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江德千、賴妙雲、陳宏卿
- 被告顏慧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慧書 選任辯護人 何立斌律師 蔡得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40號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581號), 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顏慧書未經許可販賣空氣槍,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至25、27、2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顏慧書明知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管制槍枝,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 得製造、販賣、持有之,竟基於製造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以販賣之犯意,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四月間之某日起,先以網路訂購之方式,向不詳之人購得玩具手槍槍身、配件、瓦斯鋼瓶等物,在高雄市鼓山區○○○路四二之二六號其不知情父親之住處,憑藉其瀏覽網路資訊所獲取之改造槍枝相關知識,並以其所有之磨砂機、砂輪機、空氣壓縮機、鑽孔機、銼刀、工程尺、美工刀、工具鉗、彈簧、護目鏡、外接定壓筏、起子、電動起子、電鑽等為工具(詳如附表編號6 至編號20所示),將其向不知情之玩具槍販售者所購得之原不具殺傷力之玩具手槍拆解,連同其所購得之金屬管(非槍枝主要組成零件)進行加工修改,將該玩具手槍加裝金屬槍管改造而成改造空氣手槍(即空氣槍,下同)一枝(附表編號1所示)。顏慧書進而基於販賣空氣槍之犯意,於九十四 年六月十五日起,在上開改造行為完成後,先以其不知情之妻「楊家鳳」名義,向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奇摩拍賣網站」申請帳號「b93478」,繼分別在高雄市三民區○○○路二巷九弄四十一號三樓之一及高雄市○○○路四十二之二十六號,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二十七所示之筆記型電腦連上網路,在上開申設之「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其製造完成空氣槍之訊息,供不特定之人前往閱覽而著手販賣,並留下不知情之楊家鳳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 000號供與買主聯絡使用。嗣於九十四年十月八日,有李 仕翔於「奇摩拍賣」網頁看到上開販賣訊息,即下標購買所販售之空氣槍,並以顏慧書留於網站上所登之000000 0000號電話號碼與顏慧書聯絡,而以新臺幣(下同)三 千五百元向顏慧書購得空氣槍一支(未扣案,是否經改造及有無殺傷力均不明),雙方談好後,李仕翔即以銀行轉帳匯款方式,於九十四年十月九日匯款三千五百元至顏慧書指定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顏慧書即將該空氣槍及瓦斯鋼瓶一瓶委託不知情之郵件運送人員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送給李仕翔。然約二日後因該空氣槍之板機故障,顏慧書遂於九十四年十月下旬某日,在臺中市新光三越停車場,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具有殺傷力之空 氣槍換給李仕翔使用(李仕翔部分另經本院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八七號判刑確定並已執行完畢)。嗣因李仕翔取得該空氣槍後,於同年月三十日凌晨三時許,約同友人馬磊(另經原審判刑確定並已執行完畢)一同前往臺中市東區樂成公園之公廁試射槍枝時,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具殺傷力之空氣槍一枝(業經 執行沒收銷燬)。經警依李仕翔所提供之前開網站資料,於九十五年六月六日十五時三十分許,分別持搜索票,在高雄市三民區○○○路二巷九弄四十一號三樓之一住處內,扣得顏慧書所有之前開臺灣銀行存摺,及在高雄市鼓山區○○○路四二之二六號三樓(起訴書誤載為二樓)內,查獲附表所示(編號1除外)之不具殺傷力改造空氣手槍、長槍共三枝 (如附表編號2、3,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不具殺傷力之空氣手槍半成品三枝(如附表編號4,此部分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及其所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金屬管二十五支、筆記型電腦、手機(含0000000000門號 )、磨砂機、砂輪機、空氣壓縮機、電鑽、砂輪鑽頭、電焊護目鏡、挫刀、工具鉗、改造手槍目錄表、改造手槍使用說明書、外接定壓筏、工程尺、鑽孔機、起子、電動起子、美工刀等改造工具,及用以測試改造成果之鋼珠、瓦斯鋼瓶、鐵桶等物。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惟係由司法警察機關送請受檢察機關概括囑託之機關鑑定所為書面報告,性質上等同檢察官囑託機關為鑑定者,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當符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所示法定例外得為證據之情況(參照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二八六0號刑事判決意旨),且當事人亦不爭執,應認具證據能力。 二、按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音。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定有明文。惟考其立法目的,在於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詢問程序之合法正當;亦即在於擔保被告對於詢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思及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故檢察官詢問被告如違背上開規定,其所取得之供述筆錄,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亦即宜就(一)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二)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即實施搜索、扣押之公務員是否明知違法並故意為之)。(三)違背法定程序時之狀況(即程序之違反是否有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四)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五)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六)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七)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八)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情狀予以審酌,以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查,被告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於檢察署候審室所為之陳述,經本院更一審勘驗該二片光碟,結果為:「CD1有檔案無聲音,CD2有檔案但無法讀取;卷內無相關偵訊光碟可資比對該次偵訊筆錄。」(見更一審卷第六四、六五頁)顯有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之內容不符之情。然而,本件係警方依證人李仕翔所提供之前開網站資料後,持搜索票,在上開地點查獲如附表編號2至28所示之物,警方因而移送檢察 署偵辦,檢察官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許,開始訊問被告至同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止,時間達二十五分之久,且末頁載有本筆錄給閱無訛後,簽名於后,嗣經被告簽名,旋經聲請羈押,於同日下午四時五十分由原審開羈押庭訊問,被告供以:「(問:是否曾將槍枝改造後再出售?)我買進來後有更換彈簧。」