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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63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王增瑜廖柏基唐光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3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詩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詩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楊詩聖因犯強制性交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詩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妨害自由 │妨害秩序 │強制性交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有期徒刑6年 ││ │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 │ │├────────┼─────────┬─────────┼─────────┤│犯 罪 日 期│97.08.12 │97.08.12 │97.07.09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第18232號 │第18232號 │第16394號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中高分院 ││最├──────┼─────────┼─────────┼─────────┤│後│ │97年度訴字第1910號│97年度訴字第1910號│99年度上訴字第2143││事│案 號│ │ │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7.12.24 │ 97.12.24 │ 100.04.27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最高法院 ││確├──────┼─────────┼─────────┼─────────┤│定│ │97年度訴字第1910號│97年度訴字第1910號│100年度台上字第 ││判│案 號│ │ │4059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8.02.13 │ 98.02.13 │ 100.07.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1.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644號 │2.臺中地檢100年度 ││ │(即本署98年度執助字第2510號) │執字第9839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唐 光 義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637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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