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352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辛酉 選任辯護人 楊佳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堯政 選任辯護人 蔡奉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32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886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蔡辛酉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肆年。 何堯政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叁年。 犯罪事實 一、蔡辛酉自民國(下同)91年3月20日至94年7月31日止擔任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下稱「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主任,負責綜理、督導該服務中心各項業務;何堯政係該服務中心技術員,負責辦理公共設施管理維護暨擔任小額採購案件之承辦請購需求人;白燿春及張素丹係該服務中心組員,白燿春自92年1月至同年4月止、張素丹則自92年5 月1日至94年12月28日止,先後擔任總務工作,負責該服務 中心小額採購案件之承辦採購人;孫瑞桃亦係該服務中心組員,自93年3月16日起主辦會計業務,負責彙整年度經費、 預算概算決算、製作經費收支月報表等工作。渠等5人均係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白燿春、張素丹、孫瑞桃等3人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而劉嘉炎係「優美佳交通工程行」(下稱「優美佳工程行」,係於87年3月9日核准設立;與卷內所稱業於87年3 月16日歇業、解散之「優美佳企業有限公司」不同,登記負責人均為劉嘉炎)、「元上億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元上億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劉嘉炎之長媳鍾惠雲)、「勝利凱交通工程行」之實際負責人;周玲梅係「信帆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信帆公司」)、「偉明油漆行」之實際負責人(劉嘉炎、周玲梅均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蕭位翰係「友禾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友禾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莊文烈係「聖俐機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聖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莊文烈之妻謝美春)、「聖利水電行」之實際負責人;陳唐淑祐係「先鋒園藝有限公司」(下稱「先鋒公司」)、「勁揚景觀有限公司」(下稱「勁揚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陳唐淑祐之子陳弘儒)之實際負責人(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3人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 二、緣自92年1月1日起至93年12月31日止,「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主任蔡辛酉及技術員何堯政2人因與廠商劉嘉炎、周玲 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熟識,且頗有私交,詎蔡辛酉、何堯政2人竟與無公務員身份之劉嘉炎、周玲梅、 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5人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不實 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蔡辛酉指示何堯政負責辦理92年度及93年度「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之採購案件(下稱小額採購案件);渠2人均明知該服務中心 小額採購案件,必需由請購需求人(即何堯政)提出請購需求之請購單或請購簽呈,會辦會計人員(即孫瑞桃)後,確認有預算及符合工程性質,呈主任(即蔡辛酉)核准,交總務(即白燿春、張素丹)辦理詢價、比價作業,取得兩家以上廠商之報價單後,製作決標簽呈或比價表,會辦會計人員,再呈主任決標,嗣交由總務辦理後續之採購作業,待廠商施作完工交貨後,由總務製作驗收紀錄,與請購需求人完成驗收,再向會計人員請款之小額採購案流程;且辦理小額採購案件應依「經濟部工業局暨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採購作業程式書」(下稱「工業區採購作業程序書」)規定辦理,而依該「工業區採購作業程序書」第6.6.2節規定,小額採購 應檢附兩家以上估價單企畫書報陳管理機構主管核定(服務中心由主任核可後)後執行採購,完成後由請購人簽署財務支付申請表逕行驗收後付款結案;惟竟違反上開規定之流程,由何堯政提出請購單或請購簽呈,直接送蔡辛酉核准,並要求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提供渠等上開實際負責之特定廠商名義之估價單,或渠等向不知情之其他廠商取得之不實估價單2份,作為形式上由總務完 成詢價、比價作業,即通知廠商施作,或待廠商施作完工後,一併連同何堯政或已明知上情而與何堯政、蔡辛酉有概括犯意聯絡之總務張素丹登載請購單或請購簽呈送交予亦明知該等詢價、比價均不實而與蔡辛酉、何堯政有上開概括犯意聯絡之總務白燿春、張素丹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及驗收紀錄,均未再次報陳主任核定後執行採購,而不符上開「工業區採購作業程序書」6.6.2節規定(詳附表一所載之各個工程 ),並檢附上開不實之估價單及將不實比價事項登載於所掌之公文書比價紀錄,復登載於渠等所掌之「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購置修繕申請單」或「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工程財物勞務請購(修)單」或「工程採購契約書」(詳卷附「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92年度支出憑單2冊及93年度支出憑單1冊)上,作為決標之依據,並由已明知上情而與蔡辛酉、何堯政有上開概括犯意聯絡之會計人員孫瑞桃於各該施作廠商請款時,持以作成支出傳票,予以簽章同意付款,足生損害於「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對各該小額採購案件發包比價之正確性及公文書之正確性。又蔡辛酉、何堯政辦理小額採購案件時,均明知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機關所擬定、 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同法第46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同法第49條規定:「未 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同 法第72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 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等法律規定,竟為使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 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得以順利承攬各該工程獲取不法利益,遂共同基於圖他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於辦理如附表一㈠編號9至13、㈡編號2、㈢編號2、3、6、㈣編號4至8 及㈤編號1、2、8等小額採購工程時,分別有「無相關圖說 或位置圖」(即如附表一㈠編號9、㈢編號2、3、㈣編號6、7、8及㈤編號2、8等8件工程)、「先決標再送估價單」( 即如附表一㈠編號10至13、㈢編號6、㈣編號4、5、7及㈤編號1等9件工程)、「無相關驗收卷證資料」(即如附表一㈡編號2)、「申購手續未完成即已施工並驗收」(即如附表 一㈤編號8)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之行為,竟仍容任 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以前揭借牌比價方式提出2份不實之估價單,虛偽比價後承攬各該工 程,使未經實際比價之廠商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圍標獨占,得以藉承攬各該工程而獲得不法利益,以此方式圖利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各總計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不法利益金額依序為119,026元、21,255元、20,38 2元、65,561元及38,911元;圖利金額總計達265,135元。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法律有規定者,即包括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規定 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例外情形。故如欲採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即如警詢或檢察官偵查中之言詞為證據時,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之例外情形,方得認其審判外之陳述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48號判決要旨參照 )。經查,本件證人周明諄、白燿春、張素丹、孫瑞桃、吳瑞昌、王誌清、蕭位翰、莊文烈及周玲梅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之調查筆錄,均屬審判外之陳述,且經被告蔡辛酉、何堯政之共同選任辯護人已抗辯此部分無證據能力,核與刑事訴訟法得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規定不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各該項證據方法應予排除,不得作為本案證明被告2人有罪之證據,但得作為彈劾 證人其他證詞之依據。 ㈡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詰問制度之設計,以同法第166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 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法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人證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必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又詰問權之行使乃當事人之權利,亦得由當事人捨棄之。經查,證人周明諄、白燿春、張素丹、孫瑞桃、吳瑞昌、王誌清、蕭位翰、莊文烈、周玲梅、劉嘉炎、陳唐淑祐、謝黃玉梅、賴松元、廖永騰、蔡英男、謝美春、陳弘儒、李志敏、蔡玉容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均經具結,依上說明,本屬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雖未經被告2人於偵查程序中 為詰問,但被告2人已於原審或本院對證人周明諄、白燿春 、張素丹、孫瑞桃、吳瑞昌、王誌清、蕭位翰、莊文烈、周玲梅、劉嘉炎、陳唐淑祐、謝黃玉梅、賴松元、廖永騰等人補正詰問程序,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而其餘證人則未經聲請傳喚詰問。按上開證人在檢察官偵查時,均係以證人之身分,經其等具結擔保其等證述之真實性,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上揭證人心理狀況致妨礙其等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是其等於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自均有證據能力。另被告2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亦曾經具結,雖 未於偵查程序中經詰問,但被告2人已於本院互為詰程序, 已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是被告2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 證言,亦有證據能力。 ㈢按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另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依同法第198條、第 208條之規定,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 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依第206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始符 合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情形,否則所為之鑑定,仍屬傳聞證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0號、第6842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下述所採為判決基礎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1月3日工程鑑字第09800458930號函附編號05-064號鑑定書(見原審卷㈡第64頁至第91頁),係原審委託上開機關鑑定後製作之書面報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06條、第208條之規定,依上開 法條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有證據能力。 ㈣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項)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未對本院下述其餘所引用之證據表示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可認為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㈤至於扣案及卷附之非供述證據,則無所謂傳聞排除原則之適用,既經合法調查,自有證據能力而得據為事實認定之基礎,應併敘明。 二、訊之上訴人即被告蔡辛酉、何堯政(下稱被告蔡辛酉、被告何堯政)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分別辯稱如下: ㈠被告蔡辛酉於原審辯稱:估價單是需求人即被告何堯政去尋求有能力施作的廠商,再由廠商去提供這項工程的施工項目及施工費用約有多少,這樣被告何堯政才能提供給會計看看有沒有這個工程的預算,估價單由總務接收後由總務審核,這是總務的工作,我們一件工程每個同事都各有職掌各有分派,如果總務認為不合宜不合適程序也可以退件,可以不要採用不要用這個估價單,另外尋求其他的廠商估價,但是我們的總務幾乎沒有退件的情況,經過我們總務的審核,還有總務組長審核後才會送到我這裡來等語。 ㈡被告何堯政於原審辯稱:我們的工作是工業區裡面的設施維護及修繕,這些工作有哪些損害需要修繕,我們會先與會計討論後再簽請主管核示這個工作是否可以執行,我們都是依照上面的標準流程去執行,我們會把要執行的主任批示的案子,要執行的項目及費用,要執行裡面的哪些內容,主任批示完就移請總務辦理採購,所以這些零碎的案子中並沒有去拆成很多小案子去做,只是去做一些維修性的工作,總務接到這些案子後,他的工作就是他們會自己去尋求廠商或向我們詢問有無哪些廠商可以做的,叫我們給他估價單,或直接去跟廠商估價,這部分我們就從來沒有干涉,總務的工作對這些並不是非常熟,有時候會尋求我們的協助,我們估價後如果總務覺得價格過高不合理,總務可以自行尋求能夠承作這個案子的廠商,自己去報價,我們的估價單總務可以完全不採用,或是說認為這個廠商價格偏高可以直接跟廠商去議價,要求廠商降價,這方面我們從來沒有去干涉過總務的工作。我只針對維護去執行我的工作,我並沒有干涉總務的工作,關於採購的部分完全由總務自己去處理,證人白燿春在執行工作時,也是依照程序,依照他的個性來講,他比較木訥溝通不良,都是要經過程序去執行這個案子,有的也是拖了好幾個月才去做,總務的說詞只是推託之詞,最後還是由總務去更動,我所報的估價單也有些是總務更動過的資料。所有施作的工作,廠商最後決定的價格,都是由總務去跟廠商議價,我們承辦人所提出來的,就是施作工項與價格給總務參考,這最後總務還會跟廠商議價等語。 ㈢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於原審之共同辯護人為被告2人辯稱: ⒈有關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部分: ⑴本案並無圖利罪明知違背法令之適用:前開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於90年11月7日修法已增列「明知違背法令」,而所謂「 法令」係指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不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或職權命令,均以係就對不特定人民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為限。若係機關內部之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則非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構成要件中之「法令」。此為最高法院 98年台上字第433號判決所揭示之要旨,本條文98年4月22日再行修正業將上開判決所述要旨明列於條文之中。 ⑵起訴書所指被告2人涉犯違反法令主要係違反「經濟部工業 局暨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採購作業程序書規定」以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惟查:上開2規定均係機關對內之規定,並非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是以並無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適用。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6條之規定乃︰「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 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按公告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其10分之1為10萬元。本案件所涉之小額採購案其金額均在10萬元之內,亦無該條文所定之「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之情事。 ⑶工業區內之採購作業係分工負責,被告2人無法片面決定: 有關小額採購案之流程,證人孫瑞桃於99年6月25日之庭訊 中及99年6月15日之準備續一狀中已有詳述。整個採購過程 需要需求人、會計、總務、組長、主任等人核章參與,各司其職。訪價、比價之職責乃總務(92年1至4月為證人白燿春;92年5月至93底為證人張素丹),是以由哪些廠商承作係 由總務所定。總務負責取得估價單作為比價之根據,在實際作業過程中可能有被告等或其他同事介紹相關之廠商,或廠商提出估價單請被告轉予總務,但此並不因而免除或阻卻總務訪價比價之責。本案進入刑事偵審階段,證人白燿春、張素丹為求卸責,為不利被告之供述。對於其證詞之意見,俱皆表達於99年6月15日準備續一狀及99年8 月13日之準備續 三狀內。證人之證詞並不能作為被告有罪之根據。 ⑷又小額採購性質各殊,案多而繁雜。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所配員額不多,除採購業務外,仍有諸多其他業務。是以採購作業過程中所缺失乃在所難免。本案起訴書認有先行施工再補作採購流程一事,經詳為審訊僅有93年B019採購案,從卷內資料記載驗收在元月30日,而主任批准採購在2月2日,其時程上似有錯誤。此處,在日期之簽署上被告蔡辛酉或有缺失,但實際上是否先施工完成再補辦採購程序仍應以實際發生之情形為準,不能僅以書面論斷。被告否認曾有先施工完成再補辦採購程序之情事,證人孫瑞桃於99年6月25日之證 述中亦提及「未曾有過未驗收就送發票的情形」。本件應係書面記載上之錯誤,其詳請參99年7月16日準備續二狀第7點、99年8月13日準備續三狀第9點。 ⑸本案件並無圖利之結果: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之成立必須行為人或他人獲有不法利益。本件並無獲有不法利益之情事:①與本件相關之小額採購承作廠商蕭位翰、周玲梅、莊文烈、陳唐淑佑、劉嘉炎等5人以其所負責之公司 取得承作之機會,渠等借用他人公司之名義陪同參予比價一事被告並不知悉。惟渠等亦均供述:利潤微薄(蕭位翰、莊文烈甚至提及小額工程沒人要作)、未送錢予被告2人、工 程均照實施作、未與被告2人深交。是以不法利益之動機與 結果無由發生。②本案雖有證人張素丹、吳瑞昌、王誌清認有工程款有高估之情事,惟查,張素丹之陳述經於審判程序交互詰問後,已可釐清其並無工程經驗,所謂高估一事或有受調查站誘導之嫌,且經提示證物亦明顯有誤認之情事,其證言並無可採。又證人吳瑞昌、王誌清兩人從未去過大里工業區施作,對本案所涉之採購案一無所知,乃因渠等公司遭冒用陪標方來應訊,渠等於本案所涉採購案之施工過程並無任何經驗,所謂高估一事純係於調查站依卷內書面判斷提供個人意見,渠兩人應無證人身份,又渠等之所言依刑事訴訟法第160條之規定,亦不得作為證據。③起訴書另以被告曾 參加廠商之餐宴而認有圖利之動機。惟被告等任職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與承包廠商有一定之互動乃屬必然,在正常之交往基礎上,作好工業區之諸多公共設施。又與廠商之餐誼基本上係全體服務中心人員均參與並非被告兩人與之私相授受。以起訴所述被告兩人犯行之重,僅受其邀宴餐敘即甘犯如此重罪,亦誠難想像。 ⒉有關違反刑法第213條、第216條部分:工業區內之採購作業係分工負責,被告2人無法片面決定,有關小額採購案之流 程,證人孫瑞桃於99年6月25日之庭訊中已有詳述。整個採 購過程需要需求人、會計、總務、組長、主任等人核章參與,各司其職。訪價、比價之職責乃總務白燿春及張素丹,是以由那些廠商承作係由總務所定。總務負責取得估價單作為比價之根據,在實際作業過程中可能有被告等或其他同事介紹相關之廠商,或廠商提出估價單請被告轉予總務,但此並不因而免除或阻卻總務訪價比價之責。在採購作業流程中,係總務應取得比價所需之估價單,被告2人並未主導總務取 得估價單之過程,在採購過程中因被告2人或曾對總務有所 幫助,但此僅係為推動業務之互助行為,並未要求其虛偽登載文書,被告2人既認係依程序進行採購,自亦無公務上登 載不實及行使不實登載文書之行為。且與本件相關之小額採購承作廠商蕭位翰、周玲梅、莊文烈、陳唐淑佑、劉嘉炎等5人以其所負責之公司取得承作之機會,渠等借用他人公司 之名義陪同參予比價一事被告2人並不知悉。 ㈣被告蔡辛酉於本院之辯護人為其辯稱: ⒈被告蔡辛酉自91年3月20日起擔任「大里工業區中心」主任 ,僅係負責綜理與督導中心內各項業務,關於大里工業區中心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案件上訴人蔡辛酉到任後,亦僅加以管理與督導,並承襲以往辦理小額採購之程序、方式,實無要求公設需求人或總務或相關承辦人員變更採購程序、方式,以圖利特定廠商。況且,被告蔡辛酉接任中心主任時,同仁周明諄、白耀春、孫瑞桃、何堯政等人早已任職於大里工業區中心,渠等於88、89、90年度辦理十萬元以下小額採講案件,與9l、92、93年度辦理之方式、程序,勾稽該等年度卷附支出憑單資料,實可知並無差異。另可知大里工業區中心88、89、90年度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案件,與92、93年度相同存在「無相關圖說或位置圖」、「未報陳管理機構主管核定後執行採購」、「未有驗收」等缺失。此外,被告蔡辛酉並非明知中心同仁有違法情事,而配合違法簽核任由廠商違法借牌圍標承攬。 ⒉又承商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與陳唐淑祐等人向其他廠商借牌比價一節,因被告蔡辛酉並非第一線之採購人員,亦非承辦人員,更無負責現場驗收與承商工程款發放,確實無從知悉廠商間有如何借牌比價之情事。而參與比價廠商所提估價單或報價單是否均為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與陳唐淑祐向其他廠商借牌填製,被告蔡辛酉實無可能自簽呈內逐一知悉,俟逐一各別指示或交由總務白耀春、張素丹製作不實詢價、比價紀錄,再由會計孫瑞桃持以製作支出傳票給付工程款,而圖利特定廠商。更甚者,有些廠商既已不知遭何人冒名報價、比價,遑論被告蔡辛酉得以知悉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陳唐淑祐等廠商間有借脾比價圍標之情事。 ⒊被告蔡辛酉除就政府採購相關法令,無非如同相關承辦人般熟悉,且諸如廠商名牌、增設暗溝、施作植草磚、路燈檢修、植栽與綠地綠化等小額採購工程,因被告蔡辛酉並無土木或工程背景,故該等小額採購案件是否需由承辦人員依法繪製工程設計圖說,否則將造成招標、底價訂定及驗收時產生標的物不明確等情,實難要求被告蔡辛酉上任中心主任不久(91年3月20到任)即能逐一暸解。況且,承辦人擬簽時, 未曾附有設計圖說,會簽之相關人員,亦無任何意見,是被告辛酉即予簽准。更有甚者,大里工業區中心何堯政、白耀春、張素丹、周明諄、孫瑞桃等更未曾於該等小額採購案件之相關公文上,簽註依法需製作設計圖說等語。顯見,被告蔡辛酉絕無明知違背上開製作圖說規定之法令,而仍簽核准予辦理小額工程採購。 ⒋再查,大里工業區○○路燈檢修、溝渠清淤、路樹修剪、道路缺毀維修等小額採講案件,確實並未曾有以統包式或以開口契約辦理之前例,且該等經常性之小額採購案件,並非大里工業區中心刻意切割,而係諸如路燈損壞不亮,或有行人觸電,水溝堵塞淹至路面,路樹掉落路面或倒塌,或路樹過於茂密影響行車視線安全,亦或工業區內路面有破損等,實際發生時,即有即刻修繕之必要,要不然即影響工業區中心內廠商員工或用路人等之危險。況且,該等經常性、事務性,又有時效性,並危害及安全之案件,實無法預見,或預料,更無法於會計年度一開始,即先行編列預算,甚且斯時又無辦理統包式或開口契約之前例,故而公設需求人發見或工業區內廠商通報公共設施有瑕疵或毀損,即行採購、修繕。是以,絕非被告蔡辛酉指示或教唆中心內同仁,刻意切割為10萬元以下小額案件,規避公開招標,而圖利特定承商。另外,大里工業區中心88、89、90年度小額採購案件,就路燈檢修、綠化、溝渠土木、道路修繕等工程,同樣亦無合併辦理發包,而採購程序、方式,亦與被告蔡辛酉到任後,並無兩樣。 ⒌末查,大里工業區內進駐廠商眾多,為即時處理廠商反應通報之問題,被告蔡辛酉莫不責請同仁極積辦理,惟同仁間共事爭執、糾紛頻傳,被告蔡辛酉莫可奈何,為顧及工業區內廠商,被告蔡辛酉無法袖手旁觀,不能因中心內同仁交惡而停滯辦理採購流程,絕非定為圖利特定承商。此外,被告蔡辛酉與承商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與陳唐淑祐等人間並無私下之金錢往來,亦無借貸,且被告蔡辛酉從未曾向承商索取任何回扣,被告蔡辛酉主觀上實無圖利特定承商之意圖與動機。 ⒍綜上所述,大里工業區中心辦理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案件:於被告蔡辛酉到任前後之辦理程序、方式,並無不同。而被告蔡辛酉到任後,僅係力求工業區內公共設施之完善,惟中心同仁屢就小額採購案件,各有各自之立場、堅持與意見,造成爭論不休,採購流程因而停滯,被告蔡辛酉身為單位主管夾在其中,又不能無視於公共設施之管理與修繕。是以,被告蔡辛酉簽核大里工業中心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案件,非為圖利特定承商,亦無任何犯罪故意,諸多小額採購之缺失或者疏失,惟絕非係為刻意、故意規避政府採購法令,藉以圖利承商。 ㈤被告何堯政於本院之辯護人為其辯稱: 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公告 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而所謂公告金額10分之1以 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4月2日(88)工程企字第88044905號函:「公告金額:工程、財務及勞務採購為新台幣100萬元」、「中央機關小額採購:為新台幣10萬元以下 之採購」。