「(問:經查你出售的槍枝具有殺傷力,檢察官聲請羈押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我不知道事情這麼嚴重,且我家裏有小孩,請求予以交保,讓我有準備的時間」等語(見原審九十五年度聲羈字第七四四號卷第四至五頁),據此以觀可知,被告於上開原審聲羈庭訊問時,並未陳述上開偵查中之陳述有何非出於任意性之情,而該錄音光碟其後經本院更一審勘驗,固有無法比對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之內容,然其情或有檔案無聲音或有檔案但無法讀取,原因固不得而知,但該違反規定並非出自檢察官有意違反則至為顯然,況檢察官於訊問被告完畢後,並將該筆錄給被告閱讀無訛後簽名,復經原審聲羈庭告以要旨,猶為如上之陳述,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並未妨害,亦無侵害被告權益之情,而被告所涉犯者為五年以上之重罪,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甚大,本院本諸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上開檢察官之偵查筆錄具有證據能力。被告辯護人主張上開偵查中之筆錄不具證據能力為本院所不採。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理由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排斥其證據能力。惟當事人如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此時,法院除認該傳聞證據欠缺適當性外,自可承認其證據能力。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卻表示『對於證據調查無異議』、『沒有意見』等意思,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詳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二九七六號判決意旨)。經查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於審判期日,對其他下列所引述之全部證據(被告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於檢察署候審室所為之陳述除外)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復於審判期日就本院提示之證據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且均表示「沒意見」,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亦無不適當之處,是參考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之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本案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顏慧書(下稱被告)固坦承為警在其住處扣得如附表編號2至28所示之物,及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拍賣改造玩具手槍之訊息,並出售改造玩具手槍予證人李仕翔之事實,惟否認有製造、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或空氣槍之犯行,辯稱:其所賣之物皆是玩具手槍,沒有殺傷力,查扣之改造槍枝其買回後並未改造,證人李仕翔被查扣之改造手槍並非伊賣給李仕翔,沒有使用扣案工具改造,且扣案之半成品,是從壞掉之槍枝拆下云云。其辯護人另辯以:被告所賣之該玩具槍僅三千五百元,與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要價十幾萬元,不成比例,又被告既以三千五百元之代價售予證人李仕翔玩具槍,豈有僅因證人李仕翔稱該玩具槍故障,即為該區區之三千五百元,另行交付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予證人李仕翔之理,況依證人李仕翔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登錄之會員帳號以觀,其有於九十四年九月間向他人購買WC401玩具槍,嗣於九十四年十月初將上開 WC401玩具手槍,稱已改造發射動能為十九焦耳之槍枝而出 賣予他人,且附表編號一之槍枝在證人李仕翔手上達十五日之久,因此該槍枝應係證人李仕翔向被告購入後再自行改造而成為有殺傷力之槍枝,以利轉手出售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如何購買改造玩具手槍、工具,並進行改造,及上網販賣其所改造空氣槍之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綦詳,分述如下: 1、被告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第二次警詢供稱:「(問:昨天警方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核發之九十五年度聲搜一五○○號搜索票,前往你位於高雄市鼓山區○○○路四十二號之二十六及高雄市三民區○○○路二巷九弄四十一號三樓之一,查獲何種物品?)警方在我高雄市鼓山區○○○路四十二號之二十六我父親住所樓上,查獲磨砂機一臺、砂輪機一臺、小型砂輪機一臺、空氣壓縮機一臺、工具鉗六支、美工刀二支、起子十支、銼刀三支、工程用尺乙支、鑽孔機一支、電動起子一支、改造槍管二十五支、鋼珠三盒、彈簧八支、電鑽四支、使用過瓦斯鋼瓶六個、護目鏡一支、改造槍枝目錄表三張、改造手槍使用說明書二張、外接定壓筏一組、試射鐵桶一個、販售手槍手機一支(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 000000號)、改造手槍半成品三支、改造短槍二支 、改造長槍一支、CLEVO筆記型電腦一部等物品,另於高雄市三民區○○○路二巷九弄四十一號三樓之一查獲販售槍枝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等 物品。(問:該些物品作何使用?)那些東西是因為我在做五金百貨,所以我有那些東西,另外砂輪機等東西是因為我有在賣玩具,所以那些東西我就用來修理玩具使用,臺灣銀行這本帳本,是我平日存錢使用,有時我會在網路賣東西,買家轉帳用的。(問:警方所查扣之試射鐵桶是作何使用?為何會造成彈孔?)那個鐵桶是我平常的時候將鐵桶內裝滿土,然後試射空氣槍用的,平時是試射BB彈(塑膠),但我有時會試射鐵製彈珠,那個鐵桶可能是我射久了之後,才造成那個彈孔。(問:警方所查扣之改造槍管二十五支、鋼珠三盒、彈簧八支、電鑽四支、使用過瓦斯鋼瓶六個、改造槍枝目錄表三張、改造手槍使用說明書二張、改造手槍半成品三支、改造短槍二支、改造長槍一支作何使用?)那個三支半成品手槍(按:附表編號四)是不能用了,因為缺零件,另外改造手槍二支及改造長槍一支(按:附表編號2、3),是我買回來的還沒改,改造槍管是要增加美觀用的,如果有人要買,我就賣給他,讓買家回去自行安裝,另外彈簧八支、彈珠三盒因為有時候顧客會耗掉這些東西,所以我才會將這些東西賣給買家。另外改造槍枝目錄表三張、改造手槍使用說明書二張,是我寫下來要貼在網路上,如果有人家的空氣槍要更改或更換或增加配件,我就將價目表貼在網路上,供網友選取下單。(問:網友如何跟你下單?如何跟你聯絡?)他們會在網路上下標,然後我就用0000000000號 電話跟他們連絡,成交後匯入我臺灣銀行0000000 00000號存摺內。(問:你於何時於網路販售改造槍 枝?如何販賣?共販賣過幾枝?價錢如何制定?販賣之網址為何?)我是在大約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開始,在奇摩拍賣網上網刊登開始供網友下單,我大部分都是賣套件,大約一、二十組,有些是沒再下標,是重複購買,然後更改好的槍支,賣給我網友大概約十幾支,價格是我貼在網路上之價格,價錢由一千五百元至三千五百元不等,販賣的網址為b[email protected]。(問:你為何會用這個網路帳號?是何人申請該網路帳號?)這個帳號是我用我太太楊家鳳的名字所申請的。(問:警方於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於臺中市○區○○街樂成公園,查獲李仕翔、馬磊持改造空氣槍擊破公廁洗手臺玻璃,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結果發現,該網路網址係由你妻子楊家鳳所申登(b[email protected]),而李仕翔、馬磊所共同持有之改造空氣槍係由該網址所購買,並經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槍彈鑑驗書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刑鑑字第○九四○一七三○四四號,鑑定結果為具殺傷力,該槍枝是否為你所製造且販賣?)可能他有跟我買,但配件有些不同。(問:你販賣該槍支大約需要多少錢?)大約三千五百元。(問:你是如何改造槍枝?該改造用之玩具槍來源為何?)槍是跟一般玩具店或上網跟人家買的,其他像槍管等是我跟專門賣鐵管的店家所購買的。工具則是在特力屋買的。(問:你是由何處得知改造槍枝之技巧?)我是在網路上看一些改造槍枝的資訊,我就從上面學習下來。(問:你五專是何科系畢業?)我是東方學院(之前東方工商)美工科畢業的。..(問:0000000000號電話 申登人為何人?為何會予你使用?)申登人是楊家鳳,因為之前我對奇摩不了解,發現向奇摩申請帳號需要正確資料,我申請了好幾次,都不得其門而入,最後我才用我太太的真實身分申請。..(問:警方提示奇摩拍賣網內你所刊登之「極限----301短槍(限量分離版)----免運費 」等網路資料及刊登之槍支販售圖片,是否為你所刊登之資料?)是的。..(問:以上所言是否實在?有無補充?)實在。沒有補充。」等語(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九五○○三○三七二號警卷) 2、九十五年六月七日第三次警詢時供述:「(問:你在本分局製作之第一、二次筆錄是否正確?)正確。(問:警方在你高雄市○○○路四二之二六號頂樓所查扣之長槍一把、短槍二把之來源為何?)