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06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榮龍李秋娟黃仁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6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振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振碩因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長槍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李振碩因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長槍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李振碩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 ││ │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長│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 ││ │槍 │槍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 ││ │罰金新台幣5萬元 │罰金新台幣5萬元 │ │├────────┼──────────┼──────────┼──────────┤│犯 罪 日 期│96年6月間某日至96年 │96年10月某日至96年12│ ││ │12月16日 │月16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309號、2299號 │1309號、2299號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重訴字第3504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9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9.11.11 │100.07.19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定├──────┼──────────┼──────────┼──────────┤│判│案 號│97年度重訴字第3504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269 │ ││ │ │ │號 │ ││決├──────┼──────────┼──────────┼──────────┤│ │確 定 日 期│100.03.29 │100.09.22 │ │├─┴──────┼──────────┼──────────┼──────────┤│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 ││備 註 │第10114號 │第11995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黃 仁 松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068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