故10萬元以下之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而上述「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係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3條之授權而制定之命令,位階相當於法律,此為辦理政府採購之人員應遵循之法令。雖然經濟部另行制定「經濟部工業局暨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採購作業書」(下稱採購作業書),該採購作業書第6.6.2節規定:「小額採購:檢附二家以上估價單 企劃書報陳管理機構主管核定後執行採購」,但此規定要求辦理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應檢附「二家以上估計單企劃書」與前述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 顯然互相矛盾。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各機關發 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足見該「採購作業書」既非法律亦非命令,且該作業書之規定又與依法律所發布之命令即「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有所牴觸,故該採購作業書之規定應屬無拘束力。故金額在10萬元以下之採購案,承辦人員應無須經公告程序,亦無須提供廠商之報價單或企劃書而得逕向特定廠商辦理採購。 ⒉又細究該「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 定之立法意旨,乃就程序利益與公共利益間調和,容許於小額之採購上由公務員自行決定採購之對象,以免程序上之繁複,亦即於某程度上開放公務員與某特定廠商訂約而相對使廠商獲得好處之適法性(關於該規定立法意旨之見解,參台南高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452號判決)。而本案公訴人所指 涉及違法之採購案件均為金額在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是本案採購相關之承辦人員本得逕與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陳唐淑佑等人訂立採購契約,並無須要求該等廠商提出報價單或企劃書,各該廠商更無須大費周章向其他公司借牌取得估價單參與比價,再由所謂被告囑意之廠商得標之必要。故縱使被告事後知悉有部份參與比價之廠商所提出之二家以上廠商之估價單係借牌而來,但因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案本來就無須廠商提出報價單,所以原判決所謂「被告容忍廠商以借牌之方式提出2份不實之估價單」、「虛偽 比價」等犯罪行為,均與「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不合。而「比價」既非法令所要求之行 為,則縱使被告實際上有為比價行為,亦不能因此而謂被告有與將不實之比價結果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之總務人員構成共犯之行為。 ⒊又縱使認為本案小額採購案之各該比價程序有不實,但因依法令規定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本來就無須進行比價,故廠商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陳唐淑佑等人縱使因「不實之比價」而取得承辦該工程之機會,然各該工程之利潤微薄,其中蕭位翰、莊文烈甚至表示小額工程沒有人要做,是承辦人一再拜託才參與比價並承做該工程。顯見相關廠商獲得之利潤均係其實際工作所得,未超過合理之利潤,應在政府採購法所容許之範圍之內,故被告應無圖利之犯行。⒋被告所經辦之小額採購案件,均有上簽呈及請購書,蔡辛酉主任於簽呈及請購書上均有蓋章,並無工程會鑑定書及原判決所載之違反流程之事。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鑑定書第10頁載:「對於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招標案,必須『檢附二家以上估價單企劃書報陳管理機構主管核定後執行採購』,本會檢視各採購案大里服中心僅在採購前,有敘明採購內容及預估費用之『簽辦單』批『可』,卷證資料亦僅有『二家以上估價單企劃書』,並未再次『報陳主任核定後執行採購』,因此整體採購程序不符合工業局採購作業書之規定」。又原判決據此鑑定意見載:「被告違反上開規定之流程(按即採購流程),由被告何堯政提出請購單或請購簽呈,直接送被告蔡辛酉核准,並要求證人劉嘉炎...均未再次呈報 主任核定後執行採購」(原判決第11頁中段)。但鑑定意見與原判決之認定均有誤。因所有採購案件,均先由需求人先寫簽呈,會會計表示意見,會計認為有經費可支付時,該簽呈會呈給主任蔡辛酉批,如蔡辛酉批准,則需求人再寫請購單,此時請購單會交給總務由總務詢價簽註採購之意見,會會計之後再呈給蔡辛酉批示,蔡辛酉批准之後,即交給總務執行採購。茲舉一採購案為例(如附件三,見本院卷㈠第126頁、第127頁),此採購案即分別有「簽呈」及「請購單」此二份文件均有呈給蔡辛酉批示,蔡辛酉在上面也都有蓋章。所以工程會及原判決謂:「並未再次『報陳主任核定後執行採購』」均誤解流程,誤以為大里工業區之小額採購案件,一開始就提出請購單經主任批示,之後就未再次呈給主任批示,故被告所經辦之採購程序並無工程會鑑定書及原判決所載之上述違反流程之情形。 ⒌原判決附表一(一)第10件傳票號碼為B063、第13件傳票號碼為B033,由張素丹申請,由周明諄驗收。另附表一(四)第7件傳票號碼為B082、第8件傳票號碼為B083之採購申請人是張素丹,驗收人是何堯政。前二件與何堯正無關,為何要何堯政負責?後二件則傳票號碼為B082這一件之缺失為「先決標再送估計價單」,此卻是與驗收無關,為何提出申請之張素丹不必負責,而要由驗收之何堯政負責?又傳票號碼為B083之採購案缺失為「無相關圖說或位置圖」則申請人及驗收之人應均有責任,為何只有何堯政必須負責? 三、經查: ㈠被告蔡辛酉、何堯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⒈被告蔡辛酉指示被告何堯政負責辦理92年度及93年度「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之採購金額在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案件,均明知該服務中心小額採購案件,必需由請購需求人(即被告何堯政)提出請購需求之請購單或請購簽呈,會辦會計人員(即證人孫瑞桃)後,確認有預算及符合工程性質,呈主任(即被告蔡辛酉)核准,交總務(即證人白燿春、張素丹)辦理詢價、比價作業,取得兩家以上廠商之報價單後,製作決標簽呈或比價表,會辦會計人員,再呈主任決標,嗣交由總務辦理後續之採購作業,待廠商施作完工交貨後,由總務製作驗收紀錄,與請購需求人完成驗收,再向會計人員請款之小額採購案流程;且辦理小額採購案件應依「工業區採購作業程序書」規定辦理,而依該「工業區採購作業程序書」6.6.2節規定,小額採購應檢附兩家以上估價單企畫書 報陳管理機構主管核定(服務中心由主任核可後)後執行採購,完成後由請購人簽署財務支付申請表逕行驗收後付款結案;惟竟違反上開規定之流程,由被告何堯政提出請購單或請購簽呈,直接送蔡辛酉核准,並要求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提供渠等上開實際負責之特定廠商名義之估價單,或渠等向不知情之其他廠商取得之不實估價單2份,作為形式上由總務完成詢價、比價作業,即通 知廠商施作,或待廠商施作完工後,一併連同何堯政或已明知上情而與何堯政、蔡辛酉有概括犯意聯絡之總務張素丹登載請購單或請購簽呈送交予亦明知該等詢價、比價均不實而與蔡辛酉、何堯政有上開概括犯意聯絡之總務白燿春、張素丹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及驗收紀錄,均未再次報陳主任核定後執行採購,而不符上開「工業區採購作業程序書」6. 6.2節規定(詳附表一所載之各個工程),並檢附上開不實之估價單及將不實比價事項登載於所掌之公文書比價紀錄,復登載於渠等所掌之「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購置修繕申請單」或「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工程財物勞務請購(修)單」或「工程採購契約書」(詳卷附「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92年度支出憑單2冊及93年度支出憑單1冊)上,作為決標之依據,並由已明知上情之會計人員即證人孫瑞桃於各該施作廠商請款時,持以作成支出傳票,予以簽章同意付款等事實,業據被告何堯政於96年4月24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 中站訊問時供承:(問:大里工業區行政採購承辦人員總務張素丹95年12月18日在本站筆錄供述:「實際上我在擔任總務期間,完全未曾參與估價作業也從未驗收過任何一項工程,全都是由主任蔡辛酉指示需求人何堯政提出需求後,直接跳過我簽陳核准後才叫我蓋總務的章,雖然依照會計法應由總務訪價後招商施作,且即使需求人提出估價單,總務必要時可再次訪價,但是實際上採購案簽呈由何堯政提出經由主任核可後交給本人辦理採購時,均已主動附上2至3家廠商估價單,且大部分採購案已在施作中或施作完成,有時也會出現廠商請款發票與估價單同時交付給我要我蓋章的情形。」顯見在92、93年度你所提出需求的大里工業區小額採購案,均不按程序由行政組採購人員進行採購,由你直接與廠商勾結,偽造估價單直接圖利廠商,你做何解釋?)我只是負責填寫維修需求簽呈及估算預算,由我將簽呈簽給主任蔡辛酉批可後,再由我或主任才交給總務承辦採購,當時會有連同估價單與維修需求簽呈同時交給總務辦理採購,應是主任蔡辛酉先找好廠商再交代我填寫維修需求簽呈,呈批後辦理相關作業,又估價單、請款發票與維修需求簽呈同時報給總務核章亦是主任蔡辛酉先找好廠商施作完成後,再交代我填寫維修需求簽呈,再將維修需求簽呈與估價單、請款發票同時交給總務張素丹辦理採購,至於廠商及為完成訪價程序所需之各廠商估價單均是由主任蔡辛酉親自處理的,詳情我並不清楚。(問:主任蔡辛酉先找好廠商再交代你填寫維修需求簽呈,連同估價單與維修需求簽呈同時交給總務蓋章,及主任蔡辛酉先找好廠商施作完成後,再交代你填寫維修需求簽呈,再將維修需求簽呈與估價單、請款發票同時交給總務蓋章之小額採購案有幾件?廠商何人?)據我所知,主要是綠化美化工程及環境消毒工程,此部分是先鋒園藝公司負責人唐淑祐所承辦工程居多,我記得先鋒園藝公司有借用勁揚景觀公司、傑安企業行等牌照得標數個工程,並借用坤興公司牌照參與比價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202號卷第73頁背面、第74頁),被告何堯政於同日檢察官偵查中亦供述:(問:調查中稱:「我只是負責填寫維修需求簽呈及估算預算,由我將簽呈簽給主任蔡辛酉批可後,再由我或主任才交給總務承辦採購,當時會有連同估價單與維修需求簽呈同時交給總務辦理採購,應是主任蔡辛酉先找好廠商再交代我填寫維修需求簽呈,呈批後辦理相關作業,又估價單、請款發票與維修需求簽呈同時報給總務核章亦是主任蔡辛酉先找好廠商施作完成後,再交代我填寫維修需求簽呈,再將維修需求簽呈與估價單、請款發票同時交給總務張素丹辦理採購,至於廠商及為完成訪價程序所需之各廠商估價單均是由主任蔡辛酉親自處理的,詳情我並不清楚。」,是否如此?)對。是事後才知道這樣子的狀況,主任與廠商去估價,要做多少東西,多少錢,最後才把需求提給我寫簽呈。(問:廠商拿了2 家或3家估價給你的時候,你也收了?)是,我是代收,如 果張素丹不在,就會交給我,如果張素丹在,就會交給張素丹。(問:調查中稱:「據我所知,主要是綠化美化工程及環境消毒工程,此部分是先鋒園藝公司負責人唐淑祐所承辦工程居多,我記得先鋒園藝公司有借用勁揚景觀公司、傑安企業行等牌照得標數個工程,並借用坤興公司牌照參與比價。」,是否如此?)是的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202號卷第78頁)。 ⒉且有下列證人之證述足資佐證如下: ⑴證人即時為「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之總務白燿春證述: ①於96年4月25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問:調查中稱:「...實際上,92年1至4月間,我兼辦小額採購總務工作的狀況,當時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所有公共設施的採購案,全都是由負責管理公共設施的技術員何堯政跳過我自行辦理訪價,再直接告知主任蔡辛酉並獲核可後,何堯政就直接提出2至3家的廠商估價單交給我,有時候要我製作訪價記錄單,但實際上我填寫之訪價記錄單,完全是根據何堯政交給我的估價單抄錄,並沒有去做訪價的行為。驗收時,我並沒有會同何堯政辦理驗收,我僅填寫驗收紀錄單上之基本資料,現場實際驗收及驗收過程均由何堯政填載及蓋印,待完成驗收後向會計辦理請款作業。另在92年1至4月間,有些採購案如路燈維修及排水溝修繕工程,何堯政省略應有之總務訪價程序自行請承包商施作,事後才要求我做出補足文件的程序,但我認為這已違反經濟部工業局採購相關規定,所以我在採購簽呈上並未會簽,僅在請購單上會辦,有時我會簽註意見:「同性質的採購應集中辦理發包,不應切割辦理」,但主任蔡辛酉不同意我的意見,甚至把我的會簽意見撕掉,要何堯政重簽,撕掉的資料我並未保存,主任蔡辛酉堅持要我照他的意見辦理,而我只是約雇人員,只得聽從主任蔡辛酉指示辦理。」是否如此?)是。(問:調查中稱:「因為我從沒有實際訪價,所以每一案得標廠商有以借牌方式參與標案,我記得比較清楚曾拿估價單來借牌投標的部分,土木的部分是蕭位翰,綠美化部分是一位女性,名字記不清楚,她的公司是先鋒園藝股份有限公司,路燈維修部分是聖俐公司的莊文烈。但在我製作驗收記錄時,我請得標廠商拿公司大小章來蓋印時,有發現同一廠商如莊文烈、蕭位翰等人拿不同得標廠商的大小章來蓋印驗收的情形。而估價單都是何堯政直接交給我的,有一部分則是蔡辛酉直接交給我的。莊文烈、蕭位翰等承包商都與蔡辛酉及何堯政關係密切,其中有一位廠商劉先生,姓名記不清楚,還在蔡辛酉就任主任時,以羅盤幫他看辦公室桌椅之方位。」是否如此?)是。(問:綠美化部分是否陳唐淑祐來承包?)大部分是。(問:調查中問:「(提示: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92年度採購案件彙整表1-5 頁,那些係你承辦之工程?及估價單的廠商是否均為同一廠商提供,未得標的廠商是否為陪標廠商?」,你答稱:「(經詳視後作答)第1頁第1項工程「路面設置汽車減速墊38m 」締亞、潤漳公司的估價單為同一廠商提供,未得標的廠商潤漳公司為陪標廠商,第1頁第2項工程「工業路12、13路柏油路面標線」優美佳、信帆公司的估價單為優美佳公司提供,未得標的廠商信帆公司為陪標廠商,第2頁第3項工程「工9路、工20路口排水溝阻塞清理」鉅園、大坤公司的估價單 為同一廠商提供,未得標的大坤公司廠商為陪標廠商,第3 頁第4項工程「路燈維修」聖俐、政達公司的估價單為聖俐 公司提供,未得標的廠商政達公司為陪標廠商,第4頁第5項工程「美化污水廠圍牆」、「盆栽汰換」先鋒、新藝公司的估價單為先鋒公司提供,未得標的廠商新藝公司為陪標廠商,第4頁第6項工程「辦公大樓前美化」勁揚、坤興、蒔欣公司的估價單應為先鋒公司提供,勁揚、坤興、蒔欣公司應為借牌陪標廠商,第5頁第7項工程「車庫後畸零地雜物清除」群昇、冠飛公司的估價單應為友禾營造有限公司的蕭位翰提供,群昇、冠飛公司應為借牌陪標廠商,第5頁第8項工程「清理道路邊坡及人行道棄雜物」金億達、展悅、冠飛公司的估價單應為友禾營造有限公司的蕭位翰提供,金億達、展悅、冠飛公司應為借牌陪標廠商』是否如此?)是,我記得的、有印象的部分,都已記錄在筆錄上。(問:調查中稱:「(經詳視後作答)第6頁第9項工程「辦公大樓電動門維修..」富亞、銓豐公司的估價單應為友禾營造有限公司的蕭位翰提供,富亞、銓豐公司應為借牌陪標廠商,第6頁第10項工 程「車庫旁車棚修改」顏順發、聚毅公司的估價單應為友禾營造有限公司的蕭位翰提供,顏順發、聚毅公司應為借牌陪標廠商,第6頁第11項工程「辦公室燈具更換52具..」聖俐 、政達公司的估價單為聖俐公司提供,未得標的廠商政達公司為陪標廠商,第6頁第12項工程「辦公室增設輕鋼架天花 板...」冠傑、永順公司的估價單應為友禾營造有限公司的 蕭位翰提供,冠傑、永順公司應為借牌陪標廠商,第6頁第 13項工程「階梯打除補舖..」友禾、奇武公司的估價單應為友禾營造有限公司的蕭位翰提供,未得標的廠商奇武公司為陪標廠商,第6頁第14項工程「地下室隔間牆更新」乙升、 鄉藝公司的估價單應為友禾營造有限公司的蕭位翰提供,乙升、鄉藝公司應為借牌陪標廠商,第7頁第15項工程「修改 廠商位置圖」勝利凱、信帆公司的估價單由何人提供無法確認,第7頁第16項工程「道路標示指示牌」信帆、偉明公司 的估價單由何人提供無法確認,第7頁第17項工程「路口廠 商位置指示牌更新」信東春、元上億公司的估價單由何人提供,因時間是92年4月16日申請,已由張素丹負責,我不清 楚。第8頁第18項工程「污水槽防臭加蓋」執勝、泳維公司 的估價單由何人提供無法確認。」是否如此?)對。(問:92年1月至4月任職期間,何堯政與你有何業務接觸?)一般情形我很少與他講話,只有在業務上才有,他都把一些估價單及主任批好的簽呈,放我桌上,我必須在何堯政所寫的請購單上填上序號,何堯政、蔡辛酉就會通知廠商來施作,做好之後,由我填具驗收紀錄的基本資料,請廠商來蓋章,交給何堯政去驗收,何堯政會在「驗收經過欄」填上內容。(問:他們直接將工程交給廠商施作,是否價格高於外面?) 我不清楚,因為我沒有去訪價,他們把估價單拿來給我,意思就是要給這些廠商施作,所以我也不用再去訪價。(問:有無阻止你去訪價?)他只叫我按照估價單抄寫在「大里工 業區服務中心小額工程詢價紀錄表」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202號卷第169頁背面至第172頁)。 ②於99年4月9日原審審理時到庭證稱:(問:你擔任小額採購的總務,總務在具體採購程序中負責哪個部分?)當時的公共設施的需求,是由被告何堯政提出申請或是簽請維修之類的,把整個的申請單或簽請維修的簽呈,及廠商的報價單,經過主任批示之後拿到我這邊,說這件要做了。(問:你在處理的過程中,你自己有無去做過訪價程序,有沒有去取得過估價單?)都沒有,因為當時是估價單連同簽呈經過主任批示之後才交給我。(問:估價單如何取得你是否清楚?)我不知道。(問:你在92年1月到4月辦理小額採購案件中你有沒有發現借牌的情形來進行採購程序?)這我不知道,因為交給我的時候所有廠商的估價單都已經附在請購的簽呈或是申請單內。(問:對於有沒有借牌這件事情你是否清楚?)我不知道。(問:(提示起訴書P9編號9)從P9到P11這裡寫到你陳述所謂借牌陪標的事情,與你今日說你不了解借牌的情形不同,為何如此?)(審判長提示起訴書P9編號9供 證人閱覽)簽呈或申請單都已經附上估價單,哪一家寫最低的就是那家要進來施作的,他們說這件做完可以驗收,我要寫驗收單,就是要把當初他們附在上面的估價單金額都要寫上去,至於是哪一家陪標我並不知道,因為當時估價單都附在上面。(問:(提示92年1到6月支出憑單P124到132)這 是工業路12、13路柏油路面標線的工程,信帆企業有限公司的估價單是否由優美佳公司提供?)(審判長提示92年1到6月支出憑單P124到132供證人白燿春閱覽)這個當初是兩張 估價單一起附上來的,至於是不是優美佳公司將信帆企業有限公司的估價單一起送過來我就不知道,因為當初簽呈就是連同兩張估價單經主任批可之後送到我這邊來,當時標線都是優美佳公司做的,估價單都是附在簽呈上面,主任批示後才送到我這邊,訪價不是我去訪的,本來說訪價依照小額採購的程序是要由總務去訪價,但是實際上我在辦理小額採購總務的時候,簽呈到我這邊時估價單都已經附在簽呈裡面,且也經過主任批示可,中間的過程我都沒有去作過訪價。(問:你剛才說道路標線的部分都是由優美佳公司承作,你如何知道信帆企業有限公司的估價單是由優美佳公司提出的?)當時優美佳公司都是作道路標線的,只要是有優美佳公司的估價單就大部分會有信帆企業有限公司的估價單,不是每一件都是這樣,但是頻率很高,我擔任總務期間,優美佳公司的劉先生就會去找主任坐坐,日後就會有估價單、簽呈都附好了,我只能蓋章,我的前手告訴我正確的處理方式是現場的人員先提出需求到我這邊,不用經過主任,總務再去作訪價,至少二家到四家,而這些訪價工作都輪不到我作,依照正常情況應該是我去訪價拿到估價單之後製作訪價紀錄,我上簽呈給主任批示,主任批示看哪家估價最低就由哪家施作,但是事實上我拿到的時候簽呈及估價單都已經附好且已經經過主任批可,簽呈都是被告何堯政先弄好要我簽,這些明明都是被告何堯政自己打簽呈的還要叫我蓋章當成是我上簽呈,因為主任都已經批可了,且估價單不是我拿的,不是我去訪價的,就算我蓋章也沒有意義,訪價記錄單是我後來補寫的,因為他們做好急著要驗收,而會計要求一定要有訪價記錄單,我就照他們過來的估價單去寫訪價記錄單。(問:應該要由你上簽呈,你沒有機會上簽呈,都是由被告何堯政打好簽呈,當成是你上簽呈的?)是的。(問:你因為這樣不願意在簽呈及請購單上蓋章?)是的,只有在訪價記錄單上蓋章,因為他們要驗收所以才蓋章因為會計說沒有那張無法驗收。(問:訪價紀錄也應該是要由你親自去拿估價單回來製作?)是的,但是都是由被告何堯政拿好估價單,我只能按照估價單抄寫製作訪價紀錄。(問:訪價是否也可以由需求單位去製作?)這我不太曉得,但是我接手的時候前手是告訴我說訪價應該由總務去做,但是我都沒有機會作。(問:優美佳公司與信帆企業有限公司是否也有拿公司的大、小章到你們那邊蓋章?)我們最後還有作一個驗收紀錄,作驗收紀錄時廠商一定要拿他們的大小章來蓋,就發現優美佳公司的劉嘉炎拿信帆企業有限公司的印章來蓋,所以看出來都是劉嘉炎在作但是用不同的公司名義。(問:(提示92年1到6月P153B070傳票)奇武公司估價單是否為友禾公司蕭位翰所提供?)(審判長提示92年1到6月P153B070傳票供證人白燿春閱覽)奇武公司的估價單是友禾公司提供的。(問:奇武公司在91年就已經停業為何還會在92年參與工程的比價?)這是蕭位翰提出來的,因為我沒有去訪價,也不知道奇武公司有停業的情形。(問:你沒有去訪價的原因是否與剛剛上開所述相同?)是的。(問:本件簽呈你也沒有用章原因是否與剛才所述相同?)答:是的,簽呈上來就已經有估價單。簽呈是需求單位被告何堯政提出的需求,工程請購單也是由被告何堯政同時與簽呈提出來的,後面採購承辦人有一項我必須寫說總務必須向二家公司詢價、採購再呈給主任批示,這是一定要由我總務來填寫才可以,也就是說工程請購單左下角採購承辦人欄位照規定必須要由我總務填寫,所以上面的字跡是由我填寫,而實際上我並沒有進行兩家公司的詢價,工程請購單上面以電腦打字的內容是由需求單位就是被告何堯政所打的,左下角的填寫內容是我配合主任跟被告何堯政的工作,我是依照他們所提出來的估價單去填寫的,且主任蔡辛酉說如果我不照辦就要把我調走...。(問 :你的職責是應該要訪價,有沒有人要求你不可以這樣做?)主任說這都已經有人來談有人來做了,就不用去訪價了,且在剛剛所碰到的那些進來的承作廠商都是在蔡辛酉任內才進來做的,前任的主任不曾有這些廠商進來施作過,除了聖俐公司在大里工業區旁邊曾經在前任的主任任內有進來施作過。(問:92年1月到4月間你擔任總務的期間,所有小額工程的估價及訪價,你都沒有進行?)是的。(問:這段時間的估價單都是由被告何堯政提出需求簽呈時,就已經附上兩家以上的估價單?)是的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76頁至第188頁)。 ⑵證人即時為「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之總務張素丹證述: ①於96年4月25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問:調查中稱:「本 中心有關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之作業程序係由公共設施管理部門承辦人提出需求並會簽會計部門,經會計部門確認有採購預算再呈請主管批核,成案後交總務辦理採購作業,並由總務負責估價與訪價,俟採購案完成後,由公設需求人及總務負責驗收,再由廠商檢據向出納請款。」,是否如此?)是,這是正常的程序。(問:調查中稱:「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有關財物採購方面,均由我上網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完成採購,至於工程採購方面,名義上雖由我承辦,實際上係由何堯政負責,惟我在擔任總務期間,未曾參與任何驗收工作,實際上,本中心所有小型工程採購係蔡辛酉及何堯政決定由固定廠商施作後,由何堯政提出採購需求,送會計部門會簽,再送陳周明諄簽章,陳送蔡辛酉批核,完成形式上之採購程序,何堯政提出採購需求時機,小部分在採購前提出,大部分在施作中提出,亦有在完工後提出,在我到任初期,有幾件何堯政提出之採購需求在會完會計後,會要求我簽章再陳閱,之後所有採購需求均係經蔡辛酉批准後,何堯政再送至我處簽章;雖然依照會計法應由總務訪價後招商施作,且即使由公設需求人提出估價單,總務必要時可再次訪價,但是實際上採購需求案簽呈係由何堯政簽擬,經由主任核可後,再會知本人,且大部分採購案已在施作中或已施作完成,有時會出現廠商請款發票與估價單同時交付給我要我蓋章的情形,我曾向主任蔡辛酉反映此行為並不符合採購作業程序,但蔡辛酉並不理會,表示所有採購作業已有人代為完成,只需要我蓋章即可,如有事情,由他來擔負責任。」,是否如此?)是的。他每次都說「有責任我來扛」、「你蓋章就好」,同仁都有聽到,他常常講,我曾就這事向上級「中區處」反應2次,也向「中區處」 陳主任反應,說採購都亂搞,陳主任表示有耳聞,我們承辦員很無奈,只能向上級反應,我們呆在那裡,都快崩潰了。(問:調查中稱:「我從未參與驗收,何堯政也從未事先通知驗收日期,在每件工程完工後,何堯政會將採購簽呈、請購單、估價單,有時連同發票交付予我,要求我完成請款作業,我在收到何堯政遞送案件時,均會至工程現場確認有無施作,如確有施作,才補製作驗收紀錄連同前述請款文件送至會計,完成報銷程序,惟我未曾和何堯政一起至現場辦理驗收過。」,是否如此?)是。(問:妳有無發現過,沒有做工程,而按一般程序比價,最後支付工程款?)沒有。都是五大績優廠商拿估價單來,拿來給何堯政。我不會代收估價單,他們都拿給何堯政,有時候是寄給何堯政,應該都有實際工作,只是做到何種程度、品質看不出來。(問:調查中稱:「前述五大廠商均與何堯政及蔡辛酉熟識,每一類案件得標廠商雖非同一家公司,事實上卻是多由同一人來接洽、施工及請款,例如,道路標線多由勝利凱交通工程行公司承作,綠美化工程由先鋒園藝有限公司施作,路燈維修工程多由聖俐機電顧問公司施作,土木工程多由友禾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施作,道路指示牌多由優美佳交通工程行施作,且工程完工請款時,都是由上述公司負責人攜帶其他公司印章來領款,可由同一類工程請款發票上筆跡均相同,足證雖得標廠商不同,工程施作及請款仍為同一人。」,是否如此?)是。出納也可以作證,都是那5個人來請款等語(見96年度 他字第1202號卷第200頁背面至第202頁)。 ②於99年7月16日原審審理時到庭證稱:我在經濟部工業局大 里工業區服務中心的採購案有九成都是被告何堯政在辦理,而我承辦的那一成案件則都是由主任蔡辛酉口頭指示辦理,且指示辦理當時都已經做好了,這件採購案是由主任口頭指示辦理,且也已經做好了或是已經在施作了,資料是被告何堯政交給我的。(問:有些採購案你也擔任需求人,同時也擔任總務,這些案子辦理採購時,廠商的估價單你如何取得?)我沒有跟廠商要過估價單,都是現成的,都是五大績優廠商自己會送過來。(問:你擔任總務期間小額採購案,你在請購單上填寫採購廠商及用印,如果你認為有不合理的地方,為何你要填寫及用印,而不另外詢價?)其實我自己簽辦的採購案不是已經做好了就是正在做,我還去詢價做什麼。(問:你如果認為不合理為何還要填寫用印?)是主任蔡辛酉交代的。(問:你有拒絕用印過?)有,所以關係搞得不好。(問:小額採購案你擔任總務,驗收記錄單是否由你提出再會其他單位?)不是,是由何堯政提出的,並且由被告何堯政直接會其他單位的。(問:這什麼時候會會到你那裡,工程進行到什麼時候會會到你那裡?)不一定,因為有時候廠商已經拿發票來請款了,但是被告何堯政這些流程都還沒有作。(問:請說明你在92、93在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擔任小額採購工程程序上有哪些不合法?)按照規定需求人提出需求由主管批可後就應該交給總務,所以後續應該都是由總務來做。因為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92、93採購案都是做好了,或是已經在做了,被告何堯政才補流程。(問:所謂補流程是指被告何堯政這時候才提出需求?)都有。有些有依照流程,就是主任批可,被告何堯政去找人來做,接著就驗收、請款,但是這個流程跟我說的正常流程還是不一樣,因為正常流程是要由總務來做後續的事情。有的時候是廠商直接拿發票來說要請款,我說這什麼東西,被告何堯政就說抱歉,這個他還沒有簽,但是廠商已經做好了且拿發票要來請款,這時就由被告何堯政來補辦流程。(問:你說估價單非你詢價,你為何還願意再請購單的左下角採購承辦人欄註記採購案號本案經向二家廠商詢價以某某公司報價新臺幣多少元最低,擬向該廠商辦理採購?你還願意製作財務支付單?)因為所有的採購案到我這裡都可以說已經結案了,估價單什麼都已經附在後面了,我就看估價單價位比較低,我就照抄這樣。我今日附上去的資料就可以看出我的印章都是最後才蓋上去的。我製作財務支付單才可以開支票,因為工程已經完成,我等於是在補流程等語(見原審卷㈢第7頁背面至第13頁)。 ⑶證人即時為「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之會計孫瑞桃證述: ①於96年4月25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問:調查中稱:「依 流程規定由需求單位人員填具申購單,製作簽呈並由我會簽後,上陳給主任蔡辛酉,待主任簽核後,再移至總務人員白燿春、張素丹辦理採購,依規定流程上需求單位人員尚未檢具廠商估價單,我必須審查「費用科目」及「預估金額」確認採購的科目是否正確及有無該項經費並簽註意見,待主任同意後才進行採購,採購完成驗收後,廠商持單據向中心請款,總務人員連同請款文件(收據、發票、內部驗收單紀錄等附件),交由我製作支出傳票交出納人員付款。」是否如此?)是,這是正常程序,但是我們沒有照正常程序來做。