長槍是我在上個月跟一個在網路上一個取名「終極警探」的網友所購買的,當初定價為六千八百元,這枝是原槍,原本是裝塑膠BB彈,但後來我有裝鋼珠試射,但不能用..,二枝短槍中其中一枝我也是跟終極警探所購買,購買價為二千八百元,另一枝是網友寄回來叫我裝配件,但不是我賣給他的。(問:是何人寄回來要你裝配件的?裝何種配件?)我忘記他叫什麼名字,寄件包裹應該在家裡,他說他扣扳機會卡彈,而且裡面有零件壞掉要我看看。(問:你都在何處上網?)我都是在高雄市三民區○○○路二巷九弄四十一號三樓之一及高雄市○○○路四十二之二十六號上網的。(問:以上所言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九五○○三○三七二號警卷)。 3、九十五年六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問:高雄市鼓山區○○○路四二之二六號住處做何用? )那是我承租用來擺設五金、玩具等物之用。..(問:九十五年六月六日經警方持搜索票,在你住處所扣得之改造槍枝及工具等物,是否為你所有?)是。(問:是否在YAHOO拍賣網路上以「b93478」代號架設拍賣網站以販賣槍枝?)是。該帳號是我申請的。(問:楊家鳳是何人?)是我老婆。我申請帳號的目的是要做網拍,我用他的名字申請帳號是因為他的信用比較好且剛開始申請時我不大會用,所以用他的真實姓名申請,他剛開始不曉得,後來接到買家的電話才知道我在做網拍。他接到買家的電話後才知道我在做網拍賣槍。(問:手機000000000 0號何人申請?平時何人使用?)我跟我老婆楊家鳳一起 去申請的,是用楊家鳳的名字。他好幾年前就開始使用,我跟他一起去續約。如果有人下標跟我買的話,我就會帶這支手機,平常都是他帶著。我個人是用易付卡。(問:帳號○六─一○○四─三二一八六─五何人所申請?有無使用?)這是我自己個人的帳戶,我提供這個臺灣銀行的帳戶給買家匯款之用,平常我個人也有在使用。(問:《提示卷附網路拍賣電腦畫面影本及卷附槍枝照片》是否曾經在九十四年十月份,販賣改造瓦斯槍給買家代號「0000000」?)是,該次的買賣交易是三千五百元。但是配件 不一樣..。(問:《提示槍枝鑑定報告》對於所販賣瓦斯槍經鑑定具有殺傷力,有何意見?)我知道有殺傷力。我個人在鼓山區○○○路的工廠並沒有試射過。我寄給客人的配件是由客人自己組裝的。(問:所販賣的改造瓦斯槍如何而來?是否為你本人改造?)我在奇摩網路上買的。我向很多不特定的買家討論過後,買了槍枝本體,大部份是塑膠,今年開始才有金屬的。我買到後,應下標客人的要求,會加長槍管,有時候客人會要求只買配件,我就單賣配件讓客人組裝。鋼珠是我直接向販賣軸承的店直接購買。瓦斯瓶是直接向販賣槍枝網站買的。(問:買入別人的槍枝本體再販賣,獲利如何?)我一開始向店面以二千多元買入,經我改造如加長槍管後,以三千多元後賣出。卷附槍枝主體及價錢是我販賣槍枝的物品型錄,是要給買家看的。(問:何時開始架設網站?)九十四年四月份至今,今天警察還有在我的網頁上找到我的拍賣檔案。我每月獲利不定,營業額應該有二十萬元。(問:在鼓山區○○○路的住處所查獲之改造工具做何用?)是我在修理我所販賣的玩具所用,包括玩具槍。工具是放在住處的三樓。(問:照片中有鋁罐穿透,是否是你所為?)是我以要賣給人家之經我改造槍枝試射的,試射後如有穿透,買家比較會買。部分是要賣,部分是我自己要玩。( 問: 有無在鼓山三路住處以外的地方試射?)沒有。..(問:網路上刊登販賣槍枝等廣告是何人撰寫的?)是我撰寫的。(問:為何懂得改造槍枝?)因為我這幾年在做五金生意,之前學的是美工科,當兵是做排長,沒有接觸到槍枝。我只是應客人的要求加長槍管。(問:有沒有其他陳述?)網路上有很多買家在販賣玩具槍的配件,我只是去買來組合。」等語(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八一號偵查卷第七至十頁)。 4、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原審訊問調查時供述:「(問:是否曾將槍枝改造後再出售?)我買進來後有更換彈簧。」等語(見原審九十五年度聲羈字第七四四號卷第四至五頁)(二)再被告為上開改造行為,並以其不知情之妻「楊家鳳」名義,向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奇摩拍賣網站」申請帳號「b93478」,自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分別在高雄市三民區○○○路二巷九弄四十一號三樓之一及高雄市○○○路四十二之二十六號,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二十七所示之筆記型電腦連上網路,在上開申設之「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其製造完成空氣槍之訊息,供不特定之人前往閱覽而著手販賣,並留下不知情之楊家鳳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供與買主聯絡使用。嗣於九 十四年十月八日,有證人李仕翔於「奇摩拍賣」網頁看到上開販賣訊息,即下標購買所販售之空氣槍,並以被告留於網站上所登之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與顏慧 書聯絡,而以三千五百元向顏慧書購得空氣槍一支,雙方談好後,證人李仕翔即以銀行轉帳匯款方式,於九十四年十月九日匯款三千五百元至被告指定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被告即將該空氣槍 及瓦斯鋼瓶一瓶委託不知情之郵件運送人員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送給李仕翔。然約二日後因該空氣槍之板機故障,被告遂於九十四年十月下旬某日,在臺中市新光三越停車場,更換改造空氣槍一枝(已扣案)給證人李仕翔使用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法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家鳳、李仕翔供述之情節相符,分述如下: 1、證人楊家鳳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警詢時證述:「(問:..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問:現 警方提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內續追查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在東區○○街樂成公園內查獲李仕翔、馬磊持有瓦斯槍來源為網路賣家楊家鳳《奇摩拍賣網站(http:// tw.bid.yahoo.com/)》、帳號《b93478》,你是否有在網路上販賣槍枝給李仕翔、馬磊等人?你是否知情?)沒有。我不知情。(問:現警方提示向雅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奇摩拍賣網站..內帳號「b93478」申請人為楊 家鳳,一九七六年八月四日,Z000000000號, 通訊電話:○七─0000000號,行動電話:000 0000000號等資料,是否為你本人所申請?為何你 否認為網路賣家楊家鳳..?)不是我本人所申請。是我先生顏慧書所申請。..(問:你先生顏慧書用你個人資料申請網路賣家楊家鳳《帳號b93478》,在奇摩拍賣網 站..刊登文字圖片販售物品?)沒有,去年有向我告知。..(問:那你先生顏慧書有向你告知使用你個人資料申請網路賣家後刊登在網路物品販售,你既然不同意他使用,為何又讓他繼續在網路刊登物品販售?)有勸他不要使用,他還是繼續使用,之後我就沒過問。(問:現警方提示你先生顏慧書用網路賣家楊家鳳(帳號b93478)在 奇摩拍賣網站..內刊登「極限--301短槍(限量分離版 )~~~~免運費等販賣改造手槍」共六份網頁..,你是否知情?)我不知情。(問:那你手機《行動電話:000 0000000)有無接獲要向你先生顏慧書購買物品等 之類電話?你如何處理?)有的。就叫來電的人晚一點再打,因為我在上班無法繼續接聽電話。..」等語(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九五○○三○三七二號警卷)。 2、證人李仕翔陳述如下: (1)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警詢中,證述:「(問:警方人員於何時?在何地?查獲何事?何時進入公園?)警方人員於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三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街「樂成公園」查獲我擁有改造瓦斯槍一枝、瓦斯瓶一個、鋼珠八百五十顆,當時我手上正拿著改造瓦斯槍裝上鋼珠,試射打中一心街「樂成公園」廁所鏡子。於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三時十分進入公園。..(問:警方查扣的這些違禁物品是何人所有?)那些東西是我所有的。(問:警方查獲的改造瓦斯槍一枝、瓦斯瓶一個、鋼珠八百五十顆詳..你於何時?在何地取得?購價多少?)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我在YAHOO奇摩網站購買。賣家寄到我家中。三千五百元。..」等語(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九五○○三○三七二號警卷)。 (2)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偵訊時,證述:「(問:槍枝是誰的?)是我的。(問:槍枝來源?)我在網路上購買的,賣方是楊家鳳,警方是今天上午有查出他的資料。(問:以多少錢購得?)三千五百元。」等語(見九十四年度核交字第四七二號偵查卷第四頁)。 (3)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偵訊時,證述:「(問:所持有的改造瓦斯槍,何人所有?)是我在奇摩拍賣網站購得,當時警察有調到賣家的資料。我忘了他叫何名字,好像叫楊家鳳,以三千五百元買得一把瓦斯槍,瓦斯鋼瓶..是附贈的,我留住址,他以宅急便送到我家,我當時看到照片及註名是瓦斯槍..。」等語(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八一號偵查卷第一○八至○一九頁)。 (4)九十五年九月五日原審審理時,證述:「(辯護人問:在九十四年十月間有無在網路上向「b93478」買玩具槍?)有。..(辯護人問:九十五年偵字○二號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在檢察官詢問時說,以三千五百元買的一把瓦斯槍、瓦斯鋼瓶三個、鋼珠都是附贈,有無這樣說?)有。(辯護人問:為何買瓦斯槍還會附贈鋼瓶三個、鋼珠?)試打用的。(辯護人問:賣家是否會附贈這些東西?)會的。(辯護人問:這次賣家有附贈這些東西?)我向他要。(辯護人問:這次有給你?)有。鋼珠沒有,瓦斯瓶有。(辯護人問:為何在檢察官偵訊說,鋼珠是附贈的?)鋼珠是上一把槍附贈的。被告是附贈我瓦斯鋼瓶。(辯護人問:在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是否向608ZZ(235)買鋼珠四點五MM、臺制精密鋼珠,一盒七千二百顆,四百元?)有。(辯護人問:為何要買那麼多鋼珠?)這位賣家告訴我他有在賣,他告訴我這個消息,他說一次都是要賣這麼多,所以我只好買這麼多。(辯護人問:608ZZ《235》帳戶的賣家是否為在場的被告嗎?)不是。(辯護人問:你剛才說這位賣家是否就是指被告?)不是,是指608ZZ《 235 》這位賣家。(辯護人問:你在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被警察查獲時,所用的鋼珠,是否這批鋼珠?)不是,是前一位賣家送我的鋼珠。..(辯護人問:在九十四年十月間向「b93478」賣家買的玩具槍形式為何?)原本的槍加長管。裡面怎麼改我不清楚。看得出來原本的槍加一個長管。(辯護人問:加長管有多長?樣子如何?)以一個螺絲鎖進去的方式,將加長管鎖在原來的槍管上。(辯護人問:大約多長?)我無法計算,原來槍管再加上加長管的長度,我只能當庭比出《審判長目測大約三十幾公分》,但我沒有辦法確定。..(辯護人問:請審判長提示卷內扣案相片,被告辯稱當時賣你的是方才辯方庭提附卷一右上角加裝紅外線那支及附卷二放大照片這把槍,而不是扣案的槍,有何意見?《提示九十四核交字第四七二卷第十七頁並告以要旨》)原本我向他買的是三千五百元,他附贈的加長管是比較短的,該把槍枝第一、二天就故障,我打電話給他,問他怎麼辦,他說剛好要來台中,我就約在新光三越在他的車上,他就現場幫我修改,結果修不好,就換一枝扣案的這把槍給我。」等語。 (三)又證人李仕翔於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凌晨三時許,約同友人馬磊一同前往臺中市東區「樂成公園」之公廁試射槍枝時,為警查獲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空氣槍乙情,業據 證人李仕翔、馬磊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空氣槍一枝,及卷附之查獲照片十一張可稽 。雖被告否認該扣案之空氣槍為其所交付給證人李仕翔,用以更換原交付之空氣槍(無法證明有殺傷力)云云。然查,該把空氣槍槍確係被告交付給證人李仕翔,且證人李仕翔取得後,未曾自行加以改造,復未交由被告或其他人再加以改造等情,亦據證人李仕翔於原審九十五年九月五日審理時證述:「(辯護人問:你現在扣案的槍身,與那把槍身,是否相同的槍身?)若沒有加上加長管,外型看起來是一樣的。裡面怎麼樣我不知道。(辯護人問:被扣案的槍枝,在你手上持有多久?)大約半個月左右。但我不敢確定。(辯護人問:半個月內你試射幾次?)我不敢確定。我有在家裡玩過。(辯護人問:你有無自己修理或請別人幫你修理?)沒有。我只有請他修理第一枝而已,第二枝我沒有自行或請被告或他人修理過。(辯護人問:扣案這枝槍你說你有試射過,與W401這把槍試射情形有何不同?)我們玩槍都是試射鐵罐,扣案這枝槍,打鐵罐可以打進去再打出來,也就是穿過兩層鐵皮,之前賣給人家的W401那把槍是連一層鐵皮都打不進去。(辯護人問:這把扣案槍管,你說是有加長,換這把扣案的槍,有無加錢?)沒有加錢。但他有說槍身有強化過。..(辯護人問:你確定這把槍槍管加長是向被告買的?)確定。」「(檢察官問:你會改造槍枝?)不會。(檢察官問:提到第一次、第二次買的槍枝,總共買四把槍,有無嘗試要改造?)沒有。(檢察官問:為何認為沒有需要學習改造或修理?)我覺得不需要,我前面買四把槍,前兩把是去模型店買的,而且我是覺得漂亮才收藏,保養是拿給店家保養。..」「(審判長問:你為何會向被告購買槍枝?)上網搜尋瀏覽時看到。(審判長問:為何選擇他所販賣的槍枝?)他賣的槍枝給我感覺比較漂亮,且他在網路上的評價比較好。(審判長問:你跟他換扣案的這把槍枝的時間?)我不確定。(審判長問:起訴書認定你是在九十四年十月八日向被告以三千五百元購買槍枝,換槍是在九十四年十月八日或之後?)之後。十月八日是我下標的是日期,我拿到更換前的槍是兩、三天之後,隔了兩天才換到扣案的槍枝。(審判長問:換給你槍枝,交給你什麼東西?)交給我扣案的槍,沒有瓦斯鋼瓶、鋼珠。(審判長問:換的地點?)臺中新光三越停車場,在被告的車上。(審判長問:被告當時開什麼車號的車子?)車號不清楚。(審判長問:你當初如何聯繫被告,可以更換槍枝?)打手機,網路上有留。(審判長問:現在是否記得?)不記得號碼。(審判長問:當時在新光三越和你會面是否就是被告本人?)是的。(審判長問:為何確定扣案的槍枝就是被告所交給你的槍枝?)槍管很長。我其他的槍枝都是模型店賣的普通的槍枝,沒有加上加長管。(審判長問:剛才辯護人詰問時,你有提到後來有會面一次,是何意?)就是我購買的槍枝壞掉,請他幫我修理,見面的那次。(審判長問:那次也是更換槍枝的同一次?)是的。(審判長問:提示九十五偵字第二○二影卷第十頁反面,有無看過這網路上所刊登的廣告?)有。(審判長問:何時看到的?)我不確定。(審判長問:和你向被告購買槍枝,有無關係?)有。這個廣告不是我向被告購買更換前槍枝結標時的槍枝照片,是被告更換扣案槍枝給我之後,我上網瀏覽,在被告的帳號上面,我有看到被告刊登販售與更換給我的槍枝相同的槍枝照片,他有在賣,他換給我一模一樣的槍。」「(審判長問:你更換前的槍枝壞掉,是哪裡壞掉?)板機壞掉,因為板機按下去就卡住了。(審判長問:你知道你向被告所買的槍枝,彈夾的彈簧容易壞掉?)我不清楚。..(審判長問:剛才提到說更換前的槍枝,被告在車上修理不好,被告如何修?)我不太懂,被告將槍枝拆開,用銼刀磨一磨,裝回試,槍枝仍會卡住。」等語。後於本院上訴審交互詰問時供稱:「(你跟在庭被告有約在新光三越,當時是不是談修槍的事?)沒錯。」「(被告當時有沒有當場修槍?)有。」「(那把槍後來怎麼樣?)後來還是沒有修好。所以才另外換一把槍給我。」「(當時這個被告是他怎麼換槍給你?他在什麼地方拿槍?)在他車上換槍給我。」「(當時交給你的槍管是不是有我現場所拿給你看槍管、鐵條、轉接頭?)(提示槍管、鐵條、轉接頭,並令其辨識)是。」「(這個槍管、鐵條、轉接頭當時交給你的時候的狀況是怎麼樣?)當時被告拿給我的時候有裝在一起,然後試它的威力給我看。」「(但是被告說沒有裝在一起?)被告交給我的時候有裝在一起,被告他說如果害怕的話可以將槍管拆下,就不會有警察的問題,就是不會有警察來找麻煩的意思。而且當場有試射。」「(在哪裡試射?)在他的車上試射。」「(當場怎麼試射?)當場有打伯朗咖啡的鋁罐,試射結果將鋁罐打穿。是在車內試射。直接以槍指著咖啡罐後面放一包衛生紙,射擊後子彈貫穿咖啡罐,子彈留在那包衛生紙上面。」「(被告跟你換槍的時候,他有沒有說這比較貴要加錢?)有,有跟我講說要加錢,但是他說原來的槍壞掉,換這隻槍,免費贈送就不用加錢。」「(扣案這隻槍交給你以後,到你被警察查獲時約有多久?)大概是半個月左右,正確的時間我忘了。」「(這段時間你有沒有試射過?)有,在家裡有試射過。」「(你在家裡試射什麼東西?)有試射過日曆,我將日曆掛在牆上試射準度。」「(試射效果如何?)有打出去,日曆會中,前面幾張有明顯的痕跡。」「(有無穿破?)日曆那麼厚,不可能穿破,但前面幾張有穿破的痕跡。」「(你被查獲那天你是否到公園試槍?)是的。」「(這把槍你是花三千五百元買的?)沒錯。」「(你買的時候,你認為這是玩具手槍還是有殺傷力的手槍?)我的觀念是有改造加強過的玩具槍,包括他的強度。那把槍應該是在違法的邊緣。我不知道槍有沒有違法。」「(你如何去判斷這把槍有加強過、改造過?)我有看過他賣給其他玩家,其他玩家對他的評價,都說跟他買的改造槍不錯。」「(扣案這把槍就是被告在新光三越換給你那把槍嗎?)是。」「(你買來之後有沒有自行改造過?)沒有,我不會改槍。」「(被告換給你的槍是不是就是這送鑑定的這把槍?(提示送鑑定槍枝照片,令其辨識)是。」「(你在原審供述扣案有殺傷力的槍枝,是被告賣給你的,是否屬實?)實在。我沒有誣陷被告。」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五六至五八頁)。與被告顏慧書於警偵所供「伊在網路上看一些改造槍枝的資訊,就從上面學習下來。」「伊向很多不特定的買家討論過後,買了槍枝本體,大部份是塑膠,今年開始才有金屬的。買到後,應下標客人的要求,會加長槍管。」「扣案鋁罐穿透,是以經伊改造後之玩具手槍試射,試射後如有穿透,買家比較會買」等情相符,而如附表編號1 所示改造玩具手槍之款式,與被告所刊登於網路上之廣告照片所示槍枝(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二號偵查卷第十頁)係相同款式乙節,為被告所不否認(見原審九十五年九月五日審理筆錄),並與卷附被告所刊登之廣告內容,所提到加強耐用度、強化槍身、強化氣閥、強化槍管、加快速度等改造槍枝的問題(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三偵字第○九五○○三○三七二號警卷第七一頁至一0一頁),亦為相符。足見證人李仕翔上開所為陳述,核與事証相符應堪採信。