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愷悌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素緣 前列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俊彥律師 梁宵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垂青 選任辯護人 張睿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昌禧 選任辯護人 江健鋒律師 宋永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崐萁 選任辯護人 黃博駿律師 許文彬律師 陳峰富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金重訴字第3586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97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1024、20735、22110號、94年度偵字第846、10173號),提起上訴, 經判決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庚○○、乙○○、己○○、壬○○、戊○○部分,均撤銷。 庚○○、乙○○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巿場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減為有期徒刑玖月。乙○○緩刑參年。 己○○、壬○○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巿場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己○○緩刑貳年。 戊○○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巿場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 一、庚○○(曾於民國【下同】95年間,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5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7年8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本案並非該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所犯之罪,不構成累犯)係股票上市公司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8年3月 1日設立,公司地址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9樓,下稱合機公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合機公司下設有關係 企業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74年5月13日設立,公司地址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負責人庚○○,為合機公司之法人董事,持有合機公司股數為89.79%,為合機公司大股東,下稱洋華公司)、光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6年4月26日設立,設南投縣南投市○○○路000號,負責人邱啟東,實際負責人陳文有,原為合機公司員工,董事楊家昌為洋華公司員工,下稱光洋公司);乙○○為合機公司副總 經理兼洋華公司財務主管,亦為桓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設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負責人黃學卿,為乙○○之配偶,下稱桓億公司)之董事;袁淑錦(業經本院前審以97年度金上訴字第975、97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 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為洋華公司員工,負責總務等工作 ,受乙○○指揮、管理;張世傑(綽號古董張,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金重訴字第358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係日月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1,負責人李麗珍,下稱日月投顧)、總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3,負責人陳孟堂,下稱總統投顧)、保富利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摩根國際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0段0巷00號1樓,負責人林 志達,下稱保富利投顧)、奔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1,負責人劉幼民,下稱奔 騰投顧)、奔馳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0段0巷00號2樓,負責人陳文娜,下稱奔馳投顧)及網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1,負責人胡超群,下稱網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平日以股市分 析為業,己○○為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協理,於77年間擔任工商時報記者因採訪關係而結識經常投資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股票之戊○○(綽號小傅,曾於86、87年間因 涉嫌炒作凱聚公司、昱成公司及長億公司等上市公司股票,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8月30日以100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7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3年,尚未確定。另於98年間,因偽造 文書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358號判處 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0年6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 案並非該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所犯之罪,不構成累犯); 壬○○(另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審簡字第22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尚未確定)係戊○○之友人,多次為戊○○處理股票相關事宜。 (一)緣92年6月間,合機公司因獲得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第六輸配電工程(下稱「六輸」)計劃訂單,庚○ ○、乙○○意圖趁六輸工程致公司出貨順暢、營收增加之利多消息(未涉內線交易),使合機公司股價上揚,即指示袁淑錦陸續以不知情之人頭帳戶下單以現股買進,部分並以現股賣出改以融資買進之方式,大量買進合機公司股票而增加持股,其後,庚○○、乙○○、袁淑錦均明知對於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所開設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合機公司股票(證券代號:1618)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合機公司股票,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竟共同基於意圖抬高合機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自92年9月1日起至10月23日止,由袁淑錦負責以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袁淑錦個人帳戶或林淑雯、張心怡、張瑞珍、邱啟東、賴美枝、黃慶祥、李麗娟、林莉莉(起訴書及原審誤認尚有陳文有、 江淑婷、游麗娟、池怡萱、林幸豪)等不知情之人頭帳戶中 ,連續多筆以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大量高價委託買進,製造交易熱絡假象,吸引投資人投入資金買賣,將當日合機公司股票價格支撐在一定價位以上,使合機公司股票價格自92年8月29日(即92年9月1日之前1營業日)收盤價之新臺幣(下同)14.35元,抬高至92年10月23日之收盤價15.7元。 (二)由於庚○○、乙○○、袁淑錦上開拉抬合機公司股價之效果未如預期,乙○○經庚○○同意,乃於92年10月下旬即10月23至29日間某日,透過李金亮(通緝中)、辛○○之介紹,指示合機公司內不詳姓名之員工2人(1男1女,無證據證明其等知情),至戊○○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航大樓」3樓(起訴書誤載為2樓)之立法委員辦公室(下稱中航大 樓辦公室),與戊○○協商接續拉抬合機公司股票之事,戊 ○○亦明知對於在證交所開設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合機公司股票,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竟與庚○○、乙○○2人所指示之合機公司員工2人達成協議,共同基於意圖抬高合機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改由戊○○另覓金主及炒手續行拉抬合機公司股票,以便庚○○、乙○○等人逢高將所持有之合機公司股票賣出。嗣戊○○於92年10月23至29日之10月底某日,先邀己○○至中航大樓辦公室內告知上情,並將乙○○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乙○○使用之洋華公司辦公室 (00)00000000電話告知己○○,由己○○負責與乙○○聯繫。戊○○於數日後即92年10月29日,再邀約己○○、壬○○、張世傑至中航大樓辦公室內,以前述合機公司取得之六輸工程等利多消息,共謀由張世傑在財經節目、報章雜誌、投顧公司等宣傳合機公司股票及在市場上連續高價買入合機公司股票之方式,炒作合機公司股票,而共同基於意圖抬高在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有價證券即合機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由己○○負責與乙○○接洽取得合機公司之型錄等資料,張世傑則負責利用己○○自乙○○處取得之合機公司型錄等資料,於其主持之財經節目、說明會、投資講座、廣播頻道、報章雜誌上宣傳合機公司股票,再由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袁淑錦逢高賣出以人頭證券帳戶購買之合機公司股票。戊○○並提供4支行動電話即手機,除1支供自己使用外,其餘3支交付己○○、壬○○、張世傑(每1支 均已輸入其餘3人專線電話號碼(代號「F」即戊○○《號碼 :0000000000,申請人為不知情之方志豪》,「古」即張世傑《號碼:0000000000,申請人為不知情之張財旺》、「喜」即壬○○《號碼:0000000000,申請人為方志豪》、「青」即己○○《號碼:0000000000,申請人為不知情之陳振森》之行動電話)以便聯繫及逃避查緝。 (三)隨後張世傑即自92年10月30日起至93年1月14日止,陸續使 用附表二編號10至22之不知情之蔡宛凌(原名蔡心沛)、蘇林桂花、呂天炎、呂啟銓、陳如昀(原名陳如意、陳穎筠)、林金鵬、涂幸真、劉宜昌(即劉家淦)、劉家祥、蔡佩珊等人頭帳戶或洽詢金主黃三郎提供其個人及陳慶年、陳慶芳、鄭曉婷(起訴書及原審誤認尚有薛寶卿、劉蔡含笑、蘇美良、蘇 美蓉、張世俊、黃三郎,及許弘明、李春桂、林金蟬、張淑貞、許正雄、陳建中、陳瑛華、鄭建中、高進忠、張明忠、楊淑珍、何國拯、吳崇楨、蕭博文、謝智富、林惠官、林可昂),戊○○則指示壬○○使用附表二編號24之劉碧珠(壬○○之妻)之人頭帳戶,並洽尋金主癸○(起訴書誤認金主尚有賈文中)使用附表二編號23之詹淑惠(癸○之妻)(起訴書及原審誤認尚有范承群、鄭蝶引)之人頭帳戶,向不知情之證券 公司營業員下單買賣合機公司股票,連續多筆對合機公司股票,以附表一編號(十一)至(二十九)所示之高價買入,以配合張世傑拉抬合機公司股票,造成交易熱絡之情形;張世傑再利用由乙○○交付己○○之合機公司型錄等資料,於其主持之股市節目或報章雜誌刊登廣告密集散布合機公司之利多消息,吸引市場投資人跟進,張世傑亦同時推薦合機公司買賣價位資料予其經營之投顧公司會員進場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使合機公司股價由92年10月30日開盤價每股15.5元(起訴 書誤載為15.4元)開始一路起漲,上漲至93年1月14日之收盤價40.6元。其間因合機公司股票持續上漲,市場融券餘額( 即借股票賣出,俗稱放空)由92年11月18日之0000000股,一路增加至92年12月9日之00000000股,且居高不下,致合機 公司股價在張世傑等人拉抬之空檔,自92年12月9日開盤價 31.2元跌落至92年12月18日之開盤價每股26.4元,為應付市場融券放空及繼續拉抬股價,戊○○遂於92年12月間某日,召集己○○、張世傑、壬○○至中航大樓之辦公室洽商,張世傑即提議依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30日內,不得為之」,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35條規定「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自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5個營業日起,停 止融資買進3日,並於停止過戶前7個營業日起,停止融券賣出5日,已融券者,應於停止過戶第6個營業日前,還券了結」,故召開股東會日前2個月,股票停止過戶,而股票停止 過戶第6個營業日(起訴書誤載為股票停止過戶前10日)為融 券股票強制回補截止日,以此方式由合機公司提前召開股東會,以便待融券增加達一定程度,而股價未跌時,放空者即需追高價格回補,可致股價不跌反漲(即俗稱軋空),並由己○○轉知乙○○請合機公司提前召開股東會,張世傑並續於相關財經節目中散布合機公司將提前召開股東會之訊息,而合機公司果於93年1月13日由庚○○及乙○○召集不知情之 董事賴義森、周金裕召開董事會,會中決議合機公司將於93年4月23日提前召開股東會,合機公司亦於當日下午對外公 告此一訊息,致合機股票融券餘額自93年1月13日起即持續 減少,惟合機股價並未如張世傑等人所預期再持續上漲。 (四)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依通訊監察結果等線索,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另接獲檢舉函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交法務部調查局調查,而為檢調查獲上情;復經壬○○於93年12月9日偵訊時,主動向檢察官提出其 持有之戊○○所交付之NOKIA牌8250型手機(含門號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共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含同案被告)於調查局或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學理上所稱之「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僅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亦即符合同法第 159條之1至同條之5所規定之情形時,始例外賦予其證據能 力。又同法第159條之2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其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即學理上所稱之「特信性」),係指其先前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其在審判中之陳述相比較,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而言。例如被告以外之人先前之陳述係出於即時性、自然性之發言,屬不具計畫性、動機性或感情性之客觀陳述,而於審判中之陳述則係在感情衝動或憚於被告懷恨報復,抑因受利誘、脅迫而為,或陳述者本身情事發生變化(如陳述人即係犯罪 之被害人,於審判中已與被告達成和解,或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已結婚而隱瞞先前事實等),或於審判時在親友、代理 人或辯護人陪同下而為陳述,或因時間久隔或身心障礙致其記憶發生變化等情形均屬之。至是否具有上述比較(即相對)可信之特別情況,應就陳述時所附隨之「外部情況」,亦即陳述者製作筆錄時當時之身心狀況,以及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功能等外在客觀環境因素詳加觀察,始得據以判斷。此項「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屬傳聞證據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特別要件,與供述證據必須具備任意性之證據能力一般要件有別,二者不可混為一談。故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與審判中不符之陳述,縱係出於自由意思(即未受威脅、利誘、詐欺、刑求或疲 勞訊〈詢〉問等不法方式取供),仍必須具備前述「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之要件,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始能採為證據。不能僅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出於其自由意思,即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而認其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704號判決參照)。 (二)被告庚○○、乙○○及其辯護人爭執「同案被告袁淑錦、己○○、壬○○、張世傑、證人李啟偉、陳文有、邱啟東、辛○○、王雅玲調查」供述之證據能力云云(原審卷一第214 至228頁、原審卷二第53頁);被告乙○○及其辯護人爭執「同案被告庚○○94年2月4日調查供述」之證據能力云云(原 審卷一第217頁、原審卷二第55頁);被告己○○及其辯護人爭執「辛○○、張賴彩月、吳世桓、黃如民、蔡月雲、黃慶祥、柯雅雪、許玉芳、謝幸珍、林幸豪、游麗娟、張心怡、江淑婷、張瑞珍、林淑雯、池怡萱、陳瓊仁、連碧麗、邱啟東、李麗娟、周金裕、賴義森、王雅玲、廖素禎、賈文中、黃三郎、李啟偉、蔡心沛、陳振森、楊志祥、方志豪、張財旺、黃文明、劉宜昌、呂啟銓、蘇美蓉、黃錦慧、彭怡敏、劉月美、沈江男、癸○」調查供述之證據能力(金上訴字第 975號卷五第11至67頁);被告壬○○及其辯護人爭執「同案被告張世傑、己○○、癸○、黃三郎」調查局供述之證據能力(原審卷一第137頁、原審卷二第127、212頁);被告戊○ ○及其辯護人爭執「同案被告張世傑、壬○○、己○○之調查陳述、證人辛○○、癸○、黃三郎」調查之證據能力云云(金上訴字第976號卷一第233、236、240至249頁、金上訴字第976號卷四第168頁、更㈠卷一第271至277頁)在卷。 (三)經查,同案被告庚○○、袁淑錦、己○○、壬○○、張世傑,證人辛○○、癸○、陳文有、黃三郎、彭怡敏、沈江男等人分別於原審、本院前審、本審到庭接受詰問,其等於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部分,本院審酌其等於調查之陳述距案發日較近(查獲當日後即刻詢問,而於法院詢問時距 案發已達1年以上),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又無來自被告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上開筆錄對於犯罪之構成要件、犯罪態樣、加重減輕事由或起訴合法要件等事實或情況,均翔實記載完整,其等於調查中所為之證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其等於調查時之證言自有證據能力。 (四)至其餘經各該被告爭執之被告以外之人於調查站詢問時所為陳述部分,係屬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公訴人並未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證人)於調查站之先前陳述,「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之要件,提出證據證明,已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第3款得為證據之要件不符 ,復經各該被告就此部分各提出爭執,應認各該爭執證據能力之證據,對提出爭執之各該被告不具證據能力。惟被告對自己於調查局所為之供述,因對該被告而言,並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係被告自己所為之陳述,倘符合出於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自具證據能力,此乃別一問題。 二、被告以外之人(含同案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部分: (一)被告庚○○、乙○○及其辯護人爭執「同案被告袁淑錦、己○○、壬○○、張世傑、證人李啟偉、陳文有、邱啟東、辛○○、王雅玲偵查供述」之證據能力云云(原審卷一第214至228頁、原審卷九第23、27頁);被告乙○○及其辯護人並爭執「同案被告庚○○94年2月4日偵訊供述之」證據能力云云(原審卷一第217頁);被告己○○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辛 ○○、張賴彩月、吳世桓、黃如民、蔡月雲、黃慶祥、柯雅雪、許玉芳、謝幸珍、林幸豪、游麗娟、張心怡、江淑婷、張瑞珍、林淑雯、池怡萱、陳瓊仁、連碧麗、邱啟東、李麗娟、周金裕、賴義森、王雅玲、廖素禎、王志聖、鄭崑森、賈文中、黃三郎、李啟偉、蔡心沛、陳振森、楊志祥、方志豪、張財旺、黃文明、劉宜昌、呂啟銓、蘇美蓉、黃錦慧、彭怡敏、劉月美、沈江男、癸○、林金鵬、蔡佩珊、陳穎筠、薛寶卿、薛承軒、段大運、鄧素蘭、張世俊之偵訊供述」之證據能力云云(金上訴字第975號卷五第11至78頁);被告 壬○○及其辯護人爭執「同案被告張世傑、己○○、癸○、黃三郎偵訊供述」之證據能力云云(原審卷一第137頁、原審卷二第212頁);被告戊○○及其辯護人爭執「同案被告張世傑、壬○○、己○○之偵訊陳述、證人辛○○、癸○、黃三郎之偵訊陳述」之證據能力云云(金上訴字第976號卷一第 233 、236、240至249頁、金上訴字第976號卷四第168頁、 更㈠卷一第271至277頁)。 (二)就被告以外之人(含同案被告)以證人身分經具結之偵訊證述,對本案全部被告及各該爭執之被告應認具證據能力: ①按92年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改採以當事人進行為主之訴訟制度,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基於當事人一方原告之地位,就被告犯罪事實及訴訟條件與據以認定證據能力等訴訟程序上之事實,固應善盡舉證責任。然因檢察官訊問證人、鑑定人等被告以外之人時,均能遵守法律規定而不致違法取供,並令具結,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同法第159條之1明定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被告以外之人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而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指其不可信之情形,甚為顯著了然者,固非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然須從卷證本身,綜合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為形式上之觀察或調查,即可發現,無待進一步為實質調查之情形而言。至被告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若主張其顯有不可信之情形者,本乎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原則,自應負舉證責任,否則,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毋庸另為證明,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最高法院96年度臺 上字第568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現行法之檢察官仍有 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其應踐行之程序又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之規定,證人、鑑定人於偵查中亦均須具結,就刑事訴訟而言,其司法屬性甚高;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尚能遵守法令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祇於顯有不可信之例外情況,否定其證據適格。故主張其為例外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提出相當程度之釋明,非許空泛指摘(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2904號、102年度臺上字第1792號判決判決意旨參照)。 ②從而,上開各該被告及其辯護人所爭執之證人偵訊具結之供述部分,即本案證人王志聖、辛○○於94年2月1日、賴美枝、陳文有於93年12月17日偵訊、魏秋月、吳世桓、黃如民、劉兆瀅、蔡月雲、黃慶祥、柯雅雪、許玉芳、謝幸珍、林幸豪、游麗娟、張心怡、江淑婷、張瑞珍、林淑雯、池怡萱、陳瓊仁、連碧麗、邱啟東、李麗娟、周金裕、賴義森、王雅玲、廖素禎、李啟偉、鄭崑森、賈文中、黃三郎、蔡心沛於93年12月7日偵訊、陳振森、楊志祥、方志豪、張財旺、黃 文明、劉宜昌、呂啟銓、蘇美蓉、黃錦慧、彭怡敏、劉月美、沈江男、段大運於偵訊之具結供述、證人癸○於93年11月30日偵訊具結供述及證人庚○○於94 年2月4日偵訊、袁淑 錦於92年11月30日偵訊、己○○於93 年12月9日偵訊、壬○○於93年11月30日之偵訊、張世傑於93年12月6日、12月7日、94年5月6日偵訊具結供述,上開偵訊供述既均經具結,有各該證人結文在卷可佐,其中被告兼證人部分,亦有證人庚○○之結文(偵字第22110 號卷四第41頁)、證人袁淑錦之結文(偵字第21024號卷第75頁)、證人己○○之結文(他字第 2136號卷第66頁)、證人壬○○之結文(偵字第21024號卷第 109頁)在卷,並無不可信之情況,自均具證據能力,各該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云云,均非可採。 (三)證人(不含以被告身分之供述)於偵訊未經具結之供述,對各該爭執之被告無證據能力: ①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其立法理由乃在擔保該證言或鑑定意見,係據實陳述或公正誠實之可信性,故未依法具結者,依證據絕對排除法則,當然無證據能力,而不得作為證據,自不得因當事人於審判程序之同意,逕認該未經具結之證言或鑑定意見,亦得作為證據,此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所定「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之情形者,亦應受上揭第158條之3規定之限制。又告訴人基於追訴被告為目的,而為與待證事實有關之陳述,仍應居於證人之地位,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供述之信用性與憑信性,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②查本件證人辛○○於94年2月18日以「關係人或受訊問人」 身分未經具結之供述,對爭執該證言證據能力之被告庚○○、乙○○、己○○、戊○○而言,應認無證據能力(至其他 被告如壬○○既未爭執該證言之證據能力,自應認其已默示同意此證言具證據能力);證人邱啟東於94年1月31日以受訊問人身分未經具結之供述、證人蔡心沛於93年11月29日偵訊供述、證人張賴彩月、鄧素蘭、張世俊之偵訊供述,遍查既未經具結,對爭執該證言證據能力之被告己○○而言,應認無證據能力。 (四)同案被告以「被告身分」於偵訊(指檢察官訊問,未包括檢 察事務官之訊問)未經具結之供述,如經法院行交互詰問, 除顯有不可信之情形外,對各該爭執之被告仍具證據能力:①按93年7月23日之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82號解釋意旨稱:「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就刑事被告而言,包含其在訴訟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即屬該等權利之一,且屬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故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自不能因案件合併關係而影響其他共同被告原享有之上開憲法上權利」。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以證人身 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 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 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186條有關 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 條之3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 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應於判決內敘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之理由」;又前揭非以證人之身分在審判中之陳述筆錄,倘該被告以外之人已經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並經具結作證,且由被告為反對詰問,或有前揭傳喚不能或詰問不能之情形外,該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因屬審判上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若係在另案法官面前作成之陳述筆錄,本質上亦屬傳聞證據,自得依本法第159條之1第1項之規定,認有 證據能力。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本法第158 條之3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 3527號判決可資參照。是參照上開見解,應認以同案被告身份於偵訊中所為之供述,雖未經具結,然倘其後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應於判決內敘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之理由,得認具證據能力。 ②查同案被告庚○○、乙○○、袁淑錦、己○○、壬○○、張世傑及癸○於檢察官偵訊以「被告身分」而未經具結所為供述後,當時係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並非證人,即與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之「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該未命具結,並無違法可言,對各該爭執之被告,應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復證人庚○○、乙○○、袁淑錦、己○○、壬○○、張世傑、癸○分別經原審、本院前審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有證人庚○○具結結文(原審卷六第43頁)、證人乙○○具結結文(原審卷六第 42 頁)、證人袁淑錦多次具結結文(原審卷六第41頁、原審 卷八第38、118、298頁)、證人己○○具結結文(原審卷五第163頁、原審卷七第85頁、原審卷八第117頁、金上訴字第 975號卷三第138頁、更㈠卷四102年8月1日)、證人壬○○ 具結結文(原審卷五第164頁、原審卷八第122、225頁、金上訴字第975號卷三第137頁、更㈠卷二第154頁)、證人張世傑具結結文(原審卷七第31、84、226頁、金上訴字第975號卷 四第343頁)、證人癸○具結結文 (原審卷九第 736 頁、更 ㈠卷二第237頁)在卷可佐,並經各該被告之反對詰問及對質,且袁淑錦、己○○、壬○○、張世傑、癸○以被告身分在偵訊未經具結之供述,復查無證據證明該偵訊供述具顯不可信之情況,自有證據能力。參諸上開說明,各該爭執上開證言證據能力之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認顯係有誤,並非可採。 三、各該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法院之供述,對自己具證據能力:(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庚○○及其辯護人指稱:庚○○94年2月4日之調查、偵訊供述無證據能力云云,惟其等並未就「被告庚○○於94年2月4日之調查、偵訊供述」,有何違反任意性提出任何說明,既無證據證明係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復無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該94年2月4日之調查、偵訊陳述對被告庚○○自具證據能力。被告庚○○及其辯護人指稱此部分供述無證據能力云云,自非可採。 (三)被告己○○及其辯護人指稱:被告己○○之自白、供述無證據能力,因受被告能獲得證人保護法之免刑寬典之利誘,被告復恐與張世傑供述不符,將遭羈押,且係疲勞訊問,又與事實不符云云,惟查: ①證人保護法第14條固有規定「第2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 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係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然被告己○○於93年12月8日15時30分起 之偵訊供述、93年12月9日凌晨1時10分左右起之偵訊供述,檢察官並未向被告己○○提及同意適用證人保護法,有上開偵訊筆錄在卷可佐(他字第2136號卷第55頁、第88至99頁),復查被告己○○於93年12月8日之調查供述,亦無證據證明 被告己○○此部分受有能獲證人保護法之利誘,則被告己○○於尚未得檢察官表示「同意適用證人保護法」,即為93年12月8日之偵訊、調查供述及93年12月9日凌晨1時10分左右 起之偵訊供述,自難認被告己○○此部分之供述,有受利誘而為不實自白之可言。至被告己○○於93年12月9日17時左 右之偵訊供述,固有向檢察官表示「如果檢察官認為我有罪,我願意承認,並協助檢察官,把事情說清楚,希望依照證人保護法第14 條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4項之規定減輕或 免除其刑」,而經檢察官表示「被告自白犯罪且與事實相符時,同意依法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刑」等情,固有該次偵訊筆錄可佐(偵字第20735號卷一第133頁),而經檢察官同意得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之規定,然此係法律所規定之減免條款,亦難認被告己○○於當日其後之偵訊供述,有受利誘可言。 ②再查,被告己○○於調查、偵訊中陳述時,倘有「恐與張世傑供述不符,將遭羈押」之情形,亦係其陳述時之內心動機,亦難認其陳述即非出於任意性或與事實不符。 ③又查,被告己○○93年12月8日之供述,係被告己○○於93 年12月8日上午10時40分至同日11時45分遭執行搜索扣押後 ,再於同日15時30分起製作偵訊筆錄,其向檢察官表示願意接受訊問,隨即交調查訊問,調查訊問時自同日15時50分起至晚間23時35分結束庭訊止,期間有2次休息,即被告己○ ○於18時30分至19時25分止休息用餐,及自同日20時15分休息至同日20時25分等情,有93年12月8日之偵訊筆錄、調查 筆錄在卷可佐(他字第2136號卷第55 、79頁、第80頁背面) ,又被告己○○於93年12 月9日凌晨1時10分起至凌晨2時5 分庭訊結束止,再受檢察官訊問等情,亦該日之偵訊筆錄在卷可佐(他字第2136號卷第88、99頁),則由上開訊問時間觀之,被告己○○於93年12月8日15時30分起之偵訊、同日15 時50分起之調查訊問及93年12月9日凌晨1時10分左右之偵訊,既有於同日18時30分至19時25分止休息,又自同日20時15分至25分止休息,復於23時35分起至翌日(93年12月9日)凌 晨1時10分左右休息,上開訊問即難認係疲勞訊問;再查, 被告己○○於93年12月9日凌晨2時5分左右結束庭訊後,檢 察官當庭諭知改期訂同日14時30分續行開庭訊問,惟張曉雯檢察官係自至93年12 月9日15時10分左右起,經先行訊問同案被告壬○○、張世傑,而由簡文鎮檢察官自同日17時零分左右起訊問由辯護人陳譓伊律師陪同應訊之被告己○○至同日17時45分左右結束訊問後,始由張曉雯檢察官再點呼被告己○○及其辯護人陳譓伊律師入庭,訊問至同日19 時50分 結束庭訊等情,亦有上開偵訊筆錄之記載在卷可佐(他字第 2136號卷第99頁、偵字第20735號卷一第121頁、第132、133頁、第128、130頁),則被告己○○於93年12月9日下午之實際訊問時間,不問自其獲點呼入庭之17時零分起算或自檢察官開庭之15時10分左右起算,均未逾5小時亦明;且該次訊 問即93年12月9日下午之訊問,不問自其實際獲點呼入庭起 算(即同日17時零分左右起算),或自檢察官當日下午開庭起算(即同日15時10分左右起算),距前次訊問即同日凌晨2時5分左右結束之訊問,業已相距逾13小時,是被告己○○於93年12月9日下午之訊問,此部分亦難認有疲勞訊問之情形。 ④又被告己○○於93年12月8日接受調查站詢問迄同日23時35 分完成筆錄製作後,仍於原詢問室休息等候接受檢察官複訊,但因電腦軟體無法配合書記官操作使用,方於93年12月9 日凌晨1時許另行安排至其他詢問室接受複訊,因而調查站 人員於關閉詢問室電源時未將原詢問室錄影機終止錄影,以致有己○○離開詢問室後錄影畫面全黑,持續錄影至93年12月9日凌晨1時21分之情形,有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1年12月28日調振法字第00000000000號函1份在卷可 查(更㈠卷二第105頁)。而經本院於102年5月13日勘驗被告 己○○於93年12月9日上午1時10分之檢察官訊問光碟結果,固堪認定該次訊問筆錄(他字第2136號卷第88至99頁)之前半段幾乎係直接轉拷自調查筆錄之內容,然其後之訊問對答內容仍十分清晰,被告己○○於最後仍陳述其在調查站所述均實在等語,此有本院該日之準備程序筆錄可查(更㈠卷二第 257至259頁),難認有不正取供之情形,雖檢察官之訊問筆 錄有該等程序上之瑕疵,然衡酌被告己○○於檢察官訊問時,既未否認於調查站供述之正確性,且此情並未影響被告己○○原陳述之內容,對被告己○○偵查中訴訟防禦權侵害非重,違背規定程度尚輕,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尚難以此部分瑕疵而否定其餘供述之證據能力,而仍應認有證據能力。 ⑤綜上所述,被告己○○之調查、偵訊供述,既係出於任意性,復與事實相符,對被告己○○自具證據能力。被告己○○及其辯護人指稱此部分供述無證據能力云云,自非可採。 (四)被告壬○○及其辯護人指稱:被告壬○○於93年11月29日之調查供述、93年11月30日偵訊供述,因係持續14小時之連續訊問,係身體、精神上強制情況下之陳述,非出於自由意思,無證據能力;又被告壬○○93年12月9日供述、93年12月 24日偵訊供述,事前均未接獲傳票,係臨時通知,亦係精神上強制情況取得之陳述,非出於自由意思,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查: ①被告壬○○於93年11月29日之偵訊供述係自晚間20時51分起訊問後,被告壬○○向檢察官表示願意接受訊問,隨即交調查訊問,調查訊問時自晚間22時25分至翌日6時55分止,其 後再於93年11月30日11時52分至12時25分進行偵訊等情,有被告壬○○當日之偵訊、調查筆錄在卷可佐(偵字第21024 號卷第44頁、第82頁、第105頁),已足認被告壬○○於93年11月30日6時55分至11時52分止,均無進行訊問,其並非連 續受訊問達14小時;且查,被告壬○○於93年11月30日檢察官偵訊時並供稱:「(調查員是否有問你要不要休息?)有。但是我說不用,要繼續訊問。(現在可以接受偵訊嗎?)