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王增瑜、廖柏基、唐光義
- 當事人許在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7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在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在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在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8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47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9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唐 光 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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