可知被告確有販賣該款式之空氣槍,從而可證證人李仕翔證述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空氣槍係被告所 交付乙節與事實相符。又,證人李仕翔其支付三千五百元之價金後所取得第一枝空氣槍,雖因故障由被告交付本件扣案之空氣槍,換回第一枝空氣槍,已如前述,則扣案之空氣槍雖係更換後交付李仕翔,但其等買賣之真意,該空氣槍實際上仍屬李仕翔支付三千五百元之標的物,被告交付扣案空氣槍,仍應認屬販賣空氣槍之行為,併此敘明。(四)關於鑑定相關說明: 1、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空氣槍一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經以性能檢驗法(即視槍枝機械性能是否良好並透過實際操作觀察是否順暢,板機、撞針性能是否良好、撞針的力道及突出量是否足以擊發,再檢視槍枝各個組件的材質綜合驗判)、動能測試法鑑定結果,認為:送鑑改造瓦斯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係由仿半自動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加裝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空氣手槍】,以小型二氧化碳高壓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裝填直徑約四.五mm、重量○.三七公克鋼珠實際試射三次,測得鋼珠速度分別為一百六十三、一百六十二、一百六十二公尺/秒,計算其動能四.九二、四.八六、四.八六焦耳,單位面積動能分別為三○.九一、三○.五三、三○.五三焦耳/平方公分,依刑事警察局對活豬作射擊測試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二四焦耳/平方公分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依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之研究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二○焦耳/平方公分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刑鑑字第○九四○一七三○四四號槍彈鑑定書及所附照片足憑(見核交卷第十八至二一頁),足證上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改造空氣手槍具備穿入 人體皮肉層之殺傷力無訛。 2、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改造空氣手槍二枝及改造空氣長槍一枝,經送鑑定結果,認其中一枝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以小型高壓鋼 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之空氣手槍,經實際裝填直徑約四.五mm鋼珠(重約○.三八公克)試射三次,測得鋼珠發射速度分別為三十、三十二、三十三公尺/秒,計算其發射動能分為○.一七、○.一九、○.二一焦耳,單位面積動能分別為一.○八、一.二二、一.三○焦耳/平方公分,依上開殺傷力之數據認定為不具殺傷力;其中一枝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係以小型高壓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之空氣手槍,經檢視,扳機損壞,無法發射彈丸,認不具殺傷力;至於改造長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以小 型高壓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之空氣長槍,經實際裝填直徑約八mm鋼珠(重約二.○公克)試射三次,測得鋼珠發射速度分別為九十五、八十七、八十六公尺/秒,計算其發射動能分為九.○三、七.五七、七.四○焦耳,單位面積動能分別為十七.九五、十五.○六、十四.七一焦耳/平方公分,依上開殺傷力之數據認定為不具殺傷力;而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改造玩具手槍半成品三枝, 其中二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 000000000號)均係以小型高壓鋼瓶內氣體為發 射動力之空氣手槍,經檢視,欠缺槍管,無法發射彈丸,而均無殺傷力;其中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 0000號)係以小型高壓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之空氣 手槍,經檢視,欠缺槍管及槍身右側外蓋,無法發射彈丸,而均無殺傷力等情,則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五年八月十日刑鑑字第○九五○○九一一六五號槍彈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原審卷第五六至五八頁)。而且,該槍彈鑑定書內所載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槍 枝(即如附表編號4之槍枝)有無改造情形,因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原出廠槍枝可供比鑑,無法鑑判等情,有該局一百年七月五日刑鑑字第一○○○○七九○五八號函在卷可徵,則如附表編號4所示三枝之槍枝半成品既然 無法鑑定有無改造跡證,則此部分應作對被告有利之認定,即被告就此部分尚未著手改造空氣槍之認定。 3、又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槍管二十五支,經本院再送內政 部鑑定,該部參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五年八月十日刑鑑字第○九五○○九一一六五號槍彈鑑定書鑑定結果四所載:「送鑑改造槍管貳拾伍枝,認均係金屬管。」金屬管,審認非屬本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台(八六)內警字第八六七O六八三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有內政部一百年六月十五日內授警字第一OOO八七一三四一號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五七頁)。是上開扣案槍管二十五支,應認非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五)被告雖否認有改造空氣槍之行為云云,惟查被告於警詢供稱:「另外改造槍枝目錄表三張、改造手槍使用說明書二張,是我寫下來要貼在網路上,如果有人家的空氣槍要更改或更換或增加配件,我就將價目表貼在網路上,供網友選取下單。」「槍是跟一般玩具店或上網跟人家買的,其他像槍管等是我跟專門賣鐵管的店家所購買的。工具則是在特力屋買的。」「我是在網路上看一些改造槍枝的資訊,我就從上面學習下來。」於偵查中亦稱:所販賣的改造瓦斯槍(按:空氣槍)是我在奇摩網路上買的,我向很多不特定的買家討論過後,買了槍枝本體,大部份是塑膠,今年開始才有金屬的。我買到後,應下標客人的要求,會加長槍管等情,均已詳如前述。參以卷附被告所刊登之廣告內容,均有提到加強耐用度、強化槍身、強化氣閥、強化槍管、加快速度等改造槍枝的問題,且被告在偵訊中復自承:扣案鋁罐穿透,是以經伊改造後之玩具手槍(按:以空氣為動力)試射,試射後如有穿透,買家比較會買乙情明確;況且在被告住處又扣有附表編號4所示之手槍半 成品、附表編號5所示之金屬管,及附表編號6至20所示之磨砂機、砂輪機、空氣壓縮機、電鑽、砂輪鑽頭、電焊護目鏡、銼刀、工具鉗、外接定壓筏、工程尺、鑽孔機、起子、電動起子、美工刀等改造工具,及改造手槍使用說明書一節,復有上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足證被告於警、偵訊中自白有從事改造空氣槍之行為屬實,是被告自九十四年四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即上網拍賣之日)前某日止,自行以扣案改造工具製造完成如附表編號1 所示空氣槍犯行足堪認定,其嗣後空言翻異前詞,尚難採信。 (六)被告辯護人雖以:依證人李仕翔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登錄之會員帳號以觀,其有於九十四年九月間向他人購買TWC401玩具槍,嗣於九十四年十月初將上開TWC401玩具手槍,稱已改造發射動能為十九焦耳之槍枝而出賣予他人,是如附表編號1之槍枝應係證人李仕翔改造的云云。然,證人 李仕翔對此問題於本院上訴審證稱:「(94年10月5日有 無賣一支標題TWC九成八新品,改成十九焦耳之玩具手槍 給LoverLin2002(257)?)有。」「(在該槍下標前,是 否有人問你,請問改十九焦耳是改套件還是改單彈簧?扣壓重?你是否回加大出氣閥跟強力彈簧..彈簧硬扣壓一定大尺瞄蠻牛瓶也是一槍爆?)看資料以後,是有這樣回答。」「(為何標題寫改成十九焦耳,而不寫已改二十焦耳?)因為我在網路上買這把槍時標題就是這樣寫,我要賣的時候就照這樣寫,我跟上個買家買的時候也有問過這樣的問題。」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五五頁反面、五六頁正面),再參諸被告於當時所提出之奇摩拍賣網站資料所示該LoverLin2002(257)對證人李仕翔評價為極差,其意 見為:「賣家你好..暫不給予評價,我收到的槍況很差,可說是故障槍枝,只摳一下槍機就漏槍管,槍管無法回縮,槍機變空打,減音管根本無法鎖住,槍頭又是快乾膠,我要求退錢也無回應,有夠建瞧。」