癸○○,一開始給癸○○的錢沒有30萬元這麼多,可是我忘記一開始給癸○○的錢是多少金額,也忘記是何年何月才提高為30萬元。」「85、86年間,拿錢行賄癸○○,大致就是要避免『柔情似水』酒店、我之前所說中清路的『歡喜酒店』、文心路與華美西街口附近的『逍遙自在』酒店被查獲妨害風化的犯行。」「巳○○拿給癸○○的行賄款項,大部分都是我交給巳○○的,可能寅○○有拿給巳○○幾次。」「(是否約從90年2、3月至91年3月間,改 由辰○○將每月行賄款項30萬元交給癸○○?)是,大約是這段期間沒錯,辰○○會找我請款。」「約從87年間開始行賄甲○○的金額,我不太記得一開始的金額,但後來是每月要給他5萬元,我忘記是何時改為每月5萬元。」「(約從87年間開始到91年6月之前,你們夫婦拿錢行賄癸○○、甲○ ○的目的是否為了避免『春夏秋冬』、『愛來愛去』、『水車姑娘』、『歌聲戀情』、『給我感覺』、『非我莫屬』、『辣辣的心』、『一見鍾情』等酒店被查緝妨害風化的犯行?)是。」「(以上所說關於行賄癸○○、甲○○的時間、金額及行賄目的是為了避免上開各家酒店被查緝妨害風化犯行的情節,是否都屬實?)是。」(見99偵25406卷二第197至199頁)。(5)於100年2月14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妳與寅○○從85年間到91年6月開始經營『歡喜就好』酒店的期 間,經營各家酒店的情形有無中斷過?)曾有中斷沒有經營酒店的情形,中斷的時間最長約3、4個月,不會超過半年,中斷期間就是要尋找新的營業處所。」「(於上開期間,如果酒店有中斷沒有經營的時候,是否仍然按月行賄癸○○與甲○○?)是,行賄他們2人並沒有中斷,因為我們還是要 另外找處所繼續營業。」「(你們從85年到現在是否都以經營色情酒店為業?)是。」「(妳之前說『歡喜就好』等酒店的小姐坐檯脫衣陪酒是50分鐘收取1200元,店家與小姐是如何拆帳?)一樣是五五分帳。」(見99偵25406卷三第311至312頁)。(6)於原審100年5月23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是經由巳○○介紹認識甲○○,當時巳○○有說甲○○是第一分局還是第五分局的員警,當時我與甲○○認識時,我們的店有開在第五分局轄區內,就是「歡喜就好」、「逍遙自在」、「愛來愛去」、「辣辣的心」等店,第一分局轄區則沒有;我在調查站、偵查及準備程序所述都是事實;85年到90年2月都是由巳○○負責打點,90年2月起才由辰○○來向我請款;給甲○○每個月10萬元,後來變成5萬元,但日期我 無法確定,只記得91年4、5月份是5萬元,因為時機不好所 以降為5萬元;在91年5月18日之前癸○○、甲○○收取賄款,都是透過巳○○與辰○○,寅○○有跟我說每個月固定要給誰多少錢,要給甲○○10萬元,給癸○○25萬元,因為錢是歸我管;巳○○來拿錢時,我並沒有與她討論錢的用途,巳○○只是說這是要給甲○○的錢,當時有說是這用來打點第五分局,由甲○○來負責,詳細情形我不是很清楚;91年5月18日錄影該天,是我先生寅○○跟我講他有約甲○○跟 癸○○,約在我們202號辦公室5樓,他說他們要過去那邊取賄款,叫我拿錢給他們,寅○○說要給癸○○25萬元,給甲○○10萬元,寅○○有交代要把癸○○、甲○○拿賄款的過程錄下來,因為我們想要自保,因為我們也擔心萬一有哪天發生事情的時候,這些東西可以拿來當自保的工具,當時我們有發生一些事情,譬如被檢舉組織犯罪或是人口販運,當時我們有聽說是甲○○跟癸○○他們去檢舉的,所以我們才想他們來拿錢時,我們裝攝影機錄起來,代表當初我有行賄他們的證據,當時林桂朱錄影時有在場,林桂朱也知道癸○○、甲○○來的目的等語(見原審卷三第39頁反面至46頁)。 ⒉寅○○:(1)於99年10月28日偵訊時具結證述:其於99年10 月28日調查員詢問時所為陳述俱屬實在(見99他5122卷二第236頁)。而依其於該次調查員詢問時,證述:「卯○○○ 在99年10月7日調查站所言均係屬實。我們夫妻確實在85年 間至91年3月間透過巳○○及辰○○兄妹,按月交付賄款給 癸○○及甲○○,用以打點轄區的警察單位,但是相關的聯繫及支付賄款等過程,都是由辰○○、巳○○兄妹出面聯繫,我太太卯○○○只負責把錢交給辰○○、巳○○兄妹,該段期間都是由辰○○、巳○○兄妹交付賄款給癸○○與甲○○,詳細的聯繫及交付賄款過程,要問辰○○、巳○○兄妹才知道。」「(你等於85年間至91年3月間透過巳○○及辰 ○○兄妹,按月交付賄款給癸○○及甲○○,賄款總額若干?)公司財務由我太太卯○○○負責,詳情要問我太太會比較清楚。或是問巳○○及辰○○兄妹會比較清楚,是他們和癸○○及甲○○等警察聯絡及行賄的。」「(91年6月之後 ,你們夫妻為何未繼續交付賄款給癸○○及甲○○?)我透過未○○、乙○○、庚○○擺平我遭彰化縣警察局和彰化縣調查站調查涉嫌組織犯罪、流氓案件後,未○○曾經自行宴請彰化縣警察局刑警隊人員,之後未○○即向我轉述彰化縣警察局刑警隊人員表示該案件是巳○○、辰○○兄妹及癸○○所檢舉,所以我才會在91年4、5月間與巳○○、辰○○兄妹關係決裂,而在前述錄影存證行賄癸○○和甲○○不久後,癸○○又主動前來我位於○○路0段000號的辦公室,向我表示他的日子不好過,即表示他缺錢,示意我要拿錢給他,我當時沒有辦法克制我的情緒,我向癸○○表示,你癸○○聯合巳○○、辰○○兄妹到彰化刑警隊檢舉我,誣賴我,現在還敢跟我開口要錢,所以91年6月之後癸○○和甲○○就 不敢到我的公司來索取賄款。」「我們夫妻長期行賄癸○○、甲○○等人,就是希望他們不要到我們的酒店內找麻煩,但是癸○○、甲○○等人拿到賄款之後,有時候還是會到我的酒店來臨檢。」(見99他5122卷二第224頁反面至225頁反面)。(2)於99年10月28日偵訊時並另具結證稱:「(是否 承認犯行賄罪及妨害風化罪?)這些都是我的自白及我提供的證據,我承認犯罪。」(見99他5122卷二第238、239頁)。(3)於99年12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約於85年間開 始行賄癸○○的時候,是否有同時行賄甲○○?)是癸○○先,甲○○是後來才拉進來的,我記得開始行賄甲○○的時候,他是在第一分局大誠派出所任職,之後才調去第五分局,開始行賄甲○○當時應該是『水車姑娘』酒店經營的時候,我記得『水車姑娘』酒店經營的時間有7、8個月,至少也有半年。」「(約於85、86年間開始行賄癸○○的情形為何?)是由巳○○向卯○○○拿錢,再轉交給癸○○,金額我不清楚,我沒有記財務的事情。」「(剛開始行賄甲○○時,是每月給他多少錢?)金額我不清楚,是巳○○向卯○○○拿錢,再轉交給甲○○。」「(經營『柔情似水』酒店之前,是否有在中清路經營『歡喜』酒店,在文心路與華美西街口附近經營『逍遙自在』酒店?)有,中清路那間也是叫作『歡喜就好』酒店,這兩間店是在『柔情似水』酒店之前就開始營業,哪一年忘記了,也是因為中清路這家『歡喜就好』酒店才認識癸○○,當時癸○○任職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官階是巡佐,中清路『歡喜就好』酒店也有坐檯小姐脫衣陪酒,與男顧客從事猥褻行為的情形,『逍遙自在』酒店就沒有。」「(85至87年間,拿錢行賄癸○○的目的是否為了避免中清路『歡喜就好』酒店、『柔情似水』酒店、漢口路『春夏秋冬』酒店,被查緝妨害風化的犯行?)是。」「(約從87年間至91年6月之前,你們夫婦拿錢行賄癸○○、 甲○○的目的,是否為了避免『水車姑娘』、『非我莫屬』、『歌聲戀情』、『辣辣的心』、『給我感覺』、『一見鍾情』等酒店被查緝妨害風化的犯行?)是。」「(約從88年間開始到91年6月之前,是否大致每月都有給甲○○賄款或 中間曾因某間酒店結束營業而中斷過?)沒有中斷過,就算中間有哪一家酒店結束營業還是要繼續給錢,因為如果有哪一家不能再做了,我們一定還有一間店預備著,接著做,所以這種情形下不會中斷。」「(是否約從90年2、3月間至91年3月間,改由辰○○將每月行賄款項30萬元交給癸○○? )差不多是這段時間,辰○○都是找卯○○○拿錢。」「(以上所說關於行賄癸○○、甲○○的時間及行賄目的是為了避免上開各家酒店被查緝妨害風化犯行的情節,是否都屬實?)屬實。」(見99偵25406卷二第213至214、215頁)。 (4)於100年2月1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你從85年到91年6月間開始經營『歡喜就好』酒店期間,經營各家酒店有無中斷過?)有,但中斷的時間不長,大約1、2個月,一間店結束之後,我就會積極再找其他地方開業。」(見99偵25406 卷四第110至111頁)。(5)於原審100年5月24日審理時具結 證稱:在我妨害風化的犯行,我有坦承是酒店的老闆,99年10月28日調查站所述有關91年5月18日錄影部分及之後癸○ ○又主動到我○○路0段000號辦公室,向我表示他日子不好過,缺錢,示意我拿錢給他,我當時沒有辦法克制我的情緒,我向癸○○表示:你癸○○聯合巳○○、辰○○兄妹到彰化刑警隊檢舉我、誣賴我,現在還敢開口跟我要錢,所以癸○○、甲○○就不敢再向我索取賄款等內容都是實在的,在91年6月份癸○○還要再拿6月份的賄款,我就跟他決裂了,我直接就把話跟他坦白講,在91年5月18日錄影完,只有癸 ○○表示要向我拿錢,甲○○並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三第 111頁正反面)。 ⒊巳○○:(1)於99年10月28日偵訊時、本院102年3月7日審理時均具結證述:其於99年10月28日調查員詢問時所為陳述俱屬實在(見99他5122卷二第281頁、本院卷九第36頁反面) 。而依其於該次調查員詢問時,證述:「..84年間,因之前『都市柔情』茶藝館遭查獲有未成年少女擔任服務小姐,涉嫌妨害風化,寅○○要求我充當該店的人頭負責人,我才因此遭法院依妨害風化罪名判刑1年5個月並入監執行。執行完畢後,我再至寅○○在臺中市中清路所開設的『歡喜就好』KTV 酒店上班,擔任陪酒小姐,87、88年間,中清路所開設的『歡喜就好』KTV酒店無法經營,又轉至漢口路開設『春 夏秋冬』KTV酒店,90年間我又轉至寅○○在向上路開設的 『非我莫屬』KTV酒店擔任小姐;直至91年4月間,我因與寅○○發生許多不愉快的事情而離開寅○○所經營之酒店,..」「85年間迄至91年間,我離開寅○○所經營的酒店前,我確實有協助寅○○、卯○○○夫婦按月交付賄款予警察人員,當時寅○○陸續開設『一見鍾情』、『辣辣的心』、『歌聲戀情』、『給我感覺』、『非我莫屬』及『春夏秋冬』等酒店,初期寅○○每個月交給我現金10萬元要我轉交予癸○○,用來打點警方以避免酒店遭到查緝,後來陸續增加至每個月交付20萬元,最後再增加至30萬元,都是交給癸○○用來打點所開設酒店的管區二分局及五分局轄內的派出所及分局。89年間,寅○○要在臺中市民族路一分局的轄區開設,當時即透過癸○○引見從大誠派出所調往北屯派出所,我也認識的甲○○,充當行賄一分局的角色,所以從89年間以後,寅○○除了交付每月行賄癸○○30萬元以外,另每月又交付我10萬元再轉交予甲○○,用來打點一分局及轄區的派出所。」「(..為何寅○○會找上妳二哥辰○○取代妳的角色..?)我與寅○○成為男女朋友後,寅○○偶而會陪同我回高雄路竹老家探視我的家人,因此認識我二哥辰○○及我的家人。約於88年間我在徵求寅○○的同意下,叫我二哥辰○○來臺中受僱於寅○○,負責酒店的水電維修,之後辰○○與寅○○逐漸熟稔,也常與寅○○一同外出釣魚休閒,有時我二哥辰○○也會來酒店泡茶與我聊天,那時癸○○及其同事也會來酒店找我泡茶,也因此經我介紹而認識辰○○,所以在我拒絕再幫寅○○轉交賄款給癸○○後,寅○○就找我二哥葉枝祥,代替我的角色,轉交每個月30萬元的賄款給癸○○,直到91年4月底我與辰○○一同離開寅○○所經營的 酒店為止。」「(行賄款項?去向?)行賄甲○○的部分,我二哥辰○○並未參與,該部分是由我負責,辰○○是在我拒絕幫寅○○行賄癸○○後,寅○○再要求辰○○來代替我的角色,所以辰○○僅曾幫寅○○行賄癸○○。至於我交付賄款給癸○○的方式都是寅○○先拿現金30萬元(有時用報紙包裹)至酒店或我住家交付給我,我再等癸○○自行與我聯絡後,雙方便約在公司附近或茶藝館交付,初期時都是在每月初一交付,後改至每月10號至15號內交付;至於在『非我莫屬』酒店經營期間,每月都是在初五的時候交付10萬元予甲○○,在每月初四前,寅○○都會打電話叫我到他所經營之另一家『一見鍾情』酒店,交付我現金10萬元後,在每月初五時,我會約甲○○到酒店附近或咖啡館,並將該10萬元交付,用以打點一分局相關警察,到了90年間,寅○○為了方便處理,再將支付甲○○之賄款,統一改在每月15日與支付癸○○同時。」「(..癸○○、甲○○行賄、打點之對象為何?..)我代寅○○轉交每月30萬元的賄款給癸○○,及每月10萬元的賄款予甲○○後,癸○○及甲○○如何打點分配該賄款之情形,我並不清楚。」「(..妳與辰○○協助寅○○、卯○○○夫婦..打點、行賄後,癸○○與甲○○有無事前通報寅○○、卯○○○夫婦或其等經營之酒店員工,警察單位人員針對該等酒店之查緝行動或相關訊息?..)有的,在寅○○要我行賄癸○○及甲○○等警察後,遇有警方臨檢訊息或查緝行動之前,癸○○及甲○○均會親自約我到酒店附近或咖啡廳,向我告知,有時也會將臨檢的日期及時間寫在字條上交給我或酒店櫃檯,再由櫃檯轉告給我知道,以避免酒店遭到查緝不法。」「(..妳與辰○○按月協助寅○○、卯○○○交付賄款..,寅○○、卯○○○夫婦有無給妳和辰○○居間費用?..)沒有,因當時我與寅○○是男女朋友關係,我代寅○○轉交賄款給前述癸○○、甲○○等警察人員時,寅○○並沒有給我任何好處,我二哥辰○○也沒有因幫寅○○交付賄款給前述警察人員而獲得好處。他只領取每個月2萬5千元受僱於寅○○,負責酒店水電維修的薪水。」「我並非是寅○○、卯○○○所經營酒店的股東,我只是寅○○的女朋友兼酒店小姐,我二哥辰○○取代我行賄癸○○的部分是確實的,至於我二哥辰○○行賄的細節我並不清楚。」「我於91年4月底與我二哥辰○○離開寅○○所經 營之酒店,所以事後寅○○與癸○○協商要將過去每月30萬元的賄款降為15萬元之事我並不清楚。」「(91年3月以後 ,為何寅○○與卯○○○不再透過妳與辰○○打點、行賄..)89年間我因要向寅○○爭名分,遭寅○○拒絕後有過爭執,在90年間寅○○在文心路購買一間別墅,欲將別墅重新建造做為經營酒店之用,委由我二哥辰○○負責營建事宜,該建物完工後,寅○○認為我二哥辰○○向他虛報請款約500 餘萬元,至此寅○○即不再信任我兄妹二人,並在91年4月 底逼迫我們兄妹離開公司,離開後我即未曾再與寅○○與卯○○○聯絡,此後寅○○如何行賄警方人員,我並不清楚。」(見99他5122卷二第269頁反面、270頁反面至272頁反面 )。(2)於99年10月28日偵訊時並另具結證稱:「在99年10 月28日調查站所述均實在。當時是陸續開設漢口路的『春夏秋冬』酒店、文心路4段的『辣辣的心』酒店、大雅路的『 一見鍾情』酒店、五權路的『歌聲戀情』酒店、雙十路的『給我感覺』酒店、向上路的『非我莫屬』酒店。漢口路的『春夏秋冬』酒店大約是86、87年間開設的,『給我感覺』酒店大約是90年間開設的,其他酒店的正確開設日期記不是很清楚。」「『一見鍾情』、『辣辣的心』、『歌聲戀情』、『給我感覺』、『非我莫屬』及『春夏秋冬』等酒店都有從事在包廂內脫衣陪酒與男客從事猥褻行為的情形,一位小姐坐檯50分鐘收費1200元,剛開設初期小姐只脫上半身,到了後期比較敢,小姐就脫全身,男客可以撫摸小姐的身體。如果小姐願意與男顧客出場從事性交易,性交易是小姐與男客的事情,只是酒店會抽取帶出場費用的一半,小姐出場2小 時費用是5000元,酒店抽2500元。」「(妳在上開各家酒店負責何工作?)我有負責坐檯,也有負責幫寅○○面試應徵的坐檯小姐,也處理酒店對外的公關事務,就是處理黑白道的事情,但我負責這些工作都沒有領薪水。」「我在調查站所述有關行賄癸○○30萬元、甲○○10萬元用以打點一分局及轄區派出所的所有情節,含交付之金額、時間、地點、過程,『水車姑娘』酒店遭警查獲脫衣陪酒後就沒有再支付賄款給甲○○,辰○○之後有取代我行賄癸○○的地位,但沒負責向甲○○行賄等內容都是實在的。」「(何時開始按月行賄交付款項給甲○○、癸○○的總金額是40萬元?)於『非我莫屬』酒店開設之前,都是按月行賄交付癸○○30 萬 元,詳細來說初期是從每月10萬元變成20萬元,後來再提高為30萬元。約90年間,『非我莫屬』酒店開設之後,癸○○就拉甲○○進來,之後每月也要行賄交付甲○○10萬元。『非我莫屬』酒店經營幾個月停止營業後,就沒有付錢給甲○○。到了後期,甲○○每月拿的金額減為5萬元,癸○○的 部分我就不知道了。」「(你們拿錢給甲○○、癸○○是否為了避免上開酒店被查緝妨害風化的犯行?)是。」(見99他5122卷二第281至284、286頁)。(3)於99年11月17日偵訊時、本院102年3月7日審理時均具結證述:其於99年11月17 日調查員詢問時所為陳述俱屬實在(見99偵25406卷二第36 頁、本院卷九第36頁反面)。而依其於該次調查員詢問時,證述:「在90年2月之前確實均由我負責交付每月賄款30萬 元予癸○○,用以行賄打點轄區警察。」「我拒絕寅○○交賄款予癸○○之時間點應在90年1月間,亦即到90年1月間,仍由我交付該月之賄款30萬元給癸○○,用以行賄打點臺中市警察總局、第二分局、第五分局及立人派出所、文昌派出所。」「我曾於84年間因替寅○○充當酒店人頭負責人,被以妨害風化罪判刑1年5個月,而入監服刑10個月,我於85年6月間返回寅○○所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設於臺中市 中清路上)上班,寅○○指示我與癸○○接觸往來,並負責按月交付賄款予癸○○,後來隨著寅○○陸續開設『春夏秋冬』、『歌聲戀情』、『給我感覺』、『非我莫屬』及『一見鍾情』等酒店,為了避免警方查緝,寅○○與癸○○商談提高每月賄款至20萬元,我再依寅○○指示按月將20萬元交付予癸○○,其後約至88年12月間,寅○○再與癸○○商談,決定提高每月賄款至30萬元,我同樣按寅○○指示,按月交付30萬元賄款予癸○○,直到90 年1月間,我最後交付30萬元賄款予癸○○之後,寅○○才改指示我哥哥辰○○負責交付每月賄款予癸○○,至91年4 月底,我與辰○○一起離開寅○○之公司後,則不再處理交付賄款之事宜。」「我在99年10月28日調查站就甲○○部分所述均實在,但在行賄起迄時間點,必須作部分修正,就我記憶所及,約於82、83年間,甲○○擔任第一分局大誠派出所員警時,..當時我才知道有甲○○其人,直到88年6、7 月間(九二一地震前), 寅○○要在臺中市民族路一分局轄區開設一家酒店(詳細名稱已忘,並非「非我莫屬」酒店),便透過癸○○引見認識當時任職於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的甲○○,從此以後,寅○○指示我,按月交付10萬元賄款予甲○○,用以打點第一分局及轄內派出所,該酒店約經營6、7個月後便停止營業,寅○○便不再按月支付10萬元賄款予甲○○,簡言之,我先後支付每月賄款10萬元賄款予甲○○6個月;再於90年8、9月 間,寅○○又在臺中市向上路與美村路口(「翁記鵝肉」旁)開設『非我莫屬』酒店,該酒店由我本人負責管理,寅○○同意我按月交付5萬元給甲○○,由甲○○負責行賄打點 第一分局及轄區派出所,到90年12月間,『非我莫屬』酒店發生黑道份子在酒店內與酒店少爺相互鬥毆及砸店之事,『非我莫屬』酒店乃於91年1月間結束營業,我先後交付4個月每月5萬元賄款給甲○○。約於91年2月間,我再與寅○○協商,希望日後每月能夠支付5萬元賄款予擔任臺中市五分局 刑警之甲○○,希望甲○○能夠協助寅○○所經營的酒店不要被警方查緝,如果酒店發生酒客鬧事或客人白吃白喝等事情,也能夠找甲○○出面處理,寅○○便答應於每月15日按月支付5萬元賄款予甲○○,我曾於91年2月及3月之15日, 向卯○○○拿取5萬元賄款,先後兩次交付予甲○○,其後 91年4月15日時,寅○○並未依約定轉交5萬元予我轉交給甲○○,同時間,癸○○也向我抱怨,寅○○未依約定時間交付賄款,我向寅○○反映此情,寅○○便於91年4月21日( 即是99年10月28日調查筆錄所提示之錄音帶)約我及癸○○至四季咖啡廳與其商談未來交付賄款之事宜,我本人於91年4月底決定離開公司,便告知寅○○我本人不再處理甲○○ 及癸○○賄款及其他任何公司的事情,至於後續寅○○如何按月交付賄款予甲○○及癸○○,我則不清楚。」「我在99年10月28日調查站所述在寅○○要我行賄癸○○、甲○○後,遇有警方臨檢或查緝行動前,癸○○、甲○○均會告知我或酒店櫃檯,以免被查緝不法等語,都是實在的。在85年6 月至91年3月癸○○及甲○○向我收受賄款期間,卯○○○ 有時會將新進酒店小姐之姓名、身分證號碼等資料交給我,要我轉請癸○○協助查詢新進酒店小姐之姓名、身分證號碼,癸○○會將所查得之前科等資料直接交給寅○○;88年12月間,林桂朱擔任寅○○私人助理之後,我便不再處理查詢酒店小姐前科之事宜,而由林桂朱打電話給癸○○,告知要查詢新進酒店小姐之姓名、身分證號碼,癸○○也會將所查得之前科、失蹤紀錄及通緝情形等資料直接回覆給寅○○。我記得有一次曾恰請甲○○查詢某新進酒店小姐之前科資料,甲○○向我回覆該酒店小姐(姓名已忘)具有吸毒等前科資料,我便不敢再錄用該酒店小姐。」「癸○○如果協助查得知新進小姐有失蹤紀錄,癸○○會前來寅○○位於臺中市漢口路3段之辦公室,找寅○○瞭解該名小姐遭提報失蹤的 原因,如果該名小姐已成年,且無其他前科紀錄,癸○○會主動帶該名酒店小姐至派出所做筆錄撤銷失蹤人口紀錄。」「85年6月至91年4月間,我受僱於寅○○期間,寅○○經營『一見鍾情』、『辣辣的心』、『歌聲戀情』、『給我感覺』、『非我莫屬』、『春夏秋冬』、『水車姑娘』、『歡喜就好』等酒店之方式,確實是請小姐從事脫衣陪酒、猥褻行為及性交易等作為。」「癸○○、甲○○按月向我收取賄款期間,均知道寅○○係以請小姐從事脫衣陪酒、猥褻行為及性交易等方式經營酒店。」(見99偵25406卷二第30至33頁 )。(4)於99年11月17日偵訊時並具結證稱:「(是否約於 88年6、7月間,921地震前,就開始按月行賄交付甲○○10 萬元?)是,當時是為了哪一家酒店來行賄,名稱我忘記了,是在一分局轄區,印象中甲○○當時是五分局北屯派出所的警察,後來甲○○有考上刑警,該家酒店約經營6、7個月就停止營業,停止營業後就沒有再付錢給甲○○。」「(寅○○是否約於90年8、9月間,在臺中市向上路與美村路口附近開設『非我莫屬』酒店,並指示妳按月拿5萬元行賄交付 甲○○,以避免『非我莫屬』酒店被查獲脫衣陪酒的妨害風化犯行?)對,從這時候開始金額降為每月5萬元。『非我 莫屬』酒店有去申請牌照,申請名稱就是『非我莫屬』,後來約於91年1月間結束營業。」「(91年2月及3月間,是否 仍有按月交付5萬元賄款給甲○○?)有,目的是希望寅○ ○所經營的酒店不要被警方查緝脫衣陪酒的情形,以及希望甲○○能幫忙處理客人白吃白喝或者鬧事的事情,當時寅○○還有經營『給我感覺』及『一見鍾情』酒店。這兩個月我都是15號向卯○○○拿5萬元,再交給甲○○,一次的交付 地點是在漢口路與大雅路附近,一次是在我位於梅川西路住處的樓下。」「(妳交付賄款給甲○○有無固定每月幾號?)在『非我莫屬酒店』經營期間,都是我固定於每月15號親自交付5萬元給甲○○,地點都是約在外面,都是在臺中市 ,例如在漢口路的風尚人文咖啡館,有時候在車上,地點比較不一定。在『水車姑娘』酒店的經營期間,我記得是月初交付,沒有固定幾號,在這段期間,主要都是透過癸○○轉交10萬元給甲○○,大部分都不是由我交付10萬元給甲○○。」「(甲○○、癸○○是否都知道『非我莫屬』、『水車姑娘』、『給我感覺』、『一見鍾情』等酒店有脫衣陪酒的妨害風化情形?)他們都知道,寅○○有叫我跟他們講事實。」「(是否約於85年6月間,至寅○○所經營位於中清路 之『歡喜就好』酒店上班,並依寅○○之指示按月拿10萬元行賄交付癸○○?)是,過了幾個月約半年到1年就提高為 20萬元,後來約於88年12月間,每月行賄的金額就提高為30萬元,當時我記得有4家酒店,就是『春夏秋冬』、『歌聲 戀情』、『一見鍾情』,另外一家好像『給我感覺』或『辣辣的心』酒店,給癸○○錢的目的就是要讓他去打點警方,避免這些酒店被查獲脫衣陪酒的情形。」「(是否約自91年2月間開始,就改由辰○○按月拿錢行賄癸○○?)是。」 「(妳按月交付賄款給癸○○之日期是否有固定?)初期是每月初一,後來時間就沒有很固定是當月的幾號,地點大部分都是他來酒店的門口或附近拿,有時候約在外面的茶藝館交付。」「以上所說按月行賄癸○○、甲○○的時間、金額等情節都屬實。」(見99偵25406 卷二第36至38頁)。(5) 於99年12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行賄癸○○與甲○○的錢,是寅○○或卯○○○拿給妳的?)有時候是寅○○,有時候是卯○○○,大部分是卯○○○比較多,是卯○○○管帳。」「我確定是88年間才開始拿錢行賄甲○○,87年間還沒有開始。當初應該是『水車姑娘』酒店開店,當時每月給甲○○的行賄款項是10萬元,到了『非我莫屬』酒店開始營業時就減為每月5萬元,『非我莫屬』酒店經營約6、7個 月就結束了,結束後就沒有給甲○○錢,停約半年,才又繼續每月給甲○○5萬元,癸○○拿錢從來沒有間斷過。」「 (85至88年間拿錢行賄癸○○的目的是否為了避免中清路的『歡喜酒店』、『柔情似水』酒店、『春夏秋冬』酒店、『愛來愛去』酒店、『水車姑娘』酒店、『非我莫屬』等酒店,被查獲妨害風化的犯行?)是,..我是從『柔情似水』酒店開始才參與行賄癸○○。」「(88年間至91年3月間,妳 參與拿錢行賄癸○○、甲○○的目的,是否要避免『愛來愛去』、『水車姑娘』、『非我莫屬』、『歌聲戀情』、『給我感覺』、『一見鍾情』、『辣辣的心』等酒店被查緝妨害風化的犯行?)是。」(見99偵25406卷二第206、207頁) 。(6)於原審100年5月24日審理時具結證稱:酒店每天的錢 寅○○或卯○○○都會來收,當時我不知道寅○○與卯○○○是夫妻經營酒店;寅○○與卯○○○經營酒店的模式,是包廂內小姐有脫衣陪酒及可帶出場性交易;伊關回來後,寅○○叫我去找警察,後來慢慢認識之後,寅○○就叫我每個月要拿給誰、拿給誰,我有交付賄款給癸○○,每個月交1 次賄款,錢是由寅○○或卯○○○交給我,寅○○說要請癸○○打點一些警察不要來店裡找麻煩,不要時常臨檢,癸○○有說儘量,我看過癸○○到過寅○○辦公室2、3次;從85年到89年左右我都有拿賄款交給癸○○,之後換辰○○拿給癸○○,但這段期間我還是有拿錢給甲○○,開始行賄癸○○的時間應該是85年,幾月不記得,後來有調高到20萬元,應該是86年調高為20萬元,因為86年生意有比較好;甲○○是癸○○介紹認識,癸○○說甲○○是他們那邊的管區,是大誠派出所的管區警員,當時癸○○介紹甲○○給我認識時,我知道他的人,但不知道名字,癸○○介紹說這是自己的朋友,是大誠派出所的管區警員;我交錢給甲○○,是要請他打點一分局及轄區派出所不要來查緝「非我莫屬」酒店的事,甲○○也是說「我儘量」,甲○○有無將錢交給一分局其他同仁,我並不知道,但因為我相信他,所以一直給錢,在我91年4月離職前,甲○○已經調離第一分局,但因為我 不認識第一分局的人,所以還是拿錢給甲○○請他幫忙打點第一分局的人,當時甲○○也是表示「我儘量」;在同時期我也有陸續給癸○○30萬元,行賄甲○○的時間有中斷過,(應該以我在99年11月17日調查站所述該次交付賄款之過程才正確,經過情形都詳如該次調查站筆錄所述,亦即)從88年6、7月間開始按月給甲○○10萬元,該10萬元是賄款,後期甲○○部分降為5萬元後,我仍然向卯○○○拿10萬元, 我拿5萬元給甲○○,另5萬元才是我的薪水;給警方交際費是要他們去打點派出所,讓我們酒店比較好經營,並不是要請警察喝花酒,我轉交錢給警察時不用再跟拿錢的人叮嚀要辦哪些事;店裡是由卯○○○在管錢;我最後到91年2月底 之後就沒做,因為我與寅○○鬧翻了;我在調查站、偵查、原審準備程序所述都是照事實而為陳述(見原審卷三第151 至163頁【此指以鉛筆標示頁數部分】)。(7)於本院102 年3月7日審理時具結證稱:何時開始行賄癸○○,我現在想不起來了,我是在85年間認識癸○○,寅○○叫我去找,我不懂,但寅○○說我要做這行,要做就要學,我去找癸○○談細節,我對癸○○表示,那時寅○○有一家店才剛過來這邊,能不能幫忙、不要來查,癸○○說沒關係、沒問題,錢是寅○○要我去向癸○○講,是在某家茶藝館講的;至於甲○○則是約在83年間,甲○○來店裡要抓我犯毒品案件的朋友,我說「他沒在這裡,你是沒聽懂」,然後我朋友從廁所出來被他看到,就被他帶回去,後來89或90年間,寅○○跟癸○○說在民族路那邊開一家店,叫癸○○去打點,剛好癸○○說那裡有一個認識的,剛好是甲○○,我說「啥,原來是你」,就這樣認識甲○○,剛開始我跟甲○○講的時候,我說「店是在你們公司,希望你們多多照顧我們」,甲○○說「好,沒問題」,錢是寅○○說「妳叫人家幫忙」,不用錢給人家嗎?我說「是喔!」然後才開始給錢,我現在可以確定行賄甲○○期間,當時寅○○有開2家酒店,其中一家是 「非我莫屬」,另一家名稱我忘記了(見本院卷九第35 頁 反面至36、37頁反面至38頁)。 ⒋辰○○:(1)於99年11月10日偵訊時、本院102年3月7日審理時,均具結證述:其於99年11月5日調查員詢問時所為陳述 俱屬實在(見99偵25406卷一第107頁、本院卷九第43頁正反面)。而依其於該次調查員詢問時,證述:「我約於90年至91年3、4月間協助寅○○、卯○○○夫婦行賄警察癸○○等人,期間長達1年左右,我記得我第一次協助寅○○、卯○ ○○夫婦交付打點警察賄款予癸○○的時間,約為90年農曆春節後(詳細時間我不記得了),當時我正負責臺中市○○路000號『歡喜就好』酒店工地的監工工作,老闆寅○○本 人主動拿一紙袋(紙袋內賄款以報紙包裹)交給我,要我轉交予員警癸○○,由於當時寅○○對我並非完全信任,因此他並未告訴我,其要我轉交的賄款金額是30萬元,只說將紙袋拿給癸○○就可以了,我因受僱於人遂未過問,當日下班後立刻致電給癸○○,與他相約於路邊見面交付該紙袋(詳細地點我不記得了),癸○○親自收執該紙袋隨即離開,並未與我多聊,而我轉交該紙袋予癸○○之後即馬上打電話告訴寅○○交付詳情,其後,寅○○每月不定期會以同樣的手法,要我拿一只裝有報紙包裹賄款的紙袋,要我轉交給癸○○,我記得前2、3個月寅○○是將紙袋拿到工地給我,之後寅○○也曾在鴿舍、四季咖啡館及當時寅○○經營的酒店等地點交付紙袋給我,要我再轉交給癸○○,約莫半年後,即90年8、9月間,改由卯○○○將每月要交予癸○○的賄款30萬元現金放在紙袋裡(未再以報紙包裹)給我,由我轉交予癸○○,我也是這個時候才知道,之前寅○○要求我轉交予癸○○的賄款金額是30萬元,一直到91年3月間,我與寅○ ○、卯○○○夫婦因為新建文心路酒店之工程款糾紛,關係決裂,我因而離開公司,未再替寅○○、卯○○○夫婦處理交付賄款予癸○○等人的事情。」「(..你交付賄款與..癸○○之過程、方式為何?)我在90年2、3月至91年3月期間 協助寅○○、卯○○○夫婦行賄警察人員癸○○之過程,通常為寅○○、卯○○○夫婦交付30萬元現金給我的當天,我就聯絡綽號『老猴』之警察癸○○見面,大部分相約在大雅路或梅川西路之路邊見面,見面時,我便將寅○○、卯○○○夫婦所交付之現金30萬元或經報紙包裝的賄款原封不動直接交給癸○○,並告知『這是我們總仔(即寅○○)要給你的』,癸○○便知道這是寅○○、卯○○○夫婦要交給他的每月賄款,癸○○通常不會多表示意見,收執賄款或現金後即離去,而我轉交賄款予癸○○之後,也都會馬上打電話告訴寅○○夫婦我已交付賄款等情形,另外,我在90年2、3月至91年3月期間交付賄款予癸○○時均無其他人在場,都是 由我和他兩人見面收、受賄款而已。」「90年2、3月至91年3月期間,我並未另外受寅○○、卯○○○夫婦指示,交付 賄款予員警綽號『爌肉』甲○○或其他警察人員,我僅有按月轉交30萬元現金賄款給警察癸○○而已,並未曾交付賄款予其他警察人員。」「(提示:癸○○99年10月28日扣押物編號:1-3記事本)所示署有「富邦保險200 5年」記事本中,以手寫記載「二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電話,該等電話是否係你本人曾使用過之電話號碼?是否為前述期間癸○○與你聯絡見面交付賄款的電話號碼?)所示電話號碼包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均是我曾使用過的電話,也是90年2、3月至91年3月期間,我聯絡癸○○見面交付賄款所 使用的電話號碼無誤。」「我不清楚癸○○於收受寅○○、卯○○○夫婦交付之30萬元賄款後,係如何打點、行賄其他警察人員,收受賄款之警察人員為何及賄款金額如何分配我都不清楚。」「(..為何寅○○在90年2、3月至91年3月期 間,會改指派你負責交付賄款予警察癸○○?)我妹妹巳○○和寅○○原係長期男女朋友關係,約於89年底,我妹妹巳○○向寅○○要求爭取正式的名分,雙方鬧得非常不愉快,我妹妹巳○○便向寅○○表示,其拒絕再協助出面交付賄款予警察人員癸○○,因此,約於90年2、3月即農曆過年後,寅○○便指派我負責出面交付賄款予癸○○直至91年3月止 。」「寅○○在90年2、3月至91年3月期間,指派我出面按 月交付30萬元現金賄款予癸○○,是為了透過癸○○行賄、打點寅○○先後經營之『給我感覺』、『一見鍾情』、『辣辣的心』、『歌聲戀情』、『非我莫屬』及『春夏秋冬』等酒店轄內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五分局及派出所人員,希望警察人員不要前來查緝酒店有關坐檯小姐脫衣陪酒、與客人相互猥褻等違法行為,據我所知,寅○○經營酒店的巔峰期,最多曾同時經營4家酒店,為期約半年左右,後來, 部分酒店遭警方查獲坐檯小姐涉嫌脫衣陪酒妨害風化等罪,而該等被查緝酒店後因未申請公司牌照、非法營業遭臺中市政府強制拆除,僅剩1、2家酒店尚可經營。」「85年間至91年3月間我受僱於寅○○之期間,我每月的薪資為6萬元,除此之外,寅○○並未給我其他的薪酬,所以我協助寅○○、卯○○○夫婦交付30萬元賄款予癸○○,並未收取任何居間費用。」(見99偵25406卷一第93頁反面至95頁反面)。(2)於99年11月10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從90年農曆年過後開始,到91年約3月間為止。我從89年就開始在臺中市○○路000號『歡喜就好』酒店的工地監工,90年農曆年過後,就是約2、3月間,寅○○就在該工地拿1個紙袋給我,裡面的東西 用報紙包起來,要我轉交給綽號『老猴』的癸○○,我當天就打電話給癸○○,並在該工地附近的大雅路上將那包紙袋拿給癸○○,當時我只是依照寅○○指示處理。後續每個月持續約半年,寅○○都是拿紙袋給我,裡面的東西用報紙包起來,要我轉交給癸○○,這段期間我都不知道裡面是什麼東西,也不知道寅○○是什麼用意,我每次將紙袋轉交給癸○○的地點是在『歡喜就好』酒店工地附近的大雅路上或我家附近的梅川西路上等地。過約半年後改由卯○○○拿一個紙袋給我,裡面是放30萬元,就是千元鈔3捆,錢沒有另外 包裝,卯○○○一樣請我轉交給癸○○,卯○○○的用意就是要維護各家酒店的安全,就是不要讓警察抄脫衣陪酒的行為,卯○○○將錢拿給我後,我都是當天就聯絡癸○○,並把錢拿給他,交付地點是在『歡喜就好』酒店工地附近的大雅路上或我家附近的梅川西路上等處。」「(何時認識癸○○?)約於88年間就認識癸○○,知道他是警察,當初是寅○○介紹認識的。」「(..將錢轉交給癸○○的時間是否有每月固定?)沒有固定幾號,就是一個月一次,後來卯○○○就是每月給我30萬元現金,用紙袋裝起來請我轉交給癸○○。」「(那一段期間你有無協助寅○○夫婦按月拿錢行賄員警甲○○?)沒有,這部分我沒有參與。」「(你按月拿錢行賄癸○○的那段期間,寅○○夫婦經營哪幾家酒店?)我印象中幫寅○○拿錢給癸○○的初期,當時他們夫婦有經營文心路四段的『辣辣的心』酒店、雙十路的『給我感覺』酒店、大雅路的『一見鍾情』酒店、漢口路的『春夏秋冬』酒店,一直到91年約4月底,我跟寅○○他們鬧翻而離開的 時候,大概只剩下一家『給我感覺』酒店,那家是有申請牌照的,其他沒有。」「(你所說的『辣辣的心』、『一見鍾情』、『給我感覺』、『春夏秋冬』等酒店,是否都有坐檯小姐脫衣陪酒與男客從事猥褻行為的情形?)都有,但我不清楚是如何計費。」「(寅○○夫婦那段期間..行賄癸○○的目的..?)就是讓各酒店安全,避免被警察查獲脫衣陪酒的犯行。」「(91年約3、4月之後,為何不再協助寅○○夫婦行賄癸○○?)因為文心路4段酒店新建工程款的問題, 寅○○認為我有侵吞工程款,所以我跟他鬧翻就離開了。」「(在你之前是由誰協助寅○○夫婦按月拿錢行賄癸○○?)我妹妹巳○○,但我不知道巳○○之前是如何拿錢行賄癸○○。」「(從你約於85、86年間,開始受僱於寅○○到90年農曆年之間,寅○○有陸續經營哪些酒店?)中清路的『歡喜就好』酒店、向上路的『非我莫屬』酒店、民族路的『水車姑娘』酒店,還有我剛剛所說的那4家酒店,其他我忘 了。」「(中清路的『歡喜就好』酒店、向上路的『非我莫屬』酒店、民族路的『水車姑娘』酒店是否也有坐檯小姐脫衣陪酒與男客從事猥褻行為的情形?)應該都有。」「(為何你這次會願意承認行賄癸○○與妨害風化的情節?)因為我想通了。要協助檢察官辦案。」「(是否承認犯行賄罪與妨害風化罪?)是。」「(以上對檢察官所陳述之內容是否實在?)實在。」「(以上所說從90年農曆年過後開始約過半年,有協助寅○○按月拿一個紙袋給癸○○的情節,是否屬實?)是事實。」「(以上所說從90年農曆年過後約過半年,有協助卯○○○按月拿30萬元現金給癸○○,以避免警方查緝酒店脫衣陪酒妨害風化犯行的情節,是否屬實?)是事實。」「(寅○○與卯○○○請你將錢轉交給癸○○的時間是否有每月固定幾號?)沒有固定,每月都會交給癸○○一次。」「(你按月拿錢行賄癸○○的那段期間,寅○○夫婦是否經營『辣辣的心』、『給我感覺』、『一見鍾情』、『春夏秋冬』等酒店?)是。」「(你所說的『辣辣的心』、『一見鍾情』、『給我感覺』、『春夏秋冬』等酒店,是否都有坐檯小姐脫衣陪酒與男客從事猥褻行為的情形?)都有。」「(在你之前是由誰協助寅○○夫婦按月拿錢行賄癸○○?)我妹妹巳○○。」(見99偵25406號卷一第107 至 111頁)。(3)於100年1月11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提示檢察官99年11月10日辰○○訊問筆錄,所陳述之內容是否實在?)經我當庭看過筆錄,所言都實在。」「(行賄癸○○的期間,一開始是寅○○拿錢給你還是卯○○○?)我確定是寅○○,沒有記錯,他都是每月拿紙袋給我,沒有固定幾號,我再轉交給癸○○,持續大約半年,這段期間我不知道紙袋內是裝什麼東西,也不知道做什麼用途,我沒有過問,寅○○不喜歡別人問他,過約半年後,才改由卯○○○每月拿錢給我,錢是裝在紙袋內,有時候錢沒有另外用報紙包起來,我看到是有3捆,所以我認為金額是30萬元,卯○○○都 是請我將錢轉交給癸○○,這時候我才知道錢是打點癸○○,卯○○○有告訴我錢的用途是要打點他。」「(卯○○○每次拿錢給你,你是否都會清點金額?)不會,我看到有3 捆千元鈔,所以我認為金額是30萬元。」「(以上所說拿錢行賄癸○○的情節,是否都屬實?)是。」(見99偵25406 號卷三第68至69頁)。(4)於原審100年5月24日審理時具結 證稱:(是否有替「非我莫屬」、「歡喜就好」、「水車姑娘」、「愛來愛去」、「一見鍾情」、「大辣辣KTV」等酒店負責作公關、打點警察的工作?)我是在89、90年我妹妹巳○○沒有做公關、打點警察的工作後,才接手,之前並沒有與巳○○商量我要去做這個工作;起先前半年是寅○○拿一個封起來的紙袋到工地交給我,後半年是由卯○○○拿到○○路000號咖啡廳給我,卯○○○拿的部分沒有封起來 ,我有看到3捆千元大鈔,應該是30萬元,以我之前筆錄所 述為準,我都再轉交給癸○○,轉交完畢後我會向他們報備;癸○○先前不認識我,89年後就認識了,我知道癸○○是巡佐;我轉交給癸○○的錢沒有固定,但是按月都會給,我可以確認我是從90年2月到91年3月份由我擔任白手套行賄癸○○;我雖然認識甲○○,但我沒交錢給甲○○過,也沒有向卯○○○領錢說要交給甲○○;我在歷次調查站、偵查、原審所述均實在(見原審卷三第170頁反面至173頁【此指以鉛筆標示頁數部分】)。 ⒌林桂朱:(1)於99年10月29日偵訊時具結證述:其於99年10 月28日調查員詢問時所為陳述俱屬實在(見99他5122卷二第264頁)。而依其於該次調查員詢問時,證述:「我認識巳 ○○〈綽號:『葉姐』、『葉子』及『妹仔』〉及辰○○〈綽號『二哥』〉,其等係91年6月以前寅○○經營酒店之技 術股東及重要幹部,我們僅有工作上的往來,沒有金錢借貸、投資關係及私人怨隙。我係於91年間轉任助理後認識癸○○〈綽號『陳桑』、『老仔』及『老猴』〉及甲○○〈綽號『爌肉』〉,癸○○當時是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巡佐,甲○○為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組員警,我記得當時寅○○及卯○○○曾透過巳○○、辰○○或親自按月行賄癸○○、甲○○打點『一見鍾情』、『辣辣的心』、『歌聲戀情』及『給我感覺』等酒店轄區之臺中市警察局第二、五分局的警察人員,我與他們沒有金錢借貸、投資關係及私人怨隙。」「我在91年4、5月間擔任寅○○助理期間,曾協助寅○○、卯○○○處理交付賄款予癸○○、甲○○等人打點、行賄『一見鍾情』、『辣辣的心』、『歌聲戀情』及『給我感覺』等酒店轄內臺中市警察局總局、第二分局、第五分局刑事組、立人派出所及文昌派出所等警察人員過程的錄音、錄影,所以我知道這件事情,但我只知道最初寅○○與卯○○○係透過幹部巳○○和辰○○交付癸○○和甲○○,至於寅○○等人係由何時開始打點行賄癸○○和甲○○我則不清楚。我記得在91年3月以前,即寅○○和卯○○○與巳○○兄妹 關係決裂之前,卯○○○都是按月交付賄款30、40萬元與辰○○,再由辰○○兄妹轉交給癸○○和甲○○,打點當時『一見鍾情』等4家酒店之轄區警察人員,避免查緝臨檢各該 酒店或是在警察單位查緝前事先通報,並透過癸○○等人查詢酒店新進人員的前科、遭通緝情形及失蹤等基資,以利寅○○開設之酒店順利經營。91年3月以後,寅○○決定自行 處理交付賄款打點行賄酒店轄區員警後,我曾與卯○○○交付賄款予癸○○及甲○○,我記得當時寅○○係與癸○○等人約定,日後按月15日給癸○○5萬元,並給甲○○5萬元,但其等打點行賄人員我不清楚,另外在每月25日再給癸○○15萬元,其確實打點人員係何人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每月中旬和月底交付之25萬元賄款,一定有包含打點、行賄『一見鍾情』等4家酒店轄內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五分局、 立人派出所及文昌派出所等警察人員,當時為避免關係與巳○○等人較為親近的癸○○和甲○○,日後利用其等警察人員之身分及權力對即將開幕的『歡喜就好』酒店不利,寅○○才會多次指示我配合錄下巳○○、癸○○等人向其拿錢的畫面和錄音。」「91年3月以前,癸○○與甲○○若知悉警 方將對『一見鍾情』等4家酒店進行臨檢或相關查緝行動, 都會事先通報辰○○,辰○○即會親自前往該店警告員工,避免遭警方查緝刁難;91年3月以後,癸○○與甲○○若知 悉警方將對『一見鍾情』等4家酒店進行臨檢或相關查緝行 動,則改以電話通知卯○○○或是寅○○,另外,我和卯○○○、巳○○均曾透過癸○○協助查詢酒店新進小姐的前科、失蹤紀錄和通緝情形,我記得酒店新進小姐若有失蹤紀錄,癸○○會前來店裡瞭解該名小姐遭提報失蹤的原因,若經其研判該名小姐已成年,且無其他前科紀錄,癸○○會主動帶同該名小姐至警局銷案。」(見99他5122卷二第245頁反 面、246頁反面至247頁)。(2)於99年10月29日偵訊時,並 另具結證稱:「我約從90年間開始,就是處理酒店的相關業務,例如面試應徵的小姐,及查詢新進小姐是否有被報失蹤人口等工作。寅○○夫婦指示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我約於2、3年前改擔任『歡喜就好』酒店的主任,直到今年8月 間他們被查獲為止。」「(妳於90年間擔任特助時,寅○○夫婦經營哪幾間酒店?)有4間,就是大雅路的『一見鍾情 酒店』、文心路4段的『辣辣的心』酒店、五權路的『歌聲 戀情』酒店、雙十路的『給我感覺』酒店。」「(妳剛才所說的各家酒店是否有坐檯小姐在包廂內脫衣陪酒與男客從事猥褻行為的妨害風化情形?)有。每位小姐坐檯一節50分鐘1200元。」「(除『歡喜就好』酒店之外,寅○○夫婦經營上開各酒店期間,是否有拿錢行賄癸○○與甲○○?)有,我擔任特助時就有這樣的情形。我任職特助時是二哥辰○○向卯○○○拿錢交給癸○○,金額我不清楚。甲○○的部分應該也是透過癸○○拿錢,因為大部分是癸○○來拿錢,綽號『爌肉』的甲○○比較少來店裡。」「(行賄甲○○、癸○○,妳有無參與哪一部分?)沒有,我只有參與錄影那一次。」(見99他5122卷二第264至266頁)。(3)於99年12月 15日偵訊時具結證述:「(檢察官於99年10月29日林桂朱訊問筆錄所陳述之內容是否屬實?)經我當庭看過筆錄,所講之內容都屬實。」「(91年5月25日,卯○○○是否有請妳 將行賄款項15萬元交給癸○○?)我沒有印象我有拿錢給癸○○。」「(調查官於99年11月12日林桂朱詢問筆錄所陳述之內容是否屬實?)經我當庭看過筆錄,所講之內容都屬實。」(見99偵25406卷二第190、192頁)。(4)於原審100年5月24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寅○○有告訴我酒店包廂有從事小姐脫衣陪酒及到外面做性行為的行為;寅○○有交代我錄音,在場者有我、寅○○、巳○○、癸○○,我後來也有聽過癸○○與巳○○都說甲○○有收錢;我看過甲○○但與其沒有交談,寅○○與卯○○○說甲○○是警察;91年5月18 日該天,寅○○叫我過去錄音,要我拿錢給他們,說要錄癸○○、甲○○拿錢的過程,錢是卯○○○準備的,但寅○○不會告訴我他交錢的目的為何;該次錄音錄影之前,寅○○是猜測癸○○、巳○○有去檢舉他們夫妻,但沒聽過甲○○有參與;我在調查站、偵查中所言都是實在的(見原審卷三第86頁反面至89頁【此指以鉛筆標示頁數部分】)。 ⒍稽之卯○○○、寅○○、巳○○、辰○○就其等如何行求、期約(辰○○部分除外)、交付賄賂與癸○○、甲○○(辰○○只有交付賄賂與癸○○),及通報警方臨檢、查緝等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與其等知悉,所為主要構成要件該當事實均始終如一。辰○○雖於先前調查站詢問時否認犯罪,未能全盤以告(見99他5122卷二第337至343、351至354頁),惟其後亦已坦承全部犯行,並說明先前否認犯罪之原因(見99偵25406卷一第93頁反面、本院卷九第40頁反面至41 、42至43頁),而其嗣後坦承犯行所為之供述,核與卯○○○、寅○○、巳○○所述大致相符,應堪採信,自應以其後所述且與寅○○、卯○○○、巳○○所述相符部分,較為可採。又「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告訴人之指陳,難免故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予渲染之可能;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132號判決意旨參照);「按供述證據,前後雖稍有參差或互相矛盾,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證據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從而供述證據之一部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亦非證據法則所不許。」(同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288號判決意旨參照)。 卯○○○、寅○○、巳○○、辰○○賄賂癸○○、甲○○部分,就其等賄賂時間之供述及卯○○○一度證述有請辰○○行賄甲○○等詞,略有歧異,惟觀本案案發時間,距離其等於99年8月21日寅○○、卯○○○遭警查獲後所製作之筆錄 ,相隔近10年或10年以上,各人就賄賂細節之記憶難免有所出入,而卯○○○、寅○○本案係因監聽其等與被告庚○○、乙○○之電話內容,循線偵破後,卯○○○主動帶同調查官前往起出銀行保險箱內之下述錄音帶2捲、錄影帶1捲後,始查悉被告癸○○、甲○○本案犯行,並非其與寅○○主動提出檢舉或告發。果卯○○○、寅○○有意誣陷被告癸○○、甲○○,在其等結束對癸○○、甲○○賄賂近10年後,亦不致事隔多年後,僅因被查獲對乙○○、庚○○行賄部分,而故意誣陷被告癸○○與甲○○2人行賄,此誠如寅○○、 卯○○○一再證述,為明瞭本案全盤始末,因而將癸○○、甲○○乃至於辛○○行賄之前因後果悉予供出一節可明。且在卯○○○、寅○○供出癸○○與甲○○行賄前,亦未必獲知、預測將來法院將為如何之審判結果,尚難認其等可以獲得自首或自白或證人保護法相關減輕或免除其刑等規定,即有故意設詞誣陷被告癸○○、甲○○之理。再者,巳○○、辰○○早於91年3、4月間即脫離被告寅○○、卯○○○經營色情行業,巳○○嗣後雖有自行經營酒店事業,然因經營不善,於93年間改經營皮件販賣事業迄今,則其等於99年10月間接受調查站詢問時,早已脫離色情行業多年,其等與癸○○、甲○○原本無任何仇隙,亦無金錢糾葛,巳○○甚至為甲○○小孩之乾媽,足見彼此間存有相當之情誼,巳○○與辰○○復均知悉被告癸○○與甲○○警員之身分,果非其等親身經歷賄賂乙事,何以膽敢憑空杜撰行求、期約賄賂(前2 部分限於巳○○)、交付賄賂等情節,陷害身為人民保母之警員癸○○與甲○○,實難想像。是以寅○○、卯○○○、巳○○、辰○○、林桂朱等人前開指證被告癸○○、甲○○行求、期約(前2部分辰○○除外)、交付賄賂(辰○○ 限於交付賄賂與癸○○)之內容,自堪採信。 ㈡復有卯○○○於99年9月30日主動提出交付調查官扣案之註 記「(進尚)癸○○(巡佐)」之錄音帶1捲,及註記有「91 年5月18日晚上6點癸○○(進尚)及爌肉來拿交際費」之錄音帶1捲,暨註記有「5/18與癸○○、况元慶(爌肉)對 話」之大型錄影帶1捲扣案(外觀照片見原審卷一第174、 175 頁),經調查官於調查站當場播放錄音、錄影內容後,並分別譯成如【附證一】、【附證二】所示譯文內容。其中: ⒈就註記「(進尚)癸○○(巡佐)」之錄音帶1捲部分,依 ⑴證人卯○○○於原審100年5月23日審理時確認其調查站所述內容均實在(見原審卷三第46頁),而依其於99年10月14日調查站詢問時證述:「關於【附證一】編號①之譯文內容(調查站詢問時係整個譯文內容摘錄,為免冗長,以【附證一】備註欄所示編號標示所引出處,下同),該等對話主要意思為,癸○○向我先生寅○○表示,我曾向『妹仔』即巳○○說過,『總仔』即寅○○可能於91年4月份過了每月15 日應交付賄款的日期而忘了交付,癸○○揚稱,基於他與我先生寅○○的關係,癸○○會先自行出資行賄打點『總局』及刑事組之『爌肉』甲○○,不會特別催促寅○○必須於到期日交付賄款;在場負責交付賄款之巳○○則向癸○○反駁表示,既然癸○○表示不會向我先生催促交付賄款,為何前幾天卻向其催促交付10萬元賄款。」「關於【附證一】編號②之譯文內容,該等對話主要意思為,我先生寅○○詢問癸○○及巳○○每月要交付之『交際費』即10萬元賄款,係要交給何人,癸○○則表示,10萬元賄款是要交給其本人及綽號『爌肉』之刑警甲○○,巳○○則補充說明,該10萬元賄款中有一部分是要行賄打點臺中市警察局總局,巳○○再表示,「『總局』和『爌肉』都是15啦」是指2筆賄款均須於 每月15日交付。10萬元賄款之中,5萬元係要交給甲○○,5萬元係交給臺中市警察局總局。」(見99他5122卷一第192 頁反面至193頁)、「關於【附證一】編號③之譯文內容, 該等對話主要意思為,我先生寅○○告訴『老猴』即癸○○,過去多年來,我們均每月透過巳○○交付30萬元之賄款給癸○○,但是目前時機不好,每月將賄款調降為15萬元,癸○○則表示其如果是會抱怨的人,寅○○調降賄款金額的第一天時,癸○○便會直接找寅○○理論,但癸○○再次揚稱,調降賄款金額後,其均會想辦法自行處理不足30萬元之賄款,沒有講到半句怨言。」「關於【附證一】編號④之譯文內容,該等對話主要意思為,巳○○多年來擔任寅○○所經營酒店之技術股東,我與寅○○念及巳○○過去助益酒店經營甚大,我先生曾購買1間價約2、3千萬之透天厝、1間4、5百萬之大樓公寓及2部轎車等謝禮酬謝巳○○,另外,每月 再支付10萬元顧問費給巳○○,請巳○○有空到酒店巡視。前述對話應係91年4月間,我先生寅○○主張調降巳○○每 月顧問費至5萬元,因而綽號『老仔』之癸○○即在現場替 巳○○說情。」「關於【附證一】編號⑤之譯文內容,該等對話主要意思為,我先生寅○○請求癸○○,現在每月要交付癸○○之『交際費』即賄款已經自30萬元調降為15萬元,且有關『總局的』即臺中市警察局總局及『爌肉』甲○○的每月賄款,希望癸○○到期時能夠提醒,不要耽誤交付,希望癸○○能夠協助顧好我們所開設之酒店,不要被警察抄查,其中『戴帽子的』係指警察。」「關於【附證一】編號⑥之譯文內容,該等對話主要意思為,我先生寅○○再次提醒巳○○及癸○○,每月到期應交付之賄款,請癸○○能夠提醒,巳○○特別表示本月份15日應支付給『總局』臺中市警察局總局及『爌肉』甲○○之10萬元賄款日期已過,另外『6樓的是25』意指有關臺中市○○路0段00號6樓『給我感覺 』酒店應付給癸○○之賄款15萬元,是每月25日支付,當時已經21日,癸○○則故意表示這是小事情,不要放在心上,並再次揚稱其與我先生寅○○是兄弟,會好好照顧酒店的安全。」(見99他5122卷一第192至194頁);於99年10月20 日偵訊時於具結後並為相同內容之證述(見99他5122卷一第249頁)。⑵核與寅○○於99年10月28日偵訊時具結證述: 「(提示91年4月21日寅○○與癸○○、巳○○等人談話之 錄音譯文,..)這個對話是我故意叫助理林桂朱錄音的,因為癸○○動不動就來拿錢,包括後來有錄影錄音的部分,在癸○○與甲○○來拿錢之前,我就故意在我的漢口路京翔旅行社五樓裝監視錄影器,也指示卯○○○錄影錄音,拿了多少錢我忘記了。」「(提示【附證一】編號①之譯文內容,內容為何?)癸○○是在講說我當月份要給他的錢還沒給他,『總仔』是在指我。」「(提示【附證一】編號②之譯文內容,內容為何?)我是故意要向癸○○套話,因為他又找我要錢,我要讓他說出是要把錢給誰,他有說到錢也有要給綽號『爌肉』的甲○○。他說每月要給甲○○的交際費是15日給,巳○○也講說要打點總局與甲○○的錢都是15日給的,並說甲○○的每月交際費是5萬元。」「(提示【附證一 】編號③之譯文內容,內容為何?)我所說的『老猴』是指癸○○,原本他每個月向我拿取賄款30萬元,後來因為酒店生意不好,降為每月給他15萬元,他表面是說他沒有抱怨降低金額的事情,其實他是在諷刺。」「(提示【附證一】編號⑥之譯文內容,內容為何?)我是故意請癸○○提醒我交際費要給的時間,巳○○說15日是要給甲○○及打點總局的錢,『6樓的是25』是指『給我感覺』酒店是於每月25日給 錢,總共給多少錢我忘記了。」(見99他5122卷二第238頁 );及⑶巳○○於99年10月28日偵訊時、本院102年3月7日 審理時具結證述其99年10月28日調查局所述均實在(見99他5122卷二第281頁、本院卷九第36頁正反面),其該次調查 局詢問時證稱:「99年4月21日錄音帶之錄製地點係臺中市 ○○路0段000號1樓之『四季咖啡廳』,內容有關寅○○、 癸○○與我之三方對話,錄音內容與譯文相符,錄音帶內容之現場人員係我、寅○○與癸○○無誤。」「(關於【附證一】編號①之譯文內容,該等對話中『妹仔』係指我本人,『總仔』係指寅○○;對話內容主要是在91年4月時,當時 寅○○有意不再交付賄款給癸○○,所以就在每月15日應交付賄款的時間時,有意拖延;之後癸○○來找我,要求我先支付10萬元的賄款,我告訴癸○○要他去找寅○○,所以我等3人才會在『四季咖啡館』談論賄款之事,當時癸○○係 向寅○○及我表示,他尚未收到該月應繳付的賄款,但是他仍先自行代寅○○向有關單位出資打點之意。」「關於【附證一】編號③之譯文內容,前述對話中『老猴』係指癸○○,89年間我負責幫寅○○交付賄款予癸○○時,每個月賄款金額是30萬元,之後改由我二哥辰○○行賄癸○○後,因景氣不好,賄款金額改降為每個月15萬元,該對話即是癸○○向寅○○及我表示,賄款從每個月30萬元降為15萬元後,他從未表達埋怨之意。」「關於【附證一】編號④之譯文內容,對話中的『阿妹仔』確實是指我無誤,因過去我都沒向寅○○領過薪水,到了90年間,我才開始向寅○○爭取,後寅○○答應給我每月10萬之薪資,當時是寅○○要把我每個月10萬元的薪水降為5萬元,我向癸○○訴苦後,癸○○代我 向寅○○爭取,但是後來寅○○也沒有調升我的薪水,該部分並非是我代寅○○行賄警察充當白手套的居間費用。」「關於【附證一】編號⑤之譯文內容,該段對話內容我並無印象,當時我可能不在現場;但我知道其中『戴帽子的』是指警察、『交際費』是指行賄警察的賄款,上述的『總局的』即臺中市警察局總局,對話內容應是寅○○與癸○○在討論有關行賄之事。」「關於【附證一】編號⑥之譯文內容,『6樓的是25』是指當時寅○○經營之臺中市○○路0段00號6 樓『給我感覺』酒店,應付給癸○○用來打點轄區警察人員之賄款15萬元,要在每月25日支付,另該對話中的內容所稱『總局』確實是指臺中市警察局總局,該部分是每月交給甲○○10萬元去處理,其中5萬元是給臺中市警察局總局人員 ,另外5萬元是給甲○○的賄款,至於甲○○如何交付該5萬元給臺中市警察局總局相關人員及該5萬元如何分配,我並 不清楚。」(見99他5122卷二第269至274頁反面),於同日偵訊時再為相同內容之證述(見99他5122卷二第284至285頁);及⑷林桂朱於99年10月29日偵訊具結證述其於99年10月28 日調查站所述均實在(見99他5122卷二第264頁),依該次調查站係證述:「關於【附證一】編號①之譯文內容,該等對話主要意思為,癸○○向寅○○表示,他曾向『妹仔』即巳○○說過,『總仔』即寅○○可能於91年4月份過了每 月15日應交付賄款的日期而忘了交付,癸○○揚稱,基於他與寅○○的關係,癸○○會先自行出資行賄打點警察人員,不會特別催促寅○○必須於到期日交付賄款;在場負責交付賄款之巳○○則向癸○○反駁表示,既然癸○○表示不會向寅○○催促交付賄款,為何前幾天卻向其催促交付10萬元賄款。」「關於【附證一】編號②之譯文內容,該等對話主要意思為,寅○○詢問癸○○及巳○○每月要交付之『交際費』即10萬元賄款,係要交給何人,癸○○則表示,10萬元賄款是要交給總局及綽號『爌肉』之刑警甲○○,巳○○則補充說明,該10萬元賄款中有一部分是要行賄打點臺中市警察局總局,巳○○再表示,『總局和爌肉都是15啦』,是指2 筆賄款均須於每月15日交付。10萬元賄款之中,5萬元係要 交給甲○○,5萬元係交給臺中市警察局總局。」「關於【 附證一】編號③之譯文內容,該等對話主要意思為,寅○○告訴『老猴』即癸○○,過去多年來,我們均每月月底透過巳○○交付30萬元之賄款給癸○○,但是目前時機不好,每月月底賄款調降為15萬元,癸○○則表示其如果是會抱怨的人,寅○○調降賄款金額的第一天時,癸○○便會直接找寅○○理論,顯示癸○○同意寅○○將月底賄款調降為15萬元。」「關於【附證一】編號④之譯文內容,巳○○、辰○○擔任寅○○經營酒店之技術股東期間,寅○○均有支付巳○○、辰○○薪水,據我所知,巳○○薪水每月10萬元,辰○○的薪水我則不清楚,但至少一定超過5萬元。前述對話應 係91年4月間,寅○○主張調降巳○○每月薪水至5萬元,因而與巳○○為利益共同體之癸○○即在現場替巳○○說情。」「關於【附證一】編號⑤之譯文內容,該等對話主要意思為,寅○○請求癸○○,現在每月要交付癸○○之『交際費』即賄款已經自30萬元調降為15萬元,且有關『總局的』即臺中市警察局總局及『爌肉』甲○○的每月賄款,希望癸○○到期時能夠提醒,不要耽誤交付,癸○○答稱,其會妥善利用該筆15萬元賄款打點『戴帽子的』係指警察人員,並要寅○○安心,他已經把寅○○經營的酒店當作自己的店在經營,會好好照顧各店的生意,讓各店順利經營,他常常開玩笑講寅○○的店開得愈久,他領得愈多。」「關於【附證一】編號⑥之譯文內容,該等對話主要意思為,寅○○再次提醒巳○○及癸○○,每月應交付之賄款若到期,一定要提醒,巳○○特別表示本月份15日應支付給『總局』臺中市警察局總局及『爌肉』甲○○之10萬元賄款日期已過,另外『6 樓的是25』意指有關『給我感覺』酒店〈地址我不確定〉應付給癸○○之賄款15萬元,是每月25日支付,當時已經21日,癸○○則故意表示這是小事情,不要放在心上,只要趕快把應交付的賄款儘速付清就好。」(見99他5122卷二第247 至249、284至286頁)等情相符。⑸被告癸○○亦坦承91年4月21日錄音時,伊、巳○○、林桂朱、寅○○均在場無誤(見原審卷三第165頁反面【此指以鉛筆標示頁數部分】)。 ⒉就註記有「91年5月18日晚上6點癸○○(進尚)及爌肉來拿交際費」之錄音帶1捲暨註記有「5/18與癸○○、况元慶( 爌肉)對話」之大型錄影帶1捲及自錄影帶內所所擷取之畫 面影像照片12幀(見99他5122卷一第162至167頁),該畫面影像確係卯○○○與助理林桂朱,在91年5月18日下午17時 54分至18時20分,在臺中市○○路0段000號5樓京翔旅行社 辦公室,分別交付現金25萬元予癸○○、交付現金10萬元予甲○○之錄影畫面,已經卯○○○於檢察官99年10月8日偵 訊時確認其99年10月7日調查站所述實在(見99他5122卷一 第155、135頁正反面),同日偵訊並再度確認身穿橘色上衣的人是被告甲○○,身穿白色背心的人是被告癸○○,穿黑色上衣的人是其特助林桂朱(見99他5122卷一第156頁), 並均經寅○○、林桂朱證明屬實,被告甲○○亦坦承畫面影像中穿橘色上衣之人為其本人,另名身穿白色背心之人即為被告癸○○等語明確(見99他5122卷二第130、148、150頁 ),被告癸○○於原審亦坦承伊於91年5月18日有去寅○○ 辦公室,是寅○○打電話要伊去拿25萬元等情無誤(見原審卷三第233頁反面、239頁)。而就卯○○○、癸○○、甲○○於該次之對話譯文(即【附證二】),⑴卯○○○於99年10 月8日偵訊時供述其於99年10月7日調查站所述均實在( 見99 他5122卷一第155頁),依該次調查站詢問時證述:「關於【附證二】編號①之譯文內容,所示對話確實是我本人和癸○○之對話無誤,主要意思為我告知癸○○,之前每月交付40萬元予『二哥』辰○○,再分別由其交付賄款予癸○○及綽號『爌肉』甲○○,用以打點、行賄轄區警察單位,不過,往後我們不再透過辰○○處理,改由我本人出面處理、交付,另外,有關未來支付的賄款金額,癸○○告訴我,其已在當日上午(即91年5月18日凌晨)與『總仔』寅○○ 談妥了,即已約定每月要支付的賄款金額和行賄對象。」「(關於【附證二】編號②之譯文內容,該等對話確實是我本人、林桂朱和癸○○的對話無誤,主要內容係林桂朱告訴癸○○,我本人當日凌晨並未在場參與洽商,不瞭解寅○○和癸○○等人,最後商定按月交付賄款的詳細內容,癸○○遂向我說明,我們需於『15號』(即每月15日)交付賄款5萬 元給綽號『爌肉』之甲○○,同日,需另外交付1筆5萬元的賄款打點『總局的』(即臺中市警察局),而『25號』(即每月25日)則需交付15萬元予其本人,另外,癸○○還告訴我,其與我先生寅○○約定,未來每月需交付給他和甲○○的賄款共25萬元,由助理林桂朱負責出面交付、處理。」「(關於【附證二】編號③之譯文內容,該等對話確實是我、林桂朱、甲○○與癸○○等人之對話無誤,主要意思是我向癸○○詢問,當日我必須支付多少賄款予癸○○及『爌肉』甲○○,癸○○逐項告訴我,因為上個月(即91年4月份) 我們均未交付賄款予其本人和甲○○,因此當日我要給甲○○的賄款,為91年4月份的5萬元再加91年5月份的5萬元(每月15號需交付予『爌肉』之賄款),共計10萬元;而我們要打點『總局』臺中市警察局的賄款金額,則為91年4月份的5萬元再加91年5月份的5萬元(每月15號打點『總局』之賄款),共計10萬元;另外,我們當日必須交付癸○○的賄款金額,則為91年4月份的15萬元,因為癸○○早已約定每月25 號才收取該筆15萬元賄款,當日為91年5月18日,故91年5月份之賄款尚未到期,當日僅需收取91年4月份的賄款15萬元 即可,合計我當日需支付的賄款金額為35萬元。當時,我特別向癸○○詢問,有關打點『總局』臺中市警察局的賄款每月5萬元應交給何人,癸○○告訴我,此部分交給他處理即 可,故當日我即將25萬元賄款現金交給癸○○,另支付『爌肉』甲○○10萬元賄款現金。」「(關於【附證二】編號④之譯文內容,我確實於錄影帶時間(18:10:36)起身,至該大廳後方的辦公桌下保險箱,取出35萬元之千元現鈔,並於(18:11:44)持該35萬元之千元現鈔返回洽商現場,將其中一大疊千元現鈔共計10萬元現金放置於甲○○面前茶几,再將剩餘之兩疊半千元現鈔共計25萬元放置於癸○○面前茶几。」「(關於【附證二】編號⑤之譯文內容,癸○○、甲○○確實於錄影帶時間(18:19:26至18:19:33)分別拿取其等面前之25萬元現金及10萬元現金,隨即離開現場。」(見99他5122卷一第135頁反面至137、157頁)。同日偵 訊於具結後並為相同內容之證述(見99他5122卷一第156、 157頁)等情,及⑵林桂朱於99年10月29日偵訊時具結證述 其於99年10月28日調查站所述均實在(見99他5122卷二第264頁),依該次調查站證述:「所示錄音、錄影帶的錄製時 間為91年5月18日下午18時左右,錄製地點為臺中市○○路0段000號5樓,我記得當時我錄音機放在我身旁的包包內,卯○○○則負責處理錄影事宜,所示錄音帶註記字樣是我本人書寫,錄影帶字樣是由卯○○○書寫,畫面上穿著黑色上衣女子是我,穿著白衣的女子是卯○○○,而穿著白色背心之男子為癸○○,最晚到場並穿著橘色上衣之男子是甲○○。主要錄影、錄音內容為,癸○○及甲○○前來拿取91年4、5月份有關『一見鍾情』酒店之打點、行賄賄款共計35萬元。」「所示12幀錄影擷取畫面影像確實是卯○○○與我,91年5月18日下午17時54分至18時20分,在臺中市○○路0段000 號5樓辦公室,分別交付現金25萬元予癸○○、交付現金10 萬元予甲○○之相關錄影之重要畫面,該等畫面之說明與事實無誤。」「關於【附證二】編號①之譯文內容,所示對話確實是卯○○○和癸○○之對話無誤,主要意思為卯○○○告知癸○○,91年3月份以前每月交付賄款予『二哥』辰○ ○,再分別由其交付賄款予癸○○及綽號『爌肉』甲○○,用以打點、行賄轄區警察單位,不過,往後就不再透過辰○○處理,改由她本人出面處理、交付,另外,有關未來支付的賄款金額,癸○○表示,其已在當日上午(即91年5月18 日凌晨)與『總仔』寅○○談妥了,即已約定每月要支付的賄款金額和行賄對象。」「關於【附證二】編號②之譯文內容,是我本人、卯○○○與癸○○的對話無誤,主要內容係我告訴癸○○,卯○○○當日凌晨並未在場參與洽商,不瞭解寅○○和癸○○等人,最後商定按月交付賄款的詳細內容,癸○○遂向卯○○○說明,需於『15號』(即每月15日)交付賄款5萬元給甲○○,同日,需另外交付1筆5萬元的賄 款打點即臺中市警察局總局,而『25號』(即每月25日)則需交付15萬元予其本人,另外,癸○○還表示,其與寅○○約定,未來每月需交付給他和甲○○的賄款共25萬元,由我負責出面交付、處理。」「關於【附證二】編號③之譯文內容,該等對話確實是我、卯○○○、甲○○與癸○○等人之對話無誤,主要意思是我們向癸○○詢問,當日必須支付多少賄款予癸○○及甲○○,癸○○逐項告訴我們,因為上個月(即91年4月份)我們均未交付賄款予其本人和甲○○, 因此當日要給甲○○的賄款,為91年4月份的5萬元再加91年5月份的5萬元,共計10萬元;而我們要打點『總局』臺中市警察局的賄款金額,則為91年4月份的5萬元再加91年5月份 的5萬元,共計10萬元;另外,我們當日必須交付癸○○的 賄款金額,則為91年4月份的15萬元,因為癸○○早已約定 每月25號才收取該筆15萬元賄款,當日為91年5月18日,故 91年5月份25號之賄款尚未到期,當日僅需收取91年4月份的賄款15萬元即可,合計當日需支付的賄款金額為35萬元。當時,卯○○○特別向癸○○詢問,有關打點『總局』臺中市警察局的賄款每月5萬元應交給何人,癸○○表示,此部分 交給他處理即可,故當日交給癸○○的賄款為25萬元,另支付『爌肉』甲○○10萬元賄款現金。」「(承前提示錄影、錄音帶,依前述對話顯示,癸○○曾向卯○○○表示,91年5月25日應付之當月賄款15萬元當時尚未到期,故91年5月18日並未交付該筆15萬元賄款予癸○○。」(見99他5122卷二第249至250頁反面),另具結證稱:「當初調查官是提示彩色的照片給我看,我看到癸○○是穿白色的內衣,甲○○是穿橘色的上衣。當時甲○○與癸○○是來找卯○○○拿每個月行賄他們的錢,當天給了35萬元,就是給甲○○10萬元,給癸○○25萬元。」(見99他5122卷二第265至266頁)、「(提示..91年5月18日監視錄影翻拍照片,當天拿給甲○○ 的10萬元、拿給癸○○的15萬元,是作何用途?)這些錢是每個月該給他們的錢,是每個月要行賄他們的錢。」(見99偵25406卷二第192頁)。 ⒊被告癸○○雖於歷次調查站、檢察官偵訊時均空言否認註記有「91年5月18日晚上6點癸○○(進尚)及爌肉來拿交際費」之錄音帶暨註記有「5/18與癸○○、况元慶(爌肉)對話」之大型錄影帶之身穿白色背心之人為其本人,迄至原審方坦承於91年5月18日到寅○○辦公室拿取打點的25萬元等情 無誤(見原審卷三第233頁反面、239頁),並一反其先前「沒有收錢」之辯解,明白供稱「於91年5月18日被錄到的那 次,確實有拿25萬元現金」,惟另辯稱「但是要詐騙寅○○、卯○○○」云云(見原審卷三第233頁反面、239頁、本院卷五第328頁反面),前後辯詞反差甚大,對照扣案之91年4月21日錄音帶及同年5月18日錄音帶、錄影帶內容及【附證 一】、【附證二】所示譯文,寅○○、卯○○○、巳○○、辰○○行賄、被告癸○○收賄之內容具體而明確,益見寅○○、卯○○○、巳○○、辰○○與林桂朱前揭所述堪予採信,被告癸○○此部分行騙之辯解,與事理不符,要難採信。⒋被告甲○○就於91年5月18日收受卯○○○交付之10萬元乙 節,雖辯稱所拿的10萬元是其幫忙處理「非我莫屬」酒店少爺與客人「阿富」間之糾紛,原先「阿富」跟巳○○要求50萬元。巳○○不肯,伊才透過朋友找到「阿富」談妥以10萬元達成和解,這10萬元是伊要去領取轉交給「阿富」的賠償金云云(見原審卷一第71頁反面、109頁),於本院審理時 並舉證人午○○、壬○○為證。惟此節已與其於原審羈押訊問時所供:「我第一次去調查站所講的話,我說那是幫巳○○和解打架糾紛的和解金,其實...是癸○○打電話給我, 叫我去拿前2個月他們沒有給我的錢。」(見99他5122卷二 第391頁正反面)等語明顯不符。午○○於本院101年2月23 日審理時雖證稱:90年間曾在向上路、中興街跟美村路中間300暢飲店與人發生糾紛,之後有一個叫「爌肉」的(臺語 發音),叫我朋友「文福」(臺語發音)找我談和,壬○○有說是「爌肉」拜託他來談的,壬○○本來說50萬元,我不要,壬○○說給他一個面子,後來一直在降價,最後以10萬元付醫療費用,錢是我去壬○○茶葉店拿10萬元,從頭到尾我沒有與「爌肉」接觸過,也不知道他是誰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6至18頁),證人莊文富於本院101年3月15日審理時亦具結證稱:被告甲○○有跟我提到午○○受傷之事,我說我與午○○非常熟,午○○就說看在我面子簡單處理,好像過幾天「爌肉」就拿10萬元到我店內交給我,我就叫午○○來拿錢,他們2人都沒有碰到面等語(見本院卷五第86頁反面 至90頁)。然而與證人巳○○偵查中證述:甲○○表示對方要求300萬元,我不肯,最後說對方只要賠償醫藥費用10萬 元就可以,但寅○○表示我不要再處理此事,他已經處理好了,後來我耳聞寅○○支付100萬元或200萬元給對方(見99偵25406卷二第207至208頁),及證人寅○○偵訊時具結證 述:我有透過庚○○去處理,後來我叫卯○○○拿100萬元 與對方和解,是卯○○○與庚○○一起過去,我要巳○○不要處理了,說由我這邊處理就好了,這件事係發生在89年間,對方是角頭「軟仔」的小弟,沒聽過「阿富」(見99偵25406卷二第214頁)、證人卯○○○具結證述:我與寅○○透過庚○○接洽,後來以100萬元處理,我就與庚○○將100 萬元交給對方,作為傷害之理賠,對方是角頭「軟仔」的小弟,小弟綽號是否為「阿富」我不清楚,也沒有聽過「阿富」(見99偵25406卷二第198頁)等情明顯不符,巳○○並否認有證人午○○、壬○○所述原先要求50萬元,後來協調以10萬元支付乙節(見99偵25406卷三第73頁),卯○○○更 堅決證述:91年5月18日交給甲○○的10萬元,就是要行賄 他的款項,並不是要給甲○○處理酒店糾紛的錢(見99偵25406卷二第198頁)。則午○○、壬○○所述前揭過程是否屬實,不無可疑,再者,其2人證述發生紛爭及事後處理之時 間為何,俱屬不明,尚無從逕為91年5月18日被告甲○○取 款10萬元即係其處理糾紛賠償金之有利認定。再對照扣案之91年4月21日錄音帶及同年5月18日錄音帶、錄影帶內容及【附證一】、【附證二】所示譯文,寅○○、卯○○○、巳○○行賄、被告甲○○收賄之內容具體而明確,益見寅○○、卯○○○、巳○○前揭所述堪予採信,被告甲○○此部分辯解,亦無可採。至被告寅○○於本院102年3月21日審理時,雖一度口出91年5月18日錄影帶中顯示甲○○來取款10萬元 ,即是委託甲○○處理公益路酒店(即「非我莫屬」)被少爺打傷的醫療費用,並非給其賄款云云(見本院卷九第216 頁反面),然此與其歷次供述本不相合,亦與卯○○○、巳○○前揭所證不符,而經本院當庭告以寅○○於偵訊時之上開具結證述內容,其亦表示,確實有以1百萬元處理「非我 莫屬」酒店糾紛乙事無誤,但巳○○也有給甲○○10萬元,是案發當日就給等語,惟經再質以其是否親見巳○○交付10萬元與甲○○時,則稱其並不在場(見本院卷九第218頁反 面),而參諸巳○○業已證述該酒店該次糾紛就由寅○○、卯○○○處理,其並未交付10萬元與被告甲○○乙節明確,復稽之寅○○所記憶之10萬元係於發生糾紛「當晚」就支付,亦與被告甲○○一再辯稱:是「之後」透過上開人士協調後才以10萬元賠償(顯非「當晚」)之情不符。是以寅○○於本院前開供述顯係記憶不清有誤,91年5月18日錄影帶中 所攝錄到被告甲○○收受10萬元,應如其先前與卯○○○、巳○○所述交付10萬元與被告甲○○之賄款,應堪認定。 ⒌對照㈠㈡證人證述之內容,堪認被告寅○○、卯○○○、巳○○、辰○○、林桂朱指證癸○○、甲○○包庇其等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及寅○○、卯○○○、巳○○、辰○○行賄癸○○、甲○○收賄等情,確係屬實。 ㈢茲應審究者,厥為:被告寅○○、卯○○○、巳○○、辰○○行賄被告癸○○、甲○○之時間及金額各若干乙節。依寅○○證述:公司財務由我太太卯○○○負責,詳情要問我太太才清楚;行賄被告癸○○、甲○○之款項部分,都由巳○○、辰○○交付,所以詳細聯繫及交付賄款過程,要問辰○○、巳○○兄妹才清楚(見99他5122卷二第224頁反面至225、237頁),卯○○○證述:公司錢歸我管,時間到了,我 再直接將錢交給巳○○或辰○○他們(見原審卷三第42頁),巳○○、辰○○亦均坦承有直接交錢給被告癸○○或甲○○乙情。是以,有關行賄被告癸○○、甲○○之時間及金額部分,自應以實際經手行賄過程之巳○○、辰○○所述較堪採信,茲析述如下: ⒈癸○○部分 ⑴依巳○○於原審審理時,確認其99年11月17日調查站所述,其乃「自85年6月才回寅○○所經營『歡喜就好』酒店 上班,依寅○○指示我與癸○○接觸往來,並負責按月交付賄款(10萬元)給癸○○」、「其後約88年12月間,決定提高每月賄款至30萬元,直到90年1月間,我最後1筆交付賄款30萬元予癸○○之後,寅○○才改指示辰○○負責,至91年4月底我與辰○○離開公司後,就不再處理公司 賄款之事」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61頁反面至162頁、99偵25406卷二第30頁反面至31頁),及於原審確認「從我不 記得何時變成20萬元,調高是因為寅○○86年以後的生意有開始比較好,所以應該是86年調高為20萬元」(見原審卷三第162頁)。而因巳○○無法確認86年、88年間之何 時起分別調高至20萬元、30萬元,基於罪疑有利於被告認定之原則,本院認定寅○○、卯○○○、巳○○自85年6 月起至86年11月止,按月行賄被告癸○○10萬元,自86年12月起至88年11月止,按月行賄被告癸○○20萬元,自88年12月起至90年1月止,按月行賄被告癸○○30萬元,對 被告癸○○較為有利,亦與卷證資料較為相符。又被告癸○○於上開收賄期間,曾於87年8月28日停職,於87年11 月5日復職,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100年9月27日中市 警五分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及隨函檢附人事資料列印報表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三第18至19頁),則自87年8月28日起至87年11月4日止該段期間,被告癸○○顯然處於 停職狀態,既已暫時離開原職,根本無從為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上行為,而收受賄賂之可言;至巳○○於本院證述,沒有印象癸○○告訴其有關停職的事(見本院卷九第30頁反面至31頁、32頁反面),然依巳○○於調查站、偵訊、原審之歷次供述內容,均未提及癸○○部分有中斷行賄之事(至其於本院102年3月7日證述:其記得有3、4個月沒 有行賄癸○○,印象中那是在89年以後的事情〈見本院卷九第30頁正反面、37頁〉。與其先前所為「癸○○沒有中斷行賄,甲○○部分則有中斷行賄」之深刻印象,明顯不符,且其亦坦承於調查局與檢察官偵訊時所為記憶較為深刻清楚〈見本院卷九第37頁〉,是以,本院認巳○○於本院所為有於89年間中斷行賄癸○○3、4個月一節為本院所不採),而依巳○○交付賄賂與癸○○之模式,每月均有交付賄款,且寅○○與卯○○○於原審均證述,時間到了就要交錢給他們,他們會來拿錢等情;則被告癸○○於上開停職之期間,仍然收取巳○○所交付之賄賂,雖有利用巳○○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有害公務員之官箴,然尚難認被告癸○○就其停職乙情負有告知巳○○、卯○○○、寅○○之義務,竟不為告知,而積極利用他人(巳○○)之錯誤,顯亦難認被告癸○○就其停職期間所收取之賄賂,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071號、92年度台上字第1141號判決要旨參照),此應予敘明。故被告癸○○自87年8月28日起至87 年11月4日止離職2個月餘之期間,自應從寬扣除3個月收 受賄賂。故此段時期,被告癸○○共收賄1020萬元(10 萬×18月+20萬×21月+30萬×14月=1020萬元)。 ⑵依辰○○證述,其從90年農曆年過後開始到91年3月為止 行賄被告癸○○,每月30萬元等情(見99偵25406卷一第 110、107頁),對照寅○○、卯○○○、巳○○證述,辰○○係在巳○○沒有行賄後才開始行賄被告癸○○乙情。是以,本院認定被告辰○○實際交付賄款之時間為90年2 月至91年3月止,每月30萬元,與卷內事證相符。故此段 時期,被告癸○○共收賄420萬元(30萬×14月=420萬元 )。 ⑶依91年4月21日錄音及91年5月18日錄影內容,被告癸○○尚於91年5月18日向寅○○、卯○○○拿取原本應於91年4月15 日給付之5萬元、4月25日給付之15萬元、5月15日給付之5萬元(共25萬元)。 ⑷故被告癸○○總共收受賄賂1465萬元。 ⒉甲○○部分 ⑴巳○○就交付賄賂與甲○○部分,於99年10月28日調查站詢問時供述:從89年間起寅○○因為開設「非我莫屬」酒店後開始按月行賄10萬元,「非我莫屬」酒店經營約6、7個月後停止營業,即未再交付,90年寅○○開設「水車姑娘」酒店後又開始按月行賄10萬元,約幾個月直到查獲就未再交付賄款(見99他5122卷二第270頁反面);於99年 11月17日調查站詢問時供述:「88年6、7月間(921地震 前),寅○○要在臺中市民族路一分局轄區開設一家酒店(詳細名稱已忘),便透過癸○○引見認識當時任職於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的甲○○,從此以後,寅○○指示我,按月交付10萬元賄款予甲○○,該酒店約經營6、7個月便停止營業,寅○○便不再按月支付,簡言之,我先後支付每月賄款10萬元與甲○○6個月;其後,90年1月間,寅○○又在一分局轄區內開設『水車姑娘』酒店,寅○○又再度指示我轉交10萬賄款給甲○○,該『水車姑娘』酒店約經營5個月遭警方查獲而停止營業,我先後交付5個月每月10萬元賄款給甲○○;再於90年8、9月間,寅○○又開設『非我莫屬』酒店,寅○○同意我支付每月5萬元給甲○ ○,該酒店於91年1月間停止營業,我先後交付4個月賄款給甲○○;約於91年2月間我再與寅○○協商,每個月能 支付5萬元給甲○○,以避免寅○○所營酒店遭警方查緝 ,如果酒店發生酒客鬧事或客人白吃白喝,也能夠找甲○○出面處理,所以曾於91年2月15日、3月15日向卯○○○取款各5萬元行賄甲○○。」(見99偵25406卷二第31頁反面);於99年12月15日偵訊時供述:「我確定是88年間才開始拿錢行賄甲○○,87年間還沒有開始,當初應該是『水車姑娘』酒店開店,當時每月給甲○○的行賄款項是10萬元,到了『非我莫屬』酒店開始營業時就減為每月5萬 元,『非我莫屬』酒店經營約6、7個月就結束了」(見99偵25406卷二第206至207頁),歷次就行賄甲○○部分之 供述前後有所不一,且巳○○於偵訊時除表示對於「春夏秋冬」酒店大約於86、87年開設,「給我感覺」酒店大約90年間開設以外,其餘酒店時間均不甚記憶(見99他5122卷二第286、282頁)。而依寅○○所述臺中市○○路00號「水車姑娘」酒店應該於88年間所開設,另於90年到91年5月間陸續開設含「非我莫屬」酒店在內的幾家酒店等語 (見99偵25406卷二第179頁反面至180頁反面)。再對照 「水車姑娘」曾於88年10月8日、15日分別遭查獲妨害風 化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384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675號判決書、本院89年度上訴字第850號判決 書各1份在卷(見99偵25406卷二第222至225頁)可稽,足見寅○○、卯○○○所經營之「水車姑娘」應於88年間即已開始營業。是以,巳○○於99年10月28日調查站詢問時所記憶之「90年間」方開設「水車姑娘」酒店一情應屬有誤,而其於99年11月17日調查站詢問時,供述:從88年間即有因寅○○開設一家酒店(名稱忘記)即開始行賄6、7個月,應即屬其同日筆錄嗣後證述之「水車姑娘」酒店,而非於88年間因某家酒店營業而行賄甲○○,90年又經營「水車姑娘」酒店而再度行賄甲○○一情,此部分亦與巳○○於99年12月15日偵訊時供述:88年間應該是「水車姑娘」酒店開店,才開始行賄甲○○,每月10萬元,到了「非我莫屬」酒店才變更為每月5萬元較為相符,此亦與巳 ○○於本院102年3月7日審理時所確認之行賄甲○○時, 僅有2家酒店在經營,其中一家是「非我莫屬」酒店,另 一家名稱則忘記了(見本院卷九第39頁)等語較為相符。換言之,寅○○、卯○○○透過巳○○行賄甲○○部分應只有「水車姑娘」及「非我莫屬」酒店2家,在此2酒店經營期間,確實因酒店關門而中斷行賄甲○○,且於「非我莫屬」酒店經營期間,賄款已由原先10萬元降至每月5萬 元,並於結束營業後向寅○○表示為避免其他酒店遭查緝,仍然給予甲○○5萬元等情,應符實情。雖卯○○○證 述:「(約從87年間開始到91年6月之前,是否大致每月 都有給甲○○賄款或中間曾因某間酒店結束營業而中斷過?)我印象中沒有中斷過。」(見99偵25406卷二第198頁)。然巳○○始終指認被告甲○○收受賄賂乙情,並指證就甲○○部分確實有中斷行賄之實情(見99偵25406卷二 第36頁、原審卷三第163頁),而巳○○方為與被告甲○ ○實際接洽之人,卯○○○尚於原審證述:寅○○說如果我不清楚要給癸○○與甲○○多少錢時,可以直接問他們2人之語(見原審卷三第42頁反面),是以,此部分中斷 行賄之證述自仍應以巳○○所述較為可採,亦對被告甲○○較為有利。 ⑵依巳○○前開證述及上開起訴書、判決書關於查緝「水車姑娘」酒店之記載,本院認定被告寅○○、卯○○○、巳○○自88年6、7月間開始經營「水車姑娘」酒店約6、7個月,每月行賄甲○○10萬元,於90年8、9月間又開設「非我莫屬」酒店,至91年3月為止,每月行賄甲○○5萬元。並基於罪疑為有利於被告認定之原則,認定被告寅○○、卯○○○、巳○○自88年7月起至88年12月止,按月行賄 被告甲○○10萬元,自90年9月起至91年3月止,按月行賄被告甲○○5萬元,對被告甲○○較為有利,亦與卷證資 料較為相符。故此段時期,被告甲○○共收賄95萬元(10萬×6月+5萬×7月=95萬元)。 ⑶依91年4月21日錄音及91年5月18日錄影內容,被告甲○○尚於91年5月18日向寅○○、卯○○○拿取原本應於91年4月15 日及5月15日各應給付之5萬元(共10萬元)。 ⑷故被告甲○○總共收受賄賂105萬元。 ㈣對被告癸○○、甲○○有利辯解不採之處 ⒈被告癸○○、甲○○均辯稱寅○○、卯○○○對其積怨、誤會才攀誣云云。然寅○○、卯○○○本身所涉之妨害風化等犯行,係於99年8月21日為警查獲,同日經檢察官聲請羈押 禁見,嗣被告寅○○於99年9月10日首次在臺中市調查站接 受詢問時,僅供述庚○○、乙○○涉嫌①91年藉彰化流氓案件索賄、②92年藉臺中流氓案件索賄、③99年與黃登群共同恐嚇取財三部分事實(此洽與乙○○於99年9月29日主動寫 給調查局陳鎮經督察之職務報告說明內容範圍完全一致,足認調查中有洩密情形,附此敘明),絲毫沒有提及行賄癸○○、甲○○之情節,至寅○○於99年9月10日調查站詢問時 ,雖口頭告知調查員丑○○收賄對象有綽號「老猴」、「爌肉」、「帥哥」等人,並未說出其等真實姓名年籍,而調查官丑○○並不以為意,因為調查官丑○○查辦方向均針對乙○○與庚○○收賄案,已經證人丑○○於本院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八第193、201頁反面至202頁),寅○○亦未再多所 著墨,嗣丑○○於99年9月13日詢問被告卯○○○時,卯○ ○○亦未供述其行賄癸○○、甲○○之情節,嗣乃因被告卯○○○於99年9月30日主動帶同調查人員到彰化銀行中港分 行保險箱取出錄影帶2捲、錄音帶14捲、小型錄音帶11捲扣 押後,經調查員檢視錄影帶、錄音帶內容認為有問明之必要,才再於99年10月7日請被告卯○○○說明有關91年5月18日錄影帶內容,並於99年10月14日請被告卯○○○說明有關91年4月21日錄音帶內容,由被告寅○○、卯○○○供述行賄 情形之客觀時序,足以認定,本案證人寅○○、卯○○○縱使在自己妨害風化犯行為警查獲,已無顧忌之後,仍未曾有積極主動指控癸○○、甲○○收賄之心態和行為,僅係卯○○○為完整交代前因後果,而坦然提供全部錄音帶、錄影帶給調查官後,經調查官檢視錄影帶、錄音帶內容,在尚未發覺癸○○、甲○○犯罪前,請卯○○○解釋緣由,才逐步往前查悉卯○○○與寅○○早在91年6月即已終止之行賄癸○ ○、甲○○之犯行。在91年4、5月間錄音、錄影之後,寅○○夫妻握有此關鍵證據,長達約10年均未曾使用,是被告癸○○、甲○○一再辯稱寅○○、卯○○○對伊等有誤會、積怨,故意挾怨報復云云,尚難採信。又辯護人為被告辯稱,卯○○○、寅○○為求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利益,可能為不實指控云云,然若卯○○○不主動提供錄音帶、錄影帶,寅○○縱使供述有行賄「老猴」、「爌肉」、「帥哥」然未供出其等真實姓名年籍,亦為主要查緝乙○○與庚○○之調查官所不在意,此部分行賄、收賄案情,原本即非調查官所知悉,寅○○夫妻何必自曝行賄犯行之後,再來寄望將來「可能」獲判免除其刑或減輕其刑等些微利益之不確定性,此部分辯解亦不足採。 ⒉被告癸○○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寅○○於臺中市調查站所製作之筆錄,係經提示卯○○○筆錄後予以回答,有誘導詢問之嫌疑(見本院卷一第80至81頁)。然寅○○歷次供述,均提及行賄警察之事宜係由卯○○○處理,並由巳○○、辰○○擔任行賄癸○○、甲○○之白手套,是以詳細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情節,自以卯○○○,甚至巳○○、辰○○所述較與事實相符,此由寅○○不止一次供述「這要問我太太即卯○○○才清楚」一情可明。況且,本案自查獲時起,回顧其等行賄時間已歷時10餘年之久,正常人如非佐以特殊事件之記憶、書證或物證,實難苛求其記憶得以鉅細靡遺地原貌呈現、回復。是以縱使於調查官詢問過程中,有告以卯○○○供述筆錄內容之要旨,無非在喚醒寅○○之記憶,此由寅○○於本院證述:詢問過程中,伊並未看過任何人筆錄,調查官並未要求伊一定要為如何之陳述(見本院卷八第 242至243頁)可明,要難認寅○○於調查站所為供述有何違反其本意而不足採之處。 ⒊再者,就辯護人等人均為被告癸○○、甲○○辯稱,91年4 、5月乃遭業者寅○○等人刻意陷害,目的只在於蒐證,主 觀上欠缺行賄之真意云云。然此部分業據證人寅○○、卯○○○證述明確,其主觀上仍有行賄之真意,只是因應91年4 月不信任辰○○兄妹,要由卯○○○日後繼續親自行賄警方,為了自保,順便蒐證而已,且依照【附證一】內容可以看出被告癸○○和巳○○情誼深厚,特別為巳○○薪資遭寅○○調降乙事,為巳○○說項,是被告寅○○、卯○○○對辰○○兄妹開始產生不信任感的時候,在和辰○○兄妹攤牌,迫其離職之前,當然要先鞏固日後行賄的路線,否則過去長期行賄均仰賴辰○○兄妹出面交誼,若一旦辰○○兄妹離職,被告癸○○雖然拿的是被告寅○○夫妻出的錢,日後卻選擇站在辰○○兄妹那邊,與寅○○夫妻對立,對寅○○夫妻來說豈非毫無保障?故對被告寅○○夫妻來說,其等之主要目的既然在於確保在辰○○兄妹離職後,仍然能夠繼續順利地經營妨害風化的酒店,就必須先行鞏固自己跟警方(被告癸○○)能直接接洽的關係,若被告癸○○日後願意跟寅○○、卯○○○合作,被告寅○○、卯○○○當無理由得罪癸○○,參照卯○○○證述其亦有對辛○○、乙○○、庚○○進行錄音錄影,以求自保(見99他5122卷一第155、139 頁 反面〈辛○○部分〉、99他5122號卷一第122、104頁反面〈乙○○、庚○○部分〉),顯見被告卯○○○、寅○○於行賄之際均進行錄影或錄音以求自保之舉措,尚難認錄音錄影即非無交付賄賂之真意,是足認被告寅○○、卯○○○所述仍有行賄真意,順便錄音、錄影自保之證詞,符合常情,應屬實在。又證人寅○○於原審證稱:「91年5月18日是甲○ ○自己來的,我要錄的是癸○○」(見原審卷三第99頁),與被告甲○○所述當日係受癸○○聯絡前去向卯○○○拿錢乙節(見99他5122卷二第149、150頁)相符,是被告寅○○、卯○○○既然並未預期被告甲○○會前來領取賄款,也本無要刻意錄甲○○拿錢影像的意圖,怎可能會因甲○○自行受癸○○聯絡前來,反而影響被告寅○○、卯○○○行賄被告甲○○之真意?且證人寅○○亦於原審證稱,被告癸○○於91年6月再次上門欲收受賄賂,係因其無法控制自己脾氣 質問被告癸○○才嚇跑,亦足以推論癸○○、甲○○2人, 在91年5月18日拿取91年4、5月間賄款時,有收取賄賂之真 意,其等在91年4、5月確實有收賄之意思及行為。 ⒋被告癸○○之辯護人賴俊宏律師於本院聲請傳訊巳○○,並於交互詰問時,詰問以,「妳是否於調查站中就行賄癸○○之時間是否回答過85年以外之時間?」巳○○表示:「好像是88、89年」、「忘記了,我真的忘記了」(見本院卷九第29頁正反面),並依巳○○上開證述內容,進而認定巳○○所述行賄癸○○之時間前後不一致,顯無可採(見本院卷十第76至80頁)。惟遍觀巳○○歷次調查站筆錄,均未曾供述曾自89年間才開始行賄癸○○,反係供述伊於84年間替寅○○當酒店人頭負責人,入監服刑出獄後,隨即在癸○○所經營之酒店工作,並自85年間起開始行賄癸○○等語明確(見前㈠⒊述),未曾供述88、89年間起才開始行賄,被告癸○○之辯護人賴俊宏律師於本院交互詰問時,並未指出巳○○調查站筆錄之何處,逕為「妳本來是講88、89年,後來為何在製作筆錄的過程中,又改稱為85年」之問話內容,顯有導引巳○○誤認自己曾經供述自88、89年間才開始行賄癸○○,進而依循辯護人之問題而為回答,然巳○○於本院審理時屢屢證述供稱實際上行賄癸○○之確切時間真得忘記了,應以先前在調查局、偵訊時所為證述內容較為清楚(見本院卷九第29頁反面、37頁)。是以,被告癸○○之辯護人賴俊宏律師以巳○○未曾回答之內容誤導巳○○於本院之證述,進而認定巳○○前後供述不一,其供述自不可採乙節,顯無可信,無從為被告癸○○有利之認定。 ⒌癸○○、甲○○均擔任警察工作(其等之任職簡歷詳如【附表二】所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為警察之主要任務」;其等「職權含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警察局基於事實需要,需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時,得以分局或分駐所、派出所為單位,指派警員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必要時,得將其警勤區擴大之,並另指派警員輪服共同勤務」;「各級警察機關之勤務指揮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警力,執行各種勤務。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其他案件時,得恰請非所屬或附近他轄區警力協助之」;偵防犯罪,為全體警察人員之共同責任,一切警察勤務活動,均應以防制犯罪為主要目標,為警察法第2條、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警察勤務條例第19條、第22條、內政部警政署於85年5月1日頒行「警察重要工作實施計畫」之「計畫三-防制犯罪實施計畫」所明文;又「主動取締妨害風化案 件,認真努力,有優良事實者,嘉獎。」亦為「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第1條第21款所明定;均係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 所定義之公務員,亦均屬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具有調查職務 之公務員。癸○○、甲○○於擔任前開警察期間,均明知警員有其個別警察勤務與共同警察勤務,「警察局基於事實需要,得以分局或分駐所、派出所為單位,指派警員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各級警察機關或員警個人發現犯罪,不論其為特殊刑案、重大刑案或普通刑案,均應立即處置迅速報告分局勤務指揮中心,按照規定層級列管,不得隱匿、延誤或做虛偽陳報擅自結案」;「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或接獲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報告之各類刑案,除迅速通知刑警(大)隊列管處理外,其經分析認係特殊刑案、重大刑案及普通刑案中牽連廣泛之案件,應立即報告本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列管處理」;「預防犯罪,應配合各種警察勤務活動,切實執行;警勤區、刑責區、派出所、分局、警察局,均應視為重要工作。」