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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江德千莊深淵賴妙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29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2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仕賢
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仕賢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年陸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仕賢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4月24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第1次延長羈押後,至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止,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6月2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29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