等語(有該網拍資料附在本院上訴卷第三十頁可參),據此以觀,證人李仕翔辯稱不會改造,只是在賣時跟著買槍時之標題而寫等語,應堪採信,被告辯護人以此推論如附表1所示之槍枝係 李仕翔所改造云云,並不足採信。至於被告辯護人其他辯護之詞,核屬其個人憶測之詞,亦與卷內資料不符,自不足採信。 (七)此外,復有被告刊登之網路廣告列印資料一份、臺灣銀行存摺影本一件、扣案物品照片二十四張、位置圖二張、通聯紀錄一份、臺灣銀行新興分行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新興營字第○九五○○○二九七八一號函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一份等卷可稽,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未經許可製造空氣槍既遂,並進而以在網路上刊登廣告之方式,販賣空氣槍既遂等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部分: (一)比較新舊法:查我國刑法業以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四○○○一四九○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一~三、五、十、十一、十五、十六、十九、二五~二七、第四章章名、二八~三一、三三~三八、四十~四二、四六、四七、四九、五一、五五、五七~五九、六一~六五、六七、六八、七四~八十、八三~九十、九一之一、九三、九六、九八、九九、一五七、一八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五、二二九之一、二三一、二三一之一、二九六之一、二九七、三一五之一、三一五之二、三一六、三四一、三四三條條文;增訂第四十之一、七五之一條條文;刪除第五六、八一、九四、九七、二六七、三二二、三二七、三三一、三四○、三四五、三五○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被告行為後,其應適用之相關法律已有變更。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被告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固為特別刑法,惟修正前後之刑法第十一條均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特別刑法部分既仍有特別規定外之刑法總則適用,則上開刑法修正即有比較之必要。茲就與本案適用有關之條文,比較說明如下: 1、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四000一四九0一號令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不同。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未經許可販賣手槍罪,法定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而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最低額為銀元一元,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折算為新臺幣之結果,前揭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其法定刑為應併科銀元一元即新臺幣三元以上、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惟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就罰金刑規定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顯已將罰金刑之最低額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經比較上述新舊法,認適用被告行為後之前揭新法規定,對被告並非較為有利。 2、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所為上開二罪,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且較有利於被告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較重之一罪予以論處。 3、再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第三十八條沒收之規定亦有修正。即修正前刑法第38條規定「左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得之物。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修正後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核從刑應依附於主刑,有關被告所犯前開罪刑之主刑,與主刑有關之併科罰金等事由,均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相關規定,有關從刑之沒收規定,自亦應從屬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4、綜其全部比較結果,認修正後法定罰金刑之最低額已有提高,且已廢除牽連犯之規定,依上開說明,經整體比較適用結果,認就被告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部分,認以適用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有利於被告之舊法規定,以為論處。 5、至於關於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非適用整體比較,另說明如下: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易服勞役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且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於修正前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最高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而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修正前之折算標準顯然較不利(折算後之服勞役日數較多);雖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二條將易服勞役之最長期限從六個月延長為一年,然本案罰金新臺幣十五萬元,依修正後最低之折算標準即新臺幣一千元折算,易服勞役之日數亦僅一百五十日,尚未超過六個月,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比較裁判前之法律孰為有利於行為人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但此之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不包括易刑處分,事關刑罰執行之易刑處分仍應「分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四四一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論罪科刑: 1、按所謂製造包括創製、改造、組合、混合、化合等行為在內,已損壞之零件加以修理亦屬製造,改造行為亦屬製造行為之一種(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七五五八號、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九二四號判決)。以玩具手槍改造而成具殺傷力之空氣手槍,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空氣槍。 2、次按空氣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槍砲,依據同條例第五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槍砲各種名稱,原係參考軍事武器之用語,並未就字義解釋;就空氣槍之通俗說明,係指「非以火藥等爆裂物發射,而藉壓縮氣體或壓縮瓦斯之氣體膨脹力用以發射子彈或金屬之槍枝」。本件扣案之槍枝,依照前開鑑定書記載,係以仿半自動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加裝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空氣手槍】,以小型二氧化碳高壓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裝填直徑約四.五mm、重量○.三七公克鋼珠實際試射三次,測得鋼珠速度分別為一百六十三、一百六十二、一百六十二公尺/秒,計算其動能四.九二、四.八六、四.八六焦耳,單位面積動能分別為三○.九一、三○.五三、三○.五三焦耳/平方公分,足見該槍枝為空氣槍無訛。被告將玩具手槍加裝金屬槍管改造而成空氣槍,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其改造行為即屬於製造,則被告製造如附表編號1所示槍枝,核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未經許可製造空氣槍罪。