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2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昱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昱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昱廷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3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38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9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