以上為警察勤務條例第19條、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第2條㈠㈢項,及內政部警政署於85年5月1日 頒行「警察重要工作實施計畫」之「計畫三-防制犯罪實施 計畫」「肆、要求」三、等規定(見本院卷六第232至234頁,上開資料外放)可明;且「凡偵查犯罪,發現涉案相關線索..,雖非本轄責任,亦應不分界域立即通知有關單位,相互協調聯繫,必要時並予以支援。」「偵查犯罪採地區責任制,唯各警察單位應本著無我無私精神,不爭功、不諉過,竭力共同肅清治安亂源」「..無論案情大小,均應摒棄地區、本位觀念,凝結整體警察力量,共同蒐集情報線索,迅速達成有案必破任務。」亦為內政部警政署於85年5月1日頒行「警察重要工作實施計畫」之「計畫三-防制犯罪實施計畫 」「整體偵查」要領所規範。可見警察執行勤務,原則上應在勤務區管轄範圍內為之,惟非謂在勤務區範圍外即不得行使其警察職權及協助偵查犯罪,亦即取締犯罪本係警察職務上之行為,不因該犯罪係發生在自己或他人之警勤區而異,所不同者僅係執行程序之差別(即跨區執行時程序上應先向主管報告,不得任意為之),始符合警察法第2條規定警察 係以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為其主要任務之宗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99號判決要 旨參照),況且警察法、警察勤務條例均未限制警察不得越區辦案,內政部警政署亦頒訂「各級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要點」,其中第1條即明示:「為發揮各級警察機 關整體偵防力量,提升打擊犯罪能力及避免於越區辦案時,因執行、配合不當,引致不良後果,特訂定本要點」之法規目的,並明定警察越區辦案時之應通報範圍及通報程序,復於該要點第3條第1項但書、第4條第5項均規定:「但情況急迫者或另有特殊原因,得於事後會知,惟執行時應注意辨識,避免發生意外事故」即明。被告甲○○於本院102年3月7 日審理時亦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一般你們警勤區轄區裡的勤務是不是有包括要取締色情行業?)取締的話並不一定,他如果知情的話當然是一定要取締,..如果他不知情的話,我們警勤區當然是一定是用查報的方式,就是每天去查訪、查問,當然他如果有色情的話我們一定要向上級查報,上級查報我們上級才有辦法去編排勤務..。(依照警察法的相關規定,警員是有分為個別警察勤務跟共同警察勤務,..如果說縣警局有要執行取締的色情行業或是說他有稽查違規八大行業時,是不是不管是警勤區或非警勤區的警員都要同心協力來配合支援?)上級指示你要去支援的話,你當然要去,..」(見本院卷九第48頁),被告辛○○於同日審理時亦具結證稱:「(關於警勤區警員本身也有配合縣警局執行取締色情行業的時候,同時支援縣政府稽查違規八大行業,這部分是屬於共同警察勤務的職掌嗎?)那個是由上級來指派。」(見本院卷九第45頁反面)。是癸○○、甲○○身為警察人員,其等所負責警勤區內有經營色情行業之妨害風化案件,本應依法予以取締,即便非其警勤區內所轄有經營色情行業之妨害風化案件,亦應當本於偵查犯罪為全體警察人員之共同責任,不分界域,立即通知有關單位,相互協調聯繫予以支援。是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縱有部分酒店不在收賄方被告癸○○、甲○○於各該收賄時期所任職單位之管區或轄區之情形,其等仍屬對於各該酒店妨害風化等罪之犯行,具有調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亦即取締查緝各該酒店之妨害風化等犯行,係屬彼等執行職務範圍內之行為)。且警察人員之間,常有同學、同訓、輪調、共事之情形,是與業者方欲行賄打點之管區警察有人脈基礎,亦屬常見,縱非直屬管區,亦不至於妨礙「打通」、「打點」警方之工作,此由寅○○於原審供述:「業者拿錢去給二分局這個人,並不是因為他是管區他可以幫忙,所謂的白手套是他在二分局,他有相當的朋友或者我在五分局也有朋友,雖然我的店是在二分局,我可能用五分局的人來幫忙打點二分局,因為我沒辦法進入二分局的門檻。...真的管區他不一定還敢拿, 所以都一定透過旁邊來送,我們絕對不可能說,這間店的管區是他,他敢跟我們收錢,我們可能透過五分局來認識他,請他來當白手套送錢過去。」(見原審卷三第334頁),於 本院審理時復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上情均屬真實(見本院卷八第243頁)。故被告癸○○、甲○○均辯稱被告寅○○、 卯○○○所營【附表一】所示酒店皆非屬其警勤區範圍內,不在其等職責查緝犯罪範圍內,寅○○、卯○○○、巳○○、辰○○等人不可能對其等行賄云云,其等辯護人復以各級協助偵查犯罪人員,於管轄區外執行勤務僅限於「搜索、逮捕、拘提」等行動時方有適用云云,均屬無據。 ㈤又行求賄賂,只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表示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要求賄賂,向對方求為給付賄賂或利益,一經要求,即已成立,不問對方允諾與否;期約賄賂,相互約定期間交互賄賂或利益,乃雙方意思已合致而尚待屆期交付;收受賄賂,他人交付而受領其賄賂或利益;交付賄賂,行賄者實行交付之行為,一經交付,罪即成立,不以受賄者已收受為限。「刑法上所稱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為或得為之事務,非限定於其所得決行之事務,只要係其參與辦理之事務,即屬之。至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所謂違背職務之義務而收受賄賂,係以有職務上之權限而期約受賄,並違背職務,使行賄人達到目的為其構成要件。其中所謂違背職務,係指對於職務上之義務有所違背而言,如本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者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738號判決意旨參照)、「按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或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之成立,應以其收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之特定行為(違背其職務或為其職務上之行為)是否有對價關係為必要,兩者如有對價關係,不問行賄者以何種名義為之,其收受之一方即應成立收受賄賂罪,若非關於違背其職務或為其職務上之行為之報酬,其收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即不得謂為賄賂或不正利益,無成立該等罪名可言。所謂對價關係,不僅應就客觀存在之事實觀察,亦應審究交付者與收受者主觀上之認識而綜合判斷。其於公務員收受他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時,允為於其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之特定行為(違背其職務或為其職務上之行為)之情形,其收受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之特定行為間,應可認其具有對價關係。」(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貪污行為之態樣甚多,然無論是「藉勢或藉端勒 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或「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均屬法定本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之 重罪,又縱使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或者「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亦均為法定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之重罪,是實施此種犯罪之當事人均會採取十分隱匿、小心之行為,例如以採取代號、暗語,使用人頭手機作為聯絡工具等方式以避免監聽,且通常需要由具備信任關係之人從中牽線、洽談、交付賄款(即為俗稱之白手套),亦不可能以繕打契約或逐項討論權利、義務之方式進行交易,然在行賄方之業者而言,其既知本身從事犯罪行為,與職務內容為查緝犯罪、維護社會治安之警調人員,本質上恆屬「對立關係」,而業者不可能比警察更清楚自己的職務範圍和警界人脈,是若業者有意行賄警調人員,其主觀上必然係因警調人員能夠提供職務範圍內所有可能的「服務」,而各該服務,均以警方「違背職務」為前提,始有可能達成,因業者的行賄目的就是要「讓自己可以順遂的進行犯罪」,而警調人員的任務就是要「查緝犯罪」,在雙方追求之目標、工作屬性恆屬對立之狀況下,收賄之警調人員所提供之服務本質,邏輯上,均必係出於「違背職務」之內涵始可能達到使業者滿意的程度。又警察行使警察權乃行政權之範疇,就執行方式、頻率、態度,有相當的裁量空間(例如事先透露臨檢訊息,雖然仍然有實施臨檢的勤務,可是雙方均明知是在作秀,演一場戲),是有關「對價關係」之認定,應該按照常理判斷,實難期待能有統計數據,藉以比較「有行賄跟沒行賄」之犯罪期間,「有行賄跟沒行賄」之犯罪業者所遭遇之警調人員執勤狀況有何不同,亦實難切割證明特定一筆錢「購買」特定一個對應違背職務行為的直接因果關係。所謂的「常理」包含,業者不會平白無故把現金送給警調人員花用,故其交錢出去之前,當會藉由信任之人探聽哪位警調人員會願意收賄、收了賄能辦得了事的風評,或者是由警調人員主動暗示要索賄,否則業者當不可能貿然拿錢打點,侮辱警調人員的人格,也得承受遭到警調人員主動檢舉「行賄」的風險。此由寅○○、卯○○○、巳○○一再證述:拿錢行賄癸○○、甲○○目的在於希望其等能打點相關派出所、分局、總局等相關人員,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寅○○、卯○○○、巳○○等人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巳○○並證述其出面對癸○○、甲○○表示寅○○、卯○○○願意出錢請其等幫忙打點時,癸○○、甲○○均表示「我盡量」,其後並達成每月交付10萬元、20萬元、30萬元(癸○○部分)、10萬元降為5萬元(甲○○)等賄賂款項; 而被告癸○○、甲○○均身為具有偵查犯罪、調查職務之警察,為其等所明知,對於寅○○、卯○○○、巳○○、辰○○等人所共同經營酒店均有從事色情交易之妨害風化犯行,復經寅○○等人證述明確,誠如寅○○於原審所質疑,倘如被告癸○○、甲○○等人所辯其等非管區,根本無法幫寅○○等人的忙,寅○○等人何故要一個月給警員40萬元,去捐孤兒院就好了(見原審卷三第334頁正反面),顯見癸○○ 、甲○○主觀上亦明知寅○○等人按月交付賄款目的即在於避免其等所營色情行業被警查緝,竟仍違背其等職務應予查緝之行為,故意不予查緝,甚至通報臨檢、稽查事宜與寅○○等業者方知悉等積極包庇行為,益徵被告癸○○、甲○○收受寅○○一方所交付之每月賄款,確實與被告癸○○、甲○○違背職務行為彼此間具有對價關係,要無可疑。 ㈥癸○○、甲○○明知被告寅○○、卯○○○、巳○○或辰○○共同經營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之色情行業,竟以不予取締之警察勤務違反,以職務上應作為而不作為,即以其未來具有義務違反性之職務行為為藉口,向業者寅○○、卯○○○、巳○○、辰○○等人顯示其可賄賂性,並收取其等按月交付之賄款,甚至通報警方稽查、臨檢等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與其等知悉,以包庇寅○○、卯○○○、巳○○或辰○○所營色情酒店;而業者寅○○等人按月行賄之目的,自係為請被告癸○○、甲○○不要取締其等非法,讓其等所營酒店生意得以繼續營運;業者寅○○等人對於警察勤務職務行為之義務違反性,以及賄賂與其等職務行為違反性之對價關係均應有認識;是被告癸○○、甲○○有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之故意甚明。故本案被告癸○○、甲○○部分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之犯行,事證業臻明確,其等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 四、【辛○○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部分】 ㈠被告辛○○如何經由巳○○、癸○○介紹認識,進而與寅○○等人見面,後寅○○、卯○○○擬由辛○○取代癸○○、甲○○之地位,由寅○○表示願意交付賄款(行求),雙方進而約定由寅○○、卯○○○一方交付賄款,被告辛○○即允諾打點相關派出所、分局等相關人員,洩漏臨檢、稽查等應秘密之事項等(期約),而陸續交付賄賂與被告辛○○收受等情。已經證人卯○○○、寅○○迭於調查站、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證述明確,證人林桂朱亦迭次證述其有一次受卯○○○所託交付30萬元與被告辛○○等語明確。茲摘要其等筆錄如下: ⒈卯○○○:(1)於99年10月8日偵訊時具結證述:其於99年10月7日調查員詢問時所為陳述俱屬實在(見99他5122卷一第155頁)。而依其於該次調查員詢問時,證述:「91年6、7月至93年4、5月間(本院認定時間詳見下述),我和寅○○曾按月交付40萬元賄款予當時擔任『一見鍾情』酒店轄區立人派出所之管區員警辛○○,由辛○○出面打點、行賄臺中市警察局總局、第二分局及立人派出所員警。」「辛○○原係巳○○、辰○○介紹給我與寅○○認識之轄區員警,..91年6月間,癸○○、甲○○不敢再向我們收取賄款之後,..我 先生寅○○同意按月交付40萬元賄款予辛○○,由其出面打點、行賄前述警察單位人員,其後,自91年6、7月間開始,辛○○即會在每月月初,獨自前來我位於臺中市○○路0段 000號5樓或臺中市○○路0段000號5樓之辦公室,向我拿取 每月40萬元賄款,我通常都以現金方式付款,直到93年4、5月間..」「(辛○○按月向妳和寅○○收取40萬元賄款,妳與寅○○曾否錄音、錄影以求自保?能否提供本站參考、佐證?)我記得辛○○剛開始向我收取每月40萬元賄款時,我與我先生寅○○深怕辛○○與巳○○、辰○○兄妹另有交情,係兩面討好的雙面人,將來會對我們及本酒店不利,為求自保,91年8、9月間,我和寅○○曾將辛○○向我拿取每月40萬元賄款的畫面錄影存證,該等錄影帶現放於何處,我無法確定,因為錄影地址臺中市○○路0段000號的辦公室房屋已賣掉,且本公司幾經搬遷辦公室,是否能找得到該捲錄影帶供貴站參考、佐證我所說事實,我沒有把握。」「(前述辛○○先後向妳和寅○○收受之賄款總金額為何?)在91年6、7月至93年4、5月間,前後約20個月,辛○○每月均向我和寅○○收取40萬元賄款現金,合計辛○○在前述期間,共向我和寅○○拿取800萬元左右的賄款。」(見99他5122卷 一第139頁正反面)。(2)於99年10月8日偵訊時並具結證稱 :「(提示99年10月7日調查筆錄第10頁末1行至第11頁第7 行並告以要旨,妳所說有關91年6、7月間至93年約5月間, 為避免『一見鍾情』酒店被查獲妨害風化犯行,有按月行賄立人所管區員警辛○○的內容是否屬實?)屬實,『一見鍾情』酒店大約經營至93年4、5月間。」「(以上所說按月行賄..辛○○..的金額與過程,是否都屬實?)對。」(見99他5122卷一第158至159頁)。(3)於99年11月15日偵訊時具 結證述:其於99年11月9日調查員詢問時所為陳述俱屬實在 (見99偵25406卷一第184頁)。而依其於該次調查員詢問時,證述:「..91年4、5月間,我與寅○○已開始不信任巳○○、癸○○與甲○○等人,計畫後續由辛○○取代癸○○、甲○○之位置,由其行賄、打點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及立人派出所員警,故自91年4月間起,我便親自按月交付30萬 元賄款予辛○○收執,過了3、4個月以後,約91年7、8月間,辛○○親自至臺中市北區○○路0段000號5樓辦公室找寅 ○○見面,當時辛○○向我先生寅○○表示,每月月初我所交付之30萬元賄款不夠打點、行賄臺中市第二分局及立人派出所員警,希望可以將賄款提高到40萬元,寅○○為了避免『歡喜就好』酒店從事脫衣陪酒等違法行為遭警方查緝,遂答應辛○○之請求,自91年7、8月份之後,我即於每月月初交付40萬元現金賄款予辛○○,用以打點、行賄第二分局及立人派出所員警。」「(妳與寅○○自91年6月起,按月交 付賄款30萬元予庚○○及乙○○,用以打點、行賄..,為何妳與寅○○同時期還需另外交付高達40萬元賄款予辛○○,用以打點、行賄..?)由於我和寅○○考量到『歡喜就好』酒店已花費鉅資新建裝潢,希望能夠順利經營不被司法單位查緝,因而採取雙重路線,一方面交付賄款予庚○○及乙○○,打點行賄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之警察人員及調查局調查單位人員,另一方面再透過辛○○打點、行賄第二分局及立人派出所員警。」「(據林桂朱99年10月28日調查筆錄第13頁供稱,『據我所知,辛○○自90、91年間起,即擔任寅○○、卯○○○等人行賄打點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察之媒介,避免『一見鍾情』及『歌聲戀情』酒店遭第二分局警察人員查緝,我記得91年間卯○○○曾指示我出面交付當月打點賄款30萬元現金給辛○○,交付地點為○○路0段000號1樓『四季咖啡館』的魚缸後面,當時我曾告訴辛○○, 這是寅○○夫婦交代我轉交的當月賄款,辛○○親自收執後隨即離開,我只知道辛○○要打點的是第二分局的警察人員,實際上辛○○打點的係何人我不清楚,其後我則未再出面交付賄款予辛○○,均由卯○○○自行處理,至於卯○○○透過辛○○打點行賄酒店轄區警察人員持續期間,要問卯○○○才清楚」,林桂朱所述內容是否實在?詳情為何?)是的,林桂朱所述內容完全實在..,我於91年5月間曾委請助 理林桂朱交付當月30萬元賄款予辛○○,我記得當時是我先聯絡辛○○前來『四季咖啡館』見面,我再將賄款30萬元現金交給助理林桂朱,由林桂朱在1樓『四季咖啡館』直接交 給辛○○,林桂朱交款後即向我回報其已完成交款,但辛○○事後曾向我反映,因為他和助理林桂朱並不熟識、較無互信基礎,辛○○希望未來每月賄款都能透過我本人處理,其後我才未再透過林桂朱出面交付每月賄款,均由我本人親自於每月月初交付賄款予辛○○。」「(妳係如何交付賄款予員警辛○○?..詳情為何?)91年6、7月間,辛○○均會於月初到我臺中市北區○○路0段000號5樓辦公室拿取每月賄 款,後來,辛○○向我反應,其認為其親自前來我辦公室向我拿取賄款過於敏感,希望能夠改至其友人位於陝西東五街與武昌路交岔口之武昌路上第2間或第3間店面1樓茶行(詳 細店名我不記得)見面交付賄款,因此,91年7、8月以後,每月月初我均會聯絡辛○○至其友人之茶行見面,由我當面交付賄款予辛○○本人親自收執,一直到92年間,辛○○曾數次指示我,將每月月初賄款送到其胞弟在英才路與西屯路口之西屯路上的洗車店(店名我不記得)交付給他本人收執。」「(提示:臺中市警察局99年8月30日卯○○○扣押物 編號:4-21電話資料影本共5頁)所示手記電話資料第3頁載有「張涼0000-000000、0000-000000」等兩支電話是否即為妳前述行賄之警察人員辛○○所使用之電話號碼?該電話號碼由何人抄錄?來源為何?)該2支手機號碼確實是我和寅 ○○行賄之警察人員辛○○所使用的號碼,該等電話號碼係由辛○○提供給我,我再抄錄在紙上備忘。」「..我與寅○○自91年4、5月間開始按月交付30萬元賄款予辛○○,後來經辛○○要求,再將賄款金額提高至40萬元,且由我本人親自交付予辛○○,為期約1年半左右,約至93年1、2月間( 詳細時間可以查辛○○擔任管區的起迄時間),辛○○不再擔任臺中市○○路000號『歡喜就好』酒店之管區警員,調 至其他單位服務,我和寅○○才未再按月交付40萬元賄款予辛○○。之前我的供述中有些許時間上的錯置,我誤將『歡喜就好』酒店的開幕時間記成93年6月間,實際上『歡喜就 好』酒店係91年6月9日即開幕,所以91年6月間我們在立人 派出所轄區只有經營一家『歡喜就好』酒店,而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一見鍾情』酒店在『歡喜就好』酒店 開幕後就結束營業,因此,我與寅○○按月交付予辛○○之40萬元賄款,目的是為了讓『歡喜就好』酒店不被警察人員查緝。」「寅○○和辛○○平常並無太多互動,但是,如我前述,約於91年7、8月間,辛○○向我表示每月30萬元之賄款不夠行賄打點相關警察單位人員,希望能夠將每月賄款金額提高到40萬元,我則告訴辛○○,這必須經過我先生寅○○同意才能定案,因此,辛○○便親自至臺中市北區○○路0段000號5樓辦公室找寅○○見面,當時我本人也在場,辛 ○○當場向我先生寅○○表示,每月月初交付之30萬元賄款不夠打點、行賄臺中市第二分局及立人派出所員警,希望可以將賄款提高至40萬元,寅○○為避免『歡喜就好』酒店從事脫衣陪酒等違法行為遭警方查緝,遂答應辛○○之請求,故自91年7、8月之後,我即於每月月初交付40萬元現金賄款予辛○○,用以打點、行賄第二分局及立人派出所員警;我記得辛○○與寅○○該次見面之後,辛○○曾陸續抓過數隻比賽鴿種鴿送給寅○○,我記得大約送了5、6次,每次贈送2、3隻鴿子左右,除此之外,寅○○並無親自交付賄款予辛○○或其他更深入往來,而辛○○與我和寅○○亦無任何借貸、投資或插乾股等往來關係。」「(前述辛○○按月向妳及寅○○收受40萬元賄款期間,其曾否協助妳查詢酒店小姐、客人及員工等前科、通緝、失蹤人口或車籍等公務資料?辛○○曾否通報妳警察臨檢或查緝色情酒店等相關訊息?)由於當時我均是透過員警庚○○協助查詢酒店小姐、客人及員工等前科、通緝、失蹤人口或車籍等公務資料,因此,不需要再請辛○○協助查詢,但是辛○○平時每月均會提供我有關立人派出所或第2分局實施擴大臨檢之臨檢表等,內容 告知警方實施臨檢酒店之日期及時間,以便我事先因應。」(見99偵25406卷一第120頁反面至122頁反面)。(4)於99年11月15日偵訊時並具結證述:「(何時開始拿錢行賄..辛○○?)..到了91年4、5月間,因為我們與巳○○兄妹鬧翻了,也不信任甲○○、癸○○,就改由我直接拿錢給辛○○,而且金額變成每月30萬元,辛○○是要來代替戊○○與癸○○的位置,提高為30萬元的事情是寅○○與辛○○去談的,大約91年7、8月間,辛○○又要求每月行賄的金額提高到40萬元,至此之後都是我每月交付40萬元給辛○○。一開始辛○○都是到漢口路三段198號5樓的辦公室找我拿30萬元,幾個月後就改到通豪飯店後面附近的一家茶行,將錢交給辛○○,辛○○說那間茶行是他朋友開的,到了92年間,辛○○指示我將錢拿到西屯路與英才路口附近,在西屯路上的一家洗車店,都是辛○○本人來拿錢。一直行賄到辛○○不再擔任立人派出所管區警員為止。」(見99偵25406卷一第185至186頁)。(5)於100年2月14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妳與寅○○從85年間到91年6月開始經營『歡喜就好』酒店的期間 ,經營各家酒店的情形有無中斷過?)曾有中斷沒有經營酒店的情形,中斷的時間最長約3、4個月,不會超過半年,中斷期間就是要尋找新、的營業處所。」「(你們於85年至91年6月間經營各家酒店,是否一旦被警察查獲妨害風化或違 反建築法的情形就結束營業?)除了漢口路的『春夏秋冬』酒店及民族路的『水車姑娘』酒店不是第一次被警察查獲就結束營業外,其他各家酒店印象中是被警察查獲之後就結束營業。..」「(你們從85年到現在是否都以經營色情酒店為業?)是。店家與小姐都是五五分帳。如果男顧客要跟小姐從事性交易,不會再另外收費。」「我有帶調查員去拿錢行賄辛○○的地點確認。我拿錢行賄辛○○的地點大部分都是在照片中的洗車廠,還有武昌街140之1號,他到○○路0段 000號5樓的辦公室找我拿錢的次數只有1、2次,其中1次大 約是第2次行賄辛○○,我是請林桂朱在辦公室拿30萬元給 辛○○,但林桂朱不知道那筆30萬元是要行賄辛○○的錢。」(見99偵25406卷三第314、311至312頁)。(6 )於原審 100年5月23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透過巳○○介紹認識辛○○,巳○○有跟我說他是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還是哪裡的警員,但辛○○沒有介紹他任職何單位;我有交付賄款給辛○○,用以行賄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至於只有立人派出所還是包括二分局我不太清楚,因為我們店開在二分局、五分局都有,那時候巳○○說辛○○是二分局的管區或是派出所的員警,他可以幫忙行賄,但我並沒有去確認辛○○到底在二分局何派出所任職,因為不好意思去確認;行賄部分是寅○○與辛○○談的,我只負責每個月把錢交給他們,我交錢給辛○○時,目的就是要行賄警察,可以幫助我們的店不要被查緝;(在調查局稱從91年5月到91年7、8月,妳在京 翔旅行社辦公室每個月交付30萬元給辛○○?)是的,(從91年7、8月間到92年11月間,..妳在○○路000○0號茶行、西屯路與英才路口張正和所經營的洗車廠,每個月交付40萬元給辛○○?)對。但我交錢給辛○○時,都沒有人看到,只有我與辛○○知道;我在調查站、偵查及原審準備程序所為陳述,都是事實,我在91年4月交付30萬元給辛○○,91 年5月18日交付賄款25萬元給癸○○、10萬元給甲○○,雙 重付款的原因是癸○○、甲○○、辛○○他們索賄的話,我們就願意重複給,至於錄影是將來做為證據之用;我交錢給辛○○目的就是行賄,辛○○也知道這是要打點的錢,我與寅○○、酒店都沒有積欠辛○○錢,沒有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從91年4月到91年7、8月是每個月30萬元,之後每個月40 萬元;我在調查局99年11月9日所述於91年5月有請林桂朱交付30萬元給辛○○,我是聯絡辛○○來『四季咖啡館』,請林桂朱轉交,但我沒告知林桂朱轉交的目的為何,辛○○該次後向我表示他與林桂朱較無信任基礎,希望由我自己處理,所以其餘賄款都是我親自交付辛○○的;我在調查局100 年1月24日所述交錢地點洗車廠,是辛○○約我在該處,辛 ○○說那是他弟弟經營的洗車廠;而我在調查站100年1月24日所述,辛○○結婚時,我開賓士車去辛○○二林老家跟隨車隊前往其新婚妻子陳幼君臺中太平娘家迎娶,之後陳幼君有與辛○○到我○○路0段000號5樓辦公室找我先生寅○○ ,這台賓士車現仍在使用,號碼是8319等語,都是實在的(見原審卷三第49頁反面至58頁)。(7)於本院102年2月7日審理時具結證稱:依照原審認定我與寅○○行賄辛○○的時間,當時辛○○來辦公室(臺中市○○路0段000號)時,我並不在場,比較晚回來,之後寅○○告訴我每個月大概幾號要給辛○○多少錢,並沒有提到我們交錢給辛○○,他答應如何處理等細節,但在我們認知中,每個月給執法人員30萬元,大家都心知肚明,拿錢就是要辦事情,就是要處理這些人的費用(見本院卷八第205至206頁)。 ⒉寅○○:(1)於99年12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述:其於99年12 月14日調查員詢問時所為陳述俱屬實在(見99偵25406卷二 第213頁)。而依其於該次調查員詢問時,證述:「91年4、5月間,..我與我太太卯○○○已經不信任癸○○、甲○○ 等人..,我太太卯○○○建議我,可找辛○○代替癸○○,按月交付賄款給辛○○,由他出面行賄打點立人派出所員警。經我同意後,我太太便直接與辛○○洽談後續按月交付30萬元賄款之事宜。事後我太太告訴我,辛○○願意每月收受30萬元賄款,由其本人出面擺平第二分局及立人派出所員警,以求臺中市警察人員不要找『歡喜就好』酒店的麻煩,查緝本酒店內之脫衣陪酒等不法行為。」「91年4、5月間起我太太卯○○○依約定按月交付30萬元賄款給辛○○,過了3 、4個月,辛○○先與我太太卯○○○交涉,告知每月所交 付之30萬賄款不夠打點行賄臺中市第二分局及立人派出所員警之用,希望能夠將賄款提高至40萬元。之後辛○○親自到我位於臺中市○○路0段000號5樓之辦公室內,與我本人見 面,辛○○同樣告訴我每月所交付之30萬元賄款不夠用,希望能將賄款提高至40萬元,我為了避免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及立人派出所對我開幕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內從事脫衣陪酒之不法行為進行查緝,也希望不要被警察臨檢站崗影響酒店的生意,因而我才答應辛○○之要求。」「我們交付40萬元賄款予辛○○均是由我太太卯○○○出面交付,我本人並未出面交付,我記得我們按月交付賄款給辛○○之期間應該是如卯○○○所說的,到辛○○不再擔任臺中市○○路000號『歡喜就好』酒店之管區警員為止。」(見99偵25406號卷二第181至182頁)。(2)於100年2月18日偵訊時具結證 稱:「(你從85年到91年6月間開始經營『歡喜就好』酒店 期間,經營各家酒店有無中斷過?)有,但中斷的時間不長,大約1、2個月,一間店結束之後,我就會積極再找其他地方開業。」「(你們從85年到99年8月間被查獲為止,是否 都以經營色情KTV酒店為業?)是,脫衣陪酒都有。」「( 提示寅○○99年12月14日調查筆錄第5頁第10行至第7頁第20行並告以要旨),你就行賄辛○○的部分,所陳述之內容是否都實在?)實在。」「(當初癸○○介紹辛○○給你們認識的時候,是否有說辛○○是立人派出所的管區員警?)我記得癸○○當時是說他可以幫我們打點立人派出所的員警,..」「(當初為何辛○○要向你表示每月行賄金額要從30萬元提高為40萬元?)他當初是跟我說警局裡面的人士想要增加費用,說30萬元不夠。」(見99偵25406卷四第110至111 頁)。(3)於原審100年5月24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我經由癸 ○○介紹而與辛○○接觸,癸○○介紹辛○○與我認識時,癸○○還每個月固定跟我收錢;我記得91年6月後才由辛○ ○正式行賄打點的工作,就由我太太卯○○○與辛○○接觸;我對辛○○印象蠻好的,因為他很小心,我記得第一次的錢是林桂朱拿給他,然後辛○○不要,他說要認識老闆,但那次他錢有收,只是之後跟我太太卯○○○說不要再藉由他不認識的人,我記憶裡是他要求見我一面,我們有見面,我有介紹我是負責人,所以我有與辰○○、辛○○3人見過面 ,癸○○也在場,因為是他介紹辛○○與我認識的,就在『一見鍾情』酒店大廳,當時癸○○介紹辛○○為二分局的朋友,姓張,並向辛○○介紹我就是董事長,我對辛○○說以後就麻煩你,辛○○就點頭,當時認識辛○○的目的就是希望他多關照一點,癸○○帶過來時跟我說辛○○在立人派出所人面很廣,可以幫忙打點立人派出所;認識辛○○當時酒店剩一家,警方臨檢的消息會有人跟我太太卯○○○講,他們不需要跟我本人聯繫,在之前巳○○、辰○○管店的階段,臨檢資訊只要跟他們2人說就可以了,也不用跟我太太卯 ○○○講,而在臨檢前後辰○○、巳○○也都會告訴我;我太太負責交錢階段,偶爾也是會事先知道臨檢的資訊,那個時期誰向我太太拿錢,就是誰透露臨檢的資訊,每個時期都不一樣,事實就是如此,若同一時期有2個人以上拿錢,就 不一定由何人來透露,在6月份以後是由辛○○拿錢,就是 由辛○○透露臨檢訊息給我們;我記得辛○○是6月份開始 來拿30萬元,拿到8月份,他說可能要再增加10萬元,因為 局裡面人事方面30萬元不夠,這句話是他跟我說的,他的意思是說他打點的部分跟癸○○是一樣的單位,而錢的部分,我太太應該會比較清楚,我只知道從8月份開始增加10萬元 到40萬元;辛○○來拿錢的地點,有時到我京翔公司辦公室,有時在外面;給辛○○30萬元讓他做的事,就跟癸○○一樣,癸○○與辛○○應該有交接,是我猜測的;所謂公關打點,到底針對分局或總局或周圍分局等,就要看打點的人怎麼說,而在經過錄音之後(指91年4月21日),我就瞭解癸 ○○所打點的,跟辛○○應該是同一單位,就是二分局、當地派出所、總局,基本上管轄區打點這是一定的,其他單位是否增加,我都不知道,直到91年4月21日才知道打點單位 ;(為何你認為辛○○有辦法可以打點派出所、二分局、總局?)一間店開下去,就是有成果我才會繼續行賄他,辛○○從91年6月開始跟我拿錢,店裡臨檢次數較交際前為低, 跟隔壁酒店比就知道了,我們店裡也沒有因為脫衣陪酒的情況被警方查獲過;我在歷次調查、偵查、準備程序所述均實在,今日證述也是按照我記憶、回憶來陳述的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12至123頁)。(4)於本院審理時復具結證稱:所有 警察行賄部分,只有辛○○部分是我直接與其接洽,是癸○○引薦見面的,引薦見面就是要拜託辛○○打點的關係,我也有對辛○○說店裡面請你好好關照一下,就是幫忙一下,辛○○就點頭,我們見面就是要談這個,每月行賄30萬元是固定費用,我把癸○○卸任之後,就換成辛○○,等於金額交接而已,我也有親口對辛○○談論此事,辛○○是我們自己找來要替代癸○○等語(見本院卷八第241、243頁反面至244頁)。 ⒊林桂朱:(1)於99年10月29日偵訊時具結證述:其於99年10 月28日調查員詢問時所為陳述俱屬實在(見99他5122卷二第266、264頁)。而依其於該次調查員詢問時,證述:「(妳是否認識辛○○?)辛○○〈綽號『阿涼』〉係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察。我與他沒有金錢借貸、投資關係及私人怨隙。」「我記得91年間卯○○○曾指示我出面交付當月打點賄款30萬元現金給辛○○,交付地點為○○路0段000號1樓 『四季咖啡館』的魚缸後面,當時我曾告訴辛○○,這是寅○○夫婦交代我轉交的,辛○○親自收執後隨即離開,其後我則未再出面交付,均由卯○○○自行處理」(見99他5122卷二第245頁反面、251頁)。(2)於99年10月29日偵訊時並 具結證稱:「(行賄的部分妳參與哪一部分?)我只有拿錢一次給二分局的警察綽號『阿涼』,我不知道他的本名,我是拿30萬元給他。是寅○○或卯○○○指示我拿錢給他的,我忘記是針對哪一家酒店。」(見99他5122卷二第266頁) 。(3)於99年12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述:其於99年11月12日 調查員詢問時所為陳述俱屬實在(見99偵25406卷二第192頁)。而依其於該次調查員詢問時,證述:「我記得91年間,卯○○○曾指示我在○○路0段000號1樓『四季咖啡館』內 魚缸後面,親自交付當月賄款30萬元現金給辛○○本人收執。」(見99偵25406卷二第5頁反面)。(4)於99年12月15日 偵訊時並具結證稱:「(91年間,卯○○○是否曾指示妳在○○路0段000號1樓,拿30萬賄款給辛○○?)有,但當時 我不知道那筆錢是要做什麼用途,我知道他是警察,可是我當時不知道那筆錢是要行賄他的款項,卯○○○當時只叫我把錢拿給他就好了,我不知道是什麼錢。我只有這一次拿錢給他而已。」(見99偵25406卷二第193頁)。(5)於原審100年5月23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在我擔任寅○○助理期間,我 有見過辛○○,他會來找寅○○或卯○○○,我在調查站所述91年間卯○○○交代我轉交30萬元給辛○○,是實在的,地點在「四季咖啡廳」,當時卯○○○沒有告訴我這30萬元的用途,該30萬元好像有用一個紙袋裝著,我可以確認在水族箱後面交給他,是因為只有一次所以印象深刻,交完錢後,我有無告訴卯○○○,我忘記了,可是依照我的經驗,我會報告,之後我就沒再經手交錢給辛○○的事了;在調查站所述,調查員當時並沒有暗示我要如何回答,在歷次的調查站、偵訊所述均實在等語(見原審卷三第90至91頁)。 ㈡稽之證人寅○○、卯○○○就其等如何認識被告辛○○、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與被告辛○○,及通報警方臨檢、查緝等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與其等知悉等事實,大致相符,證人巳○○亦就如何經癸○○引見認識辛○○之過程,證稱:90年2月間,寅○○請癸○○能打通『一見鍾情』酒店立人 派出所管區警員辛○○,癸○○遂透過關係找到辛○○,並與辛○○相約在臺中市漢口路3段與陝西路口某茶藝店見面 ,當時癸○○有向我介紹辛○○是立人派出所之管區警員,癸○○也告知辛○○有一間酒店在第二分局轄區,請辛○○能多予照顧,辛○○則答應會予照顧,..其後並與寅○○、卯○○○、癸○○、辛○○及我等人,約在「一見鍾情」酒店一起商談不要被立人派出所查緝之事宜等語明確(見99偵25406卷二第38、36、33頁;原審卷三第159頁),被告辛○○並自承「於80年間曾與癸○○一起在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任職而認識,當時是同一個派出所的同事」等語(見99偵25406卷三第93頁反面至94、106頁)。而卯○○○於91年5月 委託不知情之林桂朱交付30萬元與被告辛○○乙節,亦經林桂朱證述明確,與卯○○○所述相符。衡情寅○○、卯○○○、林桂朱與被告辛○○前無任何仇隙,亦無任何金錢糾紛,其等自無設詞誣陷之理。至「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告訴人之指陳,難免故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予渲染之可能;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3132號判決意旨參照);「按供述證據,前後雖稍有參差或互相矛盾,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證據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從而供述證據之一部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亦非證據法則所不許。」(同院101年度台上字第 3288號判決意旨參照)。雖卯○○○就行賄辛○○30萬元、40萬元之起迄時間(或僅提及40萬元、或供述末次行賄時間為93年4、5月間或92年11月份之差異),與寅○○供述略有不一,暨林桂朱證述其交付30萬元與辛○○時,究否知情為賄款一節亦有先後不一致之處。惟觀本案案發時間,距離其等於99年8月21日寅○○、卯○○○遭調查員查獲後所製作 之筆錄,相隔近10年,則寅○○、卯○○○就賄賂細節之記憶難免有所出入,自須相互勾稽比對,始得瞭解全委,而其等對於行賄被告辛○○之重要且主要之待證事實確實一致,自不能以其等對賄賂時間起迄時間之差異,而遽認其等供述有何不足採之處。至林桂朱雖於調查局一度證稱:30萬元是卯○○○交付給辛○○之賄款,作為打點之用,然於原審業已證述:當時伊並不知道那是賄款,因為卯○○○筆錄有提到她拿多少錢給何人,所以伊自己才講說那是賄款,但當時卯○○○只有說辛○○會來拿錢而已(見原審卷三第91頁正反面),而卯○○○自始至終均稱並未告知林桂朱交錢用途,林桂朱不知情等語明確。是以,林桂朱供述其並不知道卯○○○要伊轉交給辛○○之款項為賄款一節,自屬可信,其受卯○○○代為轉交30萬元與辛○○,僅為不知情之間接正犯而已。被告辛○○之辯護人據以質疑林桂朱亦為本案行賄之共犯,所述自不可採一節(見本院卷二第104頁、卷九第 270頁、卷十第116至117頁),為本院所不採。再者,卯○ ○○證述其原先在京翔旅行社辦公室內交付賄款與被告辛○○,其後改在其友人經營之武昌路茶行,及其胞弟張正和所營英才路與西屯路附近之西屯路上某汽車廠內交付乙節,並經其帶同調查員前往查證確實為辛○○胞弟張正和所經營之亮軒洗車廠無誤,當時並兼營計程車行(見99偵25406卷三 第264頁正反面、314、312頁),並拍攝照片在卷(見99偵 25406卷三第267頁)可參,復為被告辛○○所證實:我胞弟張正和曾在西屯路與英才路交岔口附近(西屯路上)開設計程車出租行及兼中古車買賣,對面路角係一間水果行,旁邊為台電變電所,我偶爾會到我胞弟之出租車行泡茶,我只記得我弟弟約於3、4年前結束該車行,開設時間大約於90年至95、96年間等語無誤(見99偵2540 6卷三第94頁反面),足見寅○○、卯○○○指證上情及林桂朱指證有一次係由其交付30萬元與辛○○乙情,確實可信(雖證人卯○○○證述曾在臺中市○○路000○0號茶行交付賄款,該址於100年2月17日乃「天下水企業有限公司」羅先生向屋主陳碧桃承租,經警務正李應華詢問陳碧桃及左右鄰居、里長,均表示該址不曾經營過茶行,有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訪談張武寬、葉曲景、林裕賜、陳海通四人之紀錄表各乙份〈見99偵25406卷四第121、132到136頁〉,惟因時間久遠,店面經營狀況又有更易,證人卯○○○係在押期間,由調查人員帶同外出探勘,在時間壓力之下,可能誤記地址或誤認街景,惟尚不影響其證稱由其親自行賄被告辛○○整體事實之憑信性,併此指明)。 ㈢至被告辛○○於100年1月12日首次接受調查官詢問時,經提示寅○○、卯○○○照片後,全盤否認「認識被告寅○○和卯○○○」,有該份筆錄在卷(見99偵25406卷三第94頁) 可參。然證人卯○○○於原審證稱:「我於100年1月24日在調查站所述,『我記得辛○○於90年12月間結婚時,曾經向我先生寅○○提出要求,希望能出借我家的賓士S320轎車給辛○○當結婚禮車,當時寅○○要我開我家的賓士S320轎車前往辛○○處,配合結婚迎娶充當禮車。結婚當天,我駕駛我們所有之賓士S320轎車前往辛○○彰化縣二林鎮之老家,跟隨車隊前往辛○○妻陳幼君位於臺中縣太平市娘家迎娶,載同陳幼君女方家屬回到辛○○彰化縣二林鎮之老家,此時我才認識辛○○之妻陳幼君。另外,結婚後不久,辛○○曾帶同其妻陳幼君到我位於○○路0段000號5樓辦公室找我先 生寅○○,當時我也在場...該部賓士S320轎車目前仍為我 先生寅○○所有,且仍正在使用,當時的車號為8319(英文字母已忘),後來改為2889-FY,近期再改為7082-UR。』等語屬實。」(見原審卷三第57頁反面、99偵25406卷三第265頁正反面)。與被告辛○○於原審所直承之:⒈我太太叫陳幼君、⒉我是90年12月間結婚、⒊我是彰化二林人、⒋我太太是臺中太平人等語相符,並緊接改口稱「經過回想之後,我那時任第二分局派出所管區時,曾經看過他們,我曾經和被告寅○○、卯○○○聊過天,沒什麼交情」(見原審卷三第33 5頁反面至336頁),顯然被告辛○○於調查站所述「 不認識寅○○、卯○○○夫妻」係屬不實,而若非被告辛○○與被告寅○○、卯○○○有私交,且卯○○○確曾親身駕車參與辛○○結婚迎娶過程,卯○○○豈有可能就上開辛○○個人之非公開資訊瞭若指掌,且均屬正確,又特別記憶深刻?更足以認定被告辛○○所述不足採信,而應以證人卯○○○之說詞可信。 ㈣茲應審究者,厥為:被告寅○○、卯○○○行賄被告辛○○之時間及金額各若干乙節。 ⒈寅○○、卯○○○固然證述:於90年2、3月起即有行賄被告辛○○每月5萬元,作為其個人關照基本費用,而非打點其 他警員之費用,直到91年3、4月止等語(見原審卷三第51頁反面之卯○○○證述、原審卷三第114頁反面至115頁之寅○○證述)。惟依寅○○、卯○○○均證稱該5萬元係交由巳 ○○處理,然巳○○證稱係伊認為被告辛○○龜毛,不願經手行賄事宜,故該筆5萬元賄款係外加在癸○○每月收受的 30萬賄款外,由癸○○經手,然起訴書起訴該段期間行賄癸○○的人,並非巳○○,而是辰○○,辰○○又證述其打開紙袋看到是3綑千元鈔,研判是30萬元,巳○○亦證稱嗣後 癸○○曾經向伊反應,每月的賄款仍然是30萬元,並沒有多加要給辛○○的5萬元,伊猜測應該是辛○○直接向寅○○ 、卯○○○拿取等語,是綜合上開證詞,該段期間無法認定寅○○、卯○○○有外加5萬元給辛○○之賄款,透過辰○ ○給癸○○,再轉交辛○○之犯行,是此部分尚無從認定被告辛○○自90年2、3月間起即有按月收賄5萬元之事實。 ⒉本案實際交付行賄款項與被告辛○○者乃卯○○○,寅○○亦證述其對於交付金錢之記憶,不若太太卯○○○清楚,應以卯○○○所述為準,已如前述。是以,依證人卯○○○雖對於最初行賄被告辛○○之時間曾有「91年6、7月起至93年4、5月止按月行賄40萬元」(見99他5122卷一第139頁)、 「自91年4月起按月行賄30萬元,約91年7、8月起提高至40 萬元,直到93年1、2月為止」(見99偵25406卷一第120頁反面、121頁反面、122頁)、「91年5月開始交付30萬元,後 來提高至40萬元,約1年半左右」(見99偵25406卷三第266 頁)、「從91年4月到91年7、8月是每月30萬元,之後每月 40萬元,92年11月寅○○認為每月40萬元太高,向辛○○表示降低,辛○○遂停止收賄」(見原審卷三第56頁反面、57頁)等供述。然卯○○○於最初詢問時雖供述末次行賄時間為93年4、5月止,無非係誤認「歡喜就好」開幕時間為93年6月作為其分界點,經調閱「歡喜就好」登記資料後,方確 認「歡喜就好」開幕時間為91年6月份,因而確認係於「歡 喜就好」開幕前就停止對辛○○行賄;再參照卯○○○可以確認剛開始每月行賄30萬元,且第2次行賄時間為91年5月份,係透過不知情之林桂朱為之,經過3、4個月後調高至40萬元,直到92年11月份為止。是以,基於罪疑為有利於被告認定之原則,本院認定寅○○、卯○○○自91年4月起至同年8月止,按月行賄被告辛○○30萬元,自91年9月起至92年11 月止,按月行賄被告辛○○40萬元,對被告辛○○較為有利,亦與卷證資料較為相符。故此段時期,被告辛○○共收賄750萬元(30萬×5月+40萬×15=750萬元)。 ㈤對被告辛○○有利辯解不採之處: ⒈被告辛○○之辯護人雖稱:業者寅○○等人因被告辛○○於89年間任職立人派出所時,因立人派出所所長楊春賢強力取締寅○○所經營「我喜歡KTV俱樂部」,曾經派員去站崗, 當時「我喜歡KTV俱樂部」有委請律師發函到派出所,說要 告處理人員,所以針對管區警員都指控有收賄的情形,被告辛○○係遭寅○○、卯○○○挾怨報復,可以請當時立人派出所同事林圳坤來作證云云(見原審卷一第285頁背面)。 經原審依其聲請傳喚證人林圳坤到庭作證,林圳坤雖證稱85年間與辛○○是立人派出所同事,當時辛○○為「我喜歡KTV俱樂部」之管區警員,我們確實有因取締而接獲律師函之 情節,然其亦證述:該律師函威脅要告5、6名警員,但我未曾聽聞除了辛○○以外的其他4、5名警員,有任何警員遭到被告寅○○、卯○○○指控收賄之情況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84至185頁)明確。是難認該89年間的一封律師函,和辛○○遭指控本件收賄犯行,有何因果關係存在,足認被告辛○○所辯,不足採信。 ⒉至被告辛○○之辯護人於本院雖稱:85年至87年間,被告辛○○有取締寅○○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見本院卷五第330 頁)。惟經詢以與本案被告辛○○被訴自91年起收賄之關連性時,則陳稱「辛○○取締時不知道是寅○○所經營的,但寅○○曾供述該酒店是他經營的,取締時寅○○並不在場」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6頁反面)。則寅○○縱然有遭警取締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然遭取締時其人並不在現場,辛○○亦不知道該店為寅○○所經營,顯然寅○○亦無從藉此取締事件,挾怨報復被告辛○○之情事發生。是以被告辛○○辯護人此部分辯護意旨,實無從認定寅○○有誣指或陷害被告辛○○收賄之動機存在,要難引為被告辛○○有利之認定。⒊被告辛○○辯護人雖提出內政部警政署91年7月23日警署教 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欲證明辛○○於91年7月8日到91年8月16日前往受訓,故不可能於此段時間收受賄賂乙節(見 本院卷五第331至334頁)。然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我有按月交付賄款給辛○○,沒有間斷,有時候打電話給他,當天給,也有辛○○打電話來要,有按月固定給,但忘記幾號,有可能打電話時他不方便,就會另外約定時間再給錢,早拿晚拿都有可能,看約定時間而定,我沒有印象有過辛○○因為受訓而沒有交付賄款的情形(見本院卷八第203頁反面至204、206頁反面至207頁)等語。而收受、交付賄款並無強制性,僅業者方即寅○○、卯○○○為避免其等所營酒店經營色情業務為警查獲,而有交付賄款之舉,依辛○○受訓期間僅1個月餘,先給或慢給,均不無可能,期間復 有星期假日,尚難認前開辛○○受訓資料可為其並未按月收受賄賂之有利認定。 ⒋辛○○擔任警察工作(其任職簡歷詳如【附表二】所示),如同前述三、㈣⒌癸○○、甲○○部分之說明,其係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所定義之公務員,亦為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具 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其身為警察人員,其所負責警勤區內有經營色情行業之妨害風化案件,本應依法予以取締,即便非其警勤區內所轄內有經營色情行業之妨害風化案件,亦應當本於偵查犯罪為全體警察人員之共同責任,不分界域,立即通知有關單位,相互協調聯繫予以支援。被告辛○○雖非被告寅○○、卯○○○所營酒店所屬轄區之管區警員,然警察非不可於警勤區外執行取締犯罪、維護社會治安、善良風俗之勤務,已如前述。況依卯○○○所述「當時巳○○告訴我與寅○○,員警辛○○是『一見鍾情』之管區警員,我與寅○○認為只要能夠協助『一見鍾情』酒店經營,不要被查緝即可,至於辛○○是否確實為立人派出所之管區警員,我與寅○○並沒有進一步確認。」「辛○○向我收受賄款期間,並沒有明白告訴我其在第二分局真正之職務,我與寅○○也不便進一步追問,只要『歡喜就好』酒店能順利經營,不被查緝即可,該段期間,『歡喜就好』酒店均順利經營。」(見99偵25406卷三第314、312、266頁)。是以,縱使辛○○於其收受賄賂期間,並非寅○○、卯○○○所營酒店之轄區警員,其仍屬對於各該酒店妨害風化等罪之犯行,具有調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亦即取締查緝各該酒店之妨害風化等犯行,係屬其執行職務範圍內之行為)。且警察人員之間,常有同學、同訓、輪調、共事之情形,是與業者方欲行賄打點之管區警察有人脈基礎,亦屬常見,縱非直屬管區,亦不至於妨礙「打通」、「打點」警方之工作,此由寅○○於原審及本院前述三、㈣⒌之供證述(見原審卷三第334頁、本 院卷八第243頁)可明。故被告辛○○辯稱被告寅○○、卯 ○○○所營【附表一】所示酒店皆非屬其警勤區範圍內,不在其職責查緝犯罪範圍內,寅○○、卯○○○等人不可能對其等行賄云云,均屬無據。 ㈥又如前述三、㈤關於癸○○、甲○○部分之說明,業者行賄之目的,即希望警方避免查緝、取締其等所營色情行業,方願意交付相當款項以資賄賂,此由寅○○、卯○○○一再證述:拿錢行賄辛○○之目的,就是要取代癸○○、甲○○,希望其能打點相關派出所、分局等相關人員,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寅○○、卯○○○等人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寅○○於原審、本院證稱:其出面談交付30萬元給辛○○,有請辛○○好好關照店一下、幫忙一下,辛○○點頭表示允諾(見原審卷三第121頁、本院卷八第243頁反面),其後並達成每月交付30萬元、40萬元等賄賂款項;而被告辛○○身為具有偵查犯罪、調查職務之警察,為其所明知,對於寅○○、卯○○○所共同經營酒店均有從事色情交易之妨害風化犯行,復經寅○○等人證述明確,誠如寅○○於原審所質疑,倘如被告辛○○所辯非管區,根本無法幫寅○○等人的忙,寅○○等人何故要一個月給警員3、40萬元 ,去捐孤兒院就好了(見原審卷三第334頁正反面),顯見 辛○○主觀上亦明知寅○○等人按月交付賄款目的即在於避免其等所營色情行業被警查緝,竟仍違背其職務應予查緝之行為,故意不予查緝,甚至通報臨檢、稽查事宜與寅○○等業者方知悉等積極包庇行為,益徵被告辛○○收受寅○○一方所交付之每月賄款,確實與被告辛○○違背職務行為彼此間具有對價關係,要無可疑。 ㈦被告辛○○明知被告寅○○、卯○○○共同經營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之色情行業,竟以不予取締之警察勤務違反,以職務上應作為而不作為,即以其未來具有義務違反性之職務行為為藉口,向業者寅○○、卯○○○顯示其可賄賂性,並收取其等按月交付之賄款,甚至通報警方稽查、臨檢等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與其等知悉,以包庇寅○○、卯○○○所營色情酒店;而業者寅○○等人按月行賄之目的,自係為請被告辛○○不要取締其等非法,讓其等所營酒店生意得以繼續營運;業者寅○○等人對於警察勤務職務行為之義務違反性,以及賄賂與其職務行為違反性之對價關係均應有認識;是被告辛○○有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之故意甚明。故本案被告辛○○有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之犯行,事證業臻明確,其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 五、【庚○○、乙○○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收受賄賂部分】 ㈠被告庚○○、乙○○向卯○○○、寅○○要求、期約,進而按月收受賄賂30萬元乙情,已經證人卯○○○、寅○○迭於調查站詢問、偵訊、原審或併於本院審理時均證述明確。茲摘要其等筆錄如下: ⒈卯○○○:(1)於99年9月16日偵訊及本院102年2月7日審理 時均具結證述:其於99年9月13日調查員詢問時所為陳述俱 屬實在(見99他5122卷一第95頁、本院卷八第220頁)。而 依其於該次調查員詢問時,證述:「我認識乙○○,約於91年1、2月間,我和我先生寅○○曾至綽號『堂哥』之未○○位於臺中縣大里市(現改制為臺中市大里區)之住處與乙○○見面,當時未○○介紹我和我先生寅○○與乙○○認識,當時庚○○也受邀在場,未○○告訴我們,乙○○係調查局人員,庚○○係警察人員,後來我先生寅○○因為身體患有高血壓、糖尿病,不便與外界應酬,將對外與各機關人員的接觸、聯繫工作交給我處理,其後我因洽請乙○○、庚○○協助處理有關綽號『葉子』巳○○兄妹向彰化縣警察局刑警隊檢舉寅○○涉及組織犯罪、流氓等不法案件,即與乙○○、庚○○有較多的聯繫及交往;其後,我才知道乙○○係任職於臺中縣調查站之人員;約隔1年多,庚○○曾到我位於 臺中市○○路000號的辦公室主動向我提起,他已調到臺中 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服務,我才知庚○○是第五分局的警察,又隔了2年多,庚○○復告訴我,他又調到臺中市警察局刑 警隊服務;我認識乙○○之後,雙方均無金錢借貸或投資等往來;我與庚○○自認識開始迄今,庚○○未曾向我、寅○○借錢,我與寅○○也未曾向庚○○借錢,雙方也沒有任何的投資等關係。」「約於93年6月間,我與寅○○獨資開設 之『歡喜就好』酒店開幕不久後,庚○○多次至臺中市漢口路之辦公室找我見面,庚○○向我表示,為避免被警察單位查緝不法,可由其出面向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及立人派出所警察人員打點、行賄,另外,為避免調查局單位對『歡喜就好』酒店查緝,可透過乙○○出面向調查局等單位打點、行賄,故我和寅○○每月必須固定支付一定金額的賄款,經我與庚○○多次協商後,庚○○同意我每月支付30萬元的賄款給庚○○及乙○○,由其等分別出面打點警察單位及調查單位方面人員,該30萬元賄款中的其中18萬元,交由庚○○負責打點、行賄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及立人派出所警察人員,而另外12萬元,則交由乙○○出面打點、行賄調查局、臺中縣市調查站等單位,且庚○○要求我在每月5日左右, 一次交付30萬元現金給他。93年6月起至96年6月間,我均有依照庚○○的要求,按月於5日前後支付30萬元的賄款給庚 ○○。」「93年6月至96年6月間,每月之5日前後,庚○○ 均會主動和我聯絡,並親自到我位於臺中市○○路000號5樓的辦公室,向我拿取30萬元的賄款,我均是以現金方式交付。至於乙○○則未曾到我辦公室向我拿取每月30萬元的賄款,其只是偶爾會到我辦公室和我聊天。」「我只知道庚○○會將其中12萬元分配給乙○○,至於庚○○係如何交付給乙○○,我則不敢過問,也不好意思向乙○○本人求證。」「『歡喜就好』酒店是我和寅○○獨資開設的,並無其他股東,所以我均未保留相關帳冊供股東查帳,通常我會以半個月為期,記錄酒店之收支帳款,查核無誤後,我即會銷毀相關帳冊資料;我每月交付給庚○○的30萬元賄款,我均無正式登錄在酒店或相關企業的帳冊當中,故無相關憑證可供參考;而每月支付30萬元賄款的資金來源,則均是從『歡喜就好』酒店的營業收入中勻支。」「93年6月間至96年6月間,乙○○從前述每月30萬元賄款中拿取12萬元,究竟係打點、行賄哪些調查單位或是哪些人員,乙○○均未告訴我,我也不敢過問。」「因為96年初我與寅○○便開始不信任庚○○,不願意再支付庚○○30萬元賄款,由其出面打點、行賄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之警察人員及調查單位人員,因此,我和寅○○才會另外找『盧哥』出面處理。」「我和寅○○停止按月支付30萬元賄款予庚○○做為打點賄款後,乙○○並未出面向我及寅○○要求交付每月12萬元之賄款。」「93年6月至96年6月間,我按月交付30萬元賄款予庚○○之合作期間,我經常委請庚○○運用警政電腦系統,代為查詢酒店小姐之前科、戶籍及失蹤人口等電腦資料,以過濾酒店小姐是否有吸毒、詐欺、失蹤人口等情形,再決定要不要聘僱或借錢給該名酒店小姐。」(見99他5122卷一第80頁反面至81、84頁正反面、87頁正反面)。(2)於99年10月1日偵訊時具結證述:其於99年9月30日調查員詢問時所為陳述 俱屬實在(見99他5122卷一第128、122頁)。而依其於該次調查員詢問時,證述:「印象中,我於93年間開始按月交付賄款30萬元給庚○○後,我為求自保,曾錄過一次我交付賄款給庚○○的對話錄音,該對話錄音帶目前可能存放在我個人彰化銀行中港分行(臺中市中港路及五權路口)的保險箱裡面,我願意帶同貴站人員到該行保險箱內取出相關錄音帶,提供給貴站及檢察官參考。」「(妳曾否提供電話予乙○○使用?期間為何?電話號碼為何?)有的,我約於95年間開始提供一支手機門號予乙○○使用,直至99年3月底左右 ,我才停止提供該手機門號予乙○○使用,我記得95年間,我係要求公司會計劉庭讌(原名:劉文燕)以其個人或其胞姐劉文環之名義到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手機門號予乙○○使用,我印象中,我提供予乙○○使用之手機門號為0000-0 00000,乙○○使用該手機門號期間所有電信費用都是由我負擔。」(見99他5122卷一第104頁反面、108頁)。(3)於99年10月1日偵訊時並另具結證稱:「庚○○說他拿到30萬元後,其中18萬元會拿去打點二分局及立人派出所警員,其中12萬元拿給乙○○處理調查單位的部分。」「(妳按月拿30萬元給庚○○,是否為了避免警調人員前往查緝『歡喜就好』酒店妨害風化的犯行?)是。」「(庚○○每月所拿到的30萬元,如何轉交乙○○?)我不清楚。」「(是否清楚庚○○、乙○○實際上如何打點相關警調單位?)不清楚,我就是信任他們,也不好意思多問。」「(妳按月付30萬元給庚○○的期間,是否有被警調人員查獲過妨害風化?)沒有。」「(93年6月至96年6月間,按月交付30萬元賄款予庚○○期間,是否常請庚○○幫妳查詢酒店小姐之前科、戶籍、失蹤人口等電腦資料?)有。」「(妳是否有提供手機門號0000000000給乙○○使用?)有,時間大約是95 年 間,一直到99年3月左右為止,當初是京翔旅行社會計劉庭 讌以他個人或他姊姊劉文環的名義申辦的,這是因為乙○○提出要求,方便我們跟他聯絡事情,電話費都是由我來支付。」「(是否承認犯行賄罪及妨害風化罪?)承認。」(見99他5122卷一第123、124、126至128頁)。(4)於99年10 月20日偵訊時具結證述,其於99年10月14日調查員詢問時所為陳述俱屬實在(見99他5122卷一第246頁)。而依其於99年 10月14日調查員詢問時,證述:「自93年6月間起,庚○○ 、乙○○按月向我收取30萬元賄款時,我即與庚○○約定,請其日後協助查詢新進酒店小姐及酒店客人之前科、失蹤人口、通緝、車籍、戶籍等資料,庚○○答應我所求,便自93年6月起,至96年4、5月間止,庚○○均配合我的要求,替 我查詢前述資料,也未要求我額外支付查詢的賄款。平時我除以簡訊告訴庚○○需查詢之對象資料外,另外,庚○○會經常到我『京翔旅行社』5樓辦公室找我,我便將事先寫好 需查詢之對象資料交給庚○○,庚○○再以電話或簡訊方式向我回報。」「庚○○均會於每月5日前後,主動前來我臺 中市○○路0段000號5樓辦公室,向我拿取30萬元賄款,我 均以現金交付給庚○○,再由庚○○將其中12萬元分配給乙○○。」(見99他5122卷一第196頁正反面、198頁反面)。(5)於99年10月20日偵訊時並具結證稱:「(95年9月7日23 時1分許、23時3分許之簡訊內容,95年9月9日1時37分許與 庚○○通話監聽譯文、同日1時40分許之簡訊所陳述之內容 ,是否屬實?)屬實,當時是林桂朱本人把小姐的身分證號碼傳給我,我再傳給庚○○,請他幫我查詢小姐有無前科及是否為失蹤人口等資料,後來庚○○打電話告訴我查詢結果,我再傳簡訊給林桂朱。」「(妳就95年10月20日16時23分許、..與庚○○通話之監聽譯文,..就監聽譯文所陳述之內容,是否屬實?)屬實,就是請庚○○幫我查那些小姐有無前科及是否為失蹤人口等資料。」「(妳就95年11月25日7 時2分許、...與庚○○通話之監聽譯文所陳述之內容,是否屬實?)屬實,就是請庚○○幫我查那2位小姐及那輛車的 資料。」(見99他512 2卷一第250至251頁)。(6)於99年10月2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庚○○每個月向妳拿取賄款30萬元之前,是否都會先打電話跟妳聯繫?)他大部分都是直接到漢口路4段198號5樓的辦公室找我拿錢,很少事先電話 聯絡,除非他過去之後找不到我,才會先打電話。我通常是每月5日之前會把30萬元拿給他。」(見99他5122卷二第47 、48頁)。(7)於99年11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述,其於99年 11月9日調查員詢問時所為陳述俱屬實在(見99偵25406卷一第186、18 4頁)。而依其於99年11月9日調查員詢問時,證述:「(提示:99年5月27日刑案資料作業集中查詢等報表 —臺中市第五分局北屯所列印共18頁,所示刑案資料查詢報表來源為何?)該刑案資料查詢報表係今日我本人主動帶同貴局人員至我本人住所即臺中市○○○路000號18樓之7取出,我願意主動提供貴站人員參考並扣押。」「(同前提示)該18頁刑案資料查詢報表內列記查詢鄭焜年、陳美玉等48人之前科、通緝及失蹤人口等警政電腦查詢資料明細,該等資料來源為何?是否為妳本人持有?用途為何?)所示刑案資料查詢報表共18頁是我本人持用無誤,93年5月間,所示資 料是我委請當時擔任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之員警庚○○,協助查詢我和寅○○當時經營酒店所僱用之所有員工共48人關於前科、通緝及失蹤人口等相關紀錄所得文件,我記得我當時先將公司員工身分證字號明細交予庚○○,再由庚○○查詢該等員工之前科、通緝及失蹤人口等資料,庚○○查詢完畢後,直接將查詢結果的電腦報表列印出來交給我本人收執,我再持該等資料用以稽核所有員工的背景,庚○○將該等資料交給我以後,我即順手帶回家核對員工名冊存放迄今。」「我現在可以確定『歡喜就好』酒店(址設:臺中市北區○○路000號)係於91年6月9日重建完成新開 幕,而庚○○和乙○○亦確實是自91年6月起取代癸○○及 甲○○之角色,按月向我本人收取30萬元之賄款,用以打點警察單位和調查單位人員。我只記得『歡喜就好』酒店新開幕的時候,庚○○和乙○○就開始向我和寅○○按月收取30萬元賄款,我於99年9月13日調查筆錄第9頁所稱,自93年6 月起其等2人才向我收賄的說法應是我記錯『歡喜就好』酒 店開幕的時間,林桂朱之說法才是正確的,因此,庚○○和乙○○應係自91年6月至96年6月止按月向我收取30萬元的賄款,時間長達5年左右。」「庚○○及乙○○均知悉我與寅 ○○係以脫衣陪酒、猥褻行為或進行性交易等方式經營『歡喜就好』酒店,因為未○○、庚○○和乙○○等人協助我和寅○○處理遭彰化縣警察局刑警隊偵辦等案件後,未○○、庚○○和乙○○等人曾偕同友人到我和寅○○開設之『歡喜就好』酒店消費,另外,我和寅○○之前也曾告知庚○○、乙○○,我們的酒店係以小姐脫衣陪酒、猥褻行為或進行性交易等方式經營,所以,我和寅○○才會洽請庚○○和乙○○行賄、打點警察單位和調查單位人員,而庚○○和乙○○等人一定知悉我和寅○○係以脫衣陪酒、猥褻行為或進行性交易等方式經營『歡喜就好』酒店。」「(前述妳與寅○○自91年6月起,按月交付賄款30萬元予庚○○及乙○○,用 以打點酒店轄區警察單位及調查單位人員,為何妳與寅○○同時期還需另外交付高達40萬元賄款予辛○○,用以打點、行賄第二分局及立人派出所員警?)由於我和寅○○考量到『歡喜就好』酒店已花費鉅資新建裝潢,希望能夠順利經營不被司法單位查緝,因而採取雙重路線,一方面交付賄款予庚○○及乙○○,打點行賄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之警察人員及調查局調查單位人員,另一方面再透過辛○○打點、行賄第二分局及立人派出所員警。」「之前我的供述中有些許時間上的錯置,我誤將『歡喜就好』酒店的開幕時間記成93年6月間,實際上『歡喜就好』酒店係91年6月9日即開幕 ,所以91年6月間我們在立人派出所轄區只有經營一家『歡 喜就好』酒店,而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一見鍾 情』酒店在『歡喜就好』酒店開幕後就結束營業。」「(前述辛○○按月向妳及寅○○收受40萬元賄款期間,其曾否協助妳查詢酒店小姐、客人及員工等前科、通緝、失蹤人口或車籍等公務資料?辛○○曾否通報妳警察臨檢或查緝色情酒店等相關訊息?)由於當時我均是透過員警庚○○協助查詢酒店小姐、客人及員工等前科、通緝、失蹤人口或車籍等公務資料,因此,不需要再請辛○○協助查詢,但是辛○○平時每月均會提供我有關立人派出所或第二分局實施擴大臨檢之臨檢表等,內容告知警方實施臨檢酒店之日期及時間,以便我事先因應。」(見99偵25406卷一第119至120、122頁反面)。(8)於99年11月15日偵訊時,並具結證稱:「(提示 扣案的刑案資作業集中查詢報表18張,這18張報表是否妳主動交給調查官查扣?)是。是庚○○提供,提供時間是93年5月間,是我請他幫忙查詢酒店員工的前科、通緝等資料, 他拿到○○路000號的『歡喜就好』酒店給我。」「(○○ 路000號的『歡喜就好』酒店是93年6月間開始營運或91年6 月間?)是91年6月間開始營運,之前記錯日期了,當時有 以邱水福的名義登記為負責人。實際開始營運時間是91年6 月間,我知道是91年6月9日開幕。」「(乙○○、庚○○向妳收取賄賂的時間?)是從91年6月間開始,之前會講93年6月間是記錯『歡喜就好』酒店開幕的時間,行賄他們的方式與金額就跟我以前所說的一樣,只是時間是從91年6月間開 始。」「庚○○與乙○○都知道我所經營的『一見鍾情』、『給我感覺』等酒店,也是有坐檯小姐脫衣陪酒與男客從事猥褻行為的情形,乙○○與未○○等人有來消費過,庚○○我也有告訴他。」(見99偵25406卷一第184至186頁)。(9)於100年2月1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關於每月行賄庚○○、乙○○3O萬元的時間,是否自91年6月間開始?)是,這 件事情於『歡喜就好』酒店營業之前,就已經談妥了,於91年6月5日開始還沒開幕前,應該就已經給庚○○30萬元,共中12萬元是要給乙○○打點調查單位的人,其中18萬元是要給庚○○打點二分局及立人所的人。」(見99偵25406卷四 第115、114頁)。(10)於原審100年5月23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歡喜就好」酒店是在91年6月9日開幕,不是93年6月份 ,在調查局第一次筆錄我記錯年份,當時只知道乙○○在調查站服務,何單位我不知道;從91年6月份開始,庚○○、 乙○○每月向我拿30萬元直到96年5月份為止;因為在91年 間寅○○被提報流氓,未○○說乙○○可以幫忙擺平,乙○○帶我們去認識彰化八卦山的同事,就說要用800萬元擺平 此事,800萬元是交給未○○,未○○說他有轉交乙○○, 所以我與寅○○認為乙○○與庚○○有能力幫我們處理這些事情;之前在調查站所述有錄下庚○○的對話,但查證後沒有放在彰化銀行保險箱內,可能放在辦公室已經丟掉了;之所以沒有去查證乙○○與庚○○的服務單位,是因為朋友未○○已經告訴我們他們2人在做什麼工作,我們覺得可以信 任,就沒有去查;但賄款30萬元都是在○○路0段000號或 202號5樓辦公室內,交給庚○○,沒有交給乙○○,交錢時有時陳木桂在,有時候黃奕超在,大概各約2、3次,我也沒有向庚○○查證其有無轉交乙○○,但庚○○說他每月交給乙○○12萬元;每月交付之賄款都是來自酒店營業收入,91年6月份位在大雅路的「歡喜就好」酒店營業後,乙○○有 到過該酒店,好像是跟未○○一起去,當時我不在場,是酒店員工講的,該次有無脫衣陪酒我忘記了;(92年..寅○○又再度被提報流氓需要錢擺平?)有,但我忘記是幾年,是庚○○跟我說的,後來我就拿300萬元出來給庚○○擺平, 我們也有懷疑過他們是否藉故要錢,但沒有去問乙○○,也沒去查證,之後我們還是繼續交付賄款,因為當時怕得罪他們,如果沒有繼續行賄,我們的店就無法經營;依我當時認知,乙○○、庚○○應該都有取締「歡喜就好」酒店脫衣陪酒的權限,所以我才繼續送錢,因為未○○介紹認識時,說他們一個在調查局,一個是派出所員警,他們兩個關係不錯、能力不錯,可以幫我們處理事情,未○○這樣說我就相信,但我個人沒向乙○○與庚○○查證過;91年6月到92年11 月這段期間我們同時進行兩邊行賄,辛○○部分40萬元(應區分91年6月至8月止、每月30萬元,91年9月至92年11月止 、每月40萬元)、乙○○與庚○○30萬元,重複行賄目的在買雙重保險,以避免「歡喜就好」酒店被查緝,後來覺得太貴無法支付,所以開始拒絕辛○○這邊,改由乙○○、庚○○這邊接手,一直行賄乙○○、庚○○部分到96年5月份為 止;我們夫妻與乙○○認識後,乙○○有要我們不要再做酒店,大部分是對我說的,當時乙○○應該知道「歡喜就好」酒店的經營性質為脫衣陪酒,因為乙○○有對我說過「你們酒店做得這麼衝、這麼辣」,希望我們可以不要再繼續做酒店,乙○○也有關心酒店營運的情形,會問我店裡生意好不好;「歡喜就好」酒店何時開始有警員站崗我忘記了,但大概95年間我有拜託乙○○幫忙擺平這件案子,因為我認為他關係應該不錯,在電話譯文內,我有要求乙○○擺平立人派出所所長吳清和,我的直覺是乙○○是調查站的,應該可以去跟他們溝通一下看可不可以站遠一點,立人派出所有站一陣子,後來就沒有了,但我沒有注意是不是在講完電話之後,但乙○○有跟我說他有去關心過;乙○○沒有很明確地跟我講,他有能力去擺平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不要去臨檢的事,他只有說接觸看看而已,並沒有說他一定能擺平;我與寅○○所經營的酒店或公司都沒有積欠乙○○、庚○○任何欠款;我在調查站、偵查及準備程序所述均實在,在偵查中提到我於95年間有辦手機給乙○○使用,直到99年3月底, 這段期間電話費用都是由我負擔,都是實在的,當初乙○○有在幫我們處理事情,我覺得有需要幫他申請電話、付電話費的需要,乙○○有跟我說他需要電話,本來想用我的名義去辦,但乙○○說不要,要用旁邊的人名義去辦,這應該是要規避電話監聽(被告乙○○100年5月23日審理時,於訊問證人完畢後供述:電話是他們買來送我的,原因是網內互打不用錢,這電話我有拿去辦案,超過的電話費,我有付錢給她〈見原審卷三第80頁〉);91年6月9日開幕的「歡喜就好」酒店是屬於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轄區,庚○○沒有在立人派出所服務過,但有無在二分局我不知道,除擴大臨檢外,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其他單位的人也會來取締,在調查通緝犯及查失蹤人口時,其他單位的人就會來取締,我所經營的酒店,轄區以外的員警或其他單位,我們也會去行賄,只要在二分局或五分局轄區內的店還有在營業,我們還是會去行賄;我所記得「歡喜就好」酒店是從93年6月開始,但 後來調查官幫我查詢稅捐處紀錄,我從91年3、4月就已經登記,所以可以確定是從91年6月份開始營業;我們公司每天 都會結帳,但沒有記帳,只會留下小姐領薪水的帳;我交錢30萬元給庚○○,庚○○說總額是30萬元,12萬元拿給乙○○,18萬元自己拿,但我沒有詢問或追蹤每一分局有幾個人分,也沒追蹤調查站拿給何人,都是基於信任;送出30萬元後,前面都沒有來站崗,95年以後才有來站崗,我們直覺就是他們有去處理;方才所述91年處理流氓之事,庚○○也有幫忙,那時候庚○○都與乙○○一起比較多,我知道他們兩個人有搭配在幫我們處理事情,我們私底下有談論彰化縣流氓案要如何處理,庚○○都有在場,後來30萬元由庚○○跟我談,所以我才會交給庚○○;我交付30萬元給庚○○時,黃奕超有看過,但他不知道用途為何;在我經營酒店期間,市政府警察局總局的人、當地派出所都有來臨檢,但沒有調查站人員來臨檢過(見原審卷三第62頁反面至85頁)。(11)於本院102年2月7日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我們有提供電話給乙○○及庚○○使用,因為乙○○與庚○○有在幫我們做事情,但庚○○好像用沒多久後就沒再使用了,我們交錢都是交給庚○○,乙○○只是會用我們給他的電話來關心我們,乙○○的意思是,用他的電話比較敏感,需要我們請一支給他使用;我們交30萬元給庚○○、乙○○,行賄目的當然是希望我們的店能夠平安,不要出事情,不要有警察,不要有人來囉唆等語(見本院卷八第221至222、224頁反面) 。 ⒉寅○○:(1)於99年9月10日偵訊、本院102年2月7日審理時 具結證述:其於99年9月10日調查員詢問時所為陳述俱屬實 在(見99他5122卷一第73頁、本院卷八第243頁)。而依其 於該次調查員詢問時,證述:「約在90年間,我與綽號『葉子』之葉姓兄妹發生經營酒店的糾紛,葉姓兄妹曾找離職的酒店員工向彰化縣警察局刑警隊檢舉我本人涉及流氓等不法的情事,我為了擺平此事,透過員工林木桂的介紹,認識綽號『阿堂』的男子(詳細姓名我不清楚),『阿堂』與我見面時又向我表示,為了替我擺平這件事,需再介紹任職於調查局的乙○○給我認識,我告訴乙○○,希望其可以協助我解決葉姓兄妹栽贓我本人的不法情事,乙○○即再介紹任職於臺中市警察局某分局之警察庚○○給我認識,我與庚○○才因此認識彼此。」「我均找太太卯○○○出面處理與公務機關人員接洽、聯繫等事宜,所以,其後反而是我太太卯○○○與庚○○的接觸較為頻繁。」「庚○○多次找我太太卯○○○,藉口臺中市警察局、轄區二分局將對臺中市的酒店,包括我所經營的『歡喜就好』酒店進行查緝,要我太太支付賄款予庚○○,由庚○○去打點、處理,不要讓警察單位『囉唆』;另外,庚○○也多次透過我太太卯○○○約我見面、泡茶,我與庚○○見面時,庚○○便故意告訴我,現在臺中市警察局正對臺中市轄內酒店加強查緝不法,要我多注意,避免遭警察單位查緝,我便知悉庚○○又要藉此理由向我要求賄款,我本人很不喜歡與庚○○接觸,所以後續支付賄款等事宜,我均交由我太太卯○○○出面與庚○○洽商處理,我可以確定庚○○有向我太太卯○○○拿取賄款,但是關於支付賄款的時間、地點、方式及金額必須問我太太卯○○○才清楚。」(見99他5122卷一第69至70、72頁)。(2) 於99年10月28日偵訊時具結證述:其於99年10月28日調查員詢問時所為陳述俱屬實在(見99他5122卷二第239、236頁)。而依其於該次調查員詢問時,證述:「約於93年至96年間,庚○○均會按月向我太太卯○○○索取賄款,打點相關警察單位,該等行賄之聯繫及交付賄款都是由我太太與庚○○聯絡,所以詳細支付賄款的金額及行賄期間要問我太太才清楚,另外也是因為我對庚○○及乙○○等人前述藉臺中縣警調單位調查我涉及組織犯罪及流氓的案件向我勒索,我對庚○○及乙○○很不滿,我不願意和他們見面,才會都是由我太太和他們聯絡,我太太卯○○○確實在93年到96年間按月支付賄款給庚○○等人。」「庚○○於93年至96年間按月向我太太收受賄款,沒有其他人員與我們接洽,都是庚○○負責聯繫及收取賄款。」「庚○○於93年至96年間按月向我太太收受賄款,資金來源都是公司自有資金,係以公司預備金方式提領準備約100萬元放在公司的保險箱內備用,該按月 的賄款就是從公司保險箱內拿出,並由我太太卯○○○交付給庚○○。」「我太太在93年至96年間按月交付賄款給庚○○期間,確實常常請庚○○幫忙查詢至本公司應徵酒店小姐之人員,有無前科、是否為失蹤人口等資料,過濾來應徵酒店小姐的人員有沒有吸毒、失蹤及詐欺等前科,再決定要不要聘僱或借錢給他們。」「庚○○大多是以口頭告知或電話聯絡方式,將前來本公司應徵酒店小姐之人員的前科、戶籍、失蹤人口等查詢資料,告知我太太卯○○○。」「(另外有無其他人員向你透露遭到調查人口販運及組織犯罪的情形?)約於99年8月初,乙○○曾經主動打電話給我的員工『 黃先生』(名不詳,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依其 於原審具結證述:該名「黃先生」即為黃奕超,見原審卷三第128頁反面),並向他表示前述我遭臺中市警察局調查人 口販運及組織犯罪,乙○○並表示要我暫避風頭至99年9月 15日的掃蕩色情專案結束,『黃先生』均有向我轉告。」(見99他5122卷二第226頁正反面、227頁反面至228頁)。(3)於99年10月28日偵訊時並另具結證稱:「(93年6月間至96 年約5、6月間,..是否按月拿錢行賄庚○○與乙○○?)有,但他們都是找卯○○○拿錢,金額我不清楚,但我確定他們有向我太太拿錢,因為我太太有向我提過,我太太說都是庚○○來向她拿錢。」「(你們夫妻是否也有請庚○○幫你們查詢新進小姐的前科等個人資料?)有,我太太都會請他幫忙查詢,有好幾次了。」(見99他5122卷二第237頁)。 (4) 於99年12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述:其於99年12月14日調查員詢問時所為陳述俱屬實在(見99偵25406卷二第215、213頁)。而依其於該次調查員詢問時,證述:「(卯○○○ 與你寅○○自91年6月起,按月交付賄款30萬元予庚○○及 乙○○,用以打點..,為何你與卯○○○同時期還需另外交付高達40萬元賄款予辛○○,用以打點、行賄..)91年6月 我花費鉅資於臺中市○○路000號重新裝潢『歡喜就好』酒 店並重新開幕,希望能夠順利經營不被司法單位查緝,因而採取雙重路線,比較安心,一方面交付30萬元賄款予庚○○及乙○○,用以打點行賄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之警察人員及調查局調查單位人員,另一方面再透過辛○○打點、行賄較基層之第二分局及立人派出所所長、管區警員及其他員警。」(見99偵25406卷二第181頁反面至182頁)。(5)於99年12月15日偵訊時並另具結證述:「(之前所說關於拿錢行賄庚○○、乙○○的情節是否都屬實?)屬實。」(見99偵25406卷二第215頁)。(6)於100年2月18日偵訊時具結證述 ,其於100年2月15日調查員詢問時所為陳述俱屬實在(見99偵25406卷四第111頁)。而依其於該次調查員詢問時,證述:「我與卯○○○長期按月支付30萬元賄款予庚○○及乙○○,用以打點行賄警察、調查站人員,是期望讓我所經營的酒店能夠順利經營,確實包括大雅路之『歡喜就好』酒店及文心路之『春夏秋冬』酒店。」(見99偵25406卷四第85頁 )。(7)於100年2月18日偵訊時並另具結證稱:「(你們從85年到99年8月間被查獲為止,是否都以經營色情KTV酒店為 業?)是,脫衣陪酒都有。」(見99偵254 06卷四第111、110頁)。(8)於原審100年5月24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於91 年1、2月左右認識被告乙○○,透過我員工陳木桂介紹認識未○○,再由未○○介紹認識乙○○,我於85年到91年間與辰○○、巳○○合作,癸○○跟葉氏兄妹比較熟,利用一些離職員工陷害我,我才知道原來是癸○○去彰化縣刑警隊陷害我,擺平經過就是乙○○跟我、卯○○○去彰化八卦山調查站找林吉村幫忙,去瞭解整個過程,後來乙○○告訴我已經擺平好了,因為此事我記得我交付250萬元、500萬元、250萬元,我記得是花了1千萬元擺平這起流氓案件,前面250 萬元遭未○○挪用,但未○○卻說只有200萬元,錢就是經 由未○○轉交被告乙○○,但我沒有進行查證,我只有相信未○○,因為他可以代表被告乙○○;我花完1千萬元才擺 平此事,隔年又要再辦一次(指92年間庚○○對我表示我又被提報流氓管訓乙事),當時庚○○說是乙○○要他來講我案件的,庚○○叫我拿錢出來解決,我當然對他說此話感覺很生氣,每年都在辦我流氓,後來就由我太太卯○○○去跟他談,之後卯○○○告訴我「人家開口就給人家...,假設 今天沒有這件事情,人家開口要300萬元,如果不給他,他 也一定會搞出事情來,那我們不就很倒楣,上次的1千萬元 不就白花了」,後來我決定給庚○○300萬元,目的就是花 錢消災,其實我也知道這件事情是假的,我也沒有那麼笨,我也有透過警方友人去瞭解,但我知道沒有用,這是在我太太付錢之後才去查的,這是約在92年4、5月間發生之事,之後就由卯○○○與他們接觸,我跟乙○○很少見面;未○○只有幫忙我們處理彰化刑警隊的流氓案件,並沒有說乙○○要負責幫我處理公關的事情;卯○○○所述91年6月到92年 11月進行雙軌行賄一定有的,不可能這個人斷了之後才去找其他人,這會來不及;「歡喜就好」酒店是從91年6月9日開幕一直營業到99年,沒有裝潢,我經營「歡喜就好」酒店期間,每個月淨賺幾百萬元,有時候扣掉開銷可以賺幾百萬元,有時候扣掉開銷還要倒貼幾百萬元,酒店沒有固定獲利,這要看客人及小姐的數量;我只能確認卯○○○每個月給庚○○、乙○○30萬元,至於誰給18萬元、誰給12萬元,是卯○○○跟我講我才知道,因為錢是卯○○○在管,卯○○○有說乙○○拿12萬元打點臺中縣市調查站,庚○○拿18萬元去打點警察局,但我們夫妻從來不查證;我並不瞭解調查站的調查官有無查緝脫衣陪酒的職權,但一般調查站不會去查酒店,刑事組查酒店就會被笑了,他們是辦大案件,(既然十多年調查站人員都沒查緝過,為何你相信卯○○○所述每個月交付12萬元打點調查站人員?)花錢消災,...但我並 沒有去求證,..他有沒有去打點,我也不知道,事實是他有拿錢,但以庚○○與乙○○來講的話,乙○○事實上對我們算是蠻不錯的,我比較不能諒解庚○○,因為乙○○聊天時有叫我們夫妻要轉行,也會關心我們人身安全,所以我對乙○○印象比較好,但乙○○不是叫我把酒店關掉,是叫我說看有什麼可以投資的正當行業,多投資一些;雖然我認為調查站不會查緝酒店,但給乙○○行賄12萬元,我認為乙○○一定可以幫得上忙,因為他是在調查站,在我們業者的態度是調查站大過警察局,警察怕調查員,如果有他幫忙的話,庚○○應該會更順利,因為庚○○是負責警察局的,乙○○可以幫忙庚○○,兩人比較好推動行賄的工作;我剛才所說行賄款項,是包括「春夏秋冬」與「歡喜就好」2家酒店, 賄款部分就由拿錢的人去處理打點,不是我們業者指定,但我們心裡很明白,拿錢去也辦不了事,但還是要給錢,我當時想法是如此,我是有跟卯○○○講白了,卯○○○想說30萬元拿了也沒有功效,但又不能不給,所以乾脆再找另外一線的人繼續打點,所以可能有法官所講的重疊行賄的問題;我認識乙○○後,他有無到「歡喜就好」、「春夏秋冬」酒店消費過,我自己沒看到,但我太太部分我不知道;我從來沒有想要設計、陷害乙○○、庚○○,我在調查站、偵查及準備程序所述均實在,至於開始行賄乙○○、庚○○的時間為91年6月還是93年6月份,我只能回答我記不得了;我每月交付庚○○30萬元,目的在打點,談論過程由卯○○○與庚○○談,時間應該是在91年6月9日「歡喜就好」酒店開幕以後的事,至於打點哪些單位這要問卯○○○,之後卯○○○只有告訴我拿多少錢給她去打點,沒有告訴我要打點哪些單位;我並不知道酒店當地分局或臺中市警察局,在查緝酒店時其內部臨檢點的選擇及相關程序為何;我方才說對庚○○比較不能諒解的原因,是因為庚○○朋友曾告訴我,庚○○要找外面兄弟綁架我,來筆大的,所以才與庚○○有隔閡;(你剛才回答說你心裡也很清楚,每月拿去這些錢也辦不了事情,..為何還要給錢?)我們寧可得罪神,也不想得罪鬼,今天他來開口,我拒絕他,下次來搞我的人就是他;卯○○○那邊應該有庚○○拿錢的錄影帶,庚○○也很緊張地去找過黃奕超、林桂朱要放在銀行保險箱內的錄影帶,該錄影帶的事是本案之前卯○○○就告訴我的,但她沒有告訴我錄影帶內容為何,但剛好與庚○○去向黃奕超要錄影帶此事相符,我知道才講出來,而錄製錄影帶的目的,同樣在自保而已;除了給庚○○、乙○○30萬元打點費外,他們2人並沒 有任何人情義理要報答我,給錢打點目的在於希望幫助我們所經營的酒店不要被查緝;認識庚○○應該是在90年12月,91年1月間我們開始去找未○○,庚○○是乙○○介紹認識 的;我在調查站、偵訊、準備程序所述均實在(見原審卷三第124至137頁)。 ⒊「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告訴人之指陳,難免故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予渲染之可能;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132號判決意旨參照);「按供述證據,前後雖稍有參差或互相矛盾,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證據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從而供述證據之一部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亦非證據法則所不許。」(同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288號判決意旨參照)。稽之卯 ○○○、寅○○就其等因彰化縣流氓案件,亟需擺平,如何經由林木桂,認識未○○,再經由未○○而認識乙○○、庚○○,後庚○○要求、期約、交付賄賂與乙○○、庚○○收受等主要構成要件該當事實均始終如一。雖卯○○○就其等交付賄賂與庚○○、乙○○時間,一度供稱93年6月,寅○ ○則稱應該是93年6月或稱不記得了。此部分或因卯○○○ 、寅○○均於99年8月21日被查獲後所製作,距離其等行賄 庚○○、乙○○時間91年6月起已經過8年之久,始於嗣後調查員查知【附表一】編號十二「歡喜就好」酒店係於91年3 月4日核准設立登記,同年7月29日異動,卯○○○始回憶應係於91年6月9日開幕,且自開幕後並無因裝潢而停止營業之情形,自應以卯○○○所述輔以有客觀之「歡喜就好」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見99偵25406卷一第143 頁)為佐,而堪採信。此外,除卯○○○與寅○○就開始行賄庚○○、乙○○之時間記憶有所差異外,其餘指證庚○○、乙○○2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主要構成要件事實均 無二致,要難認其等所為指述有何不足採之處。至於卯○○○雖證述其交付款項與庚○○時,黃奕超、陳木桂均有在場,各2、3次,然均經黃奕超、陳木桂否認此節(見原審卷三第17 6、209頁),惟依卯○○○上開僅述及黃奕超、陳木 桂各在場2、3次,並未提及黃奕超、陳木桂在場做何事、是否親眼目睹其交錢與庚○○等情節,遑論卯○○○於原審業已證稱黃奕超雖在場看過,但他不知用途為何。是以,黃奕超、陳木桂既均非當事人,對於事不關己之情節未予記憶,因而與卯○○○為不同之供述,不難想見,自不能以黃奕超與陳木桂前開證詞與卯○○○所述之不一致,遽行全盤推翻其所為之證述。 ⒋至卯○○○或寅○○於本院102年2月7日審理時,對於被告 乙○○辯護人所提示之逐字譯文及所詰問之問題,時有證稱:我忘記了,我不記得了,沒有印象,想不起來等語。然觀無論係被告乙○○之辯護人或甲○○之辯護人所提出之卯○○○、寅○○、巳○○或林桂朱等人於調查站詢問筆錄之逐字譯文,頁數眾多,且因為「逐字」翻譯之故,篇幅甚巨,針對一個問題之詢答內容亦有長達數頁或十餘頁者,若非自頭至尾從頭閱覽仔細閱讀或朗讀出聲,實難理解其中單一詢答內容,此由卯○○○屢屢證稱「可是這個根本就不是我們當時製作的筆錄」(見本院卷八第212頁)、「我不知道你 這個是哪裡來的」(見本院卷八第217頁反面)、「因為它 這個是直接都用跳的,我真的是不知道它到底在(未說完)」(見本院卷八第218頁),及寅○○證述:「這一句話的 意思我就不知道」、「他一下子怎麼跳到這裡來是什麼意思」(見本院卷八第236頁反面)等語可明。且「逐字譯文」 亦與一般人閱讀完整段落之通常習慣有違,自不能以卯○○○或寅○○於本院審理時,對辯護人提示其等於調查站「逐字譯文」內容無法回憶,而認其等調查站供述係出於杜撰或來自他人之誘導。況且,於檢察官、辯護人交互詰問後,經本院再提示卷附其等調查站筆錄,並交付閱覽後,卯○○○與寅○○始均證稱:這才是其等於調查站所製作之筆錄,調查員均提示讓其等閱覽後才簽名,均為其等自由意識而為製作等語(見本院卷八第220、243頁)。是以,被告乙○○之辯護人認卯○○○、寅○○於上開調查站筆錄均非本於其等自由意識而為陳述、來自他人誘導云云,尚非可取。 ㈡被告卯○○○、寅○○所述行賄被告乙○○、庚○○期間,被告乙○○、庚○○2人時常關心其等所營「歡喜就好」酒 店營運情形、警方站崗及臨檢情形,亦有【附證三】所示各該通譯文可證。 ⒈茲摘要並析述如下: (1)【附證三】編號1、2之通話內容(均95年9月4日): ①庚○○要卯○○○轉告寅○○稱有急事,一定要到辦公室等其,庚○○表示當日下午5點半過去卯○○○與寅○○ 辦公室等語,卯○○○表示好,並轉告寅○○上情。 ②經核與卯○○○證述:「95年9月4日17時40分許,庚○○確實依約定到我位於臺中市○○路0段000號5樓辦公室與 我及寅○○見面,我知道庚○○是藉有急事為由,順便來向我們拿取9月份每月30萬元的賄款,因此,當時我便從 辦公室內之保險箱拿出30萬元現金,直接全數交給庚○○收執。」(見99他5122卷一第246、194頁反面)、「當天通完話後,他有到○○路0段000號5樓的辦公室跟我與寅 ○○碰面,我有拿30萬元賄款給他。」(見99他5122卷一第250頁)等內容大致相符。 (2)【附證三】編號7、8之通話內容(均95年9月6日): ①寅○○傳簡訊與卯○○○告知「局長帶隊..」,寅○○並質疑「怎麼會是分局長帶隊」、「不正常」、「照理講分局長應該大哥會向我們說一下」、「所以我一向不相信他拿處理那個,都是被他額外拿去了啦」,卯○○○並表示「所以他們講的話,我們只聽一半而已」、「我向他說你的意思傾向不要,我就向他說不好賺啊,我就哀給他聽,最後他就不敢再講了」、「他意思在我們未發覺前能再拿最後一次,這怎麼有人會嫌,一定是越多越好」等語。 ②經核與卯○○○證述:「我與寅○○該等對話主要意思為,寅○○質疑我們已經透過『大哥』即乙○○特別行賄、打點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分局長,照理說,該分局長帶隊臨檢『歡喜就好』酒店前,『大哥』即乙○○應該會事先向我們通報,我和我先生寅○○均認為,乙○○所拿要去行賄、打點第二分局分局長之賄款,並未實際打點分局長,而是被乙○○私吞。」(見99他5122卷一第246、194頁反面至195頁反面)、「我是跟寅○○說二分局分局長 帶隊至『歡喜就好』酒店臨檢,刁難門鎖的事情,我們所說的『大哥』是指乙○○,他之前有說會去打點分局長,是庚○○說乙○○可以直接行賄分局長。」(見99他5122卷一第250頁)等內容大致相符。 (3)【附證三】編號9之通話內容(95年9月17日): ①乙○○主動電詢關心卯○○○最近酒店之站崗情況、有無照上次所述進行、其昨天也看到警員在電動玩具及釣蝦場前面站崗、經營有無虧損等情,並於卯○○○抱怨因為路邊那些人的因素,客人流失速度較快,酒店經營受影響,並有虧損、一星期佔一半等語後,乙○○對其表示「靠夭,沒事在那邊衝來衝去到底在衝幹嘛!」並表示會請「少年仔」再與其聯絡等情。 ②核與卯○○○證述:「該通電話的主要內容是,乙○○詢問我『歡喜就好』酒店最近有沒有遭警察臨檢,我告知乙○○,『歡喜酒店』最近雖未被臨檢,但是立人派出所會於每個週五、週六在『歡喜就好』酒店附近執行路檢、站崗,另外,我在該通電話中也有向乙○○提到,『路邊那些人』即是指警察站崗,對本店景氣影響很大,客人流失很快,回客率速度變慢,已經直接影響到公司的營業狀況,而且有時候立人派出所一星期在本公司附近執行路檢、站崗的天數甚至超過4天,乙○○告訴我,他會考慮看看 怎麼解決此事,再請綽號『少年仔』庚○○跟我聯絡對策如何。」