可以」等語(偵字第21024號卷第105頁),足見被告壬○○當時亦同意接受訊問,已難認有構成疲勞訊問,復其既係以被告身分為陳述,尚有「緘默權」,其未向調查局或檢察官表示行使緘默權,所為之持續陳述,不足認定係疲勞訊問;至其訊問前係臨時通知,有無事前接獲傳票,均無影響被告之陳述,亦難因其係臨時接獲通知,即認該訊問係出於「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遽即認其陳述非出於任意性,復其供述與事實相符,是此部分被告壬○○上開陳述應認對被告壬○○得為證據,被告壬○○及其辯護人指稱此部分供述無證據能力云云,自非可採。 ②至被告戊○○之辯護人雖指稱被告壬○○於93年11月29日在調查站詢問時,有遭不正之利誘方式誘導而為不利被告戊○○之指證云云,然經本院於102年4月1日勘驗被告壬○○該 日詢問之光碟結果,調查員有說明「我去跟檢察官確定你那個緩起訴部分...這個要檢察官同意啊,所以我要去問他, 看看他有沒有確定」、「我會把你做錯(過?)的事情,例如我問你問題」等語,並無法確認調查員有辯護人所指稱表明「我會把你做『錯』的事情寫成1個問題」之語。且在調查 員問:「就是小傅跟?」時,被告壬○○答:「公司沒有跟古董接觸」等語。又被告壬○○在調查人員製作筆錄過程中,雖有離開攝影畫面範圍約17分鐘之情,然係被告壬○○主動稱:「這個很重要,來,我們去外面講」等語,且在該段期間可聽得被告壬○○曾言:「因為我真的沒有參加開會,我不是在裡面、在公司出貨拿多少錢給古董我不是這個角色...你不能講我講的,...跟我是好朋友...但是沒有他出來 解圍,因為實際上我不知道...他是跟公司接觸、跟小傅接 觸,開會是他們在開,那我的角色就是小傅單子叫我去下,幫忙找金主,我就是這麼簡單,因為我在上開會我可以進去,也有我的位置,但進去只是出來泡茶...我現在跟你講實 際情況,這個人是我的朋友,....他知道這個事情但是他沒有參與整個操作...」等語,此有本院該日之準備程序筆錄 可查(更㈠卷二第213至214頁),被告壬○○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其當時聽不懂緩起訴,不知道什麼是緩起訴等語(更㈠ 卷二第149頁),被告壬○○於詢問過程中並未明確指證被告戊○○,且多有迴護,其當時並不清楚何謂緩起訴,調查員亦表明須徵得檢察官同意等語,被告壬○○於調查時顯無遭不正取供之情形,故被告戊○○之辯護人上開指摘,顯不可採。 四、證人於法院經具結所為之證述,具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換言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到庭並具結作證,其所言並非審判外之陳述,自非「傳聞證據」,其證言自具證據能力。 (二)被告己○○之辯護人雖主張:證人郭冬霖之專業能力不足,分析意見不具中立性、客觀性,其於原審之證詞沒有證據能力;證人丙○、甲○○均非鑑定人,亦不符合專家證人之身分,法院以證人之身分命其到庭作證,其等之證言內容沒有證據價值而無證據能力云云。查本案之證交所之分析意見書針對不同期間、人數之內容,有5份分析意見書:即93年2月24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分析意見書(即辯護人 所稱版本一之分析意見書,第4-8卷第2至43頁)、93年9月27日臺證密字0000000000號函附之分析意見書(即辯護人所稱 版本二之分析意見書,第4-8卷第44至90頁)、94年5月11日 臺證密字0000000000號函附之分析意見書(即辯護人所稱版 本三之分析意見書,第4-8卷第91至130頁)、94年8月15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分析意見書(即辯護人所稱版 本四之分析意見書,偵字第20735號卷二第177至207頁,第 4-12卷)、98年3月17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分析意見書(即辯護人所稱版本五之分析意見書,金上訴字第975號卷二第203至216頁),其中證人郭冬霖係製作辯護人所稱 版本三、四分析意見書之人,其自77年底即在證交所任職,現擔任專員,曾於該交易所之交易部、稽核室、市場監視部上班,曾參與股票查核工作出具過三、四十份分析意見書等情,均據證人郭冬霖於原審陳明在卷(原審卷四第73頁),再證人郭冬霖於原審之證述,亦經具結,有證人郭冬霖之多次結文在卷可佐(原審卷四第94、135頁、原審卷五第33頁); 另證人丙○係製作辯護人所稱版本一、二分析意見書之人,其從76年到93年均在證交所任職,當時其任職之部門對股市有監視報告之責任與義務,其因當時合機公司股價以及消息方面有異常,所以製作上開分析意見書等情,業經證人丙○於本院本審審理時供明在卷(更㈠卷三第25頁背面至第26頁),而證人丙○於本審之證述亦經具結,有證人結文在卷可佐(更㈠卷三第58頁);證人甲○○係製作辯護人所稱版本五分析意見書之人,其在證交所擔任專員大約30幾年,係依據本院之來文指定對象及期間製作分析意見書等情,業經證人甲○○於本院本審審理時供明在卷(更㈠卷三第42頁),而證人甲○○於本審之證述亦經具結,有證人結文在卷可佐(更㈠ 卷三第59頁),其等所證述內容自具證據能力,辯護人所指 顯有誤會。 五、其餘未經當事人爭執而視為同意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其餘在下列判決理由中所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經援引為證據者,因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對於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狀態,也認無不法取供之情形,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等情況,認為適當,應認得為本案之證據,故亦均有證據能力。 六、本案所附之證交所製作之股票分析意見書之證據能力部分:(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之業務文書,除依文書本身 之外觀判斷是否出於通常業務過程之繼續性、機械性而為準確之記載外,因其內容可能含有其他陳述在內,在特別可信之情況擔保要求下,其製作者之證言等自非不可作為判斷之資料。證交所自75年開始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迨至77年12月13日主管機關修訂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該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明定,證券交易所對集中交易市場,應建立監視制度 並擬具辦法,並確實執行。此即實施股市監視制度之法源依據。證券交易所據此乃訂定「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嗣 經多次修正),並依該辦法第4條、第5條訂定「公布或通知 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於證券交易集中市場每日交易時間內,於盤中、盤後分析股票等有價證券之交易情形,針對集中市場之交易、結算各項資料,執行線上監視與離線監視系統,進行觀察、調查、追蹤及簽報等工作。依該2 套監視系統事先設定處理方式之「程式性決策」所製作之監視報告(現稱交易分析意見書),其中有關股票交易紀錄之記載,既係出於營業之需要而日常性的為機械連續記載,具有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特徵,應無疑問,而依據股票交易紀錄異常所為之分析意見,如經該製作者在審判庭具結陳述係據實製作,應認已有其他特別可信之情況為擔保,既與股票之交易紀錄合一構成法律上規定製作之業務文書之一部,允許其具有證據能力,並不違背本條款規定之意旨。至於分析意見之是否可採,則屬於證據如何調查及證明力之別一問題,此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65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被告庚○○、乙○○、己○○、壬○○、戊○○及其辯護人等對本案證交所製作之分析意見書均認無證據能力,主張與被告等無關云云。然查上開辯護人所稱版本一至五之分析意見書,係針對不同期間、人數之內容所載之股票交易資料,乃證交所依實際交易情形所為機械式之紀錄及統計所得,係客觀紀錄、統計之數字,未摻有任何主觀判斷,而上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業經原審傳喚證人即製作辯護人所稱版本三、四之分析意見書之郭冬霖、本審傳喚製作辯護人所稱版本一、二之分析意見書之證人丙○、製作辯護人所稱版本 五之分析意見書之證人甲○○,均到庭結證係據實製作無訛,證人郭冬霖於原審95年5月30日審理時復證稱:分析意見 書已有將交易數量即包括融資融券之買賣均列入,惟未就融資融券異常交易部分單獨分析等語在卷(原審卷四第116頁) ,是上開分析意見書均具證據能力甚明,被告及其辯護人等認上開分析意見書無證據能力云云,自非可採。 七、其餘文書證據部分: (一)按「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定有明文。文書,由公務員製作者,應記載製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由製作人簽名,刑事訴訟法第39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 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且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因此,採上開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該文書之製作,是否係於例行性之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記載之特徵。 (二)被告庚○○、乙○○、己○○、戊○○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交所93年1月20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證據能力,認 係傳聞證據,且非特信性文書云云;被告庚○○、乙○○及其辯護人均稱:爭執合機股票炒作集團成員買賣合機公司股票明細清查表、張世傑等集團成員資金往來清查表、合機股票炒作集團成員清查表、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之證據能力,因係檢調製作,非證據本身,且不具關聯性,並無證據能力云云;被告己○○及其辯護人指稱:調查局自行製作之對照表、明細表無證據能力云云;被告戊○○及其辯護人則表示:認合機公司關聯戶資金來源流向清查表、合機公司人頭戶主要資金流向清查表及相關單據(含游麗娟、陳 文有、袁淑錦、池怡萱)、袁淑錦及相關人頭戶買賣合機股 票一覽表、合機公司人頭戶資金流向清查表、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合機股票炒作集團成員買賣合機公司股票明細清查表、張世傑等集團成員資金往來清查表、合機股票炒作集團成員清查表均無證據能力,因係檢調製作,屬待證事實,無證據能力云云。經查: ①證交所93年1月20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件一卷第33至77頁),係證交所函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陳報 側錄張世傑參加投資理財分析節目之側錄專案報告及檢視一覽表,顯係證交所業務上製作之文書,自具證據能力。本案之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第4-6卷第64至179頁),係辯護人所稱版本三之分析意見書之附件,亦具證據能力。②依「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所整理製作之「袁淑錦及其使用人頭戶於查核期間買賣合機股票總數一覽表」( 偵字第10173號卷第94頁)、依證交所提供之「合機股票特定對象買賣金額300名統計表」所製作之「合機公司關聯戶清 查表」(偵字第22110號卷三第37至47、92、104、117頁)等 文書,均未載明製作人、製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無從辨別該「買賣合機股票總數一覽表」、「合機公司關聯戶清查表」究由何單位何人於何時製作,洵與法律規定之程式有違。至其他調查局自行製作而未詳列製作依據之各項清查表(即合機股票炒作集團成員買賣合機公司股票明細清查 表、張世傑等集團成員資金往來清查表、合機股票炒作集團成員清查表、合機公司關聯戶資金來源流向清查表、合機公司人頭戶主要資金流向清查表等),既經上開被告及辯護人 爭執證據能力,本院無從檢視其製作內容之正確性,是否係單純統計或經證據評價,應認均無證據能力。 (三)被告己○○及其辯護人、被告戊○○及其辯護人,均以「張世傑與壬○○之通話監聽譯文與起訴之炒作事實無關聯性、且非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特信性文書、監聽票未附卷、未有監譯單位及監譯人用印,又與被告己○○無關聯,且通話時間均在起訴之炒作期間後,內容不足以證明公訴人待證事實」,認監聽譯文無證據能力;被告己○○及其辯護人另爭執「戊○○與被告己○○於93年6月間之通聯紀錄之證據 能力,因與本件炒作事實無關聯性」云云。經查: ①本件之通訊監察,係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所實施之通信監察程序,雖係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通訊監察書,於核准通訊監察期間,對被告張世傑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而為截收、監聽、錄音等,有該署93年中分檢儉監字第17、33、34、38、47號、93年中分檢儉監續字第26、42、48、51、54、57、58、61、65、66、72、74、78 、87、94、100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及通訊監察譯文表等附卷可憑(詳見各該監卷、監續卷、監通卷),監聽過程中尚查無任何不法或不當侵害人權保障之情事,自屬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並無任何違背法定程序之處。然卷附通訊監察譯文(93年 度監續字第51、54、57、61、72、74號卷,93年度監報字第57號卷),均未載明製作人、製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 關,無從辨別該通訊監察譯文究由何單位何人於何時製作,而與法律規定之程式有違,難認有證據能力。 ②卷附之通聯紀錄(偵字第22110號卷五第172至174頁),係由 電信業者為計算電話通話費用,而以電信業者管控之電腦設備逐筆紀錄通話門號之通話日期、時間長短、通話對方門號(即發話方、受話方與發簡訊)、通話地點所在之最近基地臺位置等。則上開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通聯紀錄,顯非為訴訟上之特定目的而製作,而係屬於通常業務過程中不間斷之規律性、機械性記載,自屬於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經查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故本件通聯紀錄自應具有證據能力;至證明力乃別一問題。八、其餘物證之證據能力: (一)按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以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401、6153、3854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二)被告己○○及其辯護人指稱:本件法務部調查局查扣之庚○○、張世傑、戊○○、壬○○等人之涉案物證、合機公司型錄等扣案物,與被告己○○無關聯,認不具證據能力云云;被告戊○○及其辯護人再對其餘如合機股票於媒體上之相關訊息剪報(附件六卷第71至181頁),提出爭執,認無證據能 力云云。 (三)查本案查扣之扣案物,均係屬物證,並無人對現實情形之記憶、知覺經常可能發生之誤差(如知覺之主觀性及記憶隨時 間推移而發生變化、遺忘等),故上開非供述證據,並無傳 聞法則之適用至明,且係偵辦之調查局人員合法搜索取得,或由被告壬○○自行提出交付檢調,或係調查局人員依剪報取得之資料(剪報內容如係廣告,足認當時有此廣告之存在),自具有證據能力,復經本院於審理中踐行調查程序,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庚○○、乙○○、己○○、壬○○、戊○○,均否認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被告庚○○辯稱:其不認識被告戊○○、張世傑,未指派公司的人與戊○○聯絡,亦未與戊○○協商任何事情,亦未配合張世傑炒作合機公司股票;提前召開股東會是為營運需要,因為有人在發布不實消息在炒作股票,其兩個月中幾乎每個星期至少都發布1次重大訊 息,其相信倍利證券協理己○○的專業能力,這些股票以15元轉讓出去,中間差額他都拿走了云云;被告乙○○固坦承為合機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合機公司財務,並認識被告己○○、案外人李金亮,亦有提供合機公司型錄資料予被告己○○,且合機公司於93年間確有召開董事會決議提前召開股東會之事實,惟辯稱:2萬張股票其中的6千張股票是民間集資所有,另外的才是陳文有所有。當時伊等是委託陳文有1次 賣掉6千張股票。因為6千張股票是向民間集資借錢來買的,為了要把民間借款償還,所以賣掉6千張,委託以15元賣出 。當時不曉得有人會去炒合機股票,伊等沒有參與,也沒有配合。因為到最後伊等只拿回以15元賣出的成本價。伊只是單純賣股票,完全沒有要去配合或炒作股票,因為股票高低對伊沒有影響,伊還是只拿回15元的股票云云;被告己○○辯稱:原本其只有單純介紹陳文有將2萬張股票轉給張世傑 。且在法院所認定的股票炒作股票期間,其個人沒有買合機股票。也沒有利用人頭戶買賣股票。其只是依據陳文有、張世傑的協議去處理,且是義務幫忙,從頭到尾以為張世傑是去找人承接大額股票,不知道張世傑要炒作股票云云;被告壬○○辯稱:其只是單純介紹己○○與張世傑認識而已,其平時在臺北、臺中、高雄有自己的事業在經營,不可能如起訴書所載的專門為被告戊○○處理股務,僅只是介紹被告己○○跟同案張世傑認識,並沒有在92年12月18日以後有參與所謂的提早召開股東會的會議,其不知道有此事,也沒有所謂的軋空的情形;另其是以自己的配偶、朋友癸○提供之帳戶來買股票,只是個人單純投資股票的行為,並沒有所謂的炒作,也沒有在93年2月13日之前獲利了結的事實;被告戊 ○○所交付300萬元是為了清償其擔任凱聚公司的監察人持 股不足的罰款,並不是報酬;又公訴人所引「證交所股市分析意見書」等,將其個人使用非屬人頭帳戶或癸○提供使用之帳戶指為人頭戶,即有誤會,縱該人頭帳戶有如股市分析意見書,僅各有2天之異常交易情形,尤非屬故意拉抬高價 共同炒作;另有關其於93年1月13日筆記所載「1/13『4月21日、2月13日最後回補』」等字,應係於該日晚上9時以後,其於電腦網路上觀看股市重大訊息時所知悉,而隨筆記上云云;被告戊○○辯稱:其只介紹己○○與張世傑認識,炒作過程與其均無關。不認識庚○○、乙○○。本件原審判決所指之4支手機並非其所提供,其不認識合機公司的任何一人 ,包括同案被告庚○○,所以不可能與合機有任何協議存在,也沒有買合機公司的股票,怎麼可能會有5千張股票撥給 同案被告張世傑,讓他去操盤,亦無證據顯示犯罪所得有流入所使用之帳戶云云。 二、查被告戊○○案發當時當時係立法委員;被告庚○○係合機公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合機公司關係企業洋華公司負責人亦為被告庚○○,為合機公司之法人董事,持有合機公司股數為89.79%,為合機公司大股東;光洋公司負責人邱啟東,實際負責人陳文有,原為合機公司員工,董事楊家昌為洋華公司員工;被告乙○○為合機公司副總經理兼洋華公司財務主管,亦為桓億公司(負責人黃學卿,為被告乙○○之配偶)之董事;被告袁淑錦為洋華公司員工,負責總務等工作,受被告乙○○指揮、管理;被告張世傑係日月投顧、總統投顧、保富利投顧、奔騰投顧、奔馳投顧及網新科技之實際負責人,平日以股市分析為業;被告己○○為倍利證券公司前協理;被告壬○○係被告戊○○之友人,長期為被告戊○○處理股務事宜等情,為被告戊○○所不否認,並業據被告庚○○、乙○○、己○○、壬○○、共同被告袁淑錦、張世傑等人坦承在卷(偵字第22110號卷四第35至40頁、卷一第193至 197頁、他字第2136號卷第88至111頁、偵字第21024號卷第 105至107頁、第69至73頁、偵字第20735號卷一第67至71頁 、聲搜字第37號卷第8至19頁),復有倍利公司、合機公司、光洋公司、網新科技、總統投顧、摩根投顧、日月投顧之基本資料查詢、日月投顧傳單等在卷可考(見聲搜字第37號卷 第33頁、監續字第72號卷第50頁、附件九卷第82至83、90、195、201至206頁,偵字第10173號卷第82至85頁、偵字第 21024號卷第66頁、查字第3號卷第73頁)。又合機公司係股 票上市公司,實收資本額18億6768萬4810元,公司主要業務為①各種電線、電纜及配件器材之製造、加工、銷售。②各種金屬之冶鍊、製造、加工、銷售。③各種電機、電氣器材及絕緣材料之製造、加工、銷售。