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9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建維原名江元章.
- 選任辯護人
- 桑銘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故買贓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1年5月8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建維對本院判決所提起之上訴關於其故買贓物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 2項之侵占罪、第 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 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定有明文。
二、按本件被告江建維(原名江元章)所犯其中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經本院判決後,其竟對本院就本件被告江建維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而為法律上不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 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