(見99他5122卷一第246、216頁反面)、「我是在乙○○談論警察常常在『歡喜就好』酒店站崗的事件,我表示因為這樣,『歡喜就好』酒店生意差很多。乙○○最後說會考慮怎樣處理,並會請綽號『少年仔』的庚○○和我聯絡。」(見99他5122卷一第258頁)內容大致相符 。 (4)【附證三】編號17、21之通話內容(95年9月23日): ①寅○○對卯○○○質疑「春夏秋冬」酒店被搜索,為何「康仔」都沒有給消息,卯○○○表示不知道,寅○○則表示明天要問他等語。於庚○○事後主動來電時,卯○○○則質問「你昨天那個怎麼沒通知?」庚○○則表示「沒有吧,我簽結啊」,卯○○○仍堅決表示「昨天有拿票來看啊」,庚○○則表示「我不知道」等語。 ②核與卯○○○證述:「(【附證三】編號17)該通電話是我與寅○○之對話,主要意思為95年9月23日我們所經營 之文心路『春夏秋冬』酒店,於凌晨遭到警察持搜索票進行搜索、臨檢,特別去搜索酒店的監視器錄影主機,結果未查獲不法證據,我先生寅○○便打電話質問我,照理說我們每月支付給『康仔』(即庚○○)每月30萬元的賄款,應該會事先通報警察將持搜索票前來搜索,但庚○○都沒有事先通報我們消息,我先生寅○○表示明天再向庚○○詢問原因。」(見99偵25406卷四第156、73頁反面至74頁反面)、「因為『春夏秋冬』酒店被警察拿搜索票臨檢,寅○○在抱怨說為何庚○○事先沒有告訴我們。」(見99偵25406卷四第156頁)、「(【附證三】編號21)該通電話是我卯○○○與庚○○之對話,主要意思為我質問庚○○,『春夏秋冬』酒店被警察持搜索票進行搜索臨檢,為何沒有事先告知,庚○○表示他負責的案子已經簽結,有很多檢舉我們酒店的事情,其中所謂『拿票』指警察持搜索票,『簽結』是檢舉本公司的案子已由庚○○簽結。」(見99偵25406卷四第156、74頁)、「我是問庚○○為何沒有事先把警察要搜索的事告訴我,他說他的部分已經簽結了。」(見99偵25406卷四第156頁)。及寅○○證述:「(【附證三】編號17)該通電話主要意思為95年9月 23日我所經營之文心路『春夏秋冬』酒店於凌晨遭到警察持搜索票進行搜索、臨檢,我向我太太質問為什麼『康仔』(即警察庚○○)每月向我們收受30萬元的賄款,竟然警察持搜索票的事,事先都沒有通報我們消息,卯○○○則表示明天再向庚○○詢問原因。」(見99偵25406卷四 第111、84頁反面)、「(【附證三】編號21)該通電話 是我太太卯○○○與庚○○之對話,主要意思為卯○○○質問庚○○,『春夏秋冬』酒店被警察持搜索票搜索臨檢為何沒有事先告知,但是庚○○表示他負責的部分已經簽結。」(見99偵25406卷四第111、85頁)等內容大致相符。 (5)【附證三】編號46之通話內容(95年11月27日): ①庚○○對卯○○○表示「公文有來」、「色情、八大會加強查察」,叮嚀卯○○○要嚴謹一點、要消毒消毒等語。②核與卯○○○證述:「庚○○告訴我,警察局最近發公文,對於酒店等八大行業加強查緝色情,並提醒我們多加注意。」(見99他5122卷一第246、196頁反面)、「他的意思是告訴我會有掃黃掃黑的專案,公文下來。」等內容大致相符(見99偵25406卷四第157頁)。 (6)【附證三】編號54-1、54-2之通話內容(均95年12月14日)①庚○○通知卯○○○等一下要擴大臨檢、等一下警察局會過去、春安,卯○○○表示知道等情,繼而卯○○○店內之楊峻憲轉告助理林桂朱要小心等情。 ②核與卯○○○證述:「(【附證三】編號54-1)該通電話是庚○○告訴我本人當天警察局有擴大臨檢,以讓我提醒『歡喜就好』等2家酒店能夠注意,躲避警察之臨檢,不 要被查到不法。」「(【附證三】編號54-2)該通電話是楊竣憲打給林桂朱,因為前通電話庚○○通報我本人,當天警察局有擴大臨檢,因此我指示楊竣憲通報給『歡喜就好』酒店現場之助理林桂朱提醒注意警察臨檢,電話中楊竣憲告知林桂朱這2天會有警察臨檢,要酒店內場人員注 意臨檢,不要被查到不法。」(見99偵25406卷四第156至157、74頁反面),及寅○○證述:「(【附證三】編號 54-1)該通對話是庚○○告訴我太太卯○○○當天警察局有擴大臨檢,提醒本酒店注意。」「(【附證三】編號 54-2)該通電話是因為庚○○告訴我太太卯○○○當天警察局有擴大臨檢,因此卯○○○指示楊峻憲通報給『歡喜就好』酒店現場之助理林桂朱提醒注意警察臨檢,因此楊峻憲打此通電話告知林桂朱這2天會有警察臨檢,要酒店 內場人員注意。」(見99偵25406卷四第111、85頁正反面)等內容大致相符。並有臺中市警察局95年12月26日中市警保民字第0000000000號函(稿)、臺中市警察局95年12月份擴大臨檢工作經費結報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執行局頒擴大臨檢、順風、春風專案勤務計畫表(勤前教育時間:95年12月14日23時30分;執行時間95年12月15 日0時至3時、95年12月19日15時至18時)等件在卷(見99 偵25406卷四第137至141頁)可資佐證,益徵卯○○○、寅 ○○證述上情為可採信。 (7)【附證三】編號55、56、57之通話內容(均95年12月19日): ①乙○○主動告知庚○○「人家就看到他表現有比較好,要把他劃掉,這個節骨眼,裡面的和外面的又跟上次一樣就對了」、「人家本來要把他劃掉了嘛!」、「叫他比較乖一點比較重要拉」等語。庚○○即聯繫卯○○○稱「本來是複查」「對你印象有改觀複查..複查以後就要結束了,怎麼會又讓他看到那個電子鎖」、「他這是複查的理由」,卯○○○表示知道等語。 ②核與卯○○○證述:「(【附證三】編號55、56、57)該3通電話確實是我與庚○○、庚○○與乙○○等人相互間 的通話內容無誤。該3通電話的主要內容是,95年12月間 ,我經營的『歡喜就好』酒店曾遭轄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臨檢發現包廂內門鎖不合格,被第二分局及立人派出所列入不良紀錄之酒店,進而時常派員警到酒店附近路檢、站崗直接影響酒店營業,我將此情告知乙○○及庚○○,乙○○及庚○○答應協助處理,該3通電話主要意思為 ,乙○○向第二分局或立人派出所查詢、瞭解後,告知庚○○本酒店原先配合將包廂內門鎖改為可以活動開啟之合法模式後,本可獲得第二分局或立人派出所認可,從違規酒店之名單中刪除,但是,近期本酒店又被警察臨檢發現包廂另外設置暗藏之『電子鎖』,直接影響到第二分局及立人派出所對本酒店守法的信心,必須要再次複查,確認改善情形,第3通電話內容則是乙○○打電話詢問我,綽 號『少年仔』的庚○○有沒有轉告我,酒店被發現暗藏『電子鎖』後必須複查等情。」(見99他5122號卷一第246 、218頁正反面)、「庚○○告訴我因為『歡喜就好』酒 店包廂被查到有電子鎖不合格,所以還會再複查的事情。乙○○所說的『少年仔』是指庚○○。」(見99他5122卷一第259頁)等內容大致相符。而上述臨檢情形,復據證 人吳清和證述:「我在94年6月23日到96年1月12日,因擔任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主管,在95年下半年度,曾接獲『歡喜就好』KTV疑有脫衣陪酒不法情事的情 資,所以我馬上指派一組便衣人員混入該店進行探查,發現該店每間包廂的門竟裝有電動暗鎖,以致於無法一窺究竟,所以我研判該店疑似為規避查緝,而做此裝置,且認為前述情資應屬可信。因此,我就利用配合臺中市警二分局執行擴大臨檢勤務時,向該店現場人員表示必須將該暗鎖卸下,結果再次對該店臨檢時,該店卻未配合處理,我為了防制該店從事脫衣陪酒不法情事,且因當時該路段常有飆車族橫行,所以我就報請臺中市警二分局加強臨檢、防飆等勤務,經該局核准後,由本所在該店門口附近設立防飆攔截點進行攔查,並配合臺中市警二分局對該店進行臨檢勤務,直到96年1月12日被調派到臺中市警察局第三 分局勤工派出所為止。」「(你在調查站所述是否實在?)實在,在該酒店門口設立防飆攔截點,我有時候會帶隊。」(見99他5122卷二第295至296頁、290頁正反面)明 確,確與卯○○○所述相符。 (8)【附證三】編號58之通話內容(95年12月20日): ①乙○○主動對卯○○○表示,其需要3個星期才有辦法處 理前述臨檢之事,要與他們好好溝通,並請其轉告寅○○,要寅○○與卯○○○不要受外面的或內部的影響等語。②核與卯○○○證述:「(【附證三】編號58)該通電話是我與乙○○的對話無誤。如我前述,當時我和寅○○經營的『歡喜就好』酒店常遭第二分局或立人派出所員警路檢、站崗,又聽乙○○及庚○○表示,係因本酒店再次被警方發現包廂內暗藏『電子鎖』,才無法馬上從違規之酒店名單中剔除,乙○○打此電話的主要目的是,要我轉告我先生寅○○,本件將『歡喜就好』酒店從違規名單中剔除之事,他必須花3個星期的時間才能處理好;至於警察在 本酒店附近站崗、臨檢和路檢的情形,乙○○則向我保證不會比目前更糟了,乙○○另外表示,尚有些事情必須由其與第二分局的警察人員溝通、說明,最後,乙○○還提醒我,希望本酒店之內部員工不要受到影響,我和寅○○也不要受到外界朋友的左右,找其他的門路去處理這件事情。乙○○在本通電話中所說的『他們』即指第二分局的警察人員。」(見99他5122卷一第246、218頁反面)、「乙○○是表示有關包廂被檢查有電子鎖及警察在『歡喜就好』酒店附近站崗的事情,必須花3個禮拜處理,他所說 會跟『他們』溝通一下,是指他們會跟二分局跟立人派出所的警察溝通。」(見99他5122卷一第259頁)等內容大 致相符。 (9)【附證三】編號59之通話內容(95年12月23日): ①卯○○○對乙○○表示因為「地方的」一直說有人「點」、有人來投訴,乙○○表示「又在那邊亂就對了」「我有告訴少年仔」等語。 ②核與卯○○○證述:「(【附證三】編號59)該通電話確實是我和乙○○的對話無誤,我記得95年12月中旬左右,『歡喜就好』酒店曾遭到立人派出所持搜索票前來查緝毒品,並指稱本酒店以藥物控制酒店小姐,後來,乙○○即打電話向我詢問相關情形,並問我『地方的』即指立人派出所平時是否均有打點、疏通,我則再次向乙○○確認,我平時確實有透過其他人於每年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等三大節交付賄款打點、疏通立人派出所員警,我並告訴乙○○,當日持搜索票前來查緝之警察人員,還跟我表示係因有人向該單位檢舉,他們才前來查緝毒品等案,我即在該通電話向乙○○抱怨,一直有人向警方亂檢舉,已騷擾本酒店很久了。」(見99他5122卷一第246、219頁)等內容大致相符。 (10)【附證三】編號60之通話內容(95年12月31日): ①乙○○對卯○○○表示,其與「大胖仔」去找卯○○○所說的那些人,「大胖仔」也對那些人表示不要做出一些讓商人難過之事,所有股東都找出來了,知道這樣就好了,卯○○○表示好等語。 ②核與卯○○○證述:「(【附證三】編號60)該通電話確實是我與乙○○的對話無誤。該通電話之主要意思為,95年12月底,『歡喜就好』酒店一直遭人檢舉,造成警察前來臨檢且進一步持搜索票前來查緝毒品,我和寅○○研判,這應是公司前股東巳○○及辰○○等人持續檢舉所造成,我與寅○○便洽請庚○○與乙○○出面向巳○○及辰○○說明、化解,不要再持續檢舉本酒店,影響本酒店的生意,該通電話即是乙○○向我回報,其和綽號『大胖子』之庚○○已出面替我們找到前股東巳○○與辰○○等人,但巳○○及辰○○均發誓不是他們檢舉的,不過,庚○○也利用該次機會向葉氏兄妹告誡,往後不要再為難『歡喜就好』酒店,停止檢舉等動作。」(見99他5122卷一第246、219頁正反面)、「這是因為95年12月間『歡喜就好』酒店一直有人檢舉不法,我跟寅○○認為是之前的股東辰○○、巳○○去檢舉造成的,乙○○與綽號『大胖仔』的庚○○就要去找他們兄妹瞭解,乙○○告訴我他們兄妹不承認有檢舉。」(見99他5122卷一第259頁)等內容大致 相符。 (11)【附證三】編號61、62之簡訊內容(96年1月3日) ①卯○○○主動傳簡訊告知庚○○,因為景氣不好及「黑面」變本加厲,每個月給庚○○等人之費用先暫停,店已經請朋友先處理中,並請庚○○先與大哥商量再回覆等語。②核與卯○○○證稱:「我傳該封簡訊予庚○○之原因為,95年11、12月之2個月期間,立人派出所所屬警車及員警 持續每晚9時至12時之重要營業時間,在○○路000號『歡喜就好』酒店附近站崗路檢,而且從距酒店100公尺處站 崗路檢,一直往酒店門口靠近,影響酒店生意甚大,最後變本加厲,竟然直接在酒店門口站崗路檢,造成酒店沒有客人上門,無法營業,經我透過管區警員查詢確認,是立人派出所所長綽號『黑面』之吳清和強力要求員警在本酒店門口站崗路檢,我與寅○○非常氣憤,認為庚○○每月向我們收取30萬元賄款,竟沒有將立人派出所擺平,懷疑係庚○○未實際行賄、打點立人派出所所長等人,才會造成此結果,經我與寅○○研商後,寅○○決定暫停按月支付30萬元賄款予庚○○及乙○○,我便撰寫該封簡訊傳予庚○○,要求庚○○與『大哥』即乙○○商量後,再給我們確實的答覆。」(見99他5122卷一第246、197頁)、「簡訊所說第『大哥』是指乙○○,因為95年11月、12月間,立人派出所每天晚上都有持續在『歡喜就好』酒店附近站崗及路檢,最後甚至綽號『黑面』的吳清和所長還帶隊直接在『歡喜就好』酒店門口站崗路檢,我跟寅○○很氣憤,氣憤的原因是認為每個月給庚○○及乙○○30萬元,他們都沒有打點好,所以我才傳簡訊給庚○○表示不再每個月給他們錢,並請庚○○跟乙○○商量後再給我回覆。」(見99他5122卷一第251頁)、「所稱『店已經有請朋 友先處理中』,就是當時聽到綽號『黑面』的吳清和所長有一位開殯儀社的朋友,我們就想透過那位朋友跟吳清和協調一下。我所說『給你們的費用先暫停』是指每個月要給庚○○、乙○○的30萬元要先暫停。」(見99他5122卷二第48、47頁)等內容大致相符。 (12)【附證三】編號64、65、67、68、71之通話內容(均96年1 月4日): ①庚○○接獲編號61、62簡訊後,聯絡乙○○表示要找其,乙○○表示要庚○○「先回一下」、「原則上可以,一些細節再研究」,庚○○表示跟卯○○○說今天要見面,庚○○並於當日前往卯○○○臺中市北區漢口路辦公室樓下見面等情。 ②核與卯○○○證稱:「(【附證三】編號68、71)該等對話確實為我與庚○○之對話無誤,庚○○收到我所發前述要求暫停支付每月賄款30萬元之簡訊後,便於隔日96年1 月4日下午4點半許,單獨1人到我漢口路3段196、198號門口見面,庚○○和我在1樓見面商談,庚○○詢問我昨天 所傳簡訊要求庚○○與乙○○商量暫停按月向我拿取30萬元賄款之詳細原因為何,我便告訴庚○○,『歡喜就好』酒店遭到立人派出所所長綽號『黑面』之吳清和故意長期站崗路檢,嚴重影響酒店營業,又因為景氣不好,實在無力再按月支付30萬元賄款給庚○○及乙○○朋分,我也要求庚○○與乙○○商量處理,再向我回覆,庚○○應允會與乙○○商量後,再向我答覆。」(見99他5122卷一第246、197頁正反面)、「當天下午庚○○跟我碰面,了解我不想再付賄款的原因,我就告訴他,庚○○表示他會跟乙○○商量後再回覆我。」(見99他5122卷一第251頁)等 內容大致相符。 (13)【附證三】編號81、86-1之通話內容(96年1月5日、6日) : ①乙○○對庚○○表示,我們跟「姐仔」一起買的香末,跟「黑面」買的那個香末太辣了、太嗆了,她說嗆到站在門口那邊都喘不過氣來,卯○○○翌日主動傳簡訊告知庚○○,請其轉知大哥香末可以用,不像向買的很嗆(並未具體表明係何人購買)等情。 ②核與卯○○○證稱:「(【附證三】編號86-1)該則簡訊確實是我於96年1月6日傳予庚○○無誤。」「我於96年1 月3日傳簡訊給庚○○,告知將暫停按月支付30萬元賄款 予庚○○及乙○○,隔日,庚○○與我見面,經我告知傳簡訊之原因係受到立人派出所所長故意站崗路檢,致酒店無法營業。再於96年1月6日(應係4日)下午5時許,庚○○突然跑到我○○路0段000號5樓辦公室找我,向我表示 ,我於1月3日所傳的簡訊太過於明顯,會暴露乙○○及庚○○每月向我們收取30萬元之情事,深怕遭到檢調單位監聽蒐證,為掩飾該通簡訊內容,庚○○告訴我,乙○○已寫好掩飾的簡訊內容,要我依照庚○○口述,逐字登打此簡訊內容,故意再次傳簡訊給現場之庚○○,我便依照庚○○要求,登打此簡訊內容傳予庚○○,所示譯文內容便是該次我所傳予庚○○之掩飾簡訊。簡訊內容所稱『大哥』係指乙○○,主要內容是乙○○編撰我請『大哥』乙○○代為購買焚香用的『香末』即木粉,要請『大哥』乙○○報價每袋金額,再決定我要購買之數量。實際上,我們所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或辦公室處所,平時並沒有焚燒木粉的習慣,也不需要購買,簡言之,簡訊內容是乙○○造假杜撰,要我配合傳此簡訊掩飾我於1月3日所傳簡訊的內容。」(見99他5122卷一第246、197頁反面至198頁 )、「當天下午庚○○到漢口路的辦公室找我,他說1月3日我傳給他的簡訊太明顯,會暴露我每月給他們30萬元賄款的事情,他就要求我傳這通掩飾簡訊給他,他說這通簡訊內容是乙○○先寫好,我實際上並沒有請乙○○幫我買香末。」(見99他5122卷一第251、252頁)、「這通簡訊與我送給受奉宮的香末完全沒有關係。這通簡訊是因為庚○○表示之前96年1月3日我傳給他的那通簡訊太過露骨,叫我傳這通簡訊來掩飾,這通簡訊的內容是乙○○請庚○○念給我打的,庚○○說這通簡訊的內容是乙○○寫的。我並沒有按月透過乙○○買香末送給受奉宮,只總共約2 至4次而已。」(見99他5122卷二第48、49頁)、「香末 、拜拜,只是暗語而已」(見原審卷三第79頁)等內容大致相符。 (14)【附證三】編號86-2、89、90、91之通話內容(均96年1月6日): ①庚○○詢問卯○○○可否見面,大哥要拿一些證件給卯○○○,卯○○○答允,原約定在張皓帆律師事務所,後改約定在大雅路通豪飯店附近之甜不辣店等情。 ②核與卯○○○證稱:「(【附證三】編號86之2)該等對 話確實為我與庚○○之對話無誤,該等對話主要意思為,庚○○佯稱『大哥』即乙○○要拿『證件』給我,實際上是要約我與乙○○見面進一步商談有關是否繼續按月支付30萬元賄款之事宜,庚○○詢問我可否到『皓帆』即是位於臺中市○○路0段000號1樓之張皓帆律師事務所(當時 向我借用該址)見面,我表示可以,但是最後沒有到張皓帆律師事務所,而是改到漢口路3段172號統一超商旁之甜不辣店見面。」「(【附證三】編號89、90、91)該等對話確實為我與庚○○及庚○○與乙○○之對話無誤,該3 通電話主要內容為如我前述,96年1月6日,庚○○通報我,將與乙○○之見面地點改為下午6點在漢口路3段172號 統一超商旁之甜不辣店,約於6時許,乙○○亦聯絡庚○ ○,確認到該甜不辣店與我見面,最後,乙○○依約到達現場與我及庚○○見面。」「乙○○、庚○○與我見面時,乙○○詢問我『歡喜就好』酒店實際營運情形,為何會營運下滑,並關心立人派出所所長綽號『黑面』之吳清和故意派員警在酒店附近路檢站崗之情形,我便將實際情形告知乙○○及庚○○,但是乙○○及庚○○並未正式告訴我,其等願意停止向我收受每月30萬元賄款,用以行賄打點警察單位及調查單位,我也不敢再多表示意見。」(見99他5122卷一第246、198頁正反面)等內容大致相符。 (15)【附證三】編號98、99之通話內容(均96年1月12日): ①庚○○告知卯○○○「黑面」已經調任第三分局,並由第四分局過來接任第二分局,卯○○○隨即傳送「黑面今天已經調到三公司」之簡訊與寅○○等情。 ②核與卯○○○證述:「(【附證三】編號98)該通電話確實是我與庚○○之對話無誤,該通對話之主要意思是,96年1月12日庚○○打電話告訴我,綽號『黑面』的立人派 出所所長吳清和已經調到第三分局。我收到後馬上以簡訊方式通知我先生寅○○之簡訊。」(見99他5122卷一第246、220頁)、「庚○○是告訴我綽號『黑面』的立人派出所所長已經調走了。當時我只知道立人派出所所長是綽號『黑面』,後來才知道他叫吳清和。」(見99他5122卷一第260頁);證人吳清和證述其任職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 局立人派出所所長期間為94年6月23日起至96年1月12日止,之後調到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因為其在85年間在繼中派出所擔任主管期間,掃蕩電玩不接受關說,故一些市議員稱呼其為「黑面」,表示其為人剛正不阿,一直被稱呼迄今(見99他5122卷二第295、289頁反面)等內容大致相符。並有吳清和之臺中市警察局退休人員資料表、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在卷(見99他5122卷二第292至294 頁 )可查。 (16)【附證三】編號100之通話內容(96年1月12日): ①乙○○詢問卯○○○近況,卯○○○表示「普通」,乙○○表示「是平安就對了」,再問「站衛兵」情形,卯○○○表示「現在沒有了」等語。 ②核與卯○○○證述:「(【附證三】編號100)該通電話 確實是我和乙○○的對話無誤,乙○○在該通電話中詢問我,96年元月初,立人派出所員警至『歡喜就好』酒店附近路檢、站崗的情形有沒有好轉,我向乙○○表示,自從96年元月6日我和乙○○、庚○○見面、洽商解決警方至 本酒店門口站崗的情形後,隔了不久,本酒店就沒有再被警方『站衛兵』即路檢、站崗了。」(見99他5122卷一第246、219頁反面)、「這是乙○○向我關心立人派出所在『歡喜就好』酒店附近路檢的情形有無改善。」(見99他5122卷一第260頁)等內容大致相符。 (17)【附證三】編號101之通話內容(96年1月13日): ①庚○○告知乙○○「黑仔」走掉了,乙○○表示「我會不知道嗎?我昨天、前天就打電話給他了」等語。 ②核與卯○○○證述:「(【附證三】編號101)該通電話 確實是乙○○與庚○○的對話無誤,該通對話主要內容明顯可知,庚○○也通知乙○○有關綽號『黑仔』即立人派出所所長吳清和已經調離該所的消息,乙○○則表示,其早已知悉並於前一天與吳清和電話聯絡過了。」(見99他5122卷一第246、220頁)等內容大致相符。 (18)【附證三】編號102之通話內容(96年1月14日): ①乙○○通知卯○○○「2間房子」、「要清一清」、「新 人新氣象」、「一些事情要保守一點」,卯○○○應允等情。 ②核與卯○○○證述:「(【附證三】編號102)該通電話 確實是我與乙○○的對話無誤,該通電話係乙○○主動打電話叮嚀我,在農曆春節過年前,我與寅○○當時經營『歡喜就好』、『春夏秋冬』等2家酒店,為避免遭警方查 緝,應指示員工將酒店內不該留存之違法物品清乾淨,乙○○提醒我的第2件事情是,立人派出所換新的所長,要 我和寅○○約束一下前述2間酒店之酒店小姐在包廂內的 行為,必須再保守一點,另外,第3點則是乙○○向我表 示,我若有時間就找庚○○過來商談。」(見99他5122卷一第246、220頁正反面)、「乙○○所說那2間房子,是 指『歡喜就好』酒店與『春夏秋冬』酒店,他提醒我要把酒店不該有的東西清一清。他所說『新人新氣象』是指綽號『黑面』的立人派出所所長已調走了,換新人來接,提醒我小姐在包廂內的作法要保守一點。」(見99他5122卷一第260頁)、「所稱『違法的東西』,是指小姐自己寫 的心事或記數節、出場的數字,這對酒店來講也是有相關影響力。至於乙○○說要再保守一點,就是不能有脫衣陪酒的行為。」(見原審卷三第72頁反面)。 (19)【附證三】編號103之通話內容(96年1月17日): ①乙○○詢問卯○○○泡茶的地方有無叫人去打掃、過年到了,要叫人消毒一下,卯○○○表示好等情。 ②核與卯○○○證述:「(【附證三】編號103)該通電話 確實是我與乙○○的對話無誤,該等對話係乙○○主動打電話提醒我,本公司臺中市○○路0段000號5樓等平常泡 茶之辦公室,也要清理掉我和寅○○經營酒店的相關帳冊資料,我告知乙○○,我尚未整理辦公室內的敏感資料,乙○○特別提醒,過年到了,務必要請人清除掉我與寅○○放置在公司辦公室的酒店帳證資料才行。」(見99他5122卷一第246、220頁反面)、「乙○○是提醒我○○路0 段000號5樓的辦公室所留存的酒店帳冊資料要清理一下。」(見99他5122卷一第260頁)、「所謂『打掃要清掉敏 感帳冊』,就是小姐及員工的薪水,小姐薪水每期都領那麼多錢的話,當然很敏感;行賄根本沒有帳冊」(見原審卷三第73頁)。 (20)【附證三】編號104之通話內容(96年1月20日): ①乙○○再度關心卯○○○「泡茶的地方清掃好了嗎?」、該裝箱就裝箱、該清理掉的就清理掉,並詢問「點的香會嗆到門口嗎?」卯○○○表示最近又開始了,點香也會到門口,乙○○要卯○○○告訴「少年仔」再打電話給其等情。 ②核與卯○○○證述:「(【附證三】編號104)該通電話 確實是我與乙○○的對話無誤,該等對話係乙○○主動打電話再次跟我確認,本公司5樓辦公室是否已將經營帳冊 等敏感資料清除完畢,另外,乙○○詢問我,最近第二分局或立人派出所的員警有沒有再度到我和寅○○經營的酒店門口站崗、路檢,我則向乙○○表示,最近警察又開始在酒店門口路檢、站崗,乙○○則要我打電話聯絡綽號『少年仔』之庚○○,告知警方又再度於本酒店門口站崗、路檢等情形。乙○○向我表示之『點的香會嗆到門口嗎』即是以暗語詢問我,最近第二分局或立人派出所的警察進行路檢、站崗有無在本酒店門口執行。」(見99他5122卷一第246、220頁反面至221頁)、「乙○○所說『點的香 會嗆到門口嗎』,是問我警察是否有站到『歡喜就好』酒店門口路檢站崗的事情,我回答那段時間還是有這樣的情形,他請我與庚○○聯繫,把這件事情告訴庚○○。」(見99他5122卷一第261頁)、「我與乙○○對話後,立人 派出所及第二分局員警繼續在『歡喜就好』酒店門口繼續駐點站崗,也有到酒店裡面臨檢過,但沒有發現脫衣陪酒的情形。」(見原審卷三第73頁反面)。 (21)【附證三】編號105之通話內容(96年1月23日): ①乙○○詢問卯○○○「現在還那麼嗆嗎?」卯○○○表示「有稍微降一下!」乙○○再表示「如果品質不好再打電話給我」,卯○○○對其稱謝等情。 ②核與卯○○○證述:「(【附證三】編號105)該通電話 確實是我與乙○○的對話無誤,如我前述,我於96年1月 20日告知乙○○,現在警察人員又開始在本酒店門口附近站崗、路檢,影響本酒店的營業情形,隔了幾天,乙○○又主動打電話問我確認,最近第二分局或立人派出所的員警有沒有比較收斂一點,不再到我和寅○○經營的『歡喜就好』酒店門口站崗、路檢,我則向乙○○表示,最近警察確實是有比較收斂一點了,都在距離本酒店門口較遠的地方執行路檢、站崗,乙○○則告訴我,如果警察人員又繼續跑到本酒店門口執行路檢、站崗的話,要我再向其反映。乙○○向我表示之『現在還都那麼嗆鼻嗎』,即是以暗語詢問我,最近第二分局或立人派出所的警察執行路檢、站崗有無威脅到本酒店的經營;『品質』即是暗指警察站崗威脅酒店經營之狀況。」(見99他5122卷一第246、 221頁、「乙○○所說『現在都還這麼嗆嗎』是問我警察 是否仍在『歡喜就好』酒店門口路檢站崗,我說有稍微降一下,是指警察路檢站崗有距離『歡喜就好』酒店遠一點,而且路檢天數有變少。乙○○所說『這次比較不會這麼嗆鼻就對了』,是在向我確認警察不會像以前一樣在『歡喜就好』酒店門口路檢,我回答對。他所說『如果品質不好的話,再打電話給我』,是指如果警察持續在酒店門口路檢的話,就打電話告訴他。」(見99他5122卷一第261 頁)、「乙○○沒有在電話中說這是他去疏通的結果,我也不能確定是乙○○去疏通的結果,但我有口頭跟乙○○講,請他去處理這件事情。」(見原審卷三第73頁反面至74頁)。 (22)【附證三】編號106、107之通話內容(均96年1月27日): ①乙○○再度關心卯○○○「最近他們點的香會嗆嗎?」卯○○○表示「比較不會了」,乙○○表示「我會叫他們品質慢慢的換」,並叮嚀卯○○○「你就向一家買就好了,不要向2家買,到時大家在那邊推責任!」並請其轉知寅 ○○知悉「點的香有順就好了」,並詢問吃日本料理還是魯肉飯,不要急、新人新氣象,卯○○○表示「希望如此」,末提醒卯○○○再準備.. 聯絡「少年仔」等情。 ②核與卯○○○證述:「(【附證三】編號106)通話中, 我與乙○○該段對話主要意思為,乙○○詢問我現在有無再次透過葬儀社老闆的路線向立人派出所關說,請警方不要再到『歡喜就好』酒店站崗,我則向乙○○表示,我並未再透過葬儀社老闆向立人派出所關說,乙○○立即向我表示,這是正確的作法,他還提醒我,透過一條路線打點行賄立人派出所的警員就好了,不要透過第二條路線,避免兩派人馬到時互推責任,另外,乙○○也要我告訴我先生寅○○,目前警方較少到『歡喜就好』酒店門口站崗,只要維持這種平順的狀況即可。」「我與乙○○該段對話主要意思為,乙○○以現在是吃『日本料理』還是去吃『魯肉飯』等暗語,詢問我和寅○○目前究係經營『春夏秋冬』酒店還是『歡喜就好』酒店,我則告訴乙○○,我和寅○○同時經營前述兩家酒店,乙○○所指之『日本料理』係暗指文心路『春夏秋冬』酒店,而『魯肉飯』則係暗指大雅路『歡喜就好』酒店。該段對話最後,乙○○提醒我,最近可聯絡綽號『少年仔』庚○○,不要拖太久,明顯就是要提醒我,記得要聯絡庚○○見面,務必在96年2 月5日以前交付30萬元的現金賄款,不得拖延。」「在96 年2月5日以前,我有依約定交付30萬元賄款交給庚○○及乙○○等人朋分,依照慣例,庚○○均會在每月5日左右 ,主動到我位於臺中市○○路0段000號5樓的辦公室向我 拿取30萬元現金賄款,因此,原則上每月5日以前,我均 會準備30萬元現金賄款交由庚○○及乙○○朋分。」(見99他5122卷一第246、221頁反面至222頁)、「乙○○所 說『最近他們點的香會嗆嗎』,是問我警察會不會再到『歡喜就好』酒店門口路檢及路檢的情形是否很多,我回答比較不會了。乙○○所說『妳就向一家買就好了,不要向二家買』,是要我不要再透過其他的管道去關說立人派出所的警察,只要透過他跟庚○○的管道就好了。乙○○最後所說『不要拖延太久』,是指下個月要給他們30萬元不要拖太久。後來在96年2月5日之前,我就有在○○路0段 000號5樓的辦公室付30萬元給庚○○。乙○○所說『你們現在都是去吃日本料理還是去吃魯肉飯』,是問我們夫婦比較常去『春夏秋冬』酒店還是『歡喜就好』酒店,因為『春夏秋冬』酒店比較氣派,所以他用吃日本料理來形容,『歡喜就好』酒店規模比較小,他用吃魯肉飯來形容。」(見99他5122卷一第261至262頁)、「96年1月27日這 段期間,我們有跟立人派出所的員警保持送賄款的關係,但沒有辦法透過這關係瞭解他們路檢勤務的內容。」「葬儀社路線,是李姓員警跟我講,吳清和跟葬儀社老闆很熟,如果要解決這件事情,只能去拜託葬儀社老闆。事後也有跟乙○○講過葬儀社的行賄路線。」「一條路線就是乙○○、庚○○,第二條路線就是葬儀社的老闆,立人派出所並不是電話中的路線。」「我通常會在月初將30萬元準備好放在辦公桌底下,庚○○有時候在1、2日會打電話問我在哪裡,我告訴他後,他會自動過來拿錢,那次是不是剛好要過年,又是在月初,所以我就會提早拿給庚○○,請他過來拿。最後一句話,過年前可能有春安檢查,有時候比較忙,所以就提早處理。乙○○一次都沒有向我拿過錢。」(見原審卷三第74頁反面至75頁)。 (23)【附證三】編號108之通話內容(96年2月2日): ①乙○○對卯○○○表示其當日去「黑豆仔」他「經理」之「廟」,得知「魯肉飯」要點香40天,卯○○○抱怨再點一下就糟了,乙○○回稱其有向他反應「你們現在所用的香末都用的那麼嗆!嗆到一大群哀哀叫」等語。 ②核與卯○○○證稱:「(【附證三】編號108)該通電話 確實是我和乙○○的對話無誤,該通電話中,我與乙○○該段對話主要意思為,乙○○告訴我,其當日前去綽號『黑豆仔』之周姓管區所屬之立人派出所上級即第二分局內詢問狀況,得知該轄區警察人員將持續於『魯肉飯』前即『歡喜就好』酒店門口執行路檢、站崗約40天左右,我表示若如此發展下去本酒店就糟了,乙○○則表示,此事見面時再好好詳談。」(見99他5122卷一第246、222頁)、「乙○○說有去第二分局了解結果,轄區警察還要在『歡喜就好』酒店前面路檢站崗40天,他所說的魯肉飯前,就是指『歡喜就好』酒店前面,他所說『點香40天』是指警察要路檢站崗40天,乙○○是用『香末』、『嗆』來暗指警察路檢站崗的事情。」(見99他5122卷一第262頁)、 「警員在這通電話之後也是有到『歡喜就好』酒店站崗、路檢、臨檢,但沒有查到脫衣陪酒。」(見原審卷三第75頁反面)。 (24)【附證三】編號126、127(均96年2月17日)、編號128(96年2月19日)、編號130(96年2月22日)之通話內容: ①乙○○要庚○○告知「那邊」即卯○○○一方「一家烤肉萬家香,或是說萬家烤肉一家香」;後庚○○告知乙○○「一個3點6、一個2點2」並自覺丟臉,乙○○表示「改天找我之後,再找他們打看看」;後乙○○致電卯○○○表示「『少年仔』說妳很周到,過年又包個紅包給我」予以稱謝等情。 ②核與卯○○○證稱:「(【附證三】編號126、127)庚○○確實曾在96年2月間農曆過年前至公司5樓辦公室和我見面,庚○○當時以農曆過年資金需求較大為由,暗示我能夠再額外交付金錢等好處,我隨即包了2個紅包給庚○○ ,其中1包裝有3萬6,000元現金,請庚○○轉交給乙○○ ,我另外準備了一個裝有2萬2,000元的紅包給庚○○,庚○○當天即將該2包紅包帶走。」「(【附證三】編號128)該通電話確實是乙○○與庚○○之對話無誤,依庚○○與乙○○之對話內容可知,他們係以打牌為暗語,由乙○○詢問庚○○,96年2月17日其向我拿取的紅包金額若干 ,庚○○則以暗語回應,打牌贏的錢分別為『3點6』和『2點2』,即是表示我給的紅包款項分別為3萬6,000元及2 萬2,000元,兩人在該通電話的口氣和對話內容顯示,庚 ○○與乙○○等人對我所給予的紅包金額頗不滿意。」「(【附證三】編號130)該通電話確實是我和乙○○的對 話無誤,乙○○收到我透過庚○○所轉交的3萬6,000元紅包之後,主動打電話來感謝我和寅○○,並表示其已收到我包的紅包了。」(見99他5122卷一第246、222頁反面至223頁)、「內容是指農曆年我有包3萬6千元及2萬2千元 的紅包分別要給乙○○、庚○○,我都是在○○路0段000號5樓的辦公室交給庚○○,庚○○跟乙○○是用打牌贏 多少的暗語來談這件事情,後來乙○○收到紅包後就打電話給我感謝。」(見99他5122卷一第262頁)。 ⒉經核上開各通訊監察內容,均經卯○○○逐一解釋說明其與寅○○、庚○○或乙○○間之對話內容真意,均與通訊監察譯文字面所載意思相符;而就上述⒈(4)(6)之譯文,並經寅○○證述,及就上述⒈(7)(15)之譯文,亦經吳清和證述明 確,彼此證述情節互核相符。尤其依卯○○○於原審審理時就【附證三】編號126、127、128所示內容,經由庚○○與 乙○○2人商討出面要過年紅包之經過以及乙○○知道紅包 金額的失望反應:「這牌不要,沒有關係,改天找我之後,再找他們打看看」,明顯可以得知被告乙○○平日係推由被告庚○○出面要錢,自己在幕後運籌,兩人為同夥,此與證人寅○○所描述:「據我所知,乙○○與庚○○是一夥的,如同俗話說的乩童及案頭一樣相互唱雙簧」(見91他5122卷一第70頁反面)不謀而合。足見卯○○○就上開各該通譯文所為解讀,適足以說明庚○○、乙○○確實於收受賄賂後,有允諾打點警方,及透漏相關臨檢、稽查等訊息,自堪採信。 ⒊而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亦可見乙○○、庚○○多次關心卯○○○酒店營運情形、生意是否因警察站崗而受影響,其等會想辦法解決,並請卯○○○要轉告寅○○。甚者,於卯○○○傳送【附證三】編號61、62之簡訊內容後,乙○○並告知庚○○要重謄簡訊內容再次傳送【附證三】編號86-1之簡訊內容,以免編號61、62之「每個月要給你們的費用先暫停」等露骨字眼過於敏感、留下跡證,而要卯○○○配合。果非卯○○○所述係庚○○應乙○○要求,要其重謄重傳,何以卯○○○會杜撰此一異常情節,且在此通話或簡訊前,均未曾提及其有請乙○○購買香末,以及所購買之香末是否過嗆一節,實難想像,甚者具結證稱:之前伊奉獻香末給受奉宮,約2至4次左右,每次4、5萬元,是請林桂朱去南部購買,賣香末的人是乙○○介紹,但伊並沒有請庚○○或乙○○買過香末等語(見99他5122卷二第48、49頁)。況且,在其後之對話,乙○○、庚○○多次提及「行程」、「旅行團」、「名單」、「補習班」、「答案卡」等內容(見【附證三】編號73、84、85、86、92、93、94之通話內容),卻對於補習班、答案卡、旅行團、名單意指為何,均稱不知道,益見其等心虛。又在【附證三】編號81之通話內容有「太嗆了」,乙○○表示在中港路那邊購買的,亦與證人卯○○○、陳木桂證述受奉宮要買的香末都到嘉義去買,沒有到中港路買過〈見91他5122卷二第48頁、原審卷三第209頁正反面) 不符,益見乙○○為圓謊掩飾之舉措。足見乙○○、庚○○為免卯○○○欲停止行賄之簡訊內容過於露骨,遭人發覺,尚要求其重謄再傳,亦可見其欲蓋彌彰之心態。 ⒋至卯○○○就96年2月17日交付賄款3萬6千元、2萬2千元與 庚○○,再轉交其中之3萬6千元與乙○○部分,於原審雖證述:我覺得過年到了,包個紅包給他們好過年,(是行賄的一部分還是基於大家的友情?)應該是基於大家的友情,剛好快過年了,所以才包個紅包,不是行賄云云(見原審卷三第70、79頁反面)。然被告寅○○、卯○○○與被告乙○○、庚○○之間並非宗親或父執輩等長輩、晚輩關係,實無所謂過年交付「紅包」給被告乙○○、庚○○之理由及必要,係被告乙○○、庚○○於96年2月5日收受當月賄款之後,因為開銷較大,商議由庚○○主動於同年月17日至被告卯○○○辦公室索賄,被告卯○○○與寅○○乃承之前交付賄款給被告乙○○、庚○○之雙方默契之下,當無拒絕之可能,否則會得罪被告乙○○、庚○○,有妨害渠等原先長期交付賄款給被告乙○○、庚○○,以遂行渠等妨害風化酒店能順利經營之目的。且被告寅○○、卯○○○於調查、偵查、準備程序及法院審理中均坦承認罪,且陳述及證稱:渠等與被告乙○○、庚○○間,係業者交付匯款給警調人員,以利渠等妨害風化酒店順利經營下去,如果確實沒有積極效果,會再多找其他人員多線、多方進行等語。是卯○○○於原審中證述:係基於「情誼」而交付上開賄款,無期望被告庚○○、乙○○提供違背職務行為為對價等語;乃係業者與收賄公務員之配合及默契下,於同年月5日當月賄款後之再提供賄款 ,以確保「情誼」不變,不橫生枝節。卯○○○固然無須特別區分前揭17日之3萬6千元、2萬2千元與原前述5日當月賄 款差別,有否特別違背職務之「服務」,然交付及收受上開賄款時之雙方,顯然均明白前開96年2月17日之賄款與當月 賄款相同性質,且係由被告乙○○、庚○○強勢提出要求,推由被告庚○○親自至被告卯○○○辦公室洽商,從而,被告寅○○、卯○○○當無就此等增加之「小錢」拒絕,亦無特別言明或冀求有額外違背職務之「服務」為對價之要求,亦屬情理之至。是被告寅○○、卯○○○於96年2月17日對 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乙○○3萬6千元、交付庚○○2萬2千元,及被告乙○○、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上開賄賂等犯行,仍堪認定,自不應卯○○○於原審證述上情,而足以為被告乙○○、庚○○有利之認定。 ㈢卯○○○在犯罪事實欄五、之行賄期間,有轉告庚○○查證小姐資料,由卯○○○再告知林桂朱部分,已經卯○○○、林桂朱證述明確,復為被告庚○○於原審、本院所均坦承,並有【附證四】附證所示各該通訊監察內容及「刑案資料作業集中查詢報表 身分證字號相同者」、「查捕逃犯作業集中查詢報表 身分證/兵籍號碼相同者」、「查詢人口作業 身分證字號集中查詢報表」等件共18紙在卷(見99偵25406卷一第128、151至169頁)可資佐證。庚○○於原審、本院均坦承此部分犯行。縱曾一度辯稱此為卯○○○為助其提高績效云云,然無礙於其妨害秘密之犯行。 ㈣寅○○、卯○○○因寅○○於91年所犯流氓案件,透過警調人員欲擺平乙節: ⒈緣於91年1、2月間,寅○○聽聞自己遭彰化縣刑警隊偵辦流氓案件,為擺平彰化縣警方偵辦的流氓案件,而經由員工陳木桂介紹認識綽號「堂哥」之未○○,未○○即在其大里住處介紹寅○○、卯○○○等人認識乙○○、庚○○,乙○○、庚○○允諾代為關心案情,期間,乙○○並建議用未○○所經營「裕欣企業社」名義申請8、9個門號給相關人員作為商談此事之秘密電話,並曾帶寅○○夫妻等人到八卦山彰化縣調站找跟乙○○為同期調查員之林吉村,由寅○○當面拜託林吉村幫忙獲允,嗣後乙○○提供檢舉人即秘密證人名單予寅○○,寅○○指示林桂朱和乙○○介紹之張皓帆律師私下聯繫秘密證人周麗花等人出面和解,嗣後彰化縣刑警隊承辦人員丁○○未曾約談、傳喚或拘提被告寅○○、卯○○○等人,內政部警政署不予核定寅○○為流氓,且該妨害風化案件,亦為檢察官簽結,林吉村並曾透過陳木桂向寅○○索贈得過獎的賽鴿雛鴿,乙○○事後有向林吉村表示該流氓案件沒有成立等過程,分別經證人未○○、張嘉整於99年12月20日偵查中證述,林吉村於100年1月18日偵查中證述「事後乙○○有告訴我,寅○○流氓的行為沒有成立」、陳木桂、黃奕超、寅○○、卯○○○等人於偵查及原審中證詞可參;並有寅○○、張皓帆律師、林桂朱和指證人之一周麗花(花名珍妮)於91年1月24日上午11點半、中午12點多,及張皓 帆律師、林桂朱、周麗花、指證人之二張雅玲(花名小琦)於91年5月7日會談錄音譯文共4份附卷(見99偵25406卷四第1至10頁)可佐,與彰化縣刑警隊製作之指證人筆錄相符, 足見證人寅○○所述,其於91年1、2月間,和卯○○○出資委請乙○○、庚○○擺平彰化偵辦之流氓案件,嗣由乙○○提供該案之指證人名單,並介紹張皓帆律師幫忙處理與指證人接洽、和解等節(見99偵25406卷三第274頁反面之乙○○供述有介紹張皓帆律師與寅○○、卯○○○認識,作為法律顧問等語),與卷附書證相符,應非子虛。 ⒉該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於91年1月30日以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全案關係人一覽表及筆錄各乙份,請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揮偵辦,經彰化地檢署分案為91年度他字第234號卷(黃股),案由為妨害性自主罪,分案 日期為91年2月1日、結案日期為91年12月9日,被告為寅○ ○、卯○○○、巳○○,有卷皮影本、彰化縣警察局函文在卷(見99偵25406卷一第173頁正反面)可參,檢察官簽結之理由為:「本件係寅○○、卯○○○夫妻二人在臺中市開設一見鍾情、辣辣情人、給我感覺、四季咖啡館、非我莫屬、歌聲戀情、柔情似水等酒店,與巳○○、辰○○、林桂朱等人涉嫌共同容留多名女子在各酒店與男客從事猥褻及性交行為,並採行績效制度之管理方式,若被容留女子之工作表現未達公司規定標準,或行為不符合公司之要求,即施以罰款、強迫簽本票、罰站、毆打等處罰,甚至僱用保鑣負責看管被容留女子防止渠違規或逃走,以該等強暴、脅迫方式妨害被容留女子之自由,而逼渠賣淫。惟查出面檢舉之被害女子嗣後或不知去向、或不願再配合警方調查,致本件無從繼續追查足證被告等人犯罪之積極證據,故擬予報結」,亦有該91年12月9日簽呈在卷(見99偵25406卷一第177頁反面)可 參,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1年12月16日彰檢朝黃字第45592號函覆彰化縣警察局在案(見99偵25406卷一第178頁),而彰化縣警察局建請內政部警政署核定為治平專案 檢肅目標部分,亦經內政部警政署以「本案楊O林、楊游O鳳等二名,經核均非本署列管不良幫派組合成員者,所報亦未檢附足資證明渠屬具知名度之黑道幫派、角頭首惡或隱身幕後之事證資料,所涉提供色情服務犯罪行為,亦與組織犯罪特性有間,不合本署函頒『九十年加強執行治平專案實施規定』貳之二『具知名度之黑道幫派、角頭首惡或隱身幕後,且有相當影響力或惡勢力者』要件,不予核列為『治平專案檢肅目標』」,此有內政部警政署91年2月6日警署刑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見99偵25406卷一第179頁反面)可參。是姑不論上開案件是否因被告庚○○、乙○○協助擺平(即有無因果關係),客觀上,已足認定被告寅○○、卯○○○確實曾遭彰化縣刑警隊偵辦流氓、妨害風化等案件,而被告寅○○、卯○○○確曾請託被告庚○○、乙○○幫忙擺平該流氓案件,最後,被告寅○○等人確實未遭起訴或核定為流氓,是被告寅○○、卯○○○所述其等相信流氓案件是由被告庚○○、乙○○收賄後幫忙擺平的,確實有相當依據。因此,可以佐證證人寅○○、卯○○○所述於91年6月後 採取雙重路線,分別打點酒店轄區之基層警員和被告乙○○、庚○○,以求對其等經營妨害風化之酒店事業有所助益,建立前提基礎。 ⒊尤其就卯○○○所證稱,為請被告乙○○、庚○○協助擺平彰化流氓案件,曾依照被告乙○○建議,用未○○所經營「裕欣企業社」名義申辦遠傳電信之人頭門號(後依照乙○○建議更換一批中華電信門號),給相關人員作為秘密電話聯絡部分,為被告乙○○於100年1月26日調查中坦承不諱(見99偵25406卷三第274頁反面),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見99偵25406卷二第128至130頁)可參,且於95年間因未○ ○積欠中華電信電話費遭催繳,未○○要乙○○出面向寅○○夫妻要求負責付清電話費用,亦有乙○○、卯○○○通訊監察譯文可資佐證(見【附證三】譯文編號16),足徵其所述之真實性。 ⒋被告乙○○於100年1月26日在調查站詢問時坦承91年1、2月間,有帶被告寅○○、卯○○○到八卦山彰化縣調查站找同學林吉村請託了解寅○○流氓案件乙事(見99偵25406卷三 第273頁反面)。雖辯稱:「見面後過幾天,林吉村打電話 告訴我,因其正忙於偵辦毒品案件,沒空向彰化縣警察局刑警隊瞭解調查寅○○、卯○○○夫婦涉及妨害風化、流氓案件,並要我轉告寅○○、卯○○○夫婦可直接找律師處理案件事宜...我轉告寅○○、卯○○○夫婦,並沒有再做其他 協助作為,也沒有追問該案之最後處理結果」云云(見99偵25406卷三第273頁反面至274頁)。惟: (1)證人林吉村於100年1月18日偵查中明確證述:「事後乙○○有告訴我,寅○○流氓的行為沒有成立」等語,又證稱:「我沒有涉嫌貪污,我認為我當時是被乙○○利用,他事後都沒有再帶我去與寅○○夫婦碰面,他應該是擔心他詐財的事情被我或寅○○夫婦知道。」等語(見99偵25406卷三第171、172頁)。首先,若連被告乙○○自己都不知道寅○○91 年彰化流氓案件偵辦的結果,怎可能如林吉村所言,係乙○○向林吉村回報「寅○○流氓的行為沒有成立」? (2)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供述:「(關於91年彰化縣警察局在辦的流氓案件,你曾經有帶寅○○、卯○○○上八卦山的彰化縣調站找你的同學林吉村?)確實有。(後來有無跟林吉村講寅○○的流氓案件發展或是結果?)沒有。(到現在為止都沒有?)有時候想到大家會聊一聊。(如果講到彰化縣警局寅○○流氓案件,你都跟林吉村聊何事?)當初有帶寅○○夫婦到彰化縣調查站跟林吉村見面,有跟林吉村談到這個事情,隔兩、三天,我不能確定是誰打電話,林吉村跟我講這個案件他沒有去打聽,要我轉告楊氏夫婦。(後來沒有聊到這個案件?)沒有。(為何林吉村在100年1月18日偵查筆錄中稱:事後乙○○有告訴我寅○○的流氓案件沒有成立?)那是經過好幾年。(既然經過好幾年後,為何還會聊到這件事情?)到底組織犯罪的部分有無成立,我也不清楚。(所以對於林吉村稱,你有告訴他,後來流氓案件沒有成立,這點你有無意見?)沒有,我們私交很好。」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34頁反面至235頁)。足信證人林吉村應無刻意作偽證陷害乙○○之理。綜上,顯見就此項事實,應係林吉村所述由乙○○告知伊後來寅○○流氓案件沒有成立乙節係屬實在,被告乙○○否認此節尚無可採。 (3)再者,被告乙○○亦於同日調查中自承「伊帶寅○○夫妻和林吉村見面的3、4年後,林吉村表示想買四季鴿舍優良賽鴿的種鴿,伊知道四季鴿舍為寅○○所有,便向寅○○所僱用之訓鴿師陳木桂轉達,經陳木桂轉告老闆寅○○之後,伊記得陳木桂確實致送2隻種鴿給林吉村,期間的過程伊不清楚 」等語(見99偵25406卷三第157頁反面至158頁),與證人 寅○○所述,伊對林吉村開口索討雛鴿的行為印象深刻乙節相符,此段「索贈雛鴿」過程,亦據證人陳木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三第211頁正反面)。若證人林吉村係以緝毒工作 繁忙為由,拒絕幫忙寅○○夫婦處理彰化流氓案件,且認為自己是「被乙○○利用,所以乙○○事後都沒有再帶我去與寅○○夫婦碰面,他應該是擔心他詐財的事情被我或寅○○夫婦知道」,則林吉村為免瓜田李下,就算顧及乙○○的同期同學交情,也會刻意和業者寅○○夫妻保持距離,怎會於91年初「遭乙○○利用詐財」見面後3、4年,又主動跟寅○○開口索討雛鴿,想要「無功受祿」之理?若乙○○是利用林吉村「詐財」,怕被寅○○夫婦揭穿,怎可能還願意讓林吉村跟寅○○搭上線?是林吉村有關其認為乙○○係「利用伊詐財」云云,暗示被告乙○○應無介入擺平寅○○流氓案件的部分,恐涉林吉村自身刑責,自難遽信,且屬證人臆測之詞,亦無足採,尚難作為對被告乙○○有利之認定。 ⒌綜上,卯○○○、寅○○所證述委託被告庚○○、乙○○「擺平」91年彰化流氓案件之情節,尚堪採信。被告庚○○、乙○○顯係藉此事件彰顯自己的「利用價值」,卯○○○、寅○○認定被告庚○○、乙○○確實有能力、人脈足以操弄警調單位,亦為其等行賄被告庚○○、乙○○之動機與原因,益徵卯○○○、寅○○前開證述,係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 ⒍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就被告乙○○、庚○○涉嫌擺平寅○○上開流氓案件,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部分,認犯罪嫌疑不足,以100年度偵字第10595號案件予以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 719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固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在卷(見本院卷八第55至64頁)可佐。惟稽之該案所引述證據資料,寅○○與卯○○○均證述確實有透過未○○,請乙○○、庚○○代為擺平寅○○涉犯流氓案件,因而有交付財物之舉,再參照證人陳木桂、黃奕超、林桂朱、林吉村等人證述,認定寅○○、卯○○○確實有前往未○○住處,與乙○○、庚○○商談寅○○流氓案件,委請乙○○瞭解案情內容,及事後乙○○確實有偕同寅○○、卯○○○前去找林吉村,請林吉村幫忙瞭解寅○○在彰化縣警察局所調查案件之內容等情。證人未○○與其配偶張嘉整均證述寅○○為擺平流氓案件,有交付財物與其,其再轉交乙○○等情,核與寅○○、卯○○○證述透過未○○轉交財物與乙○○一情相符。雖寅○○與卯○○○就其等交付財物與未○○之經過、金額,與未○○、張嘉整所述略有不符,且除其等供述外,尚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認被告乙○○、庚○○有向寅○○、卯○○○表示得以疏通擺平彰化縣警察局所調查案件或國稅局調查逃漏稅之案件,及被告乙○○、庚○○2人有向寅○○、 卯○○○收賄之事實,而予以不起訴處分。惟自上開在未○○住處見面,見面目的即在商討寅○○涉犯流氓案件,寅○○與卯○○○有委請乙○○幫忙瞭解,事後乙○○帶同寅○○與卯○○○找到林吉村請其幫忙,後寅○○所涉流氓案件即未被提報流氓、所涉犯刑事案件亦均經行政簽結(已如前述㈣⒉)等情形觀之,寅○○與卯○○○主觀認知係因乙○○出面擺平所致,尚有所憑據。況且,依該案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寅○○流氓案件根本未進行傳喚或查緝寅○○,即直接結案,已經彰化縣刑大二組組長劉良富證述明確(見99偵25 406卷三第151至152頁),彰化縣刑大二組小隊長邱寶源亦證述其並不清楚為何該案未進行查緝作為即直接結案,丁○○說被害人部分都傳不來,所以才沒辦法繼續動,他會向檢察官報告等語(見99偵25406卷三第190至191頁),承辦 人丁○○則證述:該案沒有進行查緝寅○○就結案,是因為警政署沒有核定寅○○流氓身分,刑事案件就要加強蒐證,後來被害人聯絡不到,檢察官指示有新事證再續辦等語(見99 偵25406卷三第226至227頁),適與寅○○與卯○○○所提出錄音而由臺中市調查站調查官丑○○所譯「91年1月24 日寅○○與彰化縣刑警隊指證人周麗花談話錄音之譯文」、「91年1月24日張皓帆寅○○與彰化縣刑警隊指證人周麗花 談話錄音之譯文」、「91年5月7日律師張皓帆付款予彰化縣刑警隊指證人周麗花談話錄音之譯文」、「91年5月7日律師張皓帆付薪予彰化縣刑警隊指證人張雅玲之談話錄音譯文」(見99偵25406卷四第1至10頁)中,周麗花(花名「珍妮」)提及店內離職員工林正一(綽號「大頭」)、陳錦興(綽號「阿興」)聯合含其本人在內共有4名小姐出面指證被告 寅○○、卯○○○等人強迫性交易,是「阿興」找其的,「阿興」並介紹稅捐處之人給其認識,其有對稅捐處的人表示家裡需要錢很可憐,想要把薪水要回來,但並沒有製作筆錄等情相符,並有周麗花、張雅玲(花名「小琦」)自張皓帆律師處收款之對話內容。可徵寅○○與卯○○○所述,其等透過乙○○、庚○○瞭解案情,再透過乙○○介紹之張皓帆律師找出寅○○流氓案之指證小姐先行和解安撫後,該等指證小姐因而未配合檢警單位之詢(訊)問,以致寅○○流氓案件事證不足,不予提報流氓或予以簽結,而認為乙○○、庚○○有能力擺平寅○○所犯流氓案件,核屬有據。是以,縱使該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認該案尚無乙○○、庚○○收受未○○處轉交來自寅○○、卯○○○行賄款項之確切心證,而認犯罪嫌疑尚有不足,惟寅○○、卯○○○確實透過未○○請乙○○幫忙處理寅○○流氓之事,確係真實,而此適為寅○○、卯○○○信任乙○○有能力擺平流氓案件,乃至其後行賄打點之基礎,並無違背常情。故上開針對「流氓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認定乙○○、庚○○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犯罪嫌疑不足之結論,尚無從為被告乙○○、庚○○未為「本案」收賄行為之有利認定。 ㈤參諸99年8月21日寅○○、卯○○○遭收押後,乙○○經由 陳木桂找到未○○,就寅○○流氓案件處理情形進行錄音;暨乙○○、庚○○透過管道亟欲瞭解寅○○、卯○○○供詞,是否有其等收賄之錄影帶放在銀行保險箱內,及找林桂朱串證等情,已據陳木桂、黃奕超、蔡啟榮、林桂朱等人證述明確。 ⒈茲摘要其等筆錄如下: (1)陳木桂:於原審100年5月27日審理時,具結證述:我曾經在調查站稱:99年9月22日前幾天,我記得是中秋節前幾天( 經核99年度偵字第25406號卷四第11-19頁所附,由臺中市調查站調查官丑○○製作之「99年9月17日乙○○與未○○談 話錄音譯文」,堪認定陳木桂所指應係99年9月17日),我 下班後到乙○○家,乙○○說因為寅○○、卯○○○被收押,擔心牽連到他跟未○○,且未○○已經二度中風,怕日後未○○無法言語,所以乙○○要我陪他去未○○家要對未○○秘密錄音,所述實在;我曾經在調查站稱:秘密錄音後隔幾天,乙○○約我到黃棋謀(現已更名黃奕超)家見面,我就陪他去漢口路三段寅○○公司附近的臺中市太原七街黃奕超家,好像是因為出事情要關心的樣子,我只聽到他們商量寅○○跟卯○○○被收押的事情,確實是如此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11頁反面)。 (2)黃奕超:①99年11月8日偵訊時具結證述,其於當日調查員 詢問時所為陳述俱屬實在(見99偵25406卷一第103頁)。而依其於99年11月8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約於99年9月中旬,寅○○、卯○○○夫婦遭收押約20多日後,寅○○原本負責養鴿子的離職員工陳木桂突然帶同乙○○到我位於臺中市漢口路附近之臺中市○區○○○街0巷00號住家找我,見面 時,乙○○告訴我,寅○○、卯○○○夫婦遭收押後,胡亂供述乙○○曾夥同黑道份子綽號『登群』向其恐嚇勒索500 萬元,或乙○○向寅○○、卯○○○夫婦拿錢,寅○○夫婦所說內容並不實在,對乙○○造成很大的困擾及傷害,乙○○告訴我此情,與我見面約30分鐘後即離去。後來,庚○○便先後2、3次到我住所拜訪我,庚○○告訴我,其和乙○○未曾結合黑道份子綽號『登群』向寅○○恐嚇勒索,另一方面,庚○○亦一再詢問我目前寅○○與卯○○○之供述內容,我告知庚○○,寅○○、卯○○○之供述內容我不清楚,可直接找委任律師吳憲明瞭解供述狀況。另外,我記得有一次,庚○○到我家找我,詢問我老闆娘卯○○○有無在彰化銀行設有保險箱,保險箱內是否存放有關庚○○之錄影帶,我則告知庚○○我本人不清楚此情。直到99年10月5日左右 (詳細日期已忘),約於下午2、3點,乙○○與庚○○2人 直接到我住所找我,我當時不在家,由我太太聯繫我本人,我便立即返家與乙○○、庚○○等2人見面,乙○○、庚○ ○要我立即聯絡林桂朱到我家與其等見面,我便電話聯絡林桂朱,告知有重要人士要與其見面,請立即前來我家,林桂朱依約前來我家,而與乙○○、庚○○見面,見面時,乙○○、庚○○詢問林桂朱之主要內容為,寅○○與卯○○○在彰化銀行之保險箱內有何物品,有無藏放錄影、錄音帶,錄影、錄音帶內容是否與乙○○、庚○○有關,寅○○、卯○○○及林桂朱有無錄影、錄音存證乙○○、庚○○向寅○○、卯○○○夫婦拿錢的內容,彰化銀行之保險箱是以何人名義開設,目前鑰匙係由何人保管、如何取得,林桂朱則向乙○○、庚○○表示,並不清楚庚○○所提有關保險箱及錄影、錄音帶之事,我等4人見面約1個小時後,乙○○、庚○○及林桂朱便各自離去。」「約於99年10月21、22日左右(詳細日期已忘)晚間,庚○○再次到我家找我,庚○○告訴我,如果寅○○、卯○○○夫婦曾經錄影存證庚○○向卯○○○收取30萬元,日後遭到司法單位調查時,希望林桂朱能夠配合作證,庚○○向卯○○○收取30萬元賄款之後,庚○○有返還該30萬元賄款給卯○○○,並要我務必出面找林桂朱串證,拜託林桂朱能夠配合作此供述,我則表示要林桂朱作此不實供述可能行不通,但是庚○○則一再央求我一定要出面向林桂朱拜託,傳話給林桂朱,我則答應庚○○會向林桂朱講看看。」「約隔3、4天後,即99年10月26日左右,約於下午4、5點,我與林桂朱聯絡並相約在○○路0段000號京翔旅行社門口見面,林桂朱依約駕車到達現場,我便直接坐上林桂朱之座車,我在車上向林桂朱表示:『庚○○拜託我向妳轉告,如果錄影帶有錄到老闆娘(卯○○○)拿30萬元給庚○○,日後如有人在調查時,可以作證表示,後來庚○○有把該30萬元交給林桂朱,再還給老闆娘。』林桂朱聽後則向我表示:『怎麼可以這樣!』我則再向林桂朱表示:『這是康仔要我轉告你的,但還是不能這樣亂講。』」(見99偵25406卷一第99頁反面至100頁)。②於99年11月8日偵訊時 並另具結證稱:「(庚○○於寅○○夫婦另案遭羈押後,是否曾去你家找你,並向你探詢卯○○○在彰化銀行有無保險箱及保險箱內有無存放有關庚○○之錄影帶等事項?)有,大約是今年9月底的時候,他一個人過來我家,他問我是否 知道卯○○○在彰化銀行有開一個保險櫃,我回答說不曉得。」「(庚○○與乙○○是否又於今年10月5日左右下午2、3點,去你家找你,並要求你聯絡林桂朱過來?)有,我也 有聯絡林桂朱來我家,他們問林桂朱是否知道卯○○○在彰化銀行有保險櫃,有無鑰匙,林桂朱回答說不曉得這些事情。」「(庚○○於99年10月21、22日左右晚間,是否又有去你家找你,希望你轉告林桂朱有關日後遭司法單位調查時,配合作證的事情?)有,他要我轉告林桂朱說如果有錄影帶錄到他收30萬元的話,要林桂朱作證說他後來有將30萬元還給卯○○○。30萬元的金額是庚○○自己講出來的。後來隔約3、4天,我就有約林桂朱在○○路0段000號京翔旅行社的門口碰面,林桂朱開車過來後,我就直接上她的車,在車內跟她說庚○○請我轉達如果有錄影帶錄到庚○○拿30萬元,要林桂朱於日後被調查時作證說庚○○已經把錢拿給她,由她退還給卯○○○。林桂朱回答說怎麼可以這樣講,因為她認為事實並不是這樣,我也對林桂朱說庚○○不可以這樣亂說。」「(為何庚○○、乙○○會找你探詢寅○○夫婦的供述內容及在銀行有無保險箱的事情?)因為他們認識我,就找我問問看。」「(庚○○、乙○○為何要透過你聯絡林桂朱?)因為他們沒有林桂朱的聯絡方式,才請我幫忙。」(見99偵25406卷一第103至104頁)。③於100年5月24日原審 審理時,具結證述其於調查站詢問時所為陳述俱屬實在(見原審卷三第179頁),而依其於100年1月6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在99年11月8日調查筆錄第5頁供稱:庚○○找林桂朱串證..等情,所述均實在。」「(提示:黃奕超持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99年10月20至28日之通聯紀錄1至7頁1份)所示之通聯紀錄,確實是我本人所持用之0000-000000行 動電話之受話與發話之通聯紀錄。」「99年8月21日寅○○ 夫婦遭收押之後,林桂朱確實是以0000-000000之電話與我 聯絡。」「(依該通聯紀錄顯示,99年10月21日晚間19: 15:54至19:16:51,你與林桂朱先後有3次之通聯,..)經我查看此通聯紀錄後,我可以確認,庚○○確實於99年10月21日到我家找我,要我轉告林桂朱進行30萬元賄款的串證事宜,我記得庚○○要我聯絡林桂朱馬上到我家來,我便撥打林桂朱持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但連撥數通均未順利接通 ,最後才撥通林桂朱的電話,電話中我告訴林桂朱:〈『康仔』有事情要告訴妳,請妳到我家來。〉林桂朱則告訴我,其人目前在南投廟裡,沒有辦法過來,等過幾天回臺中時再和我聯絡。庚○○得知林桂朱無法馬上前來見面,便拜託我務必請求林桂朱同意替他作收受卯○○○交付30萬元賄款有再返還給卯○○○之偽證。」「我在99年11月8日調查筆錄 第5頁供稱:我轉述庚○○稱如果錄影帶有錄到30萬元,要 林桂朱稱30萬元後來有還給庚○○..等情是實在的。我記得99年10月26日前1、2天,庚○○到臺中市○○路0段000號門口遇到我,再次詢問我是否有轉告林桂朱配合作偽證,我則告知庚○○我尚未與林桂朱見面,庚○○便再次央求我務必洽請林桂朱配合作偽證,也因此,我才於99年10月26日左右聯絡林桂朱見面,過程如我前述筆錄內容所說,轉告林桂朱有關庚○○所拜託30萬元賄款偽證的事情。」「(同前提示..通聯紀錄)經我檢視該等通聯紀錄,我可以確認我確實於99年10月26日15:21:51至16:27:07之間,撥打林桂朱所持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並與林桂朱相約在臺中市北區○ ○路0段000號公司樓下見面。因此,該等通聯確實為前述我與林桂朱相約見面,並由我轉知林桂朱有關庚○○拜託林桂朱於日後接受司法單位調查時,務必同意配合作出庚○○已返還卯○○○30萬元賄款等偽證之相關通聯。」(見99偵25406卷三第77至80頁反面),並有上開通聯紀錄在卷(見99 偵25406卷三第81至84頁)可參。④於原審100年5月24日審 理時另具結證稱:我之前在99年11月8日調查筆錄第5頁所述要求林桂朱串證乙事,所述均實在,當時是庚○○找我去跟林桂朱講串證的事,乙○○沒有找過我;我在99年11月8日 調查站所述庚○○有到我家找我,問有關卯○○○在彰化銀行保險箱內有無他的錄影帶的事,我說我不清楚;(經辯護人提示99偵25406卷一第99頁反面筆錄後)99年10月5日該次乙○○有去我家,是我太太跟我說乙○○、庚○○來我家,叫我回家,不知誰叫我去找林桂朱,他們2人與林桂朱談話 內容,當時我在泡茶也有走來走去,他們在說保險箱的事情我現在忘記了;庚○○、乙○○於寅○○、卯○○○被收押後,有來關心案情的進度;我今天的記憶,時間久了比較會忘記,但不會故意顛倒說給調查人員或檢察官聽;我在99年11月8日調查站筆錄,我有看過我所做的筆錄,也瞭解裡面 記載的意思;在寅○○、卯○○○被收押後,第1次乙○○ 與陳木桂來找我說老闆亂咬他,後來庚○○2、3次到我住處,告知我他沒有與乙○○聯合黑道「登群」對寅○○恐嚇,而庚○○問我目前寅○○、卯○○○供述內容為何,我表示不清楚,要他問律師;庚○○有無問我保險箱錄影帶的事,我現在記不起來了,筆錄所記載的內容,我也忘記有沒有這樣說了,庚○○當初請我轉達給林桂朱的內容,我記不起來了;但調查站筆錄內容都是我自己陳述的,調查員沒有要我如何陳述,調查員沒有叫我照筆錄念,他只是說林桂朱說幾點在樓下見面及叫我交代的事而已,他沒有叫我照林桂朱的筆錄內容回答,調查員告訴我林桂朱筆錄內容為何,我並沒有受到她筆錄的影響,當天檢察官複訊時,我也是依照我自己的意思來回答,我跟庚○○與乙○○都沒有私交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76至183頁)。 (3)蔡啟榮:①99年10月28日偵訊時具結證述:「(99年9月底 在中港路與英才路口附近之集集茶行,與林桂朱、乙○○、庚○○、楊峻憲碰面之過程為何?)當天早上是林桂朱通知我過去的,我到了之後,林桂朱、乙○○、庚○○、楊竣憲都已經在場了,我事先不知道乙○○、庚○○、楊竣憲也會來,因為林桂朱只說她要跟我約見面,我到場後乙○○、庚○○就一直問我說我們老闆娘卯○○○在彰化銀行有一個保管箱,問我是否知道,我回答說我不知道,他們二人就叫我不要騙他們,要我給他們保管箱的鑰匙,我說從來沒有聽過這件事,也不知道鑰匙在哪裡,乙○○、庚○○就說保管箱裡面有對他們非常重要的東西,他們一定要拿走,我說我真的不知道保管箱的事,他們二人一直問了十幾分鐘,我還是回答不知道,他們二人就一直要我回想有沒有什麼貴重的東西放在什麼地方,我還是回答沒有,我就先離開了。」「乙○○在集集茶行碰面之前,沒有與他談過話,我知道別人都稱呼他『朱大哥』,我都稱庚○○為『康仔』。」(見99他5122卷二第306頁)。②於原審100年5月24日審理時具結證 稱:99年8月21日寅○○夫婦被收押後,我有到集集茶行, 在場者有林桂朱、楊峻憲、庚○○及乙○○,我當時停留約20分鐘,庚○○有問我卯○○○名下有沒有一個保險箱,要我告訴他,有鑰匙叫我要拿給他,我說我沒有,我從來都不知道有保險箱的事情,他說一定有,只是我不願意講,就是一直要我拿出來,因為這個東西對他很重要,我說我真的不知道,我從來都沒有聽說過,從來都不知道彰化銀行有保險箱的事情,就一直重複的問我這些事情,此外,沒有其他對話,庚○○有說保險箱內有光碟還是影帶,內容我不知道,當天乙○○也是跟庚○○一樣的對話,庚○○如果問,乙○○也是說很重要,一定要告訴他們,他們要拿走光碟或影帶,當時乙○○在問時,他的神情是憂慮、緊張,因為他一直反覆的問,要我把保險箱的位置告訴他們,(庚○○問:在集集茶行,你是不是說我和乙○○揩油,所以對我們怨恨很深?)我沒有講,這是你講的(見原審卷三第186至188頁)。 (4)林桂朱:①99年10月29日偵訊時具結證述,其於99年10月28日調查員詢問時所為陳述俱屬實在(見99他5122卷二第266 、264頁)。而依其於99年10月28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 我記得99年9月底某日下午〈詳細日期我不確定〉,庚○○ 及乙○○透過友人楊竣憲〈綽號『叮噹』〉通知我和蔡啟榮〈綽號『小蔡』〉,到英才路上的集集茶行見面,見面過程約1小時,庚○○及乙○○到場後不斷洽詢我和『小蔡』等2人關於卯○○○保管箱內藏何物品等問題,並不斷提示是否有錄影帶之類的物品,我等2人均不清楚無法答覆;此後, 約於99年10月5日下午2、3點,庚○○及乙○○透過友人黃 大哥〈電話:0000-000000,詳細姓名我不知道,按即為黃 奕超〉通知我到黃大哥位於臺中市北區漢口路的住處見面,見面時間同樣約1小時,庚○○和乙○○均有到場,見面主 要目的亦是詢問有關卯○○○保管箱內藏何物品及影帶等問題,我同樣回答我不清楚,直到99年10月26日下午4點多, 我駕車至漢口路與黃大哥見面,我抵達後黃大哥坐在我的副駕駛座向我表示,庚○○拜託他找我見面,並且要求黃大哥務必轉告我,如果有單位偵辦庚○○和乙○○向卯○○○拿取賄款的案件,希望我可以出面澄清庚○○等人並未收賄,若有錄影帶畫面拍攝到庚○○至卯○○○經營的旅行社即5 樓辦公室拿取30萬元賄款,請佯稱庚○○事後有將該筆賄款退還給我轉交予卯○○○,我和黃大哥的談話大約維持10幾分鐘,黃大哥下車後我就駕車離開現場,因此我才知道庚○○及乙○○之前向卯○○○按月拿取的賄款金額為30萬元。」(見99他5122卷二第251頁反面至252頁)。②於99年10月29日偵訊時並另具結證稱:「我在99年10月28日調查筆錄第14、15頁所陳述有關與庚○○、乙○○、蔡啟榮、楊竣憲等在集集茶行碰面及談話的內容,都屬實。乙○○與庚○○在集集茶行有問我與蔡啟榮有關卯○○○保管箱放什麼物品,有無錄影帶的事情,我們都回答不知道。後來庚○○也透過一位黃大哥找我,轉達如果有關單位找我問話,問到有關他們的部分,希望我幫他們釐清,就是說他與乙○○沒有收賄。」(見99他5122卷二第266至267頁)。③於原審100月5月23日審理時具結證稱:90年左右,在未○○家裡見過庚○○,99年8月21日寅○○、卯○○○被收押後也有在茶行看過 庚○○,但時間忘記了,當時有我、蔡啟榮、庚○○、乙○○、楊峻憲等5人,是在談錄影帶的事,庚○○、乙○○想 知道賄賂錄影帶的去向,是指他們2人拿錢的錄影帶,2個人都有問錄影帶的事,問錄影帶放何處,但我們不知道,我不確定有無錄到庚○○及乙○○的錄影帶,但有錄到癸○○與甲○○的;經過幾天後,在黃奕超住處也有再因同樣的事情在討論,乙○○、庚○○與我講話,但我忘記我們談話的內容為何,在寅○○、卯○○○被收押後,我只有與他們2人 會面該2次,這2次我都確定有見過乙○○與庚○○;之後黃奕超也有再與我單獨講過這件事情1次,當時黃奕超表示庚 ○○打電話給黃奕超,說如果有問到拿30萬元的話,請我們幫忙說,他們有拿錢,但到樓下之後把錢拿給我,再把錢轉給卯○○○,就等於他們沒拿這筆錢;我在99年10月28日調查站所述99年10月間、10月5日、10月26日有關乙○○、庚 ○○部分所述均實在,若非親身經歷這3次事件,我本來不 知道庚○○與乙○○有向寅○○、卯○○○收賄之事,當時乙○○、庚○○與我見面2次,當時感覺乙○○與庚○○很 擔心有被錄到等語(見原審卷三第92至93頁反面、95頁反面至96頁)。 ⒉證人陳木桂所述上情,復有99年9月17日錄音帶及「99年9月17日乙○○與未○○談話錄音譯文」在卷(見99偵25406卷 四第11至19頁)可佐,所述內容復為被告乙○○所是認(見下述⒊(3) (4)之職務報告書所載),未○○並證述:99年9、10月間,乙○○確實偕同陳木桂到伊大里市住處找伊,當時僅有伊、乙○○與陳木桂在場(見99他5122卷二第334、 332頁反面),足見陳木桂此部分證述堪予採信。如非被告 乙○○害怕未○○說出其不利之言論,何需如此?又證人黃奕超、蔡啟榮、林桂朱證述上情之主要內容均相符,若非被告庚○○、乙○○擔心收賄之事實,在被告寅○○、卯○○○妨害風化犯行遭查獲後,將東窗事發,實無必要私下找寅○○、卯○○○之員工探詢保險箱、錄影帶,並請林桂朱作偽證之舉。 ⒊至乙○○雖辯稱:其係為書寫職務報告,而與陳木桂等人有上開接觸之舉,惟即便被告乙○○係為書寫職務報告,明知陳木桂、林桂朱、黃奕超、蔡啟榮等人均為其被偵辦案件中屬行賄者一方之職員,未○○則為引介其與寅○○、卯○○○認識之人,在案件偵辦期間,私下與其等接觸,試圖瞭解寅○○、卯○○○供述之內容,遊走於法律邊緣,極度不恰適,應為被告乙○○所明知,豈能以為撰寫職務報告一情予以卸責。且: (1)稽之其於99年9月29日主動書寫之職務報告(見99偵25406卷四第20至24頁),其中內容略提及:「夥同綽號『登群』歹徒向楊氏夫婦詐財部分、康姓警員亦曾協助寅○○以金錢(金額不詳)擺平遭臺中市某治安單(漏『位』)提報流氓管訓,該等金額已遭朱、康等人自92年春季北海季軍賽鴿渠贏得之獎金中朋分部分、朱調查員10餘年前,曾協助寅○○免遭彰化刑警隊提報流氓管訓,代價為2百萬元部分」等語。 適與寅○○於調查站首次筆錄供述的範圍相符,顯見在寅○○於99年9月10日在調查站供述之後,該筆錄內容旋即外流 ,為被告乙○○所得知,亦可見被告乙○○密切觀察被告寅○○、卯○○○之相關供述(此亦與證人蔡啟榮、黃奕超、林桂朱所述相符)。 (2)另該職務報告頭兩段內容如下,「壹、職於90年間,因宗教信仰之故擔任臺中縣新社鄉永源村水井街道教神祇『受奉宮北極玄天上帝』管理委員會常務委員兼帝爺公會副會長義務職迄99年5月間;緣於91年間『受奉宮』監事未○○(從事 鋼樑結構工程,住址:臺中縣大里市○○路00號,已因中風行動不便,惟思慮、記憶尚清晰)、委員陳木桂(從事油漆工程,電話:0000-000000)等2人,引薦陳木桂當時服務之臺中市『春夏秋冬』商務KTV俱樂部負責人寅○○(營業地 址:臺中市○○路0段000號,經營暢飲300酒店,當時亦兼 任『受奉宮』顧問)及渠配偶卯○○○與職相識。雙方相識之初,職曾多次向未○○、陳木桂及『康』姓員警(姓名不詳,『受奉宮』信徒)表示:渠等係『娛樂界商賈』交往複雜,宜保持距離勿深交為妙,且職與楊氏夫婦亦僅為普通朋友;由於寅○○夫婦在SARS疫情傳染期間擴大營業,並將事業觸角伸向『四季24H室內馬場』及『金碧(誤繕為壁)輝 煌24H KTV俱樂部』,僱用綽號『叮噹』(姓名不詳,需由 該公司黃姓裝潢師0000-000000聯繫)擔任名義負責人,並 經營色情酒店,另借貸每位職員32萬元,名義為集資擔任馬場股東,實則收受高利貸;上開營業場所復於本(99)年8 月間,遭臺中地檢署指揮臺中市警方搜索偵辦,寅○○、卯○○○夫婦遭羈押至今。貳、職於9月23日及9月25日獲悉本案偵辦期間,楊氏夫婦對職相當不滿,曾向辦案人員證稱:臺中縣調查站朱姓調查員及臺中市康姓警員,夥同綽號『登群』之歹徒,約於1年多前向渠等勒索1筆金錢(金額未說明)朋分;朱調查員於10餘年前亦曾以代價2百萬元,協助寅 ○○免遭彰化縣刑警隊提報流氓管訓;另康姓員警亦曾協助寅○○以金錢(金額不詳)擺平,以免遭臺中市某治安單(漏『位』)提報流氓管訓,該等金額均遭朱、康等人自92年春季北海季軍賽鴿贏得之獎金中朋分等語;另獲悉:卯○○○則指證臺中縣調查站朱調查員與『登群』亦向渠恐嚇取財等語;至此,職發現寅○○夫婦所言與事實完全不符,因此主動提出書面報告,靜待調查。」等語。惟被告乙○○不但在其「主動提出」之書面報告中,將平日頻繁聯絡,有十年以上交情之搭檔庚○○,隱匿稱為「康姓員警,姓名不詳,受奉宮信徒」,而不寫出全名「庚○○」,顯然被告乙○○完全沒有要協助督察室調查、釐清事實之真意。 (3)再由職務報告內容「據本(99)年9月26日陳木桂向職表示 :92年間渠擔任寅○○經營之『四季鴿社』賽鴿總教練,92年4月間贏得『92年春季北海季軍』賽鴿彩金約880萬元,扣除本金後,可在4月底或5月上旬派得彩金約6百萬元,依慣 例總教練可分得1成獎金,約60萬元,惟寅○○非但不給付 更向渠表示:『因案遭臺中市某治安單位提報流氓管訓,請託康先生協助擺平,而且彩金2百萬元恐已遭康先生及朱調 查員朋分』;陳木桂告知職上情時,並提供『五洲賽鴿』雜誌予職參考,職始知寅○○曾贏得賽鴿彩金等事,因此埋怨陳木桂為何未事先告知此事?俾向寅○○澄清。三、朱調查員10餘年前,曾協助寅○○免遭彰化刑警隊提報流氓管訓,代價為2百萬元部分:職日前查證此事件時,陳木桂自稱: 當年卯○○○曾面交5萬元,囑渠攜往餐廳,供未○○宴請 彰化朋友,當時你並不在場;經與陳木桂親赴未○○居所求證時,未○○當面向職及陳木桂表示:記得當年寅○○夫婦曾以茶葉禮盒內裝2百萬元,於夜間送至家中欲擺平此事, 惟因個人急用乃先挪用,至於該案事後並無下文,因此本案與朱先生毫無干係,我願意據實向貴單位長官說明及作證;此外職與陳木桂、未○○本次對話已錄音製成光碟片,提供長官參考。肆、調查員本應謹慎交往,職與從事特種行業之寅○○夫婦認識多年,並捲入寅○○與『登群』之間債務糾紛,破壞本局形象、損害局譽,願接受處分;另本案已由臺中地檢署偵查,職願配合偵查。」等語。即可了解被告乙○○繕寫該份職務報告,只是為了鋪陳其已經私下找過陳木桂、未○○串證的理由而已,也就是以「自清」為名義,給自己已經主動去串證的行為,鋪陳一個正當理由消毒,待日後遭行政調查、刑事訴訟備用,以被告乙○○身為調查人員之職務經歷,當知私下搶先聯絡證人是相當不恰當的施壓、串證行為,竟仍為之,顯係經深思熟慮,而非因單純所犯的無心之過。 (4)又被告乙○○透過陳木桂積極聯繫相關人士,意圖搶先在偵查人員蒐證前,影響證人之行為,亦據陳木桂於調查站、原審證述如前,且99年偵字第25406卷四第11-19頁所附「99年9月17日乙○○與未○○談話錄音譯文」內,被告乙○○在 錄音開始時,先將未○○住址、當天日期說出,並脫口而出「這個我如果錄不好,這下子就完了」,如果真的希望未○○說「完整的實話」,有什麼錄得好、錄不好的差別?足證心虛。 (5)足見被告乙○○辯解稱係為書寫職務報告,而有與證人陳木桂、黃奕超、蔡啟榮、林桂朱等人碰面及對未○○錄音之舉,撇清其試圖瞭解案情、進行串證等舉止,要無可採。 ㈥由上開㈠至㈤證人證述、監聽譯文等證據資料,堪認寅○○、卯○○○指證乙○○、庚○○包庇其等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庚○○另有洩漏警方臨檢、查緝及依卯○○○指示查證酒店內成員相關前科素行等紀錄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與其知悉,及其等有期約、交付賄賂與乙○○、庚○○,及庚○○、乙○○有要求、期約、收受賄賂等情,確係屬實。 ㈦茲應審究者,厥為:被告寅○○、卯○○○行賄被告乙○○、庚○○之時間及金額若干乙節。 ⒈卯○○○雖於99年9月13日第1次接受詢問時,供述:自93年6月9日「歡喜就好」酒店開幕後,就開始對被告庚○○、乙○○進行每月的行賄30萬元(見99他5122卷一第95、84頁)。惟經調查員提示「歡喜就好」酒店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予卯○○○閱覽後,卯○○○並於99年11月9日改供述:之前我記錯日期了,「歡喜就好」酒店應該 是91年6月9日開幕,所以是從91年6月份開始每月行賄30萬 元,不是93年6月份(見99偵25406卷一第122、186、184頁 ),並於其後供述均直指是在「歡喜就好」酒店開幕就開始行賄,該店並沒有停止營業或停業裝潢過,此外,復有「歡喜就好」酒店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顯示於91年3月4日核准設立、91年7月29日異動等情在卷(見99偵25406卷一第 143頁)可佐。足見卯○○○自始至終均供述其自「歡喜就 好」酒店開幕後就陸續行賄,僅其誤記「歡喜就好」酒店時間為91年6月份或93年6月份之差異而已。而卯○○○在調查員出示「歡喜就好」酒店之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佐證後,已可確認其確定行賄被告2人之時間為 91年6月份,自應以其後供述且與卷證相符之資料為可採信 。至寅○○雖亦證述:伊記得是從93年6月份開始行賄(見 原審卷三第129頁),然其亦無法說明,為何「歡喜就好」 酒店於91年6月份開幕,卻於93年6 月份才開始行賄之原因 ;且此亦與寅○○、卯○○○一再證述:其等所經營酒店從沒有中斷行賄的情形,就算一家不營業,也會準備下一家的營業等語,及其等係於91年4月終止對癸○○、甲○○的行 賄(91年5月18日則是拿取先前積欠未給之賄款,6月份未再行賄),並於92年11月份終止對辛○○之行賄(均如前述),倘如寅○○所記憶係於93年6月份方對被告乙○○、庚○ ○行賄,則自92年12月起至93年5月止該段期間,即有約半 年時間未行賄任何人,亦明顯與其供述不符;再稽之寅○○與卯○○○,甚至林桂朱所述,店內財務均由卯○○○掌管,寅○○於原審亦證述應該以卯○○○所述,因為酒店都是卯○○○在處理為準(見原審卷三第112頁正反面、118頁);再參諸卷附卯○○○從其住處提交給調查員扣案之18張前科資料查詢單,據被告庚○○坦承係其任職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時受卯○○○委託所查,亦與證人卯○○○證述相符,並係卯○○○於調查中主動偕同調查人員到其住處取出扣押,該批資料查詢日期為「93年5月」,衡情被告庚○○當不 至於甘冒違法風險,利用警方資料庫,提供卯○○○免費查詢酒店員工前科等服務,就此更足以佐證收賄時間不會晚於93年5月。是以,本院認定應以「歡喜就好」酒店開幕時間 為91年6月份,與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之商業登記基本資 料可以相互印證,認定此為寅○○與卯○○○開始行賄被告乙○○與庚○○之時間。 ⒉是以,本院認定寅○○、卯○○○自91年6月起至95年6月30日止,每月行賄30萬元,被告乙○○、庚○○共收賄1470萬元(30萬×49月=1470萬元),自95年7月1日起至96年5月 止,共11月,每月收賄30萬元,以上合計乙○○、庚○○共收賄1800萬元(1470萬元+330萬元=1800萬元)。 ⒊至被告乙○○辯護人一度質疑:既然「歡喜就好」酒店之開幕時間為91年6月9日,何故被告乙○○於91年6月5日開始索賄乙節(見本院卷九第140頁)。然寅○○、卯○○○業已 證述其等從未中斷行賄,且付款日期雖有約定,但究非如票據屆期,如不屆期提示,效力將會如何等法律明定,亦難以此些微日期之差異,而認定卯○○○所述行賄日期之不可信,乃至全盤推翻其行賄之供述內容,自屬至明之理。是被告乙○○辯護人此部分辯護內容,不足為被告乙○○之有利認定。 ⒋被告乙○○雖否認其有收到來自庚○○轉交之每月12萬元行賄賄款,然被告乙○○與寅○○、卯○○○等人彼此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而卯○○○證實其聽庚○○表示,賄款30萬元中,12萬元交由被告乙○○打點臺中縣市調查站相關人員,此節雖未為卯○○○所親自見聞,然依【附證三】編號31之通訊監察譯文,庚○○於95年10月4日左右,撥打電 話聯絡其妻將12萬元現款拿至市政路與文心路附近之車行交與庚○○,再由庚○○交付乙○○乙節,已經乙○○、庚○○證實當日庚○○確實有交付12萬元現金與乙○○等情屬實(至被告乙○○、庚○○雖均辯稱此為私人借貸,然為本院所不採,詳見下述㈧⒈),足以佐證卯○○○其會於每月約5日(原審證述)或每月約1至5日(本院證述)將30萬元交 給庚○○,再由庚○○將其中12萬元交給乙○○乙情,就時間而言剛好相符。再稽之卯○○○證述行賄期間,乙○○經常會關心其店內生意營運情況、警方臨檢及站崗等詳情,並會囑附「少年仔」即庚○○多加注意,亦與【附證三】編號9、16、57、59、102、104、106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內容相符,果非乙○○確實收受來自庚○○每月轉交之賄款12萬元,以其與寅○○、卯○○○無親無故,彼此間無債權債務關係,以其身為調查員之敏感身分,何需多次關心寅○○、卯○○○等人生意興旺、盈虧與否、警方臨檢及站崗等情形,實難想像。益可見寅○○、卯○○○指證有行賄被告庚○○與乙○○30萬元,及卯○○○轉述被告庚○○直承收取18萬元,另轉交12萬元與乙○○部分,係與事實相符,而堪予採信。故庚○○對卯○○○所為其與乙○○間賄款之分擔比例,業已對卯○○○為審判外之自白(針對被告庚○○而言),且具任意性,而該自白復與卷附上開譯文,及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勾稽參酌後,已有補強證據,自堪採信。 ㈧對被告乙○○、庚○○有利辯解不採之處 ⒈被告乙○○與庚○○雖均辯稱:【附證三】編號30至34所示95年10月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係因為先前庚○○向乙○○ 借貸13萬元,先前庚○○已償還1萬元,當天係要還12萬元 給乙○○,才會叫庚○○太太拿家中現款12萬元給庚○○,以便還款與乙○○,該12萬元並非賄款云云。然: (1)就乙○○與庚○○所述該筆借貸情節,庚○○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我是95年7月底,因我小孩要讀大學及我私人欠 別人錢,我自己沒有存款,至少需要12萬元,我就去乙○○家向他借12萬元,乙○○就當場拿12萬元現金給我,借款的時間是平常還是白天還是週末我忘記了,也沒有借據,也不用算利息。」(見原審卷一第146頁),與乙○○上訴理由 狀載:乙○○係於95年8月下旬借款12萬元與庚○○,95年 10月4日約定還款,乙○○以該費用繳納在臺中榮總生病住 院之父母親相關費用(見本院卷二第86頁),同狀又改稱:於95年8月下旬借款13萬元,已先償還1萬元,其餘12萬元於95年10月4日償還(見本院卷二第100頁),所載借貸金額、時間並不相符。是否屬實,不無可疑。 (2)而被告乙○○於99年10月28日調查站詢問時,即已供稱:「我認識曾任職臺中市警察局偵查佐之庚○○,約10年前,我擔任烏日據點時,因工作關係而認識時任臺中市警察局烏日派出所之轄區警員庚○○,他也常到受奉宮來參拜,我與庚○○私交不錯,約於92年11月7日,因庚○○之妻林秀珍開 設幼稚園及購屋需要用錢,庚○○夫婦乃親自到我家向我及我太太丙○○借款300萬元,我太太丙○○開立3張各100萬 元之第一銀行個人支票(支票號碼分別為EH0000000、EH2039878、EH0000000)給他們,庚○○夫婦並未提供任何抵押 或簽立借據,我們也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及利息,自93年1月 至94年11月,庚○○不定期不定額還款給我,金額為5至20 餘萬元不等,均以現金支付給我,總計還給我311萬5,000元;99年10月間,庚○○父親過世,因辦理喪葬事宜所需,又向我借了20萬元。」(見99他5122卷二第187頁反面)。可 見乙○○在該次應詢時,即已將其與庚○○間僅有上開300 萬元、20萬元2筆債務,且300萬元已清償完畢,20萬元尚未清償等情予以釐清,並提出手寫還款明細資料(見99他5122卷二第192頁)以供憑參,卻未供述其於95年8月下旬尚有1 筆12萬元或13萬元借貸與庚○○之款項,則其嗣後供述尚有該筆借款存在,其真實性自堪質疑。而庚○○於99年10月28日調查站詢問時,亦供述:其與庚○○僅上開300萬元借貸 債務,已於94年底清償完畢,之後2人沒有借款關係,直到 99年10月份,因父親過去才向乙○○借款20萬元辦理喪世,目前該筆款項尚未返還(見99他5122卷二第159頁反面至160頁),與乙○○同日調查站筆錄所述僅有上開2筆借貸核屬 相符。卻與庚○○於原審100年2月25日訊問時供稱:「乙○○就是我的金主,我如果缺錢3、5萬元就跟他借,但我都有還,借錢多少都有貼補他利息,前妻開設幼稚園向其借貸 300萬元部分利息好像10多萬元,父親去世喪葬費用20萬元 就沒計算利息」(見原審卷一第64頁)、於100年3月21日原審行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是95年7月底因我小孩要讀大學 及我私人欠別人的錢,去乙○○家向他借12萬元,乙○○當場拿12萬元現金給我,沒有借據也不用算利息」(原審卷一第146頁)、於100年5月24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我向 乙○○借13萬元,95年10月4日有給乙○○12萬元,之前有 先償還1萬元」(見原審卷三第191頁)、「除94年底清償 300萬元後,直到99年10月間因父喪再度向乙○○借貸20萬 元,這中間都還有陸續向其借貸,之前所述除300萬元外另 有20萬元借貸,是指我比較記得大筆的是最近的」(見原審卷三第191、192頁反面)等情不符。而嗣後庚○○所更改之供述,除借貸時間為95年7月底,與乙○○所述95年8月及其所提出高雄蓬萊路郵局存摺影本上載95年8月14日以提款卡 提款1萬元、同年月24日、25日各以提款卡提款6萬元之紀錄(見本院卷五第102頁)不符外,亦與乙○○供述其借貸習 慣為「借款開支票,還款收現金」亦屬不符(見99他5122卷二第187頁反面),另庚○○究竟係借貸13萬元或12萬元, 前後供述亦有不符之處。 (3)由上以觀,被告乙○○與庚○○到底有無其等所謂12萬元或13萬元之借貸,僅有其等相異之供述,甚至連其等自己之供述亦反覆不定,是否屬實,不無可疑。反觀卯○○○供述其一方係於每月約5日(於本院則證述每月約1至5日)左右交 付賄款予庚○○30萬元,再由庚○○轉交乙○○12萬元等詞歷歷,亦有【附證三】編號30至34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在卷可參,該次譯文時間為當月4日,與卯○○○依約給付賄 款之時間相近,金額恰好為庚○○告知卯○○○其交付乙○○賄款12 萬元之自白,不謀而合。而庚○○於調查站詢問 時,就上開譯文部分,先供述:【附證三】編號30譯文中所提「大哥」為乙○○,「那個」係指藥類,因為乙○○家人生病,我幫忙購買藥物,買完後放在家中,故乙○○特地要我回去拿等語,經調查員再提示【附證三】編號31至33所示錄音及譯文後,繼改稱:我要修正剛才所說「那個」放在家裡,是指12 萬元放在家裡,不是指藥類,我請前妻林秀珍 從家裡拿出12 萬元交給乙○○,用以償還我積欠乙○○的 款項等語(見99他5122卷二第163頁反面至164頁反面),亦可見其欲掩飾「那個」實即為金錢之意,果庚○○與乙○○於95年間仍有借貸關係,庚○○大可坦然以對,何需掩飾其交付與乙○○者實為現金12萬元,卻偽稱為藥物,足見其心虛不實。 (4)又果乙○○與庚○○所述確有該筆12萬元或13萬元借貸乙情屬實,庚○○如何償還乙○○該筆款項,庚○○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在95年9月底,我跟乙○○說,我在95年10 月領薪水再還給他,這筆12萬元我是從我8、9、10月的薪水及我前妻的薪水湊出,我一個月的薪水7萬多元,每月開銷 約5、6萬元以上,我前妻每月薪水3萬元左右,95年間我有 信用貸款50萬元、70萬元兩筆,再用房子貸款110萬元,總 共房屋貸款500多萬元(本來只貸款400多萬元,再加上110 萬元),我每月要還貸款3萬多元,我有兩棟房子,一棟買 740萬元,貸款560萬元,另還有一間公寓,每月要還貸款,我剛剛講每月開銷5、6萬元,不包含每月要還貸款3萬元的 部分,我不記得我在95年8、9月是如何湊12萬元還給乙○○。」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46頁),於原審100年5月24日審 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其上開所述均實在(見原審卷三第194頁),則以庚○○與其配偶合計約11萬元薪資,沒有其 他收入,每月需負擔8、9萬元家庭開銷及房屋貸款,此種情形持續95年到96年左右,是以,庚○○無論於95年7月或8月向乙○○借貸,於短短2個月或3個月期間,庚○○在每月充其量僅餘2、3萬元之情況下,似無能力於95年10月4日一次 償還乙○○12萬元,而其又無法供述其係向何人借貸來償還乙○○(蓋倘如庚○○所述,乙○○即為其金主,顯然其如向他人借貸,此係異於常態,應為其記憶深刻,而可於法院審理期間予以供出,卻此不為),就其償還乙○○所謂之「借貸」來源是否屬實,大有可疑之處。 (5)至被告乙○○於本院雖舉證人即其配偶丙○○到庭證述:乙○○於95年8月14日、24日、25日各自郵局領取1萬元、6萬 元、6萬元,總共13萬元借予庚○○,這是我在乙○○解除 禁見後,乙○○叫我去看他郵局存摺才知道的,因為5、6萬、10、20萬元都不是算大筆金額,我不會過問他使用錢的狀況(見本院卷五第83頁反面至84頁)。惟被告乙○○縱然先後提領13萬元,其用途為何、交付何人,僅單純之提款紀錄尚無從證明,且倘庚○○以小孩就學及私人需用等情去乙○○家中向其借貸12萬元,乙○○係「當場」拿出錢來(依庚○○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證述),何以乙○○會有分3次,而時間分別為8月14日、24日、25日提款之情形,殊難想像!是以,乙○○或庚○○應在於其等獲得解除禁見之處分後,經由家人尋找相關足以彌縫【附證三】編號30至34(95年10月4日)所示譯文中交付12萬現金之跡證使然,故 丙○○前揭證述及乙○○所提郵局存摺明細等件,礙難採信,均無從為被告乙○○有利之認定。 (6)是以,被告乙○○、庚○○此部分償還借貸所為之辯解實要無可採。而如前所述,此部分應為卯○○○按月行賄30萬元賄款與庚○○,再由庚○○轉交其中12萬元與乙○○收執。被告乙○○、庚○○此部分辯解尚無可採。 ⒉被告乙○○辯護人雖以原審認定寅○○夫婦自91年4月到91 年8月每月行賄辛○○30萬元,自91年8月(按應係91年9月 ,已經本院認定如前)至92年11月間每月行賄辛○○40萬元。依此認定,僅「歡喜就好」酒店一家行賄,於91年6月至 92 年11月止,每月行賄即高達6、70萬元,顯然不合常理(見本院卷九第253頁反面)。惟此亦為寅○○與卯○○○所 證實無誤,誠如寅○○所述,酒店收入每月淨收入數百萬元都有,且其等為「歡喜就好」斥資裝潢甚巨,加上是庚○○主動索賄,其寧願得罪神,也不願意得罪鬼,今天他來開口,我拒絕他,下次來搞我的人就是他(見原審卷三第125頁 正反面、133頁反面、135頁反面)。是以,被告乙○○辯護人此部分質疑,亦僅屬其臆測之詞,要屬無據。 ⒊復按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第2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係為鼓勵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其勇於出面檢舉作證,以利犯罪之易於或擴大偵查,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乃設有「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從而適用上開規定之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供述之憑信性本不及於一般人;則為避免其有為偵查機關誘導,或為圖邀輕典而為不實供述之可能,以擔保其所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共犯)之供述(即供出該案之其他共犯事證之陳述)之真實性,自應有足以令人確信其供述為真實之補強證據,俾貫徹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基本原則。