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邱顯祥、張國忠、王鏗普
- 當事人俞光隆、吳思龍、萬明潔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5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俞光隆 選任辯護人 阮春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思龍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明潔 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94年度重訴字第2492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840、8841、12158、16959、16960、 17342號、94年度偵字第5322、9267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 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部分,均撤銷。 萬明潔法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吳思龍法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俞光隆與法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事 實 一、萬明潔與吳思龍係友人,其等與曾文毅(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重訴緝57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 定)等人,原於民國88年11月19日,設立「順得隆網路資訊有限公司」(原登記董事為曾詔瑛【為吳思龍之妻】,址設臺中市○○路○段241號12樓之6,迄89年4月8日變更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改由萬明潔擔任董事長,並將公司遷移至臺中市○區○○路1段631號14樓之2,以下簡稱順得隆公司, 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沿革詳如附表一所示),由萬明潔擔任董事長,吳思龍擔任總裁兼總經理,兩人負責綜理順得隆公司之各項事務,均為順得隆公司之負責人。而順得隆公司原係經營網購經銷權之業務,並陸續聘僱俞光隆(自88年順得隆公司成立後,至89年4月間在公司兼職,89年4月起改任全職,擔任業務主管之工作,迄92年11月間止,最後職務為營業副總)、俞易汝(自88年8月間起任職,原任行政助理, 迄92年8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行政副總經理,業經本院更 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確定)、高顥澄(原名高恒華,89年5月間起任職,原任業務經理,迄91年11月間 離職,最後職務為督導,已於101年3月12日死亡,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石松年(90年11月間起任職,原任業務幹部,迄92年11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總裁秘書,涉案部分,業經本院上訴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五年確定)、 林婷妤(91年3月間起任職,原任業務人員,迄91年12月間 離職,最後職務為副理)、陳淑惠(91年1月間起任職,原 任專員,迄92年1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經理)、廖宜洲( 91 年3月間起任職,原任專員,迄92年5月間離職,最後職 務為專員)、何佩幸(91年9月間起任職,原任專員,迄92 年5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專員)、蔡振銘(89年12月間起 任職,原任專員,迄92年10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副督導)、楊彩虹(89年5月間起任職,原任專員,迄92年12月間離 職,最後職務為副督導)、蔣淑芬(89年6月間起任職,原 任專員,迄91年12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副督導)、馮菊英(89年1月間起任職,原任專員,迄92年間離職,最後職務 為副督導)、陳聖夫(89年4月間起任職,原任儲備幹部, 迄92年6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總監)、吳進煌(90年9月間起任職,原擔任主任,91年2月間轉任「草屯店」會計,嗣 升任為店長,92年7月間離職)、葉能結(90年12月間起任 職,原任一般職員,嗣升任為業務部A區經理,92年6月間離職)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業務員多人在順得隆公司任職。詎萬明潔、吳思龍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仍基於共同違反上開銀行法規之犯意聯絡,於90年間因見當時經營結合網路休閒館、餐飲店、網路購物網、物流轉運站等內容之複合網路咖啡店(下稱網咖)市場良好,具發展潛力,然因順得隆公司自有資金不足,無法迅速擴充店面,乃思以給付投資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高額紅利之方式,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而自90年6月間起 ,與有共同犯罪意思聯絡之順得隆公司員工俞光隆、俞易汝、高顥澄、石松年、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等人(以上各人之參與犯罪之時間,係指其在順得隆公司任職之期間),及其他不詳姓名業務專員等多人,對外以順得隆公司名義,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入股設立公司,經營網咖。其方式為由俞光隆、高顥澄等人對順得隆公司新進人員施以課程訓練即成為該公司專員,旋由各級幹部或專員,以順得隆公司經營網咖店獲利良好,積極擴展分店為由,持順得隆公司各業務組依據公司教育訓練所提供之資訊,而分別製作投資理財分析表等資料,對外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投資入股,並誘以按季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而招攬親友或不特定人投資入股,業務專員及以上之各級主管則可自所招攬入股之業績中,分別按比例獲取業務獎金。每一投資單位金額包括股金與系統服務費二項目,系統服務費則為順得隆公司經營該「投資標的物」所需之經營管理及相關權利費用。投資人並與順得隆公司簽立入股約定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每一投資單位於如附表三編號㈠至㈦所示之公司為新臺幣(下同)4萬6千元,其中股金部分為1萬7千元,系統服務費部分為2萬9千元,每家網咖募股以不超過200個投資單位為原則, 而以所募得資金中100萬元充當資本設立公司,經營網咖, 參與之股東則分記名股東與不記名股東,投資1口(10單位 )以上者為記名股東,列入新設立公司之董事,其餘則為不記名股東。每一投資單位並提撥1萬3千元供作業績獎金,分配與各層級幹部,分配比例為專員7千元,主任(襄理)1千元、副理1千元、經理2千元、副導2千元,若副導底下沒有 經理、副理、主任等,則副導可獨得該6千元。各專員依業 績升任該集團襄理、副理、經理、副督導、督導等幹部。其紅利給付方式,於招攬投資附表三編號㈠至㈦所示之公司時,約定給付紅利之年報酬率百分之百,即第一季給付紅利為投資金額之百分之10,第二季給付紅利為百分之20,第三季給付紅利為百分之30,第四季給付紅利為百分之40,一年內即可回本。而俞易汝則經手入股現金之清點、收取及轉交給吳思龍之工作(製作傳票帳務部分,則另由會計部門負責)。嗣因網咖業務營運業績欠佳,獲利不如預期,自91年5、6月間招攬如附表三編號㈧至所示之網咖起,每一投資單位金額增為5萬3千元,其中股金部分為1萬8千元,系統服務費部分3萬5千元。每一投資單位並提撥1萬4千元供作業績獎金,分配比例為專員8千元,餘同前分配方式。其紅利發放亦 向下修正,依投資單位金額之不同,分按季或按月分紅,投資1單位5萬3千元之股東,約定按季給付紅利百分之10即5千3百元,投資10單位53萬元(1口)之股東,列為所設立公司之董事,約定按季給付紅利百分之10即5萬3千元,投資20單位106萬元(2口)之股東為常務董事,約定按月給付紅利百分之4即4萬2千4百元,報酬率分別為百分之40或百分之48不等,2年至2年半回本。使賴世曜、賴大宗、施智偉、施水池、黃天佑、張宗義、黃文鴻、陳書毅、陳惠玲、李文平、劉惠雅、徐金城、徐國欽、盧金蓮、顏志明、盧茂男、王祥人、王駿傑、劉涂阿鳳、白振賢、張雅琇、江竣傑、張村增、黃美蓉、張雅巖、高崑貿、謝岳峰、林韋伶、蔡秋華、王永立、蘇賢珍、蘇賢華、蘇瑞廷、李國安、蘇建和、辜麗香、陳秀錦、林巧苹、陳雯婷、陳惠美、徐玉燕、賴王美雲、劉琇芬、陳名佑、陳香妤、楊瓊花、陳昭涵、陳慧萍、陳義秋、陳建吉、張今藝、陳嘉恩、陳怡恩、陳冠誠、徐珮芸、徐杏源、吳景龍、施嘉慧、洪欽幵、洪健遠、廖素梅、鄭本岡、楊彩虹、謝恒德、謝張寶蓮、林吳寶、林國發、江木助、蕭曉慧、徐志奇、賴明義、廖義彰、陳淑惠、羅佳友、羅慧嫈、吳進輝、吳進煌、盧柏金、盧志峰、林明寬(以上80人下稱賴世曜等80人)、董月鳳、周菀彣、王紹德(以上3人 下稱董月鳳等3人)、邱俊翰、楊湘琳、周秉慶(以上3人下稱邱俊翰等3人)、黃錫龍、李秋泉、吳國勝、蔡秋華、張 孟瓊及如附表三編號㈠至所示公司登記為董事之人及其他不特定人投資入股,而分別交付股款或匯款至指定帳戶,總計招攬一千餘人入股投資,而以此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之方式,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非法吸金如附表四所示金額,並先後於臺中縣(現已改制為臺中市,下同)、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高雄市等地設立如附表三所示之28家網咖公司。嗣因約定之紅利無法依時發放,如附表三所示之網咖公司自92年12月間起即陸續關閉,迄93年2月底全部宣告停業 ,且未賠償投資之股東。 二、案經賴世曜等80人、邱俊翰等3人、董月鳳等3人、黃錫龍、張孟瓊等人告訴,及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以下簡稱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由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 案共同被告高顥澄(已殁,另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以下均僅稱其姓名)、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為傳聞證據,然其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既經具結以擔保證言之真實性,且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等人(以下簡稱為被告俞光隆、吳思龍、萬明潔)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在本院審理時,亦均未主張或釋明上開證人等在檢察官偵訊而為陳述時,其外在之客觀環境或條件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情形。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係證人出於自由意識所為,又無其他證據足認該等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事等一切情況,且上開證人亦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已足以保障被告等人之詰問權,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堪認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所稱「外部情況」之認定,例示如下:㈠時間之間隔:陳述人先前陳述是在記憶猶新的情況下直接作成,一般與事實較相近,事後即可能因記憶減弱或變化,致有不清晰或陳述不符之現象發生。㈡意識的迴避:由於先前陳述時被告未在場,是陳述人直接面對詢問警員所為陳述較為坦然;事後可能因陳述人對被告有所顧忌或同情,因而在被告面前較不願陳述不利被告之事實。㈢受外力干擾:陳述人單獨面對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所為之陳述,程度上較少會受到強暴、脅迫、詐欺、利誘或收買等外力之影響,其陳述較趨於真實。若被告在庭或有其他成員參與旁聽時,陳述人可能會本能的作出迴避對被告不利之證述,或因不想生事乃虛構事實而為陳述。㈣事後串謀:目擊證人對警察描述所目睹情形,因較無時間或動機去編造事實,客觀上亦較難認與被告間有勾串情事,其陳述具有較可信性。但事後因特殊關係,雙方可能因串謀而統一口徑;或事後情況變化,兩者從原先敵對關係變成現在友好關係等情形,其陳述即易偏離事實而較不可信。㈤警詢或檢察事務官偵查時,有無辯護人、代理人或親友在場:如有上開親誼之人在場,自可期待證人為自由從容之陳述,其證言之可信度自較高。㈥警詢或檢察事務官所作之偵查筆錄記載是否完整:如上開筆錄對於犯罪之構成要件、犯罪態樣、加重減輕事由或起訴合法要件等事實或情況,均翔實記載完整,自可推定證人之陳述,與事實較為相近,而可信為真實。法院應斟酌上列因素綜合判斷,亦應細究陳述人之問答態度、表情與舉動之變化,此一要件係屬訴訟法事實之證明,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且應由主張此項證據之人證明。惟此僅係確定上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而已,至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後,其證據力之強弱問題,仍待法院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所得,依法認定之。又法院業已因當事人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之交互詰問,則法院既已透過直接、言詞審理方式檢驗過該證人之前所為證述,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已受到保障得以完全行使之情況下,該等審判外證據除有其他法定事由外(例如:非基於國家公權力正當行使所取得或私人非法取得等,而有害公共利益,即以一般證據排除法則為判斷),應認該審判外供述已得透過審判程序之詰問檢驗,而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亦即其審判外供述與審判中供述相符部分,顯然已經構成具備可信之特別情狀,當然有證據資格(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37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證人蔡振銘、楊彩虹、馮菊英等人就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有無以保證獲利(即保證按季分紅)之方式,對外招募不特定人入股部分,其等於調查站及原審法院審理時就此部分所述雖不相符合,然其等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當時被告等人又未在場,自無人情壓力,且無與被告串證之虞,上開證人直接面對詢問調查員所為陳述應較為坦然,其未受外力干擾;況本件證人蔡振銘、楊彩虹、馮菊英等人從未證稱調查員有何不法取證情形,再經本院訊問製作筆錄之調查員張志銘、張道銘2人,亦經證稱其等 係支援承辦同仁辦案而對證人加以詢問,詢問是採一問一答方式,過程中證人並無拒絕回答之情形,其等亦無不正詢問等節(參本院卷㈡第11至13頁),本院斟酌上情,認證人蔡振銘、楊彩虹、馮菊英等人於調查站時之陳述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其於調查站時之陳述內容,自得為證據。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2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曾晉威、王建文、吳國勝等人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其中,證人蔡振銘、楊彩虹、馮菊英就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有無以保證獲利【即保證按季分紅】之方式,對外招募不特定人入股之事實部分,在調查站與原審之陳述有所不符,就此陳述不符之證據能力已認定如上所述,其他陳述相符部分,則認定如此部分所述),以及下列所引用之其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證據,業經本院在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而檢察官、本案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等人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在本院審理期日言詞辯論終結之前,均未爭議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之製作與取得,並非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形,此部分證據復與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具有關連性,認以之為證據亦屬適當,依據上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採為本案之證據。 四、本案被告俞光隆、吳思龍等人之調查站筆錄記載,核與其等於調查站之錄音內容有所不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2項,有關其等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自應以本院上訴審與 本院更一審重新勘驗後所製作之筆錄為據(參本院上訴審卷㈡第111至143頁,本院更一審卷㈡第52至58頁)。 五、本判決下列認定犯罪事實所引除上揭一至四所述以外之其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包含書面陳述)及其他非供述證據,其中供述證據部分,當事人及辯護人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或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認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應無違法或不當情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 項之規定,均認具有證據能力;其中非供述證據部分,亦查無證據顯示有非法取得或偽造、變造等明顯不實及瑕疵之情形,亦均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萬明潔固坦承其係順得隆公司之董事長,負責講師工作,及該公司是由業務員推銷網咖入股,以每股4萬6千元或5萬3千元之方式募股,募到一定金額,就設立網咖公司等情(參本院卷㈡第31、32頁,原審卷㈡第10頁);被告吳思龍則坦承其為順得隆公司之總裁兼總經理,關於順得隆公司之決策是由其與被告萬明潔共同決定者,而順得隆公司經營網咖公司是每家店獨立經營,由順得隆公司業務員向不特定人召募投資入股。經營方式是順得隆公司向外召募股東後,設立一家獨立公司,入股後由順得隆公司代為管理、經營以及系統的開發、維護,後勤、物流都是由順得隆公司提供服務。募股金額分兩部分,一部分是系統服務費,一部分是網咖公司的股金,每股有分4萬6千元、5萬3千元等情(參本院卷㈡第31頁,原審卷㈠第65頁,原審卷㈢第71、75頁);被告俞光隆固坦承有任職於順得隆公司,且擔任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職務等情(參本院卷㈡第30頁背面,原審卷㈡第10至12頁);惟其等均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並為下列之辯解: ㈠被告萬明潔辯稱:順得隆公司之決策均由吳思龍決定,因伊年紀較長,所以才掛名為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實際上僅負責營業部之授課,專責講解企業精神文化,充其量係一名領有固定薪水之講師而已,根本無任何權限干涉公司內部之任何事務,亦不過問公司之財務、人事及業務,且伊亦未向大眾鼓吹投資該公司,亦未曾向任何公司員工要求對外宣稱保證獲利,縱有部分不肖員工為求績效與業績獎金,私下給與投資人不實之資訊及承諾,此亦為公司員工個別之不法行為,而與伊無關,伊並無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並無違反銀行法之行為。伊身體健康狀況不好,有高血壓、糖尿病、右眼微血管破裂、重聽很嚴重、泌尿功能也有問題,需要8週手術1次,需要長期治療,請從輕量刑等語。被告萬明潔之選任辯護人,並為其辯以:被告萬明潔並未向投資人表示保證獲利,其僅係名義上之董事長,實際上僅負責營業部門之授課,充其量係一名領固定薪水之講師而已,根本無任何權限干涉公司內部任何事務,且本案被告等人之作為,亦不違反銀行法第29條等相關規定,另請審酌被告萬明潔年事已高,且罹患多重病症,對法律規定並不知悉,請依刑法第16條但書及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並賜予緩刑之宣告等語。㈡被告吳思龍辯稱:順得隆公司並未保證給股東的紅利,亦未給付顯不相當之紅利,一切以合約為準,在合約上也未作獲利的保障,而是依照各公司實際之經營狀況按季分紅,且分紅都是由各公司直接按季分配給股東,伊並無違反銀行法,伊一開始從來未與投資人約定保證,也無給付不相當的報酬。另外,公司倒閉是因為有黑道介入等語。被告吳思龍之選任辯護人,並為其辯以:本案並無與投資者有保證獲利之約定,本案若有保證獲利之約定,衡之常情如此重要之條款自當會記載於契約書中,否則諸多之投資者必定會有一部分人出來異議或抗議,而覺得沒有保障,然本案之經銷商加盟契約並未載有保證獲利之條款,足見本案並無保證獲利之情形;又任何之商業行為或者上市、上櫃公司都會做預估獲利之行為,然預估之準確與否或是否高估,均非任何預估者所能預見,業務人員在外推廣業務,為了創造出更多業績或賺取更多獎金,難免會誇大,實非公司所能掌控,本案實係業務人員在介紹網咖業務時,常以「穩賺」之俗語,方致些許投資者誤以為係保證一年可回本;再者成立網咖店均需支出相當龐大之人事費用、裝潢施工費用及企劃宣傳費用等成本,並已給付投資者紅利,原審所認定之吸金所得並未扣除成本支出,亦有未當等語。 ㈢被告俞光隆辯稱:伊是公司聘請的員工,領公司的薪水,依照公司決策去執行只做份內的事情。教育資料是由各單位自行製作,這已經經很多證人證明。伊並沒有前科,現在工作很不穩定,伊母親在安養院,現在要承擔安養費用也很吃力,伊不懂法律,請給伊機會等語。被告俞光隆之選任辯護人,並為其辯以:被告俞光隆與被告吳思龍、萬明潔並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順得隆公司成立之初係從事網路購物,至90年間改為從事複合式網咖業務,被告吳思龍因初期經營網咖獲利豐厚而決定擴大營業招募股東入股,此決策之形成過程被告俞光隆均未參與,被告俞光隆亦不知順得隆公司財務收支運作情形為何,是相信公司高層宣佈公司獲利良好,不知獲利是由募得之股金中支付,才會投入股金成為股東,至於業績獎金部分,因被告俞光隆並非團隊人員,故亦未分得,被告俞光隆對於順得隆公司之營運情形及所收取股金之運用情形,均不知情,亦未參與如何分紅給股東之決定過程,又雖曾在公司擔任教育訓練課程,但並未編寫投資理財分析表做為上課教材,故縱使公司經營階層涉有不法,其亦僅是公司高階之犯罪工具等語。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萬明潔、吳思龍經營順得隆公司之網咖業務,確係以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由其公司員工即被告俞光隆,及高顥澄與業經判決確定之同案被告俞易汝、石松年,及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曾晉威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業務員對外召募不特定人入股,每一投資單位為4萬6千元或5萬3千元不等,而於募得相當之股數或金額時,即設立一網咖公司,經營網咖業務,先後自90年6月間起,向不特 定人募集資金而成立如附表三編號㈠至所示之公司等事實,為被告萬明潔、吳思龍於原審自承在卷(參原審卷㈠第65、66頁,原審卷㈡第10頁),核與被告俞光隆、高顥澄、同案被告俞易汝、石松年、王建文等人於原審、調查站或警詢關於此部分之供述相符(參原審卷㈡第10至12頁,本院上訴審卷㈡第114至127、128至143頁,調查站卷㈠第15至18、24至25頁);並據證人即順得隆公司之員工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曾晉威等人於調查站陳述甚明(參調查站卷㈡第32至36、37至42、43至48、49至53、64至70、72至78、79至86、87至94、95至102、103至107頁,調查站卷㈠第26至 28頁),並有下述㈥之事證附卷可查,有關此部分之事實足堪認定。