④前項各業務之進出口貿易、代理及經銷(見附件九卷第82頁),合先敘明。 三、本件被告等人所使用之炒作合機公司股票股價之人頭證券帳戶之使用說明: (一)被告庚○○、乙○○、共同被告袁淑錦使用之附表二編號1 至9之證券帳戶,係出借名義之人頭證券帳戶,實際上係由 共同被告袁淑錦負責下單買賣合機公司股票: ①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證券帳戶即袁淑錦、案外人林淑雯、張心怡、張瑞珍、邱啟東、賴美枝、黃慶祥、李麗娟、林莉莉等人股票帳戶及交割銀行帳戶均係由共同被告袁淑錦負責操作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並經共同被告袁淑錦下單買賣後,最後於92年10月底為兩萬張等情,業據共同被告袁淑錦於本院前審、調查局詢問、檢察官偵訊、原審訊問及審理時坦承在卷(金上訴字第976號卷一第207頁、卷四第182、186頁、 偵字第22110號卷一第49頁背面至第50頁、第53頁背面至第 54頁、第187頁、卷三第98頁背面至第102頁、聲羈字第955 號卷第15至16頁、原審卷八第23頁),核與證人林淑雯、張 心怡、張瑞珍、李麗娟、賴美枝、黃慶祥分別於偵訊具結證述帳戶並未自行使用,係交由被告袁淑錦使用、下單買賣股票等情節相符,復據證人陳文有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其委託袁淑錦全權處理買賣合機股票事宜,其只曾委託袁淑錦買賣過合機股票,存摺及印章都交付給她。其與不認識之林世崑、游麗娟、郭順雄,及與袁淑錦、楊家昌、林淑雯會有大額現金往來要問袁淑錦才知道等語(偵字第22110號卷一第100至106頁),並據證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證券)營業員劉兆瀅於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具結證 述:被告袁淑錦為伊康和證券的客戶,同案被告袁淑錦有介紹張瑞珍、林淑雯到康和證券開立股票帳戶,所留之用以交付對帳單之傳真電話均相同,該帳戶都是買賣合機公司股票等語(偵字第22110號卷二第74、75頁、原審卷七第133至134頁);證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證券)營業 員吳世桓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述:被告袁淑錦為其客戶,袁淑錦有帶林莉莉、賴美枝到國票證券開戶,是92年9月間 開戶,開戶後均只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以其營業員近10年經驗,袁淑錦帶來的帳戶應該是合機公司之人頭帳戶等語(偵 字第22110號卷二第76頁);證人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大昌證券)營業員蔡月雲於檢察官偵訊具結證述:袁淑錦 、張瑞珍、林淑雯的股票帳戶這1、2年所買的股票都是合機公司股票,大部分是袁淑錦下單,用這3人帳戶買賣合機股 票。成交紀錄是傳真至袁淑錦提供之1個電話號碼等語(偵字第22110號卷二第72頁);證人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群益證券)營業員柯雅雪於檢察官偵訊具結證述:被告袁淑 錦為伊的客戶,她在92年至93年間,買賣之標的均為合機公司股票等語(偵字第22110號卷二第206至207頁);證人寶來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來證券)成功分公司營業部副理許玉芳於檢察官偵訊時證述:袁淑錦是伊的客戶,在92、93年間,有以電話向伊下單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伊無法以聲音分辨是否本人下單,下單時伊會核對帳號、姓名、股票名稱、集保庫存及融資庫存等資料,無誤即認為是本人,就會幫客戶下單買賣股票等語(偵字第22110號卷三第14至15頁)在卷 ,是依被告袁淑錦及上揭證人供述,足見附表一編號1至9之證券帳戶均由被告袁淑錦下單買賣,且由上揭證券帳戶名義人或出借帳戶或對自己帳戶之資金往來均不知悉,可認該等證券帳戶均係被告袁淑錦所使用之出借名義之證券人頭帳戶。 ②此外,復有卷附陳文有之存摺影本(偵字第22110號卷一第33頁)、資金進出明細表(偵字第22110號卷一第34至36頁)、華南商業銀行(賴美枝)存款往來明細表(偵字第22110號卷一第23至24頁)、下單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交易明細(偵字第22110 號卷二第40至44、51至55、59至66、69至71頁)、客戶基本 資料(偵字第22110號卷二第49至49頁)、客戶自填徵信資料(偵字第22110號卷二第183頁)、(劉兆瀅)請假卡(附件九卷第1至2頁)、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證券)96年4月2日復券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袁淑錦、張心怡、池怡 萱、邱啟東、賴美枝等人之開戶資料及合機公司股票買賣成交資料表(原審卷八之一第1至57頁)、康和證券96年4月13日康證(九六)字第0126號函附之袁淑錦、陳文有、林淑雯、江淑婷、游麗娟、張瑞珍、池怡萱等人之開戶及91年6月至93 年2月間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明細表(原審卷八之一第59至132頁)、大昌證券96年3月30日大昌字第96072號函附之袁淑錦、林淑雯、張瑞珍之開戶資料、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明細等(原審卷八之一第133至150頁)、群益證券96年3 月30日群中山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袁淑錦之開戶資料及買賣合機股票之交易明細(原審卷八之一第151至160頁)、寶來證券96年4月9日(九六)寶經成功字第03164號函附之袁淑錦 、池怡萱、林幸豪、蔡心沛、蔡佩珊、張世俊等人之開戶、買賣合機股票之交易明細及買賣股票之金融機構等資料(原 審卷八之一第162至219頁)、96年4月2日(九六)寶經字第 03032號函附之江淑婷之開戶資料、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交易 明細及買賣股票之金融機構等資料(原審卷八之一第234至 238頁)、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96年4月13 日兆證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袁淑錦之開戶資料及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明細表、買賣之金融機構代扣款之委託書等資料(原審卷八之一第220至233頁)、國票證券96年3月30日 國證經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池怡萱、林莉莉、賴美枝等人之開戶資料及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交易明細(原審卷八之一 第239至260頁)、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證券)96年4月4日統證總字第00000000號函附之蘇美良、賴美枝 等人之開戶資料及買賣合機股票之對帳單(原審卷八之一第 266至287頁)、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証證券 )96年4月4日陳報狀檢送之黃慶祥、李麗娟之開戶資料及買 賣合機股票之交易明細(原審卷八之一卷第288至314頁)、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證券)96年3月30日(96)元證 字第345號函檢附林莉莉之開戶資料及買賣合機股票之交易 明細(原審卷八之一卷第316至322頁)、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第6箱卷宗),及扣案贓證物入庫編號(即原審金訴字第33號卷第94至126頁所附扣押物品清單對本案扣案所 有證物編號,下稱贓證物入庫編號)93號之邱啟東日記帳1本、贓證物入庫編號91號之邱啟東記事本1本、贓證物入庫編 號94號之邱啟東銀行乙存支出明細登記簿1本可稽,已堪認 定。 (二)又上開附表二編號1至9之人頭證券帳戶之合機公司股票實則為被告袁淑錦依被告庚○○、乙○○之指示,而下單買賣合機公司股票等情,亦可由: ①該人頭帳戶之合機公司股票在融資買進之前之原有股票,實係被告庚○○、乙○○及案外人周金裕、賴義森所有等情,業據被告庚○○於本院前審承認在卷(金上訴字第976 號卷 四第183頁),再該人頭帳戶之合機公司股票於92年9 、10月間買進之合機公司股票,均係由被告庚○○、乙○○指示被告袁淑錦處理等情,亦可由被告庚○○於本院前審供稱:「習慣都是袁淑錦來處理,我沒有特別指示」等語(金上訴字 第976號卷四第184頁),復不問該人頭帳戶之股票是否出借 予陳文有,被告庚○○亦不否認有同意將該人頭帳戶之股票轉成融資購入等情在卷(金上訴字第976號卷四第184頁),佐以被告袁淑錦僅係任職洋華公司之總務,復被告庚○○、乙○○始為洋華高階主管,再該人頭帳戶之股票原係被告庚○○、乙○○等人所有,被告庚○○、乙○○又無指證被告袁淑錦有於上揭人頭帳戶自行盜賣現股,再融資買入股票之意,顯係被告庚○○、乙○○指示由被告袁淑錦於92年9月至 10月底負責下單買進合機公司股票,應可認定。 ②再佐以93年11月29日檢調人員執行搜索時,證人即洋華公司財務人員魏秋月正執行電腦刪除資料之指令,經還原後察覺其內載有合機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之員工帳戶資料及載有售「HK」股等字樣之記載,且證人魏秋月係受被告庚○○指示處理業務等情,亦據證人魏秋月於93年11月29日調查時證述:「(經歷及現職?)‥‥75年間到洋華公司擔任總務助理、人事管理員,89年開始改負責洋華公司與金融機構之往來窗口,後來,洋華公司負責人庚○○要我順便處理邦凱公司、秀森公司、合機公司與金融行庫往來窗口業務迄今。(今日本 組持臺中地檢署搜索票搜索臺北市○○○路0段00號4樓時,你有無全程在場?)有的,貴組執行搜索時,我均全程在場 陪同,查扣之13-3、13-4扣押證物是我本人所製作,並列印出來提出給貴組,另13-5扣押物‥‥是儲存公司電腦的備份資料無誤,‥‥(《扣押物編號13-3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 91至93年度》該扣押物是何人製作?有無他人指示?內容為何?)是我延續之前格式製作,是庚○○口述後指示我記載 到電腦中,再統計1個月後列印出來給他看,其中科目『銀 行存款-其他應收款』是沿用之前表格,‥‥可能都是進出的戶頭,因為都是庚○○指示我做的,所以實際帳戶進出情形我並不清楚。(前述扣押物帳內之各項明細有無製作會計 憑證?)部分有,部分沒有,因為我做的這份資料是直接提 供給庚○○使用,所以我並沒有核對有無會計憑證,會計有沒有切傳票的情形我不是很清楚。(你製作之扣押物編號 13-3、13-4除庚○○外,有無交給其他人看?)我都是交給 庚○○,至於他如何處理我不知道。(《扣押物編號13-4其 他應收帳款-每日收支報告表》該扣押物由何人製作?內容為何?)是由我延續之前格式製作,是前述庚○○指示我製 作『其他應收帳款』之扣押物13-3的收支彙總統計表‥‥。(前述扣押物之往來金額數目是如何獲得?資金來源?何以 93年4月份開始會登載『臺銀保管箱』?該金額數目是否為 現金?)都是庚○○直接告訴我登載,我知道可能有一些會 計有切傳票,是公司的資金,因為我只負責應庚○○指示登載,資金如何進出、使用,何人帳戶之情形我都不知道,至於『臺銀-保管箱』也是庚○○叫我這樣記載備註,我就照他的指示打入電腦,我不知道代表意義是什麼」等語明確( 偵字第22110號卷一第90至94頁),而被告乙○○亦於調查時自承「HOLD KEY」即為合機公司英文名稱(偵字第22110號卷三第31頁),並有扣案贓證物入庫編號301號之廖素禎「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1冊、贓證物入庫編號302號之廖素禎「其他應收帳款─每日收支報告表」1冊可稽,故堪認被告庚 ○○知悉上開帳戶之資金進出、使用情形,並指示魏秋月登載於帳冊。雖證人魏秋月嗣於94年2月4日檢察官偵查中改稱系爭帳冊係受被告乙○○、袁淑錦指示記載,93年11月29日供述內容係受調查員誘導所致云云(偵字第22110 號卷四第 30至31頁),惟於檢察事務官勘驗證人魏秋月於93 年11月29日調查員詢問錄影帶結果:證人魏秋月於當日經調查員詢問「誰指示你製作?」、「誰要你刪除資料?」等問題後,證人魏秋月多以「老闆」回答,詢問者此時乃再確認「老闆是誰?」,證人魏秋月即明確答稱楊先生、庚○○等情,有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偵字第22110號卷五第179頁),是證人 魏秋月93年11月29日之證述並無遭誘導之情形,故其所稱遭誘導訊問一情並非屬實,而係迴護被告庚○○之詞,不足採信。再參以證人魏秋月於94年2月4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被告乙○○是洋華公司副總,被告袁淑錦直接對被告乙○○負責,所製作之扣案帳冊被告乙○○、袁淑錦均會向其查看等語(偵字第22110號卷四第30 、31頁),且證人庚○○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民間資金由誰負責?)正常講起來,應該是余小姐。‥‥他(指袁淑錦)是乙○○的助理。他的工作是由乙○○指派。‥‥(這些民間資金的進出是誰負責?)實際在掌握的是乙○○」等語(偵字第22110號卷四第37、38頁) ,亦足佐證被告乙○○、袁淑錦對附表二編號1至9之帳戶之資金往來情形均知之甚詳。 ③綜上所述,附表二編號1至9之人頭證券帳戶內之合機公司股票均係被告袁淑錦依被告庚○○、乙○○指示始下單買賣乙節,已堪認定;至被告乙○○供稱:魏秋月有負責處理公司民間借貸帳務事宜,不需經過其審核云云,顯非可採。 (三)同案被告張世傑使用之附表二編號10至22所示之蔡宛凌(原 名蔡心沛)、蘇林桂花、呂天炎、呂啟銓、陳如昀(原名陳如意、陳穎筠)、林金鵬、涂幸真、劉宜昌(即劉家淦)、劉家 祥、蔡佩珊等人,均係同案被告張世傑使用之人頭帳戶,陳慶年、陳慶芳、鄭曉婷等人,則係同案被告張世傑洽詢金主黃三郎所提供使用之人頭帳戶等情,業據: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張世傑於93年12月6日檢察官偵訊具結證稱 :「我僅於要賣合機公司股票時,通知己○○,我通知己○○後,就會有1千張合機公司股票掛出,此時我會利用我的 人頭戶(包括...陳如昀、蔡佩珊、蔡宛凌、...、林金鵬...),買進合機公司股票,以實現我的獲利,尚有一些戶頭是 丙種墊款的的人頭戶,由營業員提供的,金主是誰我不知道,營業員有吉祥證券(營業員名字我不知道,是黃三郎介紹 的)、鼎富證券(營業員是黃錦惠)、大華證券(營業員是陳韻如)、致和證券(營業員是李淑惠),其他的都是小額的,我 記不清了」等語(聲搜字第37號卷第11頁);又於93年12月9 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你除了使用人頭戶、會員買賣合 機公司股票,尚有利用何管道買賣合機公司等股票?)我還 有透過金主黃三郎買賣股票,我都是在電話上設定黃三郎的營業員的電話號碼,所以我不知道他的名字及電話,我要下單時只要一按電話就可以和營業員通話下單了,黃三郎都在吉祥證券交易」等語(偵字第20735號卷一第130頁);又於93年12月31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蘇美蓉是負責接單的營業員,她也幫我下單,‥‥,她也會與我對帳,並提供我的盈虧資料給我」等語(偵字第20735號卷一第168頁);並於94年5月6日偵訊時證述:其所使用之人頭戶有蔡宛凌、林金鵬、蔡佩珊、陳如昀、黃三郎提供之人頭戶等情在卷(偵字第 22110號卷五第168頁);又於95年12月8日原審具結證稱:「(你能否跟法院確認你為了炒作合機股票,到底使用哪些人 頭戶?)起訴書寫的人頭戶,其實都是我在偵訊中所供述的 ,不然檢調單位不可能知道,起訴書記載的人頭戶是正確的」等語(原審卷七第77頁);且於本院前審99年2月25日審理 時證稱:「(有關於蔡宛凌、...蘇林桂花...呂天炎、呂啟 銓、陳如昀、林金鵬、涂幸真、劉宜昌、劉家祥、蔡佩珊、...陳慶年、陳慶芳、鄭曉婷等人頭戶有沒有用來買合機公 司股票?)都有」等語(金上訴字第975號卷四第323頁),核 與證人黃三郎於調查、檢察官偵訊具結及本院前審審理時 證述有提供證券帳戶予張世傑使用等情(他字第2136號卷第 120至124、146至149頁、金上訴字第975號卷二第43頁背面 )相符,前述之帳戶係由被告張世傑使用,即堪認定。 ②復據證人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富證券)營業員黃錦慧於檢察官偵訊具結證述:「(涂幸真、劉宜昌、劉家祥買 賣合機股票的情形?)張世傑直接打電話給我下單,這3個帳戶原本是劉宜昌使用,他為了增加我的業績,所以將這3個 帳戶借給張世傑使用,買股票之前,張世傑會將資金交給劉宜昌」等語(偵字第20735號卷二第141頁);證人寶來證券成功分公司營業員劉月美於檢察官偵訊具結證述:「蔡佩珊 ...的帳戶都是張世傑下單的」等語(偵字第20735號卷二第 162頁);證人金鼎綜合證券股有限公司(下稱金鼎證券)松山分公司營業員沈江男於檢察官偵訊具結證述:「呂天炎、呂啟銓是我的客戶...(呂天炎、蔡宛凌、林金鵬的帳戶)都是 由張世傑向我下單的」等語(偵字第20735號卷二第170頁),大致相符。 ③此外,復有卷附之臺北銀行東門分行帳戶影本(聲搜字第37 號卷第20至21頁)、被告張世傑使用金融帳戶重要資金往來 清查表、黃錦惠等人買賣合機股票交易資料(偵字第20735號卷二第123至124、133至134、160至161頁)、證券投資人(林金鵬、蔡佩珊)買賣合機公司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及委託書(偵字第20735號卷二第147至149、158至159頁)、寶來證券96年4月9日(九六)寶經成功字第03164號函附之蔡宛凌、蔡佩 珊等人之開戶、買賣合機股票之交易明細及買賣股票之金融機構等資料(原審卷八之一第162、175至181、205至217頁) 、金鼎證券96年4月2日鼎證經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呂天炎、呂啟銓、蔡宛凌等人之開戶資料、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交易明細表及交割銀行資料(原審卷八之一第323至381頁)、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城證券)96年3月30日(九十六) 城字第126號函附之蘇林桂花、鄭曉婷等人之開戶資料、買 賣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明細、交割銀行資料(原審卷八之一 第382至420頁)、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京華證券)96年4月11日元證莊字第0227號函附之林金鵬之開戶資料、買賣合機股票之交易明細及交割銀行資料(原審卷八之 一第426至429頁)、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忠孝分公司函送之陳如昀之開戶資料、買賣合機公司股 票之交易明細及交割銀行資料(原審卷八之一卷第430至475 頁)、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證券)96年4月20日(96)富證管發字第4059號函附之林金鵬之開戶資料、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紀錄及交割銀行資料(原審卷八之一卷 第477至512頁)、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致和證券)南 京分公司96年4月3日(九十六)致和南京函字第0017號函附之林金鵬之開戶資料及買賣合機股票之交易明細表(原審卷八 之一第513至522頁)、鼎富證券96年3月29日鼎稽字第 0000000000號函附之涂幸真、劉家祥、劉宜昌等人之開戶資料及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明細表(原審卷八之一第523至543頁)、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華證券)96年4月3日(96)華證(企)字第00416號函附之劉家祥之開戶資料及買賣 合機股票之交易明細表(原審卷八之一卷第545至551頁)、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證券)96年4月4日九六宏(法)字第960102號函附之陳慶年、陳慶芳、鄭曉婷等人之開戶資料及買賣合機股票之交易明細(原審卷八之一第576至600頁),及上開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參見第六箱卷宗)可資佐證。 (四)嗣同案被告張世傑雖於原審翻異前詞,改稱其用於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之人頭戶沒有那麼多云云,惟其於本院前審證稱:其於原審證稱只用5、6個人頭戶而已,此部分不正確等語( 金上訴字第975號卷四第340頁),已與自己所述並不相符; 且證人張世傑於本院前審再改口證稱:「這些人頭戶是我有用,但不是說他們買的合機公司股票都是我的。...