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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026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李文雄蔡王金全黃小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026號

上訴人
賴昱廷
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
陳育仁律師
上訴人
林新洋
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
黃秀蘭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昱廷、林新洋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昱廷、林新洋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0月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1年5月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5月4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黃 小 琴

書記官 林 元 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026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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