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9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柯寶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寶仁關於竊盜之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茲其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