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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7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江德千陳宏卿莊深淵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顏美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美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

理由

上列受刑人顏美鳳因竊盜、搶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顏美鳳經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搶奪 ││ │ │(施用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 98.1.7 │ 98.4.29 │ 97.12.31 ││ 年 月 日 │ │ │ │├──────┼────────┼────────┼────────┤│偵查 (自訴) │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毒│臺中地檢98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089號 │偵字第2330號 │緝字第1056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最├────┼────────┼────────┼────────┤│後│案 號│98年度沙簡字第 │98年度簡字第711 │98年度訴字第3162││事│ │197號 │號 │號 ││實├────┼────────┼────────┼────────┤│審│判決日期│ 98.3.31 │ 98.7.14 │ 98.12.3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案 號│98年度沙簡字第 │98年度簡字第711 │98年度訴字第3162││定│ │197號 │號 │號 ││判├────┼────────┼────────┼────────┤│決│判決確定│ 98.5.4 │ 98.8.31 │ 99.1.4 ││ │日 期│ │ │ │├─┴────┼────────┼────────┼────────┤│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 備 註 │更字第901號(98 │更字第901號(98 │更字第901號(98 ││ │年度執字第6716號│年度執字第11571 │年度執字第1630號││ │) │號) │) │└──────┴────────┴────────┴────────┘┌──────┬────────┬────────┬────────┐│編 號│ 4 │ 5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年 │ 有期徒刑8年 │ ││ │ │ (共2罪) │ │├──────┼────────┼────────┼────────┤│犯 罪 日 期 │ 97.12.15 │ ①97.12.18 │ ││ 年 月 日 │ │ ②97.12.29 │ │├──────┼────────┼────────┼────────┤│偵查 (自訴) │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3778號等 │字第13778號等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後│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 ││事│ │2629號 │2629號 │ ││實├────┼────────┼────────┼────────┤│審│判決日期│ 99.8.18 │ 99.8.18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確│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 │99年度台上字第 │ ││定│ │7648號 │7648號 │ ││判├────┼────────┼────────┼────────┤│決│判決確定│ 99.12.9 │ 99.12.9 │ ││ │日 期│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14593號 │字第14593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莊 深 淵

書記官 陳 振 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72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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