(你是否可以確定哪幾筆是你的?)沒辦法」云云(金上訴字第975號 卷四第324、336頁),,惟證人張世傑亦未能陳明何部分之 人頭帳戶非其下單購買,則其如何能確認該人頭戶內之合機公司股票買賣與其無關?又何以自偵訊未言及此節?且倘證人張世傑無從完全控制人頭戶內之合機公司股票買賣,人頭戶自己亦可在該帳戶內下單(例如2人均下單現股買進100張 或現股賣出100張),則一旦成交時(成交張數未必與下單張 數相同,價位因係現股賣出,致亦呈浮動),則係屬何人成 交多少張?雙方又如何對帳該帳戶內究有多少合機公司股票仍屬張世傑所有?是其此部分所稱,顯均係卸責之詞,無足採信。又證人張世傑於本院前審再證稱:「呂天炎、呂啟銓、沈江男,我這個部分的關是以沈江男講的為主,因為我記不得那麼多,到底營業員當時是用哪一個人頭戶」云云(金 上訴字第975號卷四第325頁),惟證人張世傑自始均自承有 透過沈江男使用人頭帳戶,佐以張世傑既炒作合機公司股票,自須使用人頭帳戶,是證人張世傑所述較為可採,復證人張世傑於原審及本院前審對自己有使用呂啟銓之人頭帳戶亦自承在卷(原審卷七第77頁、金上訴字第975號卷四第323頁),倘其未使用該帳戶,衡情亦無於原審及本院前審自承其事之必要,至證人沈江男證述與證人張世傑於原審證述內容不符部分,及證人張世傑於本院前審始證稱此部分以沈江男講的為主云云,均非可採。 (五)再被告己○○之辯護人張睿文律師雖曾辯稱:原審判決誤將呂天炎、呂啟銓、林金鵬誤認係張世傑使用之人頭帳戶,已與證人張世傑、證人即富邦證券民權分公司營業員彭怡敏證述之情不符云云,惟查: ①附表二編號12、13、15所示之呂天炎、呂啟銓、林金鵬帳戶,確係同案被告張世傑使用之人頭帳戶,亦據證人張世傑於本院前審證述在卷(金上訴字第975號卷四第323頁),並於原審陳明有使用呂天炎、林金鵬之人頭帳戶在卷(原審卷七第 17頁),且於檢察官偵訊亦證稱:「(扣押物品編號2-6、2-7、2-12、2-13,該扣案資料提及‥‥富彭‥‥等買賣各檔股票數額,各係何意?)這些是我操作各檔股票時,我下單的 聯絡人,金沈係指金鼎證券三民分公司的沈江男,我下單的人頭戶為...蔡宛凌、林金鵬,‥‥‥富彭係指富邦證券民 權分公司的彭怡敏,我下單的人頭戶為林金鵬;‥‥元大林係指我用林金鵬的名義在元大證券開戶」等語(偵字第22110號卷五第168、169頁),核與證人即金鼎證券營業員沈江男 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呂天炎、蔡宛凌、林金鵬的帳戶都是由張世傑向其下單買賣股票等語相符(偵字第20735號卷二第170至171頁),復據證人即受僱於張世傑之林金鵬於檢察官 偵訊時證稱:其有開立股票買賣帳戶予張世傑使用,且係開戶之後即交張世傑使用等情相符(偵字第10173號卷第54至56頁),佐以同案被告張世傑及證人林金鵬並無虛偽陳述此事 之必要,是其等此部分所述應堪採信。再參以林金鵬於富邦證券帳戶之營業員係彭怡敏,亦為證人彭怡敏於檢察官偵訊時自承在卷(偵字第20735號卷二第152頁),而於張世傑處扣得之扣案物即贓證物入庫編號165號之「投資人股票買賣明 細之(四)」(其中93年1月12日之投資人股票買賣明細表,附於偵字第20735號卷二第123頁),該明細表於92年10月至93 年1月16日期間之逐日表格,有列「富彭」「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電話,該項下並有列「合機」之買賣張數,顯見同案被告張世傑確有在富邦證券彭怡敏處以人頭證券帳戶林金鵬帳戶下單買賣合機公司股票,倘非林金鵬之帳戶確係張世傑之人頭戶,彭怡敏與張世傑並無往來,豈可能有該等資料之記載,據此即足以認定同案被告張世傑確有使用呂天炎、呂啟銓、林金鵬人頭帳戶之情。至證人即富邦證券林金鵬帳戶之營業員彭怡敏於檢察官偵訊、本院前審具結證稱:該帳戶購買合機公司股票係林金鵬親自現場下單,自己交割;又伊不認識張世傑云云(偵字第20735號卷二第152頁、金上訴字第975號卷二第38、39頁),惟倘營業員彭 怡敏與張世傑均不相識,何以於張世傑處查扣之資料如扣案之贓證物入庫編號165號之「投資人股票買賣明細表(四)」 其上有「富彭」即彭怡敏電話之記載,扣案之贓證物入庫編號170號之「筆記本」,其上均有「彭怡敏00000000」及該 項下有11月17日至12月26日合機股票買賣張數之記載,證人彭怡敏此部分所述已非可採,再林金鵬既同意出借股票帳戶供張世傑使用,已如前述,自不能以證人彭怡敏上揭證述內容,遽即認林金鵬並非張世傑之人頭戶自明。 ②再證人即金鼎證券松山分公司沈江男於本院前審證稱:「( 92年9月以後,張世傑是否還有繼續用呂天炎的帳戶買合機 的股票?)我不清楚。‥‥張世傑是否有繼續用呂天炎的帳 戶我就不清楚。(呂天炎92年9月以後,他自己是否有打電話給你說要買股票?)都是他自己打電話來下單。‥‥(在何時以後呂天炎的戶頭裡才沒有張世傑的股票?)我並不清楚」 云云(金上訴字第975號卷二第40頁背面、第42頁背面),其 既不清楚張世傑於92年9月之後是否有繼續使用呂天炎帳戶 ,何以又能明確證稱呂天炎92年9月之後均是自己電話下單 ?是證人沈江男於本院前審所證內容前後矛盾,並非可採,辯護人此部分所辯,顯非可採。 (六)再被告戊○○有透過被告壬○○使用附表二編號24劉碧珠( 即壬○○之妻)之證券帳戶,並有透金主癸○使用癸○提供 之附表二編號23之詹淑惠(癸○之妻)之帳戶而買賣合機公司股票等情,業據: ①證人己○○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小傅的金主有哪 些人?)在合機案結束後,‥‥,他有告訴我說要介紹金主 給我認識,我才知道小傅的金主是癸○」等語(他字第2136 號卷第95頁)。又證人壬○○於93年11月30日檢察官偵訊時 具結證稱:「(之前於調查站所言是否實在?)實在‥‥。( 如何去買合機之股票?)我個人購買之部份是用我太太劉碧 珠之帳戶購買,另外有一部份是戊○○委託我下單買賣,他從92年10月左右找我,是他本人用電話與我連繫或者見面,他叫我找金主,我就找到癸○與戊○○認識,由戊○○付3 成之保證金在癸○帳戶內,由他去買賣股票,錢的部份是由戊○○自己去處理,他如何給癸○我不知道,我只接受戊○○之指示購買額度,我再下單給癸○之營業員,收盤後營業員會傳真當天的進出資料給我,我再記帳,就癸○之部分是向他借款買賣股票,癸○所出的7成資金利息每1萬元,每天利息5元,等股票賣出時再與他結算,我沒有利益,我只是 幫戊○○的忙‥‥.因為戊○○很忙,沒有時間看盤,所以我幫他看盤,要下單前我會徵詢他的意見,大部分都是他決定...(戊○○與張世傑是如何聯繫?)他們是自己連繫,有 時候戊○○會叫我和張世傑連繫‥‥。(你們都是聽從張世 傑之指示?)沒有。買賣股票都是戊○○自己指示‥‥。( 幫戊○○下單都是用誰的帳戶?)下單只是告訴金主之營業 員,至於他們用誰之戶頭我們不知道...我只是單純幫忙」 等語(偵字第21024號卷第105至107頁);於93年12月9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第1次聽戊○○談要作合機公司的股票在何處?)第1次的確實時間我記不得了,但是在戊○○位於臺北市濟南路、青島路口中國航運大樓3樓的辦公室,我有聽 到戊○○(小傅)在講,有的時候我有看到己○○、張世傑,我們4人也有同時在場過,確實時間我記不清楚了。(如何聯絡在戊○○的辦公室見面?)一般都是己○○約張世傑去, 有時戊○○會用我的電話(0000000000或0000000000)或市內電話約我過去,應該還有其他電話,但是我沒有號碼,‥‥(金主有哪些人?)有癸○...,癸○是我找的,...小傅會給我一個額度,然後由我指示癸○...的營業員下單,癸○的 營業員是佩萱...佩萱的帳單僅傳真到我家。...(在戊○○ 的中國航運大樓3樓的聯合辦公室有無看到戊○○拿現金給 張世傑?)有的,印象中應該有一、兩次,但金額多少我不 曉得,因為這不關我的事,我不會特別注意‥‥。(有關買 賣合機公司部份,你如何與小傅對帳?)我是依實際交易與 小傅對帳,有時小傅會約我去聯辦或他家裡拿給他,保證金成數部分,...癸○都是透過我去跟小傅談保證金相關事宜 ‥‥。(你如何協助戊○○、張世傑等人炒作合機公司股票 ?)戊○○撥股票給張世傑,張世傑負責將股價拉高出貨, 操作方式由張世傑主導,我是依戊○○指示買進或賣出合機公司股票,戊○○因為很忙沒有看盤,所以他都會打電話給我問張世傑方面的訊息、合機公司股價及大盤走勢,然後指示我如何處理。‥‥(小傅如何指示你配合張世傑拉抬合機 公司股票?)主要是張世傑在操控,有時張世傑或小傅會打 電話給我,要我買數百張,我會跟小傅報告,得到小傅同意後,依可用的額度買進合機公司股票,而且張世傑有時會通知我在低檔掛進,如果他要我買進200張時,我會看盤勢並 問過戊○○,得到同意後,我再分散張數往上買,只有張世傑才能真正知道市場的狀況,因為只能有一個控盤者,不能多頭馬車。‥‥多空對鎖是小傅有指示我請癸○去作的,這部分我們只需要負擔利息(每萬元每日5元或6元)即可,‥‥。(《提示張世傑提出之合機公司型錄》是否為你們送至張 世傑辦公室之資料?)是的,這是提供的資料其中的兩份。 是合機公司乙○○副總經理提供的‥‥。(是否有和己○○ 一起拿合機公司資料給張世傑?)應該是如同己○○所言, 詳細情形我記不太清楚。‥‥(當張世傑在拉抬股票時,小 傅方面如何配合?)我僅負責...癸○的買賣單,張世傑有時會打電話要我買入一定數量合機股票,我則向小傅請示獲得同意後,下單買進股票」等語(偵字第20735號卷一第121至 130頁);於93年12月24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剛才在檢 察事務官、調查員詢問時,所述是否實在?)實在。‥‥而 且我只是幫小傅下單,保證金及其他資金都是小傅自己處理。‥‥我只有介紹癸○給小傅認識,癸○再跟小傅談借款條件,我再替小傅下單,我會介紹小傅給癸○認識是因為我要讓癸○知道借款人是戊○○。...(扣押物編號10-2-9,扣押物所有人壬○○,11/17『謝』、『倍』、『熹』各為何意 ?)「謝」是金主謝幸鈴小姐、「倍」是倍利劉碧珠的戶頭 ,這兩個都是記載當日我買賣合機股票的金額及張數,『熹』就是癸○,是屬於小傅的部分,但是有時候癸○的額度不夠時,我也會用我自己的部分幫小傅下單,但是數量不多,頂多一、二百張,『B』就是買進,另外記載很多金額及張 數是我在記載每一價格的委買、委賣張數,這都是公開資訊。(扣押物編號10-2-9,扣押物所有人壬○○)11/18「垂青 FAX:00000000 」是何意?)這是我記載己○○的傳真電話 ,因為我與小傅比較少見面,我會傳真一些小傅要的資料如在癸○處下單的資料給己○○,請己○○轉交。...(扣押物編號10-2-9,扣押物所有人壬○○》1/13「4月21日,2月13日最後回補」是何意?)這期間小傅或己○○有時會打電話 給我,並問我合機公司融資融券變化情形,因為他們在外面比較不容易取得資訊,我常在電腦旁比較容易看到,這應該是己○○或小傅順便告訴我合機公司召開股東會的時間為4 月21日,2月13日是何意義我不清楚且我並不在意,只是將 他們告訴我的順手記上去。‥‥(小傅有無透過你聯絡張世 傑?)有的,92年底開始合作合機案時,小傅會要我通知張 世傑跟小傅聯絡,因為小傅及張世傑的專用電話經常不開,所以小傅才會透過我與張世傑聯絡」等語(偵字第21024號卷第113至117頁)。 ②證人癸○於93年11月30日檢察官偵訊時證述:「詹淑惠是我太太。(你在調查站所述買賣合機股票之進出情形?)我是當場打電話給營業員吳珮瑄,總計買賣合機股票1371張。(為 何去買合機之股票?)壬○○說他資金不夠,要向我借一點 資金去買合機之股票。(壬○○叫你去買合機之股票,張數 都是他指定的嗎?)壬○○會告訴我買多少張,用多少錢買 ‥‥(在調查站說戊○○不願意用他本人名義買賣股票,長 期由你這裡下單?)因為他們都不願意用本人名義買賣股票 ,壬○○有拿一些資金給我,跟我說是『小傅』要買股票,『小傅』就是戊○○,有時候他們資金不夠就由我借錢給他們,我賺取佣金」等語(偵字第21024號卷第78頁);於原審 96年8月14日審理時證稱:「(是否認識壬○○?)是楊仁貴 介紹我認識的,是民國80幾年我在百富勤證券公司的時候認識的。‥‥(92年10月到93年2月,壬○○是否曾經向你下單購買股票?)因為長億的事情所以我們很久沒有往來,阿貴 即楊仁貴有撥兩百多萬給我,說壬○○會來跟我買股票,因為資金不夠,跟我調度一些。(你所說的這件事情,當時壬 ○○是買何一支股票?)應該是合機股票。(壬○○以何帳戶購買合機股票?)壬○○打電話給我,都是由我下單,我大 部分使用我太太詹淑惠...的戶頭購買。‥‥(你如何與壬○○結算?)每個月結算1次。」等語(原審卷九第9、10頁),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從其認識壬○○到92年底,壬○○有持續透過其下單買賣股票,所購買之股票包括合機股票等語( 更㈠卷二第230至231頁)。 ③此外,並有長城證券96年3月30日(九十六)城字第126號函附之詹淑惠之開戶資料、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明細表及交割銀行資料(原審卷八之一第382至415頁)、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證券)96年5月3日日證字第0000000000000 號函附之詹淑惠之開戶資料、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明細表及交割銀行資料(原審卷八之一卷第552至574頁)、宏遠證券96年4月4日九六宏(法)字第960102號函附之詹淑惠開戶資料及買賣合機股票之交易明細表(原審卷八之一第第576至 581、597頁)、KGI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證券)96年4月19日(96)中證字第201號函附之詹淑惠之開戶資料、買賣合機股票之交易明細及交割銀行資料(原審卷八之一第601至610頁)、兆豐證券96年4月25日兆證字第0000000000 號函附之劉碧珠之開戶資料及買賣合機股票之交易明細表(原審 卷八之一第612至624頁)、復華證券96年4月2日復券字第 000000000號函附之劉碧珠之開戶資料及買賣合機公司股票 之交易明細表(原審卷八之一第625至637頁)等附卷可資佐證。佐以被告壬○○名義所申設之之股票及金融帳戶,經查無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之情形,有證交所96年6月4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日盛證券96年7月19日日證字第 00000000000號函、96年7月16日日證字第00000000000號函 、宏遠證券96年7月16日陳報狀、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6 年7月10日亞證字第0000000000號函、群益證券96年7月5日(九六)群臺北字第4635號函、中信證券96年7月20日(96)中證字第480號函、大華證券96年7月16日(96)華證(企)字第 01051號函、金鼎證券96年7月5日鼎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 、元富證券96年7月4日(96)元證字第0732號函、96年7月6日(96)元證字第0743號函、國票證券96年7月11日國證經字第 0000000000號函、康和證券96年7月5日康證臺北(九六)字第088號函、復華證券96年7月12日復券字第0000000000號函、96年7月12日復券字第0000000000號函、96年7月10日復券字第0000000000號函、富邦證券96年7月16日(96)富證管發字 第6309號函、96年7月20日(96)富證管發字第6422號函、寶 來證券96年7月10日(九六)寶經忠孝字第07798號函、元大京華證券台北分公司96年7月4日說明書、元大京華證券北寧分公司96年7月18日聲明異議狀、元大京華證券豐原分公司96 年7月4日元證莊(豐原)字第96001號函、元大京華證券北屯 分公司96年7月16日元京證莊北屯(96)字第002號函在卷可考(原審卷八第140至141、150至183頁),足以證明被告壬○○前述以其太太劉碧珠之帳戶、證人癸○提供詹淑惠之帳戶買賣合機股票等情,均與事實相符。是依被告壬○○、己○○、證人癸○上揭陳述,足認癸○係被告戊○○借款之金主,並有提供人頭證券帳戶供被告戊○○下單買賣合機公司股票,及壬○○自己使用之劉碧珠帳戶亦曾係被告戊○○之人頭帳戶供被告戊○○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亦可認定。 (七)由上所述,足見被告庚○○、乙○○與同案被告袁淑錦,張世傑及被告己○○、壬○○、戊○○有以自己及他人名義買賣合機公司股票,即堪認定。 四、被告庚○○、乙○○與同案被告袁淑錦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於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92年9月1日至10月23日,以上揭附表二編號1至9之人頭證券帳戶,連續高價買入合機公司股票之高買證券犯行部分: (一)附表二編號1至9之袁淑錦等9名投資人於92年9月1日至92年 10月29日之期間買賣合機公司股票,經分析發現渠等於92年9月1、2、3、5、16、18、92年10月3、9、13、23日等10個 營業日有連續以高價委託買進,並明顯影響當時成交價3檔 至6檔不等,且其中92年9月1、2、3、5、16、18、92年10月3、9、23日等9個營業日於開盤前或收盤後,大多以漲停價 委託買進合機股票明顯影響開盤價或收盤價之情形,此有證交所94年8月15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分析意見 書可佐(即辯護人所稱版本四之分析意見書,偵字第20735號卷二第177至207頁),更足佐證被告庚○○、乙○○等人於 上開期間有以附表二編號1至9之袁淑錦等投資人之帳戶連續以高價買入合機公司股票。 (二)且查,證人即製作版本三、四之意見分析書之臺灣證券交易所人員郭冬霖於原審具結證稱:「(所謂高價或低價情形?)高價是指在一段期間內,逐日以高於委託當時之揭示價,接近當日漲停價,或以當日漲停價委託買進,低價是指以低於委託當時的揭示價,接近當日跌停價,或以當日跌停價委託賣出。(連續的意義所指為何?)連續有多日的連續,及一日多次的連續,多日是指兩日以上,多次是指兩次以上。(分 析報告書所指32個營業日有高價委託買進或低價委託賣出,其成交數量佔同一時段該股票的成交量比例為何?)92年9月1日袁淑錦委託買進150張,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178 張之86.70%,92年9月2日邱啟東委託買進100張,其成交數 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數量100千股之100%,92年9月3日邱 啟東委託買進100張,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成交數量100千股之100%,張瑞珍連續分3筆連續買進190張,其中數量佔同時段177千股之100%,92年9月5日李麗娟、黃慶祥合計委託買 進220張,其成交數量站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220張之100%,92年9月16日黃慶祥、李麗娟、林莉莉分4筆委託買進105張 ,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數量104張之99.03%,92 年9月18日黃慶祥、李麗娟合計委託買進80張,其成交數量 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數量80張之100%,賴美枝委託買進30張,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數量32千股之93.75%,賴美枝委託買進30張,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30張之100%,賴美枝、李麗娟、黃慶祥合計委託買進80張,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70張之100%‥‥。(其所代表 意義為何?)除了有連續高價委託買進外或低價委託賣出之 外,同時代表該投資人在股價影響時段之成交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之比率偏高,有明顯影響股價之情事。(請舉例 說明有影響成交價之情形?)92年9月1日袁淑錦在開盤前,8點46分8秒以高於前1天收盤價14.35元16檔之漲停價15.3元 委託買進150張,上開委託於9點0分5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前1天收盤價14.35元上漲至14.6元,共計上漲5檔,及成 交數量佔同時該股票成交數量173千股之86.7%,9月2日邱啟東於開盤前8點52分30秒,以高於前1天之收盤價,14.6元4 檔之14.8元委託買進100千股,上開委託於9點0分4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前1天收盤價14.6元上漲至14.8元,共計上 漲4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數量100千股100%」等語綦詳(原審卷四第76至78頁),顯見附表二編號1至9之人頭證券帳戶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之委託交易情形,確有連續影響成交價之情形。 (三)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主觀要件為「意圖抬高 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亦即不顧該有價證券實際表彰之價值,而單純意圖抬高或壓低該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誤導他人認該有價證券之買賣熱絡進而從事買賣該有價證券之行為,造成該有價證券市場價格抬高及壓低之情形,客觀要件為「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該有價證券」,亦即於特定期間內逐日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高買價之價格或以最高之價格買入,或於特定期間,以低於平均賣價,接近最低賣出之價格或以最低之價格賣出而言,故如行為人主觀上有拉抬或壓抑價格之意圖,就特定之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即屬違反該規定,而構成同法第171條之罪(參最高法院74年度臺上字第5861號判決意旨) 。該條文所稱「連續」係指多次而言,「高價」則指「在一段期間內,逐日以高於委託當時之揭示價、接近當日漲停參考價之價格或以當日漲停參考價之價格委託買進」而言。又我國集中交易市場股票交易制度自91年間至今係採價格優先、時間優先之電腦撮合原則,是限定價格時,以較高價格委託買進或以較低價格委託賣出者,可優先成交,如以同一價格買進或賣出時,即按輸入電腦時間之先後,決定何筆買入或賣出之委託可成交,無關該投資人內心真意為何,故被告庚○○、乙○○買賣股票之行為是否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項第4款之構成要件,僅能綜合被告庚○○、乙○○於92年9月1日至10月23日間之客觀上使用之交易型態判斷其主觀犯意,由附表一編號(一)至(十)部分之委託交易以高於委託當時之揭示價、接近或等於當日收盤漲停參考價之價格,於盤中或盤尾大量委託買進,將使一般投資人跟進,拉高當天成交價,亦影響股票當天收盤及次日開盤之價格,誤導一般投資人認該檔股票買賣熱絡,進而買進該檔股票,拉抬該檔股票市場價格。此類市場價格之形成既係本於一定成員之刻意拉高,而非本於供需所形成,已扭曲市場價格機能,且集中交易市場股票之買賣,原則上委託買入之價格,不必然即為交易價格,是由被告庚○○、乙○○連續以最高價大量委託買進股票,並以前開被告等人下單之價、量相佐,其等欲大筆成交合機公司股票,以高於揭示價掛進,得以優先成交,以達交易暢旺之假象,藉由抬高成交股價,其欲炒作股票、抬高股票價格之主觀意圖彰彰甚明。 (四)再該附表二編號1至9之證券帳戶於該期間,實際上係由被告庚○○、乙○○指示同案被告袁淑錦為操盤買賣合機公司股票等情,已如前述,同案被告袁淑錦於本院前審亦供稱:「(92年)6月至10月要現股轉融資(即指出售現股轉成融資買入) ,要一買一出那個價格是我決定的。(你在上班期間把現 股換融資,庚○○、乙○○他們都知道且同意的嗎?)是」 等語(金上訴字第976號卷四第187、188頁),同案被告袁淑 錦係受僱於洋華公司之員工,倘非有被告庚○○、乙○○之指示,豈可能於上班期間自行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亦可佐證被告庚○○、乙○○及同案被告袁淑錦間就該期間連續高價買入合機公司股票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堪認定,且其等就該期間連續高價買入合機公司股票係基於意圖抬高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已如前述,被告庚○○、乙○○此部分連續高價買入合機公司股票之高買證券犯行已堪認定。被告庚○○、乙○○猶辯稱:此部分未違反證券交易法云云,均非可採。 五、被告庚○○、乙○○、己○○、壬○○、戊○○等5人及同 案被告袁淑錦、張世傑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於如附表一編號(十一)至(二十九)所示之92年10月30日起至93年1月14日,以上揭附表二編號10至22之人 頭證券帳戶,連續高價買入合機公司股票之高買證券犯行部分: (一)附表二編號10至22之袁淑錦等13名投資人於92年10月30日起至93年1月31日期間,確有如附表一編號(十一)至(二十九) 之日期即92年10月30日、11月14、19、20、21、24、26日、12月1、3、8、17、24、25、30日、93年1月5、6、7、13、 14日,連續以高價委託買進,而有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價等情,此有證交所94年8月15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 之分析意見書可佐(即辯護人所稱版本四之分析意見書,偵 字第20735號卷二第177至207頁),足見同案被告張世傑及被告戊○○於該期間確有以其等所使用之人頭證券帳戶,連續以高價買入合機公司股票之情形,且由該期間之密集及影響成交價之情形,可認以上開人頭證券帳戶買進合機公司股票,確有意圖抬高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之犯意亦明。 (二)證人即證交所人員郭冬霖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合機公司股票於下揭營業日達成交價異常標準即營業日盤中漲幅超過6%之情形有:92年10月31日盤中漲幅6.87%,92年11月3日盤中漲幅為6.58%,92年11月4日漲幅為6.74%,92年11月10日漲幅 為6.84%,92年11月20日盤中漲幅為6%,92年11月21日漲幅 為6.6%,92年12月1日漲幅為6.98%,92年12月3日漲幅為 6.66%,92年12月4日漲幅為6.64%,92年12月5日漲幅為 6.95%,92年12月8日漲幅6.84%,92年12月24日漲幅為6.71%,92年12月25日漲幅為6.95%,93年1月2日漲幅為6.38%,93年1月6日漲幅為6.90%,93年1月7日漲幅為6.99%,93年1月8日漲幅為6.77%等情(原審卷四第75至76頁);佐以合機公司 股票成交價於92年10月30日起至93年1月14日止,由每股 15.5元(92年10月30日開盤價),上漲至40.6元(即93年1月14日之收盤價),計上漲25.1元,漲幅達162%(即25.1元之上漲價格除以92年10月30日之開盤價15.5元之百分比結果),參 酌證交所94年5月11日臺證密字0000000000號函(第四之八卷第91頁)附之分析意見書(即辯護人所稱版本三之分析意見書)所附之「合機股票、電器電纜同類股暨加權股價指數三合 一走勢圖」(第4-6卷第58頁)可知,相較於電器電纜同類股 之走勢、大盤指數之走勢,合機公司股票之成交價明顯異常,成交價走勢與同類股、大盤指數明顯背離,再由同類股指數變動情形分析,該股票股價之波動,並無證據顯示係受到國內政經等因素之影響甚明,是合機公司股票於該期間確實有人為炒作之情形。 (三)此外,復有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第4-6卷第64至179頁)、合機公司股票證券行情資料明細表(第4-6卷第40至46頁)、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客戶林莉莉、賴美枝買賣合機 公司股票交易明細表(營業員吳世桓)(偵字第22110號卷二第51至55頁)、康和證券客戶袁淑錦、張瑞珍、林淑雯買賣合 機公司股票交易明細表(營業員劉兆瀅)(偵字第22110號卷二第59至66頁)、大昌證券板橋分公司客戶林淑雯、張瑞珍、 袁淑錦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交易明細表(營業員蔡月雲)(偵字 第22110號卷二第69至71頁)、富邦證券民權分公司投資人買賣合機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林金鵬)(偵字第20735號卷二第148至149頁)、寶來證券成功分公司投資人買賣合機有價證 券交易資料表(蔡佩珊)(偵字第20735號卷二第158至159頁) 、日盛證券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詹淑惠)(偵字第21024號卷第97至103頁)在卷可稽。綜上所述,足認同案被告張世傑及被告戊○○於該期間確有基於意圖抬高合機公司股票價格之犯意,而以其所使用之人頭證券帳戶,連續以高價買入合機公司股票之情形。 (四)同案被告張世傑確有於上開期間,在其主持之財經節目、報章雜誌、說明會、投資講座等宣傳合機公司股票密集散布合機公司之利多消息,吸引市場不知情之投資人跟進,張世傑同時推薦合機公司股票買賣價位資料予其經營之投顧公司會員進場買賣合機公司股票等情,亦據證人張世傑於檢察官偵訊證稱:「我評估後認為可行,我就幫戊○○作宣傳,自費在我主持的財經節目、說明會、投資講座、廣播頻道、報章雜誌上作廣告宣傳,‥‥(你與戊○○談妥合機股票炒作事 宜後,如何進行後續動作?)己○○提供給我合機公司的財 務業務資料後,我根據戊○○向我描述有關合機公司的訊息,先後舉辦說明會推薦合機公司,並且寫文章記載利多消息,自費登載在報章雜誌上,如經濟日報的企業巡禮、財訊快報的焦點股、工商時報、中時晚報等,有的我用現金支付,有的使用網新科技公司、錢禎企業公司開支票支付廣告費用。另外我會傳真介紹給我的會員,推薦他們買賣合機公司股票,在與戊○○談妥後,我開始進行買賣合機公司股票」等語(聲搜字第37號卷第11至12頁)、「(如何操作合機公司股 票?) 因為己○○、戊○○有交付過合機公司的資料給我,‥‥,我拿到公司資料後,我就撰寫分析的文章、在電視上宣傳、介紹我的會員買進、我自己也會去買,小傅有告訴我說他的朋友也會去買」等語(偵字第20735號卷一第126頁);又於原審證稱:「(你如何操作合機股票?)我在電視節目上有介紹這支股票,還有一些投資演講活動時也有介紹,同時我有投顧的會員,也有給會員作建議,讓他們進或出這支股票。(你為了介紹這支股票,曾經使用過哪些媒體?)工商時報、經濟日報、聯合晚報、中時晚報、財訊快報、臺視股市最前線(即臺視勝券在握)、恆生財經臺股市霹靂火、廣播頻道。(你在這些媒體上面,如何介紹這支股票,進而炒作這 支股票?)根據合機公司在網站公布的資訊及報紙報導的資 訊,歸納給一般股市投資人作分析比較。我們的分析比較如果投資人認同,想賺取差價,認為股票未來會有漲幅,就會作買進賣出的動作,我本身也有利用人頭戶買賣‥‥。(你 剛才提到你有一些投顧會員會去買賣合機股票,你指的是摩根公司?)這是其中之一,還有日月投顧、總統投顧。(宏碩投顧有嗎?)也有,但會員很少。(奔馳投顧有嗎?)有,但 會員很少‥‥。(你所謂投顧會員買賣股票,是否如你在偵 查中所提到的,與會員約定在30萬元額度內,依照你所發出的手機簡訊或電話指示,進出合機股票,如果有虧損由投顧負責全額理賠,會員多數會聽從你的指示買賣股票,如果有賺錢,就要繳資訊費?)這是摩根投顧的操作方式。其他投 顧的操作方式,是我給他建議投資股票適合買、賣點的價位,我會傳真或發簡訊,至於他們要不要根據我的建議買,由他們自己決定。摩根投顧部分我想給他們一個承諾。‥‥( 既然己○○、戊○○找你,操作合機股票,表示你有操作股票的能力,請向法院說明,你究竟如何操作股票使合機股票的股價能夠達到你出脫的賣點?)我剛才提到我把合機公司 大部分的新聞、營運報告整理出來,在媒體作分析比較,跟合機營運狀況相近的公司比較,相近公司的股價比合機公司高,表示合機股價有上漲的潛力,投資人想賺錢,就會買進股票,股票在市場上如果買的人多,股價就會上漲。(如果 不是你在媒體上介紹投資人購買合機股票,合機股票有辦法上漲到你當時出脫的賣點?)沒有辦法」等語(原審卷七第14至19頁)、「(戊○○是如何操盤,你是如何配合?)戊○○ 他會叫他的朋友及金主去買進合機的股票,因股票要有強大買盤才會上漲,我配合則是在電視節目與報章媒體介紹合機公司的營運前景,配合宣傳合機公司的利多」等語(原審卷 八第202頁)在卷,且被告張世傑自92年12月2日起至同年12 月31日期間內,有17日於「股市霹靂火」、「勝券在握」等電視節目中,對會員及會員以外之不特定人就個別股票買賣進行推介,對個別股票未來之價位作研判預測,及直接推薦、勸誘投資個別股票之行為,亦經證交所以93年1月20日臺 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查核,有該函及所附側錄專案報告及檢視一覽表在卷可稽( 見附件一卷第33至63頁),並有扣案之張世傑於92年12月2日至31日在「勝券在握」等電視節目所為之錄影帶可稽(贓證物 入庫編號33),且有同案被告張世傑於92年11月23日至93年1月間止之傳真推薦合機股票資料、在財訊快報、工商時報等刊登「總統投顧」推薦焦點股合機之廣告(附件六卷第72、 73、76、78、80至86、89至91、94至102、104、107至112、114至121頁)在卷,同案被告張世傑確實以報紙廣告或電視 節目對不特定投資人講述推薦買進合機公司個股,使觀看其節目之會員、不特定投資人依其鼓吹買進股票,以便利其與被告戊○○等人炒作合機公司所購得之合機公司股票得以在市場高價出脫,彼等間自有犯意之聯絡甚明。 (五)被告庚○○、乙○○、己○○、壬○○、戊○○5人及同案 被告張世傑、袁淑錦就92年10月30日起之高買證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①案外人辛○○確有於92年10月下旬即10月23至29日間某日,介紹合機公司內不詳姓名之員工2人(1男1女)與被告戊○○ 認識而商談合機公司股票之事,亦據證人辛○○於94年2月1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剛才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 員詢問時所述是否實在?)實在‥‥。(你是否認識合機公司、洋華公司庚○○、賴義森、周金裕、乙○○、林文豪、張雨農、袁淑錦或其他人員?交往關係為何?有無金錢往來或親屬等關係?)庚○○、賴義森、周金裕、乙○○、林文豪 、張雨農、袁淑錦等人我均不認識,我不認識合機公司、洋華公司任何人,但約1年多前,我友人李金亮曾帶合機公司 人員(印象中1男1女,姓名不詳)到戊○○‥‥辦公室(開南 商工附近)與我認識,當時我僅在場,由李金亮(聯絡電話 0000000000)、戊○○與前述公司人員洽談,我不清楚他們 談論內容,但曾聽聞他們要談論合作某事情,之後我就沒有再與合機公司人員聯絡。(前述會面地點是否為中航大樓親 民黨立法委員聯合辦公室3樓?)是的。(是在聯辦何處談?)是在戊○○的辦公室內談。(此2位合機公司人員是由何人聯絡至聯合辦公室?)是李金亮聯繫的,我與他們不熟。(當天己○○、壬○○有無在場?)沒有在場,只有戊○○在場, 連戊○○的守衛也不在場。(當日是洽談何事?)‥‥印象中應該是談有關資金募集與合機公司股票的相關事情‥‥。( 剛才中機組調查員有無讓你指認乙○○?)有的,有帶到訊 問室讓我指認。(乙○○是否即為你前述在戊○○辦公室看 到的合機公司人員?)我不是很確定,但是有像。‥‥(曾否居中牽線合機公司人員與戊○○等人認識?詳情為何?)如 我前述我僅介紹李金亮與戊○○立法委員認識,之後再由李金亮帶同合機公司人員到戊○○辦公室洽談合作事宜,至於他們是否談論公司股票事宜,我不清楚(李金亮為何要你介 紹與戊○○認識?)李金亮告訴我說要找1個人脈比較廣的人,看能不能對合機公司的股票有幫助,所以我介紹戊○○給他認識」等語(偵字第22110號卷三第167至171頁);於原審 95年7月25日審理時證述:「(你明確陳述是李金亮帶合機公司人員與戊○○洽談合作事宜,當初在調查站是否有這樣說?)我在調查局應該有這樣說‥‥。(在庭兩位具被告身分之女性請指認哪位是印象中的合機公司人員?)我記不起來,我不清楚。(你在調查站、偵訊中所述,是否屬實?)都實在。」等語(原審卷六第37至38頁)在卷。且被告壬○○於93年12月9日偵訊亦供稱:「(小傅如何與合機公司牽上線?)小傅 告訴我說,有1個很要好的朋友叫辛○○(綽號阿萬仔,委託書收購業者,長龍企管顧問公司)的朋友套牢很多合機公司 股票,所以阿萬仔介紹小傅合機公司股票」等語(偵字第 20735號卷一第125頁),亦與證人辛○○上揭證述相符,即 堪採信。 ②被告戊○○有邀同被告己○○負責居間與同案被告張世傑、被告乙○○或被告乙○○指派之同案被告袁淑錦聯繫下單合機公司股票,被告己○○、壬○○均知悉且有參與聯繫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之事,且炒作方法係由同案被告張世傑通知被告己○○下單之價位及張數,被告己○○再轉告被告乙○○或同案被告袁淑錦,俟股票成交,當日即算出被告戊○○應得之價差,被告庚○○、乙○○即依約交付價差款項等情,業經: ⑴證人即被告己○○於93年12月9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 戊○○我們都叫他『小傅』;約92年9 月間戊○○因生病住院時,打電話找我,他問我最近狀況如何,我即要求他介紹客戶到我這裡下單,但是他沒有幫我介紹客戶,我們才開始恢復聯絡,之後小傅就常常要我幫他跑腿,如打電話聯繫張世傑、壬○○,透過我問張世傑對於股市的看法及張世傑操作合機的情形,我與戊○○、張世傑、壬○○均無資金往來。(你是否願意坦承供述戊○○、張世傑等 人自92年至93年期間操控合機公司股價之情形?)我願意 ,92年11月左右(詳細日期我記不得了),小傅打電話到我公司‥‥,約我晚上去他位於濟南路中國航運大樓3樓的 辦公室見面,他在電話中並未告訴我要談何事,我依約在他約的當日晚上到戊○○的辦公室,在場的只有戊○○和我2人,戊○○告訴我說,合機公司有1萬張合機公司股票要轉給他,他說要再找一些人來做,有關合機公司的一些事情要我去找合機公司乙○○副總經理洽談,當場小傅就給我合機公司余副總經理的電話,她的電話0000000000,洋華公司電話00000000,我答應他後,於次日與余副總經理約在洋華公司見面。次日我就去找余副總經理,跟余副總經理說明我是小傅叫我來與她接洽的,並與余副總經理交換電話,我們當天確認合機公司基本面及如何掛單,以後就靠電話聯繫。數天後,小傅又打電話到公司給我,約我晚上去他位於濟南路中國航運大樓3樓的辦公室見面, 我依約在他約的當日晚上到戊○○的辦公室,在場的我可以確定的有戊○○、張世傑、和我3人,壬○○有沒有在 場我不記得了,戊○○介紹張世傑給我認識,我以前當記者時就見過張世傑,小傅說要轉5千張合機公司股票給張 世傑,叫我於張世傑通知要買合機公司股票時,即通知合機公司余副總經理賣出合機公司股票(即把合機公司的籌 碼轉出來),張世傑也給我他的電話0000000000,...92年11月合機公司股價約在20元附近的時候,張世傑打電話給我,要我通知公司以20.5元掛出500張合機公司股票,我 就打電話給余副總經理請他們掛出股票,之後我從公司的電腦終端機看出來有大單掛出,因為從量來看,我可以肯定是公司方面掛出的,掛出股票當日下午,公司方面就算出差價,通知我有多少錢,我就打電話告訴傅委員,小傅告訴我說他會派人去公司拿,...這是因為小傅要算差額 ,我問余副總經理給小傅的成本為何,她告訴我是每股是15元,...張世傑應得的部分由小傅自己處理,我並不清 楚。後來張世傑會陸續通知我說他要買500張至750張不等的合機公司股票,我就會通知合機公司余副總經理,直到張世傑5千張的部分出完為止,在張世傑買進期間,小傅 也會通知我要通知公司方面幫他出股票,我則是在公司方面賣出股票當天接獲公司通知價差時轉知小傅。(是否認 識袁淑錦、賴美枝?)我認識,這是因為在92年11月間, 有1次因為張世傑要買進股票,要我通知公司方面,我找 不到余副總經理,致使張世傑當日沒有買進股票,張世傑告訴我說這樣不行,事後我就打電話給余副總經理,請余副總經理找1個代理人,她說她要找1個人,並請我到洋華公司介紹認識,我去洋華公司後,余副總經理就介紹袁淑錦給我認識,余副總經理告訴我說如果日後她不在,有關要賣合機公司股票的事就找袁淑錦,合機公司方面我只認識余副總經理及袁淑錦,袁淑錦雖然是洋華公司的職員,但是我認定她也是合機公司的職員,因為他是乙○○介紹我認識的,且她是乙○○的代理人,我都是打袁淑錦公司的電話或是她的手機,但是她的手機號碼我忘記了,另外袁淑錦的名片是印洋華光電,沒有職稱。‥‥(乙○○既 為合機公司副總經理,為何都在洋華公司與你見面?)乙 ○○的辦公室就在洋華公司內,但是因為她自我介紹以及她拿給我的名片職銜,都是合機公司的副總經理,所以我認定她是合機公司的副總經理,乙○○給我的名片我要回去找,找到後我會主動提供給檢察官,洋華公司樓下的 LOGO是合機的LOGO,招牌是寫合機。...我曾經與壬○○ 去過張世傑位於仁愛路的辦公室,但僅只1次,去他的辦 公室是告訴張世傑有關合機公司的基本面及有何題材,並提供一些由余副總經理提供的公司型錄給張世傑,主要是告訴張世傑合機公司利多的狀況,如161KV線纜有約20億 的訂單、合機公司尚在研發中的線纜與線纜間的接頭等,後來因為張世傑將合機公司的狀況渲染得太離譜,譬如張世傑預估公司每股盈餘有5元,證交所有在詢問,所以合 機公司只好出來澄清。戊○○的價差部分,我沒有去拿過,小傅有叫他的辦公室主任林璟均及小傅的司機阿忠(已 歿)去合機公司拿公司要給小傅的現金,我會知道林璟均 與阿忠有去拿錢,是因為余副總經理、袁淑錦均有打電話跟我確認他們的身分。...余副總經理、袁淑錦也有私下 跟我說,她們老闆有在抱怨古董張為何講得這麼誇張,害她們每天都要看古董張的電視節目,同時老闆也抱怨說小傅為什麼要找古董張來做,原先公司以為是小傅與其外圍去做合機股票,沒有想到小傅又找古董張。(合機公司如 何與小傅牽上線?)小傅告訴我說是透過一個收購委託書 的業者『阿萬』牽的線,依我事後估算他找我的時間,小傅與合機公司談妥的時間應該是在92年10 月間,『阿萬 』在證券市場上相當有名氣,但是我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小傅請你負責有關炒作合機公司股價的事情有哪 些?)張世傑會交代我他要買進股票,我會通知公司賣出 ,及告知小傅有關張世傑買進的狀況,另外小傅要找張世傑問行情、股價操作狀況、約定開會時間,會由我打電話給張世傑,再由我轉告小傅,要給張世傑的價差,有一部份也由我交付給張世傑,我也會與合機公司余副總經理、袁淑錦聯繫有關領取現金、公司業務狀況等事情。‥‥( 壬○○在有關炒作合機公司股價扮演的角色為何?)‥‥ 我曾看過壬○○拿一些報表給戊○○看,壬○○並會向戊○○報告保證金的成數」等語(他字第2136號卷第89至95 頁);「(小傅給張世傑合機公司成本你是如何得知?)是 小傅跟我說的,我沒有跟張世傑求證。(在聯辦開會時, 你們都如何坐?)都是張世傑坐在小傅旁邊。