(問:調查中稱:「沒有依規定辨理,92、93年間蔡辛酉擔任大里工業區主任,何堯政擔任環保組技術員,辦理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業務,蔡辛酉指定何堯政辦理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業務,因此前述期間大里工業區的小額採購業務,全部都是由何堯政提出需求後,填寫申購單,依規定該申購單內的「費用科目」及「預估金額」等須簽會會計,確認採購的科目是否正確及有無該項經費,但何堯政並未依規定辦理,直接將申購單呈送蔡辛酉批示,俟蔡辛酉批示後,何堯政即將該申購單送至總務白燿春(擔任總務期間為91年4月至92年4月)、張素丹(擔任總務期間為92年5月至94年12月),何 堯政並將2張估價單直接交給總務辦理採購業務。」是否如 此?)是。總務也瞭解這個過程,他們先由1家廠商,拿2家以上的估價單,由何堯政直接丟給「總務」去作簽呈,違反了作業程序,張素丹及白燿春都曾向我反應過,他們說這估價單及發票同時一起提出來。(問:意思是他們工程做完,一起來請款及上簽呈?)是工程及請款、上簽呈同時作。(問:妳的意思是事先已經由何堯政及蔡辛酉指定那1家廠商 來施作?)是,這是總務告知我的。(問:調查中稱:「據我所知,每當總務收到申購單及估價單時,大部分的小額採購工程都已經在進行,總務也只能在事後蓋章及製作支付黏貼單送會計製作傳票付款,無法事先估價或與其他廠商作比價,如果該項採購需要驗收時,則由何堯政監工、驗收,由總務製作驗收紀錄表,俟完成前述程序後,再由總務將驗收紀錄表、預算需求表、請購單、廠商估價單、財務支付申請單等支出憑證陳閱,主任在財務支付申請單上批示,最後才由會計製作傳票交給出納開票付款,完成採購作業。」是否如此?)是。(問:何堯政、蔡辛酉用不實比價單來請款,為何妳還要付款?)主任蔡辛酉說工程做完後,就是要給錢 ,總務也辦了程序了,有了什麼責任,他要負擔,這是蔡辛酉自己講的,同事也有人聽到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202號卷第184頁背面至第186頁)。 ②於99年6月25日原審審理時到庭證稱:(問:剛才你有回答 說你們採購的流程上面申購的簽呈未會簽總務,是否有這種情形?)簽呈到我這邊來都已經有跑流程過了,這也是就同仁告訴我說沒有給他看過就跑來我這裡來。就是說簽呈到我這邊的時候,主任就已經簽「可」,意思就是說需求單位簽出來之後應該要會總務,但是因為總務有他的意見,所以總務沒有在簽呈上批示的情形。依正常的簽呈流程應該是要需求單位簽出來之後,先到我這邊來由我來看這個工程項目裡面有沒有金額可以支付,如果沒有的話,我就會簽無經費可支應,如有,我會在上面簽註在年度經費項下支出,如果我認為有同屬性應合併辦理之情形也會在這個時間就簽註,之後這個簽呈就會跑到主任那邊去,主任看完之後如果認為可行,主任在簽呈上面批「可」,案件就交給總務,如果主任認為不可行,主任會將簽呈退回給需求單位。主任如果看到我在上面簽註「同屬性應合併辦理」之後仍然在簽呈上面批「可」就是表示不管我的意見,就照需求單位的簽呈去進行然後交由總務去處理。我印象中我曾經因為同屬性應合併辦理的意見和主任爭執過,但是主任還是照需求單位的簽呈進行,並沒有採納我的意見。主任批「可」跑到總務之後接下來就開始作詢價的動作,是由總務去作詢價,依照需求單位的施工計畫,找二家以上的廠商作比價的紀錄,比價的結果檢具估價單,申購單上會寫已經比價過二家以上的廠商,哪家廠商價格低,在合理的申購金額裡面進行施作,總務會建議由比價結果較低的那家廠商來施作,總務詢價、比價完之後,簽呈就會跑到主任那邊,由主任來確認是否採納由總務建議的那家比價較低的廠商來施作,依正常的流程主任還是有權限來做更改,如果主任認為廠商可以的話,主任會在比價紀錄上面的申購單核章,之後簽呈就會跑到總務那邊去,總務就依據需求請該廠商來辦理施作。施作完畢之後由總務會同需求單位辦理現勘,現勘完畢之後可驗收,就請廠商開立請款單據,包括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之收據,這些單據是交給總務,由總務製作支付憑證就是付款憑證,然後我會計這邊就製作支出傳票交給出納,出納那邊開支票付款,整個流程就結束。在我任職期間,我有聽過總務跟我說簽呈並沒有跑到他那邊過,廠商就已經在施作了,但是我不清楚到底有哪些案子是這樣的情況。(問:你剛才有說總務有跟你說意見不是他做的指的是估價的部分?)是的,簽呈第一次由需求單位簽出到我那裡確認費用科目底下有無可施作之金額時,還沒有估價單,總務詢價比價之後會有估價單,估價單回來之後會有一個由總務製作的詢價記錄,這個詢價記錄會到我那裡,因為我必須要核章,我核章完之後交由主任決定,但是總務曾經向我反應過估價單的部分並不是由他去詢價回來的,而是在需求單位提出需求時就已經先去詢問過價錢了。(問;照你這樣講簽呈跟估價單是一起到你那邊,還是沒有經過你那邊就到主任那裡,主任核可之後才到你那裡?)有,就是直接簽呈、估價單就整個跑到主任那邊,主任決定要做後簽呈就直接交給總務,並沒有經過我這裡。(問:你說簽呈到你那裡已經附估價單了,所以是連同簽呈、估價單、比價紀錄都是一起到你那邊由你一次核章?)在我經辦的期間裡面有發生總務跟我交代說主任交代下來實際上工程都已經做好了,叫我在簽呈上面補蓋章。(問:(提示96年4月25日證人孫瑞桃的筆錄96他1202卷P183)你有說總務有 跟你講過估價不是他們做的,你說過估價單全由何堯政提供的?)是的,估價單是由被告何堯政附的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15頁背面至第217頁)。 ⒊如附表一㈠所示各該小額採購案件之估價單均係證人劉嘉炎所提供並施作等情,有下列證據足證: ⑴證人劉嘉炎之證述如下: ①於96年4月24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 中證稱:(問:經歷、現職?)我從70年間即從事油漆工程,88年4月成立優美佳交通工程行,由我擔任負責人迄今, 另在89年6月間成立元上億企業有限公司,由我長媳鍾惠雲 擔任負責人,但實際上公司營運皆由我負責,這兩家公司均是獨資性質。(問:貴公司的營業項目?)優美佳交通工程行營業項目有交通標示工程、交通標誌器材零售及油漆工程等項,元上億企業有限公司營業項目有道路交通安全標示工程承包及施工,各種油漆工程承包及施工等項。(問:是否曾分別於92年及93年間分別承作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小額採購工程?如何得知施工訊息?參與詳細情形為何?)是的,我曾以優美佳名義分別在92年3月14日及93年3月8日承包「 工業路及工業12、13路柏油路面標線工程」與「設置廠商位置名牌3座」,當初是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何姓組長(詳細 姓名我不清楚)電話通知我,說明該中心有工程要施作請我提供估價單,我便依照該工程細項提供優美佳公司估價單,估價單金額分別為8萬5,600元及9萬2,100元,另曾以元上億名義分別於92年9月24日、93年4月14日及93年9月20日承包 「綠地認養廠商標示牌17面」、「工8路道路標線2500M、標示牌2面-工8路及20路口」、「消防栓標示線、出入口危險 告示牌4面、中心線反光標記80只」,當初也是何姓組長請 我提供元上億公司估價單,估價單金額分別9萬5,130元、8 萬2,000元、8萬9,750元,前述工程估價單均是我在填寫完 後交給何姓組長,何姓組長在比價後即通知由優美佳及元上億承包前述工程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202號卷第98頁)。②於96年8月27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問:有何補充?)我 有借估價單給周玲梅去比價,也有向周玲梅借估價單參加92年、93年大里工業區小型工程招標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4886號卷第28頁)。 ③於97年10月2日原審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對於起訴事 實均為認罪之陳述(見原審卷㈠第84頁、第131頁)。 ⑵證人周玲梅之證述如下: ①於96年8月27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問:92年、93年間, 有無施作臺中大里工業區小型工程?)有,記得1件或2件。(問:你向何人借牌照參加比價?)同業,「東春實業有限公司」張宏年老闆借牌,參加比價。另外還有我們自己的「偉明油漆行」,負責人邱明志是我先生。(問:是誰去參加比價?)是我送估價單過去,送到何堯政先生那裡。(問:何人決策要做此工程?)都是蔡辛酉主任打電話來的,因業務方面是我負責,由我承接此工程的。(問:「勝利凱交通工程行」是你去借牌的嗎?)對,負責人是徐火明。(問:「祚禎公司」也是你去借的?向何人借的?)是,好像是實業有限公司,是向老闆黃玉梅借牌。(問:借「東春公司」投標那1件?(告以各工程要旨)此部分我忘記了。(問: 借牌照給誰去參加比價?)「勝利凱」徐火明,「優美佳」劉嘉炎,「元上億」鍾惠雲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4886號 卷第18頁、第19頁)。 ②於97年10月2日原審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對於起訴事 實均為認罪之陳述(見原審卷㈠第84頁、第131頁)。 ⑶而證人即「東春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宏年雖於96年5月 1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中證稱:(問:提示東春實業有限公司參加92年度大里工業區中心「廠商名稱牌」估價單,貴公司有無參與92、93年度大里工業區中心小額採購工程案件比價?詳細情形為何?)(經詳視後 作答)本公司未參與上述工程之估價,該估價單亦非本公司製作之規格,本公司估價單的規格是A4,沒有上述之格式,但前述估價單之公司章及私章應該是本公司及我個人所有,可能是同業幫助本公司領取退還其他工程押標金時,順便在其所自行製作的估價單上加蓋本公司之公司章及私章,至於是誰製作的我並不清楚,但我確認該估價單非本公司所製作的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卷【下稱調查卷】第98頁);及證人即「祚禎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謝黃玉梅於96年4月24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 臺中站調查中證稱:(問:大里工業區○○○○○路口道路標線2500M」工程(93年3月25日,承包廠商為元上億企業公司)、「消防栓標示線」(93年7月28日,承包廠商為元上 億企業公司),「廠商位置圖廠名修改」(93年5月20日, 承包廠商為偉明油漆行)等小額工程採購案,你有無提供估價單、企劃書給與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採承辦人員參予比價?詳情為何?)我完全不清楚有上述工程,更沒有提供估價單、企劃書給與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採購承辦人員參予比價。(問:經本站行文向臺中縣政府查詢回覆祚禎企業有限公司的結果,貴公司已申請在92年8月5日歇業,並經主管單位於92年8月21日(0000000000號)核准在案,貴公司已停業 ,為何上述三件小額工程案件有祚禎企業有限公司名義比價,你作何解釋?)如我前述,我先生謝東春過世後,祚禎企業有限公司就沒有實際營業,所以我不清楚上述情事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202號卷第81頁背面),嗣證人謝玉梅於本院亦為相同之上開證述,並稱其子謝震穎比較知道祚禎公司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22頁、第223頁);而證人謝震穎於本院證稱:(問:(提示「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93年支出憑證」第130頁、第211頁、第333頁:估價 單3張【即附表一㈠編號10、12及附表一㈡編號3之工程估價單】)這些是不是你們祚禎公司出去的估價單?)第130頁 、第211頁的估價單不是我寫的,可是上面的公司大小章是 我們的章。而第33 3頁這張估價單就更不是了,我們估價單從來不曾用這種打的,不過這估價單上面的公司大小章、統一發票專用章看起來跟前面的看起來一樣是我們的沒有錯,可是這個不是我做的,內容也不是我填載的。(問:你們是不是有借牌給人家去投標工程?)大概在80幾年的時候我們跟偉明油漆行有認識,因為他專門做標線的,如果我們有找到民間的兼做標線的,我們就請他幫我們做,那彼此就有一些認識,但不是很深交,有時他會說「不然你可以蓋兩張估價單給我們,我們去比價」,那時我覺得沒有什麼關係,那時候有蓋給他,但後來,很久他就沒有,我們就不曾再蓋給他估價單了。(問:過去都是偉明油漆行的誰來找你們?)都邱明志的太太吧,姓周,應該是周玲梅吧,我比較認識的是邱明志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24頁)。是由證人張宏年、 謝黃玉梅、謝震穎上開證述觀之,其等雖均否認有提出估價單參與「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小額採購案件之比價,但其等並不否認該估價單上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為真正,且證人周玲梅亦證稱曾向「東春實業有限公司」之張宏年及「祚禎公司」之謝黃玉梅借牌參與該工程比價,並借牌與劉嘉炎參與比價,又劉嘉炎復於原審為上開認罪之陳述。綜上所述,堪認證人劉嘉炎確係「優美佳交通工程行」、「元上億企業有限公司」及「勝利凱交通工程行」之實際負責人,並於參與如附表一㈠所示小額採購工程之比價時,即向「信帆企業有限公司」及「偉明油漆行」之實際負責人即證人周玲梅借取「信帆企業有限公司」、「偉明油漆行」及「東春實業有限公司」、「祚禎企業有限公司」之估價單參與比價無誤。 ⒋如附表一㈡所示各該小額採購案件之估價單均係證人周玲梅所提供並施作等情,有下列證據足證: ⑴如前所述,證人周玲梅於偵查中及原審均坦承有持「信帆公司」、「偉明油漆行」、「勝利凱交通工程行」、「祚禎公司」估價單參上開工程之比價(見96年度偵字第14886號卷 第18頁、第19頁、原審卷㈠第84頁、第131頁)。證人劉嘉 炎於偵查及原審亦均坦承有借估價單給周玲梅去參加92年、93年大里工業區小型工程招標之比價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4886號卷第28頁、原審卷㈠第84頁、第131頁)。 ⑵證人邱明志即「偉明油漆行」登記負責人(即證人周玲梅之夫)於96年5月1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 調查中證稱:(問:經歷、現職?)我是偉明油漆行負責人,我妻子周玲梅則是信帆企業公司負責人,實際上這兩家公司都是我在負責,只是用兩個不同的公司牌。(問:你與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人員何人熟識?交往關係為何?)我都不認識大里工業區中心人員,工程的前置作業都是我太太周玲梅處理的。(問:貴公司有無參與92、93年度大里工業區中心小額採購工程案件?詳細情形為何?)依貴站人員提供的案件彙整表,偉明油漆行及信帆企業公司確有參與92、93年度大里工業區中心小額採購工程案件,有的是我公司得標,有的是我公司參與投標。(問:你如何得知參與前述大里工業區中心小額工程採購案?工程由何人設計?)我不清楚,相關工程前置作業都是我太太在處理,我只是負責工程施工。(問:你太太周玲梅為何都沒有告訴你是何人協助你們公司參與前述大里工業區中心小額工程採購案?)沒有,我只是負責工程施工。(問:你參與大里工業區中心小額工程採購案的程序如何?)我不清楚工程採購案的程序,相關工程前置作業都是我太太在處理。(問:你是否曾提供自家或他家公司的大里工業區工程估價單作為比價用途?詳情何?)這些估價單都是我太太在處理等語(見調查卷第29頁、第30頁)。 ⑶綜上,堪認證人周玲梅確係「信帆公司」、「偉明油漆行」之實際負責人,並於參與如附表一㈡所示小額採購工程之比價時,提出「信帆公司」、「偉明油漆行」、「勝利凱交通工程行」、「祚禎公司」之估價單參上開工程之比價無誤。⒌如附表一㈢所示各該小額採購案件之估價單均係證人蕭位翰所提供並施作等情,有下列證據足證: ⑴證人蕭位翰之證述: ①於96年4月24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問:調查中稱:「是 的,我係應蔡辛酉及何堯政要求,一次提供2家廠商估價單 給蔡辛酉及何堯政收受審查,至於是否交由我承攬施作,其主控權在蔡辛酉及何堯政,而前述小型工程採購案最後均係以相同模式交由我承攬施作,惟前述工程有含不銹鋼構造部分,係經由我介紹富雅不銹鋼企業社員工蕭榮彰與蔡辛酉、何堯政認識,而交由渠承攬施作的,我記得蕭榮彰曾將富雅不銹鋼企業社及富強不銹鋼企業社估價單託付予我,交由蔡辛酉及何堯政收受。」,是否如此?)是。(問:調查中稱:「蕭樹林及張麗美係我工程同業,彼等認識,惟無特別交情,至於申梅花及陳同立我則不認識,但我認識富雅不銹鋼企業社員工蕭榮彰,我因承攬前述小型工程,有關不銹鋼構造部分,均請渠施作。」,是否如此?)是。(問:調查中稱:「富雅不銹鋼企業社請款發票係蕭榮彰要求我代填寫,故筆跡相同。」,是否如此?)是。(問:調查員問:「你於92年3月14日承攬「階梯打除補舖」工程及92年5月27日承攬大里工業區○○○○○道維修」工程,你如何與奇武公司進行比價?」,你答稱:「我等並未進行比價,奇武公司之估價單係由我填具內容後,經由張麗美同意後,攜至奇武公司蓋上統一發票專用章,連同友禾公司估價單一起交由蔡辛酉收受。」,是否如此?)10萬元以下的小工程,採購法規定,不用公開比價,我們寫好估價單送去的。奇武公司的估價單,因為我們都是同業,有時候他會叫我自己寫一寫,然後再由他蓋章。(問:「奇武公司」於91年9月停業,有何 資格參與比價?)我不曉得他停業,因為不是公開招標,所以不必附證照,沒有附證照,就不知道他停業,所以就以「奇武公司」名義去比價。(問:調查員問:「你於92年7月 23日承攬大里工業區「七星溝疏浚」工程,你如何與堃揚工程行進行比價?」,你答稱:「我等並未進行比價,堃揚工程行估價單係由我填具內容後經由蕭樹林同意後,攜至堃揚工程行蓋上統一發票專用章,連同友禾公司估價單一起交由蔡辛酉收受,惟該工程實際由何人得標施作,因時間久遠,我已經記不清楚。」,是否如此?)是。(問:「奇武公司」、「堃揚工程行」、「友禾公司」估價單,有無親自拿給蔡辛酉?)沒有,可能是調查員誤會我的意思,我是交給裡 面的主辦小姐及何堯政。有沒有交給蔡辛酉,已記不清楚。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202號卷第91頁背面、第92頁)。 ②於96年8月27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問:除了借「奇武」 估價單外,還填「堃揚」估價單?)「奇武」是經張麗美同意,「堃揚」是經蕭樹林同意,再送去給主辦人員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4886號卷第25頁)。 ③於100年5月11日本院審理時亦為相同之上開證述(見本院卷㈠第167頁背面至第171頁)。 ⑵證人即「旻耀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蔡鴻洲於96年5月10日 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中證稱:(問:提示: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採購案件彙整表「工業路排水溝改善增設25mm30暗溝」工程及「工9路菱型鋼圍籬修復及施 作植草磚」工程,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辦理上述2項小額採 購工程之比價,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人員有無向貴公司訪價?貴公司有無參與比價?)(經詳視後作答)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人員並沒有來向本公司人員訪價,本公司亦沒有參與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所辦理之小額採購工程比價。(問:提示:旻耀營造有限公司之「菱型鋼圍籬修護及界址施作植草磚工程」及「工業路底排水改善工程」報價單,該2張報價單內容是否由貴公司所填寫製作 ?詳情為何?)(經詳視後作答)該2張報價單內容名稱及 金額都是由友禾營造工程公司所填寫及製作,再由友禾營造工程公司負責人蕭位翰交至本公司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本公司並沒有實際參與上述2項工程之採購。(問:旻耀 營造有限公司借牌予友禾營造工程公司參予前述工程比價,其代價為何?)沒有什麼代價,我只是基於同業及朋友的立場才借牌給友禾營造工程公司參予前述工程比價等語(見調查卷第48頁)。 ⑶證人即「堃揚工程行」負責人蕭樹林於96年5月17日於法務 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中證稱:(問:經歷、現職?)我一直從事建築業之綁鐵工作,86年間在彰化縣社頭鄉設立堃揚工程行並擔任負責人迄今。(問:堃揚工程行的營業項目?)堃揚公司的營業項目為鐵工業。(問:92、93年間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辦理小額採購比價案件,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人員有無向貴公司訪價及參予比價?詳情為何?)有的,由於我識字不多人脈也不廣,所以都是由我的朋友,亦即友禾營造工程公司負責人蕭位翰通知我有那些工作可做,並告知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有小額採購工程可做,蕭位翰就要求我就以堃揚公司的名義承攬,並由蕭位翰幫我填寫估價單,前後共計2次,蕭位翰並將堃揚公 司估價單提供予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估價、比價、承攬該服務中心小額採購,工程結束後,則由蕭位翰替我填寫堃揚公司的發票予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請款,我從未與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的人接觸過,該中心也沒有主動通知過我估價、比價,所有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之估價、比價等都是蕭位翰幫我處理的,我記得堃揚公司在93年間承攬過「七星溝疏浚工程」,工程經費7萬7,175元,並由友禾營造工程公司蕭位翰替我填寫估價單並承攬該小額採購工程,我只承作整個「七星溝疏浚工程」中涉及到鐵工的部分,另93年4月27日「綠 地整地」,工程經費6萬5,646元也是友禾公司蕭位翰以我堃揚公司的名義填寫估價單,供該服務中心比價並承攬,然後再由蕭位翰找其他公司(公司名稱不清楚)承作,事後由蕭位翰以我公司發票請款,我並未實際承作此小額採購案。(問:堃揚公司有無借牌予友禾營造工程公司參與前述工程比價?其代價為何?)因我與友禾營造工程公司蕭位翰是多年好朋友,堃揚公司的業務大多都是蕭位翰所介紹,故蕭位翰會以我堃揚公司的牌去標工程,如有得標,工程中有鐵工的部分都是我承作,實際上我也只是領工錢而已,至於堃揚公司此種行為我也不知道算不算是借牌,實際上工程款最後是友禾營造工程公司領取等語(見調查卷第107頁至第110頁)。 ⑷而證人即「奇武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李志敏雖於96年4月24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中 證稱:(問:經歷、現職?)我曾從事蜜蜂養殖、營造、瀝青工廠管理等工作,87年間以我太太張麗美名義成立奇武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我是實際負責人,91年9月間公司辦理停 業後,從事成衣生意,95年1月間進入彰化客運公司擔任客 運駕駛員迄今。(問:奇武營造公司的營業項目?)奇武營造公司的營業項目以道路、水溝等工程施作為主,另亦曾承做丙級以上公共工程,該公司已辦理停業。(問:奇武營造公司歇業日期為何?)根據我向委託記帳之信代會計師事務所查詢奇武營造公司最後一期繳稅資料是91年9月份,我也 記得在91年9月間,我已委託信代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奇武營 造公司停業。(問:奇武營造公司於91年9月間辦理停業後 ,有無再重新營業?)沒有。我當時已無財力再經營公司。(問:大里工業區辦理「公園人行道維修」工程(92年5月 27日)及「階梯打除補舖」(92年3月14日)等工程比價案 件,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人員有無向奇武公司訪價,及參予比價?詳情為何?)我記得當時奇武營造公司 已辦理停業,故沒有參加該工程的訪價。(問:經本站行文向彰化縣政府查詢回覆奇武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的結果,貴公司已申請在91年9月10日至92年9月9日停業,並經主管單位 於91年9月20日(0000000000號)核准在案,貴公司已停業 ,是否屬實?)奇武營造公司確實於91年9月間辦理停業。 (問:你與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人員何人熟識?交往關係為何?)我不認識大里工業區人員。(問:貴公司在92、93年度有無參與大里工業區小額採購工程案件?詳細情形為何?)沒有。奇武營造公司確實已在91年9月間辦 理停業,92、93年度並未參與大里工業區小額採購工程案件。(問:奇武營造工程公司有無借牌予友禾營造工程公司參予前述工程比價?其代價為何?)我從未借牌予友禾營造工程公司參予任何工程比價。(問:你與友禾營造工程公司有無生意上往來?與該公司負責人蕭位翰有無私人恩怨及金錢糾紛?)我與友禾營造工程公司係同業關係,我記得該公司曾有標到瀝青工程而給我施作,我與該公司負責人蕭位翰並沒有私人恩怨及金錢糾紛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202號第151頁至第153頁)。證人李志敏於同日檢察官偵查中亦為相同之上開證述(見96年度他字第1202號卷第154頁)。惟證人 蕭位翰於本院則證稱:(問:奇武公司的負責人李志敏說他沒有借牌給你,他只記得你有瀝青的工程給他做。他不認識大里工業區的人員,也沒有參與標大里工業區的小額採購工程。你有何意見?)因為他欠我一筆錢沒有還我,所以他要在海調處怎麼說我也沒有辦法,他也是知道的,我有跟他講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71頁)。是證人李志敏與蕭位翰之所 述雖有不符,但並無礙係由證人蕭位翰提出「奇武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估價單參與上開工程比價之事實。 ⑸綜上所述,堪認證人蕭位翰確係「友禾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於參與如附表一㈢所示小額採購工程之比價時,即同時提出「友禾公司」、「旻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堃揚工程行」、「奇武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估價單參與上開工程之比價無誤。 ⒍如附表一㈣所示各該小額採購案件之估價單均係證人莊文烈所提供並施作等情,有下列證據足證: ⑴證人莊文烈於96年4月24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問:調查 中稱:「我66年間退伍後一直從事水電相關工作,約在87年間成立聖俐機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並擔任實際負責人,登記的負責人是我太太謝美春,約在91、92年間成立聖利水電行,由我擔任實際及名義之負責人。」,是否如此?)是。(問:調查中稱:「有的,本公司有參與92、93年度大里工業區中心小額裝修採購工程案件,每年大概4至5件,金額都在10萬元以下,因為發票開立的問題,有時用聖俐機電公司名義,有時以聖利水電行名義承作,我是因為大里工業區廠商的推薦,而且本公司在大里工業區旁邊,服務方便,大里工業區中心人員,若有路燈需維修時,就會通知我們報價,核准後就請我們施工,施工完成驗收後,本公司就送發票請款。何堯政負責大里工業區路燈維修業務,所以都是何堯政通知我前往辦理的。我承作前述工程均有領到工程款,大里工業區中心是以支票方式付款存入我臺中商業銀行之公司帳戶。」,是否如此?)是。(問:調查中稱:「何堯政通知我有路燈維修業務可以做的時候,先叫我報價,再要我提供二家以上的估價單,作比價的程式,我都是直接提供我自己聖俐機電公司、聖利水電行的估價單及政達水電行、興泰水電工程公司的估價單給何堯政等人作比價的程序,實際上政達水電行、興泰水電工程公司的估價單上的金額都是我自行填寫的,金額都會略高於聖俐機電公司、聖利水電行估價單上的金額,完成比價程序,由聖俐機電公司、聖利水電行承作。借用政達水電行、興泰水電工程公司的估價單參與比價程序,政達水電行負責人吳瑞昌知情並同意,興泰水電工程公司的副總林全德知情並向負責人李金池報告,林全德、李金池二人均同意。」,是否如此?)是。(問:吳瑞昌說他完全不知道,為何如此?)我有打電話給他,他說「沒有」,那是他講的。(問:每件工程都有打電話給他?)91年底或92年初,我有打電話1次,說工業區的承辦員說要2家公司比價,問他的水電行能不能借我參與比價,水電行大小章的幫他刻,他說如果要開發票就不行,但要比價可以。(問:吳瑞昌也表示,沒有同意你刻大、小章,有何意見?)那是他講的,我沒有意見。他當初同意,我才會去刻他的章。(問:調查員問:「(提示:扣押物編號1-1政達水電行工程估 價單、1-2興泰工程有限公司報價單,該二張估價單及報價 單是否由你製作提供給大里工業區中心何堯政等人作為比價之用?)(經詳視後作答)是的,由我製作提供給大里工業區中心何堯政等人作為「清理地下室排水及馬達整修工程」、「路燈整修工程」比價之用。」,是否如此?)是。(問:調查員問:「你參與上述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工程採購案件,另有哪幾家廠商與你競爭?」,你答稱:「沒有廠商與我競爭,估價單與報價單都是我一人製作的。但是估價單與報價上的金額都是依循91年前相關工程的報價,而且上述工程並沒有廠商願意承作。」,是否如此?)是。(問:「政達」、「興泰」2家估價單,是否你1人製作後,連同「聖俐(筆錄誤載為勝利)機電」、「聖利水電行」估價單與報價單,一同 拿給何堯政?)