查寅○○、卯○○○指證被告乙○○、庚○○收受賄賂乙節,前後供詞除就行賄時間之始點記憶有誤外,餘均始終相符,復有如【附證三】、【附證四】所示監聽譯文、簡訊內容可佐,及乙○○、庚○○事後積極找人串證之舉,可資佐參,就庚○○轉交賄款12萬元與乙○○部分,亦有【附證三】編號31之通訊監察譯文及如上述⒈之說明,果乙○○始終未自庚○○處收受卯○○○交付之其中賄款12萬元,何故其要多次關心卯○○○、寅○○所營「歡喜就好」酒店經營狀況、警員站崗情形,並多次提及要叫「少年仔」即庚○○處理等情。是以,寅○○、卯○○○指證庚○○、乙○○收受賄賂30萬元,庚○○收取18 萬元、乙○○收取12萬元等情,並非僅其等憑空杜撰而 為指述,而係有上開補強證據佐參。被告乙○○之辯護人質疑寅○○、卯○○○係為圖得免除其刑或減輕其刑,而為不實誣陷云云,顯無可取。至於辯護人又質疑,陳木桂、黃奕超並無如卯○○○所述於交付賄款與庚○○時有在場,欲藉此質疑卯○○○證詞之可信度,然此部分已於前述五、㈠⒊說明,亦不影響卯○○○證詞之真實性,故不再贅述。被告乙○○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雖提出本院9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5 號判決部分節本(見本院卷九第154至184頁),認為 應比照電玩弊案,判處被告乙○○無罪云云。然於該電玩弊案,法院認僅業者李玉明之自白及扣案之筆記簿欲佐證第2 線之柯文賓等人犯罪之事證,而扣案之筆記簿,僅業者李玉明有將款項交與第1線之許鴻輝等人之紀錄,而無許鴻輝等 人再轉交第2線柯文賓等人之紀錄,且監聽期間亦未發現第2線之柯文賓等人有與相關電玩業者或其他員警談論賄款或洩密之電話錄音等節,而終判決柯文賓等人無罪。與本案被告乙○○(與庚○○實均居於第1線之角色)犯罪事證,除經 寅○○、卯○○○證述明確外,復有與其等所述相符之【附證三】、【附證四】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且被告乙○○與庚○○事後企圖串供、串證之行止,亦經林桂朱等人證述如前,而被告乙○○確實收受來自庚○○轉交之12萬元,亦有【附證三】編號31至34之譯文可佐,加以【附證三】編號126 、128、130之通訊監察譯文,乙○○與庚○○於電話中談論庚○○向卯○○○藉由紅包名義向其收取3萬6千元、2萬2千元賄款,亦可知寅○○、卯○○○等人指證被告乙○○犯行應非杜撰,足見被告乙○○本案犯行罪證確鑿,自不能與前揭電玩弊案之事證相互比擬,而引為被告乙○○有利之認定。 ⒋被告乙○○辯護人質疑業者寅○○、卯○○○為何不追問賄賂去向、打點對象等及另質疑96年5月份為何寅○○、卯○ ○○膽敢停止收賄乙節。惟卯○○○已經證述96年5月份因 為生意不好,無力負擔高額賄款,所以經乙○○、庚○○同意後,停止交付賄款,其另外透過「盧哥」向警員繼續行賄,每月賄款20萬元(見99他5122卷一第86頁反面、198頁反 面、252頁、99偵25406卷三第284頁正反面、312、314頁、 本院卷八第219頁反面),且徵諸【附證三】編號61、62之 簡訊內容,卯○○○業已證述該2通即為其與寅○○向庚○ ○、乙○○表示要終止收賄之意思,但為庚○○、乙○○所不接受,伊等只好繼續行賄。可徵卯○○○與寅○○本即有欲停止繼續行賄庚○○、乙○○之意思,乃遭庚○○、乙○○所拒,其等基於害怕得罪庚○○、乙○○之心態,始繼續交付賄款,並於96年5月份徵得其等同意後停止交付,改找 其他管道,自與常情並不相悖。且按收賄、行賄均係犯罪行為,縱一方有違約,對方也不可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且為隱密進行免得曝光、遭到查緝,僅能全然建立在雙方的「互信基礎」之上,一旦談妥價碼、交付日期、方式等必要條件之後,此「賄賂契約」,在雙方互信關係未動搖之狀況下,按常理即會按月繼續進行,否則若斷續為之、或短期內即更換行賄對象,非但無法達到業者行賄之目的,亦無法確認到底行賄有沒有功用,且容易走漏風聲,讓知悉內情的人越來越多而導致犯行曝光,行賄亦為犯罪行為,是原則上業者亦不願意存留清楚的帳冊、更不可能要求收賄者簽收現金,又業者通常畏懼警調人員,是其行賄僅求自身犯罪行為能順暢進行,以利營生,並無得罪警調人員之理,是縱使未積極查證、追問賄款流向,亦係為免得罪收賄之警調人員或走露行賄風聲之合理做法,且縱使認為行賄成效不彰,在收賄方未「欣然同意」停止收賄前,業者忍耐而繼續行賄,亦符常情。是以,被告乙○○辯護人此部分辯護意旨亦為本院所不採。 ⒌被告乙○○、庚○○之辯護人均質疑本案監聽譯文均在95、96年間即已監聽完畢,為何遲未進行蒐證、傳訊、調查之動作,因而懷疑另有隱情,被告庚○○辯護人並請求本院向臺中市調查站查明此節(見本院卷三第222至223頁、卷七第348頁)。惟此部分已經證人丑○○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 【附證三】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都是我製作的,一般本局聲請監聽票,我們會引據很多查證,包括相關人的指證,偵辦情形有二種情況,一種是本局人員外勤發覺,一種是根據百姓檢舉,會引據很多查證,至於本案是透過檢舉或經由本局人員蒐證,此部分我們保留,但我們都有公文給特偵組;本案基本上是透過情報的提醒,因為警察跟我們刑事單位尤其涉及到同仁問題,會有一種友性的提醒,長官接獲情報後,就告訴我們,因為我們本來就有案,只是再回饋回來認為正確性相當;至於監聽到96年間,後來沒有聲請續行監察,原因在於特偵組黑金中心任務編組業務結束,致無法繼續偵查中作為,而本案在本局並未簽結,也未終結,剛好本人在96年後承辦一連串各鄉鎮,包括立委級的工程弊案,基於輕重緩急的取捨因素,且本案證據都還在,且評估「歡喜就好」酒店仍持續在運作,我想這個應該還會再繼續,而我所承辦前開工程弊案一直持續到99年中,剛好我剛才所講的警察單位通報本局人員乙○○涉及到此重大弊案,才引起長官高度重視,我才把兩案拿出來,當時沒想到乙○○涉案如此深,再加上寅○○、卯○○○供述,再輔助通訊監察內容,更加深此事實之確信性,本來本案還可以稍微放到我們可以辦,卻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抄查,就形成本案的立機,也算是不得已;因為特偵組改組解散,承辦檢察官已經歸建,我們需要指揮檢察官,才於99年9月2日發文報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說本案要請貴署接續辦理,雖然時隔3年餘,但這是 我們行政系統辦案程序的問題;本案如果不是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我們還是一樣會發動搜索「歡喜就好」酒店,就照一般該有的程序辦理;在執行通訊監察前後,我們都沒有問過業者,沒有與寅○○或卯○○○有所接觸等語綦詳(見本院卷八第227至229頁反面),復有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99年9 月2日中廉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1份在卷(見 99他51 22卷一第1至2頁)可參。是以,辯護人此部分質疑 ,亦僅其等憑空臆測之詞,要屬無據。 ⒍被告庚○○之辯護人雖以僅95年9月份至96年3月份止之通訊監察譯文,欲作為被告庚○○犯91年6月起至95月8月份止之收受賄賂犯行,有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資料不相適合之矛盾違誤,暨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所載,依一般社會通念,顯不足以辨別對話內容之真意一情,資為被告庚○○辯護。然證據之取捨及犯罪事實之認定,係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且法院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不違背經驗法則,亦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5936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庚○○與乙○○收受賄賂之始末,已經寅○○、卯○○○證述明確,茲不再贅述,而其等所為指證述內容,非但指證被告庚○○與乙○○犯罪,連帶自己犯罪亦必須承擔各該罪名及刑責,其等仍均指證被告庚○○與乙○○犯收受賄賂,且有卷附【附證三】、【附證四】所示譯文可佐,果非屬實,寅○○與卯○○○何以會誣指經常好意提醒、告知有警方搜索、站崗等事宜之庚○○與乙○○2人,顯然與人之感情、經驗法則有重大違背, 而要無可信。而由【附證三】與【附證四】之通訊監察譯文及18張前科資料查詢單,適足以佐證寅○○與卯○○○證述內容之真實性,雖因警方蒐證,客觀上難強求於犯罪之開端即行開始,惟經由寅○○、卯○○○之完整供述,被告庚○○、乙○○事後串證行為,加以上開譯文內容,已足認定被告庚○○、乙○○自91年開始之犯行,並無被告庚○○辯護人所質疑之「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資料不相適合之矛盾」情形。又按公務員收受賄賂,刑度甚重,尤其係警察、調查員(官)之具有調查職務身分之人員,更可加重刑責至2分 之1,則被告庚○○、乙○○基於身分,及業者寅○○、卯 ○○○經營違法色情行業之敏感度,其等有收賄、行賄事宜,均屬違法行為,為治安機關所嚴查,此為眾所週知,收受賄賂或交付賄賂均於隱密下進行,其以通信聯絡亦鮮有明白直接以「收受賄賂」「收受金錢」等對話,都以暗語或彼此已有默契之含混語意而為溝通(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 7319號判決要旨參照)。因此,依上開【附證三】與【附證四】之通訊監察譯文,雖未見其等明言交付賄賂與收受賄賂之明白用語,惟參照寅○○與卯○○○,及庚○○與乙○○均不否認有通風報信、關心其等經營酒店之對話內容,堪認寅○○、卯○○○確實有交付賄賂與被告庚○○、乙○○為其2人收受等犯行,是以,被告庚○○辯護人此部分質疑, 要屬無據,以上均無從為被告庚○○之有利認定。 ⒎庚○○擔任警察工作(其任職簡歷詳如【附表二】所示),如同前述三、㈣⒌癸○○、甲○○部分之說明,其係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所定義之公務員,亦為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具 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其身為警察人員,其所負責警勤區內有經營色情行業之妨害風化案件,本應依法予以取締,即便非其警勤區內所轄內有經營色情行業之妨害風化案件,亦應當本於偵查犯罪為全體警察人員之共同責任,不分界域,立即通知有關單位,相互協調聯繫予以支援。被告庚○○雖非被告寅○○、卯○○○所營酒店所屬轄區之管區警員,然警察非不可於警勤區外執行取締犯罪、維護社會治安、善良風俗之勤務,其仍屬對於各該酒店妨害風化等罪之犯行,具有調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亦即取締查緝各該酒店之妨害風化等犯行,係屬其執行職務範圍內之行為)。且警察人員之間,常有同學、同訓、輪調、共事之情形,是與業者方欲行賄打點之管區警察有人脈基礎,亦屬常見,縱非直屬管區,亦不至於妨礙「打通」、「打點」警方之工作,此由寅○○供述(見原審卷三第334頁、本院卷八第243頁)可明。故被告庚○○辯稱被告寅○○、卯○○○所營【附表一】所示酒店皆非屬其警勤區範圍內,不在其職責查緝犯罪範圍內,寅○○、卯○○○等人不可能對其等行賄云云,均屬無據。至被告乙○○於91至96年間,係擔任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改制後為臺中市調查處)調查員、調查官,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2條第14款:「法務部調查局掌理下列事項:十 四、國內安全及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規劃、管理事項。」同法第14條第2項:「本局所屬省(市)縣(市)調查處、 站...之薦任以上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 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230條之司法警察官。」第3項:「 本局及所屬機關委任職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司法警察。」等規定,及刑事訴訟法 第23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知有犯罪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足認身為司法警察(官)之被告乙○○,對於收賄期間之如【附表一】編號十二、十三所示酒店之妨害風化犯罪情事,亦係具有調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此由證人丑○○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述:法務部調查局有查緝「貪污犯罪」之職責,也有「協力維護治安」的職責,很多實務上貪污都有關色情行業,我們也會因為貪污而去查緝妨害風化、容留女子賣淫、陪酒等,至於協力維護治安部分,包括人口販運組織法部分,實務上就涉及容留良家婦女等,所以實務上我們的執掌還包括「協力維護治安」職責,(如果不是調查員或警察涉及貪污,你們會不會單純以要協力維護治安為由,去查緝妨害風化案件?)會,基本上會,只是不納入我們的重點而已,我們有這個責任,且調查局還有一個「上級特調」案件,就是配合政策需要,舉例而言,查緝外勞與調查局執掌有何關連?但行政會治安會議要求調查局查緝外勞,這屬於行政法,我們就配合查緝外勞,就是所謂「上級特調」案件,我們也要承辦,只是輕重問題而已(見本院卷八第226頁反面至227、233頁反面至234頁)可明。是以,被告乙○○及其辯護人均質疑調查妨害風化案件,並非其職務範圍內一節,顯無可採。 ㈨又如前述三、㈤關於癸○○、甲○○部分之說明,業者行賄之目的,即希望警方避免查緝、取締其等所營色情行業,方願意交付相當款項以資賄賂,此由寅○○、卯○○○一再證述:拿錢行賄庚○○之目的,就是希望其能打點相關派出所、分局等相關人員,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寅○○、卯○○○等人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其後並達成每月交付30萬元之賄賂款項;而被告庚○○、乙○○分別身為具有偵查犯罪、調查職務之警察、調查員(調查官),為其等所明知,對於寅○○、卯○○○所共同經營酒店均有從事色情交易之妨害風化犯行,復經寅○○等人證述明確。誠如寅○○於原審所質疑,倘如被告庚○○、乙○○所辯非管區,根本無法幫寅○○等人的忙,寅○○等人何故要一個月給警員3、40萬元,去捐孤兒院就好了(見原審卷三第334頁正反面、本院卷八第243頁)。顯見庚○○、乙○○主觀上 亦均明知寅○○等人按月交付賄款之目的,即在於避免其等所營色情行業被檢警調單位查緝,竟仍違背其等職務應予查緝、調查之行為,故意不予查緝、調查,甚至通報臨檢、稽查事宜與寅○○等業者方知悉等積極包庇之行為,益徵被告庚○○、乙○○收受寅○○一方所交付之每月賄款,確實與被告庚○○、乙○○違背職務行為彼此間具有對價關係,要無可疑。 ㈩被告庚○○、乙○○明知被告寅○○、卯○○○共同經營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之色情行業,被告庚○○竟以不予取締之警察勤務違反,被告乙○○亦以不予查緝之調查勤務違反,以其等職務上應作為而不作為,即以其未來具有義務違反性之職務行為為藉口,向業者寅○○、卯○○○顯示其等可賄賂性,並收取其等按月交付之賄款,而業者寅○○等人按月行賄之目的,自係為請被告庚○○、乙○○不要取締其等非法,讓其等所營酒店生意得以繼續營運,業者寅○○等人對於警察勤務職務行為、調查員職務之義務違反性,以及賄賂與其等職務行為違反性之對價關係均應有認識,是被告庚○○、乙○○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故意甚明。故本案被告庚○○、乙○○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行,事證業臻明確,其等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被告乙○○、庚○○聲請調查證據不予調查之理由 ⒈被告乙○○部分 ⑴被告乙○○之辯護人雖提出寅○○、卯○○○2人出入法務 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之提票,對照其等警、偵訊筆錄,製作兩者之對照表1份,欲證明其等於部分時間有借調至臺中市 調查站,卻無製作相關筆錄之製作,顯與正常偵查中提訊收押禁見之被告,均會製作筆錄以資查考之方式,大相逕庭,攸關寅○○、卯○○○對被告乙○○所為指述是否可信,是否勾串栽贓,欲再度聲請傳喚證人丑○○、寅○○與卯○○○一節(見本院卷九第70、71頁)。然上情已經丑○○、寅○○、卯○○○於本院102年2月7日審理時具結證述明確, 詳如乙、壹、五、㈡⒋述,故無重複調查之必要。 ⑵被告乙○○之辯護人雖聲請傳訊證人林桂朱,欲證明林桂朱於偵查中之陳述,係與寅○○、卯○○○討論後配合渠等指示而為(見本院卷九第71至73頁)。惟經核其聲請傳訊理由,係認丑○○於本院102年2月7日審理時,對於辯護人詰問 以「是否讓本案證人林桂朱或蔡啟榮等人與寅○○、卯○○○見面」時,竟無法為「有」或「無」之肯定回答,而係以「你提示一些時點給我,我才有辦法回答,不然這樣概括我沒辦法回答。」「99年12月18日我沒辦法確定有無讓林桂朱與寅○○或卯○○○見面討論案情。」「這一點我沒辦法確定」,而推論出其所欲待證之事實。惟本案查獲時,距離寅○○、卯○○○行賄時間91年至96年止,業已相隔3至5年許,且又歷經先前行賄癸○○、甲○○、辛○○等階段,各該時期行賄者略有不同,檢調人員為釐清寅○○、卯○○○、巳○○、辰○○等人行賄之各該時期、各該收賄者、賄賂金額、時間地點等,試圖喚起寅○○等人記憶,已經證人丑○○、卯○○○、巳○○等人證述明確如前,且依辯護人上開所引丑○○之詢答內容,「是否讓林桂朱與或蔡啟榮與寅○○、卯○○○見面」此問題,究竟係「見面討論案情」或「單純見面」或於調詢過程中擦身而過等情,語意尚屬不明,則丑○○無法為肯認之回答,希望辯護人提供明確之時間點才有辦法回答,尚屬中肯;雖辯護人再進而詰問「99年12月18 日」此一日期時,丑○○仍然表示「這一點我沒辦法確 定」,然證人丑○○原已明確證述:「(臺中市調查站通知林桂朱跟蔡啟榮到臺中市調查站的這些次數,你有無讓他們跟寅○○或卯○○○見面討論案情?)基本上他們的部分不需要討論案情。」(見本院卷八第231頁),雖嗣後依循辯 護人之問題順勢回答,然在辯護人並未提示其他足以喚起證人丑○○記憶之具體事證前,僅泛言「99年12月18日有無讓林桂朱或寅○○、卯○○○見面討論案情」一語,丑○○因而回答「這個我沒辦法確定,因為這個已經發動偵辦之後」(見本院卷八第231頁反面),亦屬人之常情,尚難遽認丑 ○○有利用提訊之機會讓林桂朱與寅○○或卯○○○串證之機會。況且,林桂朱於原審100年5月23日業已具結證稱:我歷次在調查中、偵訊所述均實在,且庭訊時有些內容不記得,要看調查局之筆錄,(就辛○○部分,辯護人詰問以,調查員是否要求你跟著卯○○○的筆錄講?)調查員當時並沒有暗示我要怎麼回答,(就乙○○部分,辯護人詰問以:調查員拿卯○○○的筆錄給妳看的目的?)讓我回想以前的事情(見原審卷三第89、91頁正反面、92、93、94頁反面),彼時庭訊過程中,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張慶宗、謝尚修律師均全程在場,張慶宗律師並已過詰問林桂朱上情,林桂朱於具結後並明確證述:調查站之內容全部由其自己陳述,並未受到暗示,業已回應被告乙○○辯護人上開待證事實之真偽。是以,本院認並無再傳喚證人林桂朱之必要。至林桂朱於本院在未為任何傳訊前,即主動於102年3月15日提出刑事陳報狀,陳明其曾告訴乙○○稱「我在調查局接受詢問時,曾多次與楊先生夫婦見面討論案情,且調查員有拿我的筆錄給楊先生認可後,才讓我簽名」云云(見本院卷九第85至92頁),適與被告乙○○辯護人於102年3月14日遞狀之時間僅相隔一日,內容復與被告乙○○之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七狀第2至4頁所載,欲聲請林桂朱到庭作證之待證事實相符,其提出之動機、時間均屬可疑,況且,林桂朱前揭狀述內容亦與其於原審明確之證述大相逕庭,已難遽信為真實,其於狀紙主動請求出庭作證,本院認核無此必要,併予說明。 ⑶至被告乙○○之辯護人復以其自行勘驗卯○○○99年11月19日調查站光碟譯文,認有足以證明卯○○○與寅○○在調查人員安排下相互串證誣陷之證據,並聲請勘驗(見本院卷九第73、74頁)。惟依辯護人所提出之譯文,可以看出係丑○○與卯○○○輕鬆聊天之對話,尚難據此認定丑○○有利用機會讓卯○○○、寅○○串證之舉。是以本院同認為無此無益調查之必要。 ⒉被告庚○○部分 被告庚○○之辯護人廖志堯律師於102年3月21日之聲請調查證據狀(見本院卷十第30至31頁),雖提出「99年9月10日 臺中市調查站詢問筆錄擷取照片」,認為該次偵訊過程中,丑○○有提出1張紙與寅○○,及該日詢問14時47分15秒起 至14分47分20秒止,調查員之詢問內容,認為此即為丑○○讓寅○○與卯○○○討論案情之證據;又質疑丑○○拿出交與寅○○之紙張,並非白紙,而係以電腦打字之筆錄內容(見本院卷十第32頁),並請求勘驗云云。然寅○○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具結證述:那是一張白紙,好像是我在想一些事情,在回憶時,我自己在那裡寫,我問丑○○有沒有白紙,是丑○○拿給我的等語(見本院卷八第235頁)無誤。雖被告 庚○○辯護人以寅○○所拿之該份紙張與之後所拿的紙張顏色已有不同,可見丑○○是拿已經電腦打好之筆錄讓寅○○看(見本院卷十第37、38頁),被告庚○○辯護人雖有此質疑,然依其等自行勘驗結果亦僅能陳述有顏色上差異,而無法確認其上是否已書寫文字(見本院卷十第38頁),遑論其上具體內容為何。是以,被告庚○○辯護人據此臆測丑○○有利用機會讓寅○○與卯○○○串供,進而於上開書狀請求勘驗上開錄影帶,顯無可取(此由被告庚○○之辯護人廖志堯於本院102年3月21日審理時,經審判長訊問「尚有證據聲請調查?」時均未表示意見〈見本院卷九第212頁〉一語可 明),本院不為此無益之調查。 《參、新舊法比較適用》 一、被告癸○○、甲○○、辛○○,及被告庚○○、乙○○於91年6月至95年6月30日止,及被告寅○○自85年6月至95年6月30日止犯行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年7月1日起施行。本件被告所犯固係貪污治罪條例,為特別刑法,惟修正前後之刑法第11條均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被告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特別刑法部分既仍有特別規定外之刑法總則適用,則前揭刑法修正即有比較之必要。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癸○○、甲○○、辛○○,及被告庚○○、乙○○於91年6月至95年6月30日止犯行部分: ㈠查被告癸○○、甲○○、辛○○等人,及被告庚○○、乙○○於91年6月至95年6月30日止犯行後,貪污治罪條例於95年5月5日修正第2條規定,自95年7月1日施行,將原第2條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罰;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另刑法第10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之定義原規定:「稱公 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亦於94年2月2日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 ㈡又被告癸○○、甲○○、辛○○等人行為後,及被告庚○○、乙○○於91年6月至95年6月30日止之行為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28條、第33條第5款、第51條、第67條 、第68條等條文,均有修正,第56條併予刪除,於95年7月1日施行,第50條亦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其中:①第28條已由原先之「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 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 行為者,皆為正犯。」足見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已將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排除在共同正犯之範疇之外,以修正後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②第33條第5款由原先之 「罰金:1元以上。」修正為「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足見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已變更 法定刑罰金刑最低刑度為新臺幣1千元,以修正前規定較有 利於行為人。③第50條另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增訂但書之規定,惟該但書規定與本案被告癸○○、甲○○、辛○○、庚○○、乙○○等人無涉,自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④第51條第5款由原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 行為人。⑤第56條連續犯等規定於修正後業已刪除,則依修正後規定,原本符合連續犯規定者,只從一重處斷,修正後卻論以數罪併罰,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⑥第67條、第68條由原先之「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修正為「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足見罰金刑部分已由僅加減其「最高度」修正為「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㈢是依上開規定,上開被告癸○○、甲○○、辛○○、庚○○、乙○○行為後(後2人此指限於95年7月1日前),刑法第 10條第2項、第28條、第33條第5款、第50條、第51條第5款 、第56條、第67條、第68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等條文 之內容,於客觀上均已發生實質上之變更,自應依新修正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比較適用。 ㈣茲審酌被告癸○○、甲○○、辛○○、庚○○、乙○○(後2人只限於95年7月1日前)無論依新法或舊法之規定均屬公 務員,另其等行為無論依新法或舊法之規定,亦均屬共同正犯,新法並無有利於被告之情形。另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則無異提高法定刑罰金刑之最低刑度;修正後刪除連續犯規定,而改論以數罪併罰,均較為不利;且修正後數罪併罰之最高刑度提高至30年亦較不利。至修正後刑法第67條及第68條之規定,則將罰金刑之最低度修正為應加減之。足見修正後規定,均無較有利於被告癸○○、甲○○、辛○○、庚○○、乙○○(後2人此指限於95年7月1日前)之情 形。是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癸○○、甲○○、辛○○、庚○○、乙○○(後2人此指限於95年7月1日前),依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8條、第33條第5款、第51條第5款、第67條、第68 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等規定。至刑法第37條第2項關於褫奪公權之規定,雖由原先之「宣告6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 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褫奪公權1年以上 10年以下。」修正為「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 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 權。」然「科刑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無論係對主刑、從刑或刑之加重、減輕或免除等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本統一性及整體性之原則而適用之,不容與主刑所適用之法律任意割裂」(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經整體比較結果應以適用刑法修正前法律為有利於被告癸○○、甲○○、辛○○、庚○○、乙○○(後2人此指限 於95年7月1日前)。是綜合比較新舊,關於褫奪公權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前第37條第2項之規定。 ㈤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自81年7月17日修正公布後,於85年10月23日又經修正,查被告癸○○自85年6月起至91年5月(87年8月28日起至同年11月4日止應予排除)止收受賄賂犯行期間,前揭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其行為期間終了係91年5月18日,一部涉及81年7月17日法律,一部涉及85年10月23日法律,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法律處斷,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餘地(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866號判例意旨、27年台上字第1607號判例意旨參照)。亦即與被告甲○○、辛○○、庚○○、乙○○(後2人此指限於95年7月1 日前)均適用85年10月23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第1項第5款規定,至該條例部分條文雖再歷經修正,惟該條款均未再修正,故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仍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亦即現行之100年6月29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 款規定。 三、被告寅○○部分 ㈠查被告寅○○自85年6月至95年6月30日(自87年8月28日起 至同年11月4日止被訴行賄癸○○部分,應予排除)止行為 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28條、第33條第5款、 第51條、第55條、第56條、第67條、第68條、第38條第1項 第2款、第3款、第3項等條文,均有修正,於95年7月1日施 行,第50條亦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關於公務員定義亦有修正(如前述二 、㈠),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刑法:①第28條已由原先之「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 「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足見修正 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已將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排除在共同正犯之範疇之外,以修正後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②第33條第5款由原先之「罰金:1元以上。」修正為「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足見修正後刑法 第33條第5款之規定已變更法定刑罰金刑最低刑度為新臺幣1千元,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③至第50條另於102 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增訂但書之規定,惟該但書規定與本案 被告寅○○無涉,自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④第51條第5款 由原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⑤第56條連續犯規定於修正後業已刪除,則依修正後規定,原本符合連續犯規定者,只從一重處斷,修正後卻論以數罪併罰,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⑥新法第55條增加但書之規定,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⑦第67條、第68條由原先之「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修正為「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足見罰金刑部分已由僅加減其「最高度」修正為「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⑧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3項規定,由原先「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及「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修正為「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已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比較新舊法之規定,對行為人均無不利。 ㈡是依上開規定,上開被告寅○○於95年7月1日前之犯行,於行為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8條、第33條第5款、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56條、第67條、第68條、第38 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等條 文之內容,於客觀上均已發生實質上之變更,自應依新修正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比較適用。 ㈢茲審酌被告寅○○不具公務員之身分,而對於公務員癸○○、甲○○、辛○○、庚○○、乙○○(後2人此指限於95年7月1日前)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癸○○、甲○ ○、辛○○、庚○○、乙○○無論依新法或舊法之規定均屬公務員,另被告寅○○之行為無論依新法或舊法之規定,與卯○○○或巳○○、辰○○等人亦均屬共同正犯,新法並無有利於被告寅○○之情形。另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 定則無異提高法定刑罰金刑之最低刑度;修正後刪除連續犯規定,而改論以數罪併罰,均較為不利;且修正後數罪併罰之最高刑度提高至30年亦較不利。至修正後刑法第67條及第68條之規定,則將罰金刑之最低度修正為應加減之;又刑法第55條僅是法理之明文化,有關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等規定,無論修正前後規定,本案均應沒收,新法亦未有利於被告。足見修正後之規定,均無有利於被告寅○○之情形。是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就寅○○於95年6月 30日以前之犯行,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寅○○,依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8條、第33條 第5款、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6條、第67條、第68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 等規定,至刑法第55條則適用現行刑法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另刑法第37條第2項關 於褫奪公權之規定,雖亦有修正,然如同前述二、㈣說明,從刑不容與主刑所適用之法律任意割裂,故關於褫奪公權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前第37條第2項之規定。 ㈣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自81年7月17日修正公布(彼時為第 10條)後,先後歷經85年10月23日、92年2月6日及100年6月29 日三度修正。查被告寅○○行為後,其前揭自85年6月起至91年5月18日止(自87年8月28日起至同年11月4日止應予 排除)之對被告癸○○關於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行,自88年7月起至91年5月18日止之對被告甲○○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行,行為終了日均為91年5月18日;自91年4月至92年11月止之對被告辛○○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行,其行為終了日為92年11月;自91年6月至95年6月止之對被告庚○○、乙○○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行,其行為終了日為95年6月份 ;自95年7月起至96年5月止之各該對庚○○、乙○○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行,其各該行為終了日為各該月份5日。期 間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雖有修正,然僅81年7月17日貪污治 罪條例第10條之法定刑度及自首、偵查與審判中自白之法律效果,與其後歷次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規定者不同,惟就被告寅○○連續對癸○○交付賄賂其行為期間終了日係91年5月18日,一部涉及81年7月17日法律,一部涉及85年10月23日法律,應適用最後行為時之法律即85年10月23日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規定;至對被告甲○○連續交付賄賂部分則適用85年10月23日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規定,對被告辛○○、乙○○、庚○○連續交付賄賂部分(後2人此指限於95 年7月1日前)則適用92年2月6日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規定。而在被告寅○○對癸○○、甲○○行賄後,貪污治罪條例於92年2月6日所修正之第11條,其構成要件、刑度均不變,僅增列第2項規定,而將原規定第2項改列為第3項、並將原 規定第3項改列為第4項;又再於100年6月29日修正第11條,其構成要件、刑度仍均不變,而增列第2項規定,並將其餘 條文依序挪為第3項、第4項、第5項,予以調整更移,並非 修正,非屬法律變更,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亦即現行之100年6月29日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規定。故被告寅○○對被告癸○○、甲○○、辛○○、庚○○、乙○○違背職務交付賄賂部分,係直接適用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之相關規定。 《肆、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癸○○部分 ㈠核被告癸○○就犯罪事實欄三、㈠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 、第4條第1項第5款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 行為,收受賄賂罪。 ㈡被告癸○○期約後收受賄賂,其期約之低度行為應為收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又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則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規定: 「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4條第1項第5款、 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既係依行 為人具上述之身分條件,而特設之加重處罰,其併須以具備該身分條件為構成要件,法定本刑亦經加重,俱與原定犯罪類型有異,自屬犯罪類型變更,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466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被告癸○○身為警員,負有調查職務之人員,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自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公訴意旨認僅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尚有 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仍屬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㈣被告癸○○就犯罪事實欄三、㈠之多次收受賄賂犯行,異時或異地收取,手段相同,所犯基本構成要件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除法定本刑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外,餘均加重其刑。 ㈤被告癸○○係有調查職務之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規定,除法定本刑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外,餘均遞加重其刑。 ㈥又公務員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意思收賄,本即在於提供業者「違背職務之不法對價服務」,是其等事先通報警方查緝、臨檢訊息等等「積極包庇及洩密之行為」,均係違背職務行為之一部,目的均在於單一使業者寅○○、卯○○○、巳○○、辰○○所經營妨害風化犯行之酒店得以順利營業。故被告癸○○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允諾以其人脈打點相關派出所、總局等相關人員,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寅○○、卯○○○、巳○○、葉枝祥等人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之公務員包庇他人妨害風化及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等犯行,均不另論罪,此部分應予說明。 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⒈公訴意旨認寅○○、卯○○○以巳○○為白手套行賄被告癸○○之期間為「85年間到90年1月,初期10萬,逐步提高為 20萬、30萬」,起訴時間、金額未臻明確,且未扣除自87年8月28日起至87年11月4日止被告癸○○停職期間收受賄賂部分,故其此部分停職期間被訴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尚屬不能證明。 ⒉公訴意旨又認「寅○○、卯○○○、巳○○自90年2月間起 至91年3月間止,為使該期間經營之酒店得以順利經營,由 辰○○連續按月在臺中市○○路000號附近或其位在臺中市 ○區○○○路0段000○0號4樓之1之住處附近等處所,多次 將上開賄款交付予癸○○收受(辰○○並不知悉交予癸○○之賄款中有包含行賄辛○○之5萬元),癸○○再將其中之5萬元轉交予辛○○」部分,因認被告癸○○此部分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訊據被告癸○○堅決否認此部分犯行,而寅○○、卯○○○均證稱該5萬元係交由巳○○處理,然 巳○○證述係外加在被告癸○○每月收受的30萬元賄款外,而起訴書起訴該段期間行賄癸○○的人已經不是巳○○,而是辰○○,辰○○又證稱其打開看到的是3捆千元鈔,研判 是30萬元,巳○○亦證稱癸○○有向伊反應,每月賄款仍為30萬元,並沒有多加5萬元,伊猜測應該是辛○○直接向寅 ○○、卯○○○拿取,是綜合上開證詞,該段期間無法認定寅○○、卯○○○有如起訴書所載,外加5萬元給辛○○之 賄款,透過辰○○給被告癸○○,轉交辛○○之犯行,故此部分被告癸○○犯罪,亦屬不能證明。 ⒊惟上開⒈⒉部分縱使成罪亦與經本院認定被告癸○○有罪部分具有修正前刑法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故本院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甲○○部分 ㈠核被告甲○○就犯罪事實欄三、㈡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第5款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㈡被告甲○○期約後收受賄賂,其期約之低度行為應為收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甲○○身為警員,負有調查職務之人員,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自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如前述一、㈢。公訴意旨認僅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第1項第5款之罪,尚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仍屬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㈣被告甲○○就犯罪事實欄三、㈡之多次收受賄賂犯行,異時或異地收取,手段相同,所犯基本構成要件復相同,雖被告甲○○收受賄賂之時間分別為88年7月至12月止、90年9月至91年3月份止、91年5月18日,中間相隔1年又9個月,惟被告寅○○、卯○○○所營酒店自85年至99年8月21日為警查獲 為止,始終經營不輟,其如果一家酒店停業,也會再找下一個營業地點繼續營業,因而並未中斷行賄,已經寅○○、卯○○○屢屢證述明確。而如巳○○於本院所述,被告甲○○收受賄賂之原因,是因為寅○○要在民族路開設一家酒店(即本院依照卷內事證,所認定之「水車姑娘」酒店),及在向上路開設「非我莫屬」酒店,都是一分局轄區,才找上甲○○等語。而由【附表一】所示在一分局轄區者,確實僅有【附表一】編號六、七之「水車姑娘」酒店及「非我莫屬」酒店,故認因為業者寅○○、卯○○○欲在一分局轄區內開設妨害風化酒店,而找上被告甲○○來行賄,就寅○○而言係本於概括犯意反覆行賄甲○○,就被告甲○○而言,顯亦係基於反覆收賄之概括犯意而為,自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除法定本刑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外,餘均加重其刑。 ㈤被告甲○○均係有調查職務之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第1項第5款之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規定,除法定本刑 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外,餘均遞加重其刑。 ㈥又公務員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意思收賄,本即在於提供業者「違背職務之不法對價服務」,是其等事先通報警方查緝、臨檢訊息等等「積極包庇及洩密之行為」,均係違背職務行為之一部,目的均在於單一使業者寅○○、卯○○○、巳○○所經營妨害風化犯行之酒店得以順利營業。故被告甲○○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允諾以其人脈打點相關派出所、總局、分局等相關人員,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寅○○、卯○○○、巳○○等人知悉,使其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以免為警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之公務員包庇他人妨害風化及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等犯行,均不另論罪,此部分應予說明。 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另認:寅○○與卯○○○、巳○○自88年2、3月間起至91年3月間為止,將10萬元(上開期間初期)或5萬元(上開期間中後期),按月交付被告甲○○賄款乙節。起訴時間、金額未臻明確,經本院查證後,應認寅○○與卯○○○、巳○○行賄被告甲○○之時間、金額,應為自88年7月起 至88年12月止、每月10萬元,自90年9月起至91年3月止、每月5萬元,及91年5月18日之10萬元,逾此範圍之被告甲○○收受賄賂犯行則無法證明,惟此部分縱使成罪亦與經本院認定其有罪部分具有修正前刑法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故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被告辛○○部分 ㈠核被告辛○○就犯罪事實欄四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 條、第4條第1項第5款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 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㈡被告辛○○期約後收受賄賂,其期約之低度行為應為收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辛○○身為警員,負有調查職務之人員,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自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如前述一、㈢。公訴意旨認僅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第1項第5款之罪,尚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仍屬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㈣被告辛○○就犯罪事實欄四之多次收受賄賂犯行,異時或異地收取,手段相同,所犯基本構成要件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除法定本刑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外,餘均加重其刑。 ㈤被告辛○○係有調查職務之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規定,除法定本刑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外,餘均遞加重其刑。 ㈥又公務員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意思收賄,本即在於提供業者「違背職務之不法對價服務」,是其等事先通報警方查緝、臨檢訊息等等「積極包庇及洩密之行為」,均係違背職務行為之一部,目的均在於單一使業者寅○○、卯○○○所經營妨害風化犯行之酒店得以順利營業。故被告辛○○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允諾以其人脈打點相關派出所、分局等相關人員,並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警方臨檢、稽查事宜洩漏與寅○○、卯○○○知悉,使其等得以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以免為警取締其妨害風化犯行之公務員包庇他人妨害風化及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等犯行,均不另論罪,此部分應予說明。 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另認:寅○○、卯○○○、巳○○自90年2月間起 至91年3月間止,為使該期間經營之酒店得以順利經營,由 辰○○連續按月在臺中市○○路000號附近或其位在臺中市 ○區○○○路0段000○0號4樓之1之住處附近等處所,多次 將上開賄款交付予癸○○收受(辰○○並不知悉交予癸○○之賄款中有包含行賄辛○○之5萬元),癸○○再將其中之5萬元轉交予辛○○」部分,認被告辛○○與癸○○共同按月收受5萬元賄款乙節。然此為被告辛○○所堅決否認,且依 如前述一、㈦⒉,依寅○○、卯○○○、巳○○、葉枝祥等人證詞,該段期間無法認定寅○○、卯○○○有如起訴書所載,外加5萬元給辛○○之賄款,透過辰○○給癸○○,轉 交辛○○之犯行。故被告辛○○被訴此部分犯行,尚無從證明,惟此部分縱使成罪亦與經本院認定其有罪部分具有修正前刑法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故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四、被告乙○○與庚○○部分 ㈠核被告乙○○與庚○○就犯罪事實欄五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第5款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其中91年6月起至95年6 月 30日止各犯連續有調查職務之人員收受賄賂之1罪;自95 年7月1日起至96年5月份止〈其中96年2月份之收賄指除96年2 月17日以外之該次〉,各犯有調查職務之人員收受賄賂罪,共11罪;另於96年2月17日該次,亦各犯有調查職務之人員 收受賄賂之1罪)。 ㈡被告乙○○、庚○○就91年6月前該次要求、期約後,自該 月起收受賄賂直至95年6月30日止,該次要求、期約行為, 為其後連續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乙○○、庚○○於96年2月17日要求之低度行為,為當日收受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乙○○、庚○○就95年7月1日起至96年5月份為止,按月收取賄賂30萬元部分, 乃承91年6月份第1次之要求、期約而來,故自95年7月1日起至96年5月份為止之各次收受賄賂,即無另行要求、期約等 行為,應予敘明。 ㈢被告乙○○、庚○○身為調查員(調查官)、警員,均負有調查職務之人員,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自均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如前述一、㈢。公訴意旨認均僅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尚有 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仍屬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㈣被告乙○○與庚○○就犯罪事實欄五所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乙○○與庚○○就91年6月起至95年6月30日止之多次收受賄賂犯行,異時或異地收取,手段相同,所犯基本構成要件復均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均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除法定本刑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外,餘均加重其刑。 ㈥被告乙○○、庚○○均係有調查職務之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其等所犯連續收受賄賂之1罪及收受賄賂之12罪,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規定,除法定本刑 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外,餘均加重其刑,並就連續收受賄賂之法定本刑無期徒刑以外部分,均依法遞加重其刑。 ㈦被告乙○○與庚○○就91年6月起至95年6月30日前犯連續收受賄賂之1罪,自95年7月起至96年5月止(其中96年2月份之收賄,指除96年2月17日以外之該次),收受賄賂共11罪, 及於96年2月17日,收受賄賂之1罪,異時或異地收取,時間、空間明顯有相當間隔,依社會通念應予單獨評價,故其等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㈧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庚○○、乙○○另涉刑法第231條第2項之公務員包庇他人妨害風化罪嫌(又95年7月1日修正公佈施行之刑法,將第231條第2項常業犯規定刪除,並將原第3項之 公務員包庇罪移為第2項,僅係條次變更,並非法律變更) ,被告庚○○另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或文書罪嫌。然公務員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意思收賄,本即在於提供業者「違背職務之不法對價服務」,是其事先通報警方查緝、臨檢訊息、代業者查詢僱用的酒店小姐有無前科,是否為通緝犯等等「積極包庇及洩密之行為」,均係違背職務行為之一部,目的均在於單一使業者寅○○、卯○○○所經營妨害風化犯行之酒店得以順利營業,故不另論罪。公訴人認被告庚○○、乙○○另涉犯上開2罪名,而與其等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應予分論併 罰,容有誤會,惟其等2人上開犯行經本院認定為其等違背 職務之部分行為,且經本院予以審理,而非犯罪不能證明,併此敘明。至檢察官起訴書雖漏未記載被告庚○○洩漏如【附表三】編號一;㊹至㊽所示之前科資料等紀錄部分,因該部分之行為與如【附表三】所示其餘洩密行為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且為其違背職務行為之一部,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五、被告寅○○部分 ㈠核被告寅○○所為,就犯罪事實欄三、㈠㈡、四、五,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共16罪(其中犯罪事實欄三、㈠㈡、四及五之91年6月至95年6月30日之犯行各論以1罪,共4罪;犯罪事實欄五之95年7月起至96年5月止〈其中96年2月份之行賄指除96年2月17日以外之該次〉論以11罪,96年2月17日論以1罪)。 ㈡被告寅○○就犯罪事實欄三、㈠㈡之對癸○○、甲○○行求、期約、交付賄賂;就犯罪事實四之對辛○○行求、期約、交付賄賂;就犯罪事實五之對乙○○、庚○○期約(指91年6月份交付賄賂前之該次期約)、交付賄賂罪(此指按月行 賄部分);其各該行求、期約,或僅期約之行為,均為其後交付賄賂之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被告寅○○自95年7月1日起至96年5月〈其中96年2月份之收賄指除96年2月17 日以外之該次〉止之交付賄賂,則延續被告乙○○、庚○○之第1次要求而來,至96年2月17日該次則於乙○○、庚○○要求後,進而交付,亦無期約賄賂,故以上均無高低度行為吸收之問題,此應予說明)。 ㈢被告寅○○就犯罪事實欄三、㈠⒈所為,與卯○○○、巳○○彼此間;就犯罪事實欄三、㈠⒉所為,與卯○○○、辰○○彼此間;就犯罪事實欄三、㈠⒊、犯罪事實欄四、五所為,均與卯○○○彼此間;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寅○○與卯○○○就犯罪事實欄四之91年5月份共同交 付賄賂之該次,係推由卯○○○囑託不知情之林桂朱交付賄款與被告辛○○,為間接正犯。 ㈤被告寅○○就犯罪事實欄五之多次交付賄賂與乙○○、庚○○犯行,均經由卯○○○交付賄賂與庚○○30萬元後,再由庚○○逐次轉交其中12萬元與乙○○,另就96年2月17日該 次亦係交付賄款2萬2千元、3萬6千元與庚○○後,由庚○○轉交3萬6千元與乙○○,顯各係利用同一時空對其2人為交 付賄賂之行為,為想像競合犯,以上所犯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㈥被告寅○○就犯罪事實欄三、㈠之對癸○○多次交付賄賂之犯行,就犯罪事實欄三、㈡之對甲○○多次交付賄賂之犯行(此同上二、㈣甲○○部分之說明),就犯罪事實欄四之對辛○○多次交付賄賂之犯行,就犯罪事實欄五之91年6月起 至95年6月30日止之多次交付賄賂之犯行,均異時或異地交 付,手段相同,所犯基本構成要件復均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均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加重其刑。 ㈦被告寅○○雖有對癸○○、甲○○、辛○○、乙○○、庚○○等多人行賄之犯行,然其並非一開始即鎖定要對癸○○、甲○○、辛○○、乙○○、庚○○等人行賄。尤其寅○○先找癸○○行賄,後因要在民族路開設「水車姑娘」酒店才找甲○○行賄,又因懷疑癸○○、甲○○後,才又找辛○○,至於乙○○、庚○○則係主動要求索賄,足見被告寅○○雖接連對癸○○等上開人士交付賄賂,而未中斷,然時間、金額、地點均不同,犯意明顯可以區分。是以,被告寅○○就犯罪事實欄三、㈠㈡之對癸○○、甲○○,犯罪事實欄四之對辛○○,及犯罪事實欄五之對乙○○、庚○○(含自91年6月起至95年6月30日止之1罪、自95年7月1日起至96年5月止〈其中96年2月份之行賄指除96年2月17日以外之該次〉共11罪、96年2月17日之1罪)之各該交付賄賂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㈧又被告寅○○於99年9月10日第1次經調查官丑○○提訊其瞭解有關乙○○、庚○○涉嫌收賄情節時,被告寅○○業已主動供出除乙○○、庚○○外,其另有行賄綽號「老猴」、「爌肉」、「帥哥」等人,而願意接受裁判,惟忘記其等真實姓名年籍,尚無法明確供述其等真實姓名年籍以供查證,且亦以偵辦乙○○、庚○○貪污案為主之調查官丑○○所不在意,嗣後於99年9月30日卯○○○告知丑○○其銀行保險箱 內有涉案人士之相關錄影帶與錄音帶,並主動帶同丑○○前往取得註記「(進尚)癸○○(巡佐)」之錄音帶1捲,及 註記有「91年5月18日晚上6點癸○○(進尚)及爌肉來拿交際費」之錄音帶1捲,暨註記有「5/18與癸○○、况元慶( 爌肉)對話」之大型錄影帶1捲併予扣案,卯○○○始完整 供述其與寅○○行賄被告癸○○(綽號「老猴」)、甲○○(綽號「爌肉」)、辛○○(綽號「帥哥」)等人細節,方回憶起被告寅○○於調查站接受詢問時,確實供出其行賄對象尚包括綽號「老猴」、「爌肉」、「帥哥」等人,此部分已經證人丑○○於本院具結證明屬實(見本院卷八第194至 196 、199頁正反面、201頁反面至202頁)。足見丑○○一 開始根據【附證三】所示監聽譯文,僅鎖定被告乙○○、庚○○涉案,不及於被告癸○○、甲○○與辛○○,乃於卯○○○帶同取出錄音帶、錄影帶後,始悉完整細節,並進行後續偵查作為,自應從寬認定被告寅○○在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知悉其犯罪前,業已自首其行賄被告癸○○、甲○○、辛○○之犯行,就其犯罪事實欄三、㈠㈡、四所示交付賄賂犯行,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前段規定,免除其 刑。 ㈨被告寅○○就犯罪事實欄五之交付賄賂與乙○○、庚○○部分,於偵查或於法院審理期間均自白犯行(被告寅○○之辯護人雖替其辯稱犯罪事實欄五之96年2月17日交付賄賂部分 ,並非出於行賄之目的。然此部分辯護意旨為本院所不採,且此復經被告寅○○於原審表示認罪〈見原審卷一第306頁 反面、卷三第323頁〉,於本院復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 九第223頁〉,仍應認被告寅○○已於審判中自白),故就 被告寅○○犯犯罪事實欄五之行賄乙○○、庚○○共13罪部分,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規定,均減輕其刑 。 ㈩被告寅○○就犯罪事實欄五之交付賄賂與乙○○、庚○○部分,供述與本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其他共犯與正犯之犯罪事證,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被告乙○○、庚○○,並均經檢察官事先同意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予以保 護,故就被告寅○○犯罪事實欄五之行賄乙○○、庚○○共13罪部分,均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⒈公訴意旨認:被告寅○○自85年起至90年1月止,按月行賄 被告癸○○,惟未扣除被告癸○○自87年8月28日起至87年 11月4日止停職期間,業已暫時離開原職,無從對其為關於 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可言,故此部分期間被訴對癸○○行賄從寬認定為3個月部分,其交付賄賂之犯罪尚屬不能 證明。 ⒉公訴意旨另認:寅○○、卯○○○、巳○○自90年2月間起 至91年3月間止,為使該期間經營之酒店得以順利經營,由 辰○○連續按月在臺中市○○路000號附近或其位在臺中市 ○區○○○路0段000○0號4樓之1之住處附近等處所,多次 將上開賄款交付予癸○○收受(辰○○並不知悉交予癸○○之賄款中有包含行賄辛○○之5萬元),癸○○再將其中之5萬元轉交予辛○○部分,認被告寅○○與卯○○○、巳○○有共同對癸○○與辛○○交付5萬元賄賂乙節。然如前述一 、㈦⒉癸○○部分之說明,癸○○、辛○○均堅決否認有收受5萬元賄款之犯行,而依寅○○、卯○○○、巳○○、辰 ○○等人證詞,該段期間無法認定寅○○、卯○○○有如起訴書所載,外加5萬元給辛○○之賄款,透過辰○○給癸○ ○,轉交辛○○之犯行。故被告寅○○被訴此部分與卯○○○、巳○○共同行賄癸○○、辛○○犯行,尚無從證明。 ⒊公訴意旨另認:寅○○與卯○○○、巳○○自88年2、3月間起至91年3月間為止,將10萬元(上開期間初期)或5萬元(上開期間中後期),按月交付被告甲○○賄款乙節。惟如同前述二、㈦甲○○部分之說明,經本院查證後,應認寅○○與卯○○○、巳○○行賄被告甲○○之時間、金額,應為自88年7月起至88年12月止、每月10萬元,自90年9月起至91年3月止、每月5萬元,及91年5月18日之10萬元,逾此範圍之 被告寅○○交付賄賂犯行則無法證明。 ⒋上開⒈⒉⒊被告寅○○行賄癸○○、辛○○、甲○○等犯行,均屬不能證明,惟此部分縱使成罪,亦與經本院依法判處免除其刑部分,分別具有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本院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卯○○○部分 ㈠核被告卯○○○就犯罪事實欄五之96年2月17日交付賄賂犯 行,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㈡被告卯○○○本次交付賄賂,係基於乙○○、庚○○要求後,進而交付,故非其主動行求賄賂,雙方亦無期約賄賂之可言,自無高低度行為吸收之問題,此應予說明。 ㈢被告卯○○○就本次交付賄賂,與寅○○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卯○○○就本次交付賄賂與乙○○、庚○○,係經由庚○○轉交其中3萬6千元與乙○○,顯係利用同一時空對其2 人為交付賄賂之行為,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㈥被告卯○○○就本次交付賄賂與乙○○、庚○○部分,於偵查、法院審理期間自白犯行(見原審卷二第39頁反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卯 ○○○之辯護人辯護意旨雖以被告卯○○○96年2月17日該 次犯行如為有罪認定,希望為免除其刑之諭知,然被告卯○○○此次犯行並不該當自首要件,尚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前段規定之適用,且依其並非首次行賄警員、調查員 之情節,亦不適宜為免除其刑之諭知,以上均併此說明。 ㈦被告卯○○○就本次交付賄賂與乙○○、庚○○部分,供述與本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其他共犯與正犯之犯罪事證,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被告乙○○、庚○○,並均經檢察官事先同意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予以保護,故依 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丙、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認被告癸○○、甲○○、辛○○、庚○○、乙○○、寅○○等人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㈠按「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4條第1項第5款 或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貪污治 罪條例第7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加重其刑至2分之1」,祇 為最高度之規定,並無最低度之限制,法院於2分之1以下範圍內,如何加重,本有自由裁量餘地,「自不能以原判決僅加重其本刑10分之1,並未加重至2分之1,而再予減輕2分之1 為不當。」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378號、47年台上字第 100 4號判例、101年度台上字第4178號判決意旨,針對刑法第47 條所稱加重本刑至2分之1,均有如上見解;另刑法第 66條「減輕其刑至2分之1」同亦指減輕其刑之最高限度,至於在此限度內究應減輕若干刑度,則屬法院職權裁量之事項,並非必須減至2分之1,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7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5974號判決要旨亦均為相同之見解。是以 ,本案被告癸○○、甲○○、辛○○、庚○○、乙○○等人均屬有調查職務之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 之罪,依法加重其刑至2分之1,雖屬刑法分則之加重,然加重之刑度為何,應於本刑2分之1範圍內予以加重即可,非謂「法定本刑加重後,最輕為15年以上有期徒刑」(見原審判決書第67 頁倒數第3、4列),故原審此部分關於被告癸○ ○、甲○○、辛○○、庚○○、乙○○部分法律見解之論述,即非正確。 ㈡被告癸○○、甲○○、辛○○於本案並無「要求」賄賂犯行,而係出於寅○○、卯○○○或巳○○等人之「行求」賄賂,原審卻認為被告癸○○、甲○○與辛○○有要求賄賂犯行,而有未洽。被告癸○○、甲○○、辛○○與被告寅○○、卯○○○或巳○○之「期約」賄賂犯行,事實欄並無相關事實之記載,理由欄卻泛載其等「期約」之低度行為,為收受(寅○○、卯○○○或巳○○部分為交付)之高度行為所吸收,顯然矛盾,亦有未洽(見原審判決書第68頁)。 ㈢被告癸○○自87年8月28日起至同年11月4日止停職,停職期間所收取之每月20萬元,雖有害公務員官箴,然究與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構成要件尚不該當,原審仍予認定,即有未洽。 ㈣被告甲○○收受賄賂之時間為88年7月起至12月止、每月10 萬元,及自90年9月起至91年3月止、每月5萬元,加上91年5月18日之10萬元,總計105萬元。原審連同90年1月至5月止 、每月10萬元亦予算入,與卷內事證明顯不符,而有未洽。㈤被告辛○○收受賄賂之時間應為91年4月至91年8月止、每月30 萬元,另自91年9月至92年11月止、每月40萬元。原審於事實欄一方面認定被告辛○○於91年8月收受賄款30萬元, 又認定91年8月收受賄款40萬元,而重複計算,有所未洽( 見原審判決書第9頁倒數第9列、第10頁第8列)。且理由欄 內又未為認定被告辛○○收受賄賂金額之論述,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㈥就被告庚○○洩密及與被告乙○○包庇他人經營妨害風化部分,原審先認定以上均係被告庚○○、乙○○違背職務行為之一部,目的均在於單一使業者寅○○、卯○○○所經營妨害風化犯行之酒店得以順利營業,又認定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即可(見原審判決書第73頁第1至8列),前後論述顯有矛盾,而有未洽。 ㈦被告寅○○對於庚○○、乙○○部分並無「行求」賄賂,而係庚○○、乙○○謀議後推由庚○○主動索賄之「要求」賄賂,原審認定寅○○此部分亦有「行求」賄賂,且為期約、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有未洽(見原審判決書第73頁倒數第5列至第3列)。 ㈧被告寅○○就交付賄賂與癸○○、甲○○、辛○○部分應符合自首,而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前段關於自首免除 其刑規定之適用,原審未予適用,而均為有期徒刑之科刑,即有未洽。又就交付賄賂與庚○○、乙○○部分,均符合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之規定,均應適用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原審一律適用85年10月23日修 正公布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原 審判決書第75頁第5列),疏未注意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就 自首免除其刑、偵審中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等規定,已經修正,且法條項次已有更異,而有未洽。 ㈨被告寅○○就交付賄賂與被告癸○○部分,原審未排除被告癸○○於87年8月28日起至同年11月4日止停職期間,被告寅○○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犯行,故其此部分行賄金額(從寬認定3個月)應予扣除,原審不及審 酌此項證據,亦有未當。又就交付賄賂與被告甲○○部分,原審將自90年1月至5月止不能證明其行賄部分併予算入,亦有未洽。 ㈩被告寅○○僅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減刑,並無同條例第4條所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曾依其他法令減刑者,仍就原減得之刑再予減刑。」之情形,原審亦未說明寅○○有何符合「曾依其他法令減刑」之情形(寅○○固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 段及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減輕其刑」之規定,然究非 屬「減刑」之法令)。原審於論罪科刑法條部分贅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4條之規定,卻漏引同條例第11 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亦有未洽。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本案被告寅○○就犯罪事實欄五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罪名,縱使依同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遞減輕有期徒刑後,原審仍科處有期徒 刑以上之刑,依前開規定,於各該宣告刑後,自應諭知褫奪公權。乃原審竟於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後,於所減得之刑始諭知褫奪公權,於法顯然未合,而有未洽。 被告寅○○就卯○○○所有供作聯絡庚○○、乙○○為犯罪事實欄五之自91年6月起至95年6月30日止行賄犯行用之行動電話(含門號),雖諭知沒收,然沒收所適用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業已修正,卻未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亦有未洽。 二、被告癸○○、甲○○、辛○○、庚○○、乙○○上訴意旨均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關於其等各該部分判決為不當,均為無理由,惟原審判決關於被告癸○○、甲○○、辛○○及庚○○、乙○○有罪部分既有如上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又被告寅○○行賄被告癸○○、甲○○、辛○○部分均有自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以此指摘原審判決關於上開部分為不當,則屬有據,至被告寅○○另以就行賄被告乙○○、庚○○部分量刑過重則屬無據,惟原審判決關於上開部分亦有如上可議之處,均屬無可維持;又被告乙○○、庚○○被訴於96年2月17日要求、收受賄賂犯行,及被告寅○○、卯○ ○○該日交付賄賂之犯行,應均為有罪之認定,原審疏未詳予勾稽卷內事證,遽為其等此部分均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關於無罪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被告癸○○、甲○○、辛○○、庚○○、乙○○、寅○○部分,及卯○○○無罪部分均予撤銷改判。三、科刑部分論述 ㈠被告癸○○部分 爰審酌被告癸○○為警察學校93期畢業,相當於高中畢業,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見本院 卷九第55頁)可佐,任職狀況如【附表二】所示,曾於80年間因偵破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搶案,破格升任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巡佐;已婚,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並於96年7 月16日退休,按月領國家退休俸6萬元左右;身為警察,未 能克盡職責,戮力從公,自85年6月間起迄91年5月止違背職務長期收受妨害風化業者之賄賂高達1,465萬元;經查獲本 案後,否認91年4月21日錄音帶中講話男子、91年5月18 日 錄影畫面中之男子為其本人,於原審審理、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坦承91年5月18日有前往取款25萬元,目的在訛騙寅○ ○、卯○○○,經本院告以可能另涉犯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罪名後,於本院102年3月21日審理時竟又否認有收取25萬元此節(見本院卷九第215頁反面 ),供述翻覆不一,態度丕變,於99年10月28日為原審裁定羈押,旋於同年11月1日因急性心肌梗塞,經急診送往澄清 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接受心導管手術,於同年月4日出院,有 該院99年11月4日診斷證明書在卷(見99偵2540 6卷一第147頁)可參,考其素行、品行、生活狀況、犯罪所得利益,對社會風氣所生損害、有辱國家、人民對公務員之期待,犯後欠缺悔過之具體態度等一切情狀,參考原審檢察官具體求處之刑度(有期徒刑22年),量處如主文第項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 告褫奪公權如主文第項所示。 ㈡被告甲○○部分 爰審酌被告甲○○為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第106期畢業,相 當於大學畢業,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在卷(見本院卷九第56頁)可佐,任職狀況如【附表二】所示;已婚,育有二子一女,均在學;身為警察,未能克盡職責,戮力從公,自88年7月起至88年12月止、90年9月起至91年3月止,共計違背職務收受妨害風化業者之賄賂105萬元;考其素行、品行、生活狀況、犯罪所得利益,對社會風氣所生損害、有辱國家、人民對公務員之期待,犯後欠缺悔過之具體態度等一切情狀,參考原審檢察官具體求處之刑度(有期徒刑20年),量處如主文第項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褫奪公 權如主文第項所示。 ㈢被告辛○○部分 爰審酌被告辛○○為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相當於高職畢業,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見 本院卷九第57頁)可佐,任職狀況如【附表二】所示;已婚,育有二子;身為警察,未能克盡職責,戮力從公,自91年4月到92年11月止違背職務收受妨害風化業者之賄賂高達750萬元;考其素行、品行、生活狀況、犯罪所得利益,對社會風氣所生損害、有辱國家、人民對公務員之期待,犯後欠缺悔過之具體態度等一切情狀,參考原審檢察官具體求處之刑度(有期徒刑18年),量處如主文第項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褫 奪公權如主文第項所示。 ㈣被告乙○○部分 爰審酌被告乙○○為輔仁大學法律系畢業,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見本院卷九第58頁) 可佐,72年考上調查員,先後在臺東、臺南、澎湖、高雄、嘉義調動,於89年到臺中,93年升任調查專員,任職狀況如【附表二】所示;已婚,育有兩女,一就業、一就學;身為調查員、調查官,未能克盡職責,戮力從公,自91年6月到 96年5月長達5年整,竟推由庚○○出面向妨害風化業者積極索取賄賂達1800萬元之巨,並由庚○○轉交720萬予乙○○ ,期間適逢過年又推由庚○○向妨害風化業者收取紅包賄款3萬6千元、2萬2千元,並由庚○○轉交3萬6千元與乙○○,除已固定收取賄賂外,另假借過年名義索取紅包,見庚○○僅自卯○○○處取得3萬6千元與2萬2千元紅包,竟對庚○○表示下次換其出馬之意(見【附證三】編號128),猶見其 與庚○○利欲薰心、甚為囂張;考其素行、品行、生活狀況、犯罪所得利益,對社會風氣所生損害、有辱國家、人民對公務員之期待,犯後猶與庚○○積極找人串證、探詢寅○○等妨害風化業者之供述內容及查證錄音帶、錄影帶等物,企圖混淆案情,干擾司法偵辦作為,膽大妄為,顯然欠缺悔過之具體態度等一切情狀,參考原審檢察官具體求處之刑度(有期徒刑25年),量處如主文第項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91年6月起至95年6月30日止部分)、刑法第37條第2項(95年7月1日起至96年5月止〈其中96年2月份收賄指除96年2月17日以外之該次〉 ,及96年2月17日部分)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第項 所示,及定其應執行刑,及就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僅就其中最長期間予以執行。 ㈤被告庚○○部分: 爰審酌被告庚○○係警員班139期畢業,相當於二、三專畢 業,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見 本院卷九第59頁)可佐,任職狀況如【附表二】所示;離婚,育有二女一子;身為警察,未能克盡職責,戮力從公,自91年6月到96年5月長達5年整,其與乙○○積極共同推由其 向妨害風化業者按月收取30萬元賄賂,達1,800萬元之巨, 其中720萬轉交予乙○○,庚○○部分則取1080萬元,過年 期間復向妨害風化業者收取紅包賄款3萬6千元、2萬2千元,其實得2萬2千元,轉交乙○○3萬6千元,除已固定收取賄賂外,另假借過年名義索取紅包,猶見其與乙○○利欲薰心;考其素行、品行、生活狀況、犯罪所得,對社會風氣所生損害、有辱國家、人民對公務員之期待,犯後猶與乙○○積極找人串證、探詢寅○○等妨害風化業者之供述內容及查證錄音帶、錄影帶等物,企圖混淆案情,干擾司法偵辦作為,膽大妄為,顯然欠缺悔過之具體態度等一切情狀,參考原審檢察官具體求處之刑度(有期徒刑25年),量處如主文第項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91年6月起至95年6月30日止部分)、刑法第37條第2項(95年7月1日起至96年5月止〈其中96年2月份收賄指除96年2月17日以外之該次〉,及96年2月17日部分)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第項所示,及其定應執行刑,及就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僅就其中最長期間 予以執行。 ㈥被告寅○○部分: 爰審酌被告寅○○係高職畢業,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見本院卷九第60頁)可明,從85年進入酒店行業,先後開設如【附表一】所示酒店;與被告卯○○○為夫妻,育有一子二女;為謀酒店脫衣陪酒之妨害風化犯行不為警方查緝,而能順利營業,而行賄警員癸○○、甲○○、辛○○、庚○○、乙○○,於妨害風化犯行於99年8月21日查獲後,配合偵查 ,交代行賄細節,知所悔悟,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期間就本案坦然陳述(含卯○○○交付紅包部分),實足從事司法、偵查工作之公務員警惕,業者行賄乃求順利營生,或有其入錯行不得不然之無奈,然公務員收賄所為何來?捫心自問,若非「職務所賦予之公權力」,公務員本身又有何能耐,能對業者予取予求?衡量被告寅○○對業者方行賄犯行均坦然面對,且盡力協助偵查,需承擔來自收賄方之龐大封口壓力,已付出相當沉重的代價(此由被告寅○○於99年10月28日調查中及原審100年5月24日上午審理時證稱:「(問:你於收押期間曾否接獲他人要求串證及詢問本案案情?)答:有的,約於99年9月間(在我於99年9月10日接受貴站提訊之後),我的委任律師吳憲明曾經來臺中看守所看我,吳憲明向我表示是乙○○要他來看我,並詢問我是如何指證乙○○等人向我索賄,我則向吳憲明表示我曾經請託乙○○幫我處理的一些事情,其餘的我則不願意多講,另外因為吳憲明是本公司的法律顧問,我不願意對他解除委任,我只能消極地避免他來陪同我接受詢問。此外,曾向我恐嚇取財500萬元現金 ,綽號「丁群」之男子(黃登群),現在同樣也收押在臺中看守所,雖然我在臺中看守所是收押禁見,而且也沒有和「丁群」同房,在今日99年10月28日早上,「丁群」的同房收容人(姓名、呼號均不詳)與我同樣要到臺中地檢署應訊,一早準備搭車要到臺中地檢署的收容人先在中央台集合,該名「丁群」的同房收容人看到我身上的編號「819」,即利 用集合擦身而過的機會,向我轉述「丁群」要我不要提到「丁群」向我恐嚇取財的事情,也表示他向我恐嚇取財的500 萬元與乙○○無關,乙○○只是關心,我則向該名「丁群」的同房收容人表示我知道,我不會給自己找麻煩。」