被告進而販賣空氣槍,其販賣上開空氣槍行為,係犯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販賣空氣槍罪。 3、被告未經許可製造槍枝之製造行為,與其後之未經許可繼續持有該槍枝,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應僅論以未經許可製造空氣槍一罪。公訴意旨認上開空氣槍為「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而未直接認定該槍為「空氣槍」,自有未洽,惟因「空氣槍」與「其他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同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管之槍枝,且在論罪條文上亦係屬同一條項(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故就此部分尚無庸為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予敘明。 4、又被告未經許可製造空氣槍罪及未經許可販賣空氣槍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規定,從一重即未經許可販賣空氣槍罪處斷。 5、再,被告行為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增訂第八條第六項之規定,並於一百年一月五日經總統以華總一字第,Z00 00000000號令公布,於一百年一月七日施行。新 增訂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自以適用修正後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經查,被告為警查獲至偵、審程序中,均否認其製造、販賣上開空氣槍枝之客觀事實,可見其並無絲毫悔意,而其製造(改造)空氣槍後,復在「奇摩拍賣」網站單登販賣空氣槍之訊息,進而實際販賣予李仕翔,前已敘及,是被告製造(改造)空氣槍之目的非僅出於好奇、娛樂之用,對社會治安之危險性難認輕微,本院因認本件不符上揭修正規定「情節輕微」之情形,爰不減輕其刑。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上開期間,另有接續著手製造改造如附表編號2、3、4之空氣槍六支,因認被告涉犯有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五項、第一項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按:應係空氣槍)未遂罪。經查: (一)附表編號2、3所示之空氣槍,因發射動能及單位面積動能均未達二十焦耳,有如上所述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五年八月十日刑鑑字第○九五○○九一一六五號槍彈鑑定書在卷可稽。再者,被告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第二次警詢供稱:「……(問:警方所查扣之改造槍管二十五支、鋼珠三盒、彈簧八支、電鑽四支、使用過瓦斯鋼瓶六個、改造槍枝目錄表三張、改造手槍使用說明書二張、改造手槍半成品三支、改造短槍二支、改造長槍一支作何使用?)那個三支半成品手槍是不能用了,因為缺零件,另外改造手槍二支及改造長槍一支,是我買回來的,還沒改……。」等語,依此供述,該改造短槍二支(附表編號2) 及改造長槍一支(附表編號3)部分,尚未著手製造。 (二)又,同上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函稱: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改造空氣槍槍半成品三支,其中二支(槍枝管制 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 號)均係以小型高壓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之空氣手槍,經檢視,欠缺槍管,無法發射彈丸,而均無殺傷力;其中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以小 型高壓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之空氣手槍,經檢視,欠缺槍管及槍身右側外蓋,無法發射彈丸,而無殺傷力等語(見原審卷第五六至五八頁)。經本院將該三枝槍枝再送鑑定有無改造情形,同上刑事警察局覆稱:如附表編號4之 槍枝有無改造情形,因該局無原出廠槍枝可供比鑑,無法鑑判等情,有該局一百年七月五日刑鑑字第一○○○○七九○五八號函在卷(見本院卷第五八頁),則如附表編號4所示三枝之槍枝半成品無法鑑定有無改造之跡證。則被 告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第二次警詢供稱:那三支半成品手槍是不能用了,因為缺零件等語(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九五○○三○三七二號警卷第九頁),亦未坦承曾著手製造(或改造)該三支改造手槍半成品,尚非不可採信。 (三)此外,復查無該六支槍枝(如附表編號2、3、4所示)業 經著手製造之積極證據,是此部分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此部分公訴人認與上揭有罪之製造部分有接續犯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原審認被告所犯者為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罪,而非未經許可製造「空氣槍」罪,與法條用語稍有出入。㈡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槍枝,並無證據足 資證明已著手製造,是此部分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仍論以製造未遂,自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附表編號1部分),固無理由,惟原審既如上之瑕疵,自屬無可 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為圖牟一己私利,以扣案工具改造空氣槍使之具殺傷力,其犯行對於社會治安具有潛在性危害,且購買人即證人李仕翔確進而持被告所製造、販賣之改造空氣槍進行試射,已有危害社會治安,及犯後否認犯罪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併就所處罰金刑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沒收部分: (一)按沒收物之執行完畢與沒收物之不存在,並非一事,因犯罪依法必須沒收之物,雖已於共同正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並已執行完畢,對於其他共同正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倘以該沒收物已因其他共同正犯判決諭知沒收確定,並經執行完畢為理由,而不為沒收之諭知,於法即有未合(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四四號判決意旨參照)。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空氣槍,係違禁物,該 槍枝雖在證人李仕翔所犯之槍枝罪中執行沒收銷燬等情,有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在卷可稽(見更一審卷第五十四頁),然沒收物之執行完畢,依上揭說明,仍應復於本件判決被告宣告刑項下,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宣告沒收。 (二)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不具殺傷力空氣槍、空 氣手槍半成品,及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22、24、25所示之 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實施製造空氣槍所用或預備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23、27、28所示之物,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未經許可,販賣空氣槍罪所用之物,均已如前述,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物,因非屬違禁物,且係案外人楊家鳳所有,詳如前述,雖與前開犯罪有關,然尚無從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陳 宏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振 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①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 