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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趙春碧卓進仕林宜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閔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閔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黃閔聖因竊盜、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閔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詐欺 │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98.03.02-98.03.04 │ 97.12.27 │ 97.12.29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第6745號 │ 第1158號 │第1158號 │├─┬──────┼─────────┼─────────┼─────────┤│最│法 院│ 桃園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簡字第121號 │98年度上易字第1454│98年度上易字第1454││ │ │ │號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06.30 │ 98.12.02 │ 98.12.02 │├─┼──────┼─────────┼─────────┼─────────┤│確│法 院│ 桃園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8年度簡字第121號 │98年度上易字第1454│98年度上易字第1454││ │ │ │號 │號 ││決├──────┼─────────┼─────────┼─────────┤│ │判 決│ 98.08.21 │ 98.12.02 │ 98.12.02 ││ │確 定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之 案 件 │ │ │ │├────────┼─────────┼─────────┼─────────┤│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備 註 │字第96號(已發監執 │第274號(編號2、3號│第274號(編號2、3號││ │行)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 │ │月已接續執行) │月已接續執行)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林 宜 民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22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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