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07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0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進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2701號)之轉讓第三級毒品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查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部分,其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對本院上開判決中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