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2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29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2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仕賢
- 選任辯護人
- 蕭智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仕賢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年陸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仕賢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4月24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第1次延長羈押後,至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止,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6月2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