供述可明)等一切情狀,及就行賄被告癸○○、甲○○、辛○○部分均符合自首免除其刑要件,暨參考原審檢察官對寅○○刑度之建議,分別量處如主文第項所示之宣告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91年6月起至95年6月30日止部分)、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95年7月1日起至96年5月止〈其中96年2月份行賄指除96年2月17日以 外之該次〉、96年2月17日部分),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第 項所示。又被告寅○○所為上開91年6月至96年4月間對乙○○、庚○○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96年5月間所為對被告 乙○○、庚○○部分除外),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 以前,查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不予減刑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均減其宣告刑2分之1 後,與不應減刑之96年5月犯行部分(即【附表】編號5⑺),定應執行如主文第項所示(至褫奪公權部分依減刑條例第14條規定,期間不得少於1年),及就宣告多數褫奪公權 者,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僅就其中最長期間予以執行 。 ㈦被告卯○○○部分 爰審酌被告卯○○○為宜寧中學觀光科畢業,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見本院卷九第61頁) 可佐,主要負責其夫寅○○所出資經營酒店之會計工作,為酒店能順利以脫衣陪酒之妨害風化模式經營,而其夫患遺傳性高血糖、糖尿病,不便與外界應酬,即承擔與警調人員應酬、聯繫、行賄等工作,長期行賄上開警調人員,而於96年2月17日乙○○與庚○○共謀、推由庚○○向其索賄時,遂 給予3萬6千元、2萬2千元之紅包賄款,考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犯罪後坦然交代行賄細節,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項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褫奪公 權如主文第項所示。又被告卯○○○所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查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不予 減刑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 刑2分之1(至褫奪公權部分依減刑條例第14條規定,期間不得少於1年)。 ㈧本件被告癸○○、甲○○、辛○○,及庚○○、乙○○犯罪之時間雖在96年4月24日之前(庚○○、乙○○96年5月份該次除外),但因所犯為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之罪,所受宣告 刑均逾有期徒刑1年6月,且無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規定減輕其刑之情形,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不相符合,應不予減刑。 四、追繳沒收、沒收部分 ㈠末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 ,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第3項(原第2項,98年4月22日正公布移列為第3項):「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乃強制規定,條文就「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並列規定,其性質互相排斥,應擇其一而為適用。所謂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係指應予追繳、追徵或供抵償之財物,究應予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應視其犯罪情節有無被害人而定,由法院審酌處理,並於主文明白諭知。有被害人者,自應發還被害人,例如竊取、侵占之公有財物或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之財物,應發還被害人,不得沒收;如為發還之諭知者,尤應確認是否屬「被害人」。必無被害人時,例如賄賂罪所侵害者為國家之官箴及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純正,行賄者屬對合犯,而非被害人,收賄者收受之賄賂,應予追繳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390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其責任,故共犯貪污所得財物,採連帶沒收主義,應予連帶追繳沒收(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256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66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㈡內容參照)。 ㈡經查: ⒈〈所得財物部分〉 ⑴被告癸○○自85年6月起至91年5月18日止,期間扣除自87年8月28日起至同年11月4日止(從寬認定3個月,每月20萬元 )賄款,共收賄1465萬元,並未扣案或入庫,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⑵被告甲○○自88年7月起至88年12月止、90年9月起至91年3 月止,及91年5月18日,共收賄105萬元,並未扣案或入庫,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⑶被告辛○○自91年4月至92年11月止共收賄750萬元,並未扣案或入庫,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⑷被告庚○○與乙○○自91年6月起至95年6月30日止,按月收受30萬元賄款,總共收受賄賂1470萬元,自95年7月起至96 年5月止(其中96年2月收賄指除96年2月17日以外之該次) ,按月收受賄款30萬元,及於96年2月17日收受紅包賄款3萬6千元、2萬2千元,均為其等2人共同收賄所得財物,且均未扣案或入庫,自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連帶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⒉〈手機部分〉 ⑴扣案之被告卯○○○所有NOKIA牌手機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該門號係被告卯○○○借用不知情之楊 卿萍名義申辦(申租資料見本院卷九第10頁反面,申租起迄時間自93年1月7日起至100年10月18日退租止),而為卯○ ○○所有,且專供本件行賄聯絡被告乙○○、庚○○犯罪及犯罪預備所用之物,業據共同正犯卯○○○陳明在卷(見本院卷九第246頁正反面、249頁反面),並有如【附證三】、【附證四】所示該門號監聽譯文在卷可參。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及修正前、後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 定,亦應於被告寅○○所犯【附表】編號五、⑷⑸⑹⑺共13項次之主刑項下,及被告卯○○○所犯96年2月17日非公務 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主刑項下,均予宣告沒收。 ⑵未扣案之0000000000門號及未扣案NOKIA廠牌(據乙○○之 供述〈見本院卷九第248頁〉)手機1支,係卯○○○借用公司會計劉文燕名義申辦後贈送與被告乙○○(申租資料見本院卷九第13頁,申租起迄時間自92年5月14日起至98年9月17日退租止),而已為被告乙○○所有。雖被告乙○○以該門號、手機與卯○○○作為聯繫之用,然亦有供與他人聯絡之私人用途,並非專供本案犯罪之用,已經被告乙○○於本院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九第249頁),且目前已停用,亦有前 開申租資料記載可明,本院斟酌上情,依法不予宣告沒收。⑶未扣案之0000000000門號及不詳廠牌手機,係被告寅○○以不知情之蔡啟榮名義申租(申租資料見本院卷九第10頁),而為其所有。被告寅○○雖以該門號與卯○○○聯絡本案交付賄賂事宜之用,然亦有供與他人聯絡之私人用途,並非專供本案犯罪之用,已經被告寅○○於本院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九第247頁反面),且目前均已停用,亦有前開申租資料 記載可明,本院斟酌上情,依法不予宣告沒收。 ⑷未扣案之0000000000門號及不詳手機,該門號係乙○○申請(申租資料見本院卷九第11頁)。被告乙○○雖以上開門號與庚○○使用,然亦有供與他人聯絡之私人用途,並非專供本案犯罪之用,已經被告乙○○於本院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九第249頁),且目前均已停用,亦有前開申租資料記載可 明,本院斟酌上情,依法不予宣告沒收。 ⑸未扣案之0000000000門號及不詳手機,該門號係庚○○申請(申租資料見本院卷九第10頁),另未扣案之0000000000門號及不詳手機,該門號係庚○○以不知情之前妻林秀珍名義申請(申租資料見本院卷九第12頁)。被告庚○○雖以上開2 支門號輪流與卯○○○、乙○○使用,然亦有供與他人聯絡之私人用途,並非專供本案犯罪之用,已經被告庚○○於本院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九第248頁),且目前均已停用, 亦有前開申租資料記載可明,本院斟酌上情,依法不予宣告沒收。 【丁、被告己○○部分】 一、被告己○○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部分,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關於己○○部分,僅第12頁第6列 「同日23時55分許」,應更正為「同日23時33分許」;第56頁倒數第2列、第57頁第8列之「0000000000手機」均應更正為「000000000手機」外,其餘所為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 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己○○上訴意旨以:①依卯○○○之通聯紀錄,僅能證明有各該通聯,無法由單純之通聯紀錄其通聯對象,亦無法判定各該通聯之人即所謂「洩密者」。②被告己○○並未於99年8月16日晚間與寅○○等人碰面。被告於原審請求調閱 雙十路口與自由路口之監視器,惟因臺中市警局前往函調時,業已超過保留時間而無法證明自己清白。且依行動電話通聯位置,被告己○○於99年8月16日22時22分43秒通聯位置 ,係在被告住家附近,與被告己○○於原審準備程序所供(當日21時30分我應該在家裡)相符。③被告己○○曾於98年6月24日支援臺中市警察局靖紀小組期間,前往卯○○○、 寅○○所營「歡喜就好」酒店蒐證,同年7月8日取締該酒店,總共移送該店內幹部及顧客共約7、80人。換言之,該酒 店於98年6、7月間遭被告己○○蒐證取締,顯見寅○○、卯○○○對被告己○○已有嫌隙。④卯○○○歷次雖均證述99年8月16日有與被告己○○碰面,但就交談內容(99他5882 卷第187、216、217頁),被告己○○以何方式提醒其要小 心(電話或見面時說)、被告己○○告訴其何事(99他5882卷第187頁)「要小心、把店收一收」,並未洩漏目前正在 偵辦案由、進度等偵查應秘密之具體情事,難認被告己○○涉犯洩密罪。⑤林柏汛、王坤煜雖證述泡茶時只有其2人與 己○○在場,之後陳志宏有過來打招呼,但沒有泡茶。與陳志宏、鄭凱豪、林郁誌等人均證述有一起泡茶不符。林柏汛、王坤煜為何要隱匿有單純泡茶之事實。且依陳志宏所述,伊見己○○帶同林柏汛、王坤煜進入辦公室後,伊直接過去,顯亦無林柏汛、王坤煜所述與己○○單獨相處之情。⑥再依陳志宏、鄭凱豪、林郁智、張進忠所述,被告己○○未有探詢乙事。且王坤煜於98年間因涉足不良場所遭懲處,被告己○○據聞王坤煜懷疑係被告己○○所害,對照王坤煜確實有上開情事,足見被告己○○所指王坤煜可能誣陷其,即有所憑。⑦或以為鄭凱豪等人因為時間久遠,甚或未全程在場,故不能證明己○○沒有向林柏汛等人探詢案情。然鄭凱豪等人均係警務人員,縱使無法記憶全部對話內容,然就有無談到案件偵辦等公事的事情,自有相當敏感度,然其等均未有如此記憶,足認99年8月9日當天被告己○○確實無向林柏汛、王坤煜探詢案情乙事。⑧依林柏汛、王坤煜所述,8月9日,己○○向其等表示王坤煜車輛已遭識破,顯見該日己○○就知悉「歡喜就好」遭鎖定,何以8月13日卯○○○來電 ,還要表示再查詢,並於16日告知?且寅○○等人與被告己○○再見面,也會增加被查獲之機會?林柏汛、王坤煜均未表示被告係探詢「組織犯罪、人口犯運或妨害風化」,與卯○○○所請託者不符。⑨警方於99年8月16日調閱水舞饌餐 廳之監視器畫面,調閱後確認被告未在場,然卷內卻未有13日晚間至14日凌晨之監視畫面,詳情如何不得而知,卯○○○所述在上開時地與被告己○○見面,是否屬實,並無資料可佐。⑩起訴書認定被告己○○於99年8月13日因卯○○○ 請託,為其查證寅○○遭調查之情,而起訴書記載被告己○○於8月9日向林柏汛探詢,然8月9日既然尚未受託調查,被告己○○何故要去調查。又如林柏汛所言,被告己○○已於8月9日知悉王坤煜駕車探訪「歡喜酒店」,何故於8月13日 卯○○○委請其調查時,即可當面向卯○○○證實,何以需要隔數日再確認?顯見公訴人誤信卯○○○之指認。⑪被告己○○否認原審判決書上載時間以公共電話與卯○○○聯絡及於水舞饌、進入蔡啟榮車內等事實。並提出相關最高法院決議及司法訴訟文書為據(以上均見本院卷二第32至39 頁 、卷五第307至326頁)。 三、經查,本件原審綜合全部卷證資料,認定己○○犯刑法第132條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犯行,已詳敘所憑 之證據與認定之理由;對於己○○及其辯護人於原審辯解各情,亦依調查所得證據詳予指駁、說明。上訴意旨所指摘各情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所提辯護要旨,亦均與其與原審時所為辯解及辯護要旨相同,並均經原審逐一交代說明。且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取捨判斷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不能指為違法。本件原判決已詳細敘明依據寅○○、卯○○○、蔡啟榮之證詞,參酌卷附之通聯紀錄、通訊監察譯文、地圖、基地臺位址等證據資料,暨卷內其他證據調查之結果,參互勾稽判斷,於理由內逐一論述其採證認事之理由,且就摒棄己○○否認犯罪之各辯解,認證人寅○○、卯○○○指證翔實,並無誣指被告己○○之故意,均於理由內詳為論述、指駁,所為論斷及說明,核無採證違法或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相違之情形,尚難漫指為違法。被告己○○之辯護人於本院雖提出最高法院17年度決議「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及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340號判決文(見本院卷五第307至309、313至326頁),欲證明寅○○早知其遭臺中市警察局行政課調查此事,並非被告己○○洩漏之結果。惟此部分已經原審於判決書第63頁㈣載述甚詳,且寅○○係經由「酒店同行」獲悉有人檢舉其涉及人口販運及組織犯罪,為臺中市警察局行政課及地檢署偵辦,然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寅○○本無從獲悉偵辦情節及進度,是以,其透過被告己○○方得知細節,且經由被告己○○告知後,彼時搭載寅○○與卯○○○前往與己○○會面之蔡啟榮隨即以電話告知不詳同事「你明天早上,7點以後客人都走光的時候,把所有 全部都收走,..」、另告知「阿徹」「這次事情很嚴重,嚇死你喔,..他(老大)喔,嚴重到想要看地上有沒有洞趕快跑喔」(見原審判決書第57頁),而本案亦係因己○○之洩密行為,導致臺中市警察局提早發動偵查作為,並於99年8 月21日凌晨提前採取強制處分,拘提寅○○等人到案(見原審判決書第13頁),足見被告己○○辯護人認為縱使己○○洩密與寅○○、卯○○○知悉,亦屬「已知之秘密」,並不該當洩密罪,尚非可採,至其所舉判決文與本案案情不同,自不能採為被告己○○有利之認定。又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75年台上字第7033 號判例及85年度台 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按被告己○○所犯刑法第 132條第1項之洩密罪,其法定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則 原審審酌被告己○○「為南投高中畢業,考入警察學校第七期警員班受訓後分發,任職狀況如附表一(即本判決【附表二】),已婚,育有一子一女均在學中,明知曾於98年7月8日搜索取締歡喜就好酒店妨害風化犯行,且因偵辦該案獲記嘉獎1支,竟私下與業者卯○○○保持緊密聯繫,代為確認 不應公開之偵查狀態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並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積極找蘇維焜作偽證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認法定刑度最重僅有期徒刑3年,檢 察官求處2年6月未免過重,而量處有期徒刑10月,業已針對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而為妥適量刑,僅從輕量處偏低之刑度。被告己○○上訴意旨以倘若有罪,亦請從輕量刑,並提出考績表、家人之診斷證明書、殘障手冊等件(見本院卷十第92 至94頁)為據。惟本院審以被告己○○身為警察,應以 查緝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為其最大工作目標,不思如何維護治安,反而協助色情行業業者透露偵辦中應秘密之事項,阻礙檢警單位之偵辦,有害警員之官箴,喪失人民對警察等公務員之信賴,其所述家庭成員情狀固值同情,然其犯行所造成之危害不容小覷,自不宜予輕縱,是以,其於本院審理時所提出之上開事證亦難認原審量刑有何不妥之處。綜上所述,被告己○○之上訴意旨及辯護人所提辯護要旨,均就原審依職權採證認事之適法行使,或就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專憑己見,泛指為違法,且為單純事實之爭執,或與判決本旨無關之枝節問題為事實之爭辯,所提資料亦無從認原審量刑有何不妥之處,故其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戊、退併辦部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另以100年度偵字第10595號案件,就被告癸○○、甲○○(犯罪事實欄三、㈠㈡)、辛○○(犯罪事實欄四)、被告乙○○、庚○○(犯罪事實欄五)、寅○○(犯罪事實欄二至五),及卯○○○(犯罪事實五之96 年2月17日紅包賄款3萬6千元、2萬2千元部分)部分,移送併辦(見本院卷三第125頁),與其等所犯前各該犯罪事 實均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至移送併辦意旨另亦就被告卯○○○96年2月17日交付賄賂以外之犯行,及被告 巳○○、辰○○部分均移送併辦,惟卯○○○就96年2月17 日交付賄賂以外部分之上訴業已逾期,已經本院於102年4月19 日判決駁回其上訴在案,被告巳○○於本院審理期間已 撤回上訴,被告辰○○於原審判決後並未上訴,移送併辦單位就此3部分一併移送併辦,尚有未合,故此3部分自應退回由檢察官為妥適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貪污治罪條例第7 條、第4條第1項第5款、第10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4項、第1項、第5項、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28條、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第55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第9款、(修正前)第37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修正前)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證 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第1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己○○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均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 (第1項)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 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附表】 ┌──┬────┬─────┬───────────────┐ │編號│被告 │犯罪事實 │主文(本判決主文寫法均採用司法│ │ │ │ │院97年2月編印之刑事特別法裁判 │ │ │ │ │主文格式參考手冊) │ ├──┼────┼─────┼───────────────┤ │一 │癸○○ │犯罪事實欄│癸○○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 │ │ │三、㈠ │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 │ │ │ │捌年,禠奪公權柒年。所得財物新│ │ │ │ │臺幣壹仟肆佰陸拾伍萬元應追繳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二 │甲○○ │犯罪事實欄│甲○○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 │ │ │三、㈡ │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 │ │ │ │參年,禠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 │ │ │ │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追繳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 │ │ │ │抵償之。 │ ├──┼────┼─────┼───────────────┤ │三 │辛○○ │犯罪事實欄│辛○○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 │ │ │四 │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 │ │ │ │陸年,禠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 │ │ │ │臺幣柒佰伍拾萬元應追繳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 │ │ │ │抵償之。 │ ├──┼────┼─────┼───────────────┤ │四 │乙○○ │⑴犯罪事實│乙○○、庚○○共同連續犯貪污治│ │ │庚○○ │欄五之91年│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 │ │ │6月起至95 │各處有期徒刑拾柒年,褫奪公權柒│ │ │ │年6月30日 │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 │ │ │止之犯行 │萬元應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連帶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 │ │ │ │帶抵償之。 │ │ │ ├─────┼───────────────┤ │ │ │⑵犯罪事實│乙○○、庚○○共同犯貪污治罪條│ │ │ │欄五之95年│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共十│ │ │ │7月1日起至│一罪,各處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 │ │96年5月份 │褫奪公權肆年,十一罪之各罪所得│ │ │ │止共11次之│財物均新臺幣參拾萬元均應連帶追│ │ │ │犯行(其中│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連帶追│ │ │ │96年2月份 │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之收賄指下│ │ │ │ │述⑶以外之│ │ │ │ │收賄犯行)│ │ │ │ ├─────┼───────────────┤ │ │ │⑶犯罪事實│乙○○、庚○○共同犯貪污治罪條│ │ │ │欄五之96年│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各處│ │ │ │2月17日之 │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 │ │犯行 │,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應連│ │ │ │ │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連│ │ │ │ │帶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五 │寅○○ │⑴犯罪事實│寅○○共同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 │ │欄三、㈠之│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免刑│ │ │ │行賄癸○○│。 │ │ │ │部分 │ │ │ │ ├─────┼───────────────┤ │ │ │⑵犯罪事實│寅○○共同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 │ │欄三、㈡之│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免刑│ │ │ │行賄甲○○│。 │ │ │ │部分 │ │ │ │ ├─────┼───────────────┤ │ │ │⑶犯罪事實│寅○○共同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 │ │欄四之行賄│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免刑│ │ │ │辛○○部分│。 │ │ │ ├─────┼───────────────┤ │ │ │⑷犯罪事實│寅○○共同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 │ │欄五之自91│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 │ │ │年6月起至 │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減為│ │ │ │95 年6月30│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 │ │ │日止之行賄│壹年。扣案之NOKIA廠牌行動電話 │ │ │ │乙○○、康│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 │ │村田部分 │壹枚)沒收。 │ │ │ ├─────┼───────────────┤ │ │ │⑸犯罪事實│寅○○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 │ │ │欄五之自95│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共十罪,│ │ │ │年7月1日起│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均褫奪公權壹│ │ │ │至96年4月 │年,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份(其中96│,均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NOKIA │ │ │ │年2月份之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5829│ │ │ │行賄指下述│8096號SIM卡壹枚)沒收。 │ │ │ │⑹以外之行│ │ │ │ │賄犯行;另│ │ │ │ │96 年4月份│ │ │ │ │之行賄為該│ │ │ │ │月5日或1日│ │ │ │ │至5日,均 │ │ │ │ │在該月24日│ │ │ │ │以前)止之│ │ │ │ │行賄乙○○│ │ │ │ │、庚○○部│ │ │ │ │分 │ │ │ │ ├─────┼───────────────┤ │ │ │⑹犯罪事實│寅○○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 │ │ │欄五之96年│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 │ │ │2月17日之 │刑貳月,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 │ │ │行賄乙○○│徒刑壹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 │ │ │、庚○○部│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分 │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 │ │ │ ├─────┼───────────────┤ │ │ │⑺犯罪事實│寅○○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 │ │ │欄五之96年│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 │ │ │5月份之行 │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 │ │ │ │賄乙○○、│NOKIA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582│ │ │ │庚○○部分│98096號SIM卡壹枚)沒收。 │ ├──┼────┼─────┼───────────────┤ │ 六 │卯○○○│犯罪事實欄│卯○○○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 │ │ │五之96年2 │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 │ │ │月17日之行│徒刑貳月,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 │ │ │賄乙○○、│期徒刑壹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 │ │ │庚○○部分│之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 │ │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 │ │ │ │ │。 │ └──┴────┴─────┴───────────────┘ 【附表一】妨害風化酒店經營狀況 ┌──┬─────┬────┬────────┬────────┐ │編號│營運期間 │酒店名稱│地點 │備註 │ ├──┼─────┼────┼────────┼────────┤ │一 │85、86年間│歡喜就好│臺中市中清路與后│①巳○○99.11.17│ │ │經營約1年 │KTV酒店 │庄路口附近 │ 偵訊筆錄(見99│ │ │ │ │(轄區:臺中市警│ 偵25406卷二第 │ │ │ │ │察局第五分局水湳│ 37頁) │ │ │ │ │派出所) │②卯○○○99.12.│ │ │ │ │ │ 15偵訊筆錄(見│ │ │ │ │ │ 99偵25406卷二 │ │ │ │ │ │ 第197頁) │ ├──┼─────┼────┼────────┼────────┤ │二 │85、86年間│柔情似水│臺中市中區民族路│①寅○○99.12.14│ │ │經營約1年 │KTV酒店 │127號 │ 調查筆錄(見99│ │ │ │ │(轄區:臺中市警│ 偵25406卷二第 │ │ │ │ │察局第一分局大誠│ 179頁) │ │ │ │ │派出所) │②卯○○○100.2.│ │ │ │ │ │ 14偵訊筆錄(見│ │ │ │ │ │ 99偵25406卷三 │ │ │ │ │ │ 第311頁) │ ├──┼─────┼────┼────────┼────────┤ │三 │85、86年間│逍遙自在│臺中市文心路3段 │①卯○○○99.10 │ │ │經營約1年 │KTV酒店 │與華美西街口附近│ .8偵訊筆錄(見│ │ │ │ │(轄區:臺中市警│ 99他5122卷一第│ │ │ │ │察局第五分局水湳│ 156頁) │ │ │ │ │派出所) │②卯○○○99.12.│ │ │ │ │ │ 15偵訊筆錄(見│ │ │ │ │ │ 99偵25406卷二 │ │ │ │ │ │ 第197頁) │ ├──┼─────┼────┼────────┼────────┤ │四 │86、87年間│春夏秋冬│臺中市北區漢口路│①卯○○○99.12.│ │ │經營約1年 │KTV酒店 │3段196號 │ 15偵訊筆錄(見│ │ │ │ │(轄區:臺中市警│ 99偵25406卷二 │ │ │ │ │察局第二分局立人│ 第196、197頁)│ │ │ │ │派出所) │②巳○○99.10.28│ │ │ │ │ │ 偵訊筆錄(見99│ │ │ │ │ │ 他5122號卷二第│ │ │ │ │ │ 第282頁) │ │ │ │ │ │③寅○○99.12.14│ │ │ │ │ │ 調查筆錄(見99│ │ │ │ │ │ 偵25406卷二第 │ │ │ │ │ │ 179頁) │ ├──┼─────┼────┼────────┼────────┤ │五 │87、88年間│愛來愛去│臺中市北屯區文心│①卯○○○99.12.│ │ │經營約1年 │KTV酒店 │路4段786號 │ 15偵訊筆錄(見│ │ │ │ │(轄區:臺中市警│ 99偵25406卷二 │ │ │ │ │察局第五分局文昌│ 第196、197頁)│ │ │ │ │派出所) │②寅○○99.12.14│ │ │ │ │ │ 調查筆錄(見99│ │ │ │ │ │ 偵25406卷二第 │ │ │ │ │ │ 179頁) │ ├──┼─────┼────┼────────┼────────┤ │六 │88年間 │水車姑娘│臺中市中區民族路│①卯○○○99.12.│ │ │經營約半年│KTV酒店 │71號 │ 15偵訊筆錄(見│ │ │ │ │(轄區:臺中市警│ 99偵25406卷二 │ │ │ │ │察局第一分局繼中│ 第196頁) │ │ │ │ │派出所) │②巳○○99.12.15│ │ │ │ │ │ 偵訊筆錄(見99│ │ │ │ │ │ 偵25406卷二第 │ │ │ │ │ │ 206頁) │ │ │ │ │ │③寅○○99.12.14│ │ │ │ │ │ 調查筆錄(見99│ │ │ │ │ │ 偵25406卷二第 │ │ │ │ │ │ 179頁) │ │ │ │ │ │④卯○○○100.2.│ │ │ │ │ │ 14偵訊筆錄(見│ │ │ │ │ │ 99偵25406卷三 │ │ │ │ │ │ 第311頁) │ ├──┼─────┼────┼────────┼────────┤ │七 │90年間 │非我莫屬│臺中市西區向上路│①寅○○99.12.14│ │ │ │KTV酒店 │與美村路口附近 │ 偵訊筆錄(見99│ │ │ │ │(轄區:臺中市警│ 偵25406卷二第 │ │ │ │ │察局第一分局公益│ 180頁反面) │ │ │ │ │派出所) │ │ ├──┼─────┼────┼────────┼────────┤ │八 │89、90年間│歌聲戀情│臺中市北區五權路│①卯○○○99.12.│ │ │經營約1年 │KTV酒店 │279號 │ 15偵訊筆錄(見│ │ │ │ │(轄區:臺中市警│ 99偵25406卷二 │ │ │ │ │察局第二分局文正│ 第196頁) │ │ │ │ │派出所) │②寅○○99.12.14│ │ │ │ │ │ 調查筆錄(見99│ │ │ │ │ │ 偵25406卷二第 │ │ │ │ │ │ 180頁) │ │ │ │ │ │③卯○○○99.10.│ │ │ │ │ │ 8偵訊筆錄(見 │ │ │ │ │ │ 99他5122卷一第│ │ │ │ │ │ 155頁) │ ├──┼─────┼────┼────────┼────────┤ │九 │89、90年間│辣辣的心│臺中市北屯區文心│①寅○○99.12.14│ │ │經營約1年 │KTV酒店 │路4段619號對面 │ 調查筆錄(見99│ │ │ │ │(轄區:臺中市警│ 偵25406卷二第 │ │ │ │ │察局第五分局文昌│ 183頁反面) │ │ │ │ │派出所) │ │ ├──┼─────┼────┼────────┼────────┤ │十 │89年至91年│一見鍾情│臺中市北區大雅路│①寅○○99.12.14│ │ │4、5月間 │KTV酒店 │279號 │ 調查筆錄(見99│ │ │ │ │(轄區:臺中市警│ 偵25406卷二第 │ │ │ │ │察局第二分局立人│ 180頁) │ │ │ │ │派出所) │ │ ├──┼─────┼────┼────────┼────────┤ │十一│90年4月間 │給我感覺│臺中市北區雙十路│①卯○○○99.12.│ │ │至91年6月 │KTV酒店 │2段92號6樓之2 │ 15偵訊筆錄(見│ │ │(起訴書誤│ │(轄區:臺中市警│ 99偵25406卷二 │ │ │載為5月) │ │察局第二分局育才│ 第196頁) │ │ │間止 │ │派出所) │②巳○○99.10.28│ │ │ │ │ │ 偵訊筆錄(見99│ │ │ │ │ │ 他5122卷二第 │ │ │ │ │ │ 第282、284頁)│ │ │ │ │ │③核准設立日期為│ │ │ │ │ │ 90.04.04,登記│ │ │ │ │ │ 名稱為「給我感│ │ │ │ │ │ 覺視聽伴唱名店│ │ │ │ │ │ 」(見99年度偵│ │ │ │ │ │ 字25406號卷二 │ │ │ │ │ │ ,第229頁商業 │ │ │ │ │ │ 登記資料) │ ├──┼─────┼────┼────────┼────────┤ │十二│91.06.09至│歡喜就好│臺中市北區大雅路│①卯○○○99.12.│ │ │99.08.21止│KTV酒店 │201號 │ 15偵訊筆錄(見│ │ │ │ │(轄區:臺中市警│ 99偵25406卷二 │ │ │ │ │察局第二分局立人│ 第195頁) │ │ │ │ │派出所) │②核准設立日期為│ │ │ │ │ │ 91.03.04,登記│ │ │ │ │ │ 名稱為「歡喜就│ │ │ │ │ │ 好視廳歌唱名店│ │ │ │ │ │ 」(見99年度偵│ │ │ │ │ │ 字25406號卷二 │ │ │ │ │ │ ,第230頁商業 │ │ │ │ │ │ 登記資料) │ │ │ │ │ │ │ ├──┼─────┼────┼────────┼────────┤ │十三│94、95年間│春夏秋冬│臺中市北屯區文心│①卯○○○99.9. │ │ │經營約1、2│KTV酒店 │路4段619號 │ 13調查筆錄(見│ │ │年後,於97│ │(轄區:臺中市警│ 99他5122卷一第│ │ │年間停業 │ │察局第五分局文昌│ 80頁) │ │ │ │ │派出所) │②卯○○○100.2 │ │ │ │ │ │ .15調查筆錄( │ │ │ │ │ │ 見99偵25406卷 │ │ │ │ │ │ 四第73頁反面)│ └──┴─────┴────┴────────┴────────┘ 【附表二】公務員任職狀況 ┌──┬───┬─────┬────────────┐ │編號│被告 │任職期間 │服務單位及職稱 │ ├──┼───┼─────┼────────────┤ │一 │乙○○│73年至89年│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 │ │(99. │ │科員 │ │ │10.28.│ ├────────────┤ │ │調查筆│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 │ │錄,見│ │(現改制為臺南市調查處)│ │ │99他51│ │調查員 │ │ │22卷二│ ├────────────┤ │ │第185 │ │法務部調查局澎湖縣調查站│ │ │頁) │ │調查員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 │ │ │ │處高雄站調查員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 │ │ │ │調查員 │ │ │ ├─────┼────────────┤ │ │ │89年至93年│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 │ │ │ │(現改制為臺中市調查處,│ │ │ │ │下同)調查員, │ │ │ ├─────┼────────────┤ │ │ │93年迄今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 │ │ │ │調查官 │ ├──┼───┼─────┼────────────┤ │二 │庚○○│78.01.16至│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 │ │(見99│79.01.01 │一大隊隊員 │ │ │他5122├─────┼────────────┤ │ │卷二第│79.01.01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 │ │62至63│81.06.27 │總隊第四大隊隊員 │ │ │頁警察├─────┼────────────┤ │ │人員人│81.06.27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 │ │事資料│82.01.04 │總隊第三大隊隊員 │ │ │簡歷表├─────┼────────────┤ │ │) │81.07.28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 │ │ │82.01.04 │總隊第四大隊隊員 │ │ │ ├─────┼────────────┤ │ │ │82.01.04至│臺中縣警察局(現改制為臺│ │ │ │82.01.15 │中市政府警察局,下同)警│ │ │ │ │員 │ │ │ ├─────┼────────────┤ │ │ │82.01.15至│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日南│ │ │ │87.05.02 │派出所警員 │ │ │ ├─────┼────────────┤ │ │ │87.05.02至│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溫寮│ │ │ │88.06.21 │駐在所警員 │ │ │ ├─────┼────────────┤ │ │ │88.06.21至│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麗水│ │ │ │88.09.16 │漁港派出所警員 │ │ │ ├─────┼────────────┤ │ │ │88.09.16至│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 │ │ │91.01.10 │派出所警員 │ │ │ ├─────┼────────────┤ │ │ │91.01.10至│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龍東│ │ │ │92.01.01 │派出所警員 │ │ │ ├─────┼────────────┤ │ │ │92.01.01至│臺中市警察局(現改制為臺│ │ │ │94.04.14 │中市政府警察局,下同)第│ │ │ │ │五分局北屯派出所警員 │ │ │ ├─────┼────────────┤ │ │ │94.04.14至│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隊中│ │ │ │94.07.01 │五分局偵查員 │ │ │ ├─────┼────────────┤ │ │ │94.07.01至│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 │95.01.10 │中五分局偵查佐 │ │ │ ├─────┼────────────┤ │ │ │95.01.10至│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 │95.12.12 │第一組(現改制為第一隊)│ │ │ │ │偵查佐 │ │ │ ├─────┼────────────┤ │ │ │95.12.12至│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 │96.08.01 │偵查第二隊偵查佐 │ │ │ ├─────┼────────────┤ │ │ │96.08.01至│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 │97.11.19 │偵查第三隊偵查佐 │ │ │ ├─────┼────────────┤ │ │ │97.11.19至│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備│ │ │ │98.10.23 │隊警員 │ │ │ ├─────┼────────────┤ │ │ │98.10.23至│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 │ │ │99.01.05 │派出所警員 │ │ │ ├─────┼────────────┤ │ │ │99.01.05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 │ │迄今 │前金分駐所警員 │ ├──┼───┼─────┼────────────┤ │三 │癸○○│65.07.25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 │ │(見99│66.01.31 │大隊實習警員 │ │ │他5122├─────┼────────────┤ │ │卷二第│66.01.31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 │ │56至57│68.08.06 │大隊警員 │ │ │頁警察├─────┼────────────┤ │ │人員人│68.08.06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 │事資料│70.05.29 │警員 │ │ │簡歷表├─────┼────────────┤ │ │) │70.05.29至│臺中縣警察局警員 │ │ │ │75.02.03 │ │ │ │ ├─────┼────────────┤ │ │ │75.02.03至│臺中市警察局保安警察隊警│ │ │ │77.02.13 │員 │ │ │ ├─────┼────────────┤ │ │ │77.02.13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警員│ │ │ │79.03.03 │ │ │ │ ├─────┼────────────┤ │ │ │79.03.03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 │ │ │80.05.27 │ │ │ │ ├─────┼────────────┤ │ │ │80.05.27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 │ │ │87.08.05 │派出所巡佐 │ │ │ ├─────┼────────────┤ │ │ │87.08.05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備│ │ │ │87.12.15 │隊巡佐 │ │ │ ├─────┼────────────┤ │ │ │87.08.28至│停職 │ │ │ │87.11.04 │ │ │ │ ├─────┼────────────┤ │ │ │87.12.15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 │ │ │90.01.01 │派出所巡佐 │ │ │ ├─────┼────────────┤ │ │ │90.01.01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 │ │ │91.03.27 │派出所巡佐 │ │ │ ├─────┼────────────┤ │ │ │91.03.27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 │ │ │96.01.17 │派出所巡佐 │ │ │ ├─────┼────────────┤ │ │ │96.01.17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 │ │ │96.07.16 │分駐所巡佐 │ │ │ ├─────┼────────────┤ │ │ │96.07.16 │自願退休 │ ├──┼───┼─────┼────────────┤ │四 │甲○○│73.11.14至│臺灣省保安警察局第一總隊│ │ │(見99│74.05.27 │實習隊員 │ │ │他5122├─────┼────────────┤ │ │卷二第│74.05.27至│臺灣省保安警察局第一總隊│ │ │58至59│74.12.18 │隊員 │ │ │頁警察├─────┼────────────┤ │ │人員人│74.12.18至│臺中市警察局保安警察隊警│ │ │事資料│76.09.13 │員 │ │ │簡歷表├─────┼────────────┤ │ │) │76.09.13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 │ │ │79.11.17 │ │ │ │ ├─────┼────────────┤ │ │ │79.11.17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 │ │ │87.04.27 │派出所警員 │ │ │ ├─────┼────────────┤ │ │ │87.04.27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 │ │ │88.02.26 │分駐所警員 │ │ │ ├─────┼────────────┤ │ │ │88.02.26至│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隊中│ │ │ │92.01.31 │五分局偵查員 │ │ │ ├─────┼────────────┤ │ │ │92.01.31至│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隊中│ │ │ │94.07.01 │五分局小隊長 │ │ │ ├─────┼────────────┤ │ │ │94.07.01至│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 │95.12.12 │中五分局小隊長 │ │ │ ├─────┼────────────┤ │ │ │95.12.12至│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 │98.01.14 │偵查第三隊小隊長 │ │ │ ├─────┼────────────┤ │ │ │98.01.14 │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 │迄今 │中五分局小隊長 │ ├──┼───┼─────┼────────────┤ │五 │辛○○│77.04.01至│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 │ │(見99│78.05.08 │一大隊試用隊員 │ │ │偵2540├─────┼────────────┤ │ │6卷三 │78.05.08至│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 │ │第110 │78.11.23 │一大隊實習隊員 │ │ │至111 ├─────┼────────────┤ │ │頁人事│78.11.23至│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 │ │資料列│79.01.01 │一大隊隊員 │ │ │表報表├─────┼────────────┤ │ │) │79.01.01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 │ │ │79.11.11 │總隊第一大隊隊員 │ │ │ ├─────┼────────────┤ │ │ │79.11.11至│臺中市警察局警員 │ │ │ │79.11.21 │ │ │ │ ├─────┼────────────┤ │ │ │79.11.21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 │ │ │81.01.09 │ │ │ │ ├─────┼────────────┤ │ │ │81.01.09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 │ │ │87.04.24 │派出所警員 │ │ │ ├─────┼────────────┤ │ │ │87.04.24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 │ │ │90.04.20 │派出所警員 │ │ │ ├─────┼────────────┤ │ │ │90.04.20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三│ │ │ │92.03.26 │組(現改制為偵查隊)警員│ │ │ ├─────┼────────────┤ │ │ │92.03.26至│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隊中│ │ │ │94.03.02 │二分局偵查員 │ │ │ ├─────┼────────────┤ │ │ │94.03.02至│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隊中│ │ │ │94.07.01 │五分局小隊長 │ │ │ ├─────┼────────────┤ │ │ │94.07.01 │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 │迄今 │中五分局小隊長 │ ├──┼───┼─────┼────────────┤ │六 │己○○│78.01.16至│臺灣省保安警察隊第一大隊│ │ │(見99│79.01.01 │隊員 │ │ │他5122├─────┼────────────┤ │ │卷二第│79.01.01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 │ │60至61│80.01.10 │總隊第一大隊隊員 │ │ │頁警察├─────┼────────────┤ │ │人員人│80.01.10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 │ │事資料│80.06.29 │總隊第五大隊隊員 │ │ │簡歷表├─────┼────────────┤ │ │) │80.06.29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 │ │ │83.08.31 │總隊第三大隊隊員 │ │ │ ├─────┼────────────┤ │ │ │83.08.31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 │ │ │84.01.13 │總隊第二大隊隊員 │ │ │ ├─────┼────────────┤ │ │ │84.01.13至│臺中市警察局警員 │ │ │ │84.01.16 │ │ │ │ ├─────┼────────────┤ │ │ │84.01.16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警員│ │ │ │84.01.18 │ │ │ │ ├─────┼────────────┤ │ │ │84.01.18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 │ │ │90.08.09 │分駐所警員 │ │ │ ├─────┼────────────┤ │ │ │90.08.09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督察│ │ │ │91.08.18 │室警員 │ │ │ ├─────┼────────────┤ │ │ │91.08.18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 │ │ │91.10.18 │派出所警員 │ │ │ ├─────┼────────────┤ │ │ │91.10.18至│臺中市警察局保安警察隊霹│ │ │ │94.03.25 │靂小組警員 │ │ │ ├─────┼────────────┤ │ │ │94.03.25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務│ │ │ │94.08.31 │指揮中心巡佐 │ │ │ ├─────┼────────────┤ │ │ │94.08.31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 │ │ │97.06.25 │分駐所巡佐 │ │ │ ├─────┼────────────┤ │ │ │97.06.25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 │ │ │98.03.02 │派出所巡佐 │ │ │ ├─────┼────────────┤ │ │ │98.03.02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警備│ │ │ │迄今 │隊巡佐 │ └──┴───┴─────┴────────────┘ 【附表三】庚○○收賄期間洩漏個人情資之應秘密之事項 ┌──┬─────┬─────────┬─────────┬───────┐ │編號│洩漏時間 │詢問身分證統一編 │洩漏內容 │備註 │ │ │ │號、姓名或車號 │ │ │ ├──┼─────┼─────────┼─────────┼───────┤ │一 │93年5月間 │①B222055***鄭○年│前科紀錄、通緝或失│⑴見99偵25406 │ │ │某日時許 │②F124152*** │蹤等之資料 │ 卷一第151至 │ │ │ │③L123669*** │ │ 169頁所附之 │ │ │ │④B200025*** │ │ 刑案資料作業│ │ │ │⑤L201864*** │ │ 集中查詢報表│ │ │ │⑥B221870*** │ │ 、查捕逃犯作│ │ │ │⑦B220863*** │ │ 業集中查詢報│ │ │ │⑧C221163*** │ │ 表、查尋人口│ │ │ │⑨B220652*** │ │ 作業集中查詢│ │ │ │⑩M121385*** │ │ 報表 │ │ │ │⑪A122504*** │ │ │ │ │ │⑫L123306*** │ │⑵編號㊹-㊽起 │ │ │ │⑬J121084*** │ │ 訴書未記載 │ │ │ │⑭K122605***周○憲│ │ │ │ │ │⑮L122715***柯○良│ │ │ │ │ │⑯B220858*** │ │ │ │ │ │⑰B200992*** │ │ │ │ │ │⑱N203202*** │ │ │ │ │ │⑲B200973***賴○雪│ │ │ │ │ │⑳F126042***徐○謙│ │ │ │ │ │㉑S222790***李○梅│ │ │ │ │ │㉒I123683*** │ │ │ │ │ │㉓L123640*** │ │ │ │ │ │㉔N222665***顏○菊│ │ │ │ │ │㉕X200063***劉○蘭│ │ │ │ │ │㉖B221097***王○鴻│ │ │ │ │ │㉗M121998*** │ │ │ │ │ │㉘H221794*** │ │ │ │ │ │㉙B201233***委○選│ │ │ │ │ │㉚T122471***鄭○明│ │ │ │ │ │㉛B121987*** │ │ │ │ │ │㉜L122205*** │ │ │ │ │ │㉝L123106*** │ │ │ │ │ │㉞F126623*** │ │ │ │ │ │㉟U121184***王○強│ │ │ │ │ │㊱M121755*** │ │ │ │ │ │㊲L121762***張○發│ │ │ │ │ │㊳F126414*** │ │ │ │ │ │㊴P120167*** │ │ │ │ │ │㊵N120260*** │ │ │ │ │ │㊶M120708*** │ │ │ │ │ │㊷Q121575*** │ │ │ │ │ │㊸N101033***楊○鐘│ │ │ │ │ │㊹J220310*** │ │ │ │ │ │㊺L123377*** │ │ │ │ │ │㊻ 220208*** │ │ │ │ │ │㊼B221089*** │ │ │ │ │ │㊽L123433*** │ │ │ ├──┼─────┼─────────┼─────────┼───────┤ │二 │95.09.09 │㊾E223264***蔡○芳│戶政事務所報失蹤 │參【附證四】 │ │ │01:37:06 ├─────────┼─────────┤ │ │ │ │㊿R224396***吳○琪│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 │三 │95.09.12 │E222232***張○玲│毒品及動產擔保前科│ │ │ │22:43:21 │ │ │ │ ├──┼─────┼─────────┼─────────┤ │ │四 │95.09.18 │N224568***康○萍│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18:23:58 ├─────────┼─────────┤ │ │ │ │N224255***柯○婷│竊盜、遺棄前科 │ │ ├──┼─────┼─────────┼─────────┤ │ │五 │95.09.20 │T223379***李○真│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19:36:24 ├─────────┼─────────┤ │ │ │ │C223332***柯○菁│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 │六 │95.09.28 │Q222973***劉○瑄│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14:46:03 │ │ │ │ ├──┼─────┼─────────┼─────────┤ │ │七 │95.10.21 │J220155***陳○予│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10:16:53 ├─────────┼─────────┤ │ │ │ │S223391***曾○君│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 │八 │95.10.24 │U221018***賴○筠│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14:40 │ │ │ │ ├──┼─────┼─────────┼─────────┤ │ │九 │95.10.26 │B222057***陳○青│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19:21:05 ├─────────┼─────────┤ │ │ │ │F224621***鄭○如│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 ├─────────┼─────────┤ │ │ │ │C220493***呂○慧│下迷藥之前科 │ │ │ │ ├─────────┼─────────┤ │ │ │ │3D-0***歐○娟 │車主及地址資料 │ │ ├──┼─────┼─────────┼─────────┤ │ │十 │95.10.30 │A224600***羅○榕│毒品前科 │ │ │ │11:12 │ │ │ │ ├──┼─────┼─────────┼─────────┤ │ │一一│95.11.06 │N224109***劉○菁│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17:39:30 ├─────────┼─────────┤ │ │ │ │M221540***李○芳│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 ├─────────┼─────────┤ │ │ │ │H222667***李○合│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 ├─────────┼─────────┤ │ │ │ │A227641***沈○欣│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 ├─────────┼─────────┤ │ │ │ │A222485***尹○藤│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 │一二│95.11.13 │Q221276***陳○涵│生日及地址資料 │ │ │ │17:29:53 │ │ │ │ ├──┼─────┼─────────┼─────────┤ │ │一三│95.11.15 │7***-FB │車主余○英 │ │ │ │18時許 │ │ │ │ ├──┼─────┼─────────┼─────────┤ │ │一四│95.11.17 │E223095***許○娜│偽造文書前科 │ │ │ │17:54:00 │ │ │ │ ├──┼─────┼─────────┼─────────┤ │ │一五│95.11.22 │R222036***簡○慧│酒駕前科 │ │ │ │17:39:24 │ │ │ │ ├──┼─────┼─────────┼─────────┤ │ │一六│95.11.27 │T223140***曾○真│無通緝,但有誣告 │ │ │ │11:48:28 │ │前科 │ │ │ │ ├─────────┼─────────┤ │ │ │ │2***-PT │車籍資料 │ │ │ │ │ ○鈦興業有限公司│ │ │ │ │ ├─────────┼─────────┤ │ │ │ │D221850***陳○儀│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 │一七│95.12.06 │A224666***高○ │毒品前科 │ │ │ │16:20:16 │ │ │ │ ├──┼─────┼─────────┼─────────┤ │ │一八│96.01.02 │L222130***周○羚│妨害婚姻前科 │ │ │ │19:54:52 │ │ │ │ ├──┼─────┼─────────┼─────────┤ │ │一九│96.01.04 │M221989***涂○娟│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20:36:21 │ │ │ │ ├──┼─────┼─────────┼─────────┤ │ │二○│96.01.05後│T223153***陳○婷│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某日時許 ├─────────┼─────────┤ │ │ │ │D220247***王○雅│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 │二一│96.01.17 │B222520***葉○鈺│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18:03:59 │ │ │ │ ├──┼─────┼─────────┼─────────┤ │ │二二│96.01.24 │S221046***張○心│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某時許 ├─────────┼─────────┤ │ │ │ │L223982***廖○柔│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 │二三│96.01.31~ │X220094***黃○玉│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96.02.01間│ │ │ │ │ │某時許 │ │ │ │ ├──┼─────┼─────────┼─────────┤ │ │二四│96.02.13 │E222853*** │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某時許 │ 蘇○琪 │ │ │ ├──┼─────┼─────────┼─────────┤ │ │二五│96.02.26 │A225041***王○淳│詐欺、偽造文書前科│ │ │ │某時許 ├─────────┼─────────┤ │ │ │ │M221583***賴○蓓│組織犯罪、詐欺前科│ │ ├──┼─────┼─────────┼─────────┤ │ │二六│96.03.03 │N221489***粘○貞│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15:01:03 │ │ │ │ ├──┼─────┼─────────┼─────────┤ │ │二七│96.03.09 │N225032***陳○慈│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19:53:02 │ │ │ │ ├──┼─────┼─────────┼─────────┤ │ │二八│96.03.15 │B221887***蔡○蓁│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某時許 ├─────────┼─────────┤ │ │ │ │H222806***徐○芬│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 │二九│96.03.27後│4***-LP │車主登記臺中市○○│ │ │ │某日時許 │ │局 │ │ │ │ ├─────────┼─────────┤ │ │ │ │0***-ND │車主登記為宜○傢俱│ │ │ │ │ │城 │ │ ├──┼─────┼─────────┼─────────┤ │ │三○│96.04.01 │B120733***賴○男│地址及無前科或失蹤│ │ │ │15:12:46 │ │等資料 │ │ └──┴─────┴─────────┴─────────┴───────┘ 【附證一】91年4月21日臺中市員警癸○○與寅○○巳○○等商 論行受賄內容之錄音譯文 ┌────────────────────────────┬──┐ │時間:91年4月21日 │備註│ ├────────────────────────────┼──┤ │地點:臺中市○○路0段000號1樓之「四季咖啡館」 │ │ ├────────────────────────────┤ │ │現場人員:寅○○與癸○○、巳○○(股東兼白手套)、楊 │ │ │清林特助林桂朱(負責錄音)。 │ │ ├────────────────────────────┤ │ │楊(寅○○):…我只要平靜過日子就好了,你瞭解嗎? │ │ │葉(巳○○):我也想要平靜過日子就好了… │ │ │楊:但是我們坦白說,你也知道,我已經很久沒有管店裏的事情│ │ │ 了!我是養鴿子過日子!…簡單說,不過這件事情我們不要│ │ │ 再談了,怎麼說了,我是覺得說,交(指行賄酒店轄區警方│ │ │ )那麼多錢,處理不了這些事情…。 │ │ │葉:以前有3個老公仔標(台語音)…,如果看到我們沒空,咻 │ │ │ 一聲就跑玩女人。 │ │ │陳(癸○○):那不就很會花(錢)? │ │ │葉:很會花,從8點多開始坐,坐到昨天早上才回去…(指在酒 │ │ │ 店自晚上8點喝酒至昨天早上凌晨才走) │ │ │陳:嗯!那真很的很行(台語音)…,一直窩著!黏著! │ │ │ 葉:窩著!黏著,扒不開! │ │ │(錄音機號數碼017開始) │ │ │楊:…(聽不清楚)。「老猴」真的要幫忙一下!要麻煩你們照│ │ │ 顧! │ │ │陳:不要這樣說啦,說什麼照顧,大家是朋友啦,不要這樣說啦│ │ │ …我明明兄弟比較和,才會交到你們,我常常講… │ │ │葉:沒有阿,你常常說認識我很衰小… │ │ │陳:欸,講話要憑良心講耶…,我沒有講,這句話! │ │ │葉:…你不是說!我今天要不是認識你們這些人,我今天就不會│ │ │ 這樣,不會被人家就近管教! │ │ │陳:我巷子內的(台語音,指內行),這是我的本事。 │ │ │葉:欸,你今天才來我這邊而已… │ │ │陳:不是阿,我現在參與了阿,我也不會去亂啊,那天在升等考│ │ │ 給我打玩的! │ │ │楊:有些事事情我再跟你談,但是,公司是平平靜靜,對不對?│ │ │ 大型店,合法店,我是絕對不逃漏稅,有多少稅金,我們就│ │ │ 繳多少,我一樣不會過問酒店內的事情,我要在這邊泡茶!│ │ │ 其他我不要管! │ │ │陳:其他,其他你也不要(管),重點是這些小姐…因為這些小│ │ │ 姐,有辦法掌握的到,我們就比較好處理… │ │ │楊:然後!我們先講清楚!我要的是店裡平平靜靜就好,合法店│ │ │ 這樣就好…,我們坦白講,老大! │ │ │陳:不要這樣叫我啦 │ │ │楊:老大,你曾經…(聽不清楚)…你要幾份?你說,我不要以│ │ │ 後又有這樣的情形…。 │ │ │陳:我到目前都不曾…(聽不清楚)。 │ │ │楊:…(聽不清楚) │ │ │陳:其實今天我要算的話,老早就算了,不會說,今天已經走了│ │ │ 這麼多年再來算的話,已經那個了啦…(指配合打點行賄轄│ │ │ 區員警) │ │ │楊:今天這樣啦,時機不好…,我憑良心說!因為林特理(指助│ │ │ 理林桂朱)也不是外人,我們認識這麼多年了,你也有照顧│ │ │ 到,這個我很感心,都沒來叫你過來,你的人我知道,頭到│ │ │ 尾從來不會怨你,這樣有沒有很清楚! │ │ │陳:謝謝! │ │ │楊:所以我有什麼話會叫你來,就是要告訴你,以我們的交情,│ │ │ 這麼多年來,你也知道我的個性,我的人不會亂來。 │ │ │陳:其實今天我會抱怨的只有一點,就是你們大家不要像「俊金│ │ │ 」(音譯)那樣子,因為我聽了實在感到很痛苦,你知道嗎│ │ │ ?說實在的,我都積著…。 │ │ │楊:…我現在講清楚,以後才不會有後話…(聽不清楚)這件事│ │ │ 對公司有很大的危害喔…。 │ │ │陳:這個會啊,就會像你說的。 │ │ │楊:他們都不講道理的,你如果跟「包仔」說,他聽到會不高興│ │ │ ,以後… 好不好! │ │ │陳:我們如果有什麼意見,有什麼!我們可以拿出來在檯面上談│ │ │ ,因為我們這些問題,其實都沒有危害到公司,我們這些都│ │ │ 是本身的問題,但是最後一定會「卡」到公司(指寅○○之│ │ │ 酒店公司),我們要將這些跟本問題處理,最後才不會「卡│ │ │ 」到公司,以我們就「正常營運」啊,才不會讓外人懷疑東│ │ │ 懷疑西,這樣我們也很疲勞,因為以後的事業(指寅○○的│ │ │ 酒店事業),不是說只有這1、2間,因為以後的事業做比較│ │ │ 大的時候,一定會受到大家注目的焦點,而會注意你的人,│ │ │ 很簡單嘛,就是會找人去「弄」(指檢舉)你的店嘛,只要│ │ │ 「弄」你們這些人店倒了,他就高興了,他就爽了啊,對不│ │ │ 對? │ │ │葉:外面的人所說的一句話,就只有這邊大餅,怎麼會淪到我們│ │ │ 吃! │ │ │陳:對!嘿啊。 │ │ │葉:就這樣唷? │ │ │陳:對啊。 │ │ │ (錄音機號碼070開始) │ │ │楊:有可能是一些離職的員工啊,這我瞭解啦,之前媒體。但是│ │ │ ,我跟你講啦,以後要安撫的(指打點、行賄),基層是「│ │ │ 警員仔」這邊,中層…、高層的我每月25給你,只要你有辦│ │ │ 法讓我的店平平安安、順順利利,這樣就好了…至於「葉子│ │ │ 」的錢,只要替我去店裏巡一巡就好了,基層的…(聽不清│ │ │ 楚),你瞭解我意思嗎?因為我沒有空,真的沒空!…你知│ │ │ 道我一定會給,這筆我不是忘記了…,因為公司現在都在「│ │ │ 出錢」(指用錢)! │ │ ├────────────────────────────┼──┤ │陳:我曾經向「妹仔」(指巳○○)講過!「總仔」忘記這條錢│ ① │ │ 就算了,這筆錢我不會看在眼裡,我會先處理(指癸○○會│ │ │ 先自行出資交付賄款給其他警察),因為我們的交情和他們│ │ │ 的交情,我們不能讓他們知道,因為「總仔」你在忙的時候│ │ │ ,我不會去說!「喂,總仔!今天日子到了,你要記得交那│ │ │ 個囉」,我不會這樣… │ │ │葉:要不然你那天怎麼會跟我要10萬元? │ │ ├────────────────────────────┼──┤ │陳:我不會催妳… │ ② │ │楊:你那天說的10萬元要給誰? │ │ │陳:我跟爌肉(指甲○○)。 │ │ │葉:總局。(指臺中市警察局總局) │ │ │陳:這件事我會先去處理,處理好了之後,你有想到的話再說 │ │ │ ,沒有想到的話,我就算了,我不要為了這個芝麻小事,再│ │ │ 來跟你拿這些錢。 │ │ │葉:我為了你和爌肉,我昨天還來跟他(指寅○○)要錢耶! │ │ │陳:我不是有跟妳提起,我會先處理掉…(指先付賄款給其他 │ │ │ 警察) │ │ │葉:我哪知道你會先處理掉,那你也知道,我們最近比較早給 │ │ │ 人家,晚給人家!… │ │ │楊:我問你!「爌肉」的「交際費」(指每月的賄款)什麼時 │ │ │ 候給? │ │ │陳:15(指每月15日)啦,這兩條15的啦。 │ │ │葉:那兩條15的,「總局」和「爌肉」都是15啦。(指2筆賄款 │ │ │ 均係每月15日交付) │ │ │楊:那「爌肉」1個月的交際費是多少? │ │ │葉:其他沒有了,剩5塊而已。(陳:他沒有了) │ │ │楊:「爌肉」每月交際費5萬就對了? │ │ │葉:對啊,然後我有什麼事情,我就叫他出來處理。 │ │ ├────────────────────────────┼──┤ │楊:「老猴」(指癸○○),我說你實在的,我原來每個月給 │ ③ │ │ 你30萬元,現在時機不好,我每月掉到只有15萬元。 │ │ │陳:如果我是比較會哀的人,你調降時(指調降賄款)的第一 │ │ │ 天,我就找你講了,我從頭到尾我都是先自行處理,沒說到│ │ │ 半句… │ │ ├────────────────────────────┼──┤ │葉:月初快到了,你不是要拿給我!? │ │ │陳:歹勢唷,我有跟「總仔」講,他沒跟你說嗎?他說的就這些│ │ │ (應指數目),今天憑良心講!今天我不是為她(指即阿妹│ │ │ 仔巳○○)講話,她不是我老婆,她也不是和我睡覺的(指│ │ │ 女友)。 │ │ │葉:呸!我又不衰小!(台語)。 │ │ ├────────────────────────────┼──┤ │陳:今天以我「老仔」的立場來講,你們2個是平起平作,可以 │ ④ │ │ 相互罵!,但你把「阿妹仔」的調降,真的沒有道理。(指│ │ │ 調降寅○○支付給巳○○之月薪) │ │ │楊:不是!講真的! │ │ │陳: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調降,就是「阿妹仔」(巳○○)不能│ │ │ 調降,不是說我特別對她比較好。 │ │ ├────────────────────────────┼──┤ │楊:不是啦!我是說這個是「基層的」,那天我已經和她說好了│ │ │ 。 │ │ │陳:你如果有說,那我就沒話說… │ │ │楊:她(巳○○)也知道時機不好,公司快撐不住! │ │ │陳:「總仔」我可以說一句話嗎?她不是和我睡覺的人(指女友│ │ │ ),要和我睡覺也不合適! │ │ │楊:我也沒和她睡啊!你怎麼說這樣子! │ │ │葉:我哪有那麼衰,跟你們兩個老頭仔(台語音)… │ │ │陳:其實你根本沒差那5萬元,「阿妹仔」因為小孩一天天長大 │ │ │ ,「總仔」我說實在的! │ │ │楊:後面有人會講話啦,你聽的懂嗎? │ │ │陳:有人會說閒話啦,我替你說,這種關係除了我「老仔」知道│ │ │ 而已!以外,根本不需要跟其他人解釋… │ │ │(錄音機號碼112開始) │ │ │楊:我們不要講這些啦,你癸○○,說難聽一點,你們這群,人│ │ │ 家已經對你們很反感,一個「老仔」,現在又要扯一個「王│ │ │ 仔」,講坦白一點! │ │ │陳:今天「王仔」,我說實在。 │ │ │楊:你福將呢!幹!如果出事情,他要怎麼處理? │ │ │陳:今天我是有道理的向他們說,不是說,我今天不認識,我今│ │ │ 天不是亂七八糟的去跟他們說… │ │ │葉:我都起雞皮疙瘩了,你賴我去死啦。 │ │ │陳:不然這樣啦,你跟他老婆換一下內衣內褲好不好! │ │ │楊:我也覺得說…(聽不清楚),這件事情你一定要出來談,因│ │ │ 為你不出來談,你一定…(聽不清楚),我沒騙你,我不 │ │ │ 怕得罪人,你的個性,想法很單純。 │ │ │陳:不是我想法單純,因為這種東西,我們要照理講。 │ │ │楊:那些人? │ │ │陳:那些人!我們依理去和他們講!但他們不和我們照道理講!│ │ │ 而且我在這邊講的,只有我們4個人知道而已,今天如果有 │ │ │ 外人在,我就不敢講,是不是這樣講,我現在要講話要看時│ │ │ 間、地點和人,恁爸這次嚇到了。 │ │ │(錄音機號數碼126開始) │ │ ├────────────────────────────┼──┤ │楊:下次要再經過他人的手啦,我跟你說,「戴帽子的」(指警│ ⑤ │ │ )的「交際費」,你幫提醒一下,一點都不要擔誤!「總局│ │ │ 的」!「爌肉的」!要處理好!,已「落了」就「落了」(│ │ │ 指調降賄款金額),真的!再多我就沒辦法了,拜託…,這│ │ │ 樣好不好! │ │ │陳:這你安心?這個你不用煩惱啦… │ │ │楊:你幫我顧好啦,麻煩你…(指顧好酒店不要被警察抄查) │ │ ├────────────────────────────┼──┤ │陳:我有哪一次會說,「欸,時間到了…」(指交付賄款的時間│ │ │ 到了),我太太說這個時間到了,你又要跳出來,我說這個│ │ │ 沒有辦法,這是我們做人唯一的原則就是要這樣。 │ │ │楊:對啦,這就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那麼多年當作朋友!我│ │ │ 講坦白的! │ │ │陳:我把你們這些人都當作朋友阿,當作自己的人,真的如果我│ │ │ 沒有把你沒當做朋友的話,我不會說這樣的話… │ │ │楊:我也是覺得平平安安就好了,你知道我的意思嗎?說真的,│ │ │ 那些「戴帽子的」(指警察),真的越來越沒有規矩,開一│ │ │ 店(酒店),如果一個月多來亂幾次,生意就不用做了。 │ │ │陳:這個月,我們憑良心講,是不按理出牌的… │ │ │楊:我是說「臨檢」啦… │ │ │陳:我說給你聽啦,不要說「戴帽子的」(指警察),現在「戴│ │ │ 帽子的」的也挫在等(台語音)你知道嗎? │ │ │葉:白手套嗎? │ │ │陳:檢察官自己出來,你知道嗎?檢察官自已去衝護膚店!檢察│ │ │ 官只要交辦單交給交給刑事組就好了,幹你娘!他現在要到│ │ │ 2分局,就調海岸巡防署,單位和台中市有關係嗎? │ │ │楊:沒有。 │ │ │陳:你跟海岸巡防署的有關係嗎? │ │ │楊:沒有。 │ │ │陳:沒關係啊,地方的分局長也是挫在等(台語音)。 │ │ │葉:刑事仔的不知情啦。 │ │ │陳:大家都不知道阿。 │ │ │葉:不相信警察!派出所也不相信!…因為..你可能沒有看新聞│ │ │ ,還抓了2、3件有白手套的案子,在台北。 │ │ │陳:嘿啊。歹勢,苗栗也出來1件。 │ │ │葉:不是苗栗,是新竹。 │ │ │陳:新竹,對,也有1件。 │ │ │葉:台北? │ │ │陳:三峽也查出1件。 │ │ │葉:台北前兩天也有爆出1件,昨天是新竹的!。 │ │ │陳:昨天還有1件三峽的,16人。 │ │ │楊:都是警察嗎? │ │ │陳:都跟八大行業有關係的。 │ │ │葉:警察啦,戶政事務所也被查到,市政府的也被查到,南投的│ │ │ 也查到,我跟你講,我每天都有在看新聞… │ │ │陳:所以說這個月真的很不按牌理出牌,坦白講,這個月排臨檢│ │ │ 排了3次,警政署1次,警察局2次,其他都是空白的,這下 │ │ │ 你看看,空白時段都是不按牌理出牌的,我剛從潭子回來,│ │ │ 文昌的轄區,你打電話問他,環中路的路檢,那個是「四平│ │ │ 的」(指四平派出所轄區),結果「文昌」(指文昌派出所│ │ │ )在路檢。 │ │ │葉:對!。 │ │ │陳:這就不按牌理出牌,我看了一下是「572」。 │ │ │楊:什麼叫「572」。 │ │ │陳:教授啊,「施教授」。 │ │ │楊:為什麼要叫他「教授」。 │ │ │陳:他的名字啦,巡佐,我都叫他教授,我還問他「教授,你怎│ │ │ 麼在這裡」? │ │ │楊:你也跟他是同事唷? │ │ │陳:認識啊,他是警員啊,我在四平(指四平派出所)當警員的│ │ │ 時候還巡佐的時候,我就遇到他,我就問他說,「你不是文│ │ │ 昌的,怎麼跑來四平?」,他就說「嘿啊,我來查四平的阿│ │ │ 」,所以說現在這個月都不按牌理出牌。 │ │ │葉:他現在怕你這個轄區和你這個分局,你這個派出所和這個轄│ │ │ 區內(指酒店)掛鉤,所以他會調其他不同轄區的人來查。│ │ │陳:現在臨檢都調海岸巡防署的人。 │ │ │楊:好啦,沒關係啦。 │ │ │陳:這個月!不只有我們會哀!我們還不需要哀!護膚店才會哀│ │ │ !因為他們都被抄! │ │ │楊:你麼這些「基層的」(指基層警察),麻煩眼睛張亮一點!│ │ │ 多幫忙! │ │ │陳:我會的!我一定會的!因為這種「東西」(指打點警察),│ │ │ 我現在當作是我的事業在做,你知道嗎? │ │ │葉:搖頭咧?搖頭店和護膚店現在都被抄查了,再來要衝酒店了│ │ │ 。 │ │ │陳:因為這些店我都當作我的事業在經營,不是說我愛來,我也│ │ │ 是要天天來,你知道嗎?天天來看,現在不看無法安心,我│ │ │ 也當作我的事業在經營。 │ │ │葉:「爌肉仔」說,酒店的抓不到,都是去釣那些大陸妹(笑)│ │ │ ,說都快發瘋了。 │ │ │陳:之前並沒有在抓大陸妺! │ │ │葉:不是都在抓槍枝嗎? │ │ │陳:現在有了! │ │ │葉:有了!他說抓大陸妹是現場,最快的!就是毒品的最快了,│ │ │ 現在都在衝那些店。 │ │ │楊:「爌肉」就是抓…嗎? │ │ │葉:沒有啦,是大里的… │ │ │陳:是大里!。。 │ │ │楊:他是甲○○ │ │ │葉、陳:甲○○。 │ │ │楊:瘦瘦的!怎麼會大家都叫他外號叫「爌肉」? │ │ │葉:我女兒就叫他「爌肉」,沒有啦,他這個只是他的綽號啦。│ │ ├────────────────────────────┼──┤ │(錄音機號碼195開始) │ ⑥ │ │楊:那你們要的「交際費」,..要提醒我!拜託一下!真的有時│ │ │ 候會..,有時候會晚了一點,拜託…(聽不清楚) │ │ │陳:你也不要這樣啦,不要這樣… │ │ │葉:那這樣15、25就到了…(指每月15日、25日應該交付之賄款│ │ │ ) │ │ │陳:對啊。 │ │ │葉:25、15都到了阿,15是「爌肉」和「總局」,6樓的(指臺 │ │ │ 中市○○路0段00號6樓「給我感覺」酒店)是25的阿。 │ │ │楊:現在幾號? │ │ │陳:現在21(指該月21日)了啊。 │ │ │葉:現在21了啊。 │ │ │陳:就照「速結」就好了,就是照「速結」就好了,這些小事你│ │ │ 不要放在心上。 │ │ │楊:拜託!不要講這是小事啦!你的問題!我會顧著!我的人不│ │ │ 要這樣子! │ │ │陳:我們2個是兄弟,我向他們顧好就好,我們倆沒有差啦,我 │ │ │ 們2個可以平平安安、順順利利就好了。 │ │ ├────────────────────────────┼──┤ │楊:我要去買「永保安康」的回來掛。 │ │ │陳:我那邊有啦,車票的,「永保安康」。 │ │ │葉:我也要「恭喜發財」。 │ │ │陳:那1張200元… │ │ │(結束) │ │ ├────────────────────────────┴──┤ │以上為解譯單位人員臺中市調查站調查官丑○○製作。 │ ├───────────────────────────────┤ │製作時間:99年10月14日 │ └───────────────────────────────┘ 【附證二】91年5月18日錄影臺中市員警癸○○、甲○○收賄錄 影音譯文錄影音重要譯文摘要內容: ┌────────────────────────────┬──┐ │時間:91年5月18日17時53分57秒至18時19分50秒。 │備註│ ├────────────────────────────┼──┤ │地點:臺中市○○路0段000號五樓(卯○○○5樓辦公室) │ │ ├────────────────────────────┤ │ │現場人員:卯○○○、特助林桂朱、癸○○及中途到場之甲○○│ │ │(同步錄音及錄影) │ │ ├────────────────────────────┤ │ │(錄影帶時間:17時53分57秒) │ │ │游(卯○○○):他們等一下過來。 │ │ │陳(癸○○):等一下過來喔。 │ │ │游:抱歉又叫你過來。 │ │ │陳:沒差啦,7點半就起來了。 │ │ │游:那麼早。 │ │ │陳:我上8點的呀。 │ │ │(錄影帶時間17:55:47) │ │ │陳:都一樣這樣。 │ │ ├────────────────────────────┼──┤ │游:現在就是都不要交給「二哥」(指辰○○)用了,不要交給│ ① │ │ 辰○○用了(指處理按月交付賄款),現在都收回來改為自│ │ │ 已用了。 │ │ │陳:我知道!「總仔」有說了!昨天都已和「總仔」(指寅○○│ │ │ )說好了。 │ │ │游:都說了喔? │ │ │陳:早上都講好了。(指91年5月18日凌晨見面) │ │ │游:早上都有講了! │ │ │陳:對呀。 │ │ │游:早上有講好,叫我來用!(指按月交付賄款)。 │ │ │陳:早上時候。 │ │ ├────────────────────────────┼──┤ │林(林桂朱):因為「櫻姊」(指卯○○○)他不知道是大部分│② │ │ 是,我們拿給誰的部分,他不知道。 │ │ │陳:我跟你解釋一下,「15號的」(指每月15日交付之賄款)。│ │ │游:「15號的」是你的嗎? │ │ │陳:是「爌肉」(指甲○○)的。 │ │ │游:「爌肉」的。 │ │ │陳;還有1個「15號的」是總局(指每月15日交付賄款給臺中市 │ │ │ 警察局總局),我的「25號」(指每月25日交付之賄款),│ │ │ 這樣而已。 │ │ │游:金額呢? │ │ │陳:金額,「爌肉」5。(指5萬元) │ │ │游:「爌肉」5。 │ │ │陳:還1個是「總局的」5。(指按月交付5萬元給臺中市警察局 │ │ │ 員)。 │ │ │游:「總局的」。 │ │ │陳:我的「15」,這樣而已。 │ │ │游:你的是「25號」(指每月25日交付),金額是「15」(指每│ │ │ 月15日交付),15萬,是這樣子嗎? │ │ │陳:對,這樣而已。 │ │ │游:都交給你本人嗎,還是交給誰,交給「助理」嗎? │ │ │陳:是!是!就是向「老大」早上講的這樣。 │ │ ├────────────────────────────┼──┤ │游:因為現在…是文心路那邊蓋成這樣!(指蓋文心路的酒店)│ │ │ ,大家弄的很不高興!我們不想要追究!所以這邊把它收回│ │ │ 來自已用! │ │ │陳:現在「老大」不在這邊,因有我們在這邊!。。到底這個原│ │ │ 因出在何處?這個可以問工程顧問,其實這個事情,已經那│ │ │ 麼多年了。 │ │ │游:我們跟你講,就是我們太相信他了,把全部的全權力都交給│ │ │ 他,說實在是錯在我們自己把權力給人家太多了。 │ │ │陳:現在「二哥」(指辰○○)也沒有講什麼?…,只要叫他把│ │ │ 事情攤出來講!。 │ │ │游:叫他出來講!他說交給公司處理! │ │ │陳:話不能這麼講。 │ │ │游:這樣子而已,他不講呀,這樣子呀。 │ │ │陳:「總仔」他說,我們用1650萬的東西蓋700多,因為這是人 │ │ │ 住的地方,你說1650萬,用1300萬當然會有2成跑掉這是對 │ │ │ 的。 │ │ │游:我們是不會再去追究這個…。 │ │ │陳:怎機這事情會搞成這樣子! │ │ │…… │ │ │陳:這不是個性壞不壞的問題,我們是要站在公司這方面的,我│ │ │ 們是向公司領薪水的,無論再怎麼錯一定要站在公司這方面│ │ │ ,我們是公司的人不是外人呀。 │ │ │游:現在問題叫他出來交待清楚,都不講呀,不講就沒辦法… │ │ │陳:你不想講也要講明白,你不能這樣做呀,你沒吃這些錢,不│ │ │ 要緊,做這個的差價是跑到什麼地方去呀。 │ │ │林:不用查了啦。 │ │ │游:更難看而已。 │ │ │陳:沒有錯,… │ │ │… │ │ │陳:「總仔」還有開發新的市場。 │ │ │林:有在想,… │ │ │… │ │ ├────────────────────────────┼──┤ │(錄影帶時間18:08:30) │ ③ │ │况(源慶、綽號爌肉已在場) │ │ │游:上個月也沒給嘛。 │ │ │况:對! │ │ │陳:對,連這個月10萬,我們的一個10萬、一個15萬,25萬,35│ │ │ 。 │ │ │游:是35。 │ │ │陳:還有10萬呀,他們的一個5、一個5呀,上個月15呀,25呀。│ │ │游:和上個月,一次2個月,不是2個月而已嗎。 │ │ │陳:2個月10萬呀,..1個月5萬、5萬,不是10萬嗎?,我上個 │ │ │ 月我的25號的15萬呀,不是25萬嗎,..你聽不懂意思喔!。│ │ │游:加在一起!。 │ │ │陳:加「爌肉」的35啦。 │ │ │况(源慶):現在就是加在一起啦! │ │ │游:喔!好。 │ │ │陳:全部加在一起了啦,沒有分開,全部加在一起了啦。 │ │ │游:數學不好!頭昏掉了。15、10。。 │ │ │陳:不是啦,15、10、10啦。 │ │ │游:對啦,你就分開就好了。 │ │ │陳:這樣你知道嗎! │ │ │林(桂朱):這樣加起來是35耶,加起來是35耶、2個月。 │ │ │陳:對呀。 │ │ │况(源慶):對!2個月35啊! │ │ │林:2個月。 │ │ │陳:嗯,就是這個月25號開始的!還沒有到呀,對不對,...沒 │ │ │ 有到不能拿!今天才18號呀。對! │ │ │游:「總局」那個是交給誰?..交給你喔。 │ │ │陳:對。 │ │ ├────────────────────────────┼──┤ │(18:10:36 卯○○○起身去另一房間拿妥備妥35萬元現金) │ ④ │ │…… │ │ │(18:11:44卯○○○拿35萬元,放10萬元在甲○○面前茶几, │ │ │再放25萬元放在癸○○面前茶几,後返回座位) │ │ ├────────────────────────────┼──┤ │(18:11:51) │ │ │陳:文心路那個12月份會好嗎?(指文心路春夏秋冬酒店) │ │ │游:何處? │ │ │况:文心路那邊! │ │ │游:要看看! │ │ │陳:看年底會不會好!年底會好,就可以搶過年啊! │ │ │况(源慶):那個房子外觀都快好了! │ │ │陳:還要裝潢!可能要3、4個月! │ │ │游:是個要重新動啊! │ │ │况(源慶):現在有在作了!已經停快半年多了。(指文心路春│ │ │ 夏秋冬酒店房舍) │ │ │陳:已休那麼久了! │ │ │游:已停工半年了,都不敢向我們講。(指辰○○)。現在都推│ │ │ 給公司處理! │ │ │陳(文昌):我都不知道!我以為那邊(文心路酒店建築)是在│ │ │ 等候請牌!等候檢查! │ │ │游:我們問他,他也說在請牌啊!請牌已經停止快半年多了! │ │ │陳:現在是在等使用執照嗎?下來了嗎? │ │ │游:還沒有!昨天去請牌了! │ │ │况(源慶):發電機還沒有准嗎?使用執照當然不會准。 │ │ │游:現在就是要他(指辰○○)放給公司處理,告訴我們說看公│ │ │ 司要怎麼處理!他什麼都不講。 現在只好我們自已 │ │ │况:如果每項都弄好!要用就很快了!現在大雅路好了嗎?(指│ │ │ 大雅路浪漫情酒店硬體整修)。 │ │ │游:大雅路快好了! │ │ │ ………… │ │ │陳:我叫你去看的醫生,他都禮拜3看,看到凌晨3、4點。 │ │ │林:看到半夜。 │ │ │陳:人多呀,他要看到完,都看到2、3點,3、4點,禮拜3而已 │ │ │ ;禮拜5是比較重一點的病,那個得到的都是癌症的,是安 │ │ │ 排禮拜5,平等街,「李世明」(音)還是「張世明」(音 │ │ │ )啦。 │ │ │况:那麼常在看醫生。 │ │ │陳:啊。 │ │ │况:那麼常在看醫生。 │ │ │陳:沒有啦,我去問啦,那天問我說去哪看,報一報我才叫你去│ │ │ 看,你有沒有去看。 │ │ │况:沒去看。 │ │ │林:這樣不用問啦。 │ │ │况:對啦,可是很準,我腎在痛的時候,我告訴他,他說這太累│ │ │ 了,腎發炎,有的沒的,很準耶。 │ │ │陳:這2天叫「總仔」去看。 │ │ │林:他哪有時間在那裡等。 │ │ │陳:你掛號的時候,你掛號,禮拜1差不多幾點去,掛號費繳著 │ │ │ 等他,掛是不會啦,把脈看看,若說都沒醫生,不可能每天│ │ │ 那麼多人去看。 │ │ │林:「師仔」很不要看醫生。 │ │ │陳:不是呀,「師仔」不打針,不吃藥,要吃中藥呀…。 │ │ │林:不是只有累而已。 │ │ │况:他的經營理念很好,他的經營頭腦要走入企業化,是沒有錯│ │ │ ,一個公司慢慢做起來,有一個企業在,這樣說也是他的那│ │ │ 個,…,還要去走一走。 │ │ ├────────────────────────────┼──┤ │(18:19:26) │ ⑤ │ │陳:我們現在去那邊相等!等一下還要去!..好!再見! │ │ │游:好! │ │ │(癸○○拿起茶几上25萬元賄款,甲○○拿起茶几上10萬元賄款│ │ │一起下樓離去!)(結束) │ │ ├────────────────────────────┴──┤ │以上為解譯單位人員臺中市調查站調查官丑○○製作 │ └───────────────────────────────┘ 【附證三】認定庚○○、乙○○收賄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共150通,期間為95年9月4日到96年3月18日) ┌──┬──┬──┬─────┬──┬─────┬──────────────┐ │編 │日期│時間│監聽電話A │ → │對方電話B │通 聯 內 容 摘 要 │ │號 │ │ │ │ ← │ │ │ ├──┼──┼──┼─────┼──┼─────┼──────────────┤ │1 │9509│1511│0000000000│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04 │37 │卯○○○ │ ← │庚○○ │樓) │ │ │ │ │ │ │ │康:「姊仔」(指卯○○○)有│ │ │ │ │ │ │ │ 急事,叫總仔(指寅○○)│ │ │ │ │ │ │ │ 6 點一定要到辦公室等我。│ │ │ │ │ │ │ │游:在那邊等你? │ │ │ │ │ │ │ │康:在辦公室5樓那邊。 │ │ │ │ │ │ │ │游:他人現在在這邊。 │ │ │ │ │ │ │ │康:我5點下班,我5點半過去,│ │ │ │ │ │ │ │ 「你知道吧」? │ │ │ │ │ │ │ │游:好。 │ ├──┼──┼──┼─────┼──┼─────┼──────────────┤ │2 │9509│1744│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04 │30 │游碧鳳 │ │寅○○ │樓) │ │ │ │ │ │ │ │游:喂,你過去了嗎? │ │ │ │ │ │ │ │楊:還沒。 │ │ │ │ │ │ │ │游:康仔(刑警庚○○)現人在│ │ │ │ │ │ │ │ 找你。 │ │ │ │ │ │ │ │楊:我忘了,他到了嗎? │ │ │ │ │ │ │ │游:人已到了。人在這邊。 │ │ │ │ │ │ │ │楊:好,我上樓去。 │ ├──┼──┼──┼─────┼──┼─────┼──────────────┤ │3 │9509│1609│0000000000│ → │0000000000│(未提供) │ │ │05 │51 │庚○○ │ │乙○○ │朱:喂。 │ │ │ │ │ │ │ │康:我剛剛在講電話。 │ │ │ │ │ │ │ │朱:你走得開嗎? │ │ │ │ │ │ │ │康:你在哪裡? │ │ │ │ │ │ │ │朱:沒有啦,我要去榮總啦。你│ │ │ │ │ │ │ │ 幾點下班? │ │ │ │ │ │ │ │康:我5點半。 │ │ │ │ │ │ │ │朱:5點半,那這樣好了,我從 │ │ │ │ │ │ │ │ 榮總下來再打電話給你。 │ │ │ │ │ │ │ │康:好。... │ ├──┼──┼──┼─────┼──┼─────┼──────────────┤ │4 │9509│1710│0000000000│ ←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 │05 │22 │庚○○ │ │乙○○ │朱:康仔,怎麼樣? │ │ │ │ │ │ │ │康:大仔。 │ │ │ │ │ │ │ │朱:你有打電話給我嗎? │ │ │ │ │ │ │ │康:沒有。 │ │ │ │ │ │ │ │朱:那我怎麼會有未接電話?好│ │ │ │ │ │ │ │ 啦,沒關係,我現在人在榮│ │ │ │ │ │ │ │ 總,我等下再跟你聯絡。 │ │ │ │ │ │ │ │康:好。 │ ├──┼──┼──┼─────┼──┼─────┼──────────────┤ │5 │9509│1844│0000000000│ ←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 │05 │49 │庚○○ │ │乙○○ │朱:我在福雅路這邊,不過今天│ │ │ │ │ │ │ │ 雨下得很大,我看改天好了│ │ │ │ │ │ │ │ 。 │ │ │ │ │ │ │ │康:好啊好啊。 │ │ │ │ │ │ │ │朱:我明天下午,原則上可能明│ │ │ │ │ │ │ │ 天下午吧! │ │ │ │ │ │ │ │康:好,沒關係。 │ ├──┼──┼──┼─────┼──┼─────┼──────────────┤ │6 │9509│2001│0000000000│ ← │0000000000│(未提供) │ │ │05 │06 │庚○○ │ │乙○○ │朱:你在家裡嗎? │ │ │ │ │ │ │ │康:對阿,我在家裡啊。 │ │ │ │ │ │ │ │朱:你有車可以開嗎? │ │ │ │ │ │ │ │康:有啊,不然我等下21點要去│ │ │ │ │ │ │ │ 永興所簽名。 │ │ │ │ │ │ │ │朱:來來來,我要去陳醫師那邊│ │ │ │ │ │ │ │ 。 │ │ │ │ │ │ │ │康:陳醫師?哪一個陳醫師? │ │ │ │ │ │ │ │朱:陳醫師你也不知道? │ │ │ │ │ │ │ │康:啊? │ │ │ │ │ │ │ │朱:在建國北路3段29號 │ │ │ │ │ │ │ │康:建國北路3段29號。 │ │ │ │ │ │ │ │朱:建國北路你知道嗎? │ │ │ │ │ │ │ │康:我真的不知道,台中市有建│ │ │ │ │ │ │ │ 國北路唷? │ │ │ │ │ │ │ │朱:你不知道唷?你從那邊來,│ │ │ │ │ │ │ │ 來到自由路,自由路右轉阿│ │ │ │ │ │ │ │ ,右轉直走有鐵路嘛,康:│ │ │ │ │ │ │ │ 在賊仔市那邊嗎? │ │ │ │ │ │ │ │朱:沒有啦,什麼賊仔市那邊,│ │ │ │ │ │ │ │ 建國北路就在那邊嘛。 │ │ │ │ │ │ │ │康:地檢署對面那個唷? │ │ │ │ │ │ │ │朱:沒有啦,從地檢署過來你就│ │ │ │ │ │ │ │ 看到地下道嘛,你不要過去│ │ │ │ │ │ │ │ ,你就右轉,右轉自由路直│ │ │ │ │ │ │ │ 走那邊有一個右邊的岔路,│ │ │ │ │ │ │ │ 往烏日的方向就可以看到建│ │ │ │ │ │ │ │ 國北路,你現在可以出發了│ │ │ │ │ │ │ │ ,我現在從大里出發,我快│ │ │ │ │ │ │ │ 被煩死了。 │ │ │ │ │ │ │ │康:好。 │ ├──┼──┼──┼─────┼──┼─────┼──────────────┤ │7 │9509│2243│0000000000│ ← │0000000000│(簡訊) │ │ │06 │ │卯○○○ │ │寅○○ │師父:剛上岸,那個局長帶隊主│ │ │ │ │ │ │ │要只(貓)門鎖不合格其它登記│ │ │ │ │ │ │ │小姐身分證姓名(台中市北區健│ │ │ │ │ │ │ │行路581號12樓頂) │ ├──┼──┼──┼─────┼──┼─────┼──────────────┤ │8 │9509│2244│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號14樓 │ │ │06 │36 │寅○○ │ │卯○○○ │頂) │ │ │ │ │ │ │ │楊:那個簡訊,你看懂意思嗎?│ │ │ │ │ │ │ │ 他在主要只(貓)那個門鎖│ │ │ │ │ │ │ │ ,那個「貓」那個門鎖。(│ │ │ │ │ │ │ │ 指注意門鎖),那是有人上│ │ │ │ │ │ │ │ 網「貓」(指檢舉我們) │ │ │ │ │ │ │ │游:那之前不是已講過了。 │ │ │ │ │ │ │ │楊:暗鎖都已經裝好了,哪有差│ │ │ │ │ │ │ │ ,如果一直「貓」那門鎖,│ │ │ │ │ │ │ │ 就拆掉它,「歡店」我已經│ │ │ │ │ │ │ │ 有設暗鎖。 │ │ │ │ │ │ │ │游:好啊! │ │ │ │ │ │ │ │楊:怎麼會是分局長帶隊,感覺│ │ │ │ │ │ │ │ 很奇怪? │ │ │ │ │ │ │ │游:那是很正常。 │ │ │ │ │ │ │ │楊:不正常,你多想一下,照理│ │ │ │ │ │ │ │ 講「分局長」應該「大哥」│ │ │ │ │ │ │ │ (指乙○○)會向我們說一│ │ │ │ │ │ │ │ 下。 │ │ │ │ │ │ │ │游:對!這早就知道,這個就沒│ │ │ │ │ │ │ │ 了啊! │ │ │ │ │ │ │ │楊:沒了啊! │ │ │ │ │ │ │ │游:所以他們講的話,我們只聽│ │ │ │ │ │ │ │ 一半而已。 │ │ │ │ │ │ │ │楊:對啊!所以我一向不相信他│ │ │ │ │ │ │ │ 會處理那個,都是被他額外│ │ │ │ │ │ │ │ 拿去了啦。 │ │ │ │ │ │ │ │游:對!上次他不是要拿最後一│ │ │ │ │ │ │ │ 次,我就說不用了。 │ │ │ │ │ │ │ │楊:如是最後一次,也是加減拿│ │ │ │ │ │ │ │ ,怎麼不會嫌的。 │ │ │ │ │ │ │ │游:對啊!對! │ │ │ │ │ │ │ │楊:上次他跟你說,他怎麼說?│ │ │ │ │ │ │ │游:我向他說你 (楊總)的意思│ │ │ │ │ │ │ │ 傾向不要,我就向他說不好│ │ │ │ │ │ │ │ 賺啊,我就哀給他聽,最後│ │ │ │ │ │ │ │ ,他就不敢再講了。 │ │ │ │ │ │ │ │楊:這樣喔! │ │ │ │ │ │ │ │游:後來他就不敢講了。我說問│ │ │ │ │ │ │ │ 你,他就不敢再講了。 │ │ │ │ │ │ │ │楊:對!,對!他可能有發覺,│ │ │ │ │ │ │ │ 我們已感覺怪怪的。(指懷│ │ │ │ │ │ │ │ 疑依約打點分局長)。 │ │ │ │ │ │ │ │游:對啊! │ │ │ │ │ │ │ │楊:你看他有沒有發覺?(指發│ │ │ │ │ │ │ │ 覺我們懷疑未送出) │ │ │ │ │ │ │ │游:應該有啦! │ │ │ │ │ │ │ │楊:如果他有發覺,為何還會向│ │ │ │ │ │ │ │ 我們開口? │ │ │ │ │ │ │ │游:他意思在我們未發覺前能再│ │ │ │ │ │ │ │ 拿最後一次。這怎麼有人會│ │ │ │ │ │ │ │ 嫌,一定是越多越好。 │ │ │ │ │ │ │ │楊:現在時機也不是很好,真的│ │ │ │ │ │ │ │ 是哀哀叫。 │ │ │ │ │ │ │ │游:這我有向他說。 │ │ │ │ │ │ │ │楊:如果有是沒關係,是沒關係│ │ │ │ │ │ │ │ ,但是沒有。(指未實際打│ │ │ │ │ │ │ │ 點),因為辛苦,怎會這樣│ │ │ │ │ │ │ │ 作。 │ │ │ │ │ │ │ │游:這我知道。 │ │ │ │ │ │ │ │楊:對! │ │ │ │ │ │ │ │游:你現在在那裏。 │ │ │ │ │ │ │ │楊:我現在正要處理3件事情。 │ │ │ │ │ │ │ │(餘談處理事情內容) │ ├──┼──┼──┼─────┼──┼─────┼──────────────┤ │9 │9509│1425│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段00號8 │ │ │17 │58 │卯○○○ │ │乙○○ │樓頂) │ │ │ │ │ │ │ │朱:楊小姐,最近有怎麼樣嗎?│ │ │ │ │ │ │ │游:最近沒有。 │ │ │ │ │ │ │ │朱:(笑)呵呵呵,這樣唷,這│ │ │ │ │ │ │ │ 樣就好了。 │ │ │ │ │ │ │ │游:喔,好。 │ │ │ │ │ │ │ │朱:有照「上次所說的那樣」進│ │ │ │ │ │ │ │ 行就對了? │ │ │ │ │ │ │ │游:他現在是禮拜五、禮拜六去│ │ │ │ │ │ │ │ 。 │ │ │ │ │ │ │ │朱:昨天禮拜六嘛,對啊,我昨│ │ │ │ │ │ │ │ 天也看到他們在那個「電動│ │ │ │ │ │ │ │ 玩具」前面站崗,「釣蝦場│ │ │ │ │ │ │ │ 」也有在站崗。 │ │ │ │ │ │ │ │游:「釣蝦場」應該沒有吧。 │ │ │ │ │ │ │ │朱:有。 │ │ │ │ │ │ │ │游:應該是他的點剛好在那邊吧│ │ │ │ │ │ │ │ ? │ │ │ │ │ │ │ │朱:有,在員林。沒關係就這樣│ │ │ │ │ │ │ │ 穩穩地做,不然怎麼辦? │ │ │ │ │ │ │ │游:喔,好哇好哇。 │ │ │ │ │ │ │ │朱:對不對,走一步算一步啦。│ │ │ │ │ │ │ │游:喔,好。 │ │ │ │ │ │ │ │(朱遊說游早日轉型比較好) │ │ │ │ │ │ │ │朱:我感覺應該比別人好得多吧│ │ │ │ │ │ │ │ ? │ │ │ │ │ │ │ │游:都差不多吧也沒有好多少啊│ │ │ │ │ │ │ │ ?也是一樣很糟糕啊。 │ │ │ │ │ │ │ │朱:總比「鏗鏘」(台語音)他│ │ │ │ │ │ │ │ 們那些再好一點吧? │ │ │ │ │ │ │ │游:喔,對。 │ │ │ │ │ │ │ │朱:你們有虧損嗎? │ │ │ │ │ │ │ │游:有一點點。 │ │ │ │ │ │ │ │朱:你們經營到虧損嗎? │ │ │ │ │ │ │ │游:上次就有一點啊。 │ │ │ │ │ │ │ │朱:這樣唷。 │ │ │ │ │ │ │ │游:對啊。 │ │ │ │ │ │ │ │朱:這樣不是辦法吧! │ │ │ │ │ │ │ │游:(笑)對啊,所以之前就堅│ │ │ │ │ │ │ │ 持要這樣子,那就這樣子也│ │ │ │ │ │ │ │ 沒辦法啊。 │ │ │ │ │ │ │ │朱:你說堅持怎麼樣? │ │ │ │ │ │ │ │游:那些之前就堅持要這樣做嘛│ │ │ │ │ │ │ │ 。 │ │ │ │ │ │ │ │朱:什麼人堅持要這麼做? │ │ │ │ │ │ │ │游:「路邊那些人」嘛。客人流│ │ │ │ │ │ │ │ 失得比較快,要回的速度會│ │ │ │ │ │ │ │ 比較慢啊。 │ │ │ │ │ │ │ │朱:這樣就不好了,靠夭,沒 │ │ │ │ │ │ │ │ 事在那邊衝來衝去(指警方│ │ │ │ │ │ │ │ 查緝)到底在衝幹嘛! │ │ │ │ │ │ │ │游:我不知道啊。 │ │ │ │ │ │ │ │朱:這樣不是很糟,被影響得很│ │ │ │ │ │ │ │ 嚴重這樣嗎? │ │ │ │ │ │ │ │游:是有一些啦,一個星期大概│ │ │ │ │ │ │ │ 占一半啦。 │ │ │ │ │ │ │ │朱:這樣怎麼做? │ │ │ │ │ │ │ │游:要不然要怎麼辦? │ │ │ │ │ │ │ │朱:這樣我考慮看看,我再請「│ │ │ │ │ │ │ │ 少年仔」跟你聯絡。 │ │ │ │ │ │ │ │游:好哇。 │ ├──┼──┼──┼─────┼──┼─────┼──────────────┤ │10 │9509│1446│0000000000│ ← │0000000000│(和信未提供) │ │ │17 │41 │庚○○ │ │乙○○ │未通 │ ├──┼──┼──┼─────┼──┼─────┼──────────────┤ │11 │9509│1550│0000000000│ → │0000000000│(未提供) │ │ │17 │27 │庚○○ │ │乙○○ │康:「老大」你找我唷。 │ │ │ │ │ │ │ │朱:你現在人在哪裡? │ │ │ │ │ │ │ │康:我在水里。 │ │ │ │ │ │ │ │朱:水里唷,這麼好,那幾點要│ │ │ │ │ │ │ │ 回來? │ │ │ │ │ │ │ │康:差不多6點。 │ │ │ │ │ │ │ │朱:6點回家以後再打電話給我 │ │ │ │ │ │ │ │ 。 │ │ │ │ │ │ │ │康:好哇。 │ │ │ │ │ │ │ │朱:再找個地方見面,你車開過│ │ │ │ │ │ │ │ 來。 │ │ │ │ │ │ │ │康:好好好,我知道。 │ │ │ │ │ │ │ │朱:嗯,不急啦。 │ ├──┼──┼──┼─────┼──┼─────┼──────────────┤ │12 │9509│1822│0000000000│ ←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 │17 │30 │庚○○ │ │乙○○ │未通 │ ├──┼──┼──┼─────┼──┼─────┼──────────────┤ │13 │9509│1845│0000000000│ → │0000000000│(未提供) │ │ │17 │50 │庚○○ │ │乙○○ │康:大仔,我差不多再過20分鐘│ │ │ │ │ │ │ │ 就到了。 │ │ │ │ │ │ │ │朱:好啊。我到樓下等你。 │ ├──┼──┼──┼─────┼──┼─────┼──────────────┤ │14 │9509│2011│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縣大里市國光路二段500 │ │ │17 │11 │卯○○○ │ │庚○○ │號13樓頂屋凸) │ │ │ │ │ │ │ │游:喂! │ │ │ │ │ │ │ │康:姐仔!你人在文心路(指文│ │ │ │ │ │ │ │ 心路春夏秋冬酒店),還是│ │ │ │ │ │ │ │ 大雅路(指大雅路歡喜就好│ │ │ │ │ │ │ │ 酒店)。 │ │ │ │ │ │ │ │游:我人在外面! │ │ │ │ │ │ │ │康:你人在外面喔!沒有啦!是│ │ │ │ │ │ │ │ 「大仔」(指乙○○)叫我│ │ │ │ │ │ │ │ 過來看看,現在生意不好嗎│ │ │ │ │ │ │ │ ? │ │ │ │ │ │ │ │游:是啊! │ │ │ │ │ │ │ │康:是「麻拉斯」(音)(指打│ │ │ │ │ │ │ │ 平),你現在一天作多少錢│ │ │ │ │ │ │ │ !(指日營業額)。 │ │ │ │ │ │ │ │游:一天沒有多少錢! │ │ │ │ │ │ │ │康:伊在那邊煩惱啊!就是伊在│ │ │ │ │ │ │ │ 煩惱,才叫我趕快過來!(│ │ │ │ │ │ │ │ 笑!)(指乙○○在煩惱)│ │ │ │ │ │ │ │游:煩惱!過來也沒有用!還不│ │ │ │ │ │ │ │ 是一樣! │ │ │ │ │ │ │ │康:對啊!伊在煩惱!一天有沒│ │ │ │ │ │ │ │ 有作「60」(指日營業60 │ │ │ │ │ │ │ │ 萬元) │ │ │ │ │ │ │ │游:沒有! │ │ │ │ │ │ │ │康:「50」(萬元)差不多嗎?│ │ │ │ │ │ │ │游:嗯!對!有時候只有「40」│ │ │ │ │ │ │ │ 而已。(指日營業額40萬元│ │ │ │ │ │ │ │ )。 │ │ │ │ │ │ │ │康:是2間嗎?(指春夏秋冬、 │ │ │ │ │ │ │ │ 歡喜就好2酒店) │ │ │ │ │ │ │ │游:是啊! │ │ │ │ │ │ │ │康:為什麼? │ │ │ │ │ │ │ │游:不知道啊! │ │ │ │ │ │ │ │康:是這樣子!那我知道了! │ │ │ │ │ │ │ │游:你那個有幫我看嗎?(指查│ │ │ │ │ │ │ │ 詢資料) │ │ │ │ │ │ │ │康:明天!因為這2、3天我都在│ │ │ │ │ │ │ │ 外面! │ │ │ │ │ │ │ │游:好啊! │ │ │ │ │ │ │ │康:我跑去台北。 │ │ │ │ │ │ │ │游:我才覺得奇怪,打電話也沒│ │ │ │ │ │ │ │ 有回! │ │ │ │ │ │ │ │康:我就跑到台北去挺扁!是倒│ │ │ │ │ │ │ │ 扁! │ │ │ │ │ │ │ │游:(笑)你是倒扁,還是挺扁│ │ │ │ │ │ │ │ ! │ │ │ │ │ │ │ │康:去倒扁(笑),去看看!去│ │ │ │ │ │ │ │ 贊助一下。 │ │ │ │ │ │ │ │游:好! │ ├──┼──┼──┼─────┼──┼─────┼──────────────┤ │15 │9509│2012│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縣大里市國光路二段500 │ │ │17 │52 │庚○○ │ │乙○○ │號13樓頂屋凸) │ │ │ │ │ │ │ │朱:你好! │ │ │ │ │ │ │ │康:大仔,她現在沒有在裡面耶│ │ │ │ │ │ │ │,他現在在外面。 │ │ │ │ │ │ │ │朱:那要改天。 │ │ │ │ │ │ │ │康:對啊、對啊。 │ │ │ │ │ │ │ │朱:我剛剛打電話給你的時候他│ │ │ │ │ │ │ │ 有在那邊。 │ │ │ │ │ │ │ │康:「50」啦,他現在一天這樣│ │ │ │ │ │ │ │ 。 │ ├──┼──┼──┼─────┼──┼─────┼──────────────┤ │16 │9509│1955│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街00號) │ │ │22 │34 │卯○○○ │ │乙○○ │朱:你在哪裡? │ │ │ │ │ │ │ │游:我在家。 │ │ │ │ │ │ │ │朱:平平安安吧? │ │ │ │ │ │ │ │游:還好吧。 │ │ │ │ │ │ │ │朱:沒事就好了。 │ │ │ │ │ │ │ │游:好啊。 │ │ │ │ │ │ │ │朱:「少年仔」那天有沒有找你│ │ │ │ │ │ │ │ ?那天我有叫他過去,他不│ │ │ │ │ │ │ │ 知道有沒有過去? │ │ │ │ │ │ │ │游:有哇,他有過來阿。 │ │ │ │ │ │ │ │朱:他有跟你說「堂哥」(指謝│ │ │ │ │ │ │ │ 星堂)那個,你有沒有處理│ │ │ │ │ │ │ │ ? │ │ │ │ │ │ │ │游:沒有耶,他沒有跟我提,我│ │ │ │ │ │ │ │ 不知道耶。 │ │ │ │ │ │ │ │朱:他沒跟你說,這個傢伙真差│ │ │ │ │ │ │ │ 勁,「堂哥」那天打電話給│ │ │ │ │ │ │ │ 我,他說好幾年前,他用他│ │ │ │ │ │ │ │ 公司的名義幫人家申請電話│ │ │ │ │ │ │ │ ,現在那4支電話都還有在 │ │ │ │ │ │ │ │ 用。 │ │ │ │ │ │ │ │游:4支電話還有在用? │ │ │ │ │ │ │ │朱:對,他說4支電話還有在用 │ │ │ │ │ │ │ │ ,那其他的電話好像有餘款│ │ │ │ │ │ │ │ 未繳,那現在... │ │ │ │ │ │ │ │游:餘款未繳? │ │ │ │ │ │ │ │朱:對,那現在變成怎麼樣你知│ │ │ │ │ │ │ │ 道嗎?變成那個電信公司有│ │ │ │ │ │ │ │ 找律師跟他催討這筆款項,│ │ │ │ │ │ │ │ 他是給我電話,我想一想,│ │ │ │ │ │ │ │ 這樣的話就,我們對「堂哥│ │ │ │ │ │ │ │ 」那邊就不太好交代,所以│ │ │ │ │ │ │ │ 我就跟「少年仔」(庚○○│ │ │ │ │ │ │ │ )講,跟他講說那天晚上要│ │ │ │ │ │ │ │ 去找你,他也跟我說好。 │ │ │ │ │ │ │ │游:他有過去找我啦,我剛好不│ │ │ │ │ │ │ │ 在。 │ │ │ │ │ │ │ │朱:他就這樣當作沒事。 │ │ │ │ │ │ │ │游:他那時候是意思要講公司方│ │ │ │ │ │ │ │ 面的事情,那公司方面的事│ │ │ │ │ │ │ │ 情不是我們講一講就可以解│ │ │ │ │ │ │ │ 決,這樣子啊。 │ │ │ │ │ │ │ │朱:你在講什麼我聽不懂。 │ │ │ │ │ │ │ │游:我是講說,那天他來找我,│ │ │ │ │ │ │ │ 意思是說要跟我講公司的事│ │ │ │ │ │ │ │ 情。 │ │ │ │ │ │ │ │朱:他說要談公司的事情, │ │ │ │ │ │ │ │ 你們公司怎麼樣了? │ │ │ │ │ │ │ │游:嗯嗯,上次不是說那個嗯 │ │ │ │ │ │ │ │ ... │ │ │ │ │ │ │ │朱:「站衛兵」那個唷? │ │ │ │ │ │ │ │游:「站衛兵」還有另外一件,│ │ │ │ │ │ │ │ 那個...成績不是很。 │ │ │ │ │ │ │ │朱:啊!對啦對啦對啦。 │ │ │ │ │ │ │ │游:他上次是要來跟我講這個,│ │ │ │ │ │ │ │ 我又剛好人在外面,他就說│ │ │ │ │ │ │ │ 改天吧,他就說下次講也沒│ │ │ │ │ │ │ │ 用啊... │ │ │ │ │ │ │ │朱:那天我跟「堂哥」通過電話│ │ │ │ │ │ │ │ 之後,我有找他,我跟他說│ │ │ │ │ │ │ │ 如果是整體性的,大家就要│ │ │ │ │ │ │ │ ,我是建議說如果是整體性│ │ │ │ │ │ │ │ 的你們就要慢慢跑了啊。 │ │ │ │ │ │ │ │游:嗯。 │ │ │ │ │ │ │ │(閒聊酒店現在景氣差的原因)│ │ │ │ │ │ │ │…(朱和游討論資金的缺口要怎│ │ │ │ │ │ │ │麼補起來) │ │ │ │ │ │ │ │06:20 │ │ │ │ │ │ │ │朱:那個「堂哥」的事情,我跟│ │ │ │ │ │ │ │ 你建議啦,這件事情既然他│ │ │ │ │ │ │ │ 這樣講,我是建議可能要找│ │ │ │ │ │ │ │ 木桂或什麼人,找阿木去跟│ │ │ │ │ │ │ │ 他把那些單子拿回來,那些│ │ │ │ │ │ │ │ 單子拿回來。 │ │ │ │ │ │ │ │游:嗯。 │ │ │ │ │ │ │ │朱:應當要處理的要處理掉,那│ │ │ │ │ │ │ │ 個好像是,好像是,他有跟│ │ │ │ │ │ │ │ 我講說是登記木桂的名字。│ │ │ │ │ │ │ │游:哪有可能是登記木桂的名字│ │ │ │ │ │ │ │ !是他太太吧? │ │ │ │ │ │ │ │朱:他電話中是這樣跟我說,我│ │ │ │ │ │ │ │ 就沒有過去,你知道嗎? │ │ │ │ │ │ │ │游:他那個好像不是登記在木桂│ │ │ │ │ │ │ │ 的名字吧!他應該是他們公│ │ │ │ │ │ │ │ 司來講的話,我好像有看過│ │ │ │ │ │ │ │ ,印象中好像有看過,好像│ │ │ │ │ │ │ │ 是他老婆的名字,它們公司│ │ │ │ │ │ │ │ 的名字啊。 │ │ │ │ │ │ │ │朱:對對對。 │ │ │ │ │ │ │ │游:對啊,應該不是登記在「木│ │ │ │ │ │ │ │ 桂」(陳木桂)的名下,是│ │ │ │ │ │ │ │ 登記在他們的名下。 │ │ │ │ │ │ │ │朱:這樣唷,登記在他們的名下│ │ │ │ │ │ │ │ 這樣... │ │ │ │ │ │ │ │游:對阿。 │ │ │ │ │ │ │ │朱:靠夭,我看這樣好了,我是│ │ │ │ │ │ │ │ 建議你啦,沒關係啦,那時│ │ │ │ │ │ │ │ 候就有跟人家借用,事情總│ │ │ │ │ │ │ │ 是要有個了斷嘛。 │ │ │ │ │ │ │ │游:對阿,我知道啊,可是問題│ │ │ │ │ │ │ │ 當初的時候有跟他講說我們│ │ │ │ │ │ │ │ 已經不要再用了,請他去幫│ │ │ │ │ │ │ │ 我們撤銷掉,然後解除掉這│ │ │ │ │ │ │ │ 樣子,他說有合約上的問題│ │ │ │ │ │ │ │ ,我是覺得說,他當初到期│ │ │ │ │ │ │ │ 了不要,就直接解除掉了。│ │ │ │ │ │ │ │朱:對,那好像是一年還是兩年│ │ │ │ │ │ │ │ 對不對? │ │ │ │ │ │ │ │游:對啊。時間到就算是我們違│ │ │ │ │ │ │ │ 約的話,也只要付違約金就│ │ │ │ │ │ │ │ 可以啦,也不用付到那樣子│ │ │ │ │ │ │ │ 啊。 │ │ │ │ │ │ │ │朱:這樣唷? │ │ │ │ │ │ │ │游:嘿啊,當初不是說他們在用│ │ │ │ │ │ │ │ ? │ │ │ │ │ │ │ │朱:啊? │ │ │ │ │ │ │ │游:當初不是說他們在用?就說│ │ │ │ │ │ │ │ 是「東榮」(音譯)在用的│ │ │ │ │ │ │ │ 還是誰在用的? │ │ │ │ │ │ │ │朱:這樣唷,瞭解瞭解。 │ │ │ │ │ │ │ │游:不是說我們不做處理或是不│ │ │ │ │ │ │ │ 認帳,就是他們當初也沒做│ │ │ │ │ │ │ │ 處理啊。 │ │ │ │ │ │ │ │朱:就是亂成一團就對了。 │ │ │ │ │ │ │ │游:就自己拿去用了啊。 │ │ │ │ │ │ │ │朱:靠夭,現在用一用又找你們│ │ │ │ │ │ │ │ 過來付錢這樣子? │ │ │ │ │ │ │ │游:就是說事情已經過那麼久了│ │ │ │ │ │ │ │ 也都沒有處理,那他們自己│ │ │ │ │ │ │ │ 本身也這樣子,我也不知道│ │ │ │ │ │ │ │ 要怎麼那個。 │ │ │ │ │ │ │ │朱:我跟你說,我跟你建議一點│ │ │ │ │ │ │ │ ,這種事情大家都是朋友啦│ │ │ │ │ │ │ │ ,損友益友這個再做打算,│ │ │ │ │ │ │ │ 在這種情況之下去面對,怎│ │ │ │ │ │ │ │ 麼樣的時候你跟他說清楚,│ │ │ │ │ │ │ │ 有問題我會跟他講,因為那│ │ │ │ │ │ │ │ 天他跟我說那些話,我聽了│ │ │ │ │ │ │ │ 也不太舒服你知道嗎?我就│ │ │ │ │ │ │ │ 跟「少年仔」講,趕快去跟│ │ │ │ │ │ │ │ 你「姐仔」說,要不然「堂│ │ │ │ │ │ │ │ 哥」都在找我,這事情我又│ │ │ │ │ │ │ │ 不知道要怎麼說,這樣啦。│ │ │ │ │ │ │ │游:喔。 │ │ │ │ │ │ │ │朱:那他可能就忘記的樣子。 │ │ │ │ │ │ │ │游:這我就不曉得。 │ │ │ │ │ │ │ │朱:這樣唷。好哇好哇。你們現│ │ │ │ │ │ │ │ 在用經紀公司生意有沒有比│ │ │ │ │ │ │ │ 較好? │ │ │ │ │ │ │ │游:小姐會入的多一點。 │ │ │ │ │ │ │ │...(閒聊資金理財諮詢) │ │ │ │ │ │ │ │朱:其他沒有什麼雜七雜八的事│ │ │ │ │ │ │ │ 了吧? │ │ │ │ │ │ │ │游:嗯,比較少了。 │ │ │ │ │ │ │ │朱:比較少唷。那他們那邊有按│ │ │ │ │ │ │ │ 照他們的承諾做就對了? │ │ │ │ │ │ │ │游:對啊,有哇。 │ │ │ │ │ │ │ │朱:那這樣就好了,比上不足比│ │ │ │ │ │ │ │ 下有餘阿。 │ │ │ │ │ │ │ │游:對啊。 │ │ │ │ │ │ │ │朱:你們如果有按照他們的承諾│ │ │ │ │ │ │ │ 做,你就按照他們的承諾走│ │ │ │ │ │ │ │ 。 │ │ │ │ │ │ │ │游:好。 │ │ │ │ │ │ │ │朱:跟妳先生說在這情形下,就│ │ │ │ │ │ │ │ 自己的腳步抓好,這樣子。│ ├──┼──┼──┼─────┼──┼─────┼──────────────┤ │17 │9509│0008│0000000000│ ← │0000000000│(臺中市北屯區瀋陽路二段19 │ │ │23 │03 │卯○○○ │ │寅○○ │之2號7樓頂) │ │ │ │ │ │ │ │(註:寅○○告知春夏秋冬酒店│ │ │ │ │ │ │ │被警察持搜索票搜索,楊質問游│ │ │ │ │ │ │ │為何「康仔」庚○○沒有告知消│ │ │ │ │ │ │ │息) │ │ │ │ │ │ │ │楊:妳還在「歡店」喔?(指大│ │ │ │ │ │ │ │ 雅路歡喜就好酒店) │ │ │ │ │ │ │ │游:沒有啊,我還在路上啊。 │ │ │ │ │ │ │ │楊:你要進來東興喔。 │ │ │ │ │ │ │ │游:嗯啊。 │ │ │ │ │ │ │ │楊:歡店那個搜索票妳知道嗎。│ │ │ │ │ │ │ │游:「春店啦」。(指文心路春│ │ │ │ │ │ │ │ 夏秋冬酒店) │ │ │ │ │ │ │ │楊:春店啦,「康仔」(指康村│ │ │ │ │ │ │ │ 田)為什麼都沒給消息? │ │ │ │ │ │ │ │游:不知道啊。 │ │ │ │ │ │ │ │楊:裝肖仔!幹!好啦,明天再 │ │ │ │ │ │ │ │ 問他啦。 │ │ │ │ │ │ │ │游:好啊。 │ ├──┼──┼──┼─────┼──┼─────┼──────────────┤ │18 │9509│2002│0000000000│ ←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 │23 │42 │庚○○ │ │乙○○ │康:喂大仔。 │ │ │ │ │ │ │ │朱:你問你「姐仔」約一下,明│ │ │ │ │ │ │ │ 天晚上有沒有空? │ │ │ │ │ │ │ │康:好好。 │ │ │ │ │ │ │ │朱:你等下回電給我,好嗎? │ │ │ │ │ │ │ │康:好好好。 │ │ │ │ │ │ │ │朱:差不多,我明天先上去宮 (│ │ │ │ │ │ │ │ 指受奉宮)回來到這邊,吃│ │ │ │ │ │ │ │ 飽飯可能6、7點吧。 │ │ │ │ │ │ │ │康:好。 │ ├──┼──┼──┼─────┼──┼─────┼──────────────┤ │19 │9509│2021│0000000000│ ←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 │23 │09 │庚○○ │ │乙○○ │康:他們兩個電話都不通。 │ │ │ │ │ │ │ │朱:啊?兩支都不通? │ │ │ │ │ │ │ │康:我等下再打,等一下。 │ │ │ │ │ │ │ │朱:我要確定時間。 │ │ │ │ │ │ │ │康:好,我知道。 │ ├──┼──┼──┼─────┼──┼─────┼──────────────┤ │20 │9509│2025│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北屯區崇德二路一段 │ │ │23 │03 │卯○○○ │ │庚○○ │308號6樓頂) │ │ │ │ │ │ │ │康:姐仔,你明天晚上有空嗎?│ │ │ │ │ │ │ │游:明天晚上唷! │ │ │ │ │ │ │ │康:「大哥」說要見面。 │ │ │ │ │ │ │ │游:明天晚上唷! │ │ │ │ │ │ │ │康:對,明天晚上幾點?看你有│ │ │ │ │ │ │ │ 沒有空? │ │ │ │ │ │ │ │游:嗯,明天晚上沒有空耶。 │ │ │ │ │ │ │ │康:沒空唷,好啊好啊,我跟他│ │ │ │ │ │ │ │ 講一下。 │ │ │ │ │ │ │ │游:喔,好。 │ ├──┼──┼──┼─────┼──┼─────┼──────────────┤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遼陽四街79之6 │ │21 │9509│2026│0000000000│ ← │0000000000│號7樓) │ │ │23 │48 │卯○○○ │ │庚○○ │(註游女向庚○○質疑文心路春│ │ │ │ │ │ │ │夏秋冬酒店被警持搜索票搜索,│ │ │ │ │ │ │ │為何未事先通報) │ │ │ │ │ │ │ │康:你下禮拜什麼時候有空? │ │ │ │ │ │ │ │游:下禮拜都可以呀。 │ │ │ │ │ │ │ │康:確定一下。 │ │ │ │ │ │ │ │游:不要禮拜一跟三、四啊 │ │ │ │ │ │ │ │康:哪禮拜二好了,幾點? │ │ │ │ │ │ │ │游:你昨天「那個」怎麼沒有通│ │ │ │ │ │ │ │ 知?(指春夏秋冬酒店被警│ │ │ │ │ │ │ │ 察持搜索票搜索) │ │ │ │ │ │ │ │康:蛤?有啊。 │ │ │ │ │ │ │ │游:你向誰通知? │ │ │ │ │ │ │ │康:沒有吧,我簽結啊。(指簽│ │ │ │ │ │ │ │ 結檢舉案) │ │ │ │ │ │ │ │游:沒有啊,他昨天有「拿票」│ │ │ │ │ │ │ │ 來看啊。(指警察持搜索票│ │ │ │ │ │ │ │ 搜索) │ │ │ │ │ │ │ │康:對啊,昨天那個我簽結了耶│ │ │ │ │ │ │ │ 。 │ │ │ │ │ │ │ │游:哪有。 │ │ │ │ │ │ │ │康:我的部份簽結了。 │ │ │ │ │ │ │ │游:對啊,他昨天有過去啊。 │ │ │ │ │ │ │ │康:昨天有過去喔! │ │ │ │ │ │ │ │游:對啊,「拿票」過去你都不│ │ │ │ │ │ │ │ 知道。 │ │ │ │ │ │ │ │康:我不知道,你們那個部份我│ │ │ │ │ │ │ │ 簽結了,奇怪,很多件耶。│ │ │ │ │ │ │ │ (指很多檢舉案) │ │ │ │ │ │ │ │游: 不曉得啊,昨天「拿票」 │ │ │ │ │ │ │ │ 過去啊。 │ │ │ │ │ │ │ │康:好我知道。 │ ├──┼──┼──┼─────┼──┼─────┼──────────────┤ │ │ │ │ │ │ │(簡訊內容) │ │22 │9509│0417│0000000000│ → │0000000000│星期二是我婆婆生日 可能要改│ │ │26 │ │卯○○○ │ │庚○○ │日期或者是約晚一點 你再回電│ │ │ │ │ │ │ │給我 │ │ │ │ │ │ │ │(臺中市○區○○街00號) │ ├──┼──┼──┼─────┼──┼─────┼──────────────┤ │ │ │ │ │ │ │(台中市北屯區崇德二路一段 │ │23 │9509│2029│0000000000│ ← │0000000000│308號6樓頂) │ │ │26 │51 │卯○○○ │ │庚○○ │康:姐仔,你準備好了嗎?準備│ │ │ │ │ │ │ │ 好了我就過去載你。 │ │ │ │ │ │ │ │游:嗯,還沒,我現在還在家裡│ │ │ │ │ │ │ │ 。 │ │ │ │ │ │ │ │康:這樣唷。 │ │ │ │ │ │ │ │游:嗯。 │ │ │ │ │ │ │ │康:好啊好啊,我看什麼時候我│ │ │ │ │ │ │ │ 再約他。 │ │ │ │ │ │ │ │游:還是你先去談? │ │ │ │ │ │ │ │康:不知道要談什麼,我也不清│ │ │ │ │ │ │ │ 楚。 │ │ │ │ │ │ │ │游:沒關係,不然你先去談看看│ │ │ │ │ │ │ │ ,看情形如何你再告訴我啊│ │ │ │ │ │ │ │ ! │ │ │ │ │ │ │ │康:我哪知道啊,「他」說要出│ │ │ │ │ │ │ │ 去。 │ │ │ │ │ │ │ │游:可是我還在家裡耶。 │ │ │ │ │ │ │ │康:對啊,要不然就等一下.. │ │ │ │ │ │ │ │游:對啊,我是想說如果你在急│ │ │ │ │ │ │ │ 的話,不然你先去聽看看,│ │ │ │ │ │ │ │ 到底怎麼樣?你再告訴我。│ │ │ │ │ │ │ │康:喔,好啊,我問問他。 │ │ │ │ │ │ │ │游:好啦,不然你問問他,看怎│ │ │ │ │ │ │ │ 麼樣你再告訴我好了。 │ ├──┼──┼──┼─────┼──┼─────┼──────────────┤ │ │ │ │ │ │ │(台中市(西區)西屯路一段 │ │24 │9509│2031│0000000000│ → │0000000000│134號12F屋頂) │ │ │26 │15 │庚○○ │ │乙○○ │康:喂,大仔。 │ │ │ │ │ │ │ │朱:怎麼樣? │ │ │ │ │ │ │ │康:她叫我問你有什麼事情之後│ │ │ │ │ │ │ │ ,再叫我回報她。 │ │ │ │ │ │ │ │朱:這些人唷! │ │ │ │ │ │ │ │康:我實在喔... │ ├──┼──┼──┼─────┼──┼─────┼──────────────┤ │ │ │ │ │ │ │ │ │25 │9509│2032│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北屯區崇德二路一段 │ │ │26 │05 │卯○○○ │ │庚○○ │308號6樓頂) │ │ │ │ │ │ │ │康:姐仔,「大哥」說不然改天│ │ │ │ │ │ │ │ 拉。 │ │ │ │ │ │ │ │游:你沒問他有什麼事嗎? │ │ │ │ │ │ │ │康:有啊,我有問他,他就說沒│ │ │ │ │ │ │ │ 有啊,沒有什麼事情啊,改│ │ │ │ │ │ │ │ 天好了,他就這樣講啊。 │ │ │ │ │ │ │ │游:喔,好啦好啦。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26 │9509│1446│0000000000│ ← │0000000000│樓) │ │ │28 │03 │卯○○○ │ │庚○○ │康:姐仔,沒有唷。 │ │ │ │ │ │ │ │游:喔好啊。 │ ├──┼──┼──┼─────┼──┼─────┼──────────────┤ │ │9510│2040│0000000000│ │0000000000│(臺中市○區○○街00號) │ │27 │02 │01 │庚○○ │ ← │男子 │未通 │ ├──┼──┼──┼─────┼──┼─────┼──────────────┤ │ │ │ │ │ │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5│ │28 │9510│2040│0000000000│ ← │0000000000│樓頂) │ │ │02 │18 │庚○○ │ │男子 │(友人問庚○○與太平市轄區內│ │ │ │ │ │ │ │的警察人員是否熟識,背景為楊│ │ │ │ │ │ │ │清林在與旁人談話,庚○○疑似│ │ │ │ │ │ │ │至寅○○辦公室拿取該月賄款)│ │ │ │ │ │ │ │男:喂,你找我? │ │ │ │ │ │ │ │康:對呀,怎樣。要講事情。 │ │ │ │ │ │ │ │男:整天在講事情,那我事情都│ │ │ │ │ │ │ │ 不跟我處理。 │ │ │ │ │ │ │ │康:有啦,很難找人。 │ │ │ │ │ │ │ │男:太平啦,你太平都沒有朋友│ │ │ │ │ │ │ │ 在那裡? │ │ │ │ │ │ │ │康:太平,我打電話去我同鄉問│ │ │ │ │ │ │ │ 看看。 │ │ │ │ │ │ │ │男:我跟你說,(ㄙㄨㄧㄉㄨㄥ│ │ │ │ │ │ │ │ ˊ)跟你也不錯。 │ │ │ │ │ │ │ │康:嗯。 │ │ │ │ │ │ │ │男:你不要跟他說什麼原因,我│ │ │ │ │ │ │ │ 之前聽這個臭俗仔說現在跟│ │ │ │ │ │ │ │ 在(ㄙㄨㄧㄉㄨㄥˊ)旁邊│ │ │ │ │ │ │ │ 什麼人身邊,(ㄙㄨㄧㄉㄨ│ │ │ │ │ │ │ │ ㄥˊ)跟你機關關係都很好│ │ │ │ │ │ │ │ ,拜託耶,叫(ㄙㄨㄧㄉㄨ│ │ │ │ │ │ │ │ ㄥˊ)先來講一次看看在否│ │ │ │ │ │ │ │ 。應該他跟我說的沒錯,說│ │ │ │ │ │ │ │ (ㄙㄨㄧㄉㄨㄥˊ)對啦。│ │ │ │ │ │ │ │康:你怎麼說去那邊? │ │ │ │ │ │ │ │男:你去瞭解一下,你有辦法處│ │ │ │ │ │ │ │ 理,你去處理比較簡單,聽│ │ │ │ │ │ │ │ 懂嗎?我再叫別人的話又複│ │ │ │ │ │ │ │ 雜了。這你聽懂嗎? │ │ │ │ │ │ │ │康:有啦。 │ │ │ │ │ │ │ │男:你也當一回事吧? │ │ │ │ │ │ │ │康:我跟(ㄙㄨㄧㄉㄨㄥˊ)出│ │ │ │ │ │ │ │ 去一下,我打給他看看他有│ │ │ │ │ │ │ │ 空否,我常跟他出去,看他│ │ │ │ │ │ │ │ 有空找他見面。 │ │ │ │ │ │ │ │男:大頭仔他清輝(音譯)被抓│ │ │ │ │ │ │ │ 在彰化。 │ │ │ │ │ │ │ │康:哪裡? │ │ │ │ │ │ │ │男:彰化。 │ │ │ │ │ │ │ │康:被抓流氓的樣子。 │ │ │ │ │ │ │ │男:檢察官辦的。 │ │ │ │ │ │ │ │康:那糟糕了。 │ │ │ │ │ │ │ │男:已經收押禁見。全部整群都│ │ │ │ │ │ │ │ 中,我跟你說很多事情不能│ │ │ │ │ │ │ │ 說太多。 │ ├──┼──┼──┼─────┼──┼─────┼──────────────┤ │ │ │ │ │ │ │(遠傳未提供) │ │29 │9510│2027│0000000000│ ← │0000000000│康:大仔你好。 │ │ │03 │54 │庚○○ │ │乙○○ │朱:你在哪裡? │ │ │ │ │ │ │ │康:我在家裡。 │ │ │ │ │ │ │ │朱:我要去陳醫師那邊,你要過│ │ │ │ │ │ │ │ 去嗎? │ │ │ │ │ │ │ │康:我沒有車耶,過幾天好不好│ │ │ │ │ │ │ │ ?我過幾天再過去找你。 │ │ │ │ │ │ │ │朱:我想說要去陳醫師那邊,你│ │ │ │ │ │ │ │ 要不要一起去?沒車你不會│ │ │ │ │ │ │ │ 騎機車唷! │ │ │ │ │ │ │ │康:去那邊很遠耶。 │ │ │ │ │ │ │ │朱:你真的很懶,我現在從大里│ │ │ │ │ │ │ │ 剛剛出發而已。 │ │ │ │ │ │ │ │康:休假的時候我會過去啊,星│ │ │ │ │ │ │ │ 期四啊明天,後天啦,後天│ │ │ │ │ │ │ │ 我會過去啊。 │ │ │ │ │ │ │ │朱:沒有啦,我現在是想說... │ │ │ │ │ │ │ │ 嗯...你那天處理那個「酒 │ │ │ │ │ │ │ │ 醉朋友」那邊你沒有過去探│ │ │ │ │ │ │ │ 望嗎? │ │ │ │ │ │ │ │康:酒醉? │ │ │ │ │ │ │ │朱:你不是說有個酒醉的朋友剛│ │ │ │ │ │ │ │ 好找到你,你說那個叫什麼│ │ │ │ │ │ │ │ 「阿義仔」! │ │ │ │ │ │ │ │康:喔,有啊,我有過去阿,「│ │ │ │ │ │ │ │ 阿義仔」我知道阿。 │ │ │ │ │ │ │ │朱:「阿義仔」到最後不是去找│ │ │ │ │ │ │ │ 一個「朋友」? │ │ │ │ │ │ │ │康:到最後他又沒有打電話給我│ │ │ │ │ │ │ │ ! │ │ │ │ │ │ │ │朱:唉.. │ │ │ │ │ │ │ │康:那天說好了之後他又沒打電│ │ │ │ │ │ │ │ 話給我,我又沒有他的電話│ │ │ │ │ │ │ │ ,我不好意思又找「那個」│ │ │ │ │ │ │ │ 問他的電話。 │ │ │ │ │ │ │ │朱:「阿義」不是喝酒,拜託你│ │ │ │ │ │ │ │ 去看的那個朋友?叫你去看│ │ │ │ │ │ │ │ 的那個朋友你沒有去找他嗎│ │ │ │ │ │ │ │ ?(暗指卯○○○有沒有要│ │ │ │ │ │ │ │ 求轉交打點費用) │ │ │ │ │ │ │ │康:喔(恍然大悟的語氣),那│ │ │ │ │ │ │ │ 不是我去吧! │ │ │ │ │ │ │ │朱:要不然是誰過去?(暗指誰│ │ │ │ │ │ │ │ 去行賄打點派出所警員) │ │ │ │ │ │ │ │康:人家他們會處理吧!(暗指│ │ │ │ │ │ │ │ 卯○○○等人三節會找管區│ │ │ │ │ │ │ │ 去打點),他們會過去吧!│ │ │ │ │ │ │ │朱:什麼人過去? │ │ │ │ │ │ │ │康:他會拜託人過去啊!(指楊│ │ │ │ │ │ │ │ 游碧鳳會自己找人打點) │ │ │ │ │ │ │ │朱:拜託什麼人過去? │ │ │ │ │ │ │ │康:我不知道,我前天去,昨天│ │ │ │ │ │ │ │ 去啦,他都沒提。 │ │ │ │ │ │ │ │朱:對啊,真糟糕! │ │ │ │ │ │ │ │康:他都沒講。 │ │ │ │ │ │ │ │朱:你確定真的不過來?這麼閒│ │ │ │ │ │ │ │ 不會騎機車過來? │ │ │ │ │ │ │ │... (兩人討論朱父的病情) │ │ │ │ │ │ │ │康:那裏很遠,我星期四再開車│ │ │ │ │ │ │ │ 過去啦。 │ │ │ │ │ │ │ │朱:不是星期四(10月5日,指 │ │ │ │ │ │ │ │ 該月朱康向楊拿取之賄款日│ │ │ │ │ │ │ │ 期),我現在要跟你談的是│ │ │ │ │ │ │ │ ,「阿義仔」他朋友那個 │ │ │ │ │ │ │ │ ... 你看他們(指楊和游)│ │ │ │ │ │ │ │ 處理「這些事情」(指中秋│ │ │ │ │ │ │ │ 節打點轄區警員)都很散 │ │ │ │ │ │ │ │ ... │ │ │ │ │ │ │ │康:他應該有叫「在地的」(暗│ │ │ │ │ │ │ │ 指立人派出所管區)去處理│ │ │ │ │ │ │ │ 。 │ │ │ │ │ │ │ │朱:這樣唷! │ │ │ │ │ │ │ │康:他應該是這樣做,他的做法│ │ │ │ │ │ │ │ 都是這樣。 │ │ │ │ │ │ │ │朱:這樣啊,這樣也好啦,反正│ │ │ │ │ │ │ │ 過年過節拿個月餅過去是正│ │ │ │ │ │ │ │ 確的啦。 │ │ │ │ │ │ │ │康:我知道啊 │ │ │ │ │ │ │ │朱:要不然平常都在麻煩人家,│ │ │ │ │ │ │ │ 是不是?拿月餅、送柚子是│ │ │ │ │ │ │ │ 很正常的,禮數不能忘啦!│ │ │ │ │ │ │ │ 你確定不過來唷? │ │ │ │ │ │ │ │康:我過兩天再過去啦。 │ ├──┼──┼──┼─────┼──┼─────┼──────────────┤ │ │ │ │ │ │ │(台中市○○區○○00街000號 │ │30 │9510│0937│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04 │23 │庚○○ │ │乙○○ │康:喂!大哥你好! │ │ │ │ │ │ │ │朱:我在你們市政路與文心交叉│ │ │ │ │ │ │ │ 口之保養場!你要不要過來│ │ │ │ │ │ │ │ ! │ │ │ │ │ │ │ │康:我的「那個」在家裏。(指│ │ │ │ │ │ │ │ 每月月初之賄款) │ │ │ │ │ │ │ │朱:不會返回家去拿!方便嗎?│ │ │ │ │ │ │ │康:好!我叫我太太那個! │ │ │ │ │ │ │ │朱:不是啦!你不要弄的太晚。│ │ │ │ │ │ │ │康: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 │ │ │ │(台中市○○區○○00街000號 │ │31 │9510│0938│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04 │34 │庚○○ │ │庚○○妻 │康妻:喂! │ │ │ │ │ │ │ │康:你有沒有在家? │ │ │ │ │ │ │ │康妻:有啊! │ │ │ │ │ │ │ │康:喔!有在家!我那個櫥櫃有│ │ │ │ │ │ │ │ 一疊10萬元,還有一疊2萬 │ │ │ │ │ │ │ │ 元,你掀起來看有沒有。 │ │ │ │ │ │ │ │康妻:在何處? │ │ │ │ │ │ │ │康:在我的櫥櫃那邊! │ │ │ │ │ │ │ │康妻:你有2個櫥櫃! │ │ │ │ │ │ │ │康:就是我放錢那個(櫥櫃)。│ │ │ │ │ │ │ │康妻:是你衣服裏的喔!那要幹│ │ │ │ │ │ │ │ 什麼? │ │ │ │ │ │ │ │康:12萬元,你算一下,看數字│ │ │ │ │ │ │ │ 對不對?有一疊2萬元,一 │ │ │ │ │ │ │ │ 疊10萬元。 │ │ │ │ │ │ │ │康妻:對!對! │ │ │ │ │ │ │ │康:你拿出來!你拿到文心路和│ │ │ │ │ │ │ │ 市政路,「大哥」(乙○○│ │ │ │ │ │ │ │ )在那邊,你拿給他一下!│ │ │ │ │ │ │ │康妻:在何處? │ │ │ │ │ │ │ │康:文心路和市政路那邊!我等│ │ │ │ │ │ │ │ 一下打電話給你!你拿著開│ │ │ │ │ │ │ │ 車,我再打電話給你!你先│ │ │ │ │ │ │ │ 過去那邊! │ │ │ │ │ │ │ │康妻:文心路和市政路喔! │ │ │ │ │ │ │ │康:對! │ ├──┼──┼──┼─────┼──┼─────┼──────────────┤ │ │ │ │ │ │ │(台中市○○區○○00街000號 │ │32 │9510│0940│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04 │54 │庚○○ │ │庚○○妻 │康妻:喂! │ │ │ │ │ │ │ │康:你拿到公司給我!(臺中市│ │ │ │ │ │ │ │ 刑警隊) │ │ │ │ │ │ │ │康妻:喔好! │ ├──┼──┼──┼─────┼──┼─────┼──────────────┤ │ │ │ │ │ │ │(台中市○○區○○00街000號 │ │33 │9510│0952│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04 │17 │庚○○ │ │庚○○妻 │康:喂! │ │ │ │ │ │ │ │康妻:我已到了!(指拿12萬元│ │ │ │ │ │ │ │ 至刑警隊) │ │ │ │ │ │ │ │康:好!你等一下。 │ ├──┼──┼──┼─────┼──┼─────┼──────────────┤ │ │ │ │ │ │ │(台中市○○區○○00街000號 │ │34 │9510│0953│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04 │47 │庚○○ │ │乙○○ │朱:喂! │ │ │ │ │ │ │ │康:大哥!我直接過去好了!你│ │ │ │ │ │ │ │ 是說是在市政路和文心嗎?│ │ │ │ │ │ │ │朱:就是LEXUS汽車服務中心這 │ │ │ │ │ │ │ │ 裏! │ │ │ │ │ │ │ │康:好!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號12樓 │ │35 │9510│1250│0000000000│ ← │0000000000│頂) │ │ │26 │10 │卯○○○ │ │乙○○ │朱:你下午有空嗎? │ │ │ │ │ │ │ │游:下午..可能沒有。 │ │ │ │ │ │ │ │朱:那你差不多什麼時候有空?│ ├──┼──┼──┼─────┼──┼─────┼──────────────┤ │ │ │ │ │ │ │(台中市○區○○街000號) │ │36 │9510│1331│0000000000│ ← │0000000000│朱:你的電話剛剛怎麼會這樣?│ │ │26 │44 │卯○○○ │ │乙○○ │游:斷訊。 │ │ │ │ │ │ │ │朱:這樣唷,沒電唷。那你什麼│ │ │ │ │ │ │ │ 時候有空? │ │ │ │ │ │ │ │游:我不知道,沒辦法確定。 │ │ │ │ │ │ │ │朱:沒辦法確定唷。我是想跟你│ │ │ │ │ │ │ │ 說一個方向而已。 │ │ │ │ │ │ │ │游:我知道啊。 │ │ │ │ │ │ │ │朱:這樣,你差不多什麼時候比│ │ │ │ │ │ │ │ 較有空? │ │ │ │ │ │ │ │游:時間上沒有辦法控制啦。 │ │ │ │ │ │ │ │朱:要不然我過去,我去那個律│ │ │ │ │ │ │ │ 師那邊,我如果有過去,我│ │ │ │ │ │ │ │ 再打電話上去。 │ │ │ │ │ │ │ │游:喔好哇好哇。 │ ├──┼──┼──┼─────┼──┼─────┼──────────────┤ │ │ │ │ │ │ │(簡訊內容) │ │37 │9510│1114│0000000000│ → │0000000000│你有空嗎?過來找我一下? │ │ │30 │ │卯○○○ │ │庚○○ │(台中市北屯區崇德二路一段 │ │ │ │ │ │ │ │308號6樓頂) │ ├──┼──┼──┼─────┼──┼─────┼──────────────┤ │ │ │ │ │ │ │(台中市北屯區崇德二路一段 │ │38 │9510│1120│0000000000│ ← │0000000000│308號6樓頂) │ │ │30 │59 │卯○○○ │ │庚○○ │康:你差不多幾點在那邊? 到公│ │ │ │ │ │ │ │ 司。 │ │ │ │ │ │ │ │游:差不多2、3點左右。 │ │ │ │ │ │ │ │康:2、3點,好好好,我知道。│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39 │9510│1702│0000000000│ ← │0000000000│樓) │ │ │30 │24 │卯○○○ │ │庚○○ │游:喂。 │ │ │ │ │ │ │ │康:我等下再過去。 │ │ │ │ │ │ │ │游:啊? │ │ │ │ │ │ │ │康:等一下我再過去,好嗎? │ │ │ │ │ │ │ │游:等一下喔,等下我要回去家│ │ │ │ │ │ │ │ 裡吃飯。 │ │ │ │ │ │ │ │康:多久以後?你幾點要走? │ │ │ │ │ │ │ │游:不一定。再過一陣子我就要│ │ │ │ │ │ │ │ 回去家裡吃飯。 │ │ │ │ │ │ │ │康:那我等一下過去。 │ │ │ │ │ │ │ │游:好哇。 │ ├──┼──┼──┼─────┼──┼─────┼──────────────┤ │ │ │ │ │ │ │(台中市北屯區大連路3斷21巷 │ │39-1│9510│1748│0000000000│ ← │0000000000│61號之1、11樓) │ │ │30 │20 │卯○○○ │ │庚○○ │康:姐仔嗎? │ │ │ │ │寅○○ │ │ │游:我正和我女兒講電話中(日│ │ │ │ │ │ │ │ 本電話),你和他(寅○○│ │ │ │ │ │ │ │ )講一下!你等一下,你講│ │ │ │ │ │ │ │ 給他(寅○○)聽! │ │ │ │ │ │ │ │(楊:誰?) │ │ │ │ │ │ │ │康:我剛有問!是市府(臺中市│ │ │ │ │ │ │ │ 政府)交辦的(指加強查緝│ │ │ │ │ │ │ │ 酒店)!跟上次一樣,指示│ │ │ │ │ │ │ │ 例行性去走一走!他有講!│ │ │ │ │ │ │ │楊:喔! │ │ │ │ │ │ │ │康:他有講!這個市政府來的,│ │ │ │ │ │ │ │ 確定有這件事情!向你報告│ │ │ │ │ │ │ │ 一下!交辦來,和以前一樣│ │ │ │ │ │ │ │ 意思? │ │ │ │ │ │ │ │楊:喔! │ │ │ │ │ │ │ │康:我們的店要注意好!看好就│ │ │ │ │ │ │ │ 好了!應該不會超過1、2個│ │ │ │ │ │ │ │ 禮拜!(只專案查緝色情)│ │ │ │ │ │ │ │ ,應該1週內就會執行! │ │ │ │ │ │ │ │楊:好! │ │ │ │ │ │ │ │康:我先向你講一下。 │ ├──┼──┼──┼─────┼──┼─────┼──────────────┤ │ │ │ │ │ │ │(臺中市○○路000號13F屋頂)│ │40 │9510│2002│0000000000│ → │0000000000│朱謂人在阿一鮑魚,那個是去繞│ │ │31 │39 │庚○○ │ │乙○○ │繞(指協助關心)談某人擔任組│ │ │ │ │ │ │ │頭。 │ │ │ │ │ │ │ │朱:... 我現在剛好在「阿一鮑│ │ │ │ │ │ │ │ 魚」的門口,我沒有進去。│ │ │ │ │ │ │ │ 你跟他說,穩定就好了啦,│ │ │ │ │ │ │ │ 可能下星期就會去「揮」(│ │ │ │ │ │ │ │ 台語音),可能這星期或下│ │ │ │ │ │ │ │ 星期就會去查緝了。那個「│ │ │ │ │ │ │ │ 裡面」(疑指酒店小姐)亂│ │ │ │ │ │ │ │ 來(疑指脫衣陪酒),那哪│ │ │ │ │ │ │ │ 有辦法!瞭解嗎? │ │ │ │ │ │ │ │康:對呀,我瞭解。 │ ├──┼──┼──┼─────┼──┼─────┼──────────────┤ │ │ │ │ │ │ │(遠傳未提供) │ │41 │9511│1941│0000000000│ ← │0000000000│朱問康,今天下午之脫逃新聞有│ │ │03 │31 │庚○○ │ │乙○○ │沒有加強。朱問康何時過來?康│ │ │ │ │ │ │ │謂週日才會過去朱之家。朱謂會│ │ │ │ │ │ │ │打電話給「你姐」(游碧鳳),│ │ │ │ │ │ │ │(朱向康要求見面拿每月5日前 │ │ │ │ │ │ │ │之賄款) │ │ │ │ │ │ │ │(閒聊脫逃新聞的問題)01:00 │ │ │ │ │ │ │ │朱:你這幾天要過來嗎? │ │ │ │ │ │ │ │康:我差不多星期天。 │ │ │ │ │ │ │ │朱:為什麼? │ │ │ │ │ │ │ │康:我星期六明天要回去處理我│ │ │ │ │ │ │ │ 父親的事情... │ │ │ │ │ │ │ │(有關財產的事情) │ │ │ │ │ │ │ │朱:你這兩天不過來就對了? │ │ │ │ │ │ │ │康:我星期天過去。 │ │ │ │ │ │ │ │朱:星期天何時過來? │ │ │ │ │ │ │ │康:星期天上午就過去了。 │ │ │ │ │ │ │ │朱:那天我不知道我有沒有空?│ │ │ │ │ │ │ │康:你有要去哪裡? │ │ │ │ │ │ │ │朱:你來我這邊啦。 │ │ │ │ │ │ │ │康:我是說星期天你有要去哪裡│ │ │ │ │ │ │ │ 嗎? │ │ │ │ │ │ │ │朱:不知道,沒關係到時候再聯│ │ │ │ │ │ │ │ 絡,我再打電話給你「姐仔│ │ │ │ │ │ │ │ 」,我再打個電話給你。 │ │ │ │ │ │ │ │康:好。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42 │9511│1943│0000000000│ ← │0000000000│樓) │ │ │03 │26 │卯○○○ │ │乙○○ │未通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43 │9511│1720│0000000000│ ← │0000000000│樓) │ │ │15 │20 │卯○○○ │ │乙○○ │朱:那天你有打電話找我嗎? │ │ │ │ │ │ │ │游:不知道我不記得了。 │ │ │ │ │ │ │ │朱:不記得了?那個張律師他的│ │ │ │ │ │ │ │ 事務所幾點關門? │ │ │ │ │ │ │ │游:嗯好像是6點的樣子。 │ │ │ │ │ │ │ │朱:6點唷。哇,6點我從這邊過│ │ │ │ │ │ │ │ 去也來不及,這樣怎麼辦?│ │ │ │ │ │ │ │ 我現在從這邊過去可能會超│ │ │ │ │ │ │ │ 過6點。 │ │ │ │ │ │ │ │游:是唷。要不然跟張律師說一│ │ │ │ │ │ │ │ 下,請他晚一點關。 │ │ │ │ │ │ │ │朱:對啊對啊。這樣我現在過去│ │ │ │ │ │ │ │ 。 │ │ │ │ │ │ │ │游:好好。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44 │9511│1721│0000000000│ ← │0000000000│樓) │ │ │15 │21 │卯○○○ │ │乙○○ │朱:不然我看沒關係啦,不要好│ │ │ │ │ │ │ │ 了,你那邊旁邊不是有冷飲│ │ │ │ │ │ │ │ 店,我到旁邊冷飲店就好了│ │ │ │ │ │ │ │ 。 │ │ │ │ │ │ │ │游:喔好哇好。 │ │ │ │ │ │ │ │朱:好。 │ ├──┼──┼──┼─────┼──┼─────┼──────────────┤ │ │ │ │ │ │ │(台中市○區○○路○段0○0號│ │45 │9511│2002│0000000000│ ← │0000000000│13樓頂) │ │ │15 │33 │卯○○○ │ │乙○○ │朱:「少年仔」如果有拿地籍圖│ │ │ │ │ │ │ │ 給你,你先去問妳們主公。│ │ │ │ │ │ │ │游:喔好哇好哇。 │ │ │ │ │ │ │ │朱:因為我想說這次如果問「帝│ │ │ │ │ │ │ │ 爺公」這邊,問下去,到時│ │ │ │ │ │ │ │ 候大家又在那邊傳話,什麼│ │ │ │ │ │ │ │ 人要買什麼,話又一堆。 │ │ │ │ │ │ │ │游:好好。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號12樓 │ │46 │9511│1148│0000000000│ ← │0000000000│頂) │ │ │27 │28 │卯○○○ │ │庚○○ │前半段為洩密部分之內容,詳見│ │ │ │ │ │ │ │附證四,此略 │ │ │ │ │ │ │ │康:對,我跟你講,公文有來。│ │ │ │ │ │ │ │游:嗯。 │ │ │ │ │ │ │ │康:它就是說,那個色情,八大│ │ │ │ │ │ │ │ 會加強查察... │ │ │ │ │ │ │ │游:喔,你等一下,你等一下。│ │ │ │ │ │ │ │(游接聽另一支電話;游:喂,│ │ │ │ │ │ │ │對,請他上來,好,謝謝!) │ │ │ │ │ │ │ │康:它那個報紙有報導啦,今天│ │ │ │ │ │ │ │ 有出來。 │ │ │ │ │ │ │ │游:報紙有登?今天有出來?什│ │ │ │ │ │ │ │ 麼報紙? │ │ │ │ │ │ │ │康:嗯,那我再拿給你啦,我再│ │ │ │ │ │ │ │ 拿給你,我有資料。 │ │ │ │ │ │ │ │游:喔,好哇好哇。 │ │ │ │ │ │ │ │康:我再拿給你,這樣,嘿啊嘿│ │ │ │ │ │ │ │ 啊,你知道這個是什麼嗎?│ │ │ │ │ │ │ │游:什麼? │ │ │ │ │ │ │ │康:應該是報社的機率比較高。│ │ │ │ │ │ │ │游:嗯。 │ │ │ │ │ │ │ │康:不過我們還是需要嚴謹一點│ │ │ │ │ │ │ │ ,你知道嗎? │ │ │ │ │ │ │ │游:好,好哇。 │ │ │ │ │ │ │ │康:你就消毒消毒啦,沒差。 │ │ │ │ │ │ │ │游:好。 │ ├──┼──┼──┼─────┼──┼─────┼──────────────┤ │ │ │ │ │ │ │(遠傳未提供) │ │47 │9512│2225│0000000000│ ← │0000000000│朱:你人在車上嗎? │ │ │01 │26 │庚○○ │ │乙○○ │康:沒有啊,他剛剛到啊! │ │ │ │ │ │ │ │朱:你去旁邊,你去旁邊。 │ │ │ │ │ │ │ │康:怎麼了? │ │ │ │ │ │ │ │朱:你去旁邊,我跟你講。 │ │ │ │ │ │ │ │康:好。 │ ├──┼──┼──┼─────┼──┼─────┼──────────────┤ │ │ │ │ │ │ │(台中市○○路000號12F屋頂)│ │48 │9512│2226│0000000000│ ← │0000000000│朱指導康和他人洽談、要求索回│ │ │01 │03 │庚○○ │ │乙○○ │朱之借款。 │ │ │ │ │ │ │ │朱:喂!我跟他通電話你知道嗎? │ │ │ │ │ │ │ │康:知道啊。 │ │ │ │ │ │ │ │朱:沒關係,我跟你說這事情很 │ │ │ │ │ │ │ │ 簡單,你跟他說事情不要再 │ │ │ │ │ │ │ │ (ㄧˊㄘㄟˋ),看怎處理就│ │ │ │ │ │ │ │ 怎處理。他一個月前說要去 │ │ │ │ │ │ │ │ 做什麼生意,我在霧峰代表 │ │ │ │ │ │ │ │ 會跟他們收集拿一些錢轉給 │ │ │ │ │ │ │ │ 他去台北,我跟他說生意好 │ │ │ │ │ │ │ │ 好做,欠人的去還一還,昨 │ │ │ │ │ │ │ │ 天我打電話問他有問題嗎? │ │ │ │ │ │ │ │ 他拍胸脯說沒問題,今天我 │ │ │ │ │ │ │ │ 們要替他跑這樣子有道理嗎 │ │ │ │ │ │ │ │ ?拿兩張票給你開一張2個月│ │ │ │ │ │ │ │ ,一張40天以後的票,這叫 │ │ │ │ │ │ │ │ 答案?他在亂說時,說我大 │ │ │ │ │ │ │ │ 仔打電話說答案是怎樣。 │ │ │ │ │ │ │ │康:嗯,好。 │ │ │ │ │ │ │ │朱:沒關係,我說他寫給我,我 │ │ │ │ │ │ │ │ 拿去還他,我手上沒有拿他 │ │ │ │ │ │ │ │ 任何一樣東西,今天我們公 │ │ │ │ │ │ │ │ 務人員為了他這樣借給他, │ │ │ │ │ │ │ │ 結果他搞成這樣,有道理嗎 │ │ │ │ │ │ │ │ ? │ ├──┼──┼──┼─────┼──┼─────┼──────────────┤ │ │ │ │ │ │ │(遠傳未提供) │ │49 │9512│1557│0000000000│ ← │0000000000│朱告知康,等一下去辦公室找他│ │ │05 │30 │庚○○ │ │乙○○ │,康謂明天好不好!朱謂為何?│ │ │ │ │ │ │ │康謂人尚未「回去」!(暗語--│ │ │ │ │ │ │ │指去向游拿賄款。(指去拿每月│ │ │ │ │ │ │ │5日前之賄款。) │ │ │ │ │ │ │ │ │ │ │ │ │ │ │ │朱:你現在在辦公室嗎? │ │ │ │ │ │ │ │康:有啊。 │ │ │ │ │ │ │ │朱:我現在在豐原,不然我等下│ │ │ │ │ │ │ │ 先到你辦公室那邊? │ │ │ │ │ │ │ │康:這樣唷! │ │ │ │ │ │ │ │朱:嗯。 │ │ │ │ │ │ │ │康:這樣唷,明天好了。 │ │ │ │ │ │ │ │朱:也可以啊,為什麼? │ │ │ │ │ │ │ │康:要不然我還沒「回去」啊!│ │ │ │ │ │ │ │(暗指要回家去拿賄款) │ │ │ │ │ │ │ │朱:哇..好啦。 │ │ │ │ │ │ │ │康:明天啦。 │ │ │ │ │ │ │ │朱:好。 │ ├──┼──┼──┼─────┼──┼─────┼──────────────┤ │ │ │ │ │ │ │(遠傳未提供) │ │50 │9512│1558│0000000000│ ← │0000000000│朱:你回家拿(暗指回家拿賄款│ │ │05 │54 │庚○○ │ │乙○○ │ )不是只要幾分鐘嗎? │ │ │ │ │ │ │ │康:嗯...嗯...差不多還要20分│ │ │ │ │ │ │ │ 鐘。 │ │ │ │ │ │ │ │朱:20分鐘,這樣比我還早阿,│ │ │ │ │ │ │ │ 我從豐原去那邊「卡等」(│ │ │ │ │ │ │ │ 台語發音)啊。 │ │ │ │ │ │ │ │康:這樣啊... 朱:你看如何?│ │ │ │ │ │ │ │康:好啦好啦,不然我回去一趟│ │ │ │ │ │ │ │ 好了。 │ │ │ │ │ │ │ │ │ ├──┼──┼──┼─────┼──┼─────┼──────────────┤ │ │ │ │ │ │ │(遠傳未提供) │ │51 │9512│1926│0000000000│ ← │0000000000│(朱問康,康與朱約8點左右英 │ │ │05 │18 │庚○○ │ │乙○○ │才路郵局見面) │ │ │ │ │ │ │ │ │ │ │ │ │ │ │ │康:大仔你好! │ │ │ │ │ │ │ │朱:你在哪裡? │ │ │ │ │ │ │ │康:我在辦公室還沒回家! │ │ │ │ │ │ │ │朱:啊!到現在還沒有回家唷!│ │ │ │ │ │ │ │康:對啊,我在寫一份公文。 │ │ │ │ │ │ │ │朱:哇!哭夭,我是想說...今 │ │ │ │ │ │ │ │ 天要出去的。 │ │ │ │ │ │ │ │康:你要去哪裡? │ │ │ │ │ │ │ │朱:要處理.....(暗指拿楊游 │ │ │ │ │ │ │ │ 碧鳳交付之當月賄款) │ │ │ │ │ │ │ │康:好哇,不然你看要約幾點?│ │ │ │ │ │ │ │朱:你看幾點? │ │ │ │ │ │ │ │康:9點好嗎? │ │ │ │ │ │ │ │朱:在哪裡? │ │ │ │ │ │ │ │康:隨便啊。 │ │ │ │ │ │ │ │朱:現在幾點? │ │ │ │ │ │ │ │康:現在7點多。 │ │ │ │ │ │ │ │朱:哇!我想說明天還有工作要│ │ │ │ │ │ │ │ 忙... │ │ │ │ │ │ │ │康:不然你看等一下,你到郵局│ │ │ │ │ │ │ │ 那邊,英才路那邊,郵局那│ │ │ │ │ │ │ │ 邊。(英才郵局) │ │ │ │ │ │ │ │朱:幾點? │ │ │ │ │ │ │ │康:差不多8點好不好? │ │ │ │ │ │ │ │朱:8點50分?現在幾點? │ │ │ │ │ │ │ │康:不是啦,7點50分,差不多8│ │ │ │ │ │ │ │ 點,現在差不多7點25分。 │ │ │ │ │ │ │ │朱:好啊,當然好啊...8點唷。│ │ │ │ │ │ │ │康:好。 │ ├──┼──┼──┼─────┼──┼─────┼──────────────┤ │ │ │ │ │ │ │(台中市○○路000巷0號8樓頂 │ │52 │9512│1958│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05 │06 │庚○○ │ │乙○○ │朱:喂。 │ │ │ │ │ │ │ │康:你到了嗎? │ │ │ │ │ │ │ │朱:我馬上到。 │ │ │ │ │ │ │ │康:好。 │ ├──┼──┼──┼─────┼──┼─────┼──────────────┤ │ │ │ │ │ │ │ (台中市西區公民里21鄰五廊 │ │53 │9512│2011│0000000000│ ← │0000000000│街124號12樓頂及屋凸) │ │ │05 │12 │庚○○ │ │乙○○ │康:喂! │ │ │ │ │ │ │ │朱:你到了嗎? │ │ │ │ │ │ │ │康:到了!我早就到了! │ │ │ │ │ │ │ │朱:你人在那裡? │ │ │ │ │ │ │ │康:我在路口對面賣箱型車這邊│ │ │ │ │ │ │ │! │ │ │ │ │ │ │ │朱:你怎麼沒有開燈? │ ├──┼──┼──┼─────┼──┼─────┼──────────────┤ │ │9512│2011│0000000000│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54 │05 │13 │庚○○ │ ← │乙○○ │ (清查音檔)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號6樓 │ │54-1│9512│2318│0000000000│ → │0000000000│頂) │ │ │14 │43 │庚○○ │ │卯○○○ │(註:庚○○通報卯○○○,臺│ │ │ │ │ │ │ │中市警察局要擴大臨檢) │ │ │ │ │ │ │ │游:喂! │ │ │ │ │ │ │ │康:姐仔,等一下要擴大臨檢喔│ │ │ │ │ │ │ │ ! │ │ │ │ │ │ │ │游:好! │ │ │ │ │ │ │ │康:等一下警察局會過去,春安│ │ │ │ │ │ │ │ ! │ │ │ │ │ │ │ │游:好! │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號頂樓 │ │54-2│9512│2321│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14 │20 │林桂朱 │ │楊峻憲 │(註:楊峻憲通報在歡喜就好酒│ │ │ │ │ │ │ │店之林桂朱最近有擴大臨檢) │ │ │ │ │ │ │ │憲:我跟你們講「櫻姐」(楊游│ │ │ │ │ │ │ │ 碧鳳)說叫你們最近要小心│ │ │ │ │ │ │ │ ,最近有擴大臨檢,你跟「│ │ │ │ │ │ │ │ 內場」的講一下,這幾天要│ │ │ │ │ │ │ │ 那個喔。 │ │ │ │ │ │ │ │林:嗯,這幾天喔? │ │ │ │ │ │ │ │憲:對,這幾天有擴大臨檢。 │ │ │ │ │ │ │ │林:沒有說說到什麼時候嘛! │ │ │ │ │ │ │ │憲:沒有耶,說這幾天。 │ │ │ │ │ │ │ │ ~(楊峻憲問在旁之楊游碧 │ │ │ │ │ │ │ │ 鳳:櫻姐!這幾天喔!) │ │ │ │ │ │ │ │ ~嗯,這2天! │ │ │ │ │ │ │ │林:好。 │ ├──┼──┼──┼─────┼──┼─────┼──────────────┤ │ │ │ │ │ │ │(遠傳未提供) │ │55 │9512│1432│0000000000│ ← │0000000000│朱:「康仔」。 │ │ │19 │42 │庚○○ │ │乙○○ │康:是。 │ │ │ │ │ │ │ │朱:那就是他本來、本來…但是│ │ │ │ │ │ │ │ 被人家「點」(指檢舉)到│ │ │ │ │ │ │ │ ,點到的時候,人家就看他│ │ │ │ │ │ │ │ 表現有比較好,要把他劃掉│ │ │ │ │ │ │ │ ,這個節骨眼,「裡面的」│ │ │ │ │ │ │ │ 和「外面的」又跟上次一樣│ │ │ │ │ │ │ │ 就對了,人家看完之後,本│ │ │ │ │ │ │ │ 來沒事情,問完了之後反而│ │ │ │ │ │ │ │ 有事情,我問他,他就說,│ │ │ │ │ │ │ │ 現在反而變成他沒信心的對│ │ │ │ │ │ │ │ 象就對了,這樣啦。 │ │ │ │ │ │ │ │康:嗯嗯嗯,好啊,我再跟他講│ │ │ │ │ │ │ │ 。 │ │ │ │ │ │ │ │朱:人家本來要把他劃掉了嘛!│ │ │ │ │ │ │ │康:嗯,對。 │ │ │ │ │ │ │ │朱:啊? │ │ │ │ │ │ │ │康:我知道。 │ │ │ │ │ │ │ │朱:你講話可以有元氣一點嗎?│ │ │ │ │ │ │ │ 講話這麼沒元氣,我真的很│ │ │ │ │ │ │ │ 懶得跟你說話。 │ │ │ │ │ │ │ │康:好啦,有啦有啦,我知道。│ │ │ │ │ │ │ │朱:對不對?既然這樣,這件事│ │ │ │ │ │ │ │ 情變成這樣他就比較麻煩了│ │ │ │ │ │ │ │ 。 │ │ │ │ │ │ │ │康:好。 │ │ │ │ │ │ │ │朱:對啦對啦,叫他比較乖一點│ │ │ │ │ │ │ │ 比較重要拉。 │ │ │ │ │ │ │ │康:好好好。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56 │9512│1740│0000000000│ ← │0000000000│樓) │ │ │19 │56 │卯○○○ │ │庚○○ │康:他那個本來是複查,你知道│ │ │ │ │ │ │ │ 嗎? │ │ │ │ │ │ │ │游:嗯。 │ │ │ │ │ │ │ │康:他那個就是說,有對你印象│ │ │ │ │ │ │ │ 有改觀複查,還有那個,複│ │ │ │ │ │ │ │ 查以後就要結束了,怎麼會│ │ │ │ │ │ │ │ 又讓他看到那個「電子鎖」│ │ │ │ │ │ │ │ 那個對不對,稍微又下降了│ │ │ │ │ │ │ │ ,又不改觀了。 │ │ │ │ │ │ │ │游:嗯。 │ │ │ │ │ │ │ │康:他這是複查的原由。 │ │ │ │ │ │ │ │游:這個都已經這麼久了還在複│ │ │ │ │ │ │ │ 查。 │ │ │ │ │ │ │ │康:「大哥」他今天打給我,我│ │ │ │ │ │ │ │ 就這樣跟他講。 │ │ │ │ │ │ │ │游:嗯,好哇,沒關係,到時候│ │ │ │ │ │ │ │ 再看看好了。 │ │ │ │ │ │ │ │康:你要跟他講清楚一下,解釋│ │ │ │ │ │ │ │ 一下用意。 │ │ │ │ │ │ │ │游:好哇... │ ├──┼──┼──┼─────┼──┼─────┼──────────────┤ │ │ │ │ │ │ │(台中市○○區○○○○街00號│ │57 │9512│2142│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19 │39 │卯○○○ │ │乙○○ │朱:「少年仔」有找你嗎? │ │ │ │ │ │ │ │游:有。 │ │ │ │ │ │ │ │朱:好,好。那我明後天再過去│ │ │ │ │ │ │ │ 。 │ │ │ │ │ │ │ │游:好哇好哇。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58 │9512│1639│0000000000│ ← │0000000000│樓) │ │ │20 │35 │卯○○○ │ │乙○○ │朱:跟你先生(指寅○○)說,│ │ │ │ │ │ │ │ 這件事情我大約3個星期才 │ │ │ │ │ │ │ │ 有辦法處理好。 │ │ │ │ │ │ │ │游:喔,好。 │ │ │ │ │ │ │ │朱:嗯嗯,不會比目前糟糕啦。│ │ │ │ │ │ │ │游:喔好。 │ │ │ │ │ │ │ │朱:你跟他說,有些事情我還是│ │ │ │ │ │ │ │ 好好跟「他們」溝通一下。│ │ │ │ │ │ │ │游:喔,好好。 │ │ │ │ │ │ │ │朱:不要受到外面的左右,還是│ │ │ │ │ │ │ │ 內部的什麼什麼,那些都不│ │ │ │ │ │ │ │ 要。 │ │ │ │ │ │ │ │游:OK,好,謝謝。 │ ├──┼──┼──┼─────┼──┼─────┼──────────────┤ │ │ │ │ │ │ │(台中市西屯區河南路三段120 │ │59 │9512│2106│0000000000│ ← │0000000000│號9樓) │ │ │23 │28 │卯○○○ │ │乙○○ │游:喂。 │ │ │ │ │ │ │ │朱:喂,楊小姐啊。你剛剛說「│ │ │ │ │ │ │ │ 地方的」(指轄區之立人派│ │ │ │ │ │ │ │ 出所),你不是有「通」(│ │ │ │ │ │ │ │ 指行賄疏通)? │ │ │ │ │ │ │ │游:有啊。 │ │ │ │ │ │ │ │朱:對啊,那他是看看就走了還│ │ │ │ │ │ │ │ 是有囉嗦? │ │ │ │ │ │ │ │游:他一直說有人「點」啦,就│ │ │ │ │ │ │ │ 是說有什麼毒品還是什麼有│ │ │ │ │ │ │ │ 的沒有。 │ │ │ │ │ │ │ │朱:那時候我就有跟妳們說,你│ │ │ │ │ │ │ │ 們應該要主動宣示。 │ │ │ │ │ │ │ │游:有哇,問題就是就是,最近│ │ │ │ │ │ │ │ 就是,因為不曉得到底是哪│ │ │ │ │ │ │ │ 一個,然後在那邊... │ │ │ │ │ │ │ │朱:又在那邊亂就對了。 │ │ │ │ │ │ │ │游:對啊,已經亂很久了。 │ │ │ │ │ │ │ │朱:對啊。他在亂我知道,那天│ │ │ │ │ │ │ │ 我有告訴「少年仔」。 │ │ │ │ │ │ │ │游:嗯。 │ │ │ │ │ │ │ │朱:嗯。 │ │ │ │ │ │ │ │游:但是還是繼續來啊,也是聲│ │ │ │ │ │ │ │ 稱說有人來投訴的啦。 │ │ │ │ │ │ │ │朱:他現在人在哪裡? │ │ │ │ │ │ │ │游:他現在人在外面。 │ │ │ │ │ │ │ │朱:去哪裡? │ │ │ │ │ │ │ │游:對啊,陪小孩去看電影,陪│ │ │ │ │ │ │ │ 去看電影啦。 │ │ │ │ │ │ │ │朱:好好好。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樓│ │60 │9512│1628│0000000000│ → │0000000000│頂) │ │ │31 │38 │卯○○○ │ │乙○○ │游:大哥! │ │ │ │ │ │ │ │朱:楊小姐,我和「大胖仔」去│ │ │ │ │ │ │ │ 找你說的那些人!將那些股│ │ │ │ │ │ │ │ 東找出來!結果在那邊發誓│ │ │ │ │ │ │ │ 不是他們! │ │ │ │ │ │ │ │游:嗯! │ │ │ │ │ │ │ │朱:瞭解嗎?大胖仔有告訴他們│ │ │ │ │ │ │ │ ,不要作出一些讓「商人」│ │ │ │ │ │ │ │ (音)難過之事。有向他們│ │ │ │ │ │ │ │ 講這樣子! │ │ │ │ │ │ │ │游:好!好! │ │ │ │ │ │ │ │朱:所有「股東」都有找出來了│ │ │ │ │ │ │ │ !狀況你們已經瞭解!很多│ │ │ │ │ │ │ │ 事情!現在時代不一樣了!│ │ │ │ │ │ │ │ 知道這樣就好了! │ │ │ │ │ │ │ │游:好!好! │ │ │ │ │ │ │ │朱:這樣好不好,不好意思!因│ │ │ │ │ │ │ │ 為... 我「另外支手機」沒│ │ │ │ │ │ │ │ 有帶!才麻煩他打給你! │ │ │ │ │ │ │ │游:好!