(有無和壬○○拿合機公司資料至張世傑辦公室?)有的。(《提示張世傑提出之合機公司型錄》是否為你們送至張世傑辦公室之資料?)是的,這是提供的資料其中的兩份。(前述兩份合機公司型錄從何而來?)是合機公司乙○○副總經理提供 的‥‥。(當張世傑在拉抬股票時,小傅方面如何配合?)我僅是於張世傑或戊○○要公司賣出股票時,張世傑會告訴我一定價位、一定數量請公司賣出,戊○○則沒有限定價位,但會限定賣出之數量,我則通知乙○○、袁淑錦賣出股票」等語(偵字第20735號卷一第128至130頁)在卷。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張世傑於93年12月6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 :「(摩根公司《即保富利公司》、日月投顧、總統投顧 、宏碩投顧、奔馳投顧、網新科技公司你均係負責人?) 是的,我是上述6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都是我獨資。 ‥‥(你是否願意坦承供述自92年至93年期間操控合機公 司股價之情形?)我願意,92年11月前後(詳細日期我記不得了),壬○○打電話給我,約我去戊○○立法委員在濟 南路...的辦公室見面,表示有事情要談,他在電話中並 未告訴我要談何事,我依約在他約的當日晚上到戊○○的辦公室,在場的有壬○○、戊○○、己○○及我4人,戊 ○○告訴我說,合機公司從92年底開始業績會大幅成長,而且93年會更好,我問他原因為何,到底有多好,他說因為合機公司是作電線電纜,臺電第六輸配電工程(簡稱六 輸)正在進行,需要用到161KV線纜,而且傅委員表示他是預算委員會的成員,對於一些公營機構的預算有影響力,包括臺電、中鋼,所以合機公司未來的商機會不錯,並且己○○當場交付部分合機公司的營運資料,事後己○○也有交付一些合機公司的資料給我,所以我從他給我的相關資料,我自己評估合機公司92年的每股稅前盈餘約有兩塊錢,93年約有五塊錢,傅委員及己○○也同意我的看法,戊○○就說他已與合機公司裡面的人講好了要作這支股票,至於合機公司裡面的人是誰我不知道,但是只要查當時賣出股票的人是誰應該不難查出是誰。...因為操作股票 我有經驗,而且他說的合機公司題材我也認同,我評估後認為可行,我就幫戊○○作宣傳,自費在我主持的財經節目、說明會、投資講座、廣播頻道、報章雜誌上作廣告宣傳,傅委員也表示他的朋友會配合買進,我也依照前述之價位將戊○○分給我的股票賣掉‥‥我僅於要賣合機公司股票時,通知己○○,...我會利用我的人頭戶(包括... 陳如昀、蔡佩珊、蔡宛凌、林金鵬...),買進合機公司股票,以實現我的獲利,(你與戊○○談妥合機股票炒作事 宜後,如何進行後續動作?)己○○提供給我合機公司的 財務業務資料後,我根據戊○○向我描述有關合機公司的訊息,先後舉辦說明會推薦合機公司,並且寫文章記載利多消息,自費登載在報章雜誌上,如經濟日報的企業巡禮、財訊快報的焦點股、工商時報、中時晚報等,有的我用現金支付,有的使用網新科技公司、錢禎企業公司開支票支付廣告費用。另外我會傳真介紹給我的會員,推薦他們買賣合機公司股票,在與戊○○談妥後,我開始進行買賣合機公司股票,戊○○、壬○○、己○○3人每天一定會 有1人打電話給我關心合機公司的股價,戊○○也有給我1支電話,電話號碼我不知道,但是電話裡面有設定戊○○、壬○○、己○○的電話,每次戊○○要找我時,他都會叫壬○○或己○○先打電話給我,要我把戊○○給我的電話開機,戊○○就會打電話進來,他們打來的情形多是合機公司股價下跌時,打來說這樣很難看,要我加油,漲的時候偶爾也會打電話來說表現不錯。...(戊○○或己○○如何結算要給你的利益?) 我會問他成交幾張,我要求是當天出股票,當天給錢,...(有無與戊○○簽訂書面合約?)沒有。‥‥(壬○○在合機公司股票炒作案扮演何角色?)壬○○他是介紹我和戊○○第1次見面的人,我和戊○○第1次是在傅委員的辦公室見面的,另外有兩次是在大 安路其住家附近的吉園日本料理見面,其他見面地點多在小傅的辦公室,我與小傅見面時,壬○○大多在場,壬○○是戊○○的股票助理,但是戊○○曾經交代我說有關股票的事情不要全部跟壬○○講,我記得有1次己○○拿錢 到我公司時,壬○○有同行‥‥。(前述在電視、報章雜 誌刊登合機公司利多消息,消息來源為何?)我是根據己 ○○給我的資料,以及報章曾刊過的新聞,加上我自己分析所撰寫的‥‥。(前述各股股票買賣是否仍用你前述之 人頭戶下單買賣?)是的‥‥。(以上所說是否實在?)實 在。」等語(聲搜字第37號卷第9至19頁);於93年12月7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述:「(你跟己○○、壬○○等人到 戊○○立委在外承租位於濟南路中航大樓2樓的辦公室時 ,有無提出證件作登記的動作?)沒有。因為我到戊○○ 立委在外承租的辦公室時間都是晚上了,樓下的鐵門都是拉下來的。我到該辦公室時,己○○大都會在樓下等我,該處只有大樓管理員,沒有訪客登記的地方。(你去上開 中航大樓戊○○辦公室見戊○○時,都是跟何人前往?) 我都是跟我公司員工一起前往,並沒有固定人陪我去,有王至聖、段大運、鄭崑森等人陪我一起去過。這些人有時會在樓下車上等我,有時會跟我進大樓,在辦公室外面等我,有時我拿到錢,他們會幫我拿錢回公司。己○○跟壬○○有時會到我3樓辦公室拿錢(即酬勞)給我,我的員工 林金鵬會幫我拿錢去存‥‥(以上所說是否實在?)實在。」等語(偵字第20735號卷一第114頁);於93年12月9日檢 察官偵訊時供述:「(在中航大樓聯辦開會時,壬○○在 場情形?)壬○○有在場的時候,沒有講過話,都只是聽 ,有時候就晃來晃去,戊○○也有說有關股票的事不要跟壬○○講,原因為何我不清楚。...(如何操作合機公司股票?)因為己○○、戊○○有交付過合機公司的資料給我 ,己○○也有跟壬○○去過我公司,是拿錢給我,己○○有時候會拿到公司樓下或潛意識餐廳給我,我拿到公司資料後,我就撰寫分析的文章、在電視上宣傳、介紹我的會員買進、我自己也會去買,小傅有告訴我說他的朋友也會去買,因為主要是我來操作,所以我不會管小傅方面是否有買賣股票,但是我偶而會跟己○○、壬○○聯絡,要他們轉告小傅買一些合機股票,至於他們有沒有買,因為合機成交量很大,我無從知道,另外我會通知己○○賣股票,己○○就會轉告可能是合機公司的人把股票賣掉,這樣才能實現價差。(戊○○、壬○○、己○○是否在炒作合 機公司期間均有與你聯繫?)有的,他們3人每天必有1人 打電話來問我,壬○○比較少,己○○比較常打,都是問合機公司股票狀況,或者是小傅要找我,請我開手機。‥‥(合機公司股票你的成本是何人告訴你的?)是小傅告訴我的,因為這個很秘密,壬○○、己○○不見得會知道,而且小傅有時候會寫紙條並用手遮掩給我看,不讓其他人看到,開會時都是我坐小傅旁邊,我沒有跟己○○說過我的成本。(如何實現你的獲利?)我會看市場的狀況,通知己○○賣出張數,再由我透過人頭帳戶、叫我的會員買進股票,實現我的價差。‥‥因為有人放空,‥‥,我也提過可以用多空對鎖的方式,鎖住融券的餘額,也使融券張數增加,小傅後來有找人去作,但數量很少。...(聯辦到底是在2樓或3樓?)應該是3樓,我之前記錯了。‥‥(當 張世傑在拉抬股票時,小傅方面如何配合?)我是透過會 員、我的人頭戶買進股票,如果股價比較弱時,戊○○會打電話要我增加買盤,有時候我也會打電話,給壬○○,叫他跟小傅講我希望他配合買進股票」等語(偵字第20735號卷一第126至130頁);於93年12月31日檢察官偵訊時供 述:「(有無其他補充?)有5本合機公司之型錄,是合機 公司透過己○○給我的型錄(當庭主動提出型錄5本)。(這種型錄一般人可否拿到?)不可能,因為這些型錄之成本 很高。如果不是有特殊關係或交易之廠商,不可能給這些型錄。(是否有可能證券商去向合機公司要型錄?)不可能,以我的經驗,合機公司之前的股票很冷,他只是一家普通之公司,證券商不會去找他要型錄」等語(偵字第20735號卷一第159頁);於95年10月27日原審審理時證述:「( 92年底到93年初,有無買賣合機股票?)我利用人頭戶去 買賣合機股票。...(是否曾經將買賣合機股票的事情向己○○說過?)是己○○跟我說的,不是我跟他說的。(說過什麼?)他說這支股票他們有談好要作。(要作的意思是什麼?)要把股價作高...。(戊○○有無跟你說為何要將合 機股價作高?)他和己○○、壬○○和我見面時,戊○○ 說‥‥和合機公司談好要作這支股票。那時合機股票大約17 、18元,他說想叫我來配合作這支股票,把價格作高 ‥‥。(你是否曾經透過己○○通知合機公司買賣股票?)要賣合機公司股票的話,我會通知己○○,至於己○○會通知誰我就不知道。...(己○○說當天在戊○○辦公室內,戊○○有跟他說,於你通知買合機股票時,就通知合機的乙○○賣出合機公司的股票,你當場也交給己○○你的電話,有無此事?)有。...(你如何認識戊○○?)因為他是立法委員,我認識,他不一定認識我,我們見面是因為92年10月左右壬○○打電話約我去戊○○的辦公室見面,那時己○○在場,那時我才和戊○○有交往。(如何認識 壬○○?)我認識壬○○是很久以前的事情,是在92年以 前好幾年前認識的,可能是在一個股票市場聚餐活動上面認識的。(如何認識己○○?)己○○是記者,經常在報紙寫股票報導的文章,所以我知道他人,但與他有交往,也是在第1次和戊○○見面的那天。(壬○○為何要找你?) 他打電話給我,因為他說叫我傍晚去戊○○的辦公室,要介紹我一些朋友,談一些股票的事情。‥‥(當天在戊○ ○辦公室見面,在場的人有誰?)在場有戊○○、壬○○ 、己○○。(當天有達成結論?)有。...(這個結論,是誰和誰的共識?)這個結論在場的人沒有人反對,但我說我 要拿錢,要向己○○或戊○○拿。(在場的人,都有參與 討論?)壬○○沒有討論。他在旁邊有聽,但是沒有討論 。戊○○、己○○、我都有參與討論,‥。(你為了要操 作合機股票,總共和戊○○、己○○、壬○○...見面幾 次?)大約有十幾次。(見面地點?)都是在戊○○辦公室 ‥‥。(既然已經談妥要操作合機股票,為何還要見面十 幾次?目的為何?)因為股票的上漲過程會有很多狀況需 要徵詢彼此的意見‥‥。(你和誰交換意見?)己○○。戊○○也有,但他比較忙,有時開會不來,有時比較早走。‥‥。(你從何時開始操作合機股票?)92年10月開始,至於幾日我不記得了...。(你如何操作合機股票?)我在電 視節目上有介紹這支股票,還有一些投資演講活動時也有介紹,同時我有投顧的會員,也有給會員作建議,讓他們進或出這支股票。(你為了介紹這支股票,曾經使用過哪 些媒體?)工商時報、經濟日報、聯合晚報、中時晚報、 財訊快報、臺視股市最前線(即臺視勝券在握)、恆生財經臺股市霹靂火、廣播頻道。(你在這些媒體上面,如何介 紹這支股票,進而炒作這支股票?)根據合機公司在網站 公布的資訊及報紙報導的資訊,歸納給一般股市投資人作分析比較。我們的分析比較如果投資人認同,想賺取差價,認為股票未來會有漲幅,就會作買進賣出的動作,我本身也有利用人頭戶買賣‥‥。(你剛才提到你有一些投顧 會員會去買賣合機股票,你指的是摩根公司?)這是其中 之一,還有日月投顧、總統投顧。(宏碩投顧有嗎?)也有,但會員很少。(奔馳投顧有嗎?)有,但會員很少‥‥。(你所謂投顧會員買賣股票,是否如你在偵查中所提到的 ,與會員約定在30萬元額度內,依照你所發出的手機簡訊或電話指示,進出合機股票,如果有虧損由投顧負責全額理賠,會員多數會聽從你的指示買賣股票,如果有賺錢,就要繳資訊費?)這是摩根投顧的操作方式。其他投顧的 操作方式,是我給他建議投資股票適合買、賣點的價位,我會傳真或發簡訊,至於他們要不要根據我的建議買,由他們自己決定。摩根投顧部分我想給他們一個承諾。‥‥(既然己○○、戊○○找你,操作合機股票,表示你有操 作股票的能力,請向法院說明,你究竟如何操作股票使合機股票的股價能夠達到你出脫的賣點?)我剛才提到我把 合機公司大部分的新聞、營運報告整理出來,在媒體作分析比較,跟合機營運狀況相近的公司比較,相近公司的股價比合機公司高,表示合機股價有上漲的潛力,投資人想賺錢,就會買進股票,股票在市場上如果買的人多,股價就會上漲。(如果不是你在媒體上介紹投資人購買合機股 票,合機股票有辦法上漲到你當時出脫的賣點?)沒有辦 法。(你之前在偵查中提到合機公司之前的股票很冷,是 何意?)就是說每天買進賣出的人很少。‥‥(每天買進賣出的人很少,股價還可以上揚?)可以,在市場上面,股 票很少,只要有人買1張,一樣可以上揚。合機股票在市 場上屬於股本較少,比較冷,本來就正常的現象‥‥。( 用人頭戶買下的合機股票如何處理?)我會在適當時機賣 掉,從92年10月到93年1月,這3個月間,我用人頭戶賣掉,賺賠都是我個人的事情。‥‥(人頭戶股票何時出清? )93年1月下旬」等語(原審卷七第4至26頁);於95年12月8日原審審理時證述:「(你既然承認有炒作合機股票,請 向法院說明到底曾不曾經因為炒作合機股票的事情,而和戊○○、壬○○、己○○、乙○○、袁淑錦、庚○○接洽過?)我和戊○○、壬○○、己○○有接洽過,其他人沒 有接洽過,也不認識..。(曾經在戊○○位於濟南路中 國航運大樓3樓的辦公室就炒作合機股票的事情與戊○○ 會面過?)會面過。(在場的人有誰?)有戊○○、己○○ 、壬○○、我,共4人。...(你 因炒作合機股票而得到 的好處是誰交給你?)大部分都是己○○交給我,少部分 是戊○○交給我,戊○○交給我的方式就是請我到他的辦公室將現金裝在袋子裡面,擺在辦公室的會議桌上說這個是給我的。(有提到這是炒作合機股票的對價?)有。(你 在炒作合機股票時,如果認為適合出脫股票時,你會與何人聯繫?)己○○。(己○○會和何人聯繫?)就我所知, 他會跟合機的人員聯繫。(你如何知道?)我曾經有打電話跟己○○說要出脫合機公司股票,結果己○○跟我說找不到合機公司的人。(那次出的狀況,後來如果處理?)己○○可能會跟合機公司的人要能代理這種工作的人的電話。萬一找不到承辦人,還可以找到代理人。(你如何知道?)己○○告訴我說以後他會找到代理人。(己○○有無說合 機公司的承辦人、代理人為何人?)合機公司的人我不認 識,所以己○○即使有說,我也不記得,但是己○○跟我提到乙○○這個人很多次,所以我對乙○○有印象。(己 ○○跟你提到乙○○,有無說乙○○是扮何角色?)應該 是合機公司對這炒作合機股票事件事情和我們接洽的人。(這是己○○明白告訴你的嗎?)我當時問戊○○有關合機公司的營業狀況,或經營的事情,戊○○就會說你去跟余副總,就是乙○○聯繫。(但是我是問你己○○在跟你提 到乙○○時,他是如何說明這個人的角色,不然為何會多次跟你提到乙○○?)只要說到合機公司相關的事情,己 ○○都是提到乙○○。己○○曾經給我一份產品說明書,上面有附乙○○的名片‥‥。(照你剛剛陳述,戊○○也 有跟你提到乙○○?)有。(戊○○如何跟你說明乙○○在炒作合機股票合作案擔任何角色?)戊○○沒有說乙○○ 擔任何角色,我問關於合機公司狀況,他都會對我說叫己○○去問乙○○。...(對本案有無其他未交代清楚,而可以提供法院參考的?)我跟戊○○等人第1次見面的時間是92年10月29日,之前我都沒有見過戊○○、己○○。我也不認識戊○○、己○○。(第1次見面時在場有何人?)我 、戊○○、己○○、壬○○。每次見面有時候是3個人, 己○○一定在場,有時候壬○○不在場,約有1/3的次數 壬○○不在場。有1/3次數戊○○比較忙,不在場。從頭 到尾的會面成員都只有出現以上4人,不曾經出現過其他 人。(戊○○不在場時,何人主導發言?)戊○○會把事情交代己○○。(總共會面幾次?)約10次左右。(會面地點 ?)都是在戊○○辦公室,除了有2次在日本料理餐廳。( 哪家日本料理餐廳?)就是戊○○住家樓下叫吉園日本料 理。(有何補充?)我偵訊中所述都實在,除了我賣股票的價錢在原審有補充說明以外,其他偵訊中所述都實在。而且己○○於偵訊中也做過相同的證述」等語(原審卷七第 72至79頁);於96年7月17日原審審理時證述:「(你是何 時認識己○○?)92年10月底。(是不是92年10月29日?) 應該是,狀紙上有記載較為明確。(你與己○○認識時, 己○○與你接洽何事?)要介紹我與戊○○談合機股票的 事情。(你與己○○當天是否是第1次見面?)是。(第1次 見面的人要介紹你與戊○○談合機股票的事情,是否實在?)見面是由壬○○打電話來邀約,我與壬○○已經認識 久了,因為他是中時晚報記者,頗有知名度,我們彼此感覺並不陌生‥‥。(己○○告訴你合機公司何事?)有談到合機公司營運的前景利多及合機公司有意思要把股票作高。(當時合機公司股價為何?己○○告訴你合機公司有意 作高到多少?)當時合機公司股票的股價約在16元上下, 作高並沒有訂定目標要做到多少,但在我感覺上至少要漲1倍才是作高。(己○○告訴你合機公司有意把股價作高,是合機公司自己要操作或己○○自己要操作?)都不是, 是要找1個適當的人來操作,所以他們才請我來配合操作 ‥‥。(如果是你配合操作,依當時見面情形那是何人主 導操作?)依當時情況,應該是戊○○主導操作。(當時見面情形,是請你配合戊○○操作?)是。(戊○○當時是如何操作,你要如何配合操作?)戊○○說有人與合機公司 的大股東談好了要把股價作高,但我不知道是誰,當時合機公司的股價只有16、17元,股價偏低,因合機公司前景不錯,戊○○告訴我給我1個價錢作為合機公司股票股價 作為我的本錢,也答應給我合機股票的張數,至於詳細的合機股票張數、價格在狀紙中有記載,我現在記不太清楚,但這些股票並沒有實際給我,只是記在帳上,等到達到我預定可以賣出的價位,我會電話通知己○○或壬○○,在那個價格賣出,當賣出成交完畢後,就會將實際賣得價額與我的本錢的差價以當天或隔幾天,以現金交付給我‥‥。(戊○○是如何操盤,你是如何配合?)戊○○他會叫他的朋友及金主去買進合機的股票,因股票要有強大買盤才會上漲,我配合則是在電視節目與報章媒體介紹合機公司的營運前景,配合宣傳合機公司的利多,我也要出力去買進。(戊○○要求你配合操作,你是否立刻同意並且即 日起就開始配合操作?)是。(既然你是配合操作,你有無確認戊○○確實有操盤後,你才進行配合?)開始進行後 ,我認為戊○○並沒有配合操盤買進,股票在17、18元時不強,我有反應,向他們說這邊一定要總動員,也要買進才行,後來我發現確實有一些買盤進去‥‥(戊○○答應 你要買進的數量、價格為何?你自己配合買進的數量、價格為何?)都沒有講確定的數量、價格,但有說要讓股票 持續上漲才行‥‥。(你剛剛說你是被己○○、戊○○、 壬○○邀請來參與的,請問你參與的目的是否就是要抬高合機公司股價?)我參與的目的是想賺錢。(你與己○○、戊○○、壬○○有沒有達成抬高合機公司股價的協議?) 有,協議內容是在帳面上給我一批的合機公司股票及本錢,到達約定的價格後賣出,差價就算是我的獲利。(你的 協議所稱,要到達約定的價位,是到達何等價位,要由何人負責讓股價到達該價位?)價位是我們定好的,沒有上 限,以每3元為1級,要共同負責。(你剛剛說的是你的獲 利的算法,與抬高股價的協議所要協議的股價是否相同?)相同‥‥。(你說協議是為了抬高合機公司股票股價,為何你自92年11月20日開始用人頭戶放空合機公司股票?) 我從來沒有放空過合機公司股票,我如果在92年11月20日放空合機公司股票,那不是賠了。在我的人頭戶裡面,融券放空可能是因為作沖銷而已,沖銷的情形有兩種,一是我9點先融資買進,10點再融券賣,我手上持股仍然是0,另一種是我9點半融券放空,10點再融資買進,或隔日再 回補,目的是為了不讓股價失控或於開盤時讓股價衝太快,如果股票衝太快,而我手上沒有股票,就沒有辦法讓股價不漲,就只能先融券放空,等股價回穩後再行回補‥‥。(你是否曾經要求己○○去向合機公司取得特定的營運 利多資料?)我沒有要求,不是己○○提供的,而是戊○ ○與己○○提供的。(你在之前的法院證述與剛剛的回答 都說有些是己○○提供的,你現在說不是己○○提供的而是己○○與戊○○提供的,到底何種說法正確?)第1次見面,戊○○說之後合機股票事情由己○○與我聯絡,所以我認為與己○○聯絡就是與戊○○聯絡,己○○就是代表戊○○,己○○只是記者,他不可能拿得出幾千萬元出來‥‥。(有關價差的部分是由你自行承接賣出的股票後, 再取回價差,還是你並未承接賣出的股票,只是口頭要求賣出,就以口頭賣出的價格與基準價的差額要求退價差?)是我口頭要求在某個價位賣出,在完成成交後,才給我 價差,至於是不是我買的則不一定,只要有賣出,誰買的都一樣‥‥。(是何人把價差交付給你?)己○○、戊○○」等語(原審卷八第199至220頁);於本院99年2月25日前 審亦證稱於92年10月29日在戊○○的立委辦公室談論合機公司的人想要賣掉手上股票,其表示其能在現貨市場炒高股價,使一般投資人來買走該股票之事時,己○○及壬○○均有在場;其說其有辦法短時間把它弄高再賣掉,他沒有說不行,也沒有說OK,其認為其也講出其的做法,而且對方沒有反對,其就照其的意思去做了;且其表示炒高後之利潤歸其,如果可以明天開始行動,當時其認為己○○、壬○○均有同意。之後其逐筆通知己○○實際出售股票,己○○亦有交付價差給其。其受託出售合機公司股票,即以炒高股價方式出脫持股,亦有以人頭戶買進約數千張合機公司股票,之後,亦有將以人頭帳戶買入之合機公司股票均予出售等情在卷(金上訴字第975號卷四第293至 295、296、298、318、335、336頁);且證人即同案被告 張世傑之前開供述,並有卷附之同案被告張世傑提出之合機公司型錄(見編號4-7卷第22至118頁)、其手繪濟南路3 段辦公室平面示意圖可佐(偵字第20735號卷一第120頁)可佐。 ⑶證人即被告張世傑之助理兼司機王志聖於亦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張世傑與你何關係?)張世傑是我老闆,我是他助理。(張世傑之司機?工作時間?)段大運。通常都只到晚上9點,因他有家眷,9點以後都由我來處理。(從92 年10月份之後,你有無協同張世傑、段大運、鄭崑森等人去拜訪戊○○立委?)印象中大概有8、9次。(你去的地點?)在濟南路中國航運大樓的2樓,但詳細地址我不知道,我可以帶檢察官去。(除了張世傑外,你和段大運如何分 工陪同前往?)如果段大運有空,就由我陪同張世傑去, 由段大運開車,我坐旁邊。如果段大運沒空就我開車載張世傑去,若我亦沒空,就由鄭崑森開車載張世傑去。(你 陪同張世傑前往上址的情形如何?)我們到時均是由己○ ○在樓下等我們帶我們坐電梯上2樓,1樓管理員是1位老 先生,沒有要我們登記。(你是否每1次均有陪張世傑上去2樓?)有,每次我都有陪同上2樓。...(辦公室門是誰開 的?)是櫃檯小姐,因為門是透明的,看到我們出現,就 會幫我們開。(戊○○是否會出來迎接你們?)有時是戊○○已在會議室等張世傑,張世傑進去後就把門關上,己○○也在裡面談事情。而我就在上述示意圖中之沙發處休息。有時是張世傑及己○○會先在會議室等,我通常等到戊○○進會議室,門關上後,我才至沙發處休息。(張世傑 曾稱他開完會後有時會拿現金出來,你應有看過?)印象 中有2次,我有看到他拿牛皮紙或類似購物袋之塑膠提袋 ,他都會交待我拿到車上後座或行李箱。(你是否知道為 何張世傑要去找戊○○立委?)我不很清楚。但應是和股 票有關的事。(你上班時,有無看過己○○至你們老闆3樓之辦公室?)