又本件各被害人受害日期、金額及方式等,業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依卷附俞易汝筆記帳、SDL部分 股東名單及部分被害人、證人之指證述內容等證據資料綜合統計結果,已如卷附順得隆集團股東受害明細表(參調查站卷㈠卷第91至128頁),其中除如附表五部分應予更正外( 理由詳如附表五所示),各被害人之被害日期及金額等,均詳如附表四所示,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㈡查本案被告吳思龍、萬明潔、俞光隆雖均辯稱順得隆公司並未保證分紅,而是由各公司按實際經營之狀況分紅等語。然查: 1.本案被告萬明潔於警詢自承:「(問:黃錫龍《按黃錫龍係投資附表三編號之公司》指稱當時業務來招商時,有提到每加盟53萬元,則每3個月大約可分紅利5萬3千元,本企劃 案是否為順得隆公司所提出之企劃?)有提出本企劃簽約,但是當時所說的紅利是大約」等語(參93年度偵字第8653號卷第39頁背面)。 2.高顥澄於調查站詢問時供述:「...萬明潔、吳思龍等人招攬不特定人入股方式,初期係以順得隆公司所設立之網咖店預估一年可回本,後來又宣傳每季保證可以獲取一定比例的紅利等說法,發動我們員工對外招募股東入股」、「順得隆集團於90年7月成立第一家網咖店-育才店起(按應係90 年6月21日),至91年3月間成立第10家網咖店-彰化店止,向各投資人預估紅利年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一年即可全數回本,但報酬率分四季支付,第一季為百分之10,第二季為百分之20,第三季為百分之30,第四季則為百分之40,所以吸引很多人投資;後來公司又改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兩種,約於91年5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 投資單位為1單位,投資金額為5萬3千元(原先係4萬6千元 ,91年5月間提高至5萬3千元),每季預估獲取紅利5千3 百元,每年預估獲利2萬1千2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董 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投資金額為53萬元,每季預估獲取紅 利5萬3千元,每年預估獲利21萬2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 );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2口,投資金額為1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4萬2千4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萬8千8百元( 年報酬率百分之48),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1 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問:順得隆集團業務人員對外招攬不特定對象入股時,是否宣稱可保證獲利?)俞光隆等幹部對業務人員進行教育訓練時,有教導業務人員對外招攬不特定對象入股時,宣稱可保證獲利以爭取入股」等語(參調查站卷㈠第16頁)。嗣並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10家(順五店)這10家,各家分別百分之10、20、30、40,預計一年回本。第11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10,一年百分之40」等語(參偵字第5322號卷第125頁)。 3.同案被告即順得隆公司總經理特助王建文於調查站詢問時供述:「我係依據本公司內部資料,確知順得隆集團對外招攬不特定對象入股時,宣稱可保證獲利」等語(參調查站卷㈠第25頁)。其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亦證稱:伊於調查站製作筆錄時,並未遭不法取供之情(參原審卷㈤第110頁)。雖 其於原審法院另又證稱:伊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與伊其後所看到之筆錄內容,在語意上略有出入等語(參原審卷㈤第110頁),然其所爭執者係順得隆公司是否自90年間起即涉 嫌非法吸金(參原審卷㈤第111頁);此與其上開所證:伊係依據公司之內部資料,確知順得隆集團對外招攬不特定對象入股時,宣稱可保證獲利等情無涉,是其於原審法院應未否認其曾於調查站為上開之陳述。 4.依據被告萬明潔及同案被告高顥澄、王建文上開所述,足見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確有對外宣稱保證紅利之分配方式,分為按季百分之10、20、30、40,或按季百分之10之方式,向不特定人招募入股網咖店。嗣高顥澄在本院更一審審理時,再證稱:「(獲利是如何預估的?)早期的話是分季,第一季是10%、第二季是20%、第三季是30%、第四季是40%」、「(這個是否是董事長萬明潔跟你們講,你們再跟下面的人講?)對,開會的時候佈達的」等語(參本院更一審卷一第216頁),固與其上開證詞內容相符,但其另外證稱:「 (你有沒有跟下面的業務員說過絕對不能夠保證獲利?)有。開會的時候曾經有這樣講過,站在公司立場我們只能以預估,不能用保證」等語,則與其上開證詞內容不符。高顥澄在本院更一審審理時,既亦證稱其在調查站係據實陳述,本院審酌其在調查站為陳述之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深刻,且當時本案其他被告等人又未在場,其未受外力干擾,高顥澄當時復無日後因被訴究刑責之利害衡量等情,仍認其於調查站就此部分所為之陳述,除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本案其他被告等人之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而應具證據能力之外,亦足採信。 ㈢參以下列證人所述,亦足以證明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確有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對外招募股東: 1.證人林婷妤(即順得隆公司業務副理)於調查站詢問時證述:「順得隆集團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董事及常務董事3種,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1單位,投資金額為5 萬3千元(原先係4萬6千元,後提高至5萬3千元..),每季 保證可獲取紅利5千3百元,每年保證獲利2萬1千2百元(年 報酬率百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投資金額為53 萬元(原先係50萬6千元),每季保證可獲取紅利5萬3千元 ,每年保證獲利21萬2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 事的投資單位為2口,投資金額為1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4萬2千4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 分之48);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1百萬元設立 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投資股東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參調查站卷二之一【下稱卷㈡】第33頁反面)。後並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10家(順五店)這10家,各家分別百分之10、20、30、40,預計一年回本。第11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10,一年百分之40」等語(參偵字第5322號卷第125頁)。嗣其於原審法院亦再證稱:「(問:請提示林婷妤在嘉義市調查站所做筆錄《審判長提示調查站筆錄》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實在」、「..,保證獲利是上班時主管說的,萬明潔、俞光隆、高恒華都有說過。在會議上有提過。不是私底下說的」、「(問:他們說的保證獲利情形是否如投資理財分析表?)他們是說第一季百分之10、第二季百分之20、第三季百分之30,第四季百分之40,一年回本」等情(參原審卷㈡第161、162頁)。 2.證人陳淑惠(即順得隆公司經理)於調查站詢問時證述:「順得隆集團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董事兩種,約於91年5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 單位為1單位,投資金額為5萬3千元(原先係4萬6千元,91 年5月間提高至5萬3千元...),每季保證可獲取紅利5千3 百元,每年保證獲利2萬1千2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 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投資金額為53萬元,每季保證獲取 紅利5萬3千元,每年保證獲利21萬2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 40);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2口,投資金額為1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4萬2千4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萬8千8百元 (年報酬率百分之48);該公司每設立1分店,係以資本額1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投資股東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參調查站卷㈡第39頁);其後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10家(順五店)這10家,各家分別百分之10、20、30、40,預計一年回本。第11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10,一年百分之40」等語(參偵字第 532 2號卷第125頁);嗣並又於原審再結證稱:「(問:請提示陳淑惠在嘉義市調查站所做筆錄《審判長提示調查站筆錄》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實在」、「我是看報紙進 去,經過三天的教育訓練,當時的主管是馮菊英、陳聖夫。告訴我公司營運很好,獲利良好..。」、「(問:他們介紹時有保證獲利?)有。那時候說,草屯店是第四家店,前面3家是百分之10、20、30、40,分紅正常,我覺得不錯, 才投資」、「(問:在場被告分別在公司擔任何職務?負責何職務?)吳思龍是公司最高經營者,俞光隆是業務最高主管,俞易汝是公司總會計,外面收進來的錢交給會計單位,王建文是工程設計師,高恒華是業務主管是在俞光隆之下,是由俞光隆跟高恒華幫我們做教育訓練」、「(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獲利是百分之10、20、30、40?)有。前10家店是每季百分之10、20、30、40,第11家後,是每季百分之10」、「(問:妳有跟其他客戶說公司跟妳說分紅比率?)有。因為公司是這樣說。而且是保證分紅」、「(問:是誰跟你說公司有保證獲利?)我的主管馮菊英、陳聖夫,開會的時候每天俞光隆都會在,有時候萬明潔、吳思龍也會來開會都有這樣講」等情(參原審卷㈡第184至 186頁)。 3.證人廖宜洲(即順得隆公司業務專員)於調查站時證述:「順得隆集團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約於91年5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 為1單位,投資金額為5萬3千元(原先係4萬6千元,91年5 月間調整至5萬3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為1單位的百分 之10即5千3百元,每年保證獲利2萬1千2百元(年報酬率百 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投資金額為53萬元,每 季保證獲取紅利5萬3千元,每年保證獲利21萬2千元(年報 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2口,投資金額為 1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4萬2千4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1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 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投資股東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參調查站卷㈡第45頁);後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10家(順五店)這10家,各家分別百分之10、20、30、40,預計1 年回本。第11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10,一年百分之40」等語(參偵字第5322號卷第125頁);嗣並又於原審再結證稱:「 (問:請提示廖宜洲在嘉義市調查站所做筆錄《審判長提示調查站筆錄》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實在。」、「我是先應徵進去擔任公司職員,藉由副督導李玲玲介紹工作,說要任職之前要先投資,我才有投資。」、「(問:他們介紹時如何說獲利情形?)我進去時,前幾家店有獲利百分之10、20、30、40,利用這種方式來跟我說」、「(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有無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百分之10、20、30、40?)前幾家店是這樣教,後來就是每季獲利百分之10」等情(參原審卷㈡第195至196頁)。 4.證人何佩幸(即順得隆公司業務專員)於調查站時證述:「順得隆集團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約於91年5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1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1單位,投資金額為5萬3千元(原先係4萬6千元,91年5月間提高至5萬3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千3百元(季報酬率百分之10),每年保證獲利2萬1千2百元(年報 酬率百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投資金額為53萬 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萬3千元(季報酬率百分之10),每年保證獲利21萬2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事的 投資單位為2口,投資金額為1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4 萬2千4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等語(參調查站卷㈡第50頁反面、第51頁)。嗣後並又於原審再結證稱:「(問: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嗎《審判長提示證人何佩幸在調查站所做筆錄》?)實在」、「當時是游士弘跟我推銷投資這家公司」、「(問:游士弘介紹時如何說獲利情形?)獲利情形有分,前幾家店跟後幾家店比率不同,前幾家店是每季百分之10、20、30、40,後幾家店的比率我忘記了。我是投資後幾家。我要看單子才知道,因為每一季都有不同的獲利比率,都會有DM給我們,DM是每一個組自己設計的」、「(問:是否上過公司教育訓練?)有」、「(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有」、「(問:教育訓練有無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百分之10、20、30、40?)有教獲利,但是這不是我去的階段的獲利比率,至於他教給我的獲利比率我忘記了」、「(問:教育訓練是誰做的?)經理,副導。我有上過俞光隆、高恒華、陳聖夫、楊彩虹、李玲玲、蔣淑芬。每個人上的課內容不同。有教到獲利比率的是陳聖夫、高恒華、俞光隆」等情(參原審卷㈢第19至21頁)。 5.證人蔡振銘(即順得隆公司副督導)於調查站時證述:「萬明潔、吳思龍等人之吸金方式,係以順得隆公司所設立之網咖每年可獲利360萬元以上,目前正在擴展分店,不斷發動 我們員工對外招募股東入股,並一律宣稱保證每季可獲取一定比例的紅利..。順得隆集團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2種,約於91年5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1項,其中 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1單位,投資金額為5萬3千元(原 先係4萬6千元,91年5月間調整至5萬3千元...),每季 保證獲取紅利5千3百元,每年保證獲利2萬1千2百元(年報 酬率百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投資金額為53萬 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萬3千元,每年保證獲利21萬2千元 (年報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2口,投資 金額為1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4萬2千4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1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投資股東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招募入股」等語(參調查站卷㈡第66頁);其後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10家(順五店),這10家,各家分別百分之10、20、30、40,預計一年回本,第11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10,一年百分之40」等語(參偵字第5322號卷第125頁);嗣並又於原審再結 證稱:「(問: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嗎《審判長提示證人蔡振銘在調查站所做筆錄》?)有些記載不完全。大概文意與我意思相同,只是有些文字使用與我陳述不同」等情(參原審卷㈢第6頁)。 6.證人楊彩虹(即順得隆公司副督導)於調查站時證述:「 順得隆集團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2種,約 於91年5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1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1單位,投資金額為新臺幣5萬3千元(原先係4萬6千元 ,91年5月間提高至5萬3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千3百元,每年保證獲利2萬1千2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投資金額為53萬元,每季保證獲 取紅利5萬3千元,每年保證獲利21萬2千元(年報酬率百分 之40);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2口,投資金額為1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4萬2千4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萬8千8百 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該公司每設立1分店,係以資本 額1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 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參調查站卷㈡第74頁);後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1家店(順財)到第10家(順五店)這10 家,各家分別百分之10、20、30、40,預計一年回本。第11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10,一年百分之40」等語(參偵字第5322號卷第125頁)。嗣並又於原審法院再結證稱:「(問:你 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嗎《審判長提示證人楊彩虹在調查站所做筆錄》?)我是進公司之後才投資網咖,不是先投資再進公司,除此之外其餘都實在」、「我是進公司後覺得公司網咖經營不錯,才投資」、「(問:是否上過公司教育訓練?)有」、「(問:教育訓練有無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百分之10、20、30、40?)有」等情(參原審卷㈢第54至56頁)。 7.證人蔣淑芬(即順得隆公司副督導)於調查站詢問時證述:「順得隆集團開設第一家網咖時,為順利對外吸金,會向不特定投資者保證第一季可獲利投資金額的百分之10,第二季可獲利投資金額的百分之20,依此類推,至第4季時即可獲 利投資金額的百分之百...」、「該張分析表(即順得隆公司e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錢分析表)已改為每季保證獲利投資金額的百分之10。順得隆集團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2種,約於91年5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1單位,投資金額為5萬3千元( 原先係4萬6千元,91年5月間提高至5萬3千元,..),每 季保證獲取紅利5千3百元,每年保證獲利2萬1千2百元(年 報酬率百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投資金額為53 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萬3千元,每年保證獲利21萬2千 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2口,投 資金額為1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4萬2千4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該公司每設立1分店,係以資本額1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參調查站卷㈡第81頁反面、第82頁);後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10家(順五店)這10家,各家分別百分之10、20、30、40,預計一年回本。第11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10,一年百分之40」等語(參偵字第5322號卷第125頁);嗣並又於原審法院再結證稱:「(問:請提示蔣淑芬在嘉義市調查站所做筆錄《審判長提示調查站筆錄》,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實在」、「(問:他們介紹時有說如何獲利?)教育訓練時,有說第一家至第10家每季百分之10、20、30、40,第11家後每季百分之10」、「(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跟客戶說公司獲利是百分之10、20、30、40或是逐季百分之10?)有」等情(參原審卷㈡第189至190頁)。 8.