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②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③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④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 項所列槍枝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⑤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⑥犯第1項、第2項或第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 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 │編號│名 稱│數量/單位│ 鑑 定 結 果 │查 獲 時 地 │持有人│ ├──┼──────┼─────┼────────────────┼──────────────┼───┤ │ 1 │空氣手槍 │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⒑於台中市○區○○街樂成│李仕翔│ │ │ │ │⒒刑鑑字第0940173044號 │公園內公廁旁查獲 │ │ │ │ │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 │ │ │ │ │ │鑑定結果:認係由仿半自動手槍外型│ │ │ │ │ │ │ 製造之槍枝加裝金屬槍管│ │ │ │ │ │ │ 改造而成之改造空氣手槍│ │ │ │ │ │ │ ,以小型二氧化碳高壓鋼│ │ │ │ │ │ │ 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 │ │ │ │ │ │ 裝填直徑約4.5mm、重量 │ │ │ │ │ │ │ 0.37g鋼珠實際試射參次 │ │ │ │ │ │ │ ,測得鋼珠速度分別為 │ │ │ │ │ │ │ 163、162、162公尺/秒 │ │ │ │ │ │ │ ,計算其動能為4.92、 │ │ │ │ │ │ │ 4.86、4.86焦耳,單位面│ │ │ │ │ │ │ 積動能分別為30.91、 │ │ │ │ │ │ │ 30.53、30.53焦耳/平分│ │ │ │ │ │ │ 公分。 │ │ │ ├──┼──────┼─────┼────────────────┼──────────────┼───┤ │ 2 │改造空氣手槍│2/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⒍⒍於高雄市鼓山區○○○路│顏慧書│ │ │ │ │⒏⒑刑鑑字第0950091165號 │四十二號之二十六查獲 │ │ │ │ │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 │ │ │ │ │ │鑑定結果:認係以小型高壓鋼瓶內氣│ │ │ │ │ │ │ 體為發射動力之空氣手槍│ │ │ │ │ │ │ ,經實際裝填直徑約4.5 │ │ │ │ │ │ │ mm鋼珠(重約0.38g)試 │ │ │ │ │ │ │ 射參次,測得鋼珠發射速│ │ │ │ │ │ │ 度分為30、32、33公尺/│ │ │ │ │ │ │ 秒,計算其發射動能分為│ │ │ │ │ │ │ 0.17、0.19、0.21焦耳,│ │ │ │ │ │ │ 單位面積動能分為1.08、│ │ │ │ │ │ │ 1.22、1.30焦耳/平方公│ │ │ │ │ │ │ 分。 │ │ │ │ │ │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 │ │ │ │ │ │鑑定結果:認係以小型高壓鋼瓶內氣│ │ │ │ │ │ │ 體為發射動力之空氣手槍│ │ │ │ │ │ │ ,經檢視,板機損壞,無│ │ │ │ │ │ │ 法發射彈丸,認不具殺傷│ │ │ │ │ │ │ 力。 │ │ │ ├──┼──────┼─────┼────────────────┤ │ │ │ 3 │改造空氣長槍│1/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 │ │ │ │ │ │⒏⒑刑鑑字第0950091165號 │ │ │ │ │ │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 │ │ │ │ │ │鑑定結果:認係以小型高壓鋼瓶內氣│ │ │ │ │ │ │ 體為發射動力之空氣長槍│ │ │ │ │ │ │ ,經實際裝填直徑約8mm │ │ │ │ │ │ │ 鋼珠(重約2.0g)試射參│ │ │ │ │ │ │ 次,測得鋼珠發射速度分│ │ │ │ │ │ │ 為95、87、86公尺/秒,│ │ │ │ │ │ │ 計算其發射動能分為9.03│ │ │ │ │ │ │ 、7.57、7.40焦耳,單位│ │ │ │ │ │ │ 面積動能分為17.95、 │ │ │ │ │ │ │ 15.06、14.71焦耳/平方│ │ │ │ │ │ │ 公分。 │ │ │ ├──┼──────┼─────┼────────────────┤ │ │ │ 4 │改造空氣手槍│3/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 │ │ │ │半成品 │ │⒏⒑刑鑑字第0950091165號 │ │ │ │ │ │ │【槍枝管制編號:⑴0000000000、⑵│ │ │ │ │ │ │ 0000000000】 │ │ │ │ │ │ │鑑定結果:認係以小型高壓鋼瓶內氣│ │ │ │ │ │ │ 體為發射動力之空氣手槍│ │ │ │ │ │ │ ,經檢視,欠缺槍管,無│ │ │ │ │ │ │ 法發射彈丸,認不具殺傷│ │ │ │ │ │ │ 力。 │ │ │ │ │ │ │【槍枝管制編號:⑶0000000000】 │ │ │ │ │ │ │鑑定結果:認係以小型高壓鋼瓶內氣│ │ │ │ │ │ │ 體為發射動力之空氣手槍│ │ │ │ │ │ │ ,經檢視,欠缺槍管及槍│ │ │ │ │ │ │ 身右側外蓋,無法發射彈│ │ │ │ │ │ │ 丸,認不具殺傷力。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7.5.刑│ │ │ │ │ │ │鑑字第1000079058號函認:前述3枝 │ │ │ │ │ │ │槍枝有無改造之情形,無法鑑判。 │ │ │ ├──┼──────┼─────┼────────────────┤ │ │ │ 5 │槍管 │/支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 │ │ │ │ │ │⒏⒑刑鑑字第0950091165號 │ │ │ │ │ │ │鑑定結果:認均係金屬管。內政部 │ │ │ │ │ │ │100.6.5.內授警字第1000871341號函│ │ │ │ │ │ │認非公告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 │ │ │ ├──┼──────┼─────┼────────────────┤ │ │ │ 6 │磨砂機 │1/臺 │ │ │ │ ├──┼──────┼─────┤ │ │ │ │ 7 │砂輪機 │1/臺 │ │ │ │ ├──┼──────┼─────┤ │ │ │ │ 8 │小型砂輪機 │1/臺 │ │ │ │ ├──┼──────┼─────┤ │ │ │ │ 9 │空氣壓縮機 │1/臺 │ │ │ │ ├──┼──────┼─────┤ │ │ │ │ │工具鉗 │6/臺 │ │ │ │ ├──┼──────┼─────┤ │ │ │ │ │美工刀 │2/臺 │ │ │ │ ├──┼──────┼─────┤ │ │ │ │ │起子 │/臺 │ │ │ │ ├──┼──────┼─────┤ │ │ │ │ │剉刀 │3/支 │ │ │ │ ├──┼──────┼─────┤ │ │ │ │ │工程尺 │1/支 │ │ │ │ ├──┼──────┼─────┤ │ │ │ │ │鑽孔機 │1/支 │ │ │ │ ├──┼──────┼─────┤ │ │ │ │ │電動起子 │1/支 │ │ │ │ ├──┼──────┼─────┤ │ │ │ │ │彈簧 │8/支 │ │ │ │ ├──┼──────┼─────┤ │ │ │ │ │電鑽 │4/支 │ │ │ │ ├──┼──────┼─────┤ │ │ │ │ │護目鏡 │1/支 │ │ │ │ ├──┼──────┼─────┤ │ │ │ │ │外接定壓筏 │1/組 │ │ │ │ ├──┼──────┼─────┤ │ │ │ │ │鋼珠 │3/盒 │ │ │ │ ├──┼──────┼─────┤ │ │ │ │ │使用過瓦斯鋼│6/支 │ │ │ │ │ │瓶 │ │ │ │ │ ├──┼──────┼─────┤ │ │ │ │ │改造手槍目錄│3/張 │ │ │ │ │ │表 │ │ │ │ │ ├──┼──────┼─────┤ │ │ │ │ │改造手槍使用│2/張 │ │ │ │ │ │說明書 │ │ │ │ │ ├──┼──────┼─────┤ │ │ │ │ │試射鐵桶 │1/個 │ │ │ │ ├──┼──────┼─────┤ │ │ │ │ │手機(門號:│1/支 │ │ │ │ │ │0000000000、│ │ │ │ │ │ │序號:354445│ │ │ │ │ │ │002293) │ │ │ │ │ ├──┼──────┼─────┤ │ │ │ │ │Clevo筆│1/臺 │ │ │ │ │ │記型電腦 │ │ │ │ │ ├──┼──────┼─────┼────────────────┼──────────────┼───┤ │ │臺灣銀行存摺│1/本 │ │⒍⒍於高雄市三民區○○○路│顏慧書│ │ │(帳號: │ │ │二巷九弄四十一號三樓之一查獲│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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