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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534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廖柏基梁堯銘李雅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5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冠仁

      朱名彥

      方文祥

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中所載之「犯罪事實欄一」,均應更正為「犯罪事實欄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中所載之「犯罪事實欄一」,均應更正為「犯罪事實欄二」,顯為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李 雅 俐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534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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