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34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建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 年執聲字第1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係「未執行完畢」(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3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又刑法第41條業於民國98年12月30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於99年1 月1 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第8 項分別規定:「(第1 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8 項)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又刑法施行法亦於98年12月30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增訂第3 條之3 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於99年1 月1 日生效。依刑法施行法增訂第3條之3 規定:「刑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1 之規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按:此乃上開刑法修正條文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日期)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是本件受刑人黃建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已判決確定,但尚未全部執行完畢,自有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適用,應逕依該條規定,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受刑人黃建華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關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執字第2883號執行完畢,然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件檢察官之聲請仍屬合法,應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 所示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 名 │ 傷害 │ 恐嚇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犯罪日期 │98.09.22 │99.02.11-99.04.17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27701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1643號 │ │年 度 案 號 │ │ │ ├─┬──────┼──────────────┼──────────────┤ │最│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99年度上易字第825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094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99.12.23 │100.10.05 │ ├─┼──────┼──────────────┼──────────────┤ │確│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號 │99年度上易字第825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094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9.12.23 │100.10.05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之案件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883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630號│ │ │(已執畢) │(未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