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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49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林榮龍李秋娟黃仁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9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淑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淑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張淑玲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確定,編號3至4所示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張淑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年,已減為 │有期徒刑5月,已減為 │有期徒刑11年 ││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 │├────────┼──────────┼──────────┼──────────┤│犯 罪 日 期│95年12月14日 │95年12月14日 │95年4月25日至95年6月││ │ │ │1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第714號 │第714號 │19630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後├──────┼──────────┼──────────┼──────────┤│事│案 號│96年度訴字第725 號 │96年度訴字第725 號 │97年度上更(一)字第││實│ │ │ │190號 ││審├──────┼──────────┼──────────┼──────────┤│ │判 決 日 期│96年3月28日 │96年3月28日 │97年12月31日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96年度訴字第725 號 │96年度訴字第725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6045號││決│ │ │ │ ││ ├──────┼──────────┼──────────┼──────────┤│ │確定日期 │96年5月23日 │96年5月23日 │99年10月7日 │├─┴──────┼──────────┼──────────┼──────────┤│ │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備 註 │7326號 │7326號 │12234號 │└────────┴──────────┴──────────┴──────────┘受刑人張淑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 │├────────┼──────────┼──────────┼──────────┤│罪 名│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5年 │ │ │├────────┼──────────┼──────────┼──────────┤│犯 罪 日 期│95年6月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19630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事│案 號│97年度上更(一)字第│ │ ││實│ │190號 │ │ ││審├──────┼──────────┼──────────┼──────────┤│ │判 決 日 期│97年12月31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 ││定├──────┼──────────┼──────────┼──────────┤│判│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6045號│ │ ││決│ │ │ │ ││ ├──────┼──────────┼──────────┼──────────┤│ │確定日期 │99年10月7日 │ │ │├─┴──────┼──────────┼──────────┼──────────┤│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備 註 │12234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黃 仁 松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493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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