是,但不一定是何堯政收的,如果他不在,總務張素丹就會代收,大部分是何堯政收的,蔡辛酉沒有收過,他是主任,沒有事不會找他。(問:調查中稱:「總工程款金額多少我記不清楚。各案工程的請款方式都是以發票去請款的,其中興泰公司完成工程之請款也是由我來請款,是由我向興泰公司拿發票請款存入興泰公司帳戶,本公司向興泰公司購買消防器材時,再從交易的貨款中扣抵。」,是否如此?)是。(問:調查中稱:「有。我記得僅借用興泰公司的估價單承作大里工業區○○○路燈檢修」工程,由興泰公司得標,但實際上仍由我承作。」,是否如此?)是。(問:調查中稱:「沒有勾結切割工程。因路燈經常會損壞,何堯政通知我去修復,我就去修復。依彙整表中10項工程金額總計為57萬4,451元 都是我公司單獨承作 ,但有借用政達水電行、興泰公司的估價單陪標,這些都是因為何堯政等人要求要有二家以上的估價單。」,是否如此?)對。(問:調查中稱:「本公司是因為大里工業區廠商的介紹才承作大里工業區中心工程案件,是何堯政等人要求我要提供二家以上的估價單才能比價,他也知道這些估價單都是我製作提供的,至於他為何要這樣做不實之估價非法採購我不清楚。」,是否如此?)是,我們不清楚,我們外行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202號卷第123頁至第126頁)。證人莊文烈於100年5月11日本院審理時亦為相同之上開證述(見本院卷㈠第163頁至第167頁)。 ⑵證人謝美春即「聖俐機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即證人莊文烈之妻)於96年4月24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 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中證稱:「聖俐機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係由我與我先生莊文烈共同負責,「聖俐機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是否有以「政達水電行」,「興泰水電工程公司」名義參與大里服務區工程估價或小額採購,我並不清楚,要問我先生莊文烈才知道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202號卷第113 頁至第116頁)。證人謝美春於96年4月24日檢察官偵查中亦為相同之證述(見96年度他字第1202號卷第119頁至第121頁)。 ⑶證人林全德即曾為「興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於 100年7月27日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提示「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93年支出憑證」第174頁之興泰水電 工程有限公司報價單)所提示的是興泰公司跟大里工業區○○○○路燈整修的工程估價報價單,此工程估價報價單是不是興泰公司報價的?)是。(問:所提示的報價單是你們自己去投標的,還是交給他人去投標的?)那估價單是莊文烈的聖俐機電打完後請我們幫忙蓋大小章。(問:等於是你們借牌給他們去標的?)對。(問:是你還是你們老闆李金池跟莊文烈接洽的?)他是我們的客戶,他找我,我跟老闆報告。(問:(提示「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93年支出憑單」第240頁之報價估價單)所提示另一份估價日期 93年5月22日「路燈維修」之報價估價單是否由莊文烈所填 寫、由你蓋你們公司大小章?)當初我只記得蓋一份而已,沒有去有第二份的印象,這個看起來是我們公司的大小章,但我只記得有一次的印象而已。(問:為何會有剛提示第 174頁93年3月25日及第240頁93年5月22日的兩份估價單,是否因為畢竟是93年的事情,你會否誤記,事實上你有蓋過這兩份估價單給莊文烈?)有可能,但我印象中我有報過一次而已。(問:你有無把公司大小章交給莊文烈?)沒有。(問:這表示他需要時才會把估價單拿給你蓋?)是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9頁、第220頁)。 ⑷而證人即「政達水電行」負責人吳瑞昌雖於96年4月24日檢 察官偵查中證稱:(問:調查中稱:「我從來沒有參加過大里工業區辦理之任何採購工程案件的比價作業。」是否如此?)是。(問:調查員問:「(提示: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採購案件彙整表(得標廠商:聖俐)經本站調查,你曾以政達水電行名義與聖俐、聖利等水電同業參與92年3月12日路 燈維修工程(款項7萬1,820元)、92年7月1日全區路燈接地電阻檢修工程(款項9萬4,091元)、92年8月27日路燈檢修工程(款項8萬6,310元)、92年10月29日路燈迴路控制盤接地電阻檢修工程(款項8萬4,953元)、92年3月12日辦公室燈 具及冷氣位置更改工程(款項6萬6,780元)、93年1月8日路燈檢修工程(款項8萬3,790元)、93年5月13日廠商路燈遷 移挖斷路燈電纜線工程(款項1萬6,672元)、93年2月25日 更新服務大樓內部供電線路(款項7萬35元)等8件工程(總計工程款項57萬4,451元)之比價作業,願否說明詳情?」 ,你答稱:「(經詳視後作答)我政達水電行碓實沒有參加上揭提示表列工程的比價作業,應該是我的同業莊文烈未經我授權,刻用政達水電行的大小章,自行製作比價單後參與上述表列工程的投標的。」是否如此?)是,那些工程我都不知道。莊文烈也沒有向我借用牌照或大小章,印章是他自己刻的。(問:你有無拿空白工程估價單給莊文烈?)沒有。(問:調查中稱:「(經詳視後作答)前述8張工程估價 單都不是政達水電行所出具,該等估價單上的政達水電行大小章戳印模並不是我政達水電行平日所使用的,工程估價單的格式也與本水電行慣用的估價單格式不符,另外工程估價單上的手寫字跡也不是我本人或我太太所填寫,估價單上所寫的住址也和政達水電行的座落位置不符。如我前述,有可能是莊文烈自行未經我授權,以政達水電行名義所出具的估價單,至於估價單用途為何,我也不清楚。」,是否如此?)是。(問:調查中稱:「莊文烈是我的同行,約於20年前我曾與他共同在一家水電行工作過,但平常沒有特別交往關係,也沒有水電業務上的往來關係。大約在三年前,他曾經向我要求借用水電行的名義去簽訂工程合約以求節稅,但我覺得這是不合法的,所以我予以嚴正拒絕。我從來沒有答應他可以刻用我政達水電行的大小章出具工程估價單去參與任何工程的比價作業。」,是否如此?)是的。(問:調查員問:「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人員曾否向你政達水電行進行相關水電工程之訪價作業?訪價之工程案件名稱為何?」,你答稱:「從來沒有過。」,是否如此?)是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202號卷第145頁背面、第146頁)。證人吳瑞昌於99年8月13日原審審理時亦為相同之上開證述( 見原審卷㈣第143頁至第147頁)。惟證人莊文烈於偵查及本院則證稱:(問:吳瑞昌說他完全不知道,為何如此?)我有打電話給他,他說「沒有」,那是他講的。(問:每件工程都有打電話給他?)91年底或92年初,我有打電話1次, 說工業區的承辦員說要2家公司比價,問他的水電行能不能 借我參與比價,水電行大小章的幫他刻,他說如果要開發票就不行,但要比價可以。(問:吳瑞昌也表示,沒有同意你刻大、小章,有何意見?)那是他講的,我沒有意見。他當初同意,我才會去刻他的章(見96年度他字第1202號卷第124頁)。(問:政達水電行的負責人吳瑞昌為什麼會講說他 沒有授權你,你就刻用他的印章去參與投標?)他是在檢察官那邊緊張。我們是從小到大的好朋友,如果他沒授權給我們,我們是不敢用。我們不會隨便去用人家的印章。(問:你的意思是否他知道且同意你去使用?)對(見本院卷㈠第166頁背面)等語。是證人吳瑞昌與莊文烈之所述雖有不符 ,但並無礙係由證人莊文烈提出「政達水電行」之估價單參與上開工程比價之事實。 ⑸綜上所述,堪認證人莊文烈確係「聖俐機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聖利水電行」之實際負責人,並於參與如附表一㈣所示小額採購工程之比價時,即提出「聖俐機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聖利水電行」、「興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政達水電行」之估價單以提出參與上開工程之比價無誤。⒎如附表一㈤所示各該小額採購案件之估價單均係證人陳唐淑祐所提供並施作等情,有下列證據足證: ⑴證人陳弘儒即「勁揚景觀有限公司」負責人(即證人陳唐淑祐之子)於96年4月24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 中站調查中證稱:(問:經歷、現職?)我於89年退伍後一直從事景觀、農藝等工作,於92年1月開設勁揚景觀有限公 司,並擔任負責人迄今,但實際公司的運作及經營都是我母親陳唐淑祐在負責。(問:貴公司的營業項目?)花卉批發、栽培、農業服務、景觀工程、景觀室內設計、花藝設計、病媒防治、家具批發及國際貿易等。(問:你與先鋒園藝公司負責人陳唐淑祐之關係為何?)先鋒園藝公司負責人陳唐淑祐是我母親。(問:是否曾於92及93年度承作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小額採購工程?如何得知採購訊息?)我不確定正確時間,但我有實際承作過大里工業區工程,至於從何處得知該採購訊息,都是我母親陳唐淑祐在負責,我完全不清楚所有招標工程。(問:貴公司施作大里工業區小額採購、驗收的程序為何?)我完全不清楚,因我只負責現場施作,至於如何參與投標、驗收等工作我都沒有參與。(問:貴公司於92年3月26日參與大里工業區「辦公大樓前 美化」小額採購工程,你如何得知採購訊息?)如我前述,對於工程投標、驗收等業務都是我母親陳唐淑祐在負責。(問:上述採購案工程內容是由何人設計?你如何估價?)該採購案工程內容是由何人設計及如何估價亦都是由我母親陳唐淑祐負責,我只是現場施作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202號卷第148頁)。核與證人陳唐淑祐於96年4月3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中證稱:我有借用我兒子陳弘儒之勁揚景觀公司的牌照去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參與工程比價與議價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202號卷第212頁)相符 。 ⑵證人蔡玉容即「資園營造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96年9 月10日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問:你在「資園營造公司」任何職?)我現在是登記、實際負責人。92年、93年間,我在資園營造公司擔任總務及發包工作,當時登記負責人是鄭伯其,但我是實際負責總務、發包。蔡英男是工地的工務,負責詢價、找小包廠商。(問:賴松元是否認識?)不是很熟。(問:與陳唐淑祐認識多久?)82、83年就開始有接觸了。(問:與蔡辛酉、何堯政認識多久?)均不認識。(問:你公司在92年、93年間,有無承作大里工業區小型工程?)有做過。陳唐淑祐跟我說,工業區那方有園藝的部分,叫我去報價,她有拿價格給我,我再填報價單讓她送去。(問:總共做了幾件?)2、3件。(問:陳唐淑祐以「先鋒」名義承作幾件?)我不曉得。(問:陳唐淑祐有無告訴你,以你的「資園」,與「先鋒」比價?)沒有,她說報價去,看有沒有辦法做,如果得標的話,就讓她做,也就是我轉小包給她。(問:所以你從頭至尾都沒有與大里工業區小型工程的承辦人員及蔡辛酉、何堯政等人接洽?)都沒有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4886號卷第42頁);於97年5月20日檢察官偵查中亦證稱:(問:陳唐淑祐或賴松元有無向你拿過估價單?)陳唐淑祐告訴我大里工業區那邊有一般土木或園藝可以做,我問她怎會有這樣的資訊,我告訴她等上網後等通知再說。這是在不知道價錢時這樣說的。後來該大里工業區有打電話通知送報價單,我告知陳唐淑祐,要不要跟該單位問一下工地在那裡,再估價。再請陳唐淑祐報價給我們,我才有辦法寫估價單,就交給陳唐淑祐去送。(問:在此情形下,你與陳唐淑祐合作的案子,是否會派蔡英男去工地?)會請蔡英男去接洽,工地就請蔡英男去處理。(問:是否陳唐淑祐向你們拿估價單去比價?)她只有跟我們說大里工業區那邊有工作,要我們寫估價單給她,如果比價有得標,就由她來做。(問:蔡英男稱通常這種案子他不會到工地監工,有何意見?)一般小型的,我們都是這樣子。(問:估價單如何估價?)就是陳唐淑祐告訴我,工程做完多少錢,我們會評估價錢,再加一點管銷在裡面,讓陳唐淑祐拿去大里工業區。(問:(提示93年5月19日「資園營造公司」比價後承 作工8路畸零地舖設水泥及擋土牆工程)此工程有無印象? 是否陳唐淑祐施作?)我印象中,只要是大里工業區工程得標,都是讓陳唐淑祐去施作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4886號 卷第140頁)。 ⑶證人賴松元即「群昇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6年5月11日 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問:你有無參加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的工程或參與比價?)沒有做過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202號卷第242頁);於100年10月5日本院審理時證稱:(問: 提示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區工業服務中心92年支出憑單,7-12月,第301頁,這張92年12月7日的估價單,向大里區工業服務中心的估價單,上面有你們群昇營造有限公司的統一發票專用章還有公司的大小章,這個是不是你們公司提出的估價單?)是。(問:是你自己願意去提出估價單,還是有人跟你們借用你們名義去提出估價單?)我借給別人的估價單。(問:借給誰?)唐淑祐。(問:92年支出憑單,1-6月的 第274頁,這裡還有一張,這也是你們群昇公司的,92年5月19日的估價單,…是由群昇公司提出的估價單,也是陳唐淑祐嗎?跟你借的嗎?還是你們自己公司提出的?(提示並告以要旨)是等語(見本院卷㈡第73頁背面、第74頁)。 ⑷證人王誌清即「蒔欣園藝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6年5月11日 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問:有無將「蒔欣園藝」借給陳唐淑祐去比價?)陳唐淑祐有向我借過,說要標工程,有向我拿估價單,但她沒有說要標那裡,我特別交待,如果要投標一定要告知我,因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的問題,價格也不能亂寫,她都沒有跟我聯絡,我以為她都沒有標。(問:你有無標過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任何工程?)都沒有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202號卷第241頁);於99年8月13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是否認識先鋒園藝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先鋒園藝有限公司是我們種苗公會的會員,我是公會的理事,所以我知道先鋒園藝有限公司,那時候都是老闆娘出來開會,我忘記她叫什麼名字。(問:你有無同意陳唐淑祐、先鋒園藝有限公司或是其他人以你或你公司蒔欣園藝有限公司名義參與大里工業區工程的比價?)那時候先鋒園藝有限公司的老闆娘沒有跟我說是大里工業區,她當時要求我陪標,但是我有跟她說要投標要先告訴我。(問:你有提供你公司的估價單、印章給先鋒園藝有限公司的老闆娘?)沒有,只有她拿估價單來讓我蓋章,估價單上面並沒有寫任何的細目,是空白的估價單,因為我是理事,所以不好拒絕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51頁)。 ⑸綜上所述,堪認證人陳唐淑祐確係「先鋒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於參與如附表一㈤編號1、2、8所示小額採購工程之 比價時,有提出「先鋒公司」、「勁揚公司」或「蒔欣園藝有限公司」之估價單共同參與比價;至於證人陳唐淑祐雖僅證稱其係「先鋒公司」實際負責人,且有以其子陳弘儒之「勁揚公司」牌照參與比價,及經常承包證人蔡玉容所經營「資園營造有限公司」之綠美化工程等語,惟如附表一㈤編號3、5至7所示4件小額採購工程之估價單提出廠商均為「資園營造有限公司」及「群昇營造有限公司」,參酌證人蔡玉容、賴松元之上開證述可知,「資園營造有限公司」、「群昇營造有限公司」參與比價之估價單亦均係由證人陳唐淑祐所提,且該4件小額採購工程之得標廠商均為「資園營造有限 公司」,堪認該4件小額採購工程之估價單亦均係證人陳唐 淑祐所提出無誤。再如附表一㈤編號4所示之小額採購工程 ,其估價單廠商為「群昇營造有限公司」及「冠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觀諸兩者之估價單外觀形式相同(見92年度支出憑單1月-6月第53頁、第54頁),且如前述,「群昇營造 有限公司」之估價單係證人陳唐淑祐所提出,而「冠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即證人廖永騰亦證述並未參與「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工程之施作(見96年度他字第1202號卷第241頁),又該工程之得標廠商既為「群昇營造有限公司 」,堪認「冠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估價單亦應係證人陳唐淑祐於提出「群昇營造有限公司」之估價單時一併提出以供陪標比價使用。另如附表一㈤編號9所示之小額採購工程 ,其估價單廠商為「勁揚公司」及「新藝造園事業有限公司」,其中「勁揚公司」之估價單係證人陳唐淑祐所提出,且該工程之得標廠商亦為「勁揚公司」,而「新藝造園事業有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即證人林雲鶴亦證述並未參與「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工程之施作(見本院卷㈡第131頁),且 證人白燿春曾於偵查中證稱:新藝(造園)公司的估價單是先鋒公司(負責人陳唐淑祐)提供,未得標的廠商新藝(造園)公司為陪標廠商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202號卷第171 頁),足認新藝(造園)公司確曾於其他工程中由陳唐淑祐提出估價單作為陪標廠商。堪認本件「新藝造園事業有限公司」之估價單亦應係證人陳唐淑祐於提出「勁揚景觀有限公司」之估價單時一併提出以供陪標比價使用無誤。 ⒏按「經濟部工業局暨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採購作業程式書」第6.6.2節規定,小額採購應檢附兩家以上估價單企畫書報 陳管理機構主管核定(服務中心由主任核可後)後執行採購,完成後由請購人簽署財務支付申請表逕行驗收後付款結案(見調查卷第114頁);意即對於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招標 案,必須「檢附兩家以上估價單企畫書報陳管理機構主管核定後執行採購」,本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個小額採購案件,「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僅於採購前,有敘明採購內容及預估費用之「簽辦單」,經主任即被告蔡辛酉批「可」後,依卷附之卷證資料(即「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92年度支出憑單2冊及93年度支出憑單1冊)所示,亦僅有「兩家以上估價單企畫書」,並未再次「報陳管理機構主管核定後執行採購」之程序,因此,整體採購程序並不符合「經濟部工業局暨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採購作業程式書」第6.6.2節規定,此 亦經原審囑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屬實,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1月3日工程鑑字第 09800458930號函及所附鑑定書(編號05-064)在卷可稽( 見原審卷㈡第63頁至第91頁)。本件被告蔡辛酉、何堯政2 人就如附表一所示各項小額採購工程,由被告何堯政提出請購單或請購簽呈,直接送被告蔡辛酉核准,並要求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提供2家廠商名義 之估價單,作為形式上已由總務即證人白燿春、張素丹完成詢價、比價作業,即通知廠商施作,或待廠商施作完工後,一併連同被告何堯政或已明知上情而與被告何堯政、蔡辛酉有概括犯意聯絡之總務張素丹登載請購單或請購簽呈送交予亦明知該等詢價、比價均不實而與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有上開概括犯意聯絡之總務白燿春、張素丹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及驗收紀錄,均未再次報陳被告蔡辛酉核定後執行採購;被告蔡辛酉、何堯政均明知參與如附表一所示各項小額採購工程比價廠商之估價單,均係證人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借牌後所提出,參與比價廠商非有實際競標行為,竟仍交由總務即證人白燿春、張素丹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表進行比價,進而由會計人員即證人孫瑞桃持以製作支出傳票,予以簽章同意付款,是被告蔡辛酉、何堯政、白燿春、張素丹、孫瑞桃與證人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顯係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而為偽造文書之行為,使證人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得以借牌得標承作工程,顯然足生損害於「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對各該小額採購案件發包比價之正確性及公文書之正確性。 ㈡被告蔡辛酉、何堯政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部分: ⒈查被告蔡辛酉係自91年3月20日至94年7月31日止擔任「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主任一職,負責綜理、督導該服務中心各項業務;被告何堯政則係該服務中心技術員,負責辦理公共設施管理維護暨擔任小額採購案件之承辦請購需求人,其等對於所屬「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主辦小額採購工程之發包比價,依法令於職務上對該等事務有主持及執行之權,故該等事務係其2人主管事務,其2人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合先敘明。 ⒉被告蔡辛酉、何堯政辦理如附表一㈠編號9至13、㈡編號2、㈢編號2、3、6、㈣編號4至8及㈤編號1、2、8等小額採購工程時,分別有「無相關圖說或位置圖」(即如附表一㈠編號9、㈢編號2、3、㈣編號6、7、8及㈤編號2、8等8件工程) 、「先決標再送估價單」(即如附表一㈠編號10至13、㈢編號6、㈣編號4、5、7及㈤編號1等9件工程)、「無相關驗收卷證資料」(即如附表一㈡編號2)、「申購手續未完成即 已施工並驗收」(即如附表一㈤編號8)等違反政府採購法 相關規定之行為,業據原審囑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屬實,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1月3日工程鑑字第09800458930號函及所附鑑定書(編號 05-064 )在卷可稽(原審卷㈡第63頁至第91頁)。茲分述 如下: ⑴「無相關圖說或位置圖」部分:依據「經濟部工業局暨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採購作業程式書」第6.5.1節規定:「招標 時應視個案性質檢附工程圖說規範、工作說明書等文件。第6.4.6節規定,編制工程預算書圖;在工程實務上,機關所 採購之標的物,其組成或構造,應有明確可施作及可驗收之圖說,作為完成履約之依據。且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規 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同法第46條規定:「機關辦理採 購...。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同法第72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等規定,對於招標技術規格、底價訂定及驗收程序 時皆有須備文件之規定,而如附表一㈠編號9、㈢編號2、3 、㈣編號6、7、8及㈤編號2、8等8件小額採購工程之內容,包含廠商名牌、增設暗溝、施作植草磚、路燈檢修、植栽及綠地綠化,若無相關圖說,會造成招標、底價訂定及驗收時產生標的物不明確之情形,顯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第46條、第72條第1項、「經濟部工業局暨所屬工業區 管理機構採購作業程式書」第6.4.6節及第6.5.1節規定。 ⑵「先決標再送估價單」部分:依據「經濟部工業局暨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採購作業程式書」第6.6.2節規定:「小額採 購:應檢附兩家以上估價單企畫書報陳管理機構主管核定(區管理處、環保中心由執行長核可後,服務中心由主任核可後)後執行採購,完成後由請購人簽署財務支付申請表逕行驗收後付款結案。」,及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最低標為得標廠商。」等規定,機關辦理小額採購時,原應檢附兩家以上估價單,並於決標時以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惟如附表一㈠編號10至13、㈢編號6、㈣編號4、5、7及㈤編號1等9件小額採購工程,均係先決標再送估價單,顯然違反上開法律規定甚明。 ⑶「無相關驗收卷證資料」部分:按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項 規定:「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驗收結果與契約 、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而 如附表一㈡編號2所示之小額採購工程,經查並無相關驗收 之卷證資料,此「未驗收」情形,顯然有違上開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項之規定。 ⑷「申購手續未完成即已施工並驗收」部分:依據「經濟部工業局暨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採購作業程式書」第6.6.2節規 定:「小額採購:應檢附兩家以上估價單企畫書報陳管理機構主管核定(區管理處、環保中心由執行長核可後,服務中心由主任核可後)後執行採購,完成後由請購人簽署財務支付申請表逕行驗收後付款結案。」及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 項第1款、第2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最低標 為得標廠商。」等規定,如附表一㈤編號8所示之小額採購 工程,經查係申購手續未完成即已施工並驗收,顯然違反上開「經濟部工業局暨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採購作業程式書」第6.6.2節規定及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 ⒊按公共營繕工程採用招標比價方式,旨在藉由合法正當之競標比價程序,得以合理、公平之價格發包工程,俾達節省公帑、保障品質之目的。本件被告蔡辛酉、何堯政均明知前開小額採購工程參與比價廠商之投標資料即估價單均係證人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借牌後所提出,且該參與比價廠商非有實際競標行為,竟仍由證人白燿春、張素丹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表進行比價,而為偽造文書之行為,並據以行使,使證人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得以借牌順利得標承作各該工程,且使渠等因承作各該工程獲取不法利益,被告蔡辛酉、何堯政顯係共同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證人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 ⒋又按圖利罪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其他私人不法之利益,必須因而獲得利益者為要件,亦即必須其他私人因而已獲得不法之利益始足當之,是則圖利罪必須將圖利所獲之不法利益詳加認定,並說明憑以認定之依據,方為適法。又經商營利雖本屬事理之常,然一般廠商承包工程或出售商品所獲之合理利潤,應屬合法之所得,固不待言。然政府機關之採購案所以採用比價方式辦理,旨在藉由比價競標之方式,以彰顯程式之公平,並期得以合理、低廉之價格購辦,俾達節省公帑之目的。