好! │ │ │ │ │ │ │ │朱:好! │ ├──┼──┼──┼─────┼──┼─────┼──────────────┤ │ │ │ │ │ │ │(簡訊) │ │61 │9601│1817│0000000000│ → │0000000000│有件事想跟你和大哥商量,看看│ │ │03 │ │卯○○○ │ │庚○○ │你們的意見如何,因景氣不好加│ │ │ │ │ │ │ │上黑面變本加厲,已經站到大雅│ │ │ │ │ │ │ │公司正門前,已經快不能呼吸了│ │ │ │ │ │ │ │?我的意思是每個月要 │ ├──┼──┼──┼─────┼──┼─────┼──────────────┤ │ │ │ │ │ │ │(續前通簡訊) │ │62 │9601│1817│0000000000│ → │0000000000│給你們的費用先暫停,店已經有│ │ │03 │ │卯○○○ │ │庚○○ │請朋友先處理中,麻煩你跟大哥│ │ │ │ │ │ │ │商量過再給我答覆?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 樓) │ ├──┼──┼──┼─────┼──┼─────┼──────────────┤ │ │ │ │ │ │ │(台中市○區○○路○段000號5│ │63 │9601│0242│0000000000│ ← │0000000000│樓頂) │ │ │04 │00 │卯○○○ │ │庚○○ │未通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64 │9601│1353│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04 │20 │庚○○ │ │乙○○ │朱:「康仔」怎麼了? │ │ │ │ │ │ │ │康:大哥你在家裡嗎? │ │ │ │ │ │ │ │朱:沒有,我在豐原,要不要到│ │ │ │ │ │ │ │ 豐原聊天? │ │ │ │ │ │ │ │康:嘿啊,我想要過去找你。 │ │ │ │ │ │ │ │朱:你有什麼事情要找我?你電│ │ │ │ │ │ │ │ 話幾號我打過去? │ │ │ │ │ │ │ │康:0000-0000。 │ │ │ │ │ │ │ │朱:0000-0000。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65 │9601│1410│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04 │20 │庚○○ │ │乙○○ │朱:要不然乾脆晚一點? │ │ │ │ │ │ │ │康:啊? │ │ │ │ │ │ │ │朱:還是你現在就要過來? │ │ │ │ │ │ │ │康:沒差啊。 │ │ │ │ │ │ │ │朱:沒有啦,不然你就先回一下│ │ │ │ │ │ │ │ (指回簡訊),人家這個你│ │ │ │ │ │ │ │ 要先回,你跟他講說,原則│ │ │ │ │ │ │ │ 上可以,一些細節再研究。│ │ │ │ │ │ │ │康:這樣唷。 │ │ │ │ │ │ │ │朱:對阿,要先回人家,這樣不│ │ │ │ │ │ │ │ 回人家怎麼可以。 │ │ │ │ │ │ │ │康:我有跟她說今天要跟她見面│ │ │ │ │ │ │ │ ,見面的時候我再跟她講 │ │ │ │ │ │ │ │朱:...這個一定要處理的啊。 │ │ │ │ │ │ │ │康:對阿,我想說她昨天才傳給│ │ │ │ │ │ │ │ 我,我想說今天先跟她見面│ │ │ │ │ │ │ │ ,順便看怎麼樣,我再跟她│ │ │ │ │ │ │ │ 談這樣就好了。 │ │ │ │ │ │ │ │朱:好,那你從那邊來我這邊要│ │ │ │ │ │ │ │ 多久? │ │ │ │ │ │ │ │康:30到40分鐘吧。 │ │ │ │ │ │ │ │朱:好吧。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66 │9601│1427│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04 │02 │庚○○ │ │男性友人 │(重要) │ │ │ │ │ │ │ │男:你接到我們的帖子怎麼不來│ │ │ │ │ │ │ │ 給我們同宗的看看? │ │ │ │ │ │ │ │康:好啦,我先到豐原一趟。 │ │ │ │ │ │ │ │男:啊? │ │ │ │ │ │ │ │康:我要去調查站(指臺中縣調│ │ │ │ │ │ │ │ 查站)啦。 │ │ │ │ │ │ │ │男:是喔。 │ │ │ │ │ │ │ │康:對啦,我到調查站一下,我│ │ │ │ │ │ │ │ 等下再過去。 │ ├──┼──┼──┼─────┼──┼─────┼──────────────┤ │ │ │ │ │ │ │(台中縣豐原市○○路000號) │ │67 │9601│1520│0000000000│ ← │0000000000│朱:喂。 │ │ │04 │12 │庚○○ │ │乙○○ │康:我到了。 │ │ │ │ │ │ │ │朱:好。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樓│ │68 │9601│1620│0000000000│ ← │0000000000│頂) │ │ │04 │50 │卯○○○ │ │庚○○ │康:姐仔,你待會下來樓下一下│ │ │ │ │ │ │ │ ,我要趕去上班,我跟你講│ │ │ │ │ │ │ │ 一講,這樣就好了。 │ │ │ │ │ │ │ │游:好哇。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段00號14 │ │69 │9601│1627│0000000000│ → │0000000000│樓) │ │ │04 │56 │庚○○ │ │卯○○○ │未通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段00號14 │ │70 │9601│1628│0000000000│ → │0000000000│樓) │ │ │04 │20 │庚○○ │ │卯○○○ │未通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段00號14 │ │71 │9601│1628│0000000000│ → │0000000000│樓) │ │ │04 │58 │庚○○ │ │卯○○○ │游:喂。 │ │ │ │ │ │ │ │康:姐仔,我到了。 │ ├──┼──┼──┼─────┼──┼─────┼──────────────┤ │ │9601│1637│0000000000│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段00號) │ │72 │04 │19 │庚○○ │ → │乙○○ │未通 │ ├──┼──┼──┼─────┼──┼─────┼──────────────┤ │ │ │ │ │ │ │(遠傳未提供) │ │73 │9601│1821│0000000000│ ← │0000000000│朱:我等下會到臺中市。 │ │ │04 │37 │庚○○ │ │乙○○ │康:好哇。 │ │ │ │ │ │ │ │朱:我跟你確定一個「行程」。│ │ │ │ │ │ │ │康:好。 │ │ │ │ │ │ │ │朱:我再打給你,你電話要接唷│ │ │ │ │ │ │ │ 。 │ │ │ │ │ │ │ │康:我在辦公室,我去你那邊以│ │ │ │ │ │ │ │ 後就回來了。 │ │ │ │ │ │ │ │朱:好。 │ ├──┼──┼──┼─────┼──┼─────┼──────────────┤ │ │ │ │ │ │ │(台中市○○區○○00街000號 │ │74 │9601│1948│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04 │58 │庚○○ │ │乙○○借用│朱:你家裡電話怎麼打不進去?│ │ │ │ │ │ │同事手機 │ 0000-0000。 │ │ │ │ │ │ │ │康:我過來辦公室啦。 │ │ │ │ │ │ │ │朱:啊? │ │ │ │ │ │ │ │康:我過來辦公室了啊。 │ │ │ │ │ │ │ │朱:你太誇張了吧。 │ │ │ │ │ │ │ │康:喔,我就剛到辦公室,我剛│ │ │ │ │ │ │ │ 剛過來,有人找我。 │ │ │ │ │ │ │ │朱:有人找你的話,你要坐多久│ │ │ │ │ │ │ │ ? │ │ │ │ │ │ │ │康:我現在可以過去了啊,差不│ │ │ │ │ │ │ │ 多。 │ │ │ │ │ │ │ │朱:你去張大律師那邊啦,他們│ │ │ │ │ │ │ │ 在那邊泡茶啦。 │ │ │ │ │ │ │ │康:這樣唷,我過去那邊。 │ │ │ │ │ │ │ │朱:好。我等下就過去。 │ │ │ │ │ │ │ │康:好好好。 │ ├──┼──┼──┼─────┼──┼─────┼──────────────┤ │ │ │ │ │ │ │(台中市西屯區何安裡17鄰四川│ │75 │9601│1953│0000000000│ ← │0000000000│路32號) │ │ │04 │29 │庚○○ │ │張皓帆 │張皓帆:你9點時到我的事務所 │ │ │ │ │ │ │ │ 好不好!有些事情要和│ │ │ │ │ │ │ │ 你商量? │ │ │ │ │ │ │ │康:好! │ ├──┼──┼──┼─────┼──┼─────┼──────────────┤ │ │ │ │ │ │ │(台中市西屯區何厝裡大有街17│ │76 │9601│1954│0000000000│ → │0000000000│號) │ │ │04 │20 │庚○○ │ │乙○○ │康:剛剛張律師打電話給我說9 │ │ │ │ │ │ │ │ 點半耶。 │ │ │ │ │ │ │ │朱:這樣喔。是怎麼了? │ │ │ │ │ │ │ │康:我不知道。 │ │ │ │ │ │ │ │朱:嗯,好。 │ │ │ │ │ │ │ │康:好。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 │77 │9601│2041│0000000000│ ← │0000000000│朱:你到了嗎? │ │ │04 │54 │庚○○ │ │乙○○ │康:在加油站這邊嗎? │ │ │ │ │ │ │ │朱:加油站,稍等,我看一下。│ │ │ │ │ │ │ │ 加油站?我這邊是大樓樓下│ │ │ │ │ │ │ │ 啊。 │ │ │ │ │ │ │ │康:那邊不是有加油站嗎? │ │ │ │ │ │ │ │朱:沒有啦,向上南路一段。 │ │ │ │ │ │ │ │康:南路唷,不是向上路唷。 │ │ │ │ │ │ │ │朱:向上南路一段276號,這邊 │ │ │ │ │ │ │ │ 有一間洗衣店啦。你在洗衣│ │ │ │ │ │ │ │ 店那邊等我好不好? │ │ │ │ │ │ │ │康:好好好。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段00號14 │ │78 │9601│2124│0000000000│ → │0000000000│樓) │ │ │04 │15 │庚○○ │ │張皓帆 │(康仔問?張皓帆子要不要下樓│ │ │ │ │ │ │ │ 一起去) │ ├──┼──┼──┼─────┼──┼─────┼──────────────┤ │ │9601│2220│0000000000│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段00號14 │ │79 │04 │03 │庚○○ │ ← │ │ 樓)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80 │9601│2331│0000000000│ → │0000000000│樓) │ │ │04 │44 │卯○○○ │ │ │游告知某女,現正在談事情(和│ │ │ │ │ │ │ │康仔) │ ├──┼──┼──┼─────┼──┼─────┼──────────────┤ │ │ │ │ │ │ │(台中市○○區○○00街000號 │ │81 │9601│1815│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05 │47 │庚○○ │ │乙○○ │朱:「康仔」你在哪裡? │ │ │ │ │ │ │ │康:公司。 │ │ │ │ │ │ │ │朱:你在哪裡? │ │ │ │ │ │ │ │康:在忙。 │ │ │ │ │ │ │ │朱:你昨天不是跟我說什麼,我│ │ │ │ │ │ │ │ 們跟你「姐仔」一起買的香│ │ │ │ │ │ │ │ 末,跟「黑面」買的那個香│ │ │ │ │ │ │ │ 末,太辣了,太嗆了這樣子│ │ │ │ │ │ │ │ 嗎? │ │ │ │ │ │ │ │康:對。 │ │ │ │ │ │ │ │朱:太嗆了是不是? │ │ │ │ │ │ │ │康:啊? │ │ │ │ │ │ │ │朱:說太嗆了這樣子? │ │ │ │ │ │ │ │康:嗯。 │ │ │ │ │ │ │ │朱:靠夭,不然你等下有時間嗎│ │ │ │ │ │ │ │ ?你再打電話給我。 │ │ │ │ │ │ │ │康:好哇好哇。 │ │ │ │ │ │ │ │朱:在中港路那邊有另外一間啦│ │ │ │ │ │ │ │ 。 │ │ │ │ │ │ │ │康:嗯嗯。 │ │ │ │ │ │ │ │朱:中港路那邊有另外一間,我│ │ │ │ │ │ │ │ 之前有經過那邊,我有進去│ │ │ │ │ │ │ │ 看過。 │ │ │ │ │ │ │ │康:喔。 │ │ │ │ │ │ │ │朱:啊? │ │ │ │ │ │ │ │康:喔。 │ │ │ │ │ │ │ │朱:那她是怎麼跟你說?你昨天│ │ │ │ │ │ │ │ 是怎麼跟我講,她是說嗆到│ │ │ │ │ │ │ │ 站在門那邊都喘不過氣來。│ │ │ │ │ │ │ │ 康:嗯嗯嗯。 │ │ │ │ │ │ │ │朱:哪有可能這樣,嘉義那邊已│ │ │ │ │ │ │ │ 經用那麼久了。 │ │ │ │ │ │ │ │康:對啊,奇怪。 │ │ │ │ │ │ │ │朱:靠夭,那可能「混加」(台│ │ │ │ │ │ │ │ 語發音)的樣子。 │ │ │ │ │ │ │ │康:嗯嗯。 │ │ │ │ │ │ │ │朱:是不是這樣子? │ │ │ │ │ │ │ │康:嗯,對。 │ │ │ │ │ │ │ │朱:不然這樣,你待會有空再打│ │ │ │ │ │ │ │ 電話給我。 │ │ │ │ │ │ │ │康:喔喔喔,好。 │ │ │ │ │ │ │ │朱:我們再一起去,在中港路那│ │ │ │ │ │ │ │ 個「烘爐」路邊攤附近,那│ │ │ │ │ │ │ │ 邊有一間連鎖店,我們去那│ │ │ │ │ │ │ │ 邊看看。 │ │ │ │ │ │ │ │康:好好好。 │ │ │ │ │ │ │ │朱:我們去那邊試試看再決定。│ │ │ │ │ │ │ │康:好。 │ ├──┼──┼──┼─────┼──┼─────┼──────────────┤ │ │9601│1815│0000000000│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82 │05 │48 │庚○○ │ ← │乙○○ │未通 │ ├──┼──┼──┼─────┼──┼─────┼──────────────┤ │ │ │ │ │ │ │(遠傳未提供) │ │83 │9601│1944│0000000000│ ← │0000000000│朱:你好了沒?我剛剛打電話過│ │ │05 │30 │庚○○ │ │乙○○ │ 去問,他說營業時間到幾點│ │ │ │ │ │ │ │ 而已耶。 │ │ │ │ │ │ │ │康:我現在還在忙阿。 │ │ │ │ │ │ │ │朱:你差不多要到幾點阿? │ │ │ │ │ │ │ │康:差不多,現在人帶回來的話│ │ │ │ │ │ │ │ ,差不多要到9點。 │ │ │ │ │ │ │ │朱:啊? │ │ │ │ │ │ │ │康:9點阿。 │ │ │ │ │ │ │ │朱:9點,不然我再開車過去, │ │ │ │ │ │ │ │ 開車到你那邊不就差不多9 │ │ │ │ │ │ │ │ 點,可是店家10點就休息了│ │ │ │ │ │ │ │ 耶。 │ │ │ │ │ │ │ │康:哪有?那邊怎麼會10點就休│ │ │ │ │ │ │ │ 息,那不是做到1、2點的嗎│ │ │ │ │ │ │ │ ?(庚○○不知乙○○係以│ │ │ │ │ │ │ │ 虛偽之事實演戲,誤以為朱│ │ │ │ │ │ │ │ 慶培係指烘爐熱炒店的營業│ │ │ │ │ │ │ │ 時間) │ │ │ │ │ │ │ │朱:沒有啦,10點,我剛剛有打│ │ │ │ │ │ │ │ 電話過去問啦。 │ │ │ │ │ │ │ │康:喔,好,要不然找別家。 │ │ │ │ │ │ │ │朱:不行啦,怎麼可以找別家,│ │ │ │ │ │ │ │ 他們說....(欲言又止) │ │ │ │ │ │ │ │康:好,9點啦,差不多8、9點 │ │ │ │ │ │ │ │ 。 │ │ │ │ │ │ │ │朱:可是已經8點了耶。 │ │ │ │ │ │ │ │康:對啊,差不多8、9點阿。 │ │ │ │ │ │ │ │朱:要不然我先過去,我到你們│ │ │ │ │ │ │ │ 樓下我再打電話給你,你再│ │ │ │ │ │ │ │ 跟我一起過去看。 │ │ │ │ │ │ │ │康:好。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號) │ │84 │9601│0049│0000000000│ ← │0000000000│康:你好。 │ │ │06 │08 │庚○○ │ │乙○○ │朱:你如果要寄那些「旅行團」│ │ │ │ │ │ │ │ 的名單出去的話。(指掩飾│ │ │ │ │ │ │ │ 之簡訊內容稿) │ │ │ │ │ │ │ │康:是。 │ │ │ │ │ │ │ │朱:你要讓「旅行社」知道唷。│ │ │ │ │ │ │ │ (暗指開京翔旅行社之楊游│ │ │ │ │ │ │ │ 碧鳳) │ │ │ │ │ │ │ │康:我知道啊。 │ │ │ │ │ │ │ │朱:那你處理好了以後,那個「│ │ │ │ │ │ │ │ 名單」底稿到時再把它拿回│ │ │ │ │ │ │ │ 來就好。(指將掩飾簡訊草│ │ │ │ │ │ │ │ 稿取回) │ │ │ │ │ │ │ │康:我知道,我聽得懂,我回去│ │ │ │ │ │ │ │ 休息囉。 │ │ │ │ │ │ │ │朱:好。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號) │ │85 │9601│1438│0000000000│ → │0000000000│康:「大哥」我差不多5點多再 │ │ │06 │50 │庚○○ │ │乙○○ │ 過去。 │ │ │ │ │ │ │ │朱:對啊,你訂一訂,看怎麼樣│ │ │ │ │ │ │ │ 你再打給我。 │ │ │ │ │ │ │ │康:我差不多5點多唷。 │ │ │ │ │ │ │ │朱:去1、2天的所有行程要確定│ │ │ │ │ │ │ │ 。 │ │ │ │ │ │ │ │康:好。 │ ├──┼──┼──┼─────┼──┼─────┼──────────────┤ │ │ │ │ │ │ │(遠傳未提供) │ │86 │9601│1703│0000000000│ ← │0000000000│朱:喂,「康仔」你幾點要過去│ │ │06 │24 │庚○○ │ │乙○○ │ 「補習班」? │ │ │ │ │ │ │ │康:我已經到了啊。 │ │ │ │ │ │ │ │朱:哇,靠夭,我還有一張「答│ │ │ │ │ │ │ │ 案卡」說。 │ │ │ │ │ │ │ │康:嗯嗯。 │ │ │ │ │ │ │ │朱:我拿著「答案卡」這樣要怎│ │ │ │ │ │ │ │ 麼辦? │ │ │ │ │ │ │ │康:這樣啊。 │ │ │ │ │ │ │ │朱:對阿,「答案卡」你可能也│ │ │ │ │ │ │ │ 要告訴他一下。 │ │ │ │ │ │ │ │康:好好。 │ │ │ │ │ │ │ │朱:這樣沒關係,我跟你說,你│ │ │ │ │ │ │ │ 等下打電話給我,我現在人│ │ │ │ │ │ │ │ 在家裡,你再看要幾點,看│ │ │ │ │ │ │ │ 要在哪裡,你再告訴我,。│ │ │ │ │ │ │ │康:好好好。 │ │ │ │ │ │ │ │朱:好嗎? │ │ │ │ │ │ │ │康:好。 │ │ │ │ │ │ │ │朱:我「答案卡」拿到了。 │ │ │ │ │ │ │ │康:好。 │ ├──┼──┼──┼─────┼──┼─────┼──────────────┤ │ │ │ │ │ │ │(簡訊)(臺中市北區大雅路 │ │86-1│9601│1708│0000000000│ → │0000000000│448之1號頂樓) │ │ │06 │ │卯○○○ │ │庚○○ │告訴大哥,他請人送來的香末可│ │ │ │ │ │ │ │以用,不像向(黑面)買的很嗆│ │ │ │ │ │ │ │,人在門口就不能呼吸,費用我│ │ │ │ │ │ │ │會每月給你們,每袋多少錢呢?│ │ │ │ │ │ │ │請大哥先報價,大哥如何 │ ├──┼──┼──┼─────┼──┼─────┼──────────────┤ │ │ │ │ │ │ │(臺中市○區○○路000○0號頂│ │86-2│9601│1719│0000000000│ ← │0000000000│樓) │ │(同│06 │ │卯○○○ │ │庚○○ │康:姐仔,你等一下有空嗎?看│ │附證│ │ │ │ │ │ 要去哪裡?等一下「大哥」│ │四、│ │ │ │ │ │ 說要拿一些「證件」給你。│ │17. │ │ │ │ │ │游:好哇。 │ │第3 │ │ │ │ │ │康:幾點?看你! │ │通)│ │ │ │ │ │游:都可以。 │ │ │ │ │ │ │ │康:要在哪裡? │ │ │ │ │ │ │ │游:都好。 │ │ │ │ │ │ │ │康:皓帆那邊(指臺中市大雅路│ │ │ │ │ │ │ │ 張皓帆律師事務所處)好了│ │ │ │ │ │ │ │ 。 │ │ │ │ │ │ │ │--卯○○○稱:漢口路 │ │ │ │ │ │ │ │ │ │ │ │ │ │ │ │游:喔,好。 │ │ │ │ │ │ │ │康:幾點? │ │ │ │ │ │ │ │游:看你們阿。 │ │ │ │ │ │ │ │康:我打電話給他看看。 │ │ │ │ │ │ │ │游:好。 │ ├──┼──┼──┼─────┼──┼─────┼──────────────┤ │ │ │ │ │ │ │(台中市○○路000號13F屋頂)│ │87 │9601│1728│0000000000│ → │0000000000│未通 │ │ │06 │49 │庚○○ │ │乙○○ │ │ ├──┼──┼──┼─────┼──┼─────┼──────────────┤ │ │ │ │ │ │ │(台中市○○路000號13F屋頂)│ │88 │9601│1730│0000000000│ → │0000000000│朱:「康仔」怎麼樣? │ │ │06 │55 │庚○○ │ │乙○○ │康:我們在「補習班」那邊見面│ │ │ │ │ │ │ │ 啦。 │ │ │ │ │ │ │ │朱:樓下嗎? │ │ │ │ │ │ │ │康:對啊,還有一件事情,就是│ │ │ │ │ │ │ │ 那個「香末」、「香末」要│ │ │ │ │ │ │ │ 叫「木桂」去載啦。 │ │ │ │ │ │ │ │朱:載「香末」?我看不用吧。│ │ │ │ │ │ │ │康:不用嗎? │ │ │ │ │ │ │ │朱:喂,你的電話怎麼吱吱叫,│ │ │ │ │ │ │ │ 怎麼啦? │ │ │ │ │ │ │ │康:喔,我在那個啦,我在浴室│ │ │ │ │ │ │ │ 。 │ │ │ │ │ │ │ │朱:浴室唷。 │ │ │ │ │ │ │ │康:嗯。 │ │ │ │ │ │ │ │朱:這樣我現在人過去好了。 │ │ │ │ │ │ │ │康:好好好。 │ ├──┼──┼──┼─────┼──┼─────┼──────────────┤ │ │ │ │ │ │ │(未提供) │ │89 │9601│1736│0000000000│ → │0000000000│游:喂。 │ │ │06 │39 │庚○○ │ │卯○○○ │康:姐仔,差不多7點在甜不辣 │ │ │ │ │ │ │ │ 那邊。 │ │ │ │ │ │ │ │游:好。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90 │9601│1745│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06 │12 │庚○○ │ │卯○○○ │游:喂。 │ │ │ │ │ │ │ │康:姐仔,6點啦,不是7點,我│ │ │ │ │ │ │ │ 剛剛跟你說7點是不是? │ │ │ │ │ │ │ │游:恩。 │ │ │ │ │ │ │ │康:6點啦,我搞錯了,歹勢, │ │ │ │ │ │ │ │ 腦袋昏昏的。 │ │ │ │ │ │ │ │游,好啦。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段00號) │ │91 │9601│1805│0000000000│ ← │0000000000│朱:你在哪裡? │ │ │06 │24 │庚○○ │ │乙○○ │康:我要到了啊。 │ │ │ │ │ │ │ │朱:我在通豪這個紅綠燈這邊。│ │ │ │ │ │ │ │康:對啊,就是那個... │ │ │ │ │ │ │ │朱:天津?你要去哪裡? │ │ │ │ │ │ │ │康:那個叫什麼,甜不辣那邊。│ │ │ │ │ │ │ │朱:你要吃甜不辣唷? │ │ │ │ │ │ │ │康:對阿。 │ │ │ │ │ │ │ │朱:這樣好,好好。 │ ├──┼──┼──┼─────┼──┼─────┼──────────────┤ │ │ │ │ │ │ │(台中市○○區○○00街000號 │ │92 │9601│2007│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08 │47 │庚○○ │ │乙○○ │朱:「康仔」唷。 │ │ │ │ │ │ │ │康:是。 │ │ │ │ │ │ │ │朱:你在辦公室唷? │ │ │ │ │ │ │ │康:對啊。 │ │ │ │ │ │ │ │朱:你怎麼會現在還在辦公室?│ │ │ │ │ │ │ │康:對啊。 │ │ │ │ │ │ │ │朱:怎麼樣? │ │ │ │ │ │ │ │康:我在忙啊。 │ │ │ │ │ │ │ │朱:我想要去確定那個那個「行│ │ │ │ │ │ │ │ 程」的問題。 │ │ │ │ │ │ │ │康:這樣唷。 │ │ │ │ │ │ │ │朱:對啊,那個「行程」的問題│ │ │ │ │ │ │ │ ,那一定要... (欲言又止│ │ │ │ │ │ │ │ ) │ │ │ │ │ │ │ │康:我知道,要不然晚一點,我│ │ │ │ │ │ │ │ 現在沒空。 │ │ │ │ │ │ │ │朱:要不然你有空再打給我。 │ │ │ │ │ │ │ │康:喔,好。 │ ├──┼──┼──┼─────┼──┼─────┼──────────────┤ │ │ │ │ │ │ │(台中市○○區○○街000號9樓│ │93 │9601│2224│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08 │05 │庚○○ │ │乙○○ │朱:我剛剛打你的電話真的是打│ │ │ │ │ │ │ │ 到會煩,你知道嗎?不是電│ │ │ │ │ │ │ │ 話沒人接、就是沒開機,你│ │ │ │ │ │ │ │ 剛剛打過來我就馬上打過去│ │ │ │ │ │ │ │ ,你還... │ │ │ │ │ │ │ │康:我在騎機車阿。 │ │ │ │ │ │ │ │朱:電話也不接。 │ │ │ │ │ │ │ │康:我在騎車阿,我剛剛走出來│ │ │ │ │ │ │ │ 。 │ │ │ │ │ │ │ │朱:這樣喔,你今天加班到現在│ │ │ │ │ │ │ │ 唷? │ │ │ │ │ │ │ │康:沒有阿,我上班到2點阿。 │ │ │ │ │ │ │ │朱:阿? │ │ │ │ │ │ │ │康:我上到2點啊。 │ │ │ │ │ │ │ │朱:你上到2點你應該要說清楚 │ │ │ │ │ │ │ │ 啊,你...我剛剛打電話, │ │ │ │ │ │ │ │ 你也不說清楚,如果你上到│ │ │ │ │ │ │ │ 2 點,我乾脆就開車,資料│ │ │ │ │ │ │ │ 帶著,出來跟你對那些「行│ │ │ │ │ │ │ │ 程」。 │ │ │ │ │ │ │ │康:沒有啦,我就忙到剛剛才結│ │ │ │ │ │ │ │ 束啊,我要走就要忙完才可│ │ │ │ │ │ │ │ 以走啊。 │ │ │ │ │ │ │ │朱:這樣唷。 │ │ │ │ │ │ │ │康:對啊,我們這種就算自由班│ │ │ │ │ │ │ │ 的,忙完才可以走啊。 │ │ │ │ │ │ │ │朱:旅行社沒有找你對「行程」│ │ │ │ │ │ │ │ 嗎? │ │ │ │ │ │ │ │康:沒有啊。 │ │ │ │ │ │ │ │朱:這樣不是辦法阿。 │ │ │ │ │ │ │ │康:沒打,人家都沒打來。 │ │ │ │ │ │ │ │朱:「導遊」都還沒有打電話給│ │ │ │ │ │ │ │ 你唷? │ │ │ │ │ │ │ │康:沒有啊。 │ │ │ │ │ │ │ │朱:那天在那邊傳真,人家不是│ │ │ │ │ │ │ │ 有傳,你在那邊的時候他不│ │ │ │ │ │ │ │ 是有傳嗎? │ │ │ │ │ │ │ │康:嗯,對。 │ │ │ │ │ │ │ │朱:這樣唷,這樣看看,都已經│ │ │ │ │ │ │ │ 這麼晚了,我出去有一些事│ │ │ │ │ │ │ │ 情,我想說「行程」我沒有│ │ │ │ │ │ │ │ 叮嚀,沒有拿「表」跟你對│ │ │ │ │ │ │ │ 一下這樣不行。 │ │ │ │ │ │ │ │康:嗯嗯。 │ │ │ │ │ │ │ │朱:是不是這樣? │ │ │ │ │ │ │ │康:要不然我等下開車到你家?│ │ │ │ │ │ │ │朱:不是,我怕家裡,我不方便│ │ │ │ │ │ │ │ 處理這些事情。 │ │ │ │ │ │ │ │康:嗯。 │ │ │ │ │ │ │ │朱:你明天幾點有空? │ │ │ │ │ │ │ │康:我明天請搜索票,我明天和│ │ │ │ │ │ │ │ 後天都沒有空,我們要跟中│ │ │ │ │ │ │ │ 打配合那個... 這兩天都沒│ │ │ │ │ │ │ │ 有空,第3天才有空。 │ │ │ │ │ │ │ │朱:電話中就不需要講這些,我│ │ │ │ │ │ │ │ 覺得你真的很差勁,電話中│ │ │ │ │ │ │ │ 要養成習慣,怎麼可以在電│ │ │ │ │ │ │ │ 話中談到公事咧!對不對?│ │ │ │ │ │ │ │ 這是私人的事情,這是你們│ │ │ │ │ │ │ │ 去玩的事情,還說什麼中打│ │ │ │ │ │ │ │ 什麼打... │ │ │ │ │ │ │ │康:星期四啦。 │ │ │ │ │ │ │ │朱:整天都沒空,24小時都沒空│ │ │ │ │ │ │ │ ? │ │ │ │ │ │ │ │康:嗯,要到星期四啦。 │ │ │ │ │ │ │ │朱:哪有可能明天和後天24小時│ │ │ │ │ │ │ │ 都沒空? │ │ │ │ │ │ │ │康:早上可以啦。 │ │ │ │ │ │ │ │朱:你幾點開機? │ │ │ │ │ │ │ │康:我差不多10點就開機啦。 │ │ │ │ │ │ │ │朱:工作的人10點才開機會不會│ │ │ │ │ │ │ │ 太誇張。 │ │ │ │ │ │ │ │康:我從來沒有關機啊。 │ │ │ │ │ │ │ │朱:對阿,我是想說你「行程」│ │ │ │ │ │ │ │ 都還沒有確定,你... (暗│ │ │ │ │ │ │ │ 指都還沒有拿到96年1月份 │ │ │ │ │ │ │ │ 賄款30萬元) │ │ │ │ │ │ │ │康:明天啦,明天早上啦。 │ │ │ │ │ │ │ │朱:像你這樣,找整天也找不到│ │ │ │ │ │ │ │ 人。 │ │ │ │ │ │ │ │康:明天早上啦。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94 │9601│0922│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09 │06 │庚○○ │ │乙○○ │朱:你還在睡唷? │ │ │ │ │ │ │ │康:對啊,我要起來了。 │ │ │ │ │ │ │ │朱:9點多了耶。 │ │ │ │ │ │ │ │康:沒關係。 │ │ │ │ │ │ │ │朱:你幾點有空? │ │ │ │ │ │ │ │康:現在。 │ │ │ │ │ │ │ │朱:你要開車還是騎機車? │ │ │ │ │ │ │ │康:沒關係我開車過去。 │ │ │ │ │ │ │ │朱:開車的話... 不然你整理好│ │ │ │ │ │ │ │ 要出門的時候再打電話給我│ │ │ │ │ │ │ │ 。 │ │ │ │ │ │ │ │康:好哇。 │ │ │ │ │ │ │ │朱:好不好?你昨天晚上幾點睡│ │ │ │ │ │ │ │ ? │ │ │ │ │ │ │ │康:我昨天差不多2點。 │ │ │ │ │ │ │ │朱:差不多了啦,可以啦睡7個 │ │ │ │ │ │ │ │ 半小時夠了啦。 │ │ │ │ │ │ │ │康:好啦。 │ │ │ │ │ │ │ │朱:因為那個旅行團不給人家確│ │ │ │ │ │ │ │ 定一下不行啦。 │ │ │ │ │ │ │ │康:好好。 │ │ │ │ │ │ │ │朱:你整理好再打給我。 │ │ │ │ │ │ │ │康:好好。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95 │9601│0957│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09 │27 │庚○○ │ │乙○○ │(重要!朱和康約拿賄款) │ │ │ │ │ │ │ │朱:喂。 │ │ │ │ │ │ │ │康:大仔你要在哪裡見面? │ │ │ │ │ │ │ │朱:你要去哪裡? │ │ │ │ │ │ │ │康:隨便,看你! │ │ │ │ │ │ │ │康:好,約哪裡? │ │ │ │ │ │ │ │朱:我太太機車不知道有沒有騎│ │ │ │ │ │ │ │ 出去?... 這樣好了,要不│ │ │ │ │ │ │ │ 然到那個旅行社樓下郵局那│ │ │ │ │ │ │ │ 邊,你到哪邊要多久? │ │ │ │ │ │ │ │康:郵局那邊唷!嗯...差不多 │ │ │ │ │ │ │ │ 10分鐘吧。 │ │ │ │ │ │ │ │朱:這樣你就比我還快。 │ │ │ │ │ │ │ │康:就是之前那個郵局那邊嘛(│ │ │ │ │ │ │ │ 暗指英才路英才郵局)。 │ │ │ │ │ │ │ │朱:嗯,就是旅行社樓下的郵局│ │ │ │ │ │ │ │ 啊。 │ │ │ │ │ │ │ │康:嗯。 │ │ │ │ │ │ │ │朱:就是從我這邊過去,比較近│ │ │ │ │ │ │ │ 的那一個郵局有沒有? │ │ │ │ │ │ │ │康:我知道。 │ │ │ │ │ │ │ │朱:嘿啊嘿啊。 │ │ │ │ │ │ │ │康:好。 │ ├──┼──┼──┼─────┼──┼─────┼──────────────┤ │ │ │ │ │ │ │(遠傳未提供) │ │96 │9601│1010│0000000000│ ← │0000000000│(乙○○告訴康仔說自己還沒有│ │ │09 │47 │庚○○ │ │乙○○ │出門,朱表示自己有帶資料,康│ │ │ │ │ │ │ │仔約朱到地檢署,朱拒絕,表示│ │ │ │ │ │ │ │待會再電話聯絡) │ │ │ │ │ │ │ │ │ │ │ │ │ │ │ │朱:我還沒有出門耶。 │ │ │ │ │ │ │ │康:沒關係啊。 │ │ │ │ │ │ │ │朱:你咧? │ │ │ │ │ │ │ │康:我出來了阿! │ │ │ │ │ │ │ │朱:那你不就... 我要拿那些資│ │ │ │ │ │ │ │ 料耶... 那你要在那邊等嗎│ │ │ │ │ │ │ │ ? │ │ │ │ │ │ │ │康:好哇,我等一下沒關係啊。│ │ │ │ │ │ │ │朱:還是你要過來一點? │ │ │ │ │ │ │ │康:不然就去地檢署那邊好不好│ │ │ │ │ │ │ │ ? │ │ │ │ │ │ │ │朱:地檢署那邊好嗎?等一下還│ │ │ │ │ │ │ │ 是要把「東西」拿到旅行社│ │ │ │ │ │ │ │ 啊。 │ │ │ │ │ │ │ │康:這樣唷。 │ │ │ │ │ │ │ │朱:好啦好啦,我等一下打電話│ │ │ │ │ │ │ │ 給你。 │ │ │ │ │ │ │ │康:好。 │ ├──┼──┼──┼─────┼──┼─────┼──────────────┤ │ │ │ │ │ │ │(台中市○區○○路○段000號 │ │97 │9601│1129│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09 │00 │庚○○ │ │庚○○同事│康與同事協調安排值班的事情 │ │ │ │ │ │ │ │(根據基地台位置,證明朱與 │ │ │ │ │ │ │ │康慣常在英才郵局見面)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號頂樓 │ │98 │9601│2159│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12 │03 │卯○○○ │ │庚○○ │游:喂! │ │ │ │ │ │ │ │康:「黑面」已經走了!(指立│ │ │ │ │ │ │ │ 人派出所吳清和) │ │ │ │ │ │ │ │游:啊? │ │ │ │ │ │ │ │康:已經走了! │ │ │ │ │ │ │ │游:已經走了!何時走的? │ │ │ │ │ │ │ │康:是今天。 │ │ │ │ │ │ │ │游:去哪裡? │ │ │ │ │ │ │ │康:去第三(指第三分局),換│ │ │ │ │ │ │ │ 第四的(指換第四分局的人│ │ │ │ │ │ │ │ 過來接所長) │ ├──┼──┼──┼─────┼──┼─────┼──────────────┤ │ │ │ │ │ │ │(簡訊內容) │ │99 │9601│2213│0000000000│ → │0000000000│剛收到訊息說黑面今天已經調到│ │ │12 │39 │卯○○○ │ │寅○○ │三公司 │ ├──┼──┼──┼─────┼──┼─────┼──────────────┤ │ │ │ │ │ │ │(台中市○○區○○○○街00號│ │100 │9601│2253│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12 │56 │卯○○○ │ │乙○○ │朱:你有沒有想出來是身旁何人│ │ │ │ │ │ │ │ ? │ │ │ │ │ │ │ │游:嗯! │ │ │ │ │ │ │ │朱:我那天向你說的,你那個朋│ │ │ │ │ │ │ │ 友也跟你說,說那個「葬儀│ │ │ │ │ │ │ │ 社」的,也是你身旁的人。│ │ │ │ │ │ │ │ 是何人你想到了嗎? │ │ │ │ │ │ │ │游:想沒有! │ │ │ │ │ │ │ │朱:再過幾天以後,我會向你說│ │ │ │ │ │ │ │ ! │ │ │ │ │ │ │ │游:好! │ │ │ │ │ │ │ │朱:最近情況如何? │ │ │ │ │ │ │ │游:最近普通啊! │ │ │ │ │ │ │ │朱:是平安就對了!這樣就好了│ │ │ │ │ │ │ │ ! │ │ │ │ │ │ │ │游:對! │ │ │ │ │ │ │ │朱:「站衛兵」那些呢?(指警│ │ │ │ │ │ │ │ 察站崗路檢)。 │ │ │ │ │ │ │ │游:現在沒有了! │ │ │ │ │ │ │ │朱:這樣子好!幾天後就沒有了│ │ │ │ │ │ │ │ ? │ │ │ │ │ │ │ │游:差不多,我們見面完,禮拜│ │ │ │ │ │ │ │ 一就沒有了! │ │ │ │ │ │ │ │朱:禮拜一! │ │ │ │ │ │ │ │游:禮拜一還有,禮拜二還沒有│ │ │ │ │ │ │ │ ! │ │ │ │ │ │ │ │朱:我還是老話一句。你們要快│ │ │ │ │ │ │ │ 一點轉行。 │ │ │ │ │ │ │ │(以下為朱對游分析未來方向,│ │ │ │ │ │ │ │勸導其轉型轉行)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號) │ │101 │9601│1702│0000000000│ ← │0000000000│朱:「康仔」幹嘛? │ │ │13 │52 │庚○○ │ │乙○○ │康:那個「黑仔」走掉了,跟你│ │ │ │ │ │ │ │ 講一下。 │ │ │ │ │ │ │ │朱:我會不知道嗎?我昨天、前│ │ │ │ │ │ │ │ 天我就打電話給他了。 │ │ │ │ │ │ │ │康:嗯。 │ │ │ │ │ │ │ │朱:你另外一支電話幾號? │ │ │ │ │ │ │ │康:00000000。 │ ├──┼──┼──┼─────┼──┼─────┼──────────────┤ │ │ │ │ │ │ │(台中市西屯區漢口路二段330 │ │102 │9601│2119│0000000000│← │0000000000│之3號7樓頂) │ │ │14 │11 │卯○○○ │ │乙○○ │朱:過年快到了,那「2間房子 │ │ │ │ │ │ │ │ 」,要叫人家清一清。 │ │ │ │ │ │ │ │游:好啊!都有叫他們清掃了!│ │ │ │ │ │ │ │朱:第二件事情!新人新氣象,│ │ │ │ │ │ │ │ 一些事情要保守一點!(所│ │ │ │ │ │ │ │ 指為何?應指立人派出所「│ │ │ │ │ │ │ │ 黑面」吳清和調走換新人上│ │ │ │ │ │ │ │ 任) │ │ │ │ │ │ │ │游:好! │ │ │ │ │ │ │ │朱:你知道意思嗎? │ │ │ │ │ │ │ │游:知道! │ │ │ │ │ │ │ │朱:第三件,你有空要叫「少年│ │ │ │ │ │ │ │ 仔」(庚○○)過來和你談│ │ │ │ │ │ │ │ 一下!因為我最近想過去!│ │ │ │ │ │ │ │ 但是找不出時間來! │ │ │ │ │ │ │ │游:好啊! │ │ │ │ │ │ │ │朱:好!這樣子你聽得懂嗎?好│ │ │ │ │ │ │ │ ! │ │ │ │ │ │ │ │游:謝!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樓│ │103 │9601│1905│0000000000│ ← │0000000000│頂) │ │ │17 │45 │卯○○○ │ │乙○○ │朱:你們泡茶的地方,有沒有叫│ │ │ │ │ │ │ │ 人去打掃! │ │ │ │ │ │ │ │游:何處? │ │ │ │ │ │ │ │朱:泡茶的地方。 │ │ │ │ │ │ │ │游:還沒有! │ │ │ │ │ │ │ │朱:這樣子! │ │ │ │ │ │ │ │游:這2天會打掃。 │ │ │ │ │ │ │ │朱:好!過年要到了,你叫人消│ │ │ │ │ │ │ │ 毒一下。 │ │ │ │ │ │ │ │游:好! │ ├──┼──┼──┼─────┼──┼─────┼──────────────┤ │ │ │ │ │ │ │(彰化縣彰化市阿夷段柴坑子小│ │104 │9601│2224│0000000000│ ← │0000000000│段354之3地號) │ │ │20 │29 │卯○○○ │ │乙○○ │朱:泡茶的地方清掃好了嗎? │ │ │ │ │ │ │ │游:差不多了... 因為東西太多│ │ │ │ │ │ │ │ 了! │ │ │ │ │ │ │ │朱:這樣子喔!該裝箱的裝箱,│ │ │ │ │ │ │ │ 該清理掉的就清理掉! │ │ │ │ │ │ │ │游:好!好! │ │ │ │ │ │ │ │朱:最近,那個「點的香會嗆到│ │ │ │ │ │ │ │ 門口嗎」(指警察路檢站崗│ │ │ │ │ │ │ │ )。 │ │ │ │ │ │ │ │游:會啊!也是會到門口啊!(│ │ │ │ │ │ │ │ 指警察在酒店門口路檢站崗│ │ │ │ │ │ │ │ ) │ │ │ │ │ │ │ │朱:「點香」的也是會到門口!│ │ │ │ │ │ │ │ 但前陣子... │ │ │ │ │ │ │ │游:對啊!前陣子... │ │ │ │ │ │ │ │朱:最近又開始了!就對了。(│ │ │ │ │ │ │ │ 指警察開始又在酒店門口路│ │ │ │ │ │ │ │ 檢站崗) │ │ │ │ │ │ │ │游:對啊! │ │ │ │ │ │ │ │朱:哭夭!沒關係,這2天你有 │ │ │ │ │ │ │ │ 空時,你告訴「少年仔」(│ │ │ │ │ │ │ │ 指庚○○)再打電話給我!│ │ │ │ │ │ │ │游:好啊! │ │ │ │ │ │ │ │朱:不要太久。 │ │ │ │ │ │ │ │游:好啊!大哥!謝謝。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號12樓 │ │105 │9601│1523│0000000000│ ← │0000000000│頂) │ │ │23 │35 │卯○○○ │ │乙○○ │朱:現在還都那麼嗆嗎? │ │ │ │ │ │ │ │游:有稍微降一下!(指警察比│ │ │ │ │ │ │ │ 較少站崗了)。 │ │ │ │ │ │ │ │朱:這次比較不會那麼「嗆鼻」│ │ │ │ │ │ │ │ (暗語)就對了。 │ │ │ │ │ │ │ │游:對! │ │ │ │ │ │ │ │朱:這樣好!這樣好!你如果「│ │ │ │ │ │ │ │ 品質」不好,再打電話給我│ │ │ │ │ │ │ │ ! │ │ │ │ │ │ │ │游:好!大哥,謝謝。 │ ├──┼──┼──┼─────┼──┼─────┼──────────────┤ │ │ │ │ │ │ │(台中市西屯區智惠街131巷56/│ │106 │9601│2045│0000000000│ ← │0000000000│58/60號) │ │ │27 │58 │卯○○○ │ │乙○○ │朱:最近他們「點的香會嗆」(│ │ │ │ │ │ │ │ 暗語)嗎? │ │ │ │ │ │ │ │游:比較不會了。(指警察較少│ │ │ │ │ │ │ │ 在酒店門口站崗) │ │ │ │ │ │ │ │朱:好!這樣子! │ │ │ │ │ │ │ │游:好啊! │ │ │ │ │ │ │ │朱:我會叫他們品質慢慢的換!│ │ │ │ │ │ │ │游:好!好! │ │ │ │ │ │ │ │朱:還有找那個葬儀社的人去!│ │ │ │ │ │ │ │ (指找葬儀社老闆路線向警│ │ │ │ │ │ │ │ 察關說酒店門口站崗之事)│ │ │ │ │ │ │ │ 。 │ │ │ │ │ │ │ │游:沒有! │ │ │ │ │ │ │ │朱:這個是正確的! │ │ │ │ │ │ │ │游:好! │ │ │ │ │ │ │ │朱:我跟你講!你就向一家買就│ │ │ │ │ │ │ │ 好了,不要向2家買,到時 │ │ │ │ │ │ │ │ 大家在那邊推責任!(指找│ │ │ │ │ │ │ │ 一條路線打點警察,不要透│ │ │ │ │ │ │ │ 過第2條路線,避免到時互 │ │ │ │ │ │ │ │ 推責任。) │ │ │ │ │ │ │ │游:好!好! │ │ │ │ │ │ │ │朱:這個事情,你要向你丈夫(│ │ │ │ │ │ │ │ 指寅○○)講一下,告訴他│ │ │ │ │ │ │ │ ,「點的香」有順就好了。│ │ │ │ │ │ │ │ 這樣好不好! │ │ │ │ │ │ │ │游:好!好! │ │ │ │ │ │ │ │朱:那個「點了有香」嗎? │ │ │ │ │ │ │ │游:(笑…)還好啦!(註:配│ │ │ │ │ │ │ │ 合編暗語而發笑) │ │ │ │ │ │ │ │朱:你們現在都是去「吃日本料│ │ │ │ │ │ │ │ 理」,還是去「吃魯肉飯」│ │ │ │ │ │ │ │ ? │ │ │ │ │ │ │ │游:都有啦! │ │ │ │ │ │ │ │朱:不要急喔!現在新年新氣象│ │ │ │ │ │ │ │ !新人新氣象! │ │ │ │ │ │ │ │游:喔!希望如此! │ │ │ │ │ │ │ │朱:你最近如果有空,再準備..│ │ │ │ │ │ │ │ . 聯絡「少年仔」(指康村│ │ │ │ │ │ │ │ 田)… │ │ │ │ │ │ │ │游:好啊! │ │ │ │ │ │ │ │朱:不要拖延太久 (指要求支付│ │ │ │ │ │ │ │ 春節過年之賄款),我可能│ │ │ │ │ │ │ │ 明天以後,到月底才有空!│ │ │ │ │ │ │ │游:好! │ │ │ │ │ │ │ │朱:沒電了! │ │ │ │ │ │ │ │游:好! │ ├──┼──┼──┼─────┼──┼─────┼──────────────┤ │ │ │ │ │ │ │(台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二段10│ │107 │9601│2048│0000000000│ ← │0000000000│0 之10號樓頂) │ │ │27 │03 │卯○○○ │ │乙○○ │游:喂! │ │ │ │ │ │ │ │朱:我就還有電!是你的電話為│ │ │ │ │ │ │ │ 何「機一聲」!還是我的電│ │ │ │ │ │ │ │ 話在「機」!為何「機一聲│ │ │ │ │ │ │ │ 」 │ │ │ │ │ │ │ │游:應該是你的!我沒有啊! │ │ │ │ │ │ │ │朱:怎麼這麼奇怪!怎麼會這樣│ │ │ │ │ │ │ │(註:作壞事,懷疑被監聽) │ │ │ │ │ │ │ │游:嗯! │ │ │ │ │ │ │ │朱:你向你丈夫說要乖一點! │ │ │ │ │ │ │ │游:好,謝謝!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108 │9602│1749│0000000000│ ← │0000000000│樓) │ │ │02 │20 │卯○○○ │ │乙○○ │(重要) │ │ │ │ │ │ │ │朱:我今天去「黑豆仔」(指周│ │ │ │ │ │ │ │ 姓管區)他「經理」之廟(│ │ │ │ │ │ │ │ 暗語,指第2分局分局長) │ │ │ │ │ │ │ │ 。 │ │ │ │ │ │ │ │游:嗯! │ │ │ │ │ │ │ │朱:說你們「魯肉飯」前的那個│ │ │ │ │ │ │ │ ,還要向你們點香40天。…│ │ │ │ │ │ │ │ (指酒店門口警察站崗40天│ │ │ │ │ │ │ │ ) │ │ │ │ │ │ │ │游:嗯! │ │ │ │ │ │ │ │朱:就這樣子! │ │ │ │ │ │ │ │游:喔! │ │ │ │ │ │ │ │朱:就是「香」要繼續點40天!│ │ │ │ │ │ │ │游:再「點一下」就遭了!(笑│ │ │ │ │ │ │ │ !) │ │ │ │ │ │ │ │朱:我告訴他,你們現在所用的│ │ │ │ │ │ │ │ 「香末」都用的那麼嗆!嗆│ │ │ │ │ │ │ │ 到一大群哀哀叫! │ │ │ │ │ │ │ │游:嗯! │ │ │ │ │ │ │ │朱:沒有關係!這個遇到時再講│ │ │ │ │ │ │ │ ! │ │ │ │ │ │ │ │游:好!好! │ │ │ │ │ │ │ │朱:好! │ ├──┼──┼──┼─────┼──┼─────┼──────────────┤ │ │ │ │ │ │ │(台中市○○區○○街000號9樓│ │109 │9602│2004│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06 │17 │庚○○ │ │乙○○ │(重要) │ │ │ │ │ │ │ │朱告知康約8點30會到英才郵局 │ │ │ │ │ │ │ │那邊,(指向康拿賄款!) │ │ │ │ │ │ │ │ │ │ │ │ │ │ │ │朱:康仔,你在幹嘛? │ │ │ │ │ │ │ │康:我跟朋友吃飯。 │ │ │ │ │ │ │ │朱:這麼好唷,你要吃到幾點?│ │ │ │ │ │ │ │康:等一下吧。 │ │ │ │ │ │ │ │朱:阿? │ │ │ │ │ │ │ │康:等一下就結束了。 │ │ │ │ │ │ │ │朱:我可能8點半會到「郵局」 │ │ │ │ │ │ │ │ 那邊。 │ │ │ │ │ │ │ │康:好! │ ├──┼──┼──┼─────┼──┼─────┼──────────────┤ │ │9602│2053│0000000000│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段00號 │ │110 │06 │08 │庚○○ │ ← │乙○○ │) │ │ │ │ │ │ │ │未通 │ ├──┼──┼──┼─────┼──┼─────┼──────────────┤ │ │9602│2053│0000000000│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111 │06 │09 │庚○○ │ ← │乙○○ │未通 │ │ │ │ │ │ │ │ │ ├──┼──┼──┼─────┼──┼─────┼──────────────┤ │ │9602│2054│0000000000│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段000號 │ │112 │06 │45 │庚○○ │ ← │乙○○ │) │ │ │ │ │ │ │ │未通 │ ├──┼──┼──┼─────┼──┼─────┼──────────────┤ │ │9602│2054│0000000000│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113 │06 │45 │庚○○ │ ← │乙○○ │未通 │ │ │ │ │ │ │ │ │ ├──┼──┼──┼─────┼──┼─────┼──────────────┤ │ │9602│2056│0000000000│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段000號 │ │114 │06 │53 │庚○○ │ → │乙○○ │) │ │ │ │ │ │ │ │康:大仔!我已經到了! │ │ │ │ │ │ │ │朱:我人在對面! │ │ │ │ │ │ │ │康:好。 │ │ │ │ │ │ │ │(疑康到英才郵局領款交付賄款│ │ │ │ │ │ │ │給朱) │ ├──┼──┼──┼─────┼──┼─────┼──────────────┤ │ │ │ │ │ │ │(台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2 │ │115 │9602│2221│0000000000│ ← │0000000000│樓頂(台中衣蝶百貨公司)) │ │ │06 │50 │卯○○○ │ │乙○○ │朱遊說游不要將旅行社收掉!..│ │ │ │ │ │ │ │.. │ │ │ │ │ │ │ │朱:你最近有沒有遇到「少年仔│ │ │ │ │ │ │ │ 大胖」他哥哥! │ │ │ │ │ │ │ │游:沒有! │ │ │ │ │ │ │ │朱:最近幾天,有空時再去吃「│ │ │ │ │ │ │ │ 黑輪」(指到游公司旁甜不│ │ │ │ │ │ │ │ 辣店見面) │ │ │ │ │ │ │ │游:好! │ │ │ │ │ │ │ │朱:我等一下再打電話! │ │ │ │ │ │ │ │游:大哥,謝謝! │ ├──┼──┼──┼─────┼──┼─────┼──────────────┤ │ │ │ │ │ │ │(台中市○區○○街000號) │ │116 │9602│1453│0000000000│ ← │0000000000│朱游約到樓下張律師見面。 │ │ │07 │06 │卯○○○ │ │乙○○ │ │ │ │ │ │ │ │ │游:喂 │ │ │ │ │ │ │ │朱:楊小姐,你在張律師那邊嗎│ │ │ │ │ │ │ │ ? │ │ │ │ │ │ │ │游:我還沒有過去耶。 │ │ │ │ │ │ │ │朱:你差不多幾點要過去? │ │ │ │ │ │ │ │游:等一下過去。 │ │ │ │ │ │ │ │朱:我經過附近,我想要順道去│ │ │ │ │ │ │ │ 你那邊。 │ │ │ │ │ │ │ │游:好哇。 │ │ │ │ │ │ │ │朱:那個養鴿子的那邊,那條路│ │ │ │ │ │ │ │ 要怎麼走? │ │ │ │ │ │ │ │游:我不知道你說那裏? │ │ │ │ │ │ │ │朱:就是靠近山邊,在墓仔埔邊│ │ │ │ │ │ │ │ 那條路一直走過橋,再來要│ │ │ │ │ │ │ │ 怎麼走? │ │ │ │ │ │ │ │游:太原路唷。 │ │ │ │ │ │ │ │朱:對對對,太原路一直直走會│ │ │ │ │ │ │ │ 到張律師那邊嗎? │ │ │ │ │ │ │ │游:會阿,太原路直走接大雅路│ │ │ │ │ │ │ │ 。 │ │ │ │ │ │ │ │朱:大雅路之後再左轉?還是右│ │ │ │ │ │ │ │ 轉? │ │ │ │ │ │ │ │游:右轉。 │ │ │ │ │ │ │ │朱:好哇好,這樣我到那邊可能│ │ │ │ │ │ │ │ 要半小時,因為我路比較不│ │ │ │ │ │ │ │ 熟。 │ │ │ │ │ │ │ │游:好。 │ ├──┼──┼──┼─────┼──┼─────┼──────────────┤ │ │ │ │ │ │ │(台中市○區○○路○段000號 │ │117 │9602│1934│0000000000│ ← │0000000000│12樓頂) │ │ │07 │52 │卯○○○ │ │乙○○ │(重要) │ │ │ │ │ │ │ │朱:我剛剛聽皓帆說,你再過去│ │ │ │ │ │ │ │ 一點那個...那個已經處理 │ │ │ │ │ │ │ │ 掉了。 │ │ │ │ │ │ │ │游:哪一個再過去一點那個? │ │ │ │ │ │ │ │朱:「金的」阿(指金時代?) │ │ │ │ │ │ │ │ 。 │ │ │ │ │ │ │ │游:有嗎? │ │ │ │ │ │ │ │朱:有啦,都清楚了啦。 │ │ │ │ │ │ │ │游:我不知道了。 │ │ │ │ │ │ │ │朱:大掃除了啦,所以說這個是│ │ │ │ │ │ │ │ 個很好的轉型的,這樣好不│ │ │ │ │ │ │ │ 好? │ │ │ │ │ │ │ │游:嗯,好哇,我知道。 │ ├──┼──┼──┼─────┼──┼─────┼──────────────┤ │ │9602│1717│0000000000│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118 │08 │14 │庚○○ │ ← │乙○○ │ │ ├──┼──┼──┼─────┼──┼─────┼──────────────┤ │ │ │ │ │ │ │(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128 │ │119 │9602│1717│0000000000│ ← │0000000000│號) │ │ │08 │14 │庚○○ │ │乙○○ │朱:你如果要去那邊!(指去找│ │ │ │ │ │ │ │ 卯○○○),你那天若有空│ │ │ │ │ │ │ │ 先找我見面後,要去再去。│ │ │ │ │ │ │ │游:好! │ ├──┼──┼──┼─────┼──┼─────┼──────────────┤ │ │ │ │ │ │ │(新竹縣寶山鄉寶山路11鄰308 │ │120 │9602│1940│0000000000│ → │0000000000│號) │ │ │08 │ │庚○○ │ │乙○○ │朱:康仔!怎樣? │ │ │ │ │ │ │ │康:大仔!曾建台是不是以前的│ │ │ │ │ │ │ │ 臺中市站主任嗎? │ │ │ │ │ │ │ │朱:沒有啊!怎麼有! │ │ │ │ │ │ │ │康:是曾建台? │ │ │ │ │ │ │ │朱:沒有啊! │ │ │ │ │ │ │ │康:是主任?還是副主任? │ │ │ │ │ │ │ │朱:沒有啊! │ │ │ │ │ │ │ │康:沒有嗎?會不會已經調臺北│ │ │ │ │ │ │ │ 了! │ │ │ │ │ │ │ │朱:沒有啊!要作什麼? │ │ │ │ │ │ │ │康:沒有啦!只要問有沒有這個│ │ │ │ │ │ │ │ 人! │ │ │ │ │ │ │ │朱:沒有這個人啦! │ │ │ │ │ │ │ │康:是沒有這個人喔!說是在臺│ │ │ │ │ │ │ │ 北,好好!我再問看看! │ │ │ │ │ │ │ │朱:你是在幹什麼,說的沒頭沒│ │ │ │ │ │ │ │ 有尾的! │ │ │ │ │ │ │ │康:沒有啦!就是昨天去他住的│ │ │ │ │ │ │ │ 地方對面搜索,因為之前他│ │ │ │ │ │ │ │ 有反應,他住的那邊複雜!│ │ │ │ │ │ │ │朱:你這樣講,我聽不懂! │ │ │ │ │ │ │ │康:沒有關係,我有空再告訴你│ │ │ │ │ │ │ │ 。 │ ├──┼──┼──┼─────┼──┼─────┼──────────────┤ │ │ │ │ │ │ │(台中市○○區○○00街000號 │ │121 │9602│1452│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11 │52 │庚○○ │ │乙○○ │未通 │ ├──┼──┼──┼─────┼──┼─────┼──────────────┤ │ │ │ │ │ │ │(台中市○○區○○00街000號 │ │122 │9602│1459│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11 │01 │庚○○ │ │乙○○ │(重要) │ │ │ │ │ │ │ │(朱問康,他那間房子貸款450 │ │ │ │ │ │ │ │萬元一個月要付多少貸款,朱謂│ │ │ │ │ │ │ │想買一問店面要賣2388 萬,朱 │ │ │ │ │ │ │ │想要貸款2000萬,利息和本金一│ │ │ │ │ │ │ │個月約要10幾萬元 │ │ │ │ │ │ │ │。) │ │ │ │ │ │ │ │朱:喂! │ │ │ │ │ │ │ │康:大仔,你找我喔? │ │ │ │ │ │ │ │朱:我想問你那間房子貸款多少│ │ │ │ │ │ │ │ ? │ │ │ │ │ │ │ │康:450萬啊。 │ │ │ │ │ │ │ │朱:450萬一個月要繳多少? │ │ │ │ │ │ │ │康:2萬5啊。 │ │ │ │ │ │ │ │朱:靠夭,附近有一間店面,說│ │ │ │ │ │ │ │ 要賣2388萬元,我想乾脆貸│ │ │ │ │ │ │ │ 款2000萬元。 │ │ │ │ │ │ │ │康:可能沒辦法,市價多少? │ │ │ │ │ │ │ │朱:那不重要,問題是2000萬一│ │ │ │ │ │ │ │ 個月要付多少? │ │ │ │ │ │ │ │康:利息加本金,利息是1萬多 │ │ │ │ │ │ │ │ 而已,100萬沒幾千塊,約7│ │ │ │ │ │ │ │ 千至8千左右。 │ │ │ │ │ │ │ │朱:幹,一個月要10多萬,別想│ │ │ │ │ │ │ │ 了。 │ │ │ │ │ │ │ │朱:你「姐仔」有沒有找你過去│ │ │ │ │ │ │ │ ! │ │ │ │ │ │ │ │康:沒有! │ │ │ │ │ │ │ │朱:我看可能不會叫你過去了!│ │ │ │ │ │ │ │ (指交付過年紅包或2月份 │ │ │ │ │ │ │ │ 賄款) │ │ │ │ │ │ │ │康:不要就算了! │ │ │ │ │ │ │ │朱:但我感覺這樣比較好! │ │ │ │ │ │ │ │康:嗯! │ │ │ │ │ │ │ │朱:我現在人在大里!看你幾點│ │ │ │ │ │ │ │有空! │ │ │ │ │ │ │ │康:我現在正在當值! │ │ │ │ │ │ │ │朱:當值你就沒法跑!我本來想│ │ │ │ │ │ │ │ 說你如果方便,我們就去找│ │ │ │ │ │ │ │ 他聊一下! │ │ │ │ │ │ │ │康:沒關係,等個幾天就知道了│ │ │ │ │ │ │ │ 。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123 │9602│1729│0000000000│ ← │0000000000│樓) │ │ │16 │30 │卯○○○ │ │乙○○ │朱告知游,過年休假期間,可以│ │ │ │ │ │ │ │打0000000000那支電話連絡! │ │ │ │ │ │ │ │朱:楊小姐唷,休假這段時間,│ │ │ │ │ │ │ │ 你如果有什麼事情要找我,│ │ │ │ │ │ │ │ 就打0000000000那支電話。│ │ │ │ │ │ │ │ 游:好。 │ │ │ │ │ │ │ │朱:那支電話你知道吧。 │ │ │ │ │ │ │ │游:我知道,大哥謝謝。 │ ├──┼──┼──┼─────┼──┼─────┼──────────────┤ │ │ │ │ │ │ │(台中市○區○○路○段000號3│ │124 │9602│1911│0000000000│ ← │0000000000│樓頂) │ │ │16 │29 │卯○○○ │ │乙○○ │游:他是說... │ │ │ │ │ │ │ │朱:難過? │ │ │ │ │ │ │ │游:對。 │ │ │ │ │ │ │ │朱:年後再打算好了。 │ │ │ │ │ │ │ │游:年後,我就想說等過完年再│ │ │ │ │ │ │ │ 說。 │ │ │ │ │ │ │ │朱:改天如果你要處理這種事情│ │ │ │ │ │ │ │ ,最好是預先告知我。 │ │ │ │ │ │ │ │游:好哇好哇。 │ │ │ │ │ │ │ │朱:要不然我現在覺得背負的壓│ │ │ │ │ │ │ │ 力很大。 │ │ │ │ │ │ │ │游:好,大哥,謝謝。 │ ├──┼──┼──┼─────┼──┼─────┼──────────────┤ │ │ │ │ │ │ │(台中市○區○○路○段00號8 │ │125 │9602│1451│0000000000│ ← │0000000000│樓頂) │ │ │17 │08 │卯○○○ │ │庚○○ │(庚○○向卯○○○拿取過年賄│ │ │ │ │ │ │ │款紅包) │ │ │ │ │ │ │ │ │ │ │ │ │ │ │ │康:姐仔,你到了嗎? │ │ │ │ │ │ │ │游:我還沒,但是「總仔」在,│ │ │ │ │ │ │ │ 「總仔」在樓上阿。 │ │ │ │ │ │ │ │康:這樣喔。 │ │ │ │ │ │ │ │游:我去收個東西。 │ │ │ │ │ │ │ │康:好好好。 │ │ │ │ │ │ │ │游:嗯。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段00號14 │ │126 │9602│1542│0000000000│ ← │0000000000│樓) │ │ │17 │29 │庚○○ │ │乙○○ │(極重要--庚○○到卯○○○處│ │ │ │ │ │ │ │拿過年之賄款) │ │ │ │ │ │ │ │ │ │ │ │ │ │ │ │朱:你的電話根本就打不進去阿│ │ │ │ │ │ │ │ ! │ │ │ │ │ │ │ │康:對阿,因為我出門啦,我剛│ │ │ │ │ │ │ │ 剛出來。 │ │ │ │ │ │ │ │朱:你現在人在哪裡? │ │ │ │ │ │ │ │康:在「那邊」坐阿。 │ │ │ │ │ │ │ │朱:我跟你說,你這樣做事情很│ │ │ │ │ │ │ │ 糟糕,我跟你說,我打給你│ │ │ │ │ │ │ │ 之後你再...,你應該不知 │ │ │ │ │ │ │ │ 道我有打給你吧? │ │ │ │ │ │ │ │康:我不知道,你說。 │ │ │ │ │ │ │ │朱:我是覺得你,做事情記得格│ │ │ │ │ │ │ │ 調不要忘。 │ │ │ │ │ │ │ │康:我知道。 │ │ │ │ │ │ │ │朱: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就是說│ │ │ │ │ │ │ │ ,很多事情你要把你的困難│ │ │ │ │ │ │ │ 說給他聽。 │ │ │ │ │ │ │ │康:恩。 │ │ │ │ │ │ │ │朱:自己的困難要說給他們聽,│ │ │ │ │ │ │ │ 不是說,一家烤肉萬家香,│ │ │ │ │ │ │ │ 或是說萬家烤肉一家香。這│ │ │ │ │ │ │ │ 樣聽得懂嗎? │ │ │ │ │ │ │ │康:恩。 │ │ │ │ │ │ │ │朱:我不是跟你說我打電話給你│ │ │ │ │ │ │ │ 之後你再出門嗎?你這麼急│ │ │ │ │ │ │ │ 做什麼? │ │ │ │ │ │ │ │康:沒關係。 │ │ │ │ │ │ │ │朱:做事情什麼沒關係? │ │ │ │ │ │ │ │康:好啦。 │ │ │ │ │ │ │ │朱:這樣知道嗎? │ │ │ │ │ │ │ │康:我知道。 │ │ │ │ │ │ │ │朱:所以說有很多事情,我們一│ │ │ │ │ │ │ │ 路走來就是像帝爺公所講的│ │ │ │ │ │ │ │ 維持一個正義阿,吃頭路公│ │ │ │ │ │ │ │ 務員的格調不能忘記,這樣│ │ │ │ │ │ │ │ 了解嗎? │ │ │ │ │ │ │ │康:瞭解。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段00號14 │ │127 │9602│1620│0000000000│ ← │0000000000│樓) │ │ │17 │20 │庚○○ │ │乙○○ │康:喂! │ │ │ │ │ │ │ │朱:你吃飽後,再打電話給我。│ │ │ │ │ │ │ │ (指拿到賄款後) │ │ │ │ │ │ │ │康:好!好!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128 │9602│1143│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19 │29 │庚○○ │ │乙○○ │朱:康仔!你在睡覺! │ │ │ │ │ │ │ │康:是! │ │ │ │ │ │ │ │朱:怎麼命這麼好!你昨天和你│ │ │ │ │ │ │ │ 「姐仔」(卯○○○)打牌│ │ │ │ │ │ │ │ 贏多少? │ │ │ │ │ │ │ │康:一個3點6,一個2點2。(指│ │ │ │ │ │ │ │ 拿到過年紅包錢3點6萬元及│ │ │ │ │ │ │ │ 2點2萬) │ │ │ │ │ │ │ │朱:可憐!打一個下午才贏這樣│ │ │ │ │ │ │ │ 子! │ │ │ │ │ │ │ │康:對!丟臉! │ │ │ │ │ │ │ │朱:對啊!我沒有想到!那一天│ │ │ │ │ │ │ │ 我去!這牌不要!…沒有關│ │ │ │ │ │ │ │ 係,改天找我之後,再找他│ │ │ │ │ │ │ │ 們打看看! │ │ │ │ │ │ │ │康:好! │ │ │ │ │ │ │ │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129 │9602│1712│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22 │02 │庚○○ │ │乙○○ │未通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130 │9602│1718│0000000000│ ← │0000000000│樓) │ │ │22 │03 │卯○○○ │ │乙○○ │(重要) │ │ │ │ │ │ │ │游:喂! │ │ │ │ │ │ │ │朱:楊小姐。 │ │ │ │ │ │ │ │游:大哥你好! │ │ │ │ │ │ │ │朱:恭喜!(春節)有沒有出去│ │ │ │ │ │ │ │ !都沒有出去嗎? │ │ │ │ │ │ │ │游:沒有! │ │ │ │ │ │ │ │朱:少年仔 (庚○○),說你很│ │ │ │ │ │ │ │ 周到!過年又包個紅包給我│ │ │ │ │ │ │ │ 。 │ │ │ │ │ │ │ │游:小小意思!給你過年,看 │ │ │ │ │ │ │ │ 能不能萬事如事。 │ │ │ │ │ │ │ │朱:拜託,當然要萬事如意! │ │ │ │ │ │ │ │游:對啊! │ │ │ │ │ │ │ │朱:最近如何?(指生意) │ │ │ │ │ │ │ │游:還好! │ │ │ │ │ │ │ │朱:有沒有7、8分。 │ │ │ │ │ │ │ │游:差不多6分多快7分。 │ │ │ │ │ │ │ │朱:就比去年,差很多嗎? │ │ │ │ │ │ │ │游:這是一定的!。。 │ │ │ │ │ │ │ │朱:現在在幹什麼? │ │ │ │ │ │ │ │游:在清鴿屎啊! │ │ │ │ │ │ │ │朱:你再私下向他講一下。謝謝│ │ │ │ │ │ │ │ !(指感謝過年賄款紅包) │ │ │ │ │ │ │ │游:不會啊! │ ├──┼──┼──┼─────┼──┼─────┼──────────────┤ │ │ │ │ │ │ │ │ │131 │9602│1310│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 │23 │42 │庚○○ │ │乙○○ │) │ │ │ │ │ │ │ │未通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132 │9602│1343│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23 │52 │庚○○ │ │乙○○ │朱問康今晚有沒有要去橋園飯店│ │ │ │ │ │ │ │給「庫仔」請客,包一包紅包就│ │ │ │ │ │ │ │好了。 │ │ │ │ │ │ │ │ │ │ │ │ │ │ │ │朱:今天晚上有沒有要給「庫仔│ │ │ │ │ │ │ │ 」請客? │ │ │ │ │ │ │ │康:今晚?你不是說昨天晚上?│ │ │ │ │ │ │ │ 怎麼會..? │ │ │ │ │ │ │ │朱:沒有啦,今晚啦,在僑園飯│ │ │ │ │ │ │ │ 店拉,我包一包紅包過去就│ │ │ │ │ │ │ │ 好了。 │ │ │ │ │ │ │ │康:這樣唷。 │ │ │ │ │ │ │ │朱:我再打電話給你。 │ │ │ │ │ │ │ │康:好啊好啊。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133 │9602│1706│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23 │37 │庚○○ │ │乙○○ │朱告知康,開車去僑園吃喜酒!│ │ │ │ │ │ │ │約6點半過去! │ │ │ │ │ │ │ │ │ │ │ │ │ │ │ │康:大哥你好。 │ │ │ │ │ │ │ │朱:你今晚要不要去? │ │ │ │ │ │ │ │康:恩,看看阿,好阿,隨便,│ │ │ │ │ │ │ │ 看你阿?可是那邊那麼多人│ │ │ │ │ │ │ │ 方便嗎? │ │ │ │ │ │ │ │朱:哪有關係?反正.. 你家到 │ │ │ │ │ │ │ │ 那邊不是很近嗎? │ │ │ │ │ │ │ │康:你說僑園唷?是阿,蠻近的│ │ │ │ │ │ │ │ ,差不多10多分鐘。 │ │ │ │ │ │ │ │朱:你要騎車還是開車過去? │ │ │ │ │ │ │ │康:開車阿。 │ │ │ │ │ │ │ │朱:我也會開車過去,我想說包│ │ │ │ │ │ │ │ 一包紅包,不然就是紅包拿│ │ │ │ │ │ │ │ 給他之後我們就走啦,這樣│ │ │ │ │ │ │ │ 也可以阿。都無所謂啦,你│ │ │ │ │ │ │ │ 要包紅包嗎我看你應該不用│ │ │ │ │ │ │ │ 包吧! │ │ │ │ │ │ │ │康:好阿。 │ │ │ │ │ │ │ │朱:反正我們公務人員辛苦的要│ │ │ │ │ │ │ │ 死,怎麼包? │ │ │ │ │ │ │ │朱:你和他們不是認識? │ │ │ │ │ │ │ │康:很久沒見面,忘記了。 │ │ │ │ │ │ │ │朱:好。 │ │ │ │ │ │ │ │朱:...他那邊六點半入席嘛, │ │ │ │ │ │ │ │ 我差不多六點出發,到那邊│ │ │ │ │ │ │ │ 應該還早。 │ │ │ │ │ │ │ │康:他是請怎樣? │ │ │ │ │ │ │ │朱:娶媳婦,你看怎樣?怎麼靜│ │ │ │ │ │ │ │ 下來不講話? │ │ │ │ │ │ │ │康:你紅包給他就好,還要在那│ │ │ │ │ │ │ │ 邊吃? │ │ │ │ │ │ │ │朱:在那邊吃又沒怎樣! │ │ │ │ │ │ │ │康:好。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134 │9602│1910│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23 │40 │庚○○ │ │乙○○ │(朱告知康不要來吃喜酒,周日│ │ │ │ │ │ │ │再約見面。) │ │ │ │ │ │ │ │ │ │ │ │ │ │ │ │朱:我在僑園的門口這邊,你過│ │ │ │ │ │ │ │ 來這邊要多久? │ │ │ │ │ │ │ │康:10多分。 │ │ │ │ │ │ │ │朱:... 現在這邊停電,不知道│ │ │ │ │ │ │ │ 要搞到什麼時候,這樣我們│ │ │ │ │ │ │ │ 改天見面好了。 │ │ │ │ │ │ │ │康:星期天好嗎? │ │ │ │ │ │ │ │朱:沒關係,我如果想到有空我│ │ │ │ │ │ │ │ 再打電話給你好了。 │ │ │ │ │ │ │ │康:好。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135 │9602│1355│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27 │27 │庚○○ │ │乙○○ │朱告知康,會去陳醫師那邊再打│ │ │ │ │ │ │ │電話給你。(約15日在通豪飯店│ │ │ │ │ │ │ │晚上辦活動) │ │ │ │ │ │ │ │ │ │ │ │ │ │ │ │朱:「康仔」你昨天又喝酒唷?│ │ │ │ │ │ │ │康:我昨天值班到天亮啦怎麼啦│ │ │ │ │ │ │ │ 。 │ │ │ │ │ │ │ │朱:你今天要做什麼?下午要做│ │ │ │ │ │ │ │ 什麼? │ │ │ │ │ │ │ │康:他說15日啦,15日通豪地下│ │ │ │ │ │ │ │ 室他要辦活動拉。 │ │ │ │ │ │ │ │朱:怎麼樣? │ │ │ │ │ │ │ │康:他說15啦下午在通豪,下午│ │ │ │ │ │ │ │ 叫我跟你說。 │ │ │ │ │ │ │ │朱:通豪?15唷?剛好元宵節那│ │ │ │ │ │ │ │ 天唷!中午還是晚上? │ │ │ │ │ │ │ │康:晚上。 │ │ │ │ │ │ │ │朱:晚上我可能會參加。 │ │ │ │ │ │ │ │康:我也會去。 │ │ │ │ │ │ │ │朱:你手機不要關,我等下去陳│ │ │ │ │ │ │ │ 醫師那邊可能會打電話給你│ │ │ │ │ │ │ │ 。 │ │ │ │ │ │ │ │康:好。 │ ├──┼──┼──┼─────┼──┼─────┼──────────────┤ │ │ │ │ │ │ │(台中市○○區○○街000號9樓│ │136 │9602│1908│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27 │39 │庚○○ │ │乙○○ │朱告知目前人在福康路東海漁村│ │ │ │ │ │ │ │這邊,康與朱相約在中港路漢口│ │ │ │ │ │ │ │路相約見面。 │ │ │ │ │ │ │ │ │ │ │ │ │ │ │ │康:大仔,我在漢口路和中港路│ │ │ │ │ │ │ │ 口路口這邊等你。 │ │ │ │ │ │ │ │朱:沒有,我是要跟他講話耶。│ │ │ │ │ │ │ │康:他沒有接阿。 │ │ │ │ │ │ │ │朱:靠夭,「總仔」可能是喝醉│ │ │ │ │ │ │ │ 了。 │ │ │ │ │ │ │ │康:對阿。 │ │ │ │ │ │ │ │朱:漢口路和中港路... │ │ │ │ │ │ │ │康:就是永豐棧那邊,那個路口│ │ │ │ │ │ │ │ 。 │ │ │ │ │ │ │ │朱:中港路的話,那邊不是會塞│ │ │ │ │ │ │ │ 車,哀哀叫,那裡不會塞車│ │ │ │ │ │ │ │ ,我現在福康路就塞車了,│ │ │ │ │ │ │ │ 我現在在東海漁村那邊耶。│ │ │ │ │ │ │ │康:從那邊下來很快拉15分鐘就│ │ │ │ │ │ │ │ 到了。交流道那裡會塞,過│ │ │ │ │ │ │ │ 來就不會塞了。 │ ├──┼──┼──┼─────┼──┼─────┼──────────────┤ │ │ │ │ │ │ │(台中市○○區○○街000號9樓│ │137 │9602│1910│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27 │48 │庚○○ │ │乙○○ │朱告知康,要去金宏聲汽車百貨│ │ │ │ │ │ │ │對面見面。 │ │ │ │ │ │ │ │ │ │ │ │ │ │ │ │朱:我看我們到「金弘笙」那邊│ │ │ │ │ │ │ │ 啦。 │ │ │ │ │ │ │ │康:金弘笙? │ │ │ │ │ │ │ │朱:就是市政路那邊阿。 │ │ │ │ │ │ │ │康:喔好哇好。 │ │ │ │ │ │ │ │朱:我看我們就在金弘笙的對面│ │ │ │ │ │ │ │ 就好了。 │ │ │ │ │ │ │ │康:好好。 │ ├──┼──┼──┼─────┼──┼─────┼──────────────┤ │ │ │ │ │ │ │ │ │138 │9602│1924│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西屯區龍潭裡環中路3 │ │ │27 │39 │庚○○ │ │乙○○ │段888號) │ │ │ │ │ │ │ │朱告知康,人已到金宏聲汽車百│ │ │ │ │ │ │ │貨見面。 │ │ │ │ │ │ │ │ │ │ │ │ │ │ │ │朱:我到了,我在金弘笙的門口│ │ │ │ │ │ │ │ 。 │ │ │ │ │ │ │ │康:好,我馬上過去。 │ ├──┼──┼──┼─────┼──┼─────┼──────────────┤ │ │ │ │ │ │ │(台中市西屯區龍潭裡環中路3 │ │139 │9602│1929│0000000000│ → │0000000000│段888號) │ │ │27 │16 │庚○○ │ │乙○○ │朱告知康人在金宏聲。 │ │ │ │ │ │ │ │ │ │ │ │ │ │ │ │朱:喂 │ │ │ │ │ │ │ │康:大仔,你在哪裡? │ │ │ │ │ │ │ │朱:我在裡面阿。 │ │ │ │ │ │ │ │康:喔! │ ├──┼──┼──┼─────┼──┼─────┼──────────────┤ │ │ │ │ │ │ │(台中市○區○○路○段000號 │ │140 │9603│1614│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04 │09 │庚○○ │ │乙○○ │朱告知康,要過去參加歡喜酒店│ │ │ │ │ │ │ │之春酒,並在現場慢慢觀察。 │ │ │ │ │ │ │ │照我們昨天所講。 │ │ │ │ │ │ │ │ │ │ │ │ │ │ │ │朱:康仔,我人還在日月潭啦。│ │ │ │ │ │ │ │康:恩。 │ │ │ │ │ │ │ │朱:所以你一定要過去啦,拜託│ │ │ │ │ │ │ │ 啦。 │ │ │ │ │ │ │ │康:好阿好啦我會過去啦。 │ │ │ │ │ │ │ │朱:對阿,我剛剛有打電話給你│ │ │ │ │ │ │ │ 「姐仔」 │ │ │ │ │ │ │ │康:好阿。 │ │ │ │ │ │ │ │朱:你過去之後,我那天跟你講│ │ │ │ │ │ │ │ 的事情你要記得,慢慢從旁│ │ │ │ │ │ │ │ 邊觀察就好了。 │ │ │ │ │ │ │ │康:好阿,我知道。 │ │ │ │ │ │ │ │朱:去就快快樂樂這樣好不好?│ │ │ │ │ │ │ │康:好阿,那你什麼時候過去?│ │ │ │ │ │ │ │朱:我現在在日月潭要怎麼過去│ │ │ │ │ │ │ │ ? │ │ │ │ │ │ │ │康:喔好阿。 │ │ │ │ │ │ │ │朱:看怎麼樣,你們如果要去哪│ │ │ │ │ │ │ │ 裡(指續攤)再打電話給我│ │ │ │ │ │ │ │ 。不要在那裡趕來趕去,我│ │ │ │ │ │ │ │ 頭痛的很。 │ │ │ │ │ │ │ │康:好。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141 │9603│1615│0000000000│ ← │0000000000│樓) │ │ │04 │37 │卯○○○ │ │乙○○ │朱和楊對話!朱講沒有吃春酒。│ │ │ │ │寅○○ │ │ │ │ │ │ │ │ │ │ │朱:來來來請他(指寅○○)聽。│ │ │ │ │ │ │ │游:(跟寅○○表示:「總仔」│ │ │ │ │ │ │ │,大哥請你聽一下,他說趕不過│ │ │ │ │ │ │ │ 來了) │ │ │ │ │ │ │ │楊:你怎麼沒有來? │ │ │ │ │ │ │ │朱:跟你拜個晚年,我跟你說,│ │ │ │ │ │ │ │ 昨天我去上班嘛,今天回家│ │ │ │ │ │ │ │ 照顧老人家,過年的時候摔│ │ │ │ │ │ │ │ 了一跤,本來可以走了現在│ │ │ │ │ │ │ │ 又... 又有一些親戚到家裡│ │ │ │ │ │ │ │ ,我走不好意思,親戚元宵│ │ │ │ │ │ │ │ 那天來來去去,有的從台北│ │ │ │ │ │ │ │ 下來。 │ │ │ │ │ │ │ │楊:好啦。 │ │ │ │ │ │ │ │朱:先跟你道歉啦。 │ │ │ │ │ │ │ │楊:不會啦,老人家比較重要啦│ │ │ │ │ │ │ │ 。 │ │ │ │ │ │ │ │朱:對啦對啦。如果有什麼事情│ │ │ │ │ │ │ │ 再多聯繫啦。 │ │ │ │ │ │ │ │楊:好。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段00號14 │ │142 │9603│1829│0000000000│ → │0000000000│樓) │ │ │04 │10 │庚○○ │ │乙○○ │康告知朱,人要去參加歡喜酒店│ │ │ │ │ │ │ │之春酒,去觀察一下。 │ │ │ │ │ │ │ │ │ │ │ │ │ │ │ │朱:康仔。 │ │ │ │ │ │ │ │康:大仔,我要過去囉! │ │ │ │ │ │ │ │朱:好阿,我剛剛打電話過去,│ │ │ │ │ │ │ │ 他說拜拜的宮裡的人也有過│ │ │ │ │ │ │ │ 去,你一定要過去一下啦,│ │ │ │ │ │ │ │ 觀察一下。 │ │ │ │ │ │ │ │康:好啊。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樓│ │143 │9603│1845│0000000000│ ← │0000000000│頂) │ │ │04 │00 │卯○○○ │ │乙○○ │朱和游、姐夫談喝春酒之事。 │ │ │ │ │乙○○姊夫│ │ │ │ │ │ │ │ │ │ │朱:楊小姐那邊很熱鬧唷。 │ │ │ │ │ │ │ │游:對阿,你要不要過來? │ │ │ │ │ │ │ │朱:我趕到那邊太晚了啦。 │ │ │ │ │ │ │ │游:喔。 │ │ │ │ │ │ │ │朱:我姐夫不是有過去嗎? │ │ │ │ │ │ │ │游:有哇。 │ │ │ │ │ │ │ │朱:你請他聽電話好不好?你離│ │ │ │ │ │ │ │ 他很遠嗎? │ │ │ │ │ │ │ │游:你稍等一下,我走到後面去│ │ │ │ │ │ │ │ 找他好了。 │ │ │ │ │ │ │ │朱:那我等下再打。 │ │ │ │ │ │ │ │游:不用,我現在已經走到後面│ │ │ │ │ │ │ │ 了。 │ │ │ │ │ │ │ │(游告訴一男子朱大哥要求對方│ │ │ │ │ │ │ │接電話) │ │ │ │ │ │ │ │朱:姊夫,你剛剛打電話給我的│ │ │ │ │ │ │ │ 時候,我人還在日月潭啦,│ │ │ │ │ │ │ │ 宮裡還有什麼人過去? │ │ │ │ │ │ │ │男:主委、會長和總務,他只請│ │ │ │ │ │ │ │ 我們幾個而已啦。 │ │ │ │ │ │ │ │朱:好哇好哇,那你等下記得過│ │ │ │ │ │ │ │ 去跟楊小姐的先生說一下,│ │ │ │ │ │ │ │ 今天元宵節我必須回到日月│ │ │ │ │ │ │ │ 潭這邊。 │ │ │ │ │ │ │ │男:好。 │ │ │ │ │ │ │ │朱:喂,我現在人還在日月潭,│ │ │ │ │ │ │ │ 去到那邊不知道幾點了,改│ │ │ │ │ │ │ │ 天再給你請好了。 │ │ │ │ │ │ │ │游:好啦好啦。 │ │ │ │ │ │ │ │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144 │9603│2053│0000000000│ ← │0000000000│樓) │ │ │04 │46 │卯○○○ │ │乙○○ │朱問游開了40桌 │ │ │ │ │ │ │ │朱:你們還沒有結束唷 │ │ │ │ │ │ │ │游:剛剛結束朱:喔很會玩唷。│ │ │ │ │ │ │ │游:對阿。 │ │ │ │ │ │ │ │朱:開幾桌? │ │ │ │ │ │ │ │游:剛剛好。 │ │ │ │ │ │ │ │朱:100嗎? │ │ │ │ │ │ │ │游:沒有啦,40啦。 │ │ │ │ │ │ │ │朱:這樣大家聚一聚也不錯啦。│ │ │ │ │ │ │ │游:對阿。 │ │ │ │ │ │ │ │朱:氣氛應該不錯吧? │ │ │ │ │ │ │ │游:氣氛不錯啦。 │ │ │ │ │ │ │ │朱:這樣阿。少年仔胖子他哥哥│ │ │ │ │ │ │ │ 有去嗎? │ │ │ │ │ │ │ │游:有阿有。 │ │ │ │ │ │ │ │朱:有喔,恩,好哇好哇,他態│ │ │ │ │ │ │ │ 度如何? │ │ │ │ │ │ │ │游:還不錯吧。 │ │ │ │ │ │ │ │朱:這樣唷。 │ │ │ │ │ │ │ │游:對阿他很晚才來。 │ │ │ │ │ │ │ │朱:很晚才來唷。 │ │ │ │ │ │ │ │游:嗯,謝謝。 │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號) │ │145 │9603│1654│0000000000│ ← │0000000000│朱:康仔,你人在何處? │ │ │18 │49 │庚○○ │ │乙○○ │康:在家! │ │ │ │ │ │ │ │朱:打00000000,你打過來! │ │ │ │ │ │ │ │康:好! │ └──┴──┴──┴─────┴──┴─────┴──────────────┘ 【附證四】庚○○收賄期間洩密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 日期 │時間│監聽電話A │→│對方電話B │ 通聯內容摘要 │ │ │ │ │←│ │ │ ├───┴──┴─────┴─┴─────┴──────────────┤ │1.查詢「蔡○芳」、「吳○琪」前科 │ ├───┬──┬─────┬─┬─────┬──────────────┤ │950907│2303│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 (1)E223264***(2)R224396*** │ │ │ │ │ │ │ (台中市西屯區環中路三段888 │ │ │ │ │ │ │號頂樓) │ ├───┼──┼─────┼─┼─────┼──────────────┤ │950909│0137│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 號12樓 │ │ │06 │卯○○○ │ │庚○○ │頂) │ │ │ │ │ │ │康:阿姐,我向你報告,第一個│ │ │ │ │ │ │ (蔡○芳E223264***)戶政 │ │ │ │ │ │ │ 事務所被報失蹤。第2個沒 │ │ │ │ │ │ │ 有資料。 │ │ │ │ │ │ │游:好!好! │ ├───┼──┼─────┼─┼─────┼──────────────┤ │950909│0140│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蔡○芳E223264***有被報失蹤 │ │ │ │ │ │ │吳○琪R224396***(Ok) │ │ │ │ │ │ │(台中市○區○○街000號) │ ├───┴──┴─────┴─┴─────┴──────────────┤ │2.