證人馮菊英(即順得隆公司副督導)於調查站時證述:「順得隆集團於89年底至91年1月至4月間,向股東宣稱年投資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投資滿一年,投資之金額可全數回本,紅利發放分成4季,第一季發給百分之10,第2、3、4季再分別發放百分之20、30及40,後來更改紅利發放方式,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2種,又於91年5月間增加常務董事1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1單位,投資金額為5萬3千元(原先係4萬6千元,91年5月間提高至5萬3千元 ,..),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千3百元,每年保證獲利2 萬1千2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 投資金額為53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萬3千元,每年保證獲利21萬2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事的投資單 位為2口,投資金額為1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4萬2千4 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該公司每設立1分店,係以資本額1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參調查站卷㈡第89頁);後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10家(順五店)這10家,各家分別百分之10、20、30、40,預計一年回本。第11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10,一年百分之40」等語(參偵字第5322號卷第125頁)。嗣並又於原審法院再結證稱:「(問:請提示馮菊英在嘉義市調查站所做筆錄《審判長提示調查站筆錄》,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實在」、「(問:是否有見過這份投資理財分析表《提示嘉義市調查站卷㈡227頁》?)有」、「(問:為何有這份投資理財分析表?)這是公司給我們業務的」、「(問:是公司誰給你們的?)教育訓練時上面的主管俞光隆,他說我們可以跟客戶這樣講。我拿之後就是照這樣跟客戶講」、「(問:有沒有人跟你保證獲利?)早期有,第一家店說百 分之百獲利。最早是萬明潔說百分之百獲利,他是我們業務顧問。百分之百獲利是指百分之10、百分之20、百分之30 、百分之40,一年之內百分之百獲利」、「(問:剛才看的投資理財分析表,是誰製作的?)那是俞光隆做的,他是業務的總主管,他教我們如何運作,如何跟客戶說明」、「(問:公司有無教育訓練?)有。針對業務的教育訓練。是教我們如何去把網咖行銷出去,吸引投資的人投資,以主管給我們的資料跟投資者介紹,資料有網咖資料等」、「(問:公司有無叫你們按照投資理財分析表拉客戶?)有。俞光隆教我們做的」、「(問:你剛說公司早期有保證獲利,何時開始沒有?)不記得」、「(問:後來你們向客戶推銷時就沒有保證獲利?)後來幾家網咖就沒有保證百分之百獲利。有做改變,是變成按季分紅百分之10」等情(參原審卷㈡第172至176頁)。 9.證人陳聖夫(即順得隆公司之總監)於調查站時證述:「順得隆集團於90年7月成立第一家網咖店-育才店起(按應係 90年6月21日,詳如前述),至91年3月間成立第7家網咖店 -天津店止,與各投資人約定紅利年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一年即可全數回本,但報酬率分4季支付,第1季為百分之10,第2季為百分之20,第3季為百分之30,第4季則為百分之 40,所以吸引很多人投資,後來第8家網咖店成立後,改將 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2種,又於91年5月間增加常務董事1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1單位,投資金額為5萬3千元(原先係4萬6千元,91年5月間提高至5萬3千元 ,..),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千3百元,每年保證獲利2 萬1千2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 投資金額為53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萬3千元,每年保證獲利21萬2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事的投資單 位為2口,投資金額為1百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4萬2 千4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 )。該公司每設立1分店,係以資本額1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參調查站卷㈡第97頁);後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10家(順五店)這10家,各家分別百分之10、20、30、40,預計一年回本。第11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10,一年百分之40」等語(參偵字第5322號卷第125頁);嗣並 又於原審法院再結證稱:「(問: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嗎《審判長提示證人陳聖夫在調查站所做筆錄》?)實在」、「(問:是誰說分紅方式是逐季分紅百分之10、20、30、40?)是公司利用每天業務早會宣布。最早一場由董事長、教育主管主持,是屬於主管教育,9點的時候是業務部門的 早會初期是總監、督導主持,後來是各部門的主管主持。第一場先跟主管宣布公司政策,再由後來召開的早會教育下面的員工」、「(問:約定分紅方式是逐季分紅百分之10、 20、30、40是誰決定?)我沒有參與決策,不知道,是參加早會得知,董事長萬明潔主持會議宣布的,再由各主管推動」、「(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業務的課程有。每天早會都在作教育訓練」、「(問:教育訓練有無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百分之10、20、30、40?)有」等情(參原審卷㈢第62至64頁)。 10.證人吳進煌(即順得隆公司之店長)於調查站時證述:「...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2種,約於91年5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1 單位,投資金額為5萬3千元(原先係4萬6千元,91年5月間 提高至5萬3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千3百元(季報酬率百分之10),每年保證獲利2萬1千2百元(年報酬率 百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投資金額為53萬元, 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萬3 千元(季報酬率百分之10),每年 保證獲利21萬2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事的投 資單位為2口,投資金額為1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4萬2千4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 )。另外在紅利發放部分,順得隆集團於90年開始經營網咖初期,對股東宣稱每年紅利為百分之百,紅利分4季發放, 每季分發放比例分別為百分之10、百分之20、百分之30、百分之40 ,第2年後,即可領取百分之百的紅利」等語(參調查站卷㈡第10 5頁);後並於原審結證稱:「(問: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嗎《審判長提示證人吳進煌在調查站所做筆錄》?)實在」、「當時是李國輝推銷我投資這家公司。我是去做業務的,他說一年回本,每季分百分之10、20、30、40。」、「(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有無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百分之10、20、30、40?)我做業務不是很久,我有上過教育訓練,剛開始有教我們如何跟客戶介紹獲利百分之10、20、30、40」等情(參原審卷㈢第13至14頁)。 11.證人曾晉威(即順得隆公司資訊部經理)於調查站時證述:「順得隆集團於90年7月1日以自有資金正式開幕成立第一家網咖店【育才店】(按應係90年6月21日,詳如前述),因 經營績效良好,乃於同年11月間,經董事長萬明潔、總經理吳思龍等人制定政策決定對外以順得隆集團名義向不特定人招攬入股,其決議主要包括㈠各網咖店財務與順得隆網路資訊公司各自獨立,順得隆網路資訊公司協助各網咖店召募股東、系統維護及業務推廣;㈡股東股金加入含括系統服務費、股金2部分;㈢分紅方式,允諾紅利年報酬率為百分之百 ,即一年即可全數回本,但報酬率分4季支付,第一季為百 分之10,第二季為百分之20,第3季為百分之30,第4季則為百分之40等,但迄92年3、4月間起順得隆集團爆發財務危機,停止發放紅利給各投資人」、「(問:順得隆集團營業部業務人員是否遵照上述分紅等決議內容對外招攬股東?)是的,這是萬明潔、吳思龍2人決定的」等語(參調查站卷㈠ 第27頁);嗣並又於原審結證稱「(問;提示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嘉市犯字第09480601030號卷第27頁、94年1月24日筆錄中間決議包括三點,所述有無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無意見,所述實在」等情(參原審重訴緝579號卷 第74頁)。 12.證人葉能結(即順得隆公司業務部A區經理)於本院結證稱 :「(問:你在順得隆公司擔任何職?)營業部A區的經理 。(問:營業部是否負責業務推廣?)要。(問:業務如何推廣?)我們去找朋友、親戚,告訴他們我們網咖要招募股東。(問:你們在招募股東,公司有無印製固定的DM讓你們去招募?)沒有,公司有告訴我們如何作,我們各區自己去印製。(問:你們自己去印製,DM的內容是否要給公司的主管看?)我們會拍網咖的相片及營運的狀況。(問:你們營業部門有無在做教育訓練?訓練的內容?)有,內容是新人剛進公司時,會告訴他們公司在做什麼,讓他們去網咖看,如果有加入我們公司,我們會把我們知道的跟他講,告訴他如何去推廣業務。(問:有無跟受訓練者提到投資報酬率?)有,我們會帶他們去看網咖的營運狀況,公司也有預先算出大約多久可以拿到分紅,這部分也有先跟新人說。(問:有無跟受訓練者說,可以保證獲利百分之10到40?)沒有,只有說一年回收是公司預估的狀況,因為我們之前有從營業部離開到網咖上班的員工,他們有提到在網咖的營運狀況還不錯。(問:是否知道投資者曾供稱你們公司會保證獲利?)我們在員工教育訓練時,公司有預估獲利,所以在推廣業務時,會告訴投資者,一季大約可以回收多少錢。(問:業務員工作?)推廣網咖招募股東的業務。(問:如何招募?)針對公司營運狀況,我們帶投資者去看。(問:除找股東外,有無其他業務?)沒有。(問:你剛才提到,公司有提供獲利的預估表,是否就是所謂的投資理財分析表?你們是否就是拿投資理財分析表去招募股東?)我們有分很多區,每一區的業務內容不太一樣。我有看過那份資料,可能是別區這樣做,我們A區沒有這樣做。(問:你們這區是如何去 招募股東?)我們有自己去印DM,把投資的內容、分季分紅、一年回本的訊息印出來,說這是公司的預估,但沒有保證。(問:順得隆公司本業為何?)當時我進公司,公司還沒上市,當時有在做網路購物,後來才轉型做網咖。(問:你進入公司多久之後公司才從網路購物,變成網咖?)我們第一間育才店開幕時,才開始要做網咖。(問:營業部門經理是否不負責網路購物、網咖的本業?)沒有接觸,網咖部分,公司有另外找人。我們部門就是負責行銷、招募股東。(問:所以以你的營業部門,完全沒有接觸本業?)沒有去接觸網咖的部分,網路購物也沒有,我只有招募股東。(問:你們公司的本業是由何部門負責?)由網咖上班的人員負責。分店由店長管理。(問:你本身有無加入股東?)有。(問:你加入多少股?)忘記了,是按照分店去加入,總共幾股忘記了。(問:金額?)加起來應該有2、30萬。1股好像3 萬8。(問:有無分到紅利?)有。(問:紅利如何計算 ?)一開始公司有預定金額發放的比例,百分之20到40。(問:是否不論盈虧均有發放?)那時一開始是。(問:到你離職之前,你的股利公司是否都按比例發放?)算是。(問:是否公司有賺錢,就有按照比例,超過百分之10,就預留預備金,而如果網咖沒有賺到預估的錢,就沒有按照比例給?)沒有印象,因為我印象中都有在發錢。」等語(參本院卷㈠第195至198頁)。 13.依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曾晉威、葉能結等人上開所證順得隆公司於對業務員做教育訓練時,確有告知業務員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對外招募不特定人投資如附表三所示之網咖公司,而有關投資人紅利分配之方式,初期係按季分紅百分之10、20、30、40,一年可回本;後期則改為按季分紅百分之10。而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曾晉威、葉能結均係順得隆公司之員工,或係經由他人介紹進入順得隆公司,或係看報應徵進入順得隆公司,且由基層任職,至最後離職時其等之職位分係業務副理、經理、專員、副督導、總監、資訊部經理等,有在順得隆公司實際任職,並參與公司業務之推廣,是其等所為關係順得隆公司分紅方式,是親身經歷之事實,自屬可採。又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均一致證述,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投資股東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而依附表二、三所示之以「順」字為名稱起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最早設立登記者即為順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附表三編號㈢,公司地址位於臺中市○區○○○路77號4樓,即各證人所通稱之育才店),核與證 人葉能結所證述,育才店開幕時,才開始要做網咖等語, 及被告俞光隆於回答調查員詢問:順得隆集團於90年7月成 立第一家網咖店-育才店起,至91年3月間成立第7家網咖店-天津店止,向各投資人預估紅利年報酬率為百分之百,...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招募入股,有無此事?),答稱:是,,但就看什麼時候開幕,有20幾家店,過這麼久了我也記不清楚...,你問的問題大致上是這樣沒有錯等語(詳如後述㈤),同案被告高顥澄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約90年7月1日始設立第一家網咖店起,改以經營網咖業務為主(參調查站卷㈠第15頁),均大致相符,且與如附表四所示被害人交付股款之時間始自90年6月起即陸續有繳款紀錄等節, 亦相吻合,故本案堪認被告吳思龍等人,確係自90年6月間 起,對外以順得隆公司名義,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入股設立公司,經營網咖。至證人曾晉威雖證稱,自90年11月間,始經董事長萬明潔、總經理吳思龍等人制定政策決定對外以順得隆集團名義向不特定人招攬入股等語,然其所述與上揭證人所述均不相符,且其不無因負責電腦資訊部門而對招募入股事宜不甚了解,而有所誤認,而被告吳思龍辯稱,係自90年11月間始對外募股,不無避重就輕之情,故其等所述,難為本院所採用。 14.證人蔡振銘於原審法院雖另證稱:「我是看報紙應徵去這家公司上班,進去以後覺得網路不錯,才決定投資」、「因為當時網咖利潤好,公司說的預估值不錯,我也知道投資有風險,我覺得很合乎經濟效益。我是從第三家店清海店開始投資。當初公司說預估按季分紅百分之10、20、30、40。第一家店有按這樣的預估值分配紅利。我當時很認同公司理念,所以才陸續投資」、「(問:公司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有無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逐季百分之10、20、30、40?)教育訓練有說到,但這是預估值」等語(參原審卷㈢第6、7頁);證人楊彩虹於原審亦另證稱:「(問:你剛提到教育訓練有講義,講義內容是否有提到分紅方式?)講義不一定是誰做的,大家互相抄來抄去。內容確定有提到分紅方式,說是預估值」、「(問:跟客戶如何推銷網咖?)讓他們知道這個行業是未來主流,紅利分配是預估逐季分紅百分之10、20、30、40,我會實際算給客戶看,我會跟客戶說第一年這麼好的話,第2年應該不會更差」等語(參原審 卷㈢第57、61頁);證人馮菊英於原審亦另證稱:「(問:你如何跟你所招攬客戶說公司獲利情形?)拿公司給我們的獲利資料」、「(問:你有沒有跟客戶保證?)就照公司教我們的講,我們自己不可能跟客戶保證。公司叫我們照公司講的百分之10是預估不是保證」、「(問:一年回本是預估還是保證?)我們說是預估,不是保證」等語(參原審卷㈡第177頁)。然查: ①證人蔡振銘、楊彩虹、馮菊英等人上開於原審所證,核與其等於調查站證述之情節不符(其等於調查站均證述:對外招募股東入股時,有宣稱「保證」每季可獲取一定比例的紅利等語;於原審則改稱:並未對外宣稱可以保證獲利,僅係告知「預估」紅利分配之情形等語),而其等於調查站所證,經查並無不法取供之情形,且距案發時較為接近,衡情對事件之記憶應較為清晰、深刻,且其等於調查站時就事件之描述又甚為完整,當時被告等人又未在場,渠等較無人情上之外在壓力干擾,亦無與被告等人串謀之虞,渠等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應較符合事實。 ②觀之卷附順得隆公司之「本案理財投資獲利分析」表(參偵字第5322號卷第208頁)所載:「A、53專案,只要一次 投資53萬元,您將擁有『每滿3個月至少領回5.3萬元, 領終身!』;B、106專案,只要一次投資106萬元,您將擁有『每月至少領回4.24萬元,領終身!』」等語;及 順得隆公司「e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財分析」表(參調查站卷㈡第227頁)所載:「股東投資1單位,金額5 萬3千 元,每季分紅利潤5千3百元(季報酬率百分之10 ),年 報酬率2萬1千2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董事投資1口單,投資金額53萬元,每季分紅5萬3千元(季報酬率百分之10),年報酬率21萬2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常 務董事投資2口單,投資金額106萬元,每月分紅利潤4萬2千4百元,年報酬率5 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等語。該「本案理財投資獲利分析」表所載之「每滿3 個月,或每月至少領回多少利潤」,及「e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財分析」表所載之「分紅利潤、年報酬率」意旨,顯係明確告知投資者投資順得隆公司之網咖店,可以保證獲取一定之利率,核與證人蔡振銘、楊彩虹、馮菊英於調查站證述之情節相符。而有關該「本案理財投資獲利分析」表,證人蔡振銘於原審亦證稱:「(問:請求提示偵字5322號208頁,本案理財獲利與其他投資工具比較表,你 是否看過這張表《審判長提示》有。」、「(問:是否可以說明在何處看過?)在公司看過,這是每個業務去發揮整理的資料,是依據公司給我們的政策方向,由各組同仁發揮整理的資料」等語(參原審卷㈢第8頁);另該「e 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財分析」表,證人馮菊英於原審亦證稱:該份投資理財分析表是公司給業務員的,在公司教育訓練時,主管俞光隆說伊等可以跟客戶這樣講等語,該「本案理財投資獲利分析」表既係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員依據公司之政策方向所製作,而該「e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財分析」表又係順得隆公司交付予業務員,作為對外招攬股東之解說資料,足見順得隆公司確有要求業務員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對外招募股東入股。 ③參以順得隆公司92年5月臨時說明會會議紀錄所載:「. ..分紅問題:若依原本公司評估『e快上網』各店之投資分紅,第一年之4季,每季分紅約可達10%左右,但因大環境之不景氣及競爭壓力,暨『e快上網』前10家分店因分紅大幅超出實際的獲利,導致公司母體嚴重財務負擔,以致發生近日之分紅遲延,針對分紅問題,公司提出以下的解決方案,會中並獲全體與會董事及股東支持,並掌聲通過。決議內容1、:在每家店皆享4季10%之紅利分紅, 第4季以後就進入『自然損益』的部分,做部分調整。91 年12月及92年1至3月份分紅之店家,先採『3季以自然損 益計算分紅」,以「投資店家總股換算其投資股本,再核算出該分店之分紅比例」,再依該店自然損益計算其實際分紅之所得,3季之後於第4季補足其之前未領取約10%之 『季數』;決議內容2、:常務董事之分紅仍維持每月分 發,但一樣調整為以自然損益為計算原則;決議內容3、 :以上所遲延分發之紅利部分,於92年5月20日採自然損 益分發」等語,有該臨時說明會會議紀錄在卷可查(參調查站卷㈡第30 4頁)。依該會議紀錄所載之分紅問題,足見順得隆公司確係以保證獲利之方式,而非以「自然損益」之方式對外招募股東,嗣因大環境之不景氣及競爭壓力,才會產生「前10家分店因分紅大幅超出實際的獲利」(按前10家網咖係保證按季分紅百分之10、20、30、40),蓋若係採「自然損益」之方式分配紅利(即公司有賺錢才分紅,若虧損則不分紅),絕不可發生「分紅大幅超出實際獲利」的情形;而因確係採保證獲利之方式分配紅利,致公司母體嚴重財務負擔,才會召開臨時會決議改採「自然損益」之方式分配紅利。 ④綜上所述,證人蔡振銘、楊彩虹、馮菊英等人於原審上開所證,顯係事後卸責及迴護被告等人之詞,不足採信,其等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較符合真實,且係證明被告等人犯罪事實所必要,有關此部分自應以其等於調查站所述為可採。 ㈣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員對外招募股東入股,確係以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紅利分配則有按季分紅百分之10、20、30、40,及按季分紅百分之10等情,亦據證人即告訴人王紹德等人證述如下: 1.證人王紹德於原審證稱:「我曾經投資過順得隆網路公司,當時是雷嗣王向我推銷的」、「(問:他跟你推銷時如何介紹?)獲利良好,是依照獲利單(位)每季分紅」、「(問:當初介紹時有保證獲利?)有」、「(問:你投資多少錢?)累計280多萬。剛開始1個單位4萬多,後來升到5萬3. .。」、「(問:你除了雷嗣王跟你介紹,在場其他被告是否有跟你介紹推銷?)沒有。石松年是雷嗣王的業務主管」、「(問:石松年有跟你介紹、推銷投資的方式及獲利的情況?)有,有1次他帶著雷嗣王有在旁邊幫腔」、「(問: 業務員有保證獲利?)有。」、「(問:這份合約書是業務人員招攬,有跟你保證獲利,為何沒有要求記載在契約內,你也敢投資?)業務人員有保證,他說契約是公司制定」等語(參原審卷㈡第151至157頁)。 2.證人即告訴人蔡秋華於本院上訴審證稱:「我於91年2月加 入順得隆公司,當時是我朋友陳淑惠介紹我加入該員工,她說他們公司是作網咖的,投資利潤不錯」、「(問;她有無告訴人有關保證獲利的問題?情形為何?)有。第一季好像百分之40的投資額利潤,細節我已經忘記了,但我記得他們告訴我一年就可以回本」、「(問:後來有無按照自然損益分配紅利?)有。大概於91年年底,公司開會告訴我們的,是吳思龍在議會中講的,我每次都有去參加會議。他在會議中有說公司沒有賺那麼多錢,所以沒有辦法按照保證獲利情形分配紅利,要改成自然損益」等語(參本院上訴審卷㈡第294至295頁)。 3.證人即告訴人黃錫龍於本院上訴審證稱:「(問:你什麼時候加入順得隆公司?)91年3月底加入」、「(問:邀你的 人有無告訴你,公司有保證獲利的問題?)有。他們有拿公司的廣告及各家店分紅的情形給我看」、「(問:後來你有無參加會議要將保證獲利改成自然損益問題?)我有參加,當時是吳思龍主持的會議,被告俞光隆先在講台上講話,後來才由吳思龍上台講話。而那天談的內容是將保證獲利改成自然損益」等語(參本院上訴審卷㈡第297頁)。 4.證人即告訴人賴大宗於本院上訴審證稱:「(問:何時投資順得隆公司?)90幾年」、「(問:有無提到保證獲利?)我印象中有講保證獲利,找我的人是我的親戚,她也是順德隆公司的員工」等語(參本院上訴審卷㈡第298頁)。 5.證人即告訴人黃天佑於本院上訴審證稱:「(問:你如何參加被告公司?)91年間,因親戚找我投資,她說他們家族自己有投資育才店覺得不錯,我才決定參加投資。找我投資的人是洪寅淳,他告訴我的內容,是一年可以保證回本,第2 年如何算紅利,就不清楚。當時是先繳完錢以後,他們才給我契約書」等語(參本院上訴審卷㈡第298頁反面)。 6.證人即告訴人陳慧萍於本院上訴審證稱:「(問:當時邀妳加入是何人?)蔣淑芬」、「(問:她有無告訴妳如何獲利情形?)一年可以回本」、「(問:後來妳為何變成員工?)當時我是去應徵工作,因為要招募投資者,自己沒有投資就沒有說服力」、「(問:公司有無教妳怎樣說服投資者?)有上課。要我們帶投資者到店裡去看,公司有教一年回本」、「(問:是公司何人教的?)被告俞光隆、被告高顥澄有幫我們上過課,上課的內容就是講店的經營情形及獲利狀況」等語(參本院上訴審卷㈡第299頁)。 7.證人即告訴人吳國勝於調查站時陳稱:「約於91年5月間, 我經由軍中同袍廖宜洲介紹,並在順得隆集團經理李國輝的招攬下,陸續於91年5月24日出資4萬6千元投資順得隆集團 之子公司『南投店』;於91年5月24日出資4萬6千元投資『 沙鹿店』;於91年8月20日出資5萬3千元投資『光復店』; 於91年8月21日出資5萬3千元投資『三民店』;於91年9月20日出資5萬3千元投資『建德店』;於91年9月20日出資5萬3 千元投資『北平店』;於91年10月15日出資5萬3千元投資『文心店』;於92年2月10日出資5萬3千元投資『昌平店』。 