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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07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李璋鵬劉榮服胡忠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0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進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2701號)之轉讓第三級毒品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查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部分,其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對本院上開判決中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胡 忠 文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071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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