查詢「張○玲」、「康○萍」及「柯○婷」前科 │ ├───┬──┬─────┬─┬─────┬──────────────┤ │950912│2243│0000000000│←│0000000000│(未提供) │ │ │21 │卯○○○ │ │庚○○ │游:喂。 │ │ │ │ │ │ │康:動產擔保和毒品。 │ │ │ │ │ │ │游:阿? │ │ │ │ │ │ │康:你那天問我的那些,動產擔│ │ │ │ │ │ │ 保和毒品,張玲雅.. │ │ │ │ │ │ │游:喔,好好。 │ ├───┼──┼─────┼─┼─────┼──────────────┤ │950912│2246│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張○玲E222232***毒品及動產擔│ │ │ │ │ │」林桂朱 │保(未提供) │ ├───┼──┼─────┼─┼─────┼──────────────┤ │950913│2232│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N224568***康○萍(台中市北屯 │ │ │ │ │ │」林桂朱 │區興安路一段161巷*號、**號( │ │ │ │ │ │ │溫○華廈管理委員)) │ ├───┼──┼─────┼─┼─────┼──────────────┤ │950914│0126│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1)N224568***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號12樓頂│ │ │ │ │ │ │) │ ├───┼──┼─────┼─┼─────┼──────────────┤ │950914│1433│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康○萍N224568*** │ │ │ │ │ │」林桂朱 │柯○婷N224255*** │ │ │ │ │ │ │張○玲E222232***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樓) │ ├───┼──┼─────┼─┼─────┼──────────────┤ │950918│1823│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 ○0 號 │ │ │58 │卯○○○ │ │庚○○ │頂樓) │ │ │ │ │ │ │康:第2 個竊盜、遺棄。 │ │ │ │ │ │ │游:竊盜和遺棄唷! │ │ │ │ │ │ │康:嗯嗯。 │ │ │ │ │ │ │游:第1 個呢? │ │ │ │ │ │ │康:第1 個沒有。 │ │ │ │ │ │ │游:喔,好。 │ ├───┼──┼─────┼─┼─────┼──────────────┤ │950918│1826│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1)N224568***(Ok) │ │ │ │ │ │」林桂朱 │(2)N224255***(竊盜及遺棄)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 ○0 號 │ │ │ │ │ │ │頂樓) │ ├───┼──┼─────┼─┼─────┼──────────────┤ │950918│1829│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 │ │綽號「未來│康○萍N224568***(Ok) │ │ │ │ │ │」林桂朱 │ │ │ │ │ │ │ │柯○婷N224255***(竊盜及遺棄)│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50918│1829│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收到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000○0號樓 │ │ │ │ │ │ │頂) │ ├───┴──┴─────┴─┴─────┴──────────────┤ │3.查詢「李○真」、「柯○箐」前科 │ ├───┬──┬─────┬─┬─────┬──────────────┤ │950920│1936│0000000000│←│0000000000│(台 中市○區○○街000 號) │ │ │24 │卯○○○ │ │庚○○ │康:都沒有唷。 │ │ │ │ │ │ │游:喔,好。 │ ├───┼──┼─────┼─┼─────┼──────────────┤ │950920│1938│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李○真T223379***-Ok │ │ │ │ │ │」林桂朱 │柯○箐C223332***-ok │ │ │ │ │ │ │(台中市○區○○街000號) │ ├───┼──┼─────┼─┼─────┼──────────────┤ │950920│1939│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感溫蛤 │ │ │ │ │ │」林桂朱 │ (台中市○區○○街000號) │ ├───┴──┴─────┴─┴─────┴──────────────┤ │4.查詢「劉○瑄」前科 │ ├───┬──┬─────┬─┬─────┬──────────────┤ │950926│2341│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劉○瑄Q222973***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街000號) │ ├───┼──┼─────┼─┼─────┼──────────────┤ │950926│2342│0000000000│→│0000000000│(1)Q222973*** │ │ │ │卯○○○ │ │庚○○ │(台中市○區○○路○段000號5 │ │ │ │ │ │ │樓頂) │ ├───┼──┼─────┼─┼─────┼──────────────┤ │950928│1446│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 ○0 號 │ │ │03 │卯○○○ │ │庚○○ │頂樓) │ │ │ │ │ │ │康:姐仔,沒有唷。 │ │ │ │ │ │ │游:喔好阿。 │ │ │ │ │ │ │康:等一下「大哥」要去你家唷│ │ │ │ │ │ │ 。 │ │ │ │ │ │ │游:喔,好。 │ ├───┼──┼─────┼─┼─────┼──────────────┤ │950928│1506│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劉○瑄Q222973***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50928│1507│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Ok, 沒問題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000○0號樓 │ │ │ │ │ │ │頂) │ ├───┼──┼─────┼─┼─────┼──────────────┤ │950928│1508│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收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5.查詢「陳○予」、「曾○君」前科 │ ├───┬──┬─────┬─┬─────┬──────────────┤ │951020│1626│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J220155***陳○予 │ │ │ │ │ │」林桂朱 │急件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51020│1627│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J220155*** │ │ │ │ │ │ │急件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51020│1644│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S223391***曾○君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51020│1645│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2)S223391***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51021│0116│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260 之 │ │ │53 │卯○○○ │ │庚○○ │41號11樓) │ │ │ │ │ │ │康:姐仔,都沒有,那兩個都沒│ │ │ │ │ │ │ 有唷。 │ │ │ │ │ │ │游:好。 │ │ │ │ │ │ │康:跟你講一下。 │ │ │ │ │ │ │游:好,謝謝。 │ ├───┼──┼─────┼─┼─────┼──────────────┤ │951021│0128│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今天那倆位都Ok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街000號) │ ├───┼──┼─────┼─┼─────┼──────────────┤ │951021│0129│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感溫蛤! │ │ │ │ │ │」林桂朱 │( 台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260之 │ │ │ │ │ │ │41號11樓) │ ├───┴──┴─────┴─┴─────┴──────────────┤ │6.查詢「賴○筠」前科 │ ├───┬──┬─────┬─┬─────┬──────────────┤ │951023│1551│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U221018***賴○筠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51023│1552│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1)U221018***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51024│1440│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沒有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51024│1456│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U221018***賴○筠_Ok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7.查詢「陳○青」、「鄭○如」、「呂○慧」及「歐○娟」之前科、車籍資料 │ ├───┬──┬─────┬─┬─────┬──────────────┤ │951025│1747│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B222057***陳○青 │ │ │ │ │ │」林桂朱 │F224621***鄭○如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51025│1748│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1)B222057*** │ │ │ │ │ │ │(2)F224621***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51025│1755│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3)C220493***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51026│1921│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段000 號 │ │ │05 │卯○○○ │ │庚○○ │地下5 樓) │ │ │ │ │ │ │康:電話都打不通,你的電話是│ │ │ │ │ │ │ 怎麼了? │ │ │ │ │ │ │游:哪有可能? │ │ │ │ │ │ │康:真的,都關機這樣。 │ │ │ │ │ │ │游:沒有啦,哪有可能關機。 │ │ │ │ │ │ │康:第1 個沒有,第2 個沒有,│ │ │ │ │ │ │ 第3 個,來,我跟你講,第│ │ │ │ │ │ │ 3 個那個有沒有,這個比較│ │ │ │ │ │ │ 危險,那個曾經下迷藥把人│ │ │ │ │ │ │ 家那個喔。 │ │ │ │ │ │ │游:什麼? │ │ │ │ │ │ │康:下迷藥。 │ │ │ │ │ │ │游:恩。 │ │ │ │ │ │ │康:這樣你知道嗎?會下藥拉! │ │ │ │ │ │ │游:喔,好。 │ │ │ │ │ │ │康:我跟你講,你還有跟我問「│ │ │ │ │ │ │ 那個人」,他我看他是沒有│ │ │ │ │ │ │ 什麼事 (指前科)啦 ,不過│ │ │ │ │ │ │ ,他的名字,他叫那個歐,│ │ │ │ │ │ │ 歐洲的歐,○... │ │ │ │ │ │ │游:○女的○。康:對,娟,就│ │ │ │ │ │ │ 是阿娟的那個娟,女字旁的│ │ │ │ │ │ │ 。 │ │ │ │ │ │ │游:女字旁的娟。好,再來。 │ │ │ │ │ │ │康:我跟你報一個「洪美... 」│ │ │ │ │ │ │ (音譯)。 │ │ │ │ │ │ │游:洪美惠 (音譯)。 │ │ │ │ │ │ │康:他跟我報錯了。 │ │ │ │ │ │ │游:好。 │ │ │ │ │ │ │康:歐○娟才對。 │ │ │ │ │ │ │游:對。那他的那個「有的沒的│ │ │ │ │ │ │ 」咧? │ │ │ │ │ │ │康:他都沒有,他都沒有。 │ │ │ │ │ │ │游:都沒有,那身分證字號、電│ │ │ │ │ │ │ 話咧? │ │ │ │ │ │ │康:他都沒有寫,他的都沒有寫│ │ │ │ │ │ │ 。 │ │ │ │ │ │ │游:那住址對不對? │ │ │ │ │ │ │康:對。 │ │ │ │ │ │ │游:年次那些都沒有寫嗎? │ │ │ │ │ │ │康:他那個都沒有寫。 │ │ │ │ │ │ │游:那找得到嗎? │ │ │ │ │ │ │康:這可能很難找了拉,這很難│ │ │ │ │ │ │ 找了拉。 │ │ │ │ │ │ │游:恩。 │ │ │ │ │ │ │康:這個不好找拉,這應該是沒│ │ │ │ │ │ │ 有在台北... │ │ │ │ │ │ │游:好。 │ ├───┼──┼─────┼─┼─────┼──────────────┤ │951026│1924│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B222057***陳○青-Ok │ │ │ │ │ │」林桂朱 │F224621***鄭○如-Ok │ │ │ │ │ │ │ (台中市○區○○路○段000號 │ │ │ │ │ │ │地下5樓) │ ├───┼──┼─────┼─┼─────┼──────────────┤ │951026│1925│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C220493***呂○慧-下迷藥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段000 號 │ │ │ │ │ │ │地下5樓) │ ├───┼──┼─────┼─┼─────┼──────────────┤ │951026│1928│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寅○○ │更正車主-歐○娟,地址-台北市 │ │ │ │ │ │ │復興北路103巷**號*樓,其他沒 │ │ │ │ │ │ │有記錄 │ │ │ │ │ │ │(台中市○區○○路○段000號地│ │ │ │ │ │ │下5樓) │ ├───┼──┼─────┼─┼─────┼──────────────┤ │951026│1954│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收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段000 號 │ │ │ │ │ │ │地下5樓) │ ├───┴──┴─────┴─┴─────┴──────────────┤ │8.查詢「羅○榕」前科 │ ├───┬──┬─────┬─┬─────┬──────────────┤ │951027│2016│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 號樓頂)│ │ │13 │卯○○○ │ │庚○○ │康:姐仔,我星期一 (指95年10│ │ │ │ │ │ │ 月30日)進 去再給你好不好│ │ │ │ │ │ │ ? │ │ │ │ │ │ │游:喔,好哇。 │ │ │ │ │ │ │康:那我先跟你說一下,你剛好│ │ │ │ │ │ │ 給我,可是我剛離開。跟你│ │ │ │ │ │ │ 講一下,歹勢啦。 │ │ │ │ │ │ │游:好。 │ ├───┼──┼─────┼─┼─────┼──────────────┤ │951030│1112│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毒品 │ │ │ │ │ │ │(台中市北屯區崇德二路一段308│ │ │ │ │ │ │號6樓頂) │ ├───┼──┼─────┼─┼─────┼──────────────┤ │951030│1113│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A224600***羅○榕-毒品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北屯區崇德二路一段308│ │ │ │ │ │ │ 號6樓頂) │ ├───┼──┼─────┼─┼─────┼──────────────┤ │951030│1114│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收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北屯區崇德二路一段308│ │ │ │ │ │ │號6樓頂) │ ├───┴──┴─────┴─┴─────┴──────────────┤ │9.查詢「劉○箐」、「李○芳」、「李○合」、「沈○欣」及「尹○藤」等前科│ │ 及公司登記資料 │ ├───┬──┬─────┬─┬─────┬──────────────┤ │951101│2025│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N224109***劉○箐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000號12樓頂│ │ │ │ │ │ │) │ ├───┼──┼─────┼─┼─────┼──────────────┤ │951101│2026│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1)N224109***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號頂樓) │ ├───┼──┼─────┼─┼─────┼──────────────┤ │951102│2230│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M221540***李○芳 │ │ │ │ │ │」林桂朱 │H222667***李○合 │ │ │ │ │ │ │(台中市○○區○○○○街00號)│ ├───┼──┼─────┼─┼─────┼──────────────┤ │951102│2231│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2)M221540*** │ │ │ │ │ │ │(3)H222667*** │ │ │ │ │ │ │(台中市○○區○○○○街00號)│ ├───┼──┼─────┼─┼─────┼──────────────┤ │951103│1739│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 ○0 號 │ │ │43 │卯○○○ │ │庚○○ │頂樓) │ │ │ │ │ │ │康:喂,姐仔唷,我人在台北受│ │ │ │ │ │ │ 訓,我差不多星期一 (95年│ │ │ │ │ │ │ 11月6 日), 我一次給你和│ │ │ │ │ │ │ 那些「資料」。 │ │ │ │ │ │ │游:好好好。 │ │ │ │ │ │ │康:好,抱歉,我北上一天。 │ │ │ │ │ │ │游:好啦。 │ ├───┼──┼─────┼─┼─────┼──────────────┤ │951106│1739│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 ○0 號 │ │ │30 │卯○○○ │ │庚○○ │頂樓) │ │ │ │ │ │ │康:都沒有。 │ │ │ │ │ │ │游:恩,好。 │ ├───┼──┼─────┼─┼─────┼──────────────┤ │951106│1741│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A227641***沈○欣-ok │ │ │ │ │ │ │A222485***尹○藤-Ok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樓) │ ├───┼──┼─────┼─┼─────┼──────────────┤ │951106│1743│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收到,感溫蛤!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000 ○0 號 │ │ │ │ │ │ │頂樓) │ ├───┼──┼─────┼─┼─────┼──────────────┤ │951106│1856│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 ○0 號 │ │ │57 │卯○○○ │ │庚○○ │頂樓) │ │ │ │ │ │ │康:那天「總仔」說的,移到我│ │ │ │ │ │ │ 這邊的部分差不多20幾間,│ │ │ │ │ │ │ 都大型的沒有用耶。 │ │ │ │ │ │ │游:什麼大型的沒用? │ │ │ │ │ │ │康:你聽得懂我意思嗎?我把資│ │ │ │ │ │ │ 料調出來,那都是大型的,│ │ │ │ │ │ │ 那些都沒有用阿。市府那邊│ │ │ │ │ │ │ 有沒有熟人?因為他們都有│ │ │ │ │ │ │ 登記你知道嗎? │ │ │ │ │ │ │游:恩。 │ │ │ │ │ │ │康:市府,市府那邊熟嗎? │ │ │ │ │ │ │游:有哇。 │ │ │ │ │ │ │康:嘿啊,那你叫他給你名冊就│ │ │ │ │ │ │ 好了。 │ │ │ │ │ │ │游:好哇,我再問問看好了。 │ │ │ │ │ │ │康:不然我這邊都是大型的,對│ │ │ │ │ │ │ 你沒用,大型你要的話,我│ │ │ │ │ │ │ 再給你。 │ │ │ │ │ │ │游:好哇,好。 │ ├───┴──┴─────┴─┴─────┴──────────────┤ │10.查詢「陳○涵」基本資料 │ ├───┬──┬─────┬─┬─────┬──────────────┤ │951113│1792│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 ○0 號 │ │ │53 │卯○○○ │ │庚○○ │頂樓) │ │ │ │ │ │ │(經查陳○涵身分證字號Q22127 │ │ │ │ │ │ │6***,戶籍登記:嘉義縣六腳鄉│ │ │ │ │ │ │潭子墘**號) │ │ │ │ │ │ │康:你抄一下。 │ │ │ │ │ │ │游:好,來。 │ │ │ │ │ │ │康:知道名字嗎? │ │ │ │ │ │ │游:恩。 │ │ │ │ │ │ │康:陳○涵 (音譯)嘛 。 │ │ │ │ │ │ │游:恩。 │ │ │ │ │ │ │康:53 │ │ │ │ │ │ │游:阿? │ │ │ │ │ │ │康:53。 │ │ │ │ │ │ │游:恩 │ │ │ │ │ │ │康:11 │ │ │ │ │ │ │游:恩 │ │ │ │ │ │ │康:18 │ │ │ │ │ │ │游:恩 │ │ │ │ │ │ │康:那個霧峰,霧峰鄉。 │ │ │ │ │ │ │游:霧峰。 │ │ │ │ │ │ │康:舊正村,舊社的舊。 │ │ │ │ │ │ │游:舊社的舊,舊什麼鄉? │ │ │ │ │ │ │康:正,正正當當的正,舊正村│ │ │ │ │ │ │ 。 │ │ │ │ │ │ │游:舊正村。 │ │ │ │ │ │ │康:北岸路。 │ │ │ │ │ │ │游:北。 │ │ │ │ │ │ │康:海岸的岸,北岸。 │ │ │ │ │ │ │游:東西南北的北? │ │ │ │ │ │ │康:對,海岸的岸。 │ │ │ │ │ │ │游:安全的安? │ │ │ │ │ │ │康:沒有啦,「岸」啦,海岸的│ │ │ │ │ │ │ 岸啦。 │ │ │ │ │ │ │游:海岸的岸啦。 │ │ │ │ │ │ │康:北岸路36 巷**號。 │ │ │ │ │ │ │游:36巷.... │ │ │ │ │ │ │康:**號。 │ │ │ │ │ │ │游:**號。 │ │ │ │ │ │ │康:恩恩。 │ │ │ │ │ │ │游:那有別的那個? │ │ │ │ │ │ │康:搞定拉。 │ │ │ │ │ │ │游:嘿啊,我知道阿。 │ │ │ │ │ │ │康:沒啦。 │ │ │ │ │ │ │游:好。 │ ├───┴──┴─────┴─┴─────┴──────────────┤ │11.查詢「許○娜」前科、「7***-FB」車籍資料 │ ├───┬──┬─────┬─┬─────┬──────────────┤ │951115│0007│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E223095***許○娜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51115│0018│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1)E223095***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樓 │ │ │ │ │ │ │頂) │ ├───┼──┼─────┼─┼─────┼──────────────┤ │951115│1426│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路00號) │ │ │53 │卯○○○ │ │小蔡 │游:小蔡,你昨天那個車牌再給│ │ │ │ │ │ │我一下。 │ │ │ │ │ │ │蔡:恩。 │ ├───┼──┼─────┼─┼─────┼──────────────┤ │951115│1430│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段000 號 │ │ │15 │卯○○○ │ │小蔡 │12樓頂) │ │ │ │ │ │ │蔡:7***。 │ │ │ │ │ │ │游:7***。 │ │ │ │ │ │ │蔡:FB。 │ │ │ │ │ │ │游:FB,AB的B 嗎? │ │ │ │ │ │ │蔡:FB。 │ ├───┼──┼─────┼─┼─────┼──────────────┤ │951115│1430│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段000 號 │ │ │54 │卯○○○ │ │庚○○ │14樓之6) │ │ │ │ │ │ │康:喂,報上來。 │ │ │ │ │ │ │游:7***。 │ │ │ │ │ │ │康:幾號? │ │ │ │ │ │ │游:7***。 │ │ │ │ │ │ │康:7***。 │ │ │ │ │ │ │游:對,FB,AB的B 。 │ │ │ │ │ │ │康:7***,好,我知道,好好。│ │ │ │ │ │ │游:好。 │ ├───┼──┼─────┼─┼─────┼──────────────┤ │951115│1812│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 ○0 號 │ │ │37 │卯○○○ │ │庚○○ │頂樓) │ │ │ │ │ │ │(極重要) │ │ │ │ │ │ │康:「大哥」說要你到樓下。 │ │ │ │ │ │ │游:好。 │ │ │ │ │ │ │康:在「文心茶行」(音譯)這 │ │ │ │ │ │ │邊,你知道嗎? │ │ │ │ │ │ │游:好。 │ ├───┼──┼─────┼─┼─────┼──────────────┤ │951117│0353│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E223095***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 號12樓 │ │ │ │ │ │ │頂) │ ├───┼──┼─────┼─┼─────┼──────────────┤ │951117│1754│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 ○0 號 │ │ │00 │卯○○○ │ │庚○○ │頂樓) │ │ │ │ │ │ │康:他的(指E223095***之前科 │ │ │ │ │ │ │ 資料)我 前幾天有給你啦。│ │ │ │ │ │ │游:沒有吧。 │ │ │ │ │ │ │康:有啦。 │ │ │ │ │ │ │游:有嗎?我記得沒有。 │ │ │ │ │ │ │康:我跟你講,那個偽造文書,│ │ │ │ │ │ │ 信用卡盜刷的那種偽造文書│ │ │ │ │ │ │ 。 │ │ │ │ │ │ │游:恩。 │ │ │ │ │ │ │康:知道了嗎? │ │ │ │ │ │ │游:這樣而已嗎? │ │ │ │ │ │ │康:恩,只有這樣。 │ │ │ │ │ │ │游:好好。 │ ├───┼──┼─────┼─┼─────┼──────────────┤ │951117│1756│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E223095***許○娜(偽造文書-信│ │ │ │ │ │」林桂朱 │用卡)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樓) │ ├───┼──┼─────┼─┼─────┼──────────────┤ │951117│1758│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感溫蛤!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000 ○0 號 │ │ │ │ │ │ │頂樓) │ ├───┴──┴─────┴─┴─────┴──────────────┤ │12.查詢「簡○慧」前科 │ ├───┬──┬─────┬─┬─────┬──────────────┤ │951121│1825│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R222036***簡○慧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51121│1826│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R222036*** │ │ │ │ │ │ │(台中市○區○○路○段000號3 │ │ │ │ │ │ │樓頂) │ ├───┼──┼─────┼─┼─────┼──────────────┤ │951122│1739│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 ○0 號 │ │ │24 │卯○○○ │ │庚○○ │頂樓) │ │ │ │ │ │ │康:酒駕喔。(應指R222036*** │ │ │ │ │ │ │之前科) │ │ │ │ │ │ │游:喔,好。 │ ├───┼──┼─────┼─┼─────┼──────────────┤ │951122│1740│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R222036***簡○慧-酒駕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000○0號樓 │ │ │ │ │ │ │頂) │ ├───┼──┼─────┼─┼─────┼──────────────┤ │951122│1741│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感溫蛤~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13.查詢「陳○儀」、「曾○貞」等人之前科及「2***-PT」車籍資料 │ ├───┬──┬─────┬─┬─────┬──────────────┤ │951125│0702│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剛春店門口附近, 有停一台車牌│ │ │ │ │ │ │2***-PT白色轎車,只有一女坐在│ │ │ │ │ │ │後座,拉下玻璃窗,拍春店外觀照│ │ │ │ │ │ │,拍完即離開!!...昨天下午6點 │ │ │ │ │ │ │30分左右(台中市北區美德街52 │ │ │ │ │ │ │號) │ ├───┼──┼─────┼─┼─────┼──────────────┤ │951125│1710│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D221850***陳○儀,急件喔~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51125│1711│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D221850***急件喔~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51126│1333│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03 │卯○○○ │ │庚○○ │樓) │ │ │ │ │ │ │(重要) │ │ │ │ │ │ │康:姐仔,不要意思! │ │ │ │ │ │ │游:你最近在忙什麼? │ │ │ │ │ │ │康:我休假到周一,周六、周日│ │ │ │ │ │ │ 休息!那個我知道!我周一│ │ │ │ │ │ │ 12點時,我打給你,統統告│ │ │ │ │ │ │ 訴你! │ │ │ │ │ │ │游:好好!我想那個很急,怎麼│ │ │ │ │ │ │ 都找不到人! │ │ │ │ │ │ │康:因周六、周日我沒有進去裏│ │ │ │ │ │ │ 面(指辦公室) │ │ │ │ │ │ │游:我想怎麼找不到人! │ │ │ │ │ │ │康:我判斷這個是要寫周刊的!│ │ │ │ │ │ │游:寫周刊的!你幫我查一下。│ │ │ │ │ │ │康:好!周一12點再統統給你!│ ├───┼──┼─────┼─┼─────┼──────────────┤ │951126│1342│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16 │卯○○○ │ │庚○○ │樓) │ │ │ │ │ │ │游:喂! │ │ │ │ │ │ │康:姐仔!我看喔!你參考看看│ │ │ │ │ │ │ , 以最壞的打算,你的「5│ │ │ │ │ │ │ 樓」那邊,今晚「消毒」、│ │ │ │ │ │ │ 「消毒」,你上班的那邊也│ │ │ │ │ │ │ 消毒消毒! │ │ │ │ │ │ │游:嗯! │ │ │ │ │ │ │康:最壞打算!周一晚!周一中│ │ │ │ │ │ │ 午,我都把它處理好!我們│ │ │ │ │ │ │ 以最謹慎的作法! │ │ │ │ │ │ │游:好啊! │ │ │ │ │ │ │康:這樣你知道嗎? │ │ │ │ │ │ │游:好! │ │ │ │ │ │ │康:5 樓你也消毒消毒! │ │ │ │ │ │ │游:好!好! │ ├───┼──┼─────┼─┼─────┼──────────────┤ │951126│1946│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T223140***馬上查有無通緝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號頂樓) │ ├───┼──┼─────┼─┼─────┼──────────────┤ │951126│2152│0000000000│←│0000000000│(台 中市○區○○街00號樓頂) │ │ │11 │卯○○○ │ │庚○○ │康:姐仔,你那個沒有阿 (指 │ │ │ │ │ │ │T223140***沒通緝)。 │ │ │ │ │ │ │游:沒有是不是。 │ │ │ │ │ │ │康:對,剩下的資料明天再給你│ │ │ │ │ │ │ 。 │ │ │ │ │ │ │游:好好,謝謝。 │ ├───┼──┼─────┼─┼─────┼──────────────┤ │951127│1148│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 號12樓 │ │ │28 │卯○○○ │ │庚○○ │頂) │ │ │ │ │ │ │康:你拿個筆。 │ │ │ │ │ │ │游:喔,好。 │ │ │ │ │ │ │康:○鈦興業股份有限,不,興│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游:哪一個○? │ │ │ │ │ │ │康:一個「免」,免責權的免,│ │ │ │ │ │ │ 在一個? 部,你知道嗎? │ │ │ │ │ │ │游:免責權的免。 │ │ │ │ │ │ │康:在一個?部。 │ │ │ │ │ │ │游:恩。 │ │ │ │ │ │ │康:鈦是金字旁再一個太太的太│ │ │ │ │ │ │ 。 │ │ │ │ │ │ │游:恩。 │ │ │ │ │ │ │康:○鈦興業有限公司、256799│ │ │ │ │ │ │ 3。(即2***-PT車號之車主 │ │ │ │ │ │ │ 登記資料) │ │ │ │ │ │ │游:等一下,0000000 ,9993還│ │ │ │ │ │ │ 是93? │ │ │ │ │ │ │康:7993。 │ │ │ │ │ │ │游:7993,恩。 │ │ │ │ │ │ │康:神岡,中山路。 │ │ │ │ │ │ │游:中山路,恩。 │ │ │ │ │ │ │康:851 巷。 │ │ │ │ │ │ │游:多少? │ │ │ │ │ │ │康:851。 │ │ │ │ │ │ │游:851 巷。 │ │ │ │ │ │ │康:32弄。 │ │ │ │ │ │ │游:32弄。 │ │ │ │ │ │ │康:35。 │ │ │ │ │ │ │游:35,**號? │ │ │ │ │ │ │康:恩,35 弄** 號。 │ │ │ │ │ │ │游:35弄**號。 │ │ │ │ │ │ │康:再來是之前那個通緝的,那│ │ │ │ │ │ │ 個沒通,那個只有誣告。 │ │ │ │ │ │ │游:恩,誣告。 │ │ │ │ │ │ │康:恩,那個「D 」有沒有,「│ │ │ │ │ │ │ D 」那個部分有沒有,那個│ │ │ │ │ │ │ 沒有資料。 │ │ │ │ │ │ │游:恩。 │ │ │ │ │ │ │康:「L 」那個毒品和... │ │ │ │ │ │ │游:毒品跟什麼? │ │ │ │ │ │ │康:毒品而已。 │ │ │ │ │ │ │游:毒品而已,那你另外一個說│ │ │ │ │ │ │ 什麼誣告還有什麼? │ │ │ │ │ │ │康:誣告就是通緝的那個嘛。 │ │ │ │ │ │ │游:喔,沒有通就對了。 │ │ │ │ │ │ │康:對,我跟你講,公文有來。│ │ │ │ │ │ │游:恩。 │ │ │ │ │ │ │康:它就是說,那個色情,八大│ │ │ │ │ │ │ 會加強查察... │ │ │ │ │ │ │游:喔,你等一下,你等一下。│ │ │ │ │ │ │ (游接聽另一支電話;游:喂,│ │ │ │ │ │ │對,請他上來,好,謝謝!) │ │ │ │ │ │ │康:它那個報紙有報導啦,今天│ │ │ │ │ │ │ 有出來。 │ │ │ │ │ │ │游:報紙有登?今天有出來?什│ │ │ │ │ │ │ 麼報紙? │ │ │ │ │ │ │康:恩,那我再拿給你啦,我再│ │ │ │ │ │ │ 拿給你,我有資料。 │ │ │ │ │ │ │游:喔,好哇好哇。 │ │ │ │ │ │ │康:我再拿給你,這樣,嘿啊嘿│ │ │ │ │ │ │ 啊,你知道這個是什麼嗎?│ │ │ │ │ │ │游:什麼? │ │ │ │ │ │ │康:應該是報社的機率比較高。│ │ │ │ │ │ │游:恩。 │ │ │ │ │ │ │康:不過我們還是需要嚴謹一點│ │ │ │ │ │ │ ,你知道嗎? │ │ │ │ │ │ │游:好,好哇。 │ │ │ │ │ │ │康:你就消毒消毒啦,沒差。 │ │ │ │ │ │ │游:好。 │ ├───┴──┴─────┴─┴─────┴──────────────┤ │14.查詢「高○」之前科 │ ├───┬──┬─────┬─┬─────┬──────────────┤ │951129│1532│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A224666***高○ │ │ │ │ │ │」林桂朱 │○中市○區○○路000○0號頂樓│ │ │ │ │ │ │) │ ├───┼──┼─────┼─┼─────┼──────────────┤ │951129│1532│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A224666***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51206│1620│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16 │卯○○○ │ │庚○○ │樓) │ │ │ │ │ │ │康:毒品啦。 │ │ │ │ │ │ │游:那是哪一種毒品? │ │ │ │ │ │ │康:恩.... 它 是寫毒品,沒有│ │ │ │ │ │ │ 寫哪一種的。 │ │ │ │ │ │ │游:這樣唷,你們沒有分哪一種│ │ │ │ │ │ │ 喔? │ │ │ │ │ │ │康:沒有,那個沒有分。 │ │ │ │ │ │ │游:沒有分唷,那「安仔」那個│ │ │ │ │ │ │ 咧? │ │ │ │ │ │ │康:都一樣,安仔 (指安非他命│ │ │ │ │ │ │ )和四號 (指海洛因)都 一│ │ │ │ │ │ │ 樣。 │ │ │ │ │ │ │游:都寫一樣喔。 │ │ │ │ │ │ │康:恩。 │ │ │ │ │ │ │游:好,我知道啦,謝謝。 │ ├───┴──┴─────┴─┴─────┴──────────────┤ │15.查詢「周○羚」之前科 │ ├───┬──┬─────┬─┬─────┬──────────────┤ │960102│0103│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L222130***周○羚 │ │ │ │ │ │」林桂朱 │○中市○區○○街000號) │ ├───┼──┼─────┼─┼─────┼──────────────┤ │960102│0104│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L222130*** │ │ │ │ │ │ │(台中市○區○○路○段000號5 │ │ │ │ │ │ │樓頂) │ ├───┼──┼─────┼─┼─────┼──────────────┤ │960102│1954│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段000 號 │ │ │52 │卯○○○ │ │庚○○ │3 樓頂) │ │ │ │ │ │ │康:姐仔,那個妨害婚姻唷。 │ │ │ │ │ │ │游:阿? │ │ │ │ │ │ │康:妨害婚姻啦,妨害家庭。 │ │ │ │ │ │ │游:喔,好! │ ├───┼──┼─────┼─┼─────┼──────────────┤ │960102│2225│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L222130***周○羚防害婚姻 │ │ │ │ │ │」林桂朱 │○中市○區○○路000○0號樓頂│ │ │ │ │ │ │) │ ├───┴──┴─────┴─┴─────┴──────────────┤ │16.查詢「涂○娟」之前科 │ ├───┬──┬─────┬─┬─────┬──────────────┤ │960104│0123│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N221989***涂○娟 │ │ │ │ │ │」林桂朱 │○中市○區○○路000○0號頂樓│ │ │ │ │ │ │) │ ├───┼──┼─────┼─┼─────┼──────────────┤ │960104│0124│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N221989***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60104│0245│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N221989***涂○娟,這一位有錯 │ │ │ │ │ │」林桂朱 │誤請從新輸入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號12樓頂│ │ │ │ │ │ │) │ ├───┼──┼─────┼─┼─────┼──────────────┤ │960104│0247│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收, 明天會在查清楚,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260之 │ │ │ │ │ │ │41號11樓) │ ├───┼──┼─────┼─┼─────┼──────────────┤ │960104│1620│0000000000│←│0000000000│(台 中市○區○○路000 ○0 號│ │ │50 │卯○○○ │ │庚○○ │樓頂) │ │ │ │ │ │ │康:姐仔,你待會下來樓下一下│ │ │ │ │ │ │ ,我要趕去上班,我跟你講│ │ │ │ │ │ │ 一講,這樣就好了。 │ │ │ │ │ │ │游:好哇。 │ ├───┼──┼─────┼─┼─────┼──────────────┤ │960104│1628│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55 │卯○○○ │ │庚○○ │樓) │ │ │ │ │ │ │康:姐仔,我到了。 │ │ │ │ │ │ │游:好好。 │ ├───┼──┼─────┼─┼─────┼──────────────┤ │960104│1838│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M221989***涂○娟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60104│1838│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M221989***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60104│2036│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段0 號 │ │ │21 │卯○○○ │ │庚○○ │4 樓頂) │ │ │ │ │ │ │康:那個沒有唷(指涂○娟沒有 │ │ │ │ │ │ │前科)。 │ │ │ │ │ │ │游:好。 │ ├───┼──┼─────┼─┼─────┼──────────────┤ │960104│2037│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M221989***涂○娟=OK │ │ │ │ │ │」林桂朱 │ (台中市○區○○路000號樓頂)│ ├───┴──┴─────┴─┴─────┴──────────────┤ │17.查詢「陳○婷」、「王○雅」之前科 │ ├───┬──┬─────┬─┬─────┬──────────────┤ │960105│1630│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T223153***陳○婷 │ │ │ │ │ │」林桂朱 │D220247***王○雅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60105│1632│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1)T223153*** │ │ │ │ │ │ │(2)D220247***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60106│1719│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同附│25 │卯○○○ │ │庚○○ │樓) │ │證三編│ │ │ │ │康:姐仔,你等一下有空嗎?看│ │號86-2│ │ │ │ │ 要去哪裡?等一下「大哥」│ │) │ │ │ │ │ 說要拿一些「證件」給你。│ │ │ │ │ │ │游:好哇。 │ │ │ │ │ │ │康:幾點?看你! │ │ │ │ │ │ │游:都可以。 │ │ │ │ │ │ │康:要在哪裡? │ │ │ │ │ │ │游:都好。 │ │ │ │ │ │ │康:皓帆那邊 (指臺中市大雅路│ │ │ │ │ │ │ 張皓帆律師事務所處)好 了│ │ │ │ │ │ │ 。 │ │ │ │ │ │ │--卯○○○稱:漢口路 │ │ │ │ │ │ │ │ │ │ │ │ │ │游:喔,好。 │ │ │ │ │ │ │康:幾點? │ │ │ │ │ │ │游:看你們阿。 │ │ │ │ │ │ │康:我打電話給他看看。 │ │ │ │ │ │ │游:好。 │ ├───┼──┼─────┼─┼─────┼──────────────┤ │960106│1745│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09 │卯○○○ │ │庚○○ │樓) │ │ │ │ │ │ │康:姐仔6 點啦,我剛跟你講成│ │ │ │ │ │ │ 7 點。 │ │ │ │ │ │ │游:好。 │ ├───┴──┴─────┴─┴─────┴──────────────┤ │18.查詢「葉○鈺」之前科 │ ├───┬──┬─────┬─┬─────┬──────────────┤ │960116│0024│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B222520***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街000號) │ ├───┼──┼─────┼─┼─────┼──────────────┤ │960116│0024│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B22252*** │ │ │ │ │ │ │(台中市○區○○街000號) │ ├───┼──┼─────┼─┼─────┼──────────────┤ │960116│1316│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B222520***-OK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街00號) │ ├───┼──┼─────┼─┼─────┼──────────────┤ │960117│1803│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40 │卯○○○ │ │庚○○ │樓) │ │ │ │ │ │ │康:姐仔,喂喂喂。 │ │ │ │ │ │ │游:喂。 │ ├───┼──┼─────┼─┼─────┼──────────────┤ │960117│1803│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59 │卯○○○ │ │庚○○ │樓) │ │ │ │ │ │ │康:那個沒有唷 (指沒有前科) │ │ │ │ │ │ │ 。 │ │ │ │ │ │ │游:好。 │ ├───┴──┴─────┴─┴─────┴──────────────┤ │19.查詢「張○心」、「廖○柔」之前科 │ ├───┬──┬─────┬─┬─────┬──────────────┤ │960124│0302│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S221046***張○心 │ │ │ │ │ │」林桂朱 │L223982***廖○柔, 這個還兩位│ │ │ │ │ │ │個月才滿十八歲喔, │ │ │ │ │ │ │(台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二段124│ │ │ │ │ │ │ 號7 樓頂) │ ├───┼──┼─────┼─┼─────┼──────────────┤ │960124│0303│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S221046***張○心 │ │ │ │ │ │ │L223982***廖○柔 │ │ │ │ │ │ │(台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二段124│ │ │ │ │ │ │號7 樓頂) │ ├───┼──┼─────┼─┼─────┼──────────────┤ │960124│1840│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S221046***張○心 │ │ │ │ │ │」林桂朱 │L223982***廖○柔, 這個還兩位│ │ │ │ │ │ │個月才滿十八歲喔,都ok │ │ │ │ │ │ │(台中市北屯區崇德二路一段308│ │ │ │ │ │ │ 號6 樓頂) │ ├───┴──┴─────┴─┴─────┴──────────────┤ │20.查詢「黃○玉」之前科 │ ├───┬──┬─────┬─┬─────┬──────────────┤ │960131│1951│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X220094***黃○玉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60131│2001│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X220094***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60201│0028│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X220094***黃○玉-OK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段00號 │ │ │ │ │ │ │10樓頂) │ ├───┴──┴─────┴─┴─────┴──────────────┤ │21.查詢「蔡○琪」之前科 │ ├───┬──┬─────┬─┬─────┬──────────────┤ │960213│0029│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蔡○琪E222853***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街000號) │ ├───┼──┼─────┼─┼─────┼──────────────┤ │960213│0030│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E222853*** │ │ │ │ │ │ │(台中市○區○○街000號) │ ├───┼──┼─────┼─┼─────┼──────────────┤ │960213│1648│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蔡○琪E222853***-OK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22.查詢「王○淳」、「賴○蓓」、「粘○貞」之前科 │ ├───┬──┬─────┬─┬─────┬──────────────┤ │960225│0141│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王○淳A225041*** │ │ │ │ │ │」林桂朱 │賴○蓓M221583*** │ │ │ │ │ │ │(台中市○區○○街00號) │ ├───┼──┼─────┼─┼─────┼──────────────┤ │960225│0245│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1)A225041*** │ │ │ │ │ │ │(2)M221583*** │ │ │ │ │ │ │(台中市○區○○街000號) │ ├───┼──┼─────┼─┼─────┼──────────────┤ │960226│1654│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王○淳A225041*** │ │ │ │ │ │」林桂朱 │賴○蓓M221583*** │ │ │ │ │ │ │(台中市○○區○○巷00○0 號 │ │ │ │ │ │ │4 樓) │ ├───┼──┼─────┼─┼─────┼──────────────┤ │960226│1734│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1)A225041*** │ │ │ │ │ │ │(2)M221583***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60226│1813│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N221489***粘○貞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60226│1814│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3)N221489***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60226│1851│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王○淳A225041***(詐欺,偽造文│ │ │ │ │ │」林桂朱 │書) │ │ │ │ │ │ │賴○蓓M221583***(組織犯罪,詐│ │ │ │ │ │ │欺)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60230│1501│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03 │卯○○○ │ │庚○○ │樓) │ │ │ │ │ │ │康:姐仔,沒有唷。 │ │ │ │ │ │ │游:喔,好哇。 │ │ │ │ │ │ │… │ ├───┴──┴─────┴─┴─────┴──────────────┤ │23.查詢「陳○慈」之前科 │ ├───┬──┬─────┬─┬─────┬──────────────┤ │960309│0008│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N225032***謝謝! │ │ │ │ │ │ │(台中市○區○○街000號) │ ├───┼──┼─────┼─┼─────┼──────────────┤ │960309│1953│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 ○0 號 │ │ │02 │卯○○○ │ │庚○○ │頂樓) │ │ │ │ │ │ │康:姐仔,那個沒有唷 (指沒有│ │ │ │ │ │ │ 前科) │ │ │ │ │ │ │游:OK好,謝謝。 │ ├───┴──┴─────┴─┴─────┴──────────────┤ │24.查詢「蔡○蓁」、「徐○芬」之前科 │ ├───┬──┬─────┬─┬─────┬──────────────┤ │960313│0122│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蔡宜蓁B221887***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街00號 │ │ │ │ │ │ │7樓頂) │ ├───┼──┼─────┼─┼─────┼──────────────┤ │960313│0123│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B221887*** │ │ │ │ │ │ │(台中市○○區○○○○街00號 │ │ │ │ │ │ │7樓頂) │ ├───┼──┼─────┼─┼─────┼──────────────┤ │960313│0141│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徐○芬H222806***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街00號 │ │ │ │ │ │ │7樓頂) │ ├───┼──┼─────┼─┼─────┼──────────────┤ │960313│0142│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H222806*** │ │ │ │ │ │ │(台中市○○區○○○○街00號 │ │ │ │ │ │ │7樓頂) │ ├───┼──┼─────┼─┼─────┼──────────────┤ │960315│1546│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蔡○蓁B221887***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60315│1546│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綽號「未來│徐○芬H222806***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 │樓) │ ├───┼──┼─────┼─┼─────┼──────────────┤ │960315│1902│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縣沙鹿鎮○○路00號5 樓 │ │ │50 │卯○○○ │ │庚○○ │頂) │ │ │ │ │ │ │電信語音信箱: │ │ │ │ │ │ │餘額為350元請輸入對方號碼再 │ │ │ │ │ │ │按# │ ├───┼──┼─────┼─┼─────┼──────────────┤ │960315│2121│0000000000│→│0000000000│兩個都OK │ │ │ │卯○○○ │ │綽號「未來│(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 │ │ │」林桂朱 │樓) │ ├───┴──┴─────┴─┴─────┴──────────────┤ │25.查詢「4***LP三凌黑色」、「0***ND三凌黑色」、「MQ3***_NISS 鐵灰」等 │ │ 車籍資料、 │ ├───┬──┬─────┬─┬─────┬──────────────┤ │960327│1620│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4***LP三凌黑色,0***ND 三凌黑│ │ │ │ │ │ │色,MQ3***_NISS鐵灰.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 ○0 號 │ │ │ │ │ │ │頂樓) │ ├───┴──┴─────┴─┴─────┴──────────────┤ │26.查詢「賴○男」之前科等基本資料 │ ├───┬──┬─────┬─┬─────┬──────────────┤ │960401│0922│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卯○○○ │ │庚○○ │賴○男B120733*** │ │ │ │ │ │ │生日50年8 月27日今天要全部 │ │ │ │ │ │ │(台中市○區○○路○段000號5 │ │ │ │ │ │ │樓頂) │ ├───┼──┼─────┼─┼─────┼──────────────┤ │960401│1512│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0號頂 │ │ │46 │卯○○○ │ │庚○○ │樓) │ │ │ │ │ │ │康:這個都沒有唷,那你要不要│ │ │ │ │ │ │ 住址? │ │ │ │ │ │ │游:你等一下我拿筆抄。 │ │ │ │ │ │ │康:他在崇德路你知道嗎? │ │ │ │ │ │ │游:恩。 │ │ │ │ │ │ │康:一段,崇德路一段180號。 │ │ │ │ │ │ │游:一段180 號。 │ │ │ │ │ │ │康:那個都沒有(指沒有前科)。│ │ │ │ │ │ │游:好。 │ └───┴──┴─────┴─┴─────┴──────────────┘ 【附件】原審認定己○○部分如下:「 事 實 肆、(略) 四、己○○洩密部分(即原審判決書第12至13頁) ㈠緣卯○○○於99年7月間,聽聞寅○○遭臺中市警察局行政 課以組織犯罪、人口販運等罪名列案調查之傳言後,為求證其真實性,乃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先後於99年8月13日23時32分許、33分許,撥打己○○所使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2次。己○○雖未接,然隨即於同日23時55分許 (應係同日23時33分許,原審此部分誤載,逕予更正),在臺中市○○區○○路00號前,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公共電話,回撥卯○○○之上開手機,卯○○○即委請己○○查證上開傳言是否確屬真實,己○○則應允協助查證。 ㈡於99年8月16日18時39分許,己○○利用臺中市○○區○○ ○○街000號前之0000000000號之公共電話,撥打卯○○○ 之上開手機門號,與卯○○○相約於同日21時許,在水舞饌餐廳碰面。卯○○○即通知寅○○要與己○○見面,並指示蔡啟榮駕車,先載卯○○○前往「歡喜就好」酒店搭載寅○○後,一同開往水舞饌餐廳,惟於同日20時32分許,己○○又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公共電話,撥打卯○○○之上開手機門號,向卯○○○表示碰面地點改為臺中市○區○○路○段00號之國軍福利站,己○○於同日21時12分許,復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國軍福利站附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公共電話,撥打卯○○○之上開手機,引導卯○○○等人抵達該國軍福利站。同日21時30分許,卯○○○等3人抵達後,己○○即 進入蔡啟榮所駕駛之汽車,坐在右後座(寅○○、卯○○○分別坐在副駕駛座、左後座),並指示蔡啟榮開車繞行市區。己○○在車內即向卯○○○、寅○○表示臺中市警察局行政課等單位確定在調查寅○○涉嫌組織犯罪與人口販運等之案件等語,而將應予保密之上開訊息,洩漏予寅○○與卯○○○知悉,並建議寅○○立即將「歡喜就好」酒店結束營業,以避免遭到查緝。嗣寅○○等人讓己○○在該國軍福利站前下車後,即返回「歡喜就好」酒店,寅○○即向蔡啟榮等員工表示酒店已經被盯上了,可能已經到了不能繼續營業的地步,電話中要注意,不要亂講話等語。嗣因己○○之上開洩密行為,已對臺中市警察局行政課等單位之調查造成影響,即於99年8月21日凌晨提前採取強制處分,由臺中市警察 局警員將寅○○等人拘提到案。 理由 甲、參、有罪部分之證據論述(略) 五、認定己○○洩密之證據(即原審判決書第55至65頁) ㈠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己○○自始矢口否認,辯稱:「我根本不認識寅○○、卯○○○,我沒有用公共電話回撥給卯○○○,也都沒有跟卯○○○聯絡,也沒有碰過面,如何聯絡她們洩密」云云。惟據證人卯○○○於99年10月1日偵查中 、證人寅○○於100年2月22日偵查中、證人蔡啟榮於99年10月28日偵查中分別證述明確,就其等於99年8月16日在國軍 福利社前載被告己○○上車,由被告己○○向被告寅○○、卯○○○洩漏臺中市警察局行政課正偵查寅○○涉嫌組織犯罪及人口販運等案件之應保密事項等情節證述一致,均堪採信。且證人林柏汎、王坤煜亦均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己○○於99年8月9日在靖紀小組辦公室泡茶時、當晚在陳師傅火鍋店聚餐時,被告己○○刻意探詢其等協助「歡喜就好」酒店查緝工作,被告己○○身為警察,當知偵辦中的案件乃不公開之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其探詢動作已經讓同僚感到異樣,並旋即向賈聖行報告,亦有證人賈聖行之證詞可佐,其證詞足堪採信。至於證人鄭凱豪、陳志宏、林郁智、張進忠等人雖均證稱其等有一起泡茶聊天或一起聚餐,然都沒有聽到被告己○○向證人林柏汎、王坤煜探詢「歡喜就好」酒店偵查工作,因平常同事聊天,若事不關己,本難期有何特殊印象,且多人泡茶聊天、聚餐的場合,也未必共同討論單一話題,有可能兩人交頭接耳,證人若未能全程逐字不漏聆聽對話過程,並詳加記憶,亦符合常理,尚難因此四名證人證稱「沒印象有聽到」,就認定「沒發生」,是不足以對被告己○○為有利之認定。 ㈡況且依照通聯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監聽譯文、臺中市警察局靖紀小組工作報告表(警員陳世章報告)及卯○○○、蔡啟榮監聽譯文(以上見99年他字第5882號卷第25-30、62-65、219-232,及99年度他字第5122號卷一第201、204、267-268頁)可確認事發時序如下: ⒈卯○○○以手機撥打被告己○○手機成為未接來電2通。99 年8月13日23時33分23秒,洩密者在臺中市○○區○○路00 號公用電話回撥予卯○○○通話35秒。 ⒉於99年8月16日18時39分12秒,洩密者在臺中市○○區○○ ○○街000號萊爾富超商前,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公共 電話,撥打卯○○○之0000000000手機(應係0000000000手機,原審此部分誤載,逕予更正),通話時間為38秒。 ⒊卯○○○即於同日18時40分29秒,使用0000000000號手機,撥打寅○○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說「你9點有時間 嗎?...有人親戚要找你...在崇德、文心那邊,看是風尚還是水舞饌」等語(見99他5582號卷第63頁海巡署臺中查緝隊中士陳榮庭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表),將要與洩密者見面乙事告知寅○○。 ⒋同日20時32分15秒,洩密者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前統一超商,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公共電話,撥打卯○○○之0000000000號手機(應係0000000000手機,原審此部分誤載,逕予更正),通話時間為39秒。 ⒌洩密者於同日21時12分許,復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位於上開國軍福利站附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公共電話,撥打卯○○○之上開手機門號。 ⒍蔡啟榮隨即於99年8月17日0時52分49秒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不詳同事談及「你明天早上,7點以後客人都走光的時候,把所有全部都收走,都 收乾淨...明天早上我會叫阿正來關店,下午整理好我會帶 你去阿嬤那裡住」;並於8月17日9時30分7秒撥打給持用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阿徹」表示「這次事情很嚴重,嚇死你喔,我搞到凌晨4點...他(老大)喔,嚴重到想要看地上有沒有洞趕快跑喔」。 ⒎而依照被告己○○於原審準備程序所陳述的不爭執事項:「於99年8月16日18時39分許,己○○在大墩十九街附近,20 時32分許,己○○在自由路三段附近」,洽與上開⒉、⒋、⒌洩密者出現位置相符,按被告己○○自承「住在臺中市太平區育賢路、工作地點在臺中市大墩十八街附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靖紀小組、99年8月16日晚間在臺中市自由路三段泉 茂茶行」,則以臺中市轄區之大,被告己○○要剛好3次都 出現在洩密者打公用電話的地點附近(參看99偵5882卷第245-247頁的Google地圖,臺中市○○區○○路○○○路00號 公用電話的「距離約1.1公里,行車3分鐘」;臺中市○○○○街000號到大墩十九街186號公用電話「距離約400公尺, 行車1分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跟南京路127號 的公用電話「距離約650公尺,行車2分鐘」,依據被告己○○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其於99年8月16日20時6分15秒,行動電話基地臺位置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機率甚低 ,是由上開資料亦可佐證,卯○○○等人指證洩密者乃被告己○○,應為實在。 ㈢對被告己○○辯解之交代: ⒈被告辯稱:「對於林柏汎、王坤煜說我有向他們探詢警方蒐證的進度,並沒有這回事,林柏汎跟我沒有仇隙,王坤煜有涉嫌因為涉足不正當場所喝花酒,被我們靖紀小組查獲被記過,3年沒有辦法考官校,所以王坤煜很怨恨我,因為我是 第三分局唯一去支援靖紀小組的。林癸良之前跟王坤煜是同派出所,林癸良應該有聽到他們說因為我去檢舉才會被抓的情形,我被調查後,我跟林癸良聊天,林癸良說他聽人家說因為是我去檢舉王坤煜涉及不正當場所,害王坤煜被記過不能考官校,所以王坤煜懷恨我,林癸良也是聽別人講的,並不是聽王坤煜說的」云云。然經被告己○○聲請傳喚證人林癸良到庭作證,證人林癸良證稱:「我現在任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我認識己○○和王坤煜,有與己○○和王坤煜一起共事過,己○○是在80幾年在五分局就認識,王坤煜是在我96年8月1日到東區分駐所時才認識的,我知道己○○支援靖紀小組,我沒有聽王坤煜講過他對己○○有何不滿,也沒有聽別人講過。王坤煜在98年間應該是出入不正當場所,有被處分,我沒有聽王坤煜講過他覺得是誰害他的,我有聽到說可能是己○○有跟人講過一些事,所以害他們被跟蹤處分,但是誰講的我不清楚,這個案子有好幾個人被處分,是他們被處分完後過了半個多月到一個多月,就有風聲出來,我聽說這件事,並沒有告訴過己○○,因為我把這件事當成是大家在開玩笑的,這已經很久了,不知道誰講的,但有好幾個人講過,同事上班有時候會講到。我沒有跟王坤煜一起上班過,所以沒聽到王坤煜這樣講。(你是否知道己○○被起訴洩密罪?)己○○有跟我說。(你是否有發表感言?)不清楚。(你是否有聽到任何跟王坤煜有關的事情?)沒有。(為何己○○要請你過來作證?他講了一套說法要請你來證實?)己○○問我有沒有聽過這件事情,是因為他害那些人被處分,我只能就我真正有聽到的事來作證而已,是誰我真的忘記了,也不清楚。(是己○○告訴你這個理論,你再附和?還是你主動告訴他有這個可能性?)是他跟我說有沒有聽過這件事情。(是他主動這樣講?)對,我確實是有聽過,但是誰講的我不清楚,真的記不起來了。」等語,此為被告己○○聲請傳喚對其有利之「友性證人」,惟依照證人林癸良的證詞,有關「王坤煜可能因98年間被處分,而懷恨己○○」的傳言,根本是「被告己○○在洩密案被起訴後,主動跑去跟證人提及此傳言,並請證人林癸良來法院作證」,並非如被告己○○所述,係「證人林癸良聽聞己○○遭起訴時,即表示可能是王坤煜挾怨報復所致」云云,況證人林癸良所述乃「聽不詳人說」的傳聞,本質上屬於「無法查證的風聲耳語」,自無從採為對被告己○○有利之證據。 ⒉被告己○○辯稱:「我在98年6月、7月間曾經負責取締卯○○○、寅○○的酒店,取締之後還移送寅○○他們酒店的幹部,可能是這樣卯○○○她們怨恨,我的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是我太太林雅芳所申請,平日由我使用,我的門號是半公開的,我不知道卯○○○如何知道我的門號」云云,然證人卯○○○手機通訊錄裡面確實有「洪維升,08.13,23 :33」之撥出紀錄和「聯絡人詳情:洪維升0000000000」資訊,有卯○○○手機之通訊錄、全部通話影像照片各乙張在99他第5882號卷第190頁可參,衡情證人卯○○○要取得一 名警察的私人手機門號,並非容易之事,況若卯○○○根本不認識己○○,打電話過去會被拒絕,實難想像證人卯○○○有何必要將其姓名加入通訊錄,且刻意撥打電話給己○○?(依照證人卯○○○之證詞係證稱己○○亦有按月收賄的情形,然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並未起訴,附此敘明),況縱使被告曾經查獲被告寅○○夫妻所經營酒店的妨害風化犯行,然被告於99年10月28日偵查中自承:「該次查獲是全組13個人都去,還有保安隊8、9個,還有2個女警,我沒有 在上面任何文件簽名,該次現場筆錄也不是我做的」等語,是單純查獲的事實,亦不足以推論證人卯○○○會刻意查出被告己○○的姓名、私人手機門號,且僅針對被告己○○一人懷恨在心。再者,被告己○○於99年10月28日偵查中自稱:「該門號我用了兩、三年,用到99年8月25日辦理停用, 之前本來就要換,常接到不明簡訊,還有銀行打來,所以覺得很困擾,這手機是我平常聯絡工作、同事的手機,換了以後不會很不方便」,然手機接到不明簡訊或大量散發的商業廣告,就如電子信箱接獲垃圾郵件一樣的普遍,一個人日常使用的門號,攸關聯絡便利,甚少人僅因此收到銀行等商業促銷電話或不明簡訊,就更換門號,被告己○○於99年8月 25日突然更換門號的異常舉止,亦足徵心虛。 ⒊至於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辯稱:「99年8月16日18時39分時 我人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的靖紀小組辦公室裡,因為當時上班時間,且我的手機基地臺位置是在大墩十九街,我們是從下午2點上班到凌晨2點,我沒有去大墩十八街打電話給卯○○○,我也沒有在8月16日20時32分在自由路那邊打公用電 話給卯○○○,當時我人在自由路三段的泉茂茶行,因為我是19時到達泉茂茶行,我是在那邊與老闆蘇維焜泡茶待到20點45分至50分左右,因為茶行21點關門,所以我就離開到樹孝路靠近立人路英文安親班載我小孩回○○區○○路00號家,晚上9點12分我應該是在載國一的小孩子回家的路上,不 會經過練武路173號前,所以我沒有在那邊打公共電話給卯 ○○○,21點30分我沒有在國軍福利站上卯○○○她們的車,當時我人在家裡,我載小孩回去後就在家裡。」云云,然: ⑴被告於99年9月11日台中市警察局督察室首次詢問時,係稱 :「99年8月16日20時6分15秒,基地台位置在南京路127 號,我可能是經過該處吧,有可能是要去自由路與復興路口的泉茂茶行泡茶,在那邊可能坐到晚上9點或10點,在場有老 闆蘇坤維(應係蘇維焜),大概就我們二人。」等語,是被告自己都不確定99年8月16日到底為什麼出現在南京路127號附近,只是猜測可能是去泉茂茶行,且稱是坐到晚上9、10 點,然第二次於99年9月29日接受督察室詢問時,卻改口稱 :「99年8月16日我有經過南京路,確定去自由路、復興路 口泉茂茶行找蘇維焜泡茶,從18點多,坐到過21點,才去樹孝路接女兒下課,當晚我沒有跟卯○○○碰面或聯絡」,其係如何在99年9月29日時,對於99年8月16日的行程,記得比99年9月11日更清楚? ⑵而證人蘇維焜隨後於99年9月30日臺中市警察局督察室調查 時(該證詞經當事人同意有證據能力,法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 之規定,得為證據):「我認識洪巡佐十多年,他一個星期約到我店內一、兩次,99年8月16日他有來,因為那天是情 人節,所以我特別有印象,他大概晚上18點10分到,那時我在店內吃完飯沒多久,在看卡通航海王,他待到20時50分說要去帶女兒下課就離開」云云。 ⑶姑不論為何在被告己○○每個星期會去泡茶一、兩次,且在被告己○○自己第一次被詢問的時候,都不能確定99年8月 16日是不是去泉茂茶行的狀況下,證人蘇維焜卻能一經詢問即明確記得當天被告己○○有來泉茂茶行,且檢察官於100 年2月22日提示己○○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 ,於99年8月16日18時46分許,基地臺位置在臺中市○○區 ○○○○街00號,被告己○○隨即於同日偵訊時改口辯稱:「如果我不是18時在泉茂茶行,那就是20時抵達泉茂茶行」云云,又於本院準備程序辯稱:「99年8月16日18時39分時 ,我人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的靖紀小組辦公室裡,因為當時上班時間,且我的手機基地臺位置是在大墩十九街」,是根本不可能如蘇維焜所述,被告己○○於當天「18點10分」到泉茂茶行,被告己○○對於自己的行蹤,尚須藉由從手機基地臺位置去回憶、確認,而蘇維焜經營茶行,人來人往,卻可以不憑藉任何物證,即詳細記憶被告己○○是「99年8月 16 日18時10分左右到、20時50分說要去帶女兒下課而離開 」,而那個起始時間「18點10分左右到」,竟然還恰好跟被告己○○在99年9月29日辯解版本「從18點多開始坐」一樣 ,卻跟被告己○○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更正的版本不符,足以推論蘇維焜於99年9月30日講的版本,根本就是跟被 告己○○事先套招的謊言,否則兩人各自本於自己印象所為之自由陳述,縱使各自犯錯,豈有可能恰好「錯的一致」?⑷綜上,足認被告己○○於督察室詢問、檢察官訊問時,就當日行蹤均係說謊,而蘇維焜於督察室詢問、嗣後於100年2月22日偵查中具結所為之證詞:「99年8月16日晚上己○○有 來找我,是吃飯的時候,約晚上6點多,當時電視在播放卡 通海賊王,海賊王是晚上6點開始播放,我大約看10幾分鐘 他就來了,我都是晚上9點關門,我記得他大約當晚8點40幾分或50幾分離開,中間我們都是在聊天聽音樂,己○○來我家的時間,沒有超過當晚6點40分,沒有這麼後面,我們吃 飯都很早,我當天大約晚上6點10分就吃完晚餐,邊吃邊看 航海王卡通,吃完晚餐己○○就來了,他當晚確實有來我家,當時在播放海賊王卡通,海賊王是播到6點半結束,對於 通聯紀錄顯示己○○於當晚18時46分之基地台位置在臺中市○○區○○○○街00號我無法解釋」云云,亦屬偽證,均不足採信。 ㈣又按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規範要件應 在於該消息是否為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而寅○○雖於99年10月28日調查中和原審作證時略稱:「我早於99年6月底、7月初,就知道有人向臺中市政府市長信箱檢舉我涉嫌人口販運、組織犯罪,因當時臺中市警察局行政課警察人員到臺中市的某300暢飲酒店喝酒時,向酒店業者透 露上情,並表示係由臺中市警察局行政課和臺中地檢署林柏宏檢察官偵查中,經酒店同行輾轉告知我,我就要求卯○○○了解詳情」,然此階段仍屬傳聞,若非尚待證實,卯○○○就不需要去請被告己○○確認,且基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偵辦中案件無論是對象、進度、偵查作為、罪嫌,均需保密,客觀上寅○○等人是否為偵辦中的嫌疑人,仍屬秘密,被告己○○查證後通報訊息,仍屬洩漏「秘密」之行為,並不因證人寅○○上開證詞,而足以對被告己○○有利之認定。 ㈤至於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己○○怎麼可能在卯○○○於「99年8月13日」委託之前,就先於「99年8月9日」就去向同 事林柏汎、王坤煜探詢案情云云,因按照卯○○○對被告己○○所為之完整證詞(以99年10月30日卯○○○在調查站之證詞彈劾被告己○○辯護人之辯詞):「我於98年10月間起,曾透過任職於臺中市○○○○○○○○○○○○○號『洪聲』之己○○出面打點警方,我係於每月月初交付賄款9萬 元給己○○,由己○○拿其中5萬元行賄、打點臺中市警察 局督察室人員,再由己○○將其中4萬元行賄、打點臺中市 警察局第2分局第1組之警察人員,以求臺中市警察局督察室及第2分局第1組警察人員能夠不要查緝本酒店從事違法的事情,迄99年5月間,己○○告訴我,他感覺當時風聲很緊, 不敢再向我收取每月9萬元的賄款用來打點臺中市警察局督 察室及第2分局第1組等警察人員,因此,己○○要求我暫時不需按月交付賄款,待風頭過後,看情況再說,其後,我便未再按月交付賄款給己○○,行賄、打點臺中市警察局督察室及第2分局第1組等警察人員。我與己○○相約於每月第1 週之星期天下午2時左右,到我位於臺中市○○路0段000號 京翔旅行社1樓見面,向我拿取每月現金9萬元的賄款,己○○前來向我拿取該筆9萬元賄款時,並不會事先和我聯絡, 若我未依照約定時間在該地見面,己○○則會以公用電話撥打我個人之秘密電話「0000000000」聯繫見面事宜,不過,目前該支秘密電話手機已遭臺中市警察局查扣;另外,必要時,我也會以公用電話撥打己○○「0000000000」之手機,聯絡見面洽商等事宜,而我撥打公用電話給己○○之位置,大部分均在我住所臺中市○○○路000號大衛道社區的附近 ,即使用進化北路上大衛影城旁全家便利超商之公用電話。(交涉過程是)約於82、83年間,我與先生寅○○透過友人介紹認識擔任警察之己○○,當時己○○擔任保四總隊隊員,我與先生寅○○與己○○交往約2、3個月後便未再聯絡,直到98年7月間歡喜就好酒店遭到臺中市警察局督察室或維 新小組警察人員臨檢,查獲本店小姐廖英如有脫衣表演等行為,而被以妨害風化等罪移送地檢署(該案最後以簡易判決罰金結案),該案己○○有到場執行臨檢,己○○因而認出王靜雯及在場之我先生寅○○等人,故己○○知悉「歡喜就好」酒店是我與寅○○所開設之酒店,其後,己○○以該次臨檢過程中,警用蒐證相機遭本店現場小姐摔壞,要求本店賠償為由,前來找我與寅○○,我與寅○○才再度與己○○相互往來,己○○則在該次重逢後向我詢問,「歡喜就好」酒店有沒有找人出面打點、行賄轄區內警察單位,己○○並表示,其可代為出面打點、行賄臺中市警察局督察室及第2 分局第1組之警察人員,另詢問我願意支付的賄款金額為何 ,我告知己○○,我願意按月交付5萬元打點、行賄督察室 ,再交付4萬元打點、行賄第2分局第1組警察人員,雙方達 成共識後,己○○即於每月月初第1週星期日下午2點左右到臺中市○○路0段000號1樓與我見面拿取每月賄款9萬元,直至99年5月間,己○○才以風聲很緊為由,停止向我收取每 月9萬元賄款打點、賄賂督察室及第2分局第1組警察人員。 我不知道己○○每月向我收受9萬元賄款後,行賄、打點臺 中市警察局督察室及第2分局第1組之警察人員為何,我也從來沒有向己○○過問。」等語,並於本院審理時經法官訊問卯○○○確認上開情節屬實,此部分檢察官認為罪嫌不足並未起訴,是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之內,然衡諸常情,若非先有交情,卯○○○亦不可能逕行撥打己○○行動電話委託其關切「歡喜就好」酒店的案件,是卯○○○證述其與被告己○○本即往來密切應非虛捏,是己○○於99年8月初即有動機 向同事王坤煜、林柏汎探詢案件蒐證情形亦合情理,當可回應辯護人之質疑。 ㈥綜上,被告己○○洩密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肆、論罪:(略) 四、被告己○○部分(見原審判決書第73頁) 核被告己○○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伍、科刑:(略) 六、爰審酌被告己○○為南投高中畢業,考入警察學校限七期警員班受訓後分發,任職狀況如附表一(即本判決附表二),已婚,育有一子一女均在學中,明知曾於98年7月8日搜索取締歡喜就好酒店妨害風化犯行,且因偵辦該案獲記嘉獎1支 ,竟私下與業者卯○○○保持緊密聯繫,代為確認不應公開之偵查狀態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並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積極找蘇維焜作偽證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認法定刑度最重僅有期徒刑3年,檢察官求處2年6月未免過重,判處有期徒刑10月。(見原審判決書第78至 79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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