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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25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邱顯祥張國忠王鏗普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昱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昱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昱廷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3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38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9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王 鏗 普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25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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