因廖宜洲曾帶領我到順得隆集團旗下各分公司查看營運情形,又向我表示該集團從事學術網路及網咖業務,獲利良好,且可保證分紅,我認為有利可圖,所以才會陸續投資上述『南投店等8間順得隆集團分公司,廖宜洲於91年5月間向我表示該集團設立不記名股東、董事兩種,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1單位,投資金額為4萬6千元(後提高為5萬3千元 ),每季可保證獲取投資金額之10分之1,即4千6百元(後 提高為5千3百元)作為紅利,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投資 金額為53萬元,每季可保證獲取投資金額的10分之1,即5 萬3千的紅利」等語(參調查站卷㈡第9、10頁);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亦結證稱:「(問:有否做過這個筆錄《提示93年11月16日之嘉義市調查站筆錄》?)有」、「(問:你在調查站所言是否屬實?)是。..當時比較早記憶深刻」等情(參本院上訴審卷㈡第6頁反面、第7頁)。雖證人吳國勝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先證稱:廖宜洲當時說他本人及母親都有投資順得隆集團,且他本人又在該集團工作,並帶伊到各分公司據點去看,也都有正常營業,而當時伊在當兵,本身又有一點積蓄,看到該公司都有正常營運,且廖宜洲本身又有投資,所以才拿錢出來跟著投資,廖宜洲並沒有跟伊講到紅利分配的問題,他是說看該網咖獲利多少,再看該網咖有多少股,而後平均分配紅利等語(參本院上訴審卷㈡第 219頁),然當本院上訴審提示其於調查站所製作之筆錄時 ,其即證稱:伊於調查站所製作之筆錄,離案發時間比較早,記憶比較深刻,那時所為之陳述,應比法院審理時所述為正確,伊並非怕有偽證之刑責,才說調查站所述比較正確,係因時間已經過太久了,而且自己又在工作,於今日(即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誰還會記得當時之情形等語(參本院上訴審卷㈡第220、221頁)。足見證人吳國勝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97年5月22日),確因時間過往,致記憶模糊,而忘 卻當時之情形,故有關此部分之陳述,自應以其於調查站所陳述之內容為可採。 8.綜上所述,益見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員確有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對外招募不特定人入股為網咖店之股東、董事、常務董事無疑。 9.雖證人賴世曜於本院上訴審證稱:「何時投資順得隆公司我已不太記得,當時是我同學李孟霖邀我加入該公司,他當時並沒有告訴我有保證獲利的情形,是因自己也想試看看,所以才投資順得隆公司」等語(參本院上訴審卷㈡第296頁反 面);證人陳慧萍於本院上訴審亦另證稱:公司上課時有教 伊說服投資者,說投資一年則可回本,該所謂之「一年則可回本」,是指保證獲利,還是預估獲利,伊已忘記了等情(參本院上訴審卷㈡第299頁);又證人即告訴人張孟瓊於本 院上訴審審理中亦證稱:「當時是順得隆公司之職員楊雅惠跟我接洽的,她說第一家公司開得很好,並說按季分配利潤,第一季百分之10、(第2季)百分之20、(第3季)百分之30、(第4季)百分之40,但保證獲利這『保證』兩個字好 像沒有講,我看公司第一年有按照這個(紅利分配方式)分,就等於保證了」等語(參本院前審卷㈡第222頁)。但查,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員確有以保證獲利之方式,招募不特定人入股該集團之網咖等情,已詳如前述,且順得隆公司若無保證獲利之情形,為何於92年5月間召開臨時說明會,並於會 議中決議改採自然損益之方法分配紅利(詳如前述)?是證人賴世曜、陳慧萍、張孟瓊此部分所證,應係距離案發時間太久,有關部分之細節已漸趨淡忘所致,是其等此部分所證,亦不足作為有利於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等人之認定。 ㈤本案被告俞光隆雖在調查站應訊時,陳稱:「...這些都是預估,剛開始是預估一年就可以回本,那時候網咖正熱門,第一季我們預估是百分之10、第2季預估百分之20,.. .」、「(你們招攬投資者時,是否有沒有宣稱保證獲利?)沒有保證,是預估,有沒有保證是要看合約書有沒有落款記載,...合約書是最後關卡,如果合約書有寫保證就是保證,因為同樣的東西,不一樣的業務員講出來的就不一樣,...每一個人表達出來的東西都不一樣,所有的文宣都是業務員自己去設計的,一切都要以合約書的內容為主,才符合法律效力,紅利的發放第一年第一季約百分之10,第2 季約百分之20,第3季約百分之30,第4季約百分之40」、「(據我們所了解的,順得隆集團於90年7月成立第一家網咖 店-育才店起,至91年3月間成立第7家網咖店-天津店止,向各投資人預估紅利年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第一年即可全數回本,但報酬率分4季支付,第一季為百分之10,第2季為百分之20,第3季為百分之30,第4季則為百分之40,所以吸引很多人投資;後來公司又改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2種, 約於91年5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 資單位為1單位,投資金額為5萬3千元【原先係4萬6千元, 91年5月間提高至5萬3千元,之後最高達6萬元】,每季預估獲取紅利5千3百元,每年預估獲利2萬1千2百元【年報酬率 百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投資金額為53萬元, 每季預估獲取紅利5萬3千元,每年預估獲利21萬2千元【年 報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2口,投資金額 為106萬元,每月預估獲取紅利4萬2千4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招募入股,有無此事?)是,但就看什麼時候開幕,有20幾家店,過這麼久了我也記不清楚...,你問的問題大致上是這樣沒有錯,但我要強調的是,這是預估值,不可以當成是我主張的,或者所有的運作由我來處理,你所提出來的資料是員工整理出來的,依當時是這樣沒錯,但業務要怎麼吹捧,我沒辦法控制,我是說預估,不是保證」等語(勘驗錄音光碟筆錄參本院上訴審卷㈡第118、119頁);嗣並在本院更一審審理時,證稱:「(你做教育訓練的內容是什麼?)按照公司的決策跟員工開會,把公司決策的行政事項往下做佈達。再來就是網咖的市場資訊,這也是教育訓練的一環」、「(你們公司獲利部分的說明是否在教育訓練的範圍內?)按照公司的決策把獲利的模式、願景跟同仁做說明」、「(獲利的模式、願景你是如何跟同仁做說明?)公司決策是網咖當時蠻有發展性,預估每季有分紅的獲利願景。一開始公司是預估第一季分紅10%、第2季分20%、第3季分30%、第4季分40%,預估一年可以回本。這是公司的決策跟指 示」、「(你做教育訓練的時候有無跟下面的人保證一定會獲利?)我們按照指示是預估值,因為整個市場變動的因素也很大,所以這個沒有辦法保證」、「(你們公司有沒有做DM在外面宣傳獲利保證?)沒有」、「(公司的其他人有沒有作DM你是否知道?)我不清楚,那是業務人員自己的行為」、「(這個卷內資料是否是公司製作的?請求提示他字 202號卷第38頁)不是」、「印象中沒有(看過)」、「( 你是否知道這個是誰印的?)我不清楚。因為那時候業務人員很多,業務人員他們自己有自己的行銷創意,有自己製造的資料作為行銷參考依據,所以這些資料不是公司製作的」等情。但第一季分紅10%、第2季分紅20%、第3季分紅30% 、第4季分紅40%,此既是順得隆公司之決策跟指示,且並在對業務人員做教育訓練時,將該公司所決策之上開獲利模式、願景往下做佈達,所有的文宣亦交由業務員自己去設計;則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以上開分紅及一年回本等獲利模式,用來招募不特定人入股該集團之網咖,此即堪認定係順得隆公司之吸金行為,尚難以此係業務員之個人行為云云,飾詞卸責。 ㈥本案被告吳思龍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我們是從網購開始,不是從網咖開始...」、「網咖是我們內部討論之後,網咖是一種趨勢,經我們內部討論之後,我們決定投入網咖這個市場」、「(錢呢?你們就是用這種方式來招募股東,你們那時候招募營業的幹部達到1百多個人,那時候 有進來的,基本上來應徵的都被你們洗腦,來應徵的基本上都被你們拉到營業部門去了,等於下面的老鼠一樣,專門在外面吸收股東,每個人一開始基本上都先找自己的親戚朋友,先找親友,所以你們吸收很快,1百多個等於專門在替你 們在做這種事情?)因為我們本來就是,我們是找業務,那營業部去發展業務的方式」、「(對啊,但是你們營業部1 百多個人耶,什麼事情都沒做,就專門在拉客戶的啊,專門拉股東來入股的,你們除了拉親戚朋友來入股外,還有做什麼事情,都沒有啊,你5萬3千的股金,1個單位5萬3千的話 ,公司可以發1萬4千的獎勵金出來啊?)那是業務獎金」、「(對啊,錢那也是從他股金出來的啊?)那是系統費」、「(那系統費跟股金一樣,從那5萬3千來的啊?)可是我們系統投資很多錢」、「(如果你們系統費要很多錢的話,你們當初要跟人家講啊?)可是這一開始評估...」、「(你們這種方式是從什麼時候開始,你們第一家店什麼時候成立的?)應該是90年底,90年7月..,應該在第4季左右」、「(90年7月第一家就開始了,怎麼會在第4季?)第一家店是公司開的」、「一開始沒有(對外募股)」、「(一開始沒有對外募股?)對,是我們經營認為有一個成功經驗之後,才進行對外募股,第一家是育才店」、「(你們第一家店經營不錯,開始第2家好像在11月的時候開?)中間好像 隔了3、4個月,我記得印象好像隔了幾個月」、「(那時候你們內部是哪幾個參加決策?)就是一級主管啊,副總曾文毅啊、董事長啊、我啊、系統部的,就是幾個部門,相關各部門,討論網咖的市場,討論網咖的市場跟整個這個」、「(你們參加決策的是萬明潔?)嗯,系統部...」、「(曾文毅)那時候好像是副總,...就是跟系統部相關主管、相關部門等針對整個市場做評估」、「(你們就是用順得隆集團嘛?)對,就代表公司是順得隆,我們負責管理還有負責系統的提供服務嘛,就是由順得隆來負責嘛,但是各店它的營運是各自獨立」、「對,招募股東各店獨立,然後由公司來負責他所有的系統跟營運管理嘛,就等於是順得隆授權來全權經營這個網咖嘛」、「(你們那時候有沒有講說每家網咖的單位數?)就是我們以不超過2百個單位為一家店 的經營」、「(1個單位那時候定多少?)4萬3千、4萬6千 ,但是裡面是有含系統費,因為我們各店的系統費,我們後來就沒有再跟各店收系統費,所有的系統都由公司來負責,因為我們等於是1次收齊」、「(你們那時是在公司會議室 裏面開會的嗎?)應該是會議室,在哪裏開我不能確定,因為那是陸陸續續,那不是一次會議就可以決定的,那是討論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那你們那時候一家店的單位數?)因為股權不能超過100%,所以我們定2百個單位以內 ...」、「(1個單位)4萬6千,...它裏面都有分所 謂的系統費跟股金」、「(系統費跟股金,那時候也是開會決定的是不是?)對」、「(那時候有沒有講到紅利的事情?)紅利我們是有概約評估」、「我們那時候概約評估,就是概約10%左右」、「(你們剛開始是給人家說百分之百, 一年?)剛開始是我們判斷一家店一年可以回本,就是一家店的經營是一年可以回本,那後來到一段時間之後,我們覺得市場已經開始在走下坡,所以我們做了市場的評估調整,所以我們又調整大概要2年半才有辦法回本,是有做這樣的 一個調整」、「(第3點就是你們那個股東的股金加入是含 蓋系統服務費是3萬元,你們4萬6千的系統服務費是多少錢 ?因為我知道你們5萬3千的系統服務費是3萬5千,然後發票的股金是1萬8千?)4萬6千的,大概比例就是這樣子」、「(你們那時候分紅方式是預估,你們那時候有預估才做出承諾是不是?)才做出那個決定」、「(你們那時候評估一年後可以回本?)對,那時候的市場確實如此」、「(你們那時候報酬率是分4季來付就對了?)對」、「(那時候也是 在開會決定的嗎?)對,開會決定的」、「(你們公告那個分4季?)公司賺錢就分」、「(你們就照季兩個月,1234 這樣子,第一季百分之10、第2季百分之20、第3季百分之30這樣?)是有這樣評估,但也沒有一定百分之百啦,我們是照獲利狀況評估,然後依實際獲利狀況來做這樣的一個分紅」、「(但是你們每個股東加入的時候,營業部的出去不是這麼講,實際營運狀況沒這麼好的話,你們後來就改變了?)可是我們在實際營運的股東會會議一些會議上,我們都有提到這部分」、「(你們的業務代表出去就不是這樣子講?這就是為什麼後來造成你們很多股東不滿,就是這樣子?)這也是我們行政部門到後來比較頭痛的地方」、「(那你們財務危機是什麼時候發生的?)就是92年」、「大概3、4月差不多」等語(以上業經本院更一審依據被告吳思龍選任辯護人之聲請勘驗錄音光碟,內容參本院更一審卷2第52至58 頁),是被告吳思龍就上開分紅及獲利之模式,既亦陳稱:「(你們那時候分紅方式是預估,你們那時候有預估才做出承諾是不是?)才做出那個決定」、「(你們那時候評估一年後可以回本?)對,那時候的市場確實如此」、「(你們那時候報酬率是分四季來付就對了?)對」、「(那時候也是在開會決定的嗎?)對,開會決定的」等語,足認本案被告萬明潔、高顥澄、及同案被告王建文在調查站應訊時所陳述上開各情,應堪採信。 ㈦證人呂美惠雖於本院證稱,「(問:你在順得隆公司擔任何職?)會計。(問:是否知道順得隆公司如何分紅?)順得隆公司我不清楚,因為我們只有就各地會計把財物憑證匯回公司,我只是做統整,統計出來編制報表,呈給老闆,按照自然損益由老闆決策如何分配。(問:順得隆公司有無不論是否有賺錢,固定分紅給投資的股東?)沒有。」等語(參本院卷㈠第192頁);然其於檢察官反詰問時亦證稱,「( 問:你的業務中,有無包含發放業務員的薪資?)這是由營業單位統整,我們只負責員工的薪資處理。(問:業務員薪資如何計算?)我不清楚。(問:業務員職務內容?)不清楚。(問:你剛才提到「自然損益分紅」是指何意?)我們公司如有賺錢,就由老闆授意,決定給股東分紅,就如同車馬津貼,如果公司沒有賺錢,就沒有後續的分紅。(問:你是否有照冊列出各股東分到哪些東西的明細?)當時有。(問:所有幾家網咖的股東一共有多少人?)因為人數很多,不清楚。沒有印象。(問:有關業務員的訓練,你有無參予?)沒有。(問:依照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等人在法院證述內容,他們證稱對業務員他們,公司均教育,也有保證可以獲利,按季分紅百分之10到40,一年即可回收,是否知道此事?)不知道。(問:他們所述內容保證獲利的事實,與你剛才所提的自然損益分紅,是否有出入?)是不一樣的。自然損益是一家公司結餘下來有盈餘才有按比例分紅。但保證獲利就我認知,是不論公司有無賺錢,皆須分紅。我們在財務部門只有負責將由各店給我們的財報彙整,整理給老闆,但我們沒有參予公司分紅的決策。所以在這部分我並不清楚有保證獲利的事情。(問:剛才我問你,股東分紅,你是否有列冊,你回答你有列出各股東分到哪些,從這樣的列冊,是否可以知道分紅的方式?)我們各網咖的盈餘並不固定,所以每位股東可分得的數字也不同,我們只將報表呈現出給老闆看,但至於分多少,是由老闆在決策。我們只把分得的結果以財報的方式顯現出來。(問:每位股東分得多少紅利,是由何人決定?)老闆。(問:剛才所提到的老闆姓名?)吳思龍先生。萬明潔是董事長。吳思龍是總裁。俞光隆是營業部的人員。」等語。足見證人呂美惠於任職順得隆公司期間係擔任會計部門之工作,對於公司業務部門之作業及訓練等均不知悉,另對於股東如何分紅等作業,亦不明瞭,自不足為有利被告等人之認定。 ㈧被告吳思龍、萬明潔、俞光隆等人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按刑法上所謂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經查: 1.被告萬明潔於警詢自承:「(問:你是否實際參與順得隆公司營運?是否為實際負責人?)有。我是實際負責人沒錯」、「(問:你身為公司實際負責人,但有時未參加公司股東會議且又未參閱會議紀錄,如何了解公司運作,為何黃錫龍指稱大多是公司總經理吳思龍參加股東會議,是否你並非為公司實際負責人?)總經理吳思龍會告訴我,因為有時候我要出差,由總經理吳思龍主持,我是公司實際負責人」等語(參偵字第8650號卷第38、39頁)。被告吳思龍除於調查站應訊時,不否認被告萬明潔亦有參與上開決策(譯文參本院更一審卷二第54頁)之外,其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亦結證稱:「我在調查站所言均實在,並沒有被刑求、恐嚇或逼迫,順得隆公司的營運是由我與萬明潔作決策,投資網咖逐季分紅百分之10、20、30、40,是我與萬明潔討論後決定,後來公司變更按季分紅百分之10,也是我與萬明潔就當時市場討論之後做預估值的調整。公司辦網咖專案設計,亦是由我與萬明潔共同決定募資、開店營業的模式,公司主要決策者也是我們2人」等語(參原審卷㈢第71、72、79頁)。依據被 告萬明潔、吳思龍之上開陳述與證詞,足見其等2人確有參 與順得隆公司對外招募股東之上開決策。被告萬明潔否認此情,並辯稱並無犯意聯絡云云,均不足採信。 2.被告俞光隆於偵查及原審亦自承:伊於89年9月正式在順得 隆公司任職,擔任業務經理,之後歷任督導、總監、協理、業務副總經理等職務,伊職務是業務人員之管理、教育訓練及績效管制,日常的行銷基礎作業,業務人員做網咖專案,在市場上行銷網咖股份,順得隆公司網咖之分紅方式是由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決策後,交由伊來教育業務人員等語(參偵字第5322號卷第120頁,原審卷㈠第68、69頁,原審卷㈤ 第102至104頁);另高顥澄於調查站及原審亦供承:伊於88年、89年間進入順得隆公司任職,擔任業務經理,之後歷任副督導、督導等職務,負責業務人員的生活管理、業務、行政的溝通。督導係隸屬營業部,伊上司是俞光隆,而投資網咖逐季分紅的方式是由萬明潔於高階主管會議宣布後,由伊等按公司政策執行業務專員之教育訓練;順得隆集團都是由業務部A、S、H、T4個團隊的副導(之後稱為總監)及團隊 內的經理與副理登報招募新人,幹部招募新進業務人員後,再集中由伊、俞光隆、副導楊彩虹、蔣淑芬、蔡振銘、馮菊英、陳聖夫、李玲玲等人負責向業務人員教導有關行銷技巧、企業簡介、網路商機、預估獲利等課程」等情(參原審卷㈠第70頁、原審卷㈤第119至121頁,調查站卷㈠第16頁反面)。據上,被告俞光隆既有負責公司業務專員之教育訓練,教導業務員如何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入股順得隆公司之網咖店,豈有可能不知順得隆公司係以保證獲利之方式,誘使不特定人投資網咖店?參以證人林婷妤於原審證稱:「萬明潔、俞光隆、高恒華在會議上都有提過保證獲利」等語;證人陳淑惠於原審證稱:「(問:是誰跟你說公司有保證獲利?)我的主管馮菊英、陳聖夫,開會的時候每天俞光隆都會在,有時候萬明潔、吳思龍也會來開會都有這樣講」」等語;證人何佩幸於原審證稱: 「(問:教育訓練是誰做的?)經理,副導。我有上過俞光隆、高恒華、陳聖夫、楊彩虹、李玲玲、蔣淑芬。每個人上的課內容不同。有教到獲利比率的是陳聖夫、高恒華、俞光隆」等語;證人馮菊英於原審證稱:「(問:有沒有人跟你保證獲利?)早期有,第一家店說百分之百獲利。最早是萬明潔說百分之百獲利,他是我們業務顧問」、「(問:剛才看的投資理財分析表,是誰製作的?)那是俞光隆做的,他是業務的總主管,他教我們如何運作,如何跟客戶說明」等語;證人廖宜洲、楊彩虹、蔣淑芬、陳聖夫、吳進煌於原審均證稱:「教育訓練有教我們如何招攬客戶,有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百分之10、20、30、40」等語;證人葉能結於本院證稱:「在對新人做教育訓練時,有告訴他如何去推廣業務,有告知公司預估一年回收的狀況」等語;益徵被告俞光隆確有參與順得隆公司對外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吸引不特定人投資等情無疑。 3.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專員係對外實際執行網咖投資,而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人,且各業務專員並無其他業務,其薪資來源係自對外召募資金中提撥一定金額充獎金,即每一投資單位提撥1萬3千元時,分配與各層級幹部,分配比例為專員7 千元,主任(襄理)1千元、副理1千元、經理2千元、副導2千元,若副導底下沒有經理、副理、主任等,則副導可獨得該6千元。每一投資單位提撥1萬4千元時,分配比例為專員8千元,餘同前分配方式等情,亦據證人葉能結、同案被告高顥澄、被告吳思龍、俞光隆於調查站供述明確(參本院卷㈠第195頁背面、調查站卷㈠第16至17、21頁,本院上訴審卷 ㈡第121頁)。且被告吳思龍、俞光隆、高顥澄於原審亦證 稱:於調查站就此部分之供述確屬實在(參原審卷㈢第71頁,原審卷㈤第106、120頁;按被告俞光隆雖爭執其於調查局所製作之筆錄有部分與其所述不符,然其所爭執者係調查局筆錄中記載其曾供述有非法吸金及保證獲利之紅利分配部分《參原審卷㈤第107頁、本院更一審卷㈡第81頁》,而非此 部分);而被告俞光隆復係自所推銷之網咖股份或於擔任各層級幹部時依前揭比例取得業績獎金。顯見被告俞光隆之在順得隆公司任職,並非僅僅是單純受僱,從事一般事務性質之工作,而係就被告萬明潔、吳思龍於經營順得隆公司對外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時,係知情而參與執行吸金業務之人,有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自應認為共同正犯,而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被告吳思龍、萬明潔、俞光隆等人上開所辯,自不足採信。4.卷附之經銷商加盟合約書或入股約定書雖無記載保證獲利之約款。然查,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員確有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對外招募不特定人入股等情,已詳如前述,且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員既以口頭向不特定人表示保證獲利,該保證獲利之約定,即屬契約之約款,豈能因經銷商加盟合約書或入股約定書無明文記載保證獲利之約定,即作為有利於被告吳思龍、萬明潔、俞光隆等人之認定,選任辯護人此部分所為之辯解,亦不足採信。5.本案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等人有無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係以其等有無以「使加入為股東之名義,向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為斷,至於其等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後,究投入多少資金開設網咖店,即與本案無關,是選任辯護人認被告萬明潔等人所吸收之資金,應扣除開設網咖店所支出之費用,亦屬無據。 6.被告萬明潔之選任辯護人復為其辯稱,被告萬明潔不知此等作為乃係違反銀行法等情;然按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6條定有明文。而究有無該條所定情形而合於得免除其刑者,係以行為人欠缺違法性之認識,即以無違法性之認識為前提,且其欠缺違法性認識已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449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所謂可否避免,應依行為人的社會地位、能力及知識程度等一切因素考量,判斷行為人是否得以意識到行為之違法,且當行為人對自己之行為是否涉及不法有疑慮時,即負有查詢之義務,不能恣意以不確定之猜測,擅斷主張自己之行為屬無法避免之禁止錯誤,否則倘若一律可主張欠缺不法意識而免責,無異鼓勵輕率,亦未符合社會良性之期待。查本件被告萬明潔學歷為高中畢業(參萬明潔警詢筆錄記載),於本件案發時為56、57歲左右,應已具有相當社會歷練及法治常識,其明知其負責之公司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使加入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仍違反上揭銀行法規定,逕為募集資金等不法行為,尚難認其無不可歸責之處;況被告萬明潔倘對於公司營運方式等是否有違銀行法等相關法規有不明瞭之處,更應諮詢相關專業人士以尋求適法、妥當之規劃,實不得逕為如事實欄所示之各項吸收資金等違反銀行法之作為。從而,被告萬明潔對於本件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條規定之犯行,實難認欠缺違法性之認識,且未達不可避免之程度,自不得據此而阻卻其刑事責任。 ㈨此外,復有91年8月9日順得隆集團暨董事大會公告(參他字第202號卷第30頁,以下同)、順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e 快上網分店資料表(第31頁)、順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興店92年6月1日至92年7月31日損益表(第32至33頁)、順得 隆集團傳家寶專案說明書(第34頁)、順得隆公司執照影本(第35頁)、順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照影本(第36頁)、順得隆公司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第37頁)、e快上網投資招商廣告(第38頁)、各店董事會議出席表(第39至40頁)、黃錫龍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第41、43頁)、e快上網-中興店費用明細(第42頁);e快上網數位休閒館分店照片(參他字第509號卷第2至3頁,以下同)、楊湘琳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 及入股約定書及發票(第4至6頁)、邱俊翰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及發票(第7至9頁)、周秉慶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及發票(第10至12頁)、順得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第18至20頁)、順得隆公司8 8年11月19日設立登記事項卡及92年7月9日變更 登記表(第36至42頁);王紹德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參偵字第1215 8號卷第42至61頁,以下同)、王世文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第62至63頁)、92年2月1日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順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管e快上網經營委託書(第64頁)、萬明潔中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支票2紙(票號 AE0000000、金額2百萬元、到期日93年1月31日;票號AE0000000、金額2百萬元、到期日92年12月31日《第65頁》)、 董月鳳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及發票、董月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第67至73頁)、91 年8月22日林生財匯款46萬元至順得隆公司之臺北銀行入戶 電匯回條(第71頁);林巧苹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及發票(參發查字第308號卷第4至6頁,以 下同)、e快上網數位休閒館92年4月份董事及股東大會會 議紀錄表(第7至12頁)、92年5月26日林巧苹寄予順得隆公司之臺中法院郵局存證信函第220號(第13至14頁);90年 11月14日李大成授權同意書(被授權人:張孟瓊,參發查字第4715號卷第6頁,以下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影本(第7頁)李大成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 股約定書(第8至25頁);90年9月10日中國時報「只要一部電腦,在家就可創業」之廣告(參偵字第7205號卷第15頁,以下同)、陳正偉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19頁)、順得隆公司各店資料明細及損失明細(第37至38頁);同案被告俞易汝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參調查站卷㈠第5至7頁,以下同)、被告俞光隆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2至14頁)、同案被告俞易汝之筆記帳(91年6月至 92年8月《第32至90頁》)、順得隆集團股東受害明細表( 第91至128頁);李秋泉之彰化銀行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參調查站卷㈡第8頁,以下同)、吳國勝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第13至27頁)、吳國勝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影本(第28至30頁)、何佩幸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第61至62頁)、陳素如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63頁)、順得隆公司e快網咖生活館及投資理財分析表(第227頁)、順得隆公司簡介 及教學(第229頁)、順得隆集團e快上網專案報告(第231至275頁)、順得隆集團e快上網市場分析報告(第277至 290頁)、順得隆公司網咖廣告聯播媒體報告(第291至302 頁)、e快上網數位休閒館92年5月份臨時說明會會議紀錄表(第304至305頁)、e快上網數位休閒館投資分析表(第 307至308頁)、順得隆集團91年6月20日調漲加盟金公告( 第310頁)、SDL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單(第344至349頁)、股東資料及投資項目、金額、日期明細表(第351至358頁)、順十七北平店投資股東明細(第361至365頁)、天津店投資股東明細(第366至371頁);周菀彣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參調查站卷㈢第30、285、481至482頁)、王豐良之順得隆公司 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5至16、286至287、483至484頁)、林婷妤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17至21頁)、廖宜洲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22、291、485頁)、莊淑露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23至25、292至294、486至487頁)、陳淑惠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26、288至289頁)、許美琳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27至28頁)、黃茂隆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29頁)、陳信宇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31頁)、鄭麗玲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32頁)、曾俊華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33至35頁)、蔡秋華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36至41、124至129、347至351、366、522至524頁)、吳秀芳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 加盟合約書(第42頁)、張育瑋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43頁)、雷詠婷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44頁)、邱仕國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45頁)、陳偕介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46頁)、莊雅惠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47至49頁)、林美杏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50頁)、賴湘芸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51頁)、黃文娟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52頁)、張資生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53頁)、陳志彬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54頁)、李孟雪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55頁)、胡和姙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56頁)、林美慧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57頁)、邱宗標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58至59頁)、劉琇櫻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60至62頁)、林恭甫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63頁)、蕭伃婷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64、290頁) 、曾秀金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65至66頁)、賴滄琦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67頁)、朱碧淑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68頁)、賴世曜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69至75、298至303、488至491頁)、賴大宗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76至80、304至306、492至495頁)、施智偉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81至88、307至313、496至501頁)、施水池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89至91、314至316、502至504頁)、黃天佑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92至93、317、505至506頁)、張宗義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 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94至97、318至321、507至510頁)、黃文鴻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98至100、322至324、511至513 頁)、陳書毅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101、325頁)、陳惠玲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102、326頁)、李文平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103至105、327至329頁)、劉惠雅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06、330、514頁)、徐金城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 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07至108、331至 332、515頁)、徐國欽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09、333、516頁)、顏志明之順 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110至111、 334至335頁)、盧金蓮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112至115、336至340頁)、盧茂南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116、341頁)、黃美蓉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17、342、517頁)、張維嚴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 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18至119、343至344、518至519頁)、高崑貿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20、345、520頁)、謝岳峰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統一發票(第121至122、521頁 )、林欣慧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123頁)、 王永立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30至133、352至353、566至568頁)、蘇賢珍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 134至136、354至355、525至526頁)、蘇賢華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37至139、356至357、527至529頁)、蘇瑞廷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統一發票(第140至141、530頁)、李國安之順得 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42 、358、531頁)、蘇建和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43、359、532頁)、辜麗香之 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44、360、533頁)、陳秀錦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 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45、361、534頁)、林巧 苹-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46至148、362至364、535頁)、陳 雯婷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49、365、536頁)、陳惠美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 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50至152、367至369、537頁)、徐玉燕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 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53至155、370至371、538頁)、賴 王美雲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56、372、539頁)、劉琇芬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 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57至161、373至 377、540至542頁)、陳名佑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 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62至164、379至380、543 至544頁)、陳香妤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 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65、381 、545頁)、楊瓊花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66 至168、382至384、546頁)、陳昭涵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69、385、537頁) 、陳慧萍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170至175、386至391頁)、陳義秋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176至181、392至397頁)、陳建吉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82至183、398至399、548至549頁)、張今藝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84至186、400至402、550至552頁)、陳嘉恩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87、403、553頁) 、陳怡恩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88至189、404、553至554頁)、陳冠誠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190至192、405至 407頁)、徐佩芸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 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93、408、555頁)、徐杏源之順得隆 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統一發票(第194至195、556頁) 、吳景龍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各(第196至197、409至410頁)、施嘉慧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98至199、411至412、557頁)、洪欽升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 約定書(第200、413頁)、洪建遠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201至203、414、558頁)、廖素梅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204至208、415至419、559至562頁)、鄭本岡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紙、入股約定書(第209至 210、420頁)、楊彩虹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211至216 、421至425頁)、謝恒德之順得隆 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217至218、426至 427頁)、謝張寶蓮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 約定書(第219、428頁)、江木助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220、431頁)、徐志奇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第221、435頁)、賴明義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222、 436頁)、廖義彰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 定書(第223、437至438頁)、陳淑惠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 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224至225、439至440頁)、羅佳友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226至228、441至442 、563至565頁)、羅慧嫈之順 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 229、443、565頁)、吳進輝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 書、入股約定書(第230、444頁)、吳進煌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231至233、445至446頁)、林明寬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234至235、447至448 、569頁)、羅國宏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236 至240、449至453、570至571頁)、謝麗兒之順得隆公司經 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241至256、454至470、572至576頁)、林夆津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257至259、470至472頁)、林黃秀用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260、473頁)、林鳳鋒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261至263、474至475、577頁)、林東舜之 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264至267、476至479頁)、游士弘之順得隆公司入股約定書(第295、 297頁)、曾文賢之順得隆公司入股約定書(第296頁)、林 偉伶之順得隆公司入股約定書(第346頁)、林美寶之順得隆公司入股約定書(第429頁)、林國發之順得隆公司入股約 定書(第430頁)、蕭曉慧之順得隆公司入股約定書(第432至434頁)在卷可稽;且經原審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調取如 附表3所示公司之全部登記案卷核閱屬實,並有影印公司登 記案卷附卷可查。本件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等人之犯罪事證已臻明確,其等之犯行均堪認定。 叁、論罪及法律適用部分 一、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等人行為後,銀行法第125條 第1規定,業於93年2月6修正施行,且刑法部分條文亦於95 年7月1日起修正施行,有關本案之新舊法比較適用如下: ㈠被告萬明潔等人行為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業於93年2月6日修正施行,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3項規定: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2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上開刑罰之規定,核與修正前銀行法第 125條第1、3項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2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不同。比較新 舊法結果,以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3項之規定較有利 於行為人,本案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 1、3項規定論處。 ㈡被告俞光隆行為後,刑法第31條第1項經修正,由原規定之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被告俞光隆於本案中雖不具法人負責人身分,但因與具法人負責人身分之被告萬明潔、吳思龍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因其行為後,刑法第31條第1項增列但書規定 ,就不具特定身分關係之行為人得減輕其刑,亦已影響被告俞光隆刑罰之法律效果,則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自較有利於被告俞光隆。 ㈢被告萬明潔等人行為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 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 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本案關於法定刑為罰金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㈣刑法第28條共犯之規定,於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本案被告吳思龍等人前揭犯行,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之規定,均屬實施犯罪行為之正犯,依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 議就累犯部分之決議意旨觀之,刑法第28條之修正,對被告萬明潔等人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二、按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此於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順得隆公司並非銀行,竟為經營網咖業務,求迅速拓展市場,竟以招攬員工對外推銷投資網咖為名,而以收受投資及使加入為股東之方式,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保證約定一年即給付投資金額百分之百、百分之48、百分之40之紅利,而近年來銀行存款利息已低於年息百分之5以下甚久,此為眾所週知之 事實,本案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等人為招攬不特定人投資順得隆公司之網咖,所允諾約定之紅利高達年息百分之40至百分之百,其約定給付之紅利,甚至高於民間借貸利率,顯與本金不相當,依前開說明,自應以收受存款論。