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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08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文雄王邁揚蔡王金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8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峻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峻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楊峻忠因施用毒品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峻忠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一級毒品) │(施用二級毒品) │(施用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99.06.09 │99.06.28 │99.06.30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年 度 案 號│第2697號 │第2499號 │第2499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9訴2701號 │99上訴2308號 │99上訴230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9.10.27 │100.01.27 │100.01.27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2535號│99年度上訴字第2308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458 ││判│ │ │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0.03.24 │100.01.27 │100.05.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 │第4397號(編號1至4定│第3741號(編號1至4定│第6362號(編號1至4定││ │應執行刑2年4月,改分│應執行刑2年4月,改分│應執行刑2年4月,改分││ │100執更3409號100.05.│100執更3409號100.05.│100執更3409號100.05.││ │27- 103.02.19) │27-103.02.19) │27-103.02.19)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峻忠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一級毒品) │(施用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 │├────────┼──────────┼──────────┼──────────┤│犯 罪 日 期│99.09.15 │99.07.16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4058號 │第3286號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 ││後├──────┼──────────┼──────────┼──────────┤│事│案 號│100上訴917號 │100訴779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0.06.16 │100.04.11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定│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917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175 │ ││判│ │ │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0.07.04 │100.07.08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 ││ │第8445號(編號1至4定│第9556號(103.06.20-│ ││ │應執行刑2年4月,改分│104.08.19) │ ││ │100執更3409號100.05.│ │ ││ │27-103.02.19)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082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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