本件被告蔡辛酉、何堯政上揭違背法令之犯行,已使本案如附表一所示各採購案失其競標之作用,自非公平之競標比價,而無異於圍標;其形式上雖具比價之名,實質上則均由內定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得標廠商得標而未能實質發揮比價競標之功能。則被告蔡辛酉、何堯政以違法犯罪之方式,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得標廠商無須競標即可以得標因之獲得利潤,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得標廠商原本無法取得或不應取得者,自屬不法利益。而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4款、第5款所謂「圖自己或其他私 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之「利益」,係指一切足使其本人或其他第三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包括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有形、無形、積極、消極之財產利益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406號、97年度台上字第1748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係以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並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且無處罰未遂犯之特別規定。是該罪屬於結果犯,而所謂「不法利益」,係指合法利益以外之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此與「犯罪所得」之概念,並非相同。故為圖得不法利益而支出之相關成本及其他必要費用部分,應從行為人所獲得之「不法利益」中扣除,不能算入犯圖利罪所獲得之不法利益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證人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雖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得標金額取得上開工程,但不能以此得標金額作為其等之不法利益;另財政部訂頒之同業利潤標準,係為課稅便宜之措施,並非事業之實際經營利潤,此由社會上常見經營不善而倒閉一情,即可得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87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亦不能以財政部訂頒之同業利潤標準,作為認定其等之不法利益,故上開證人所獲得之不法利益各係若干?即有另行確認之必要,分述如下: ⑴證人劉嘉炎於偵查中證稱:(問:你承作的工程利潤多少?)代工而已,很少,每1萬元約只能賺1000多元而已等語( 見96年度偵字第14886號第22頁);證人劉嘉炎於本院證稱 :(問:譬如1件9萬的工程你大概可賺多少?)差不多1萬 塊。(問:1萬塊利潤對你們說是否划算?)不能說划不划 算。有時時機不好,工人有工程可以做就好。(問:你的 得標價,扣掉成本(後利潤)差不多是百分之幾?)差不多1萬塊賺1千多塊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56頁背面、第157頁)。按證人劉嘉炎承攬上開工程後,必須為完成工作而支出相關成本及必要之費用,若以證人劉嘉炎上開之證述,採對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最有利之認定,劉嘉炎承攬上開工程可得之利潤約係得標金額百分之10,依此計算,劉嘉炎所得之不法利益即如附表三㈠之所示。 ⑵證人周玲梅於本院證稱:(問:你施作工程的利潤大概是多少?)利潤很低,我沒有算。(問:很低,大概是幾%?) 都是小額的,不到一成。(問:對財政部的標準利潤10%, 跟你實際做工程的利潤有何意見?)差不多。因為還要繳5%的稅。利潤很低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61頁、第162頁背面)。按證人周玲梅承攬上開工程後,必須為完成工作而支出相關成本及必要之費用,若以證人周玲梅上開之證述,採對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最有利之認定,周玲梅承攬上開工程可得之利潤約係得標金額百分之9,依此計算,周玲梅所得之不 法利益即如附表三㈡之所示。 ⑶證人蕭位翰於本院證稱:(問:這6個工程的利潤大概是多 少?)扣掉稅金之後不到5%,大約4%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71頁背面)。按證人蕭位翰承攬上開工程後,必須為完成工 作而支出相關成本及必要之費用,若以證人蕭位翰上開之證述,採對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最有利之認定,蕭位翰承攬上開工程可得之利潤約係得標金額百分之4,依此計算,蕭位 翰所得之不法利益即如附表三㈢之所示。 ⑷證人莊文烈於偵查中證稱:(問:你包的工程利潤多少?)差不多10%左右。減一減、加一加、年終扣稅,差不多10%左右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4886號卷第21頁);證人莊文烈 於本院證稱:(問:根據你96偵14886號96年8月27日偵訊筆錄所說,檢察官問你說你包的工程利潤多少?你說差不多 10%。減一減、加一加、年終扣稅,差不多10%。你說的是否實在?)差不多,但是也沒有那麼多。因為當時臨時被叫過去會緊張。或許不到10% 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66頁背面) 。按證人莊文烈承攬上開工程後,必須為完成工作而支出相關成本及必要之費用,若以證人莊文烈上開之證述,採對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最有利之認定,莊文烈承攬上開工程可得之利潤約係得標金額百分之9,依此計算,莊文烈所得之不 法利益即如附表三㈣之所示。 ⑸證人陳唐淑祐於本院證稱:(問:你們施做大里工業區小額採購工程有沒有利潤?)小額採購利潤原本就很少,因為金額少。(問:有沒有10%?)其實算一算有時候根本不到一 成。(問:你剛剛說利潤沒有到10%,最少多少利潤?)其 實要看工程金額是多還是少。(問:這9件工程利潤最少多 少?)就是幾千塊。(問:就是幾千塊,大概是8%、9%還是多少?)有的只有5%、6%。就是走路工而已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73頁背面、第174頁背面)。按證人陳唐淑祐承攬上開工程後,必須為完成工作而支出相關成本及必要之費用,若以證人陳唐淑祐上開之證述,採對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最有利之認定,陳唐淑祐承攬上開工程可得之利潤約係得標金額百分之5,依此計算,陳唐淑祐所得之不法利益即如附表三 ㈤之所示。 ⒌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公 告金額10分之1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 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而所謂公告金額10分之1以 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4月2日(88)工程企字第88044905號函:「公告金額:工程、財務及勞務採購為新台幣100萬元」、「中央機關小額採購:為新台幣10萬元以下 之採購」。故10萬元以下之採購,依上述規定,固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惟若行政機關為使採購作業在實際執行採購時,易造成管理機構執行上之疑慮而面臨諸多困擾,訂定較嚴格之標準化作業程序及規定,俾落實公開、公正及公平之採購作業原則。此屬於行政機關內部行為之形成自由,自可制訂規範,而其所屬承辦人員,當然應該服從該規則。查「工業區採購作業程序書」的訂定目的,即係為配合政府採購法之施行,並因應自88年7 月1日精省後,工業區管理機構均改隸工業局管理,由於未 改隸前採購作業所參用之法源、程序及格式均與現今有莫大差異,故在實際執行採購時,易造成管理機構執行上之疑慮而面臨諸多困擾,乃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訂定標準化作業程序及規定,俾落實公開、公正及公平之採購作業原則(見原審卷㈡第77頁)。是該「工業區採購作業程序書」性質上屬於行政規則,雖屬拘束內部採購招標之規範,但若於行政機關成已形成慣例,則生「行政自我拘束性」,即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之自我拘束性,此時即產生對外之效力。換言之,行政機關所屬承辦之人員,應該服從該規則,不可規避之;又該規範並未直接與人民權利義務發生創設或變更之效果,尚不發生違反法律保留之問題。易言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得」不經 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機關自可制訂較嚴格之標準化作業程序,以為內部採購招標之規範,並不生反違反「母法」之問題。是被告何堯政之辯護人以該「工業區採購作業程序書」與依法律所發布之命令即「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有所牴觸而認無拘束力等語,並非可採。 ⒍查如前所述,證人張素丹業於偵查及原審中證稱: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名義上雖由我承辦,實際上係由何堯政負責,惟我在擔任總務期間,未曾參與任何驗收工作,實際上,本中心所有小型工程採購係蔡辛酉及何堯政決定由固定廠商施作後,由何堯政提出採購需求,送會計部門會簽,再送陳周明諄簽章,陳送蔡辛酉批核,完成形式上之採購程序,何堯政提出採購需求時機,小部分在採購前提出,大部分在施作中提出,亦有在完工後提出,在我到任初期,有幾件何堯政提出之採購需求在會完會計後,會要求我簽章再陳閱,之後所有採購需求均係經蔡辛酉批准後,何堯政再送至我處簽章;雖然依照會計法應由總務訪價後招商施作,且即使由公設需求人提出估價單,總務必要時可再次訪價,但是實際上採購需求案簽呈係由何堯政簽擬,經由主任核可後,再會知本人,且大部分採購案已在施作中或已施作完成,有時會出現廠商請款發票與估價單同時交付給我要我蓋章的情形,我曾向主任蔡辛酉反映此行為並不符合採購作業程序,但蔡辛酉並不理會,表示所有採購作業已有人代為完成,只需要我蓋章即可,如有事情,由他來擔負責任(見96年度他字第1202號卷第200頁背面、第201頁)、我在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的採購案有九成都是被告何堯政在辦理,而我承辦的那一成案件則都是由主任蔡辛酉口頭指示辦理,且指示辦理當時都已經做好了,這件採購案是由主任口頭指示辦理,且也已經做好了或是已經在施作了,資料是被告何堯政交給我的。(問:你擔任總務期間小額採購案,你在請購單上填寫採購廠商及用印,如果你認為有不合理的地方,為何你要填寫及用印,而不另外詢價?)其實我自己簽辦的採購案不是已經做好了就是正在做,我還去詢價做什麼。(問:你如果認為不合理為何還要填寫用印?)是主任蔡辛酉交代的(見原審卷㈢第7頁背面、第9頁)。亦即張素丹所承辦的採購案係依被告蔡辛酉之指示辦理,且係於已施作中或施作完成後為之,是被告何堯政之辯護人徒以附表一㈠第10件傳票號碼為B063、第13件傳票號碼為B033、附表一㈣第7件傳票號碼為B082、第8件傳票號碼為B083之採購申請人是張素丹,並非被告何堯政等情為由置辯,並非可採。 ⒎另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於88年至90年間辦理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案件之方式、程序,有無依工業區採購作業程序書規定辦理等情,核屬另一問題,顯與本案為不同之案件,尚不得比附援引88年至90年間辦理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案件之方式、程序等情,作為卸責之事由。故被告蔡辛酉之辯護人以被告蔡辛酉任職主任前之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於88、89、90年度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案件時,即有「無相關圖說或位置圖」、「未報陳管理機構主管核定後執行採購」、「未有驗收」等缺失為辯,亦不可採。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蔡辛酉、何堯政上開所辯,應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蔡辛酉、何堯政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新舊法之比較:被告蔡辛酉、何堯政行為後,我國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另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亦於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茲就與本案適用有關之條文,比較說明如下: ⒈刑法修正條文之比較: ⑴現行刑法第28條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 為正犯」。考其立法理由,係否定「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確定在「實行」概念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爰將原條文文字「實施」修正為「實行」,另依現行實務對於共同正犯與從犯之區別標準,其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實施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亦為正犯,尚肯認「共謀共同正犯」之存在,是以新刑法對於共同正犯之規定,與修正前相較,其規範共同正犯之範圍並非與修正前完全無異。惟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既屬實行階段之正犯,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28條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犯(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被告蔡辛酉、何堯政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業已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牽連犯之規定刪除後,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所犯各次犯行,均屬獨立,應各別論罪後併合處罰,自較行為時法以牽連犯論斷為重,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較為有利。 ⑶關於連續犯之規定:被告蔡辛酉、何堯政行為後,刑法第56條業修正公布刪除之,在本案中,被告蔡辛酉、何堯政連續多次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圖利罪,如依新法規定,應按數罪之規定併罰;如依修正刪除前之連續犯規定,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數罪併罰之結果,顯較以一罪論而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結果不利於被告蔡辛酉、何堯政。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蔡辛酉、何堯政。 ⑷法定刑中罰金刑部分:刑法第33條第5款業經修正公布,修 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 元)1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即行為時 法較有利於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故本案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之法定罰金刑 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 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⑸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適用結果,就刑法條文修正部分,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本案被告蔡辛酉、何堯政在修正刑法施行前所犯之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⒉就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之修正比較: ⑴刑法第10條第2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修正前該條項係規定 「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修正後該條項第1款則改為「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核其修正理由,係因公務員在刑法上所扮演的角色,有時為犯罪之主體,有時為犯罪之客體,為避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未區別其從事職務之種類,即課予刑事責任,而有不當擴大刑罰權之情形,故宜針對公務員性質加以檢討修正。是修正後刑法有關公務員之範圍較為限縮,惟本案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公務員定義,被告蔡辛酉、何堯政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處罰,是本案有關公務員之定義,不生比較之問題,應適用修正後規定。 ⑵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有關適用該條例之對象,亦因刑法公務 員之定義修正,而於95年5月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依上開說明,本件亦應適用修正後該條例第2條有關 之公務員定義。 ⑶被告蔡辛酉、何堯政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圖利罪於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其犯罪構成要件自原 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修正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即係將原規定之「違背法令」,修正為「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產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其立法說明雖謂條文中所指之「法令」,應限縮適用範圍,以與公務員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為限,以達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信賴要求外,更避免原條文及有關「違背法令」的範圍不明確,致使公務人員不敢勇於任事,延滯行政效率的不良影響,爰將「明知違背法令」的概括規定修正為「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以杜爭議等語。然同條款於90年11月7日修正時,即增列「明知違背法令 」文句,並於立法說明稱「違背法令」之「法令」,「係指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等語。可知98年修正立法說明所謂限縮「法令」之適用範圍,實則僅就違背法令之內涵,自原來之抽象、概括,改作具體、明確之規定,應不生比較適用之問題。據此,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應適用98年4月22日修 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㈡查被告蔡辛酉行為時任職「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主任,被告何堯政則為「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之技術員暨擔任小額採購案件之承辦請購需求人,其等對於所屬「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主辦小額採購工程之發包比價,依法令於職務上對該等事務有主持及執行之權,故該等事務係其2人主管事務 ,其2人顯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之人員。其等明知違背上開政府採購法及「經濟部工業局暨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採購作業程式書」之規定而直接圖利廠商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並使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獲取不法利益。核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所為,均係犯現行(即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又被告蔡辛酉、何堯政與業經緩起訴處分此部分犯行之證人白燿春、張素丹、孫瑞桃等人共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此部分被告蔡辛酉、何堯政係犯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 載不實文書罪。而按刑法上行使偽造文書或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行為人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始克成立;如僅屬機關內部職務上之層轉行為而已,顯然與一般所謂行使必行為人持用該不實之文書而對於內容有所主張,方與行使罪名相當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432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蔡辛酉、何堯政為圖利廠商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而與證人白燿春、張素丹、孫瑞桃等人共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等公文書,因由被告蔡辛酉批示即可決行,自僅屬機關內部職務上之層轉行為而已,顯然與一般所謂行使必行為人持用該不實之文書而對於內容有所主張,方與行使罪名相當之情形有別,是公訴人認被告蔡辛酉、何堯政尚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尚有未合,惟因此與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所犯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有吸收犯之實 質上一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被告蔡辛酉與何堯政對於圖利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蔡辛酉、何堯政與業經緩起訴處分此部分犯行之證人白燿春、張素丹、孫瑞桃等人及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5人對於公務員登載不 實文書犯行,亦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亦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所為多次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圖利他人,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再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所為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目的係在圖利證人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所犯上開2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圖利罪論處。 ㈢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被告蔡辛酉、何堯政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⒈財政部訂頒之同業利潤標準,係為課稅便宜之措施,並非事業之實際經營利潤,並不能以財政部訂頒之同業利潤標準,作為認定證人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陳唐淑祐等人所得不法利益之依據,乃原審逕以財政部訂頒之同業利潤標準計算證人劉嘉炎等人之不法利益,自有未合。⒉如前所述,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所為,並不該當於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乃原審遽論被告蔡辛酉、何堯政尚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亦有違誤。⒊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7 條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 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 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 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686號判決要旨參照),原判決併宣告被告蔡辛酉、何堯政分別褫奪公權4年、3年,卻未引用刑法第37條第2項,自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 法。被告蔡辛酉、何堯政上訴猶執前詞否認犯行,而指摘原判決不當,雖均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蔡辛酉、何堯政前均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84頁、第85頁),素行尚佳,然被告蔡辛酉身為「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主任,被告何堯政則為該服務中心之技術員,均為公務人員,原應戮力從公,為民服務,竟借工程發包機會圖利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不知依法行事,共同圖利他人,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屬可議,所用手段平和,及本件係由被告蔡辛酉居主導權,惡性較大,及其等犯後未見誠心悔悟之態度,並參酌檢察官之具體求刑意見(按:依起訴書原認定之犯罪事實,檢察官對被告蔡辛酉求處有期徒刑7年,對被告 何堯政求處有期徒刑6年;惟本件因無積極證據認定被告2人有故意切割工程規避公開招標及浮報工程款之圖利犯行,故予分別酌減原檢察官求處之刑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第3項所示之刑;又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既均經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均應依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均宣告如主文第2項、第3項所示之褫 奪公權(按關於褫奪公權之宣告,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 規定:「宣告6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 公權之必要者,宣告褫奪公權1年以上10年以下」,修正後 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 公權」;又修正前刑法第36條規定:「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修正後刑法第36條則規定為:「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6條、第37條第2項之規定,顯較修正前之規 定較有利於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適用之結果,本件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 褫奪公權)。