是核順得隆公司上開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 條之1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論處,而被告萬 明潔、吳思龍係順得隆公司違反銀行法之行為負責人,應依同法第125條第3項之規定,應依該法第125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被告俞光隆與同案被告高顥澄、俞易汝、石松年、曾文毅,及順得隆公司之其餘業務人員即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葉能結等人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業務專員等人雖均非順得隆公司之負責人,但均知情並與被告萬明潔、吳思龍有犯意聯絡,而參與吸金決策或吸金業務以共同實行本案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仍應依據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與被告萬明潔、吳思龍成立共同正犯。再者, 上開銀行法第125條有關違反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規定之刑罰,既係以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為吸取存款之犯罪行為為對象,其刑罰本身即含有營業犯之特質,此為業務本質所當然,應僅成立單純一罪,無連續犯可言。故本案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等人雖然先後招攬多人投資順得隆公司之網咖公司,然均僅應成立違反上開銀行法之犯行一罪。 三、被告萬明潔之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云云。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查被告萬明潔為順得隆公司之董事長,依法對於公司營運負有決策之責任,然竟與被告吳思龍共謀且實際參與以非法吸收資金方式而為前揭違反銀行法之犯行,再其等所吸收資金甚鉅,且被害人次高達千餘人,造成之危害尚非輕微,且依其所應適用之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其法定刑係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本院認為以其犯 罪情節及法定本刑之範圍,尚無輕情法重之情形,故本院認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餘地,併此敘明。 四、按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 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查被告俞光隆與被告萬明潔、吳思龍等人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已如前述。惟參前揭所查悉之事實,被告俞光隆於案發時雖係業務副總,然其係自一般員工逐步陞遷至前開職位,其參與犯罪之程度尚非嚴重,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 輕其刑。 伍、原審以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等人之犯罪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判決既已認定同案被告王建文無罪,然於判決書之犯罪事實欄又認定同案被告王建文,亦與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等人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參原判決書第4頁第6行),此部分容有未洽;再者,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等人係以順得隆公司之名義對外以保證獲利之方式,誘使不特定人投資順得隆公司之網咖業務,本案應係法人即順得隆公司違反修正前銀行法第 125條第1項之罪,然因被告萬明潔、吳思龍為順得隆公司之負責人,被告俞光隆雖非順得隆公司之負責人,但與公司負責人之被告萬明潔、吳思龍共同犯罪,故被告萬明潔、吳思龍應依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負其刑事責任,被告俞光隆、則應另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負共犯之刑事責任, 原審漏未援引及論述上開法律規定,及比舊新舊刑法第31條第1項之適用情形等,此部分亦有疏漏。是本案被告萬明潔 、吳思龍、俞光隆等人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為無理由,但原判決關於上開被告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就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等人之素行、其等為求迅速擴大順得隆公司網咖業務之市場占有率,因自有資金不足,竟以前揭約定給付顯不相當之紅利之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之大眾募集資金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吸收資金之金額高達2億餘元 ,被害人次高達1千餘人,且除少數網咖公司曾依約定給付1期至數期之紅利外,多數均未依約支付紅利,因本案犯罪所生之危害不輕,及被告等人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後,確有設立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而實際經營網咖業務,且被告萬明潔係順得隆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吳思龍為順得隆公司總裁兼總經理,實際掌握順得隆公司之財務,被告俞光隆最後職務為業務副總經理,其等職務之性質,參與犯罪之程度輕重有別;並斟酌被告萬明潔為高中畢業、已婚、育有4名子女, 現無工作,依靠子女提供生活費用,被告吳思龍為高職畢業、已婚、育有2名子女,被告俞光隆為專科畢業、已婚、育 有2名子女、現從事門市業務員等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並 審酌其等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犯罪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至4項所示之刑(被告俞光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減輕其刑)。末查,本案被告俞光隆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因上開原因而犯罪,經此偵、審程序及刑罰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刑罰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又本院為使被告 俞光隆能深知警惕,綜合考量其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犯罪情節,以命其履行一定負擔為宜,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4款之規定,命其應於本院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期使其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培養正確法治觀念。至被告萬明潔之辯護人雖為其請求宣告緩刑,惟被告萬明潔所處罪刑已逾2年,與刑法第74條所定之宣告緩 刑要件不合,自無從為緩刑之諭知,附此敘明(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葉能結等人,均係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單位之員工,並參與順得隆公司對外召募網咖投資專案之吸金行為,其等是否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自應由檢察官另依法處理)。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本件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等人經營順得隆公司,而以前揭方式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行為,另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5條第2項規 定論處。另被告萬明潔、吳思龍復於91年12月31日,設立如附表二所示之順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1段631號18樓之3、代表人為被告吳思龍,下稱順旺公司 ),透過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以順旺公司名義,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加盟網咖連銷店,加盟者須支付3百萬元之授與 加盟權利金,以此方式吸收資金,雙方並簽立連鎖加盟合約書,約定由順旺公司保證加盟者之年營業額為360萬元,不 足部分由順旺公司於當年度最後一月份補足,以此約定保證補足營業額方式,變相約定保障營業報酬。嗣告訴人顧力榮於92年11月間,經由網路訊息得知順旺公司召募加盟網咖加盟店,而於同年11月24日,至順旺公司與萬明潔、「張玉華」(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另由檢察官簽結)等人接洽加盟,萬明潔、「張玉華」即保證依約定年營業額360萬元,不足 部分由順旺公司於當年度最後一個月份補足,使告訴人顧力榮認投資獲利可觀又無虞,而與順旺公司簽訂加盟合約書,約定支付加盟權利金3百萬元,並依約先行交付百分之30即 90 萬元之簽約金與「張玉華」,並約定同年11月31日前交 付第2期款180萬元。嗣於同年11月27日,「張玉華」電稱需資金核發工作獎金,請告訴人顧力榮支付第2期款,告訴人 顧力榮發覺有異,並查知該公司之連鎖網咖店均已關閉,而未再支付款項,因認被告萬明潔、吳思龍此部分行為,亦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嫌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 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此於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 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案檢察官認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等人涉犯此部分之犯行,係以此部分之犯行,業據經告訴人董月鳳、周菀彣、王紹德、顧力榮、邱俊翰、黃錫龍、賴世曜、賴大宗、黃天佑、陳書毅、王豐良、李秋泉、吳國勝等人到庭指述綦詳,並有證人即投資人兼順得隆公司幹部林婷妤、蔣淑芬、陳淑惠、馮菊英、楊彩虹、廖宜洲、蔡振銘、陳聖夫、何佩幸、吳進煌等人證述情節可參;復有網咖公司登記案卷、基本資料、董監事資料、順得隆公司e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財分析表、e快上網專案、e快上網市場分析、訓練課程表、數位休閒館92年5月臨時說明會會議紀錄、數位休閒館投資資 金分析表、調高加盟金公告、每月股東會議報告書、網咖公司損益表、損益及紅利分析、順得隆公司股票、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統一發票、俞易汝收受入股金明細帳筆記本等在卷可稽;且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等人之經營順得隆公司,係按季或按月依一定比例分紅,而其年報酬率高達百分之40或48,與正常投資收益顯不相當。再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以順旺公司名義招攬不特定人加盟網咖連鎖店,於e快上網專案文宣資料中宣稱管銷成本以百分之40計算,保證年營業額360萬元,復於連鎖加盟合約書第7條約定:「甲方(即順旺公司)保證乙方(即加盟者)「年營業額 360萬元」,不足部分由甲方於當年度最後一月份補足等語 ,已足使投資人誤認每年有相當於108萬元之營業報酬保證 ,顯係以保證補足顯不相當之營業報酬,招攬不特定人出資加盟等,資為論據。 四、惟查,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等人為經營順得隆公司網咖業務,因自有資金不足,無法迅速擴充店面,而以給付投資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高額紅利之方式,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並由順得隆公司業務人員對外以順得隆公司名義,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入股設立公司,經營網咖等事實,業經本院審認如前,茲不再贅述。而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專員及以上之各級主管則可自招攬入股之業績中,分別按比例獲取業績獎金,其方式為如附表三編號㈠至㈦所示之公司每投資單位為4萬6千元,提撥1萬3千元供作業績獎金,分配與各層級幹部,分配比例為專員7千元,主任(襄理)1千元、副理1千元 、經理2千元、副導2千元,若副導底下沒有經理、副理、主任等,則副導可獨得該6千元。如附表三編號㈧至所示之 網咖,每一投資單位金額增為5萬3千元,提撥1萬4千元供作業績獎金,分配比例為專員8千元,其餘分配方式同前等事 實,則據被告吳思龍於檢察官訊問時供述明確,且經被告俞光隆、高顥澄於調查站及檢察官訊問時供述綦詳,且互核相符;並經證人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分別於調查站及檢察官訊問時;證人陳淑惠、楊彩虹、廖宜洲、蔡振銘、何佩幸分別於調查站詢問時;證人蘇安安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在卷,是被告萬明潔、吳思龍經營順得隆公司之網咖業務,其公司業務員招攬不特定人投資網咖時,相關業務專員及各級主管所可取得之獎金分配確如前所述,固可認定。然按公平交易法所禁止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係指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公平交易法第23條定有明文。且所謂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公平交易法第8條亦有明文規定。茲 查,本案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專員等所取得之業績獎金,均係基於對外推銷順得隆公司之網咖投資業務,亦即需實際招攬投資人投資,始可就所投資之每一單位(4萬6千元或5萬3 千元)提撥部分金額供業務專員及各級主管充獎金之分配。而欲參與順得隆公司銷售或推廣前揭網咖業務投資案,並不需給付一定之代價,或先投資順得隆公司之網咖業務,僅須應徵加入順得隆公司即可,此由被告俞光隆於調查站供述:伊係進入順得隆公司後,始曾以3萬8千元購買網路購物經銷權(非本案所指之網咖投資),之後才陸續陞遷至業務副總經理等語(參調查站卷㈠第8頁反面);同案被告俞易汝於 調查站供述:伊於88年8月底即在順得隆公司任行政助理, 之後陸續陞遷至行政副總經理,91年12月12日以員工入股方案投資順二十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語(參調查站卷㈠第1 頁);高顥澄於調查站供述:伊於89年5月間進入順得隆公 司任業務經理,其後陸續陞遷至督導之職務等語(參調查站卷㈠第15頁);證人林婷妤於原審證述:伊是經證人陳淑惠介紹進入順得隆公司後,才開始投資等語(參原審卷㈡第 161頁);證人蔣淑芬於原審證述:伊之所以投資順得隆公 司之網咖業務,是因為伊本來就在順得隆公司上班,伊是89年間應徵進入公司,因有員工優惠,故參與投資等語(參原審卷㈡第189、190頁);證人陳淑惠於原審證述:伊是看報應徵進入順得隆公司後,應公司要求才投資1單位等語(參 原審卷㈡第184頁);證人楊彩虹於原審證述:伊是看報應 徵進入順得隆公司,進入公司上班後,因覺得網咖經營不錯才投資等語(參原審卷㈢第54、55、58頁);證人廖宜洲於原審證述:伊是應徵進入順得隆公司擔任職員,因副督導李玲玲介紹工作稱任職要投資,伊才投資等語(參原審卷㈡第195頁);證人蔡振銘於原審證述:伊是看報紙應徵進入順 得隆公司上班,進去後覺得網路不錯才決定投資等語(參原審卷㈢第6頁);證人陳聖夫於原審證述:伊是看報紙應徵 進入順得隆公司上班,覺得網路投資報酬率不錯才投資(參原審卷㈢第63頁)。由以上被告及證人之供述可知,欲進入順得隆公司並非一定要給付一定之對價始得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且業務專員或其上各級主管所取得之業績報酬係基於推廣或銷售順得隆公司網咖業務之每一投資單位,亦即業務專員必需是實際銷售公司之商品(即網咖投資),始可就所收取之投資金額中獲取一定比例之報酬即業績獎金,是依前揭說明,則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等人以此方式經營順得隆公司網路投資,顯與公平交易法所禁止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之要件不符,自不該當於同法第35條第2項之罪責。 五、被告萬明潔、吳思龍透過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以順旺公司名義,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加盟網咖連鎖店,加盟者須支付3百萬元之授與加盟權利金,並簽立連鎖加盟合約書,約定 由順旺公司保證加盟者年營業額360萬元,不足部分由順旺 公司於當年度最後一月份補足,以此約定保證補足營業額方式,對外招攬加盟業者等事實,固據證人顧力榮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陳述明確,且有證人顧力榮提出之連鎖加盟合約書、e快上網數位休閒連鎖事業臨時收據附卷可稽(參發查字第245號卷第13至20頁),此部分之事實固可認定。然被告萬明潔、吳思龍此部分行為是否即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之規定,尚非無疑;蓋被告萬明潔、吳思龍於與證人 顧力榮簽定連鎖加盟合約書時,固保證加盟業者之年營業額為360萬元,然依證人顧力榮所提出與順旺公司簽訂之連鎖 經銷加盟合約書,其加盟網咖店之營業規模至少需50台電腦,依年營業額360萬元計算,約等於每台電腦之年營業額7 萬2千元,其所保證之營業額尚合於常情。且查經營一家網 咖,其成本除相關電腦設備外,尚有場所租金、人事、水電、稅捐、雜項支出等經營成本,而各加盟主因所設立網咖之位置不同,人員之聘用亦不同,其相關成本結構即不可能相同,因此可能獲得之營業利益即屬不同,其欲加盟之人可自行評估可能之成本及獲利,而決定是否加入連鎖網咖之經營;而各連鎖網咖店可能之成本結構既不相同,則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以此保證營業額之方式推廣網咖加盟,即難認有保證一定獲利之情形,而與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要件不符。檢察官就此部分,難認已盡舉證之責,被告吳思龍、萬明潔此部分之犯罪即屬不能證明。 六、茲因檢察官認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等人此部分之犯行,與前揭已起訴而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分別有實質一罪或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就上開部分,另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陸、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請最高法院併辦之100年度 偵字第3995號被告萬明潔詐欺案(含98年度偵字第3382號、96 年度偵字第26115號),經最高法院判決本案發回後,一併送交本院併辦部分(即告訴人徐建國與其配偶亦因被告萬明潔上開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對外招募股東,致其等陷於錯誤,共投資18萬元入股,並將投資款匯予順得隆公司之「謝志偉」,再領取順得隆公司之6張股票,嗣順得隆公司於93 年2 月底,宣告倒閉停業,告訴人徐建國始知受騙,因認被告萬明潔此部分亦涉有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等罪嫌);經查, 告訴人徐建國係於89年間透過友人介紹,於89年6月30日至 同年7月31日,向順得隆公司購買未上市股票共6張等情,業據告訴人徐建國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在卷(參99年度偵字第26115號卷第5至6、50至51頁),並有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配股證明書在卷可查,而本案係被告萬明潔等人於90年6月間,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對外以順得隆公司之名義 ,招募不特定人入股,兩者間不僅時間已相距近一年,對外招募股東入股之手法亦不同,移送併辦部分,顯與本案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宗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法 官 張 國 忠法 官 王 鏗 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 雅 婷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附表一: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88年11月19日設立登記為有限公司(董事為曾詔瑛), │ │ │ 89年04月08日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萬明潔) │ ├─┼────────────────────────────────────┤ │二│88年11月19日公司地址:臺中市○○區○○路三段二四一號十二樓之六 │ │ │89年04月08日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六三一號十四樓之二 │ │ │92年07月09日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六三一號十八樓之三 │ ├─┼────────────────────────────────────┤ │三│88年11月19日有限公司資本總額:一百萬元 │ │ │89年04月08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數及資本額:一百萬股,一千萬元 │ │ │89年07月16日增資後發行股數及資本額:五百萬股,五千萬元 │ ├─┼────────────────────────────────────┤ │四│88年11月19日順得隆網路資訊有限公司股東及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出資額 │住、居 所 │ │ ├──┼────┼───┼────┼───────────────────┤ │ │㈠ │曾詔瑛 │董事 │ 40萬元│略 │ │ ├──┼────┼───┼────┼───────────────────┤ │ │㈡ │何思雲 │股東 │ 20萬元│略 │ │ ├──┼────┼───┼────┼───────────────────┤ │ │㈢ │萬明潔 │股東 │ 25萬元│略 │ │ ├──┼────┼───┼────┼───────────────────┤ │ │㈣ │萬子瑋 │股東 │ 5萬元│略 │ │ ├──┼────┼───┼────┼───────────────────┤ │ │㈤ │曾文毅 │股東 │ 10萬元│略 │ ├─┼────────────────────────────────────┤ │五│89年04月08日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萬明潔 │董事長│ 25萬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 51萬股│略 │ │ ├──┼────┼───┼────┼───────────────────┤ │ │㈢ │曾文毅 │董事 │ 10萬股│略 │ │ ├──┼────┼───┼────┼───────────────────┤ │ │㈣ │萬子瑋 │監察人│ 5萬股│略 │ │ ├──┼────┼───┼────┼───────────────────┤ │ │㈤ │曾晉威 │股東 │4萬5千股│略 │ │ ├──┼────┼───┼────┼───────────────────┤ │ │㈥ │陳榮妹 │股東 │2萬7千股│略 │ │ ├──┼────┼───┼────┼───────────────────┤ │ │㈦ │劉俊萍 │股東 │1萬8千股│略 │ ├─┼────────────────────────────────────┤ │六│89年07月16日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萬明潔 │董事長│125萬股 │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71萬股 │略 │ │ ├──┼────┼───┼────┼───────────────────┤ │ │㈢ │曾文毅 │董事 │ 35萬股 │略 │ │ ├──┼────┼───┼────┼───────────────────┤ │ │㈣ │萬子瑋 │監察人│ 34萬股 │略 │ │ ├──┼────┼───┼────┼───────────────────┤ │ │㈤ │曾晉威 │股東 │ 25萬股 │略 │ │ ├──┼────┼───┼────┼───────────────────┤ │ │㈥ │陳榮妹 │股東 │ 3萬股 │略 │ │ ├──┼────┼───┼────┼───────────────────┤ │ │㈦ │劉俊萍 │股東 │ 7萬股 │略 │ └─┴──┴────┴───┴────┴───────────────────┘ 附表二:順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12月31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吳思龍)。