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02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026號
- 上訴人
- 賴昱廷
- 即被告
- 指定辯護人
- 陳育仁律師
- 上訴人
- 林新洋
- 即被告
- 指定辯護人
- 黃秀蘭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昱廷、林新洋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昱廷、林新洋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0月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1年5月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5月4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