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所定應予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之財物,以實施犯罪行為者自己或其共犯所得者為限,其無所得或已發還者,自無從再為追繳或發還之諭知(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820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蔡辛 酉、何堯政人雖共同圖利劉嘉炎119,026元、周玲梅21,255 元、蕭位翰20,382元、莊文烈65,56 1元及陳唐淑祐38,911 元之不法利益,然因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並未與被告蔡辛酉、何堯政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則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既無所得,自 不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諭知將其等直接圖利劉嘉 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之金額予以追繳,並分別沒收或發還,附此敘明(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36號判決要旨參照)。 五、不另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蔡辛酉、何堯政均明知機關不得意圖規避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10分之1之採購,竟由被告何堯政 將未滿公告金額但已逾該金額10分之1之同性質工程,刻意 切割為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案,分別直接送被告蔡辛酉核准後,即要廠商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陳唐淑祐等人提供廠商之估價單2份,作為形式上由總務完成比價 、訪價之程式,形式上符合估價及訪價作業後,即分別將上開小額採購案直接交由廠商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陳唐淑祐等人施作,以將原應採取公開招標之工程,故意予以分割成數項小額採購工程,使得以比價方式辦理,圖利廠商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陳唐淑祐等人;因認此部分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 嫌。訊據被告蔡辛酉、何堯政堅決否認有刻意將同性質工程切割為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案件辦理,辯稱:所謂切割係將原已計劃之大型採購案切割成小額採購案,惟迄今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此行為。又證人周明諄、孫瑞桃雖曾 於簽辦過程中建議合併辦理,惟具體採購案中,究係何一案應與何一案合併?渠兩人亦無明說,且於法院審理中,問及其真意是如何合併?證人周明諄雖認有關路燈之採購應合併辦理,然路燈之採購涉及公共安全,有其急迫性,又無法預知下一次同性質之採購案須俟多長時間會再發生,而當時又無「開口式」合約可以因應,是以被告蔡辛酉乃循大里工業區以往之模式採購。且法院向「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所調之90、95年度之路燈檢修次數、盞數、費用等項目與涉及本案之時間(92、93年)比較即知並無異常之處。至於證人孫瑞桃所述其認為應合併之案件,因證人孫瑞桃為會計人員,負責預算的編列(審)與執行,因此大里工業區92、93年度是否有年度計劃工程,證人孫瑞桃應最為清楚。證人孫瑞桃無法說明92、93年度是否有年度計劃工程,卻又質疑有切割,其證詞不僅出於臆測,且有矛盾。蓋既無年度計劃工程,又如何有將之「切割」為小額工程之可能?綜言之,證人係以其個人之意見,於事後(審判中)認那些案應合併辦理,然徵諸採購當時,或因急迫性或因無從合併(如後案發生時前案已在施工中)或因無從預知何時會再有同性質之採購案而不能亦不宜合併。是以不能因合併與否,被告之作法與證人之意見不同,即認被告有圖利之意圖本案等語。經查: ⒈原審囑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為:①附表一㈠編號2、3二案:於編號3註記「明顯未 與上案合併公開招標」。經查編號2工程內容係增設汽車輪 檔,於92年5月12日簽辦,大里服務中心主任92年5月13日批「可」,92年5月30日完成履約,92年6月2日驗收。編號3工程內容係增設網狀線及修改停車線,於92年5月15日簽辦, 大里服務中心主任92年5月16日批「可」,亦於92年5月30日完成履約,92年6月2日驗收。2件工程內容皆為交通工程設 施,辦理時程相近,完成履約及驗收日期相同,工程實務上可合併招標,至於是否併為同一標案辦理,屬於行政裁量。②附表一㈠編號4及編號5二案:於編號5註記「明顯未與上 案合併公開招標」。經查,編號4工程內容係修改廠區位置 圖,於92年3月14日簽辦,大里服務中心主任92年3月19日批「可」,92年4月8日完成履約,92年4月8日驗收有缺失,92年4月9日改正後驗收。編號5工程內容係增加指示牌,於92 年3月24日簽辦,大里服務中心主任92年3月26日批「可」,92年4月8日完成履約,92年4月8日驗收有缺失,92年4月10 日改正後驗收。2件工程內容皆為告示牌面,辦理時程相近 ,完成履約及驗收日期相同,工程實務上可合併招標,至於是否併為同一標案辦理,屬於行政裁量。③附表一㈣編號2 及編號3二案,註記「周明諄簽註請合併施作」;編號6註記「周明諄簽註同性質合併辦理意旨」。經查,編號2之工程 內容係全面檢查接地電阻,於92年5月16日簽辦,周明諄係 環保組長,其所簽註之意見為「本年度2.12曾辦理路燈檢修11,820元,如非緊急之搶修,可儘量合併辦理」,並非「請合併施作」。經大里服務中心主任蔡辛酉批示「本件係配合雨季來臨前之檢修,仍請依計畫招商辦理」。周明諄所加簽「本年度2.12曾辦理路燈檢修...」案,經查係路燈維修50 盞,於92年2月12日簽辦,大里服務中心主任92年2月20日批「可」,92年2月25日完成履約,92年2月27日驗收。該二件工程辦理之時程相距三個多月,在程序上無法合併施作;至於是否併為同一標案辦理,屬於行政裁量。另編號3工程內 容係檢修路燈,於92年8月4日簽辦,周明諄組長加簽「一、今年度2.12辦理路燈檢修11,820元。二、今年度5.20辦理路燈檢修94,185元。...」表達二次路燈已檢修金額,並非「 請合併施作」。且此三件工程因辦理時程之差異,亦無法合併施作;至於是否併為同一標案辦理,屬於行政裁量。編號6工程內容係檢修路燈,於92年12月8日簽辦,周明諄組長加簽「同性質採購案應合併辦理公開招標」之意見,經大里服務中心主任蔡辛酉批「可」;則簽辦檢修單位應據以再次檢討是否有同性質採購案可合併公開招標,並簽請主任再次批示,才可辦理後續採購事宜,惟大里服務中心並未再次檢討及再次簽辦,其採購程序不完備(見原審卷㈡第68頁至第70頁)。是依上開鑑定意見所示,公訴人於起訴書附表一所列舉被告蔡辛酉、何堯政刻意將未滿公告金額但已逾該金額10分之1之同性質工程切割為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案件,核 均屬行政裁量權之行使,尚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有故意迴避公開招標之規定。 ⒉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仍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為據,認被告蔡辛酉、何堯政係「濫用渠等之行政裁量權」,將原本應合併招標之同性質工程,刻意切割為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案,使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以圖利廠商等語。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並未認定本案有濫用行政裁量情形,而上開鑑定既認定上開工程是否併為同一標案辦理,屬於行政裁量,則行政機關當然有決定是否合併為一個標案辦理之職權,除非行政機關明顯逾越裁量之範圍,否則並無裁量權濫用之問題。 ⒊此外,除上開經鑑定是否併為同一標案辦理係屬行政裁量之工程外,檢察官既未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其餘工程指摘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於辦理各該工程時亦應合併公開招標,是難認其他工程亦有公訴人所指刻意將同性質工程切割為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工程辦理之違法情事。檢察官上訴仍認被告蔡辛酉、何堯政尚涉有此部分圖利罪嫌,並無理由;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蔡辛酉、何堯政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圖利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於辦理小額採購案件過程中,未經實際估價及訪價等程式,而得予隨意填載單價,浮報估價金額,平均每件小額採購案浮報金額達2至3萬元之多(詳附表二所示),以此方式圖利廠商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陳唐淑祐等人;因認此部分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嫌。訊據被告蔡辛酉、何 堯政亦堅決否認各該工程有浮報估價金額而圖利證人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陳唐淑祐等人之情事,辯稱:承作廠商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陳唐淑祐等人均供述利潤微薄(蕭位翰、莊文烈甚至提及小額工程沒人要作)、未送錢予被告蔡辛酉、何堯政、工程均照實施作、未與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深交。是以不法利益之動機與結果無由發生。又本案雖有證人張素丹、吳瑞昌、王誌清認工程款有高估之情事,惟查,證人張素丹之陳述經於審判程序交互詰問後,已可釐清其並無工程經驗,所謂高估一事或有受調查站誘導之嫌,且經提示證物亦明顯有誤認之情事,其證言並無可採。又證人吳瑞昌、王誌清從未去過大里工業區施作,對本案所涉之採購案一無所知,乃因渠等公司遭冒用陪標方來應訊,渠等於本案所涉採購案之施工過程並無任何經驗,所謂高估一事純係於調查站依卷內書面判斷提供個人意見,渠等應無證人身分,又渠等之所言依刑事訴訟法第160條 之規定,亦不得作為證據等語。按檢察官認起訴書附表二所列舉之「證人證述小額採購案浮報之舉例」工程,有浮報工程價款情事,雖以證人張素丹、王誌清、吳瑞昌、蕭樹林及周玲梅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筆錄為其主要論據。惟查: ⒈依證人張素丹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稱:(問:你剛剛提到說你本身沒有什麼工程經驗,你在整個調查程序中為什麼你都能夠說明非常清楚?)我確實沒有什麼工程經驗,但是在調查站時,詢問的調查局人員也有跟我聊天,提到說我們的工程報價那麼貴,而我會在調查程序中提到有關施作工程的單價及施工人數及相關浮報金額等,是因為我有的有問過其他廠商。(問:這些詢問其他廠商的報價是你帶著廠商到現場去實際估價還是只是廠商在未看現場時所為的估價?)像噴洒殺蟲劑部分我有帶著廠商去現場看,廠商也有作詳細估價,所以這個我很明確知道價錢,其他部分我會打電話給廠商告訴廠商說我們要施作的面積,要施作怎麼樣,大約要多少錢。(問:你只是在電話請問他,廠商有無到現場去看?)因為已經做好的東西我們叫人家來看,他是不可能來看,因為已經做好了就不可能叫他來施作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5頁)觀之,顯見證人張素丹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中所據以認定浮報之比價,應多係其個人以撥打電話向相關廠商口頭詢問之價格,而依證人張素丹於96年4月 25日至調查站證述時,距各該小額採購工程施作完成均已逾3、4年之久,證人張素丹究係何時詢價,又如何能精確知悉各該工程合理之價格,殊值懷疑;況證人張素丹自承並無工程經驗,則其應無可能在調查站中鉅細靡遺地提供各該工程每一細項之項目、工數、單價;況證人張素丹所詢問之廠商既均未至施工現場了解狀況,其所為之報價是否合理亦難憑斷,是尚難以證人張素丹於調查站中證述附表二編號1、2、10、11、20所示之小額採購工程有浮報工程價格之情事,即認被告蔡辛酉、何堯政確有容任各該施作廠商浮報工程價格。 ⒉證人吳瑞昌雖於96年5月21日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 臺中站調查中證述其依從事水電實務之專業知識及92、93年度市場行情,檢視如附表二編號4至7、15至19所示各項工程,均有浮報現象等語(見調查卷第60頁至第66頁),惟上開各該工程之施作完成時間係自92年2月間至93年4月間止,距證人吳瑞昌上開證述之時間已有3、4年之久,證人吳瑞昌雖證稱其係依據92、93年度市場行情而認定浮報價格,惟遍查卷內全部卷證,並無證人吳瑞昌所據以陳報屬合理價格之客觀數據可供本院審酌其證詞是否實在,況證人吳瑞昌自承其僅有從事家庭小型水電維修及一般水電施工工作,是證人吳瑞昌既均未親自前往各該工程之施工現場為現場估價,又豈能僅憑其個人之家庭水電工經驗即予率斷上開工程均有浮報情事。 ⒊證人王誌清雖於96年5月18日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 臺中站調查中證述其係依採購時間92及93年度當時之市價行情以客觀的評估有關其個人所知之專業及實務,證述如附表二編號3、8、9、12、21所示5件工程,均有浮報現象等語(見調查卷第69頁至第73頁),惟上開各該工程之施作完成時間均係在92、93年間,距證人王誌清上開證述之時間已有4 年之久,證人王誌清雖證稱其係依據92及93年度當時之市場行情客觀評估而認定浮報價格,惟遍查卷內全部卷證,並無證人王誌清所提出其據以陳報屬合理價格之客觀數據可供本院審酌其證詞是否實在,況證人王誌清既均未親自前往各該工程之施工現場為現場估價,又豈能僅憑其個人從事園藝之實務經驗即予率斷上開各該工程均有浮報情事。 ⒋證人蕭樹林雖於96年5月17日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 臺中站調查中證述:...我記得堃揚公司在93年間承攬過「 七星溝疏浚工程」,工程經費7萬7,175元,並由友禾營造工程公司蕭位翰替我填寫估價單並承攬該小額採購工程,我只承作整個「七星溝疏浚工程」中涉及到鐵工的部分,另93年4月27日「綠地整地」,工程經費6萬5,646元也是友禾公司 蕭位翰以我堃揚公司的名義填寫估價單,供該服務中心比價並承攬,然後再由蕭位翰找其他公司(公司名稱不清楚)承作,事後由蕭位翰以我公司發票請款,我並未實際承作此小額採購案。(問:堃揚公司於93年7月13日承攬「七星溝疏 浚工程」工程金額7萬7,175元及於93年4月27日「綠地整地 」工程金額6萬5,646元,該2項工程總工程金額14萬2,821元,你於前述工程中所得利潤為何?)前述2件小額採購工程 中,堃揚公司93年7月13日承攬「七星溝疏浚工程」工程金 額7萬7,717元,本公司分得利潤1成,金額為7,717元,友禾公司蕭位翰分得利潤3成,金額為2萬3,152元,93年4月27日「綠地整地」工程金額6萬5,646元,本公司分得利潤1成, 金額為6,564元,友禾公司蕭位翰分得利潤3成,金額為1萬 9,693元,上述2件小額採購總工程款為14萬2,821元,堃揚 公司分得利潤2萬6,257元,友禾公司分得利潤4萬2,845元,前述「七星溝疏浚工程」我另拿取我應得的鐵工施工工資1 天2,000元,3天共計6,000元,而另一件93年4月27日「綠地整地」我則未拿取任何工資。(問:提示:友禾營造工程有限公司93年4月19日「排水溝疏浚-七星溝」金額9萬4,500元估價單乙張,93年間就你所知雇用「挖土機」以每日5,000 元的費用計費,是否應另將「挖方」費用計算在內?詳細行情價格為何?)93年間依一般民眾雇用「挖土機」的行情,雇用1天含司機之行情價格為5,000元,則不計挖方費用,所以挖方2萬4,000元應為浮報價格,其他費用行情我則不清楚等語(見調查卷第108頁、第109頁),指證如附表二編號14(即傳票號碼B130)之「七星溝疏浚-因7/2水災堆積」工 程,雖證人蕭樹林指稱浮報30,869元,惟其於同日調查站中亦指稱該金額係友禾公司蕭位翰及其公司之利潤,應非浮報;又被告蔡辛酉、何堯政辯稱:附表二編號21(即傳票號碼B066 )之「綠地整地(光隆段1號)」工程之施工地點位於路旁及橋邊,車輛進出頻繁,空間小,施工清理不便,所需工時及人力較多,證人蕭樹林未至現場了解施工環境,如何進行估價作業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97頁、第198頁即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於原審之共同選任辯護人於97年11月12日提出之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附表之答辯內容)。經查,就附表二編號14之「七星溝疏浚-因7/2水災堆積」工程,證人蕭樹 林確證稱其僅負責該工程之鐵工施工部分,且就該工程之工程金額77,715元中,其公司分得利潤1成,金額為7,717元,友禾公司蕭位翰分得利潤3成,金額為2萬3,152元,是就本 件工程而言,證人蕭樹林並未證稱有何浮報情事。至附表二編號21之「綠地整地(光隆段1號)」工程,因證人蕭樹林 並未參與該工程之施作,而未拿取任何工資,顯見其應未至現場了解該工程之施工環境,是其就浮報之指證,顯有未洽,且證人蕭樹林就本件工程亦證述該工程金額為6萬5,646元,其堃揚公司分得利潤1成,金額為6,564元,友禾公司蕭位翰分得利潤3成,金額為1萬9,693元,是總工程金額扣除堃 揚公司及友禾公司分得之利潤後尚餘39,387元,實無可能浮報工程款達26,257元。是證人蕭樹林證稱挖方2萬4000元應 為浮報價格等語,應係混淆該工程應得之利潤後淨算該部分單價所產生之誤解。 ⒌證人周玲梅雖於96年5月21日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 臺中站調查中證述:(問:提示: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工業區入口減速桿」空白估價單乙份,請你就92年、93年時之時價,估算承攬施作該「工業區入口減速桿」總價款若干?)(經詳視後估算及作答)經我估算結果,承攬施作乙支「工業區入口減速桿」總價款約7萬0,312元等語(見調查卷第45頁),指證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增設車輛減速標誌乙面」工程有浮報情事。惟查,該工程係由證人劉嘉炎以「勝利凱交通工程行」名義以金額75,000元得標施作,核該工程之得標金額與證人周玲梅所估價額僅差距4,688元,金額並 非鉅大,實難以該差額即遽此認定該工程確有浮報情事;況證人周玲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調查局問妳說大里工業區的入口減速杆空白估價單一份,請妳說明92年、93年當時的價格,估算承攬施做該工業區入口減速杆的價格若干。妳說總估價單大概70312塊。當時妳為什麼會寫這個估價單 ?(提示調查局卷第45頁、46頁))這一張是在海調處時調查人員要我寫的,當時沒有看資料可能會算錯。這是我憑印象寫的,當時我也沒什麼資料可以參考。(問:寫這張估價單時妳有沒有去現場看?)沒有,他說一支要多少錢叫我估給他看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62頁背面),自難徒以證人周 玲梅於上開調查中證述即認定該工程確有浮報情形。 ⒍檢察官上訴意旨仍以證人張素丹、吳瑞昌、王誌清、蕭樹林、周玲梅等人於上開調查中之證述,認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於辦理附表二所示各項小額採購案件過程中,有浮報估價金額,進而圖利廠商等語,因未為其他積極舉證,自為無理由。 ⒎綜上所述,公訴人雖於起訴書附表二列舉21件工程認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於辦理各該工程時有容任施作廠商浮報工程價款情事,惟檢察官所舉上開證人之證言既有上述尚值懷疑之處,而無法採為認定被告蔡辛酉、何堯政均有罪之積極證據,且公訴人就該21件工程,亦未如被告蔡辛酉、何堯政及其選任辯護人所請送由公正單位進行估價以認定是否有浮報情事,而原審雖曾囑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就附表二所示各件採購工程鑑定是否有浮報情事,惟經該鑑定委員會以非該會鑑定範圍為由未予鑑定(見原審卷㈡第76頁),是實難以上述證人之證述內容即認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於辦理如附表二所示21件採購工程時有浮報工程款之違法情事;此外,除附表二所示之21件採購工程外,檢察官既未就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於92年度及93年度所辦理之其餘採購工程指摘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於辦理各該採購工程時亦有浮報情事,是難認其他工程亦有公訴人所指浮報工程款之違法情事。公訴人認被告蔡辛酉、何堯政亦涉此圖利罪嫌,即有未合,檢察官猶執前詞上訴,並無理由。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蔡辛酉、何堯政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圖利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7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第28條、第213條、第37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寧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王 國 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 昭 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民國98年4月22日修正):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下罰金: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㈠證人劉嘉炎施作及提供之估價單: ┌────┬──┬───┬──┬───┬──┬───┬──┬───┬───┬────────┐ │編號及工│申請│估價單│決標│得標金│得標│傳票號│發票│驗收日│備 註│鑑定意見 │ │程名稱 │人及│家數 │日期│額 │商 │碼 │日期│及主驗│ │ │ │ │日期│ │ │ │ │ │ │人 │ │ │ ├────┼──┼───┼──┼───┼──┼───┼──┼───┼───┼────────┤ │1、工業 │何堯│優美佳│同年│8萬 │優美│B047 │同年│同年3 │申購簽│①申購簽呈未會總│ │路12、13│政於│、信帆│2月 │5600元│佳交│ │3月 │月14日│呈未會│務,屬內部公文程│ │路…柏油│92年│ │27日│ │通工│ │14日│何堯政│簽總務│序。 │ │路面標線│2月 │ │ │ │程公│ │ │驗收 │ │ │ │ │18日│ │ │ │司 │ │ │ │ │ │ ├────┼──┼───┼──┼───┼──┼───┼──┼───┼───┼────────┤ │2、辦公 │何堯│勝利凱│同年│7萬 │勝利│B112 │同年│同年6 │流程不│①編號2及3,工程│ │室前廣場│政於│、偉明│5月 │2000元│凱交│ │6月 │月2日 │符:申│內容皆為交通工程│ │停車格增│92年│ │13日│ │通工│ │2日 │何堯政│請簽呈│設施,辦理時程相│ │設汽車輪│5月 │ │ │ │程行│ │ │驗收 │5/12,│近,完成履約(92│ │檔 │12日│ │ │ │ │ │ │ │請購單│/5/30)及驗收日 │ │ │ │ │ │ │ │ │ │ │2/18。│期相同,工程實務│ │ │ │ │ │ │ │ │ │ │ │上可合併招標,至│ │ │ │ │ │ │ │ │ │ │ │是否併為同一標案│ │ │ │ │ │ │ │ │ │ │ │辦理,屬行政裁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採購簽呈與請購│ │ │ │ │ │ │ │ │ │ │ │單日期不符,屬內│ │ │ │ │ │ │ │ │ │ │ │部行政程序。 │ ├────┼──┼───┼──┼───┼──┼───┼──┼───┼───┼────────┤ │3、修改 │何堯│元上億│同年│9萬 │元上│B114 │同年│何堯政│流程不│①同前①說明。 │ │辦公室前│政於│、信帆│5月 │2500元│億企│ │6月2│於同年│符:核│②採購簽呈與請購│ │廣場停車│92年│ │16日│ │業有│ │日 │6月2日│准簽呈│單日期不符,屬內│ │位線3700│5月 │ │ │ │限公│ │ │驗收 │5/16,│部行政程序。 │ │公尺 │15日│ │ │ │司 │ │ │ │請購單│ │ │ │ │ │ │ │ │ │ │ │5/15,│ │ │ │ │ │ │ │ │ │ │ │明顯未│ │ │ │ │ │ │ │ │ │ │ │與上案│ │ │ │ │ │ │ │ │ │ │ │合併公│ │ │ │ │ │ │ │ │ │ │ │開招標│ │ ├────┼──┼───┼──┼───┼──┼───┼──┼───┼───┼────────┤ │4、修改 │何堯│勝利凱│同年│9萬 │勝利│B071 │同年│何堯政│申購簽│①編號4及5,工程│ │廠商位置│政於│、信帆│3月 │4185元│凱交│ │4月8│於同年│呈未會│內容皆為告示牌面│ │圖(重製 │92年│ │19日│ │通工│ │日 │4月8日│簽總務│,辦理時程相近,│ │遷移) │3月 │ │ │ │程行│ │ │驗收 │、申購│完成履約及驗收日│ │ │14日│ │ │ │ │ │ │ │簽呈 │期相同,工程實務│ │ │ │ │ │ │ │ │ │ │3/14,│上可合併招標,至│ │ │ │ │ │ │ │ │ │ │請購單│是否併為同一標案│ │ │ │ │ │ │ │ │ │ │3/3。 │辦理,屬行政裁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4,92/4/9 │ │ │ │ │ │ │ │ │ │ │ │改正後驗收。 │ │ │ │ │ │ │ │ │ │ │ │②申購簽呈未會總│ │ │ │ │ │ │ │ │ │ │ │務,屬內部公文程│ │ │ │ │ │ │ │ │ │ │ │序。 │ │ │ │ │ │ │ │ │ │ │ │③採購簽呈與請購│ │ │ │ │ │ │ │ │ │ │ │單日期不符,屬內│ │ │ │ │ │ │ │ │ │ │ │部行政程序。 │ ├────┼──┼───┼──┼───┼──┼───┼──┼───┼───┼────────┤ │5、道路 │何堯│信帆、│同年│5萬 │信帆│B072 │同年│何堯政│申購簽│①同前①說明。 │ │標示指示│政於│偉明 │3月 │6000元│企業│ │4月8│於同年│呈未會│◎編號5,92/4/10│ │牌4面 │92年│ │26日│ │有限│ │日 │4月8日│總務、│改政後驗收。 │ │ │3月 │ │ │ │公司│ │ │驗收 │明顯未│ │ │ │24日│ │ │ │ │ │ │ │與上案│ │ │ │ │ │ │ │ │ │ │ │合併公│ │ │ │ │ │ │ │ │ │ │ │開招標│ │ ├────┼──┼───┼──┼───┼──┼───┼──┼───┼───┼────────┤ │6、路口 │何堯│東春、│同年│9萬 │元上│B115 │同年│何堯政│ │ │ │廠商位置│政於│元上億│4月 │6000元│億企│ │6月2│於同年│ │ │ │指示牌更│92年│ │16日│ │業有│ │日 │6月2日│ │ │ │新4面 │4月 │ │ │ │限公│ │ │驗收 │ │ │ │ │16日│ │ │ │司 │ │ │ │ │ │ ├────┼──┼───┼──┼───┼──┼───┼──┼───┼───┼────────┤ │7、增設 │何堯│勝利凱│同年│7萬 │勝利│B126 │同年│何堯政│ │ │ │車輛減速│政於│、偉明│6月 │5000元│凱交│ │6月 │於同年│ │ │ │標誌乙面│92年│ │12日│ │通工│ │23日│6月23 │ │ │ │ │6月3│ │ │ │程行│ │ │日驗收│ │ │ │ │日 │ │ │ │ │ │ │ │ │ │ ├────┼──┼───┼──┼───┼──┼───┼──┼───┼───┼────────┤ │8、綠地 │何堯│元上億│同年│9萬 │元上│B197 │同年│何堯政│ │ │ │認養廠商│政於│、勝利│9月 │5130元│億企│ │9月 │於同年│ │ │ │標示牌17│92年│凱 │15日│ │業有│ │22日│9月22 │ │ │ │面 │9月8│ │ │ │限公│ │ │日驗收│ │ │ │ │日 │ │ │ │司 │ │ │ │ │ │ ├────┼──┼───┼──┼───┼──┼───┼──┼───┼───┼────────┤ │9、廠商 │何堯│偉明、│同年│9萬 │同上│B231 │同年│何堯政│無規格│①無相關圖說或位│ │名牌4座 │政於│元上億│10月│6000元│ │ │11月│於同年│大小 │置圖,將致招標、│ │ │92年│ │27日│ │ │ │18日│11月4 │ │底價訂定及驗收時│ │ │10月│ │ │ │ │ │ │日驗收│ │產生標的物不明確│ │ │21日│ │ │ │ │ │ │ │ │情形,違反政採法│ │ │ │ │ │ │ │ │ │ │ │第26條第2項、第 │ │ │ │ │ │ │ │ │ │ │ │46條、第72條第1 │ │ │ │ │ │ │ │ │ │ │ │項、工採書6.4.6 │ │ │ │ │ │ │ │ │ │ │ │及6.5.1規定。 │ ├────┼──┼───┼──┼───┼──┼───┼──┼───┼───┼────────┤ │10、工8 │張素│祚禎、│同年│8萬 │同上│B063 │同年│周明諄│請購流│①先決標再送估價│ │路口道路│丹於│元上億│3月 │2000元│ │ │4月 │於同年│程不符│單,違反政府採購│ │標線 │93年│ │25日│ │ │ │12日│12日驗│:估價│法(下稱政採法)│ │2500M 、│3月 │ │ │ │ │ │ │收 │單3/26│第52條第1項第1款│ │標示牌2 │25日│ │ │ │ │ │ │ │,決標│、第2款及工業局 │ │面-工8 │ │ │ │ │ │ │ │ │3/25。│採購作業書(下稱│ │及20路口│ │ │ │ │ │ │ │ │ │工採書)6.6.2節 │ │ │ │ │ │ │ │ │ │ │ │之規定(共附表一│ │ │ │ │ │ │ │ │ │ │ │(一)編10、11、│ │ │ │ │ │ │ │ │ │ │ │12、13;(三)編│ │ │ │ │ │ │ │ │ │ │ │6;(四)編4、5 │ │ │ │ │ │ │ │ │ │ │ │、7;(五)編1,│ │ │ │ │ │ │ │ │ │ │ │記9件) │ ├────┼──┼───┼──┼───┼──┼───┼──┼───┼───┼────────┤ │11、全區│何堯│信帆、│同年│8萬元 │信帆│B108 │同年│何堯政│請購流│①先決標再送估價│ │道路反光│政於│元上億│5月 │ │企業│ │5月 │於同年│程不符│單,違反政採法第│ │標誌損壞│93年│ │20日│ │有限│ │31日│5月31 │:估價│52條第1項第1款、│ │補充200 │5月 │ │ │ │公司│ │ │日驗收│單5/24│第2款及工採書6.6│ │只 │20日│ │ │ │ │ │ │ │,決標│.2節規定。 │ │ │ │ │ │ │ │ │ │ │5/20。│ │ ├────┼──┼───┼──┼───┼──┼───┼──┼───┼───┼────────┤ │12、消防│何堯│祚禎、│同年│8萬 │元上│B171 │同年│何堯政│請購流│①先決標再送估價│ │栓標示線│政於│元上億│7月 │9750元│億企│ │9月 │於同年│程不符│單,違反政採法第│ │、出入口│93年│ │28日│ │業有│ │16日│9月13 │:估價│52條第1項第1款、│ │危險告示│7月 │ │ │ │限公│ │ │日驗收│單8/5 │第2款及工採書6.6│ │牌4面、 │28日│ │ │ │司 │ │ │ │,會計│.2節規定。 │ │中心線反│ │ │ │ │ │ │ │ │8/24,│ │ │光標記80│ │ │ │ │ │ │ │ │決標 │ │ │只 │ │ │ │ │ │ │ │ │7/28。│ │ ├────┼──┼───┼──┼───┼──┼───┼──┼───┼───┼────────┤ │13、設置│張素│優美佳│同年│9萬 │優美│B033 │同年│周明諄│請購流│①先決標再送估價│ │廠商位置│丹於│、勝利│2月 │2100元│佳交│ │3月5│於同年│程不符│單,違反政採法第│ │名牌3座 │93 │凱 │25日│ │通工│ │日 │3月5日│:估價│52條第1項第1款、│ │ │年2 │ │ │ │程行│ │ │驗收 │單2/26│第2款及工採書6.6│ │ │月25│ │ │ │ │ │ │ │,決標│.2節規定。 │ │ │日 │ │ │ │ │ │ │ │2/25。│ │ ├────┼──┼───┼──┼───┼──┼───┼──┼───┼───┼────────┤ │14、工業│何堯│信帆、│同年│8萬 │勝利│B158 │同年│何堯政│ │ │ │區方向標│政於│勝利凱│7月7│4000元│凱交│ │8月 │於同年│ │ │ │誌 │93年│ │日 │ │通工│ │18日│8月18 │ │ │ │ │7月6│ │ │ │程行│ │ │日驗收│ │ │ │ │日 │ │ │ │ │ │ │ │ │ │ └────┴──┴───┴──┴───┴──┴───┴──┴───┴───┴────────┘ ㈡證人周玲梅施作及提供之估價單: ┌────┬──┬───┬──┬───┬──┬───┬──┬───┬───┬────────┐ │編號及工│申請│估價單│決標│得標金│得標│傳票號│發票│驗收日│備 註│鑑定意見 │ │程名稱 │人及│家數 │日期│額 │商 │碼 │日期│及主驗│ │ │ │ │日期│ │ │ │ │ │ │人 │ │ │ ├────┼──┼───┼──┼───┼──┼───┼──┼───┼───┼────────┤ │1、鳳凰 │何堯│信帆、│同年│8萬 │信帆│B240 │同年│同年11│ │ │ │路道路標│政於│偉明 │11月│5175元│企業│ │11月│月24日│ │ │ │線3407公│92年│ │19日│ │有限│ │24日│何堯政│ │ │ │尺 │11月│ │ │ │公司│ │ │驗收 │ │ │ │ │17日│ │ │ │ │ │ │ │ │ │ ├────┼──┼───┼──┼───┼──┼───┼──┼───┼───┼────────┤ │2、跳動 │何堯│偉明、│同年│7萬 │偉明│B265 │同年│同年12│流程不│①無相關驗收卷證│ │路面標線│政於│勝利凱│12月│2000元│油漆│ │12月│月25日│符:未│資料,此「未驗收│ │設置16處│92年│ │22日│ │行 │ │24日│何堯政│驗收即│」情形,違反政採│ │ │12月│ │ │ │ │ │ │驗收 │送發票│法第72條第1項規 │ │ │18日│ │ │ │ │ │ │ │ │定。 │ ├────┼──┼───┼──┼───┼──┼───┼──┼───┼───┼────────┤ │3、廠商 │何堯│偉明、│同年│7萬 │偉明│B104 │同年│何堯政│ │ │ │位置圖廠│政於│祚禎 │5月 │9000元│油漆│ │5月 │於同年│ │ │ │名修改 │93年│ │20日│ │行 │ │31日│5月31 │ │ │ │ │5月 │ │ │ │ │ │ │日驗收│ │ │ │ │20日│ │ │ │ │ │ │ │ │ │ └────┴──┴───┴──┴───┴──┴───┴──┴───┴───┴────────┘ ㈢證人蕭位翰施作及提供之估價單: ┌────┬──┬───┬──┬───┬──┬───┬──┬───┬───┬────────┐ │編號及工│申請│估價單│決標│得標金│得標│傳票號│發票│驗收日│備 註│鑑定意見 │ │程名稱 │人及│家數 │日期│額 │商 │碼 │日期│及主驗│ │ │ │ │日期│ │ │ │ │ │ │人 │ │ │ ├────┼──┼───┼──┼───┼──┼───┼──┼───┼───┼────────┤ │1、公園 │何堯│友禾、│同年│8萬 │友禾│B138 │同年│何堯政│ │ │ │人行道維│政於│奇武 │5月 │3407元│營造│ │6月 │於同年│ │ │ │修 │92年│ │30日│ │工程│ │25日│6月25 │ │ │ │ │5月 │ │ │ │有限│ │ │日驗收│ │ │ │ │27日│ │ │ │公司│ │ │ │ │ │ ├────┼──┼───┼──┼───┼──┼───┼──┼───┼───┼────────┤ │2、工業 │何堯│友禾、│同年│9萬 │同上│B196 │同年│何堯政│1、估 │①估價單修改日期│ │路排水溝│政於│旻耀 │9月 │4710元│ │ │9月 │於同年│價單日│未蓋章,屬內部行│ │改善增設│92年│ │15日│ │ │ │22日│9月22 │期修改│政程序。 │ │25m30cm │9月 │ │ │ │ │ │ │日驗收│未蓋校│②無相關圖說或位│ │暗溝 │10日│ │ │ │ │ │ │ │對章 │置圖,將致招標、│ │ │ │ │ │ │ │ │ │ │2、無 │底價訂定及驗收時│ │ │ │ │ │ │ │ │ │ │位置圖│產生標的物不明確│ │ │ │ │ │ │ │ │ │ │ │情形,違反政採法│ │ │ │ │ │ │ │ │ │ │ │第26條第2項、第 │ │ │ │ │ │ │ │ │ │ │ │46條、第72條第1 │ │ │ │ │ │ │ │ │ │ │ │項、工採書6.4.6 │ │ │ │ │ │ │ │ │ │ │ │及6.5.1規定。 │ ├────┼──┼───┼──┼───┼──┼───┼──┼───┼───┼────────┤ │3、工9路│何堯│同上 │同年│9萬 │同上│B192 │同年│何堯政│無位置│①無相關圖說或位│ │菱型網圍│政於│ │9月8│2400元│ │ │9月8│於同年│圖 │置圖,將致招標、│ │籬修復及│92年│ │日 │ │ │ │日 │9月8日│ │底價訂定及驗收時│ │施作植草│8月 │ │ │ │ │ │ │驗收 │ │產生標的物不明確│ │磚 │26日│ │ │ │ │ │ │ │ │情形,違反政採法│ │ │ │ │ │ │ │ │ │ │ │第26條第2項、第 │ │ │ │ │ │ │ │ │ │ │ │46條、第72條第1 │ │ │ │ │ │ │ │ │ │ │ │項、工採書6.4.6 │ │ │ │ │ │ │ │ │ │ │ │及6.5.1規定。 │ ├────┼──┼───┼──┼───┼──┼───┼──┼───┼───┼────────┤ │4、階梯 │何堯│友禾、│同年│9萬 │同上│B070 │同年│何堯政│申購簽│①申購簽呈未會簽│ │打除補舖│政於│奇武 │3月 │6259元│ │ │4月8│於同年│呈未會│總務,屬內部公文│ │、花木移│92年│ │19日│ │ │ │日 │4月8日│簽總務│程序。 │ │植 │3月 │ │ │ │ │ │ │驗收 │ │ │ │ │14日│ │ │ │ │ │ │ │ │ │ ├────┼──┼───┼──┼───┼──┼───┼──┼───┼───┼────────┤ │5、七星 │何堯│堃揚、│同年│7萬 │堃揚│B130 │同年│何堯政│請購流│①「其他」情形,│ │溝疏浚- │政於│奇武 │7月 │7175元│工程│ │7月 │於同年│程不符│敘述文句不明確,│ │因7/2水 │93年│ │14日│ │行 │ │16日│7月16 │:採購│亦無其他卷證資料│ │災堆積 │7月 │ │ │ │ │ │ │日驗收│7/15,│,無從鑑定。 │ │ │13日│ │ │ │ │ │ │ │會計 │ │ │ │ │ │ │ │ │ │ │ │7/14。│ │ ├────┼──┼───┼──┼───┼──┼───┼──┼───┼───┼────────┤ │6、綠地 │何堯│同上 │同年│6萬 │同上│B066 │同年│何堯政│請購流│①先決標再送估價│ │整地(光 │政於│ │4月 │5646元│ │ │4月 │於同年│程不符│單,違反政採法第│ │明段1號)│93年│ │21日│ │ │ │23日│4月23 │:估價│52條第1項第1款、│ │ │4月 │ │ │ │ │ │ │日驗收│單4/22│第2款及工採書6.6│ │ │20日│ │ │ │ │ │ │ │,決標│.2節規定。 │ │ │ │ │ │ │ │ │ │ │4/21。│ │ └────┴──┴───┴──┴───┴──┴───┴──┴───┴───┴────────┘ ㈣證人莊文烈施作及提供之估價單: ┌────┬──┬───┬──┬───┬──┬───┬──┬───┬───┬────────┐ │編號及工│申請│估價單│決標│得標金│得標│傳票號│發票│驗收日│備 註│鑑定意見 │ │程名稱 │人及│家數 │日期│額 │商 │碼 │日期│及主驗│ │ │ │ │日期│ │ │ │ │ │ │人 │ │ │ ├────┼──┼───┼──┼───┼──┼───┼──┼───┼───┼────────┤ │1、路燈 │何堯│聖俐、│同年│7萬 │聖俐│B041 │同年│何堯政│申購簽│①申購簽呈未會總│ │維修 │政於│政達 │2月 │1820元│機電│ │2月 │於同年│呈未會│務,屬內部公文程│ │ │92年│ │20日│ │工程│ │27日│2月27 │簽總務│序。 │ │ │2月 │ │ │ │顧問│ │ │日驗收│ │ │ │ │12日│ │ │ │有限│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2、全區 │何堯│同上 │同年│9萬 │同上│B144 │同年│何堯政│周明諄│①周明諄簽註意見│ │路燈接地│政於│ │5月 │4091元│ │ │6月 │於同年│簽註請│是「可儘量合併辦│ │電阻檢修│92年│ │22日│ │ │ │25日│6月25 │合併施│理」,非「請合併│ │ │5月 │ │ │ │ │ │ │日驗收│作 │施作」。該二件(│ │ │16日│ │ │ │ │ │ │ │ │應指與編號1)相 │ │ │ │ │ │ │ │ │ │ │ │距3個月,程序上 │ │ │ │ │ │ │ │ │ │ │ │無法合併施作,至│ │ │ │ │ │ │ │ │ │ │ │是否併為同一標案│ │ │ │ │ │ │ │ │ │ │ │,屬行政裁量。 │ ├────┼──┼───┼──┼───┼──┼───┼──┼───┼───┼────────┤ │3、路燈 │何堯│同上 │同年│8萬 │同上│B178 │未註│何堯政│周明諄│①周明諄簽辦內容│ │檢修54盞│政於│ │8月 │6310元│ │ │明,│於同年│簽註請│是表達二次路燈已│ │ │92年│ │21 │ │ │ │付款│8月26 │合併施│檢修金額,並非「│ │ │8月4│ │日 │ │ │ │日期│日驗收│作 │請合併施作」。此│ │ │日 │ │ │ │ │ │8/27│ │ │三件(應指編號1 │ │ │ │ │ │ │ │ │ │ │ │、2)辦理時程差 │ │ │ │ │ │ │ │ │ │ │ │異,無法合併施作│ │ │ │ │ │ │ │ │ │ │ │,至是否併為同一│ │ │ │ │ │ │ │ │ │ │ │標案,屬行政裁量│ │ │ │ │ │ │ │ │ │ │ │。 │ ├────┼──┼───┼──┼───┼──┼───┼──┼───┼───┼────────┤ │4、路燈 │何堯│聖利、│同年│8萬 │聖利│B220 │同年│何堯政│流程不│①先決標再送估價│ │迴路控制│政於│政達 │9月 │4953元│水電│ │10月│於同年│符:估│單,違反政採法第│ │盤維修- │92年│ │25日│ │行 │ │28日│10月28│價單 │52條第1項第1款、│ │工14路 │9月 │ │ │ │ │ │ │日驗收│10/1,│第2款及工採書6.6│ │ │25日│ │ │ │ │ │ │ │決標 │.2節規定。 │ │ │ │ │ │ │ │ │ │ │9/25。│ │ ├────┼──┼───┼──┼───┼──┼───┼──┼───┼───┼────────┤ │5、辦公 │何堯│聖俐、│同年│6萬 │聖俐│B042 │同年│何堯政│申購簽│①申購簽呈未會總│ │室燈具更│政於│政達 │2月 │6780元│機電│ │2月 │於同年│呈未會│務,屬內部公文程│ │換52具、│92年│ │14日│ │工程│ │27日│2月27 │簽總務│序。 │ │冷氣位置│2月 │ │ │ │顧問│ │ │日驗收│、請購│②先決標再送估價│ │更改 │12日│ │ │ │有限│ │ │ │單總務│單,違反政採法第│ │ │ │ │ │ │公司│ │ │ │2/17,│52條第1項第1款、│ │ │ │ │ │ │ │ │ │ │會計 │第2款及工採書6.6│ │ │ │ │ │ │ │ │ │ │2/14,│.2節規定。 │ │ │ │ │ │ │ │ │ │ │估價單│③「其他」情形,│ │ │ │ │ │ │ │ │ │ │2/15,│敘述文句不明確,│ │ │ │ │ │ │ │ │ │ │決標 │亦無其他卷證資料│ │ │ │ │ │ │ │ │ │ │2/14。│,無從鑑定。 │ ├────┼──┼───┼──┼───┼──┼───┼──┼───┼───┼────────┤ │6、路燈 │何堯│聖利、│同年│8萬 │聖利│B005 │93年│何堯政│周明諄│①周明諄簽註意見│ │檢修 │政於│政達 │12月│3790元│水電│ │1月7│於92年│簽註同│,經大里服務中心│ │ │92年│ │22日│ │行 │ │日 │12月29│性質合│主任蔡辛酉批「可│ │ │12月│ │ │ │ │ │ │日驗收│併辦理│」後,應據之再次│ │ │8日 │ │ │ │ │ │ │ │意旨、│檢討、批示,始可│ │ │ │ │ │ │ │ │ │ │未附檢│辦理後續採購,惟│ │ │ │ │ │ │ │ │ │ │修位置│大里服務中心並未│ │ │ │ │ │ │ │ │ │ │圖。 │為之,其採購程序│ │ │ │ │ │ │ │ │ │ │ │不完備。 │ │ │ │ │ │ │ │ │ │ │ │②無相關圖說或位│ │ │ │ │ │ │ │ │ │ │ │置圖,將致招標、│ │ │ │ │ │ │ │ │ │ │ │底價訂定及驗收時│ │ │ │ │ │ │ │ │ │ │ │產生標的物不明確│ │ │ │ │ │ │ │ │ │ │ │情形,違反政採法│ │ │ │ │ │ │ │ │ │ │ │第26條第2項、第 │ │ │ │ │ │ │ │ │ │ │ │46條、第72條第1 │ │ │ │ │ │ │ │ │ │ │ │項、工採書6.4.6 │ │ │ │ │ │ │ │ │ │ │ │及6.5.1規定。 │ ├────┼──┼───┼──┼───┼──┼───┼──┼───┼───┼────────┤ │7、路燈 │張素│聖俐、│同年│8萬 │興泰│B082 │同年│何堯政│請購流│①先決標再送估價│ │檢修 │丹於│興泰 │3月 │2877元│水電│ │4月 │於同年│程不符│單,違反政採法第│ │ │93年│ │22日│ │工程│ │20日│4月20 │:估價│52條第1項第1款、│ │ │3月 │ │ │ │有限│ │ │日驗收│單3/25│第2款及工採書6.6│ │ │19日│ │ │ │公司│ │ │ │,決標│.2節規定。 │ │ │ │ │ │ │ │ │ │ │3/22。│②無相關圖說或位│ │ │ │ │ │ │ │ │ │ │安定器│置圖,將致招標、│ │ │ │ │ │ │ │ │ │ │更換9 │底價訂定及驗收時│ │ │ │ │ │ │ │ │ │ │只未註│產生標的物不明確│ │ │ │ │ │ │ │ │ │ │明燈號│情形,違反政採法│ │ │ │ │ │ │ │ │ │ │。 │第26條第2項、第 │ │ │ │ │ │ │ │ │ │ │ │46條、第72條第1 │ │ │ │ │ │ │ │ │ │ │ │項、工採書6.4.6 │ │ │ │ │ │ │ │ │ │ │ │及6.5.1規定。 │ ├────┼──┼───┼──┼───┼──┼───┼──┼───┼───┼────────┤ │8、廠商 │張素│聖俐、│同年│1萬 │聖俐│B083 │同年│何堯政│費用應│①無相關圖說或位│ │路燈遷移│丹於│政達 │4月 │6672元│機電│ │4月 │於同年│由損毀│置圖,將致招標、│ │挖斷路燈│93年│ │16日│ │工程│ │26日│4月26 │廠商負│底價訂定及驗收時│ │電纜線 │4月 │ │ │ │顧問│ │ │日驗收│擔為宜│產生標的物不明確│ │ │16日│ │ │ │有限│ │ │ │、未附│情形,違反政採法│ │ │ │ │ │ │公司│ │ │ │施工位│第26條第2項、第 │ │ │ │ │ │ │ │ │ │ │置圖。│46條、第72條第1 │ │ │ │ │ │ │ │ │ │ │ │項、工採書6.4.6 │ │ │ │ │ │ │ │ │ │ │ │及6.5.1規定。 │ ├────┼──┼───┼──┼───┼──┼───┼──┼───┼───┼────────┤ │9、路燈 │張素│聖俐、│未註│7萬 │同上│B109 │同年│何堯政│ │ │ │檢修一批│丹於│興泰 │明 │1180元│ │ │6月8│於同年│ │ │ │ │93年│ │ │ │ │ │日 │6月3日│ │ │ │ │5月 │ │ │ │ │ │ │驗收 │ │ │ │ │18日│ │ │ │ │ │ │ │ │ │ ├────┼──┼───┼──┼───┼──┼───┼──┼───┼───┼────────┤ │10、更新│何堯│聖俐、│同年│7萬35 │同上│B028 │同年│何堯政│申購簽│①採購簽呈與請購│ │服務大樓│政、│政達 │2月4│元 │ │ │2月 │於同年│呈未提│單日期不符,屬內│ │內部供電│張素│ │日 │ │ │ │18日│2月18 │出即填│部行政程序。 │ │線路 │丹於│ │ │ │ │ │ │日驗收│送申請│ │ │ │93年│ │ │ │ │ │ │ │單,申│ │ │ │2月 │ │ │ │ │ │ │ │請單日│ │ │ │30日│ │ │ │ │ │ │ │期同年│ │ │ │ │ │ │ │ │ │ │ │1/19。│ │ │ │ │ │ │ │ │ │ │ │需求人│ │ │ │ │ │ │ │ │ │ │ │異常。│ │ └────┴──┴───┴──┴───┴──┴───┴──┴───┴───┴────────┘ ㈤證人陳唐淑祐施作及提供之估價單: ┌────┬──┬───┬──┬───┬──┬───┬──┬───┬───┬────────┐ │工程名稱│申請│估價單│決標│得標金│得標│傳票號│發票│驗收日│備 註│鑑定意見 │ │ │人及│家數 │日期│額 │商 │碼 │日期│及主驗│ │ │ │ │日期│ │ │ │ │ │ │人 │ │ │ ├────┼──┼───┼──┼───┼──┼───┼──┼───┼───┼────────┤ │1、工20 │何堯│先鋒、│同年│9萬 │先鋒│B179 │同年│何堯政│流程不│①先決標再送估價│ │路綠帶植│政於│蒔欣 │7月 │8750元│園藝│ │8月 │於同年│符:估│單,違反政採法第│ │草 │92年│ │31日│ │有限│ │11日│8月21 │價單 │52條第1項第1款、│ │ │7月 │ │ │ │公司│ │ │日驗收│10/16 │第2款及工採書6.6│ │ │31日│ │ │ │ │ │ │ │,決標│.2節規定。 │ │ │ │ │ │ │ │ │ │ │10/15 │②發票日期先於驗│ │ │ │ │ │ │ │ │ │ │,未驗│收日期,不符工採│ │ │ │ │ │ │ │ │ │ │收即送│書6.6.2節規定。 │ │ │ │ │ │ │ │ │ │ │發票。│但有辦理驗收仍符│ │ │ │ │ │ │ │ │ │ │ │合政採法第72條第│ │ │ │ │ │ │ │ │ │ │ │1項規定。 │ ├────┼──┼───┼──┼───┼──┼───┼──┼───┼───┼────────┤ │2、工業 │何堯│勁揚、│同年│6萬 │勁揚│B213 │同年│何堯政│無位置│①施工期程之長短│ │路底植裁│政於│蒔欣 │10月│5396元│景觀│ │10月│於同年│圖、決│,視工程性質及困│ │ │92年│ │8日 │ │有限│ │9日 │10月9 │標次日│難度而定,屬合約│ │ │10月│ │ │ │公司│ │ │日驗收│即完工│之執行。 │ │ │1日 │ │ │ │ │ │ │ │並驗收│②無相關圖說或位│ │ │ │ │ │ │ │ │ │ │。 │置圖,將致招標、│ │ │ │ │ │ │ │ │ │ │ │底價訂定及驗收時│ │ │ │ │ │ │ │ │ │ │ │產生標的物不明確│ │ │ │ │ │ │ │ │ │ │ │情形,違反政採法│ │ │ │ │ │ │ │ │ │ │ │第26條第2項、第 │ │ │ │ │ │ │ │ │ │ │ │46條、第72條第1 │ │ │ │ │ │ │ │ │ │ │ │項、工採書6.4.6 │ │ │ │ │ │ │ │ │ │ │ │及6.5.1規定。 │ ├────┼──┼───┼──┼───┼──┼───┼──┼───┼───┼────────┤ │3、工20 │何堯│資園、│同年│7萬 │資園│B252 │同年│何堯政│工作天│①施工期程之長短│ │路綠帶整│政於│群昇 │12月│9000元│營造│ │12月│於同年│2天,8│,視工程性質及困│ │理植裁( │92年│ │8日 │ │有限│ │9日 │12月9 │日決標│難度而定,屬合約│ │光隆9、 │12月│ │ │ │公司│ │ │日驗收│,9日 │之執行。 │ │54 地號)│4日 │ │ │ │ │ │ │ │驗收。│ │ ├────┼──┼───┼──┼───┼──┼───┼──┼───┼───┼────────┤ │4、車庫 │何堯│群昇、│同年│7萬 │群昇│B015 │同年│何堯政│申購簽│①申購簽呈未會總│ │後畸零地│政於│冠飛 │1月 │2000元│營造│ │1月 │於同年│呈咸期│務,屬內部公文程│ │雜物清除│92年│ │20日│ │股份│ │27日│1月24 │標示異│序。 │ │ │1月 │ │ │ │有限│ │ │日驗收│常且未│ │ │ │14日│ │ │ │公司│ │ │ │會簽總│ │ │ │ │ │ │ │ │ │ │ │務。 │ │ ├────┼──┼───┼──┼───┼──┼───┼──┼───┼───┼────────┤ │5、路樹 │何堯│資園、│同年│9萬 │資園│B107 │同年│何堯政│ │ │ │樹穴清除│政於│群昇 │5月 │6000元│營造│ │5月 │於同年│ │ │ │ │92年│ │23日│ │有限│ │30日│5月29 │ │ │ │ │5月 │ │ │ │公司│ │ │日驗收│ │ │ │ │14日│ │ │ │ │ │ │ │ │ │ ├────┼──┼───┼──┼───┼──┼───┼──┼───┼───┼────────┤ │6、清除 │何堯│同上 │同年│8萬 │同上│B212 │同年│何堯政│ │ │ │工9 路、│政於│ │10月│9000元│ │ │10月│於同年│ │ │ │13路兩旁│92年│ │8日 │ │ │ │9日 │10月9 │ │ │ │綠地雜物│10月│ │ │ │ │ │ │日驗收│ │ │ │ │1日 │ │ │ │ │ │ │ │ │ │ ├────┼──┼───┼──┼───┼──┼───┼──┼───┼───┼────────┤ │7、工8路│何堯│同上 │同年│9萬 │同上│B084 │同年│何堯政│ │ │ │畸零地舖│政於│ │4月 │7850元│ │ │5月 │於同年│ │ │ │設水及擋│93年│ │29日│ │ │ │10日│5月10 │ │ │ │土牆、全│4月 │ │ │ │ │ │ │日驗收│ │ │ │區○○道│28日│ │ │ │ │ │ │ │ │ │ │路緣石整│ │ │ │ │ │ │ │ │ │ │ │修 │ │ │ │ │ │ │ │ │ │ │ ├────┼──┼───┼──┼───┼──┼───┼──┼───┼───┼────────┤ │8、工11 │何堯│先鋒、│同年│8萬 │先鋒│B019 │同年│何堯政│未附施│①申購手續未完成│ │路西側綠│政於│蒔欣 │2月2│4290元│園藝│ │1月 │於同年│工位置│即已施工並驗收,│ │地綠化 │93年│ │日 │ │有限│ │30日│1月30 │圖、流│違反政採法第52條│ │ │1月 │ │ │ │公司│ │ │日驗收│程不符│第1項第1款、第2 │ │ │19日│ │ │ │ │ │ │ │:申購│款及工採書6.6.2 │ │ │ │ │ │ │ │ │ │ │手續未│節規定。 │ │ │ │ │ │ │ │ │ │ │完成,│②無相關圖說或位│ │ │ │ │ │ │ │ │ │ │即已施│置圖,將致招標、│ │ │ │ │ │ │ │ │ │ │工並驗│底價訂定及驗收時│ │ │ │ │ │ │ │ │ │ │收。 │產生標的物不明確│ │ │ │ │ │ │ │ │ │ │ │情形,違反政採法│ │ │ │ │ │ │ │ │ │ │ │第26條第2項、第 │ │ │ │ │ │ │ │ │ │ │ │46條、第72條第1 │ │ │ │ │ │ │ │ │ │ │ │項、工採書6.4.6 │ │ │ │ │ │ │ │ │ │ │ │及6.5.1規定。 │ ├────┼──┼───┼──┼───┼──┼───┼──┼───┼───┼────────┤ │9、工14 │何堯│勁揚、│同年│9萬 │勁揚│B036 │同年│何堯政│ │ │ │路綠帶綠│政於│新藝園│3月2│5990元│景觀│ │3月9│於同年│ │ │ │化 │93年│事業有│日 │ │有限│ │日 │3月9日│ │ │ │ │3月1│限公司│ │ │公司│ │ │驗收 │ │ │ │ │日 │ │ │ │ │ │ │ │ │ │ └────┴──┴───┴──┴───┴──┴───┴──┴───┴───┴────────┘ 附表二:證人證述小額採購案浮報之舉例: ┌────┬──┬───┬──┬────┬────┬────┬──────┐ │編號及工│施作│傳票號│決標│得標金額│浮報金額│浮報比例│備 註 │ │程名稱 │廠商│碼 │日期│ │ │ │ │ │ │ │ │ │ │ │ │ │ ├────┼──┼───┼──┼────┼────┼────┼──────┤ │1、辦公 │勝利│B112 │92年│7萬2000 │1萬2000 │16.67% │張素丹96年5 │ │室前廣場│凱交│ │5月 │元 │元 │ │月3日調查筆 │ │停車格增│通工│ │13 │ │ │ │錄 │ │設汽車輪│程行│ │日 │ │ │ │ │ │檔 │ │ │ │ │ │ │ │ ├────┼──┼───┼──┼────┼────┼────┼──────┤ │2、修改 │元上│B114 │92年│9萬2500 │8萬元 │86.49% │同上筆錄 │ │辦公室前│億企│ │5月 │元 │ │ │ │ │廣場停車│業有│ │16 │ │ │ │ │ │位線3700│限公│ │日 │ │ │ │ │ │公尺 │司 │ │ │ │ │ │ │ ├────┼──┼───┼──┼────┼────┼────┼──────┤ │3、工9路│友禾│B192 │92年│9萬2400 │1萬2500 │13.53% │王誌清96年5 │ │菱型網圍│營造│ │9月8│元 │元 │ │月18日調查筆│ │籬修復及│工程│ │日 │ │ │ │錄 │ │施作植草│有限│ │ │ │ │ │ │ │磚 │公司│ │ │ │ │ │ │ ├────┼──┼───┼──┼────┼────┼────┼──────┤ │4、路燈 │聖俐│B041 │92年│7萬1820 │4萬元 │55.69% │吳瑞昌96年5 │ │維修 │機電│ │2月 │元 │ │ │月21日調查筆│ │ │工程│ │20 │ │ │ │錄 │ │ │顧問│ │日 │ │ │ │ │ │ │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5、全區 │同上│B144 │92年│9萬4091 │8萬元 │85.02% │同上 │ │路燈接地│ │ │5月 │元 │ │ │ │ │電阻檢修│ │ │22 │ │ │ │ │ │ │ │ │日 │ │ │ │ │ ├────┼──┼───┼──┼────┼────┼────┼──────┤ │6、路燈 │同上│B178 │92年│8萬6310 │5萬元 │57.93% │同上 │ │檢修54盞│ │ │8月 │元 │ │ │ │ │ │ │ │21日│ │ │ │ │ ├────┼──┼───┼──┼────┼────┼────┼──────┤ │7、路燈 │聖利│B220 │92年│8萬4953 │3萬1608 │37.21% │同上 │ │迴路控制│水電│ │9月 │元 │元 │ │ │ │盤維修- │行 │ │25 │ │ │ │ │ │工14路 │ │ │日 │ │ │ │ │ ├────┼──┼───┼──┼────┼────┼────┼──────┤ │8、工20 │先鋒│B179 │92年│9萬8750 │2萬3750 │24.05% │王誌清96年5 │ │路綠帶植│園藝│ │7月 │元 │元 │ │月18日調查筆│ │草 │有限│ │31 │ │ │ │錄 │ │ │公司│ │日 │ │ │ │ │ ├────┼──┼───┼──┼────┼────┼────┼──────┤ │9、工業 │勁揚│B213 │92年│6萬5396 │3萬元 │45.87% │同上筆錄 │ │路底植裁│景觀│ │10 │元 │ │ │ │ │ │有限│ │月8 │ │ │ │ │ │ │公司│ │日 │ │ │ │ │ ├────┼──┼───┼──┼────┼────┼────┼──────┤ │10、工20│資園│B252 │92年│7萬9000 │5萬9000 │74.68% │張素丹96年5 │ │路綠帶整│營造│ │12 │元 │元 │ │月13日調查筆│ │理植裁( │有限│ │月8 │ │ │ │錄、王誌清96│ │光隆9、 │公司│ │日 │ │ │ │年5月18日調 │ │54地號) │ │ │ │ │ │ │查筆錄(3萬元│ │ │ │ │ │ │ │ │) │ ├────┼──┼───┼──┼────┼────┼────┼──────┤ │11、清除│同上│B212 │92年│8萬9000 │6萬元 │67.42% │張素丹96年5 │ │工9路、 │ │ │10 │元 │ │ │月3日調查筆 │ │13路兩旁│ │ │月8 │ │ │ │錄、王誌清96│ │綠地雜物│ │ │日 │ │ │ │年5月18日調 │ │ │ │ │ │ │ │ │查筆錄(2萬 │ │ │ │ │ │ │ │ │2000元) │ ├────┼──┼───┼──┼────┼────┼────┼──────┤ │12、階梯│友禾│B070 │92年│9萬6259 │2030元 │2011% │王誌清96年5 │ │打除補舖│營造│ │3月 │元 │ │ │月18日調查筆│ │、花木移│工程│ │19 │ │ │ │錄 │ │植 │有限│ │日 │ │ │ │ │ │ │公司│ │ │ │ │ │ │ ├────┼──┼───┼──┼────┼────┼────┼──────┤ │13、增設│勝利│B126 │92年│7萬5000 │4688元 │6.25% │周玲梅96年5 │ │車輛減速│凱交│ │6月 │元 │ │ │月21日調查筆│ │標誌乙面│通工│ │12 │ │ │ │錄 │ │ │程行│ │日 │ │ │ │ │ ├────┼──┼───┼──┼────┼────┼────┼──────┤ │14、七星│堃揚│B130 │93年│7萬7175 │3萬869元│40.00% │蕭樹林96年5 │ │溝疏浚- │工程│ │7月 │元 │ │ │月17日調查筆│ │因7/2水 │行 │ │14 │ │ │ │錄 │ │災堆積 │ │ │日 │ │ │ │ │ ├────┼──┼───┼──┼────┼────┼────┼──────┤ │15、路燈│聖利│B005 │92年│8萬3790 │4萬元 │47.74% │吳瑞昌96年5 │ │檢修 │水電│ │12 │元 │ │ │月21日調查筆│ │ │行 │ │月22│ │ │ │錄 │ │ │ │ │日 │ │ │ │ │ ├────┼──┼───┼──┼────┼────┼────┼──────┤ │16、路燈│興泰│B082 │93年│8萬2877 │4萬元 │48.26% │同上 │ │檢修 │水電│ │3月 │元 │ │ │ │ │ │工程│ │22 │ │ │ │ │ │ │有限│ │日 │ │ │ │ │ │ │公司│ │ │ │ │ │ │ ├────┼──┼───┼──┼────┼────┼────┼──────┤ │17、廠商│聖俐│B083 │93年│1萬6672 │1萬1672 │70.01% │同上 │ │路燈遷移│機電│ │4月 │元 │元 │ │ │ │挖斷路燈│工程│ │16 │ │ │ │ │ │電纜線 │顧問│ │日 │ │ │ │ │ │ │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18、路燈│同上│B109 │未註│7萬1180 │6萬元 │84.29% │同上 │ │檢修一批│ │ │明約│元 │ │ │ │ │ │ │ │93年│ │ │ │ │ │ │ │ │5月 │ │ │ │ │ ├────┼──┼───┼──┼────┼────┼────┼──────┤ │19、更親│同上│B028 │93年│7萬35元 │4萬元 │57.11% │同上 │ │服務大樓│ │ │2月4│ │ │ │ │ │內部供電│ │ │日 │ │ │ │ │ │線路 │ │ │ │ │ │ │ │ ├────┼──┼───┼──┼────┼────┼────┼──────┤ │20、設置│優美│B033 │93年│9萬2100 │9600元 │10.42% │張素丹96年5 │ │廠商位置│佳交│ │2月 │元 │ │ │月3日調查筆 │ │名牌 │通工│ │25 │ │ │ │錄 │ │ │程行│ │日 │ │ │ │ │ ├────┼──┼───┼──┼────┼────┼────┼──────┤ │21、綠地│堃揚│B066 │93年│6萬5646 │2萬6257 │40.00% │蕭樹林96年5 │ │整地(光 │工程│ │4月 │元 │元 │ │月17日調查筆│ │隆段1號)│行 │ │21 │ │ │ │錄、王誌清96│ │ │ │ │日 │ │ │ │年5月18日調 │ │ │ │ │ │ │ │ │查筆錄(2萬 │ │ │ │ │ │ │ │ │1120元) │ └────┴──┴───┴──┴────┴────┴────┴──────┘ 附表三:(各工程獲取之不法利益金額《新臺幣》) ㈠證人劉嘉炎施作部分(共計獲取不法利益119,026元): ┌────┬──┬───┬──┬───┬──┬───┬──┬───┬───┬────────┐ │編號及工│申請│估價單│決標│得標金│得標│傳票號│發票│驗收日│不法利│不法利益金額之計│ │程名稱 │人及│家數 │日期│額 │商 │碼 │日期│及主驗│益金額│算標準 │ │ │日期│ │ │ │ │ │ │人 │ │ │ ├────┼──┼───┼──┼───┼──┼───┼──┼───┼───┼────────┤ │1、工業 │何堯│優美佳│同年│8萬 │優美│B047 │同年│同年3 │8560元│依證人劉嘉炎之證│ │路12、13│政於│、信帆│2月 │5600元│佳交│ │3月 │月14日│ │述,採最有利於被│ │路…柏油│92年│ │27日│ │通工│ │14日│何堯政│ │告蔡辛酉、何堯政│ │路面標線│2月 │ │ │ │程公│ │ │驗收 │ │之認定(小數點以│ │ │18日│ │ │ │司 │ │ │ │ │下捨去) │ ├────┼──┼───┼──┼───┼──┼───┼──┼───┼───┼────────┤ │2、辦公 │何堯│勝利凱│同年│7萬 │勝利│B112 │同年│同年6 │7200元│同上 │ │室前廣場│政於│、偉明│5月 │2000元│凱交│ │6月 │月2日 │ │ │ │停車格增│92年│ │13日│ │通工│ │2日 │何堯政│ │ │ │設汽車輪│5月 │ │ │ │程行│ │ │驗收 │ │ │ │檔 │12日│ │ │ │ │ │ │ │ │ │ ├────┼──┼───┼──┼───┼──┼───┼──┼───┼───┼────────┤ │3、修改 │何堯│元上億│同年│9萬 │元上│B114 │同年│何堯政│9250元│同上 │ │辦公室前│政於│、信帆│5月 │2500元│億企│ │6月2│於同年│ │ │ │廣場停車│92年│ │16日│ │業有│ │日 │6月2日│ │ │ │位線3700│5月 │ │ │ │限公│ │ │驗收 │ │ │ │公尺 │15日│ │ │ │司 │ │ │ │ │ │ ├────┼──┼───┼──┼───┼──┼───┼──┼───┼───┼────────┤ │4、修改 │何堯│勝利凱│同年│9萬 │勝利│B071 │同年│何堯政│9418元│同上 │ │廠商位置│政於│、信帆│3月 │4185元│凱交│ │4月8│於同年│ │ │ │圖(重製 │92年│ │19日│ │通工│ │日 │4月8日│ │ │ │遷移) │3月 │ │ │ │程行│ │ │驗收 │ │ │ ├────┼──┼───┼──┼───┼──┼───┼──┼───┼───┼────────┤ │5、道路 │何堯│信帆、│同年│5萬 │信帆│B072 │同年│何堯政│5600元│同上 │ │標示指示│政於│偉明 │3月 │6000元│企業│ │4月8│於同年│ │ │ │牌4面 │92年│ │26日│ │有限│ │日 │4月8日│ │ │ │ │3月 │ │ │ │公司│ │ │驗收 │ │ │ │ │24日│ │ │ │ │ │ │ │ │ │ ├────┼──┼───┼──┼───┼──┼───┼──┼───┼───┼────────┤ │6、路口 │何堯│東春、│同年│9萬 │元上│B115 │同年│何堯政│9600元│同上 │ │廠商位置│政於│元上億│4月 │6000元│億企│ │6月2│於同年│ │ │ │指示牌更│92年│ │16日│ │業有│ │日 │6月2日│ │ │ │新4面 │4月 │ │ │ │限公│ │ │驗收 │ │ │ │ │16日│ │ │ │司 │ │ │ │ │ │ ├────┼──┼───┼──┼───┼──┼───┼──┼───┼───┼────────┤ │7、增設 │何堯│勝利凱│同年│7萬 │勝利│B126 │同年│何堯政│7500元│同上 │ │車輛減速│政於│、偉明│6月 │5000元│凱交│ │6月 │於同年│ │ │ │標誌乙面│92年│ │12日│ │通工│ │23日│6月23 │ │ │ │ │6月3│ │ │ │程行│ │ │日驗收│ │ │ │ │日 │ │ │ │ │ │ │ │ │ │ ├────┼──┼───┼──┼───┼──┼───┼──┼───┼───┼────────┤ │8、綠地 │何堯│元上億│同年│9萬 │元上│B197 │同年│何堯政│9513元│同上 │ │認養廠商│政於│、勝利│9月 │5130元│億企│ │9月 │於同年│ │ │ │標示牌17│92年│凱 │15日│ │業有│ │22日│9月22 │ │ │ │面 │9月8│ │ │ │限公│ │ │日驗收│ │ │ │ │日 │ │ │ │司 │ │ │ │ │ │ ├────┼──┼───┼──┼───┼──┼───┼──┼───┼───┼────────┤ │9、廠商 │何堯│偉明、│同年│9萬 │同上│B231 │同年│何堯政│9600元│同上 │ │名牌4座 │政於│元上億│10月│6000元│ │ │11月│於同年│ │ │ │ │92年│ │27日│ │ │ │18日│11月4 │ │ │ │ │10月│ │ │ │ │ │ │日驗收│ │ │ │ │21日│ │ │ │ │ │ │ │ │ │ ├────┼──┼───┼──┼───┼──┼───┼──┼───┼───┼────────┤ │10、工8 │張素│祚禎、│同年│8萬 │同上│B063 │同年│周明諄│8200元│同上 │ │路口道路│丹於│元上億│3月 │2000元│ │ │4月 │於同年│程不符│單,違反政府採購│ │標線 │93年│ │25日│2000元│ │ │12日│12日驗│ │ │ │2500M 、│3月 │ │ │ │ │ │ │收 │ │ │ │標示牌2 │25日│ │ │ │ │ │ │ │ │ │ │面-工8 │ │ │ │ │ │ │ │ │ │ │ │及20路口│ │ │ │ │ │ │ │ │ │ │ ├────┼──┼───┼──┼───┼──┼───┼──┼───┼───┼────────┤ │11、全區│何堯│信帆、│同年│8萬元 │信帆│B108 │同年│何堯政│8000元│同上 │ │道路反光│政於│元上億│5月 │ │企業│ │5月 │於同年│ │ │ │標誌損壞│93年│ │20日│ │有限│ │31日│5月31 │ │ │ │補充200 │5月 │ │ │ │公司│ │ │日驗收│ │ │ │只 │20日│ │ │ │ │ │ │ │ │ │ ├────┼──┼───┼──┼───┼──┼───┼──┼───┼───┼────────┤ │12、消防│何堯│祚禎、│同年│8萬 │元上│B171 │同年│何堯政│8975元│同上 │ │栓標示線│政於│元上億│7月 │9750元│億企│ │9月 │於同年│ │ │ │、出入口│93年│ │28日│ │業有│ │16日│9月13 │ │ │ │危險告示│7月 │ │ │ │限公│ │ │日驗收│ │ │ │牌4面、 │28日│ │ │ │司 │ │ │ │ │ │ │中心線反│ │ │ │ │ │ │ │ │ │ │ │光標記80│ │ │ │ │ │ │ │ │ │ │ │只 │ │ │ │ │ │ │ │ │ │ │ ├────┼──┼───┼──┼───┼──┼───┼──┼───┼───┼────────┤ │13、設置│張素│優美佳│同年│9萬 │優美│B033 │同年│周明諄│9210元│同上 │ │廠商位置│丹於│、勝利│2月 │2100元│佳交│ │3月5│於同年│ │ │ │名牌3座 │93年│凱 │25日│ │通工│ │日 │3月5日│ │ │ │ │2月 │ │ │ │程行│ │ │驗收 │ │ │ │ │25日│ │ │ │ │ │ │ │ │ │ ├────┼──┼───┼──┼───┼──┼───┼──┼───┼───┼────────┤ │14、工業│何堯│信帆、│同年│8萬 │勝利│B158 │同年│何堯政│8400元│同上 │ │區方向標│政於│勝利凱│7月7│4000元│凱交│ │8月 │於同年│ │ │ │誌 │93年│ │日 │ │通工│ │18日│8月18 │ │ │ │ │7月6│ │ │ │程行│ │ │日驗收│ │ │ │ │日 │ │ │ │ │ │ │ │ │ │ └────┴──┴───┴──┴───┴──┴───┴──┴───┴───┴────────┘ ㈡證人周玲梅施作部分(共計獲取不法利益21,255元): ┌────┬──┬───┬──┬───┬──┬───┬──┬───┬───┬────────┐ │編號及工│申請│估價單│決標│得標金│得標│傳票號│發票│驗收日│不法利│不法利益金額之計│ │程名稱 │人及│家數 │日期│額 │商 │碼 │日期│及主驗│益金額│算標準 │ │ │日期│ │ │ │ │ │ │人 │ │ │ ├────┼──┼───┼──┼───┼──┼───┼──┼───┼───┼────────┤ │1、鳳凰 │何堯│信帆、│同年│8萬 │信帆│B240 │同年│同年11│7665元│依證人周玲梅之證│ │路道路標│政於│偉明 │11月│5175元│企業│ │11月│月24日│ │述,採最有利於被│ │線3407公│92年│ │19日│ │有限│ │24日│何堯政│ │告蔡辛酉、何堯政│ │尺 │11月│ │ │ │公司│ │ │驗收 │ │之認定(小數點以│ │ │17日│ │ │ │ │ │ │ │ │下捨去) │ ├────┼──┼───┼──┼───┼──┼───┼──┼───┼───┼────────┤ │2、跳動 │何堯│偉明、│同年│7萬 │偉明│B265 │同年│同年12│6480元│同上 │ │路面標線│政於│勝利凱│12月│2000元│油漆│ │12月│月25日│ │ │ │設置16處│92年│ │22日│ │行 │ │24日│何堯政│ │ │ │ │12月│ │ │ │ │ │ │驗收 │ │ │ │ │18日│ │ │ │ │ │ │ │ │ │ ├────┼──┼───┼──┼───┼──┼───┼──┼───┼───┼────────┤ │3、廠商 │何堯│偉明、│同年│7萬 │偉明│B104 │同年│何堯政│7110元│同上 │ │位置圖廠│政於│祚禎 │5月 │9000元│油漆│ │5月 │於同年│ │ │ │名修改 │93年│ │20日│ │行 │ │31日│5月31 │ │ │ │ │5月 │ │ │ │ │ │ │日驗收│ │ │ │ │20日│ │ │ │ │ │ │ │ │ │ └────┴──┴───┴──┴───┴──┴───┴──┴───┴───┴────────┘ ㈢證人蕭位翰施作部分(共計獲取不法利益20,382元): ┌────┬──┬───┬──┬───┬──┬───┬──┬───┬───┬────────┐ │編號及工│申請│估價單│決標│得標金│得標│傳票號│發票│驗收日│不法利│不法利益金額之計│ │程名稱 │人及│家數 │日期│額 │商 │碼 │日期│及主驗│益金額│算標準 │ │ │日期│ │ │ │ │ │ │人 │ │ │ ├────┼──┼───┼──┼───┼──┼───┼──┼───┼───┼────────┤ │1、公園 │何堯│友禾、│同年│8萬 │友禾│B138 │同年│何堯政│3336元│依證人蕭位翰之證│ │人行道維│政於│奇武 │5月 │3407元│營造│ │6月 │於同年│ │述,採最有利於被│ │修 │92年│ │30日│ │工程│ │25日│6月25 │ │告蔡辛酉、何堯政│ │ │5月 │ │ │ │有限│ │ │日驗收│ │之認定(小數點以│ │ │27日│ │ │ │公司│ │ │ │ │上捨去) │ │ │ │ │ │ │ │ │ │ │ │ │ ├────┼──┼───┼──┼───┼──┼───┼──┼───┼───┼────────┤ │2、工業 │何堯│友禾、│同年│9萬 │同上│B196 │同年│何堯政│3788元│同上 │ │路排水溝│政於│旻耀 │9月 │4710元│ │ │9月 │於同年│ │ │ │改善增設│92年│ │15日│ │ │ │22日│9月22 │ │ │ │25m30cm │9月 │ │ │ │ │ │ │日驗收│ │ │ │暗溝 │10日│ │ │ │ │ │ │ │ │ │ ├────┼──┼───┼──┼───┼──┼───┼──┼───┼───┼────────┤ │3、工9路│何堯│同上 │同年│9萬 │同上│B192 │同年│何堯政│3696元│同上 │ │菱型網圍│政於│ │9月8│2400元│ │ │9月8│於同年│ │ │ │籬修復及│92年│ │日 │ │ │ │日 │9月8日│ │ │ │施作植草│8月 │ │ │ │ │ │ │驗收 │ │ │ │磚 │26日│ │ │ │ │ │ │ │ │ │ ├────┼──┼───┼──┼───┼──┼───┼──┼───┼───┼────────┤ │4、階梯 │何堯│友禾、│同年│9萬 │同上│B070 │同年│何堯政│3850元│同上 │ │打除補舖│政於│奇武 │3月 │6259元│ │ │4月8│於同年│ │ │ │、花木移│92年│ │19日│ │ │ │日 │4月8日│ │ │ │植 │3月 │ │ │ │ │ │ │驗收 │ │ │ │ │14日│ │ │ │ │ │ │ │ │ │ ├────┼──┼───┼──┼───┼──┼───┼──┼───┼───┼────────┤ │5、七星 │何堯│堃揚、│同年│7萬 │堃揚│B130 │同年│何堯政│3087元│同上 │ │溝疏浚- │政於│奇武 │7月 │7175元│工程│ │7月 │於同年│ │ │ │因7/2水 │93年│ │14日│ │行 │ │16日│7月16 │ │ │ │災堆積 │7月 │ │ │ │ │ │ │日驗收│ │ │ │ │13日│ │ │ │ │ │ │ │ │ │ ├────┼──┼───┼──┼───┼──┼───┼──┼───┼───┼────────┤ │6、綠地 │何堯│同上 │同年│6萬 │同上│B066 │同年│何堯政│2625元│同上 │ │整地(光 │政於│ │4月 │5646元│ │ │4月 │於同年│ │ │ │明段1號)│93年│ │21日│ │ │ │23日│4月23 │ │ │ │ │4月 │ │ │ │ │ │ │日驗收│ │ │ │ │20日│ │ │ │ │ │ │ │ │ │ └────┴──┴───┴──┴───┴──┴───┴──┴───┴───┴────────┘ ㈣證人莊文烈施作部分(共計獲取不法利益65,561元): ┌────┬──┬───┬──┬───┬──┬───┬──┬───┬───┬────────┐ │編號及工│申請│估價單│決標│得標金│得標│傳票號│發票│驗收日│不法利│不法利益金額之計│ │程名稱 │人及│家數 │日期│額 │商 │碼 │日期│及主驗│益金額│算標準 │ │ │日期│ │ │ │ │ │ │人 │ │ │ ├────┼──┼───┼──┼───┼──┼───┼──┼───┼───┼────────┤ │1、路燈 │何堯│聖俐、│同年│7萬 │聖俐│B041 │同年│何堯政│6463元│依證人莊文烈之證│ │維修 │政於│政達 │2月 │1820元│機電│ │2月 │於同年│ │述,採最有利於被│ │ │92年│ │20日│ │工程│ │27日│2月27 │ │告蔡辛酉、何堯政│ │ │2月 │ │ │ │顧問│ │ │日驗收│ │之認定(小數點以│ │ │12日│ │ │ │有限│ │ │ │ │下捨去) │ │ │ │ │ │ │公司│ │ │ │ │ │ ├────┼──┼───┼──┼───┼──┼───┼──┼───┼───┼────────┤ │2、全區 │何堯│同上 │同年│9萬 │同上│B144 │同年│何堯政│8468元│同上 │ │路燈接地│政於│ │5月 │4091元│ │ │6月 │於同年│ │ │ │電阻檢修│92年│ │22日│ │ │ │25日│6月25 │ │ │ │ │5月 │ │ │ │ │ │ │日驗收│ │ │ │ │16日│ │ │ │ │ │ │ │ │ │ ├────┼──┼───┼──┼───┼──┼───┼──┼───┼───┼────────┤ │3、路燈 │何堯│同上 │同年│8萬 │同上│B178 │未註│何堯政│7767元│同上 │ │檢修54盞│政於│ │8月 │6310元│ │ │明,│於同年│ │ │ │ │92年│ │21 │ │ │ │付款│8月26 │ │ │ │ │8月4│ │日 │ │ │ │日期│日驗收│ │ │ │ │日 │ │ │ │ │ │8/27│ │ │ │ ├────┼──┼───┼──┼───┼──┼───┼──┼───┼───┼────────┤ │4、路燈 │何堯│聖利、│同年│8萬 │聖利│B220 │同年│何堯政│7645元│ │ │迴路控制│政於│政達 │9月 │4953元│水電│ │10月│於同年│ │ │ │盤維修- │92年│ │25日│ │行 │ │28日│10月28│ │ │ │工14路 │9月 │ │ │ │ │ │ │日驗收│ │ │ │ │25日│ │ │ │ │ │ │ │ │ │ ├────┼──┼───┼──┼───┼──┼───┼──┼───┼───┼────────┤ │5、辦公 │何堯│聖俐、│同年│6萬 │聖俐│B042 │同年│何堯政│6010元│ │ │室燈具更│政於│政達 │2月 │6780元│機電│ │2月 │於同年│ │ │ │換52具、│92年│ │14日│ │工程│ │27日│2月27 │ │ │ │冷氣位置│2月 │ │ │ │顧問│ │ │日驗收│ │ │ │更改 │12日│ │ │ │有限│ │ │ │ │ │ │ │ │ │ │ │公司│ │ │ │ │ │ ├────┼──┼───┼──┼───┼──┼───┼──┼───┼───┼────────┤ │6、路燈 │何堯│聖利、│同年│8萬 │聖利│B005 │93年│何堯政│7541元│ │ │檢修 │政於│政達 │12月│3790元│水電│ │1月7│於92年│ │ │ │ │92年│ │22日│ │行 │ │日 │12月29│ │ │ │ │12月│ │ │ │ │ │ │日驗收│ │ │ │ │8日 │ │ │ │ │ │ │ │ │ │ ├────┼──┼───┼──┼───┼──┼───┼──┼───┼───┼────────┤ │7、路燈 │張素│聖俐、│同年│8萬 │興泰│B082 │同年│何堯政│7458元│ │ │檢修 │丹於│興泰 │3月 │2877元│水電│ │4月 │於同年│ │ │ │ │93年│ │22日│ │工程│ │20日│4月20 │ │ │ │ │3月 │ │ │ │有限│ │ │日驗收│ │ │ │ │19日│ │ │ │公司│ │ │ │ │ │ ├────┼──┼───┼──┼───┼──┼───┼──┼───┼───┼────────┤ │8、廠商 │張素│聖俐、│同年│1萬 │聖俐│B083 │同年│何堯政│1500元│ │ │路燈遷移│丹於│政達 │4月 │6672元│機電│ │4月 │於同年│ │ │ │挖斷路燈│93年│ │16日│ │工程│ │26日│4月26 │ │ │ │電纜線 │4月 │ │ │ │顧問│ │ │日驗收│ │ │ │ │16日│ │ │ │有限│ │ │ │ │ │ │ │ │ │ │ │公司│ │ │ │ │ │ ├────┼──┼───┼──┼───┼──┼───┼──┼───┼───┼────────┤ │9、路燈 │張素│聖俐、│未註│7萬 │同上│B109 │同年│何堯政│6406元│ │ │檢修一批│丹於│興泰 │明 │1180元│ │ │6月8│於同年│ │ │ │ │93年│ │ │ │ │ │日 │6月3日│ │ │ │ │5月 │ │ │ │ │ │ │驗收 │ │ │ │ │18日│ │ │ │ │ │ │ │ │ │ ├────┼──┼───┼──┼───┼──┼───┼──┼───┼───┼────────┤ │10、更新│何堯│聖俐、│同年│7萬35 │同上│B028 │同年│何堯政│6303元│ │ │服務大樓│政、│政達 │2月4│元 │ │ │2月 │於同年│ │ │ │內部供電│張素│ │日 │ │ │ │18日│2月18 │ │ │ │線路 │丹於│ │ │ │ │ │ │日驗收│ │ │ │ │93年│ │ │ │ │ │ │ │ │ │ │ │2月 │ │ │ │ │ │ │ │ │ │ │ │30日│ │ │ │ │ │ │ │ │ │ └────┴──┴───┴──┴───┴──┴───┴──┴───┴───┴────────┘ ㈤證人陳唐淑祐施作部分(共計獲取不法利益38,911元): ┌────┬──┬───┬──┬───┬──┬───┬──┬───┬───┬────────┐ │工程名稱│申請│估價單│決標│得標金│得標│傳票號│發票│驗收日│不法利│不法利益金額之計│ │ │人及│家數 │日期│額 │商 │碼 │日期│及主驗│益金額│算標準 │ │ │日期│ │ │ │ │ │ │人 │ │ │ ├────┼──┼───┼──┼───┼──┼───┼──┼───┼───┼────────┤ │1、工20 │何堯│先鋒、│同年│9萬 │先鋒│B179 │同年│何堯政│4937元│依證人陳唐淑祐之│ │路綠帶植│政於│蒔欣 │7月 │8750元│園藝│ │8月 │於同年│ │證述,採最有利於│ │草 │92年│ │31日│ │有限│ │11日│8月21 │ │被告蔡辛酉、何堯│ │ │7月 │ │ │ │公司│ │ │日驗收│ │政之認定(小數點│ │ │31日│ │ │ │ │ │ │ │ │以下捨去) │ │ │ │ │ │ │ │ │ │ │ │ │ ├────┼──┼───┼──┼───┼──┼───┼──┼───┼───┼────────┤ │2、工業 │何堯│勁揚、│同年│6萬 │勁揚│B213 │同年│何堯政│3269元│同上 │ │路底植裁│政於│蒔欣 │10月│5396元│景觀│ │10月│於同年│ │ │ │ │92年│ │8日 │ │有限│ │9日 │10月9 │ │ │ │ │10月│ │ │ │公司│ │ │日驗收│ │ │ ├────┼──┼───┼──┼───┼──┼───┼──┼───┼───┼────────┤ │3、工20 │何堯│資園、│同年│7萬 │資園│B252 │同年│何堯政│3950元│同上 │ │路綠帶整│政於│群昇 │12月│9000元│營造│ │12月│於同年│ │ │ │理植裁( │92年│ │8日 │ │有限│ │9日 │12月9 │ │ │ │光隆9、 │12月│ │ │ │公司│ │ │日驗收│ │ │ ├────┼──┼───┼──┼───┼──┼───┼──┼───┼───┼────────┤ │4、車庫 │何堯│群昇、│同年│7萬 │群昇│B015 │同年│何堯政│3600元│同上 │ │後畸零地│政於│冠飛 │1月 │2000元│營造│ │1月 │於同年│ │ │ │雜物清除│92年│ │20日│ │股份│ │27日│1月24 │ │ │ │ │1月 │ │ │ │有限│ │ │日驗收│ │ │ │ │14日│ │ │ │公司│ │ │ │ │ │ ├────┼──┼───┼──┼───┼──┼───┼──┼───┼───┼────────┤ │5、路樹 │何堯│資園、│同年│9萬 │資園│B107 │同年│何堯政│4800元│同上 │ │樹穴清除│政於│群昇 │5月 │6000元│營造│ │5月 │於同年│ │ │ │ │92年│ │23日│ │有限│ │30日│5月29 │ │ │ │ │5月 │ │ │ │公司│ │ │日驗收│ │ │ │ │14日│ │ │ │ │ │ │ │ │ │ ├────┼──┼───┼──┼───┼──┼───┼──┼───┼───┼────────┤ │6、清除 │何堯│同上 │同年│8萬 │同上│B212 │同年│何堯政│4450元│同上 │ │工9 路、│政於│ │10月│9000元│ │ │10月│於同年│ │ │ │13路兩旁│92年│ │8日 │ │ │ │9日 │10月9 │ │ │ │綠地雜物│10月│ │ │ │ │ │ │日驗收│ │ │ │ │1日 │ │ │ │ │ │ │ │ │ │ ├────┼──┼───┼──┼───┼──┼───┼──┼───┼───┼────────┤ │7、工8路│何堯│同上 │同年│9萬 │同上│B084 │同年│何堯政│4892元│同上 │ │畸零地舖│政於│ │4月 │7850元│ │ │5月 │於同年│ │ │ │設水及擋│93年│ │29日│ │ │ │10日│5月10 │ │ │ │土牆、全│4月 │ │ │ │ │ │ │日驗收│ │ │ │區○○道│28日│ │ │ │ │ │ │ │ │ │ │路緣石整│ │ │ │ │ │ │ │ │ │ │ │修 │ │ │ │ │ │ │ │ │ │ │ ├────┼──┼───┼──┼───┼──┼───┼──┼───┼───┼────────┤ │8、工11 │何堯│先鋒、│同年│8萬 │先鋒│B019 │同年│何堯政│4214元│同上 │ │路西側綠│政於│蒔欣 │2月2│4290元│園藝│ │1月 │於同年│ │ │ │地綠化 │93年│ │日 │ │有限│ │30日│1月30 │ │ │ │ │1月 │ │ │ │公司│ │ │日驗收│ │ │ │ │19日│ │ │ │ │ │ │ │ │ │ ├────┼──┼───┼──┼───┼──┼───┼──┼───┼───┼────────┤ │9、工14 │何堯│勁揚、│同年│9萬 │勁揚│B036 │同年│何堯政│4799元│同上 │ │路綠帶綠│政於│新藝園│3月2│5990元│景觀│ │3月9│於同年│ │ │ │化 │93年│事業有│日 │ │有限│ │日 │3月9日│ │ │ │ │3月1│限公司│ │ │公司│ │ │驗收 │ │ │ │ │日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