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六三一號十八樓之三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二百八十萬股、二千八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 │住、居 所 │ │ ├──┼────┼───┼─────┼──────────────────┤ │ │㈠ │吳思龍 │董事長│ 42萬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 14萬股│略 │ │ ├──┼────┼───┼─────┼──────────────────┤ │ │㈢ │俞光隆 │董事 │ 5萬6千股│略 │ │ ├──┼────┼───┼─────┼──────────────────┤ │ │㈣ │萬子瑋 │監察人│ 22萬4千股│略 │ │ ├──┼────┼───┼─────┼──────────────────┤ │ │㈤ │順得隆網│股東 │ 196萬股│略 │ │ │ │路資訊股│ │ │ │ │ │ │份有限公│ │ │ │ │ │ │司(代表│ │ │ │ │ │ │人:萬明│ │ │ │ │ │ │潔) │ │ │ │ └─┴──┴────┴───┴─────┴──────────────────┘ 附表三: ㈠順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0年06月21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3年01月29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2年10月29日解散。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七七號四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曾文毅 │董事 │ 8,344股│略 │ │ ├──┼────┼───┼────┼───────────────────┤ │ │㈢ │曾詔瑛 │董事 │38,000股│略 │ │ ├──┼────┼───┼────┼───────────────────┤ │ │㈣ │蔡曉琴 │董事 │ 6,664股│略 │ │ ├──┼────┼───┼────┼───────────────────┤ │ │㈤ │洪寅淳 │董事 │ 6,664股│略 │ │ ├──┼────┼───┼────┼───────────────────┤ │ │㈥ │陳麗麗 │董事 │ 4,998股│略 │ │ ├──┼────┼───┼────┼───────────────────┤ │ │㈦ │萬子瑋 │監察人│20,332股│略 │ │ ├──┼────┼───┼────┼───────────────────┤ │ │㈧ │詹舉丞 │股東 │ 1,666股│略 │ │ ├──┼────┼───┼────┼───────────────────┤ │ │㈨ │楊彩虹 │股東 │ 3,332股│略 │ └─┴──┴────┴───┴────┴───────────────────┘ ㈡順在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0年11月22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大雅鄉○○村○○路一七六之三號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18,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0,000股│略 │ │ ├──┼────┼───┼────┼───────────────────┤ │ │㈢ │俞易汝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萬明潔 │監察人│20,000股│略 │ │ ├──┼────┼───┼────┼───────────────────┤ │ │㈤ │張孟瓊 │股東 │ 8,800股│略 │ │ ├──┼────┼───┼────┼───────────────────┤ │ │㈥ │曾菊梅 │股東 │ 4,400股│略 │ │ ├──┼────┼───┼────┼───────────────────┤ │ │㈦ │何家全 │股東 │ 4,400股│略 │ │ ├──┼────┼───┼────┼───────────────────┤ │ │㈧ │鄭春宏 │股東 │ 4,400股│略 │ └─┴──┴────┴───┴────┴───────────────────┘ ㈢順得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0年12月07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九八號一樓,92年02月17日變更地址為│ │ │ 臺中市○○區○○里○○路○段九八、一○○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3,600股│略 │ │ ├──┼────┼───┼────┼───────────────────┤ │ │㈡ │李淑娟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㈢ │陳奇亮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李文平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黃琦芳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李顯洲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邱素真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曾詔瑛 │董事 │40,000股│略 │ │ ├──┼────┼───┼────┼───────────────────┤ │ │㈨ │萬明潔 │監察人│20,000股│略 │ └─┴──┴────┴───┴────┴───────────────────┘ ㈣順得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0年12月27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南投縣草屯鎮○○里○○路二三四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15,200股│略 │ │ ├──┼────┼───┼────┼───────────────────┤ │ │㈡ │陳錦華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㈢ │吳建誠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曾詔瑛 │董事 │40,000股│略 │ │ ├──┼────┼───┼────┼───────────────────┤ │ │㈤ │蔡曉琴 │董事 │ 8,000股│略 │ │ ├──┼────┼───┼────┼───────────────────┤ │ │㈥ │楊玉霞 │董事 │ 8,000股│略 │ │ ├──┼────┼───┼────┼───────────────────┤ │ │㈦ │萬明潔 │監察人│20,000股│略 │ └─┴──┴────┴───┴────┴───────────────────┘ ㈤順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1月21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豐原市○○里○○○路五一一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5,6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0,000股│略 │ │ ├──┼────┼───┼────┼───────────────────┤ │ │㈢ │馮菊英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林國發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劉惠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吳雪麗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吳益源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陳慧萍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林子洋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李顯洲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張孟瓊 │董事 │ 4,800股│略 │ │ │ │ │ │ │ │ │ ├──┼────┼───┼────┼───────────────────┤ │ │ │萬明潔 │監察人│20,000股│略 │ └─┴──┴────┴───┴────┴───────────────────┘ ㈥順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2月07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一六五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㈢ │張孟瓊 │董事 │ 5,200股│略 │ │ ├──┼────┼───┼────┼───────────────────┤ │ │㈣ │曾俊華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林美寶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張資生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鄭本岡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曾秀溪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葉果豐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何家全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李顯洲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林慶安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徐銘洲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徐玉燕 │董事 │ 5,200股│略 │ │ ├──┼────┼───┼────┼───────────────────┤ │ │ │林國隆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陳名佑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蔡秋華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 8,000股│略 │ └─┴──┴────┴───┴────┴───────────────────┘ ㈦順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3月12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八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0,000股│略 │ │ ├──┼────┼───┼────┼───────────────────┤ │ │㈢ │洪羅碧蝦│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陳建吉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劉顯修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 │ │ │ ├──┼────┼───┼────┼───────────────────┤ │ │㈥ │鄭本岡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曾菊梅 │董事 │ 8,800股│略 │ │ ├──┼────┼───┼────┼───────────────────┤ │ │㈧ │徐梅棻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徐金城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陳淑惠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陳麗麗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16,000股│略 │ └─┴──┴────┴───┴────┴───────────────────┘ ㈧順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3月20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4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大甲鎮○○里○○路一之二一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7,200股│略 │ │ ├──┼────┼───┼────┼───────────────────┤ │ │㈢ │周秦寶鸞│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古源登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楊瓊花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李志通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張林青盆│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廖素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趙聰林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陳建吉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張彩虹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邱素真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賴大宗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10,000股│略 │ └─┴──┴────┴───┴────┴───────────────────┘ ㈨順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4月04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4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大里市○○里○○路八八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1,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5,000股│略 │ │ ├──┼────┼───┼────┼───────────────────┤ │ │㈢ │謝鍊芳 │董事 │ 8,800股│略 │ │ ├──┼────┼───┼────┼───────────────────┤ │ │㈣ │江木助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廖素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張彩綢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黃志鉛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楊金璋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黃文鴻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徐國欽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㈩順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4月23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彰化縣彰化市○○里○○路○段二四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11,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5,000股│略 │ │ ├──┼────┼───┼────┼───────────────────┤ │ │㈢ │曾晉威 │董事 │ 5,000股│略 │ │ ├──┼────┼───┼────┼───────────────────┤ │ │㈣ │謝鍊芳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張東華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廖素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曾菊梅 │董事 │ 8,800股│略 │ │ ├──┼────┼───┼────┼───────────────────┤ │ │㈧ │曾慈苹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蔡秀足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楊瓊花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林亭妤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李心怡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15,000股│略 │ └─┴──┴────┴───┴────┴───────────────────┘ 順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5月07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太平市○○里○○○路三○號一樓,91年06月12日變更地址為 │ │ │ 臺中縣太平市○○里○○○路三○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0,4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0,000股│略 │ │ ├──┼────┼───┼────┼───────────────────┤ │ │㈢ │曾文毅 │董事 │ 5,000股│略 │ │ ├──┼────┼───┼────┼───────────────────┤ │ │㈣ │劉正傑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陳義秋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白崇慶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黃文鴻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黃錫龍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邱素貞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柯福建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楊玉霞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黃國益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15,000股│略 │ └─┴──┴────┴───┴────┴───────────────────┘ 順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5月14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一○三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13,6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40,000股│略 │ │ ├──┼────┼───┼────┼───────────────────┤ │ │㈢ │林育賢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潘國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謝鍊方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車昇達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李秀華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順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6月12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4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南投縣南投市○○里○○路五八一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8,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40,000股│略 │ │ ├──┼────┼───┼────┼───────────────────┤ │ │㈢ │吳麗美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柯聯穗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林夆津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陳惠珠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順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6月25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4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沙鹿鎮○○里○○街一一九之二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10,4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0,000股│略 │ │ ├──┼────┼───┼────┼───────────────────┤ │ │㈢ │劉英憲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陳瑞鴻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邱素真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張今藝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謝張寶蓮│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許瀚元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余繁民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吳麗美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楊彩虹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順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7月23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4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霧峰鄉○○村○○路一○七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8,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40,000股│略 │ │ ├──┼────┼───┼────┼───────────────────┤ │ │㈢ │黃天佑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黃盛龍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廖明慶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周明鴻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順十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7月12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一四八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10,8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4,000股│略 │ │ ├──┼────┼───┼────┼───────────────────┤ │ │㈢ │曾晉威 │董事 │ 5,000股│略 │ │ ├──┼────┼───┼────┼───────────────────┤ │ │㈣ │粘書瑛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蔡東凱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曾任汶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盧茂南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黃盛龍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莊淑露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顏志明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15,000股│略 │ └─┴──┴────┴───┴────┴───────────────────┘ 順十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8月20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十二號一、二樓,91年09月04日變更地址│ │ │ 為臺中市○區○○里○○路○段十二、十六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 8,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40,000股│略 │ │ ├──┼────┼───┼────┼───────────────────┤ │ │㈢ │曾文毅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董月鳳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㈤ │陳育禕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㈥ │李秀華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㈦ │張今藝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㈧ │林恭甫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㈨ │廖素梅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㈩ │劉達士 │董事 │ 4,000股│略 │ │ ├──┼────┼───┼────┼───────────────────┤ │ │ │張建和 │董事 │ 4,0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10,000股│略 │ └─┴──┴────┴───┴────┴───────────────────┘ 順十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9月11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街二五六號一樓,91年10月08日變更地址為 │ │ │ 臺中市○區○○里○○街二五六號B1、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18,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0,000股│略 │ │ ├──┼────┼───┼────┼───────────────────┤ │ │㈢ │賴大宗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曾慈苹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㈤ │張健和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㈥ │林巧苹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㈦ │王豐良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㈧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順十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10月22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二一四號一樓,91年10月24日變更地址為 │ │ │ 臺中市○區○○里○○○路二一二、二一四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6,000股│略 │ │ ├──┼────┼───┼────┼───────────────────┤ │ │㈢ │林楊美霞│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顏志明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㈤ │邱仕華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㈥ │施智偉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㈦ │劉美枝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㈧ │洪苑珊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㈨ │萬子瑋 │監察人│10,000股│略 │ └─┴──┴────┴───┴────┴───────────────────┘ 順十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10月08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四○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 3,000股│略 │ │ ├──┼────┼───┼────┼───────────────────┤ │ │㈡ │陳麗麗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㈢ │董月鳳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林巧苹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㈤ │周苑文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㈥ │黃茂隆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㈦ │高嘉宏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㈧ │辜麗香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㈨ │邱秀蝦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㈩ │何連金 │董事 │10,000股│略 │ │ ├──┼────┼───┼────┼───────────────────┤ │ │ │羅國宏 │董事 │10,000股│略 │ │ ├──┼────┼───┼────┼───────────────────┤ │ │ │朱麟台 │董事 │ 4,000股│略 │ │ ├──┼────┼───┼────┼───────────────────┤ │ │ │湯智強 │董事 │ 4,0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 1,000股│略 │ └─┴──┴────┴───┴────┴───────────────────┘ 順十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11月27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9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八五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16,800股│略 │ │ ├──┼────┼───┼────┼───────────────────┤ │ │㈢ │張朝棋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陳麗麗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㈤ │王豐良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㈥ │陳信宇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㈦ │林巧苹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王鵬程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許素珠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順十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11月05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3月03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4年09月05日廢止。 │ ├─┼────────────────────────────────────┤ │二│公司地址:高雄市○○區○○里○○路六三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0,000股│略 │ │ ├──┼────┼───┼────┼───────────────────┤ │ │㈢ │陳麗麗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鄭麗玲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㈤ │何謝娟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㈥ │張永鋐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㈦ │萬子瑋 │監察人│26,000股│略 │ └─┴──┴────┴───┴────┴───────────────────┘ 順十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12月13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二一二之一號一樓,91年12月20日變更│ │ │ 地址為臺中市○○區○○里○○路○段二一二之一、二一二之二號一樓│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 5,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0,000股│略 │ │ ├──┼────┼───┼────┼───────────────────┤ │ │㈢ │陳惠玲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陳義秋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㈤ │楊彩虹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㈥ │黃文鴻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㈦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李文平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㈨ │萬子瑋 │監察人│15,600股│略 │ │ ├──┼────┼───┼────┼───────────────────┤ │ │㈩ │曾文毅 │股東 │ 5,000股│略 │ └─┴──┴────┴───┴────┴───────────────────┘ 順二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2年01月17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 │ │ │ 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二○二號一樓,92年01月24日變更地址為│ │ │ 臺中市○區○○里○○路○段二○二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萬明潔 │董事長│ 5,000股│略 │ │ ├──┼────┼───┼────┼───────────────────┤ │ │㈡ │黃天佑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㈢ │林明寬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萬子瑋 │監察人│ 5,000股│略 │ │ ├──┼────┼───┼────┼───────────────────┤ │ │㈤ │順旺科技│股東 │70,000股│略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代│ │ │ │ │ │ │表人:吳│ │ │ │ │ │ │思龍) │ │ │ │ └─┴──┴────┴───┴────┴───────────────────┘ 順二十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2年07月28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四二○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萬明潔 │董事長│ 5,000股│略 │ │ ├──┼────┼───┼────┼───────────────────┤ │ │㈡ │賴敏經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㈢ │施文寬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周明鴻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㈤ │歐敏祥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㈥ │洪寅淳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㈦ │鄭春宏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㈧ │許瀚元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㈨ │劉哲璿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㈩ │王宏偉 │董事 │ 4,000股│略 │ │ ├──┼────┼───┼────┼───────────────────┤ │ │ │吳思龍 │董事 │30,0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 5,000股│略 │ └─┴──┴────┴───┴────┴───────────────────┘ 順二十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2年08月20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4年04月07日│ │ │ 廢止。 │ ├─┼────────────────────────────────────┤ │二│公司地址:高雄市○○區○○里○○○路四三三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萬明潔 │董事長│29,400股│略 │ │ ├──┼────┼───┼────┼───────────────────┤ │ │㈡ │蕭志恆 │董事 │ 8,000股│略 │ │ ├──┼────┼───┼────┼───────────────────┤ │ │㈢ │游淳博 │董事 │ 8,000股│略 │ │ ├──┼────┼───┼────┼───────────────────┤ │ │㈣ │張孟瓊 │董事 │ 4,800股│略 │ │ ├──┼────┼───┼────┼───────────────────┤ │ │㈤ │陳盈夫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黃文棟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㈦ │蔡照臨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㈧ │施文寬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㈨ │涂瑞香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㈩ │萬子瑋 │董事 │ 5,000股│略 │ │ ├──┼────┼───┼────┼───────────────────┤ │ │ │吳思龍 │監察人│24,400股│略 │ └─┴──┴────┴───┴────┴───────────────────┘ 順二十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2年05月06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 │ │ │ 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二六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萬明潔 │董事長│ 5,000股│略 │ │ ├──┼────┼───┼────┼───────────────────┤ │ │㈡ │王紹德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㈢ │廖明政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廖盆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㈤ │孟昭祥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㈥ │劉淵發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㈦ │張孟瓊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㈧ │林士傑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㈨ │陳柏言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㈩ │萬子瑋 │監察人│ 5,000股│略 │ │ ├──┼────┼───┼────┼───────────────────┤ │ │ │順旺科技│股東 │28,000股│略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代│ │ │ │ │ │ │表人:吳│ │ │ │ │ │ │思龍) │ │ │ │ └─┴──┴────┴───┴────┴───────────────────┘ 順二十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2年10月03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 │ │ │ 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六之一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萬明潔 │董事長│58,000股│略 │ │ ├──┼────┼───┼────┼───────────────────┤ │ │㈡ │劉宏一 │董事 │ 8,000股│略 │ │ ├──┼────┼───┼────┼───────────────────┤ │ │㈢ │洪麗芬 │董事 │ 8,000股│略 │ │ ├──┼────┼───┼────┼───────────────────┤ │ │㈣ │潘順正 │董事 │ 5,000股│略 │ │ ├──┼────┼───┼────┼───────────────────┤ │ │㈤ │廖盆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㈥ │劉登義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㈦ │賴士閎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㈧ │廖玉玲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㈨ │萬子瑋 │監察人│ 5,000股│略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