我沒看過,我都是中午以後才上班,且上班 地點沒有固定在辦公室,而且我是92年12月31日才到職。‥‥(在會議室內除了己○○、戊○○、張世傑外,還看 到何人?看過何人進去會議室內?)我還看到1位廖先生,全名我不清楚。廖先生特徵是高高、胖胖(壯壯)、戴眼鏡。他們開會時,戊○○的隨扈會過來和我談天」等語(他 字第2136號卷第57至60頁),並有王志聖手繪中國航運大 樓被告戊○○辦公室示意圖、履勘現場筆錄(他字第2136 號卷第56、61頁)、被告壬○○手繪之被告戊○○聯合辦 公室位置圖1張在卷(偵字第20735號卷一第119頁)可佐。 ⑷從而,依上揭被告己○○、同案被告張世傑之供述內容,被告戊○○既有指派被告己○○負責將同案被告張世傑所指示之下單價位、張數,通知被告乙○○或同案被告袁淑錦下單出售合機公司股票,且被告庚○○、乙○○、同案被告袁淑錦均知悉同案被告張世傑在媒體廣告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之股價之事,亦知悉本件得以出脫合機公司股票之原因,係被告戊○○與同案被告張世傑有為炒作合機公司股票股價之高買證券行為,及同案被告張世傑有在媒體等招攬不特定投資人投資合機公司股票之行為,被告庚○○、乙○○仍續指示同案被告袁淑錦依被告己○○之指示下單賣出合機公司股票,則被告庚○○、乙○○、同案被告袁淑錦與被告己○○、戊○○、同案被告張世傑間,確有參與炒作本件合機公司股票之犯意聯絡及犯行亦明。 ③同案被告袁淑錦確有委託被告己○○幫忙找人賣出合機公司股票,依被告己○○之指示操作(下單之價位、張數),並將成交並予紀錄後,將超過15元之差價之現金,自人頭戶帳戶領出款項後交付予己○○等情,業據同案被告袁淑錦於本院前審陳明在卷(金上訴字第975號卷一第270頁背面、金上訴 字第976號卷四第187頁),被告庚○○、乙○○於本院前審 亦供稱:「(超過差價的部分是給操盤的人拿去,這是你同 意且知道的?)對」等語(金上訴字第976號卷四第187頁), 同案被告袁淑錦係洋華公司員工,受被告庚○○、乙○○之指示,負責保管處理被告庚○○、乙○○與案外人周金裕、賴義森所有之附表二編號1至9之人頭證券帳戶,且被告庚○○、乙○○對此部分之人頭證券帳戶之情形知之甚詳,倘被告袁淑錦未受被告即洋華公司負責人庚○○、被告即洋華公司財務主管乙○○之指示,豈可能於上班時間,即依被告己○○之指示下單處理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並記錄應付之差價,且於上班時間提領應交付之差價款項予己○○?再參以證人張世傑於原審一再陳明與被告戊○○、己○○、壬○○為本件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之首次見面之時間係92年10月29日等語(原審卷七第76至79頁、原審卷八第199至202頁),佐以被告庚○○、乙○○持有之附表二編號1至9之人頭證券帳戶於92年10月29日之後,幾均係掛單賣出,而92年10月23日之前,買進張數遠大於賣出張數等情,亦有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在卷可佐(見第7-1至7-10卷),足見被告乙○ ○透過公司員工委託被告戊○○商談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之事,應係於92年10月23至29日,亦可認定。而被告庚○○、乙○○自92年10月30日起,雖未再指示同案被告袁淑錦以附表二編號1至9之人頭證券帳戶拉抬合機公司股票之股價,然同案被告袁淑錦既係受被告庚○○、乙○○之指示處理附表二編號1至9之人頭證券帳戶,且同案被告袁淑錦又聽從被告己○○之指示操作,其等對本件被告己○○等自92年10月30日起之高買證券犯行部分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④查合機公司股票市場融券餘額(即借股票賣出,俗稱放空),由92年11月18日之0000000股,一路增加至92年12月9日之 00000000股,且居高不下,致合機公司股價在張世傑等人拉抬之空檔,自92年12月9日開盤價31.2元跌落至92年12月18 日之開盤價每股26.4元,亦有合機公司股票之證券行情資料明細表可佐(第4-6卷第42至43頁);再按公司法第165條第3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30日內,不得為之」,又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35條亦明定「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自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5個營業日起,停止融資買進3日,並於停止過戶前7個營業日起,停止融券賣出5日,已融券者,應於停止過戶第6個營業日前,還券了結」。被告戊○○、壬○○、己 ○○及同案被告張世傑,於92年底在濟南路3樓辦公室開會 時,被告戊○○、同案被告張世傑均認可以找合機公司配合提前召開股東會以便軋空放空的投資人,被告己○○並因之前往找被告乙○○告知須合機公司提前召開股東會,後來合機公司果然有比前一年召開股東會的日期提前召開股東會等情,亦據: ⑴證人己○○於93年12月9日檢察官偵訊具結證稱:「(合機公司於93年提前召開股東會的原因為何?)這是因為合機 公司股價上漲‥‥後即開始下跌,連續兩三天跌停板,小傅召集我、壬○○、張世傑到他中國航運大樓3樓的辦公 室(即聯合辦公室,簡稱聯辦),小傅說因為他還有一些合機公司給他的股票尚未出脫,而且他有叫很多外圍去買,目前空頭有1萬5千多張,不能被空頭打倒,這個股票一定可以做起來,而且合機公司基本面很好,依照他過去的經驗,可以用軋空的方式,迫使空頭回補,張世傑就提議說讓公司提早開股東會,小傅說也只能這樣了,小傅就叫我去跟公司協調看可不可以提早開股東會,越早越好。第2 天我就去洋華公司找余副總經理,轉告小傅的提議,余副總經理告訴我說召開股東會有一定的程序,除了召開董事會,還要公告等事情,她表示沒有辦法這樣做,我回去轉告小傅,小傅仍堅持要叫公司提早開股東會,要我再跟公司談,所以我又再去找余副總經理一、兩次後,瞭解公司在下半年也有做增資的打算,即以此理由說服公司將原本均於6月份召開股東會提前至4月20幾日召開股東會,公司方面也同意,依照證管法令規定,召開股東會日前兩個月,股票即停止過戶,在股票停止過戶日前10日或12日(我 記不清楚)為融券股票強制回補截止日,小傅希望以此增 加市場股票買氣,使合機股價上揚,不料公司公告確定召開股東會之日期後,合機股價不漲反跌」等語綦詳(他字 第2136號卷第94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張世傑於93年12月6日檢察官偵訊具結證 稱:「合機公司因為可以融資融券,漲幅比較大,有很多投資人在市場上放空,放空的張數越來越多,在92年12月底於濟南路‥‥辦公室開會時,戊○○說可以找合機公司配合提前召開股東會以便軋空放空的投資人,後來合機公司果然有比前一年召開股東會的日期提前召開股東會,而且放空的投資人也有回補合機公司股票,因此買氣更旺」等語(聲搜字第37號卷第11頁);又於93年12月9日檢察官 偵訊供稱:「(合機公司為何於93年提前召開股東會?)這是因為有人放空,所以如果透過軋空方式,可以幫助拉抬股價,所以我、小傅、己○○、壬○○4人開會,我提議 可以軋空,小傅說他可以協調公司提早開股東會」等語( 偵字第20735號卷一第127、128頁);又於95年12月8日原 審證稱:「(是誰建議提前召開合機公司股東會?)合機公司的股票當時融券的數量一直增加,股票市場上如果融券快速增加,如果融券需要強制回補時,就會有買氣,我有提議如果召開股東會,融券就要強制回補,我說這個話,是股票市場的一般情形。何人這麼說的我不清楚,在場的人都有討論何時要召開股東會讓融券回補。(之所以會考 慮會提前召開股東會,是因為合機的股價漲不上去,或是下滑,或有其他考量?)是因為合機股價上不去,也已經 開始下滑」等語(原審卷七第76頁);於本院前審99年2月 25日具結證稱:「(是否後來在戊○○聯合辦公室的會議 室裡面,你跟己○○曾經有談過事情?)‥‥舉例來說, 最主要的一點我也曾經在檢察官那邊講過,是我有講過開股東會的事情。‥‥開股東會有規定放空就要回補,‥‥所以我有講過如果股東會召開的時候,股票回補的話,我們的股價比較容易漲。‥‥股東會召開之前放空的要強制回補,這樣不能放空了,而且放空的人回補就是一個買盤,股價當然就會推升上去。‥‥( 你做這樣的提議的時候,現場還有誰聽到?)我記憶是當時戊○○也有在場」等 語(金上訴字第976號卷三第259至261頁),其多次證述、 供述均提及此節,倘非確有其事,衡情不致於為上開陳述內容,亦與證人己○○上開證述大致相符。 ⑶又依於93年11月29日在合機公司扣得之93年1月13日合機 公司之董事會議議事錄,其案由三即為擬定召開股東常會有關事宜,決定召開時間即為93年4月21日,其上並記載 股票停止過戶期間93年2月22日起至93年4月21日止,此有扣案證物編號11之24所示之董事會議議事錄(偵字第21024號卷第125至126頁)在卷可稽,而該次董事會議參與者僅 被告庚○○、乙○○及其他董事賴義森、周金裕,參以在同案被告壬○○住處亦扣得之證物編號10-2-9號雜記上記事資料,其中有記載「1/13『4月21日2月13日最後回補』」(偵字第21024號卷第132頁,即贓證物入庫編號282號) ,而合機公司於93年1月13日董事會決議提前召開股東會 後,其融券餘額即自93年1月13日起逐日遞減,直至同年2月12日停止融券日,有合機公司融資融券明細在卷可參( 偵字第10173號卷第99、100頁),上述情節與被告張世傑 、己○○所供述利用前開規定,由合機公司提前召開股東會,達融券回補之目的相符,足見被告庚○○、乙○○確有配合參與炒作合機股票情事。 ⑷又證人己○○於93年12月9日檢察官偵訊具結證稱:「余 副總經理、袁淑錦也有私下跟我說,她們老闆有在抱怨古董張為何講得這麼誇張,害她們每天都要看古董張的電視節目,同時老闆也抱怨說小傅為什麼要找古董張來做,原先公司以為是小傅與其外圍去做合機股票,沒有想到小傅又找古董張」等語(他字第2136號卷第94頁),及合機公司於92年11月27日、12月1日、12月5日、12月9日,雖一再 公開澄清報載關於合機公司營收及每股稅前盈餘之相關訊息等情,但其並未否定報載內容之真實性,僅表示合機公司尚未編製93年財務預測,合機公司第4季營收及獲利情 形於會計作業完成後,依規定公告申報,投資人應以合機公司公告為投資參考依據等字句,且於92年12月5日召開 法人說明會,表示合機公司92年第3季營收、營業毛利率 均大幅成長,具有競爭優勢,未來商機可期,亦有合機公司於92年11、12月之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資料在卷可佐(附件六卷第123至128頁),顯見被告庚○○、乙○○亦知同案被告張世傑一再於媒體招攬不特定投資人購買合機公司股票,被告庚○○、乙○○已明確知悉合機公司股票均係經被告戊○○與同案被告張世傑炒作結果,仍續依與被告戊○○之約定內容,依被告己○○之通知陸續下單出脫合機公司股票時,足認被告庚○○、乙○○與被告戊○○、己○○間就自92年10月30日起之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之高買證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明。 ⑤且查,被告戊○○確有提供被告己○○、壬○○及同案被告張世傑各1支已輸入彼此門號之專線電話,且每1支均已輸入其餘3人專線電話號碼,代號「F」即被告戊○○之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申請人為方志豪),代號「古」即同案被告張世傑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申請人為張財旺)、代號「喜」即被告壬○○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申請人為方志豪)、代號「青」即己○○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申請人為 陳振森),以使其4人得就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之相關事宜進行直接聯繫等情,亦據: ⑴被告壬○○於93年12月9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我的手 機內都有輸入他們的號碼,有1次戊○○叫他的司機阿忠(蔡進忠,已自殺身亡)去買手機及預付卡交給我、己○○ 、張世傑1人1支,交給我的是NOKIA手機,手機一直都是 同1支,手機現在在家裡,我現在請我太太拿過來,後來 還有換過數次預付卡,預付卡是戊○○交代他的屬下拿給我的,我專用的手機是輸入「青」(指己○○)、「古」( 指張世傑)、「F」(指戊○○),這是給我手機時就已經輸入了,因為這樣比較秘密,我與己○○、張世傑的聯絡都用平常的電話,只有戊○○均要求我們要用專用手機,這手機我們都用來聯絡,下單買賣股票是用我自己的電話,張世傑的專用手機很少開,戊○○曾經要聯絡張世傑時,請我叫張世傑開專用手機。‥‥(你主動提出之NOKIA8250手機,其用途為何?)這是戊○○交給我的,是作為我、 戊○○、己○○、張世傑聯絡用的,這是作合機公司的時候才交的。...(是否是戊○○為了炒作合機公司股票才交付手機給你們3人?)我在聯辦時有看到阿忠在輸手機內的號碼,但我不確定是阿忠或戊○○交給我的。(阿忠輸入 手機號碼是何人叫他作的?)是戊○○叫他作的。(「古」、「青」、「F」各代表何意?)「古」是代表張世傑先生、「青」是代表己○○先生、「F」是代表戊○○先生, 開機密碼是「0000#12345」(偵字第20735號卷一第122、 129、130頁)等語在卷。 ⑵證人己○○於93年12月9日檢察官偵訊亦具結證稱:「戊 ○○告訴我們說,因為有空頭去檢舉合機股票可能涉及炒作,叫我們以後要小心,當時戊○○拿出3支手機及3份中華電信行動電話預付卡,他說我們4個人的電話都已經輸 入手機內,以後聯絡就直接撥打手機內設定的電話就可以,我的手機聯絡簿內,有輸入『F』、『喜』、『古』3人的電話,此後,我們4人聯絡,都用上述電話聯絡,有時 候張世傑的手機沒有開,小傅會叫我轉告張世傑將電話打開,我再轉告小傅說張世傑的電話開了」等語(他字第 2136號卷92頁)在卷,並有被告己○○使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預付卡資料扣案可稽(贓證物入庫編號222號)。 ⑶證人張世傑於93年12月6日檢察官偵訊亦具結證稱:「在 與戊○○談妥後,我開始進行買賣合機公司股票,戊○○、壬○○、己○○3人每天一定會有1人打電話給我關心合機公司的股價,戊○○也有給我1支電話,電話號碼我不 知道,但是電話裡面有設定戊○○、壬○○、己○○的電話,每次戊○○要找我時,他都會叫壬○○或己○○先打電話給我,要我把戊○○給我的電話開機,戊○○就會打電話進來,他們打來的情形多是合機公司股價下跌時,打來說這樣很難看,要我加油,漲的時候偶爾也會打電話來說表現不錯」等語(聲搜字第37號卷第12、13頁);於93年12月7日檢察官偵訊具結證稱:「(今天檢察官命法警提你回臺北的住所及辦公室,取回何物?NOKIA的手機(型號 2100)一支,這支手機是戊○○叫己○○交給我的。己○ ○交給我手機時跟我說,這支手機已經預設好3組電話號 碼,其中F代表戊○○(號碼為:0000000000),青代表己 ○○(號碼為:0000000000),喜代表壬○○(號碼為: 0000000000)。這支手機是我們要炒作合機股票時,約定 要互相聯絡時的號碼,因為戊○○說,一般的手機號碼使用並不安全。這支手機是在我3樓的住家兼辦公室的檔案 櫃中取出」等語(偵字第20735號卷一第113頁);於93年12月9日檢察官偵訊供稱:「(是否是戊○○為了炒作合機公司股票才交付手機給你們3人?)是的,是在92年12月間交付的,小傅說檢調有在查,要我們特別注意,印象中不是集體交給我們」等語(偵字第20735號一第129頁);於原審95年10月27日具結證稱:「(你平常如何和戊○○、己○ ○、壬○○‥‥聯絡?)我有1個手機,是己○○交給我的,這個手機上設定己○○和戊○○、壬○○的號碼‥‥。(為何己○○要特別交給你1支手機?)己○○認為這樣比 較安全,且不會佔線或接不到,也不會被監聽‥‥。(你 在偵查中有提到手機裡面預設三組電話號碼,其中F代表戊○○,號碼為0000000000,青代表己○○,號碼為 0000000000,喜,代表壬○○,號碼為0000000000,是否屬實?)屬實。(在操作合機股票中,有透過這支手機和這3位人聯繫過?)有,3個都有。(誰打給誰?)彼此都有。(戊○○也會透過這支電話和你談論操作合機股票的事情?)沒有。(他打這支電話給你做什麼?)因為我5千張股票賣掉一部分,要拿錢,我就會打給戊○○或己○○,要向他們要錢。(戊○○打電話給你時,為何事情聯繫?)他告訴我,我可以向己○○拿錢。有時是和我約何時去他的辦公室見面」等語在卷(原審卷七第12至14頁);於95年12月8 日原審證稱:「(你的專用手機是何人給你的?)我原來自己有手機,後來為了炒作合機股票方便,由己○○交給我1支專用手機。(己○○有無說這支專用手機是何人給你?)己○○有說是戊○○叫他轉交給我。(有誰也持有因炒作合機股票方便而使用的專用手機?)戊○○、己○○、壬 ○○和我4個人」等語(原審卷七第73頁);於96年7月17 日原審證稱:「(你在法院證述為了炒作合機股票的方便 ,己○○交給你1支專用手機,請問方便作何事?己○○ 是否曾在盤中用專用手機向你指示任何事項?)交給我手 機,就是交給我如果需要什麼事情需要聯絡,就用這支手機聯絡,至於聯絡內容因為時間太久已經忘記。(依你剛 剛的陳述,專用手機只是聯絡方便,不是炒作合機股票的方便?)因為他們說用一般的電話聯絡事情,很可能會被 監聽,所以才交付1支專用電話。(依你剛剛的陳述是否表示你有作怕被監聽的事情,所以己○○才交付專用手機聯絡方便?)不是我有作,而是我們3個人有作怕被監聽的事情。(你所說怕被監聽的事情是什麼事情?)炒作合機股票‥‥。(你剛剛不是說沒有要求己○○向合機公司要求特 定資料,現在又說如果有關合機公司的任何事情就用這支手機聯絡?)是有關炒作合機股票的任何事情才用這支手 機聯絡,不是有關合機公司的任何事情。(可否詳述需要 用專用手機來聯絡的炒作合機股票的事情?)其實最主要 只有一項,就是向他們說該給我的錢趕快給我‥‥。(你 向何人說該給你的錢趕快給你?)我有向戊○○、己○○ 講過」等語(原審卷八第218至219頁);於本院前審99年2 月25日具結證稱:「他(指己○○)就給我了1支電話,說 這個電話我打比較安全,當時我也不曉得這個電話是什麼電話。他告訴我說這幾支電話是可以打給他己○○、可以打給壬○○跟戊○○,我有用這個電話打過,確實是都可以通的。‥‥(交付專用電話給你的時候是在交付現金給 你時順便給你,或是特地有約在什麼地方才交給你專用電話?)他交現金的時候給我的」(金上訴字第975號卷四第 310至312頁)、「(你所收到的0000000000號SIM卡跟手機 ,在你收到的時候裡面是否已經輸入好戊○○的電話?) 是。(裡面是否也輸入好有壬○○的電話?)有。(在電話 裡面,戊○○的代號是什麼?)我忘記了,可能是有1個代號。(壬○○在手機裡面的代號是什麼?)我忘記了,好像是禧。我看了就會知道。(你是否有用這支己○○交給你 的0000000000號電話,直接跟戊○○談出售合機股票的相關事宜?)‥‥我談合機的事情是我找己○○拿錢的時候 ,他拖時間的話我就跟戊○○講。因為我主觀上是認為跟戊○○有關,我就跟戊○○講說你怎麼不快叫己○○來找我。這個當然跟合機也有關」等語(金上訴字第975號卷四第337、338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張世傑有關專線電話的 多次供述、證述,核與被告壬○○前揭供述大致相符,顯非子虛。 ⑷再查,前述代號為「F」(指戊○○)之電話號碼 0000000000及代號「喜」(指壬○○)之電話號碼: 0000000000之申設人均係方志豪,啟用日期為88年1月7日,於92年6月26日由中華電信售出,終止日期為94年1月2 日,有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人資料、手機使用狀況一覽表在卷可佐(偵字第20735號卷二第34、36頁),代號為 「青」(指己○○)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之申設名義人為陳振森,自92年4月19日申請後,使用至94年8月23日,有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金上訴字第975號卷五第249頁)可查。而證人方志豪於94年3月16日檢察官偵訊具結證稱:92年 因暑假期間適逢花蓮縣長補選,當時由東華大學教官楊志祥轉介其打工機會,作該次補選的問卷調查工作,事後楊教官告訴其,該問卷調查是由被告戊○○主辦,因問卷調查時,並未準備任何場地或聯絡電話,才決定以購買電話預付卡方式發給工讀生作電話問卷使用,其有跟楊志祥、戊○○的助理一起去申購預付卡,並填寫申購資料,當時僱用了5、60個工讀生,需要5、60張預付卡,幾乎向花蓮市所有販售電話預付卡門市部購買,費用均由戊○○支付;其除於前揭問卷調查當天使用外,迄今未曾使用過 0000000000 、0000000000號等情在卷(偵字第20735號卷 二第52至54頁),核與證人即東華大學教官楊志祥於94年3月29日檢察官偵訊具結證述確曾有由戊○○辦公室助理黃文明陪同其及方志豪前往購買預付卡,又預付卡經費由戊○○花蓮服務處人員支付等情(偵字第20735號卷二第24至25頁),及證人即被告戊○○之立法委員辦公室前助理黃 文明亦於94年4月8日檢察官偵訊證稱:其自91年7月間起 擔任被告戊○○立委助理,於92年間花蓮縣長補選期間,有協助被告戊○○作問卷調查,印象中有僱用4、50個工 讀生進行電話問卷調查,進行電話問卷調查係使用工讀生自己的手機,由戊○○提供經費購買電話卡,交工讀生使用,當時以其、楊志祥及方志豪的身分證件去購買;前述電話卡有剩餘,其記得繳回被告戊○○花蓮吉安鄉服務處等情(偵字第20735號卷二第69至71頁)在卷,互核大致相 符,足見本件以方志豪名義申請而其後由被告戊○○、壬○○使用之專線門號,確係由被告戊○○於花蓮競選服務處流出,更足佐證被告壬○○及同案被告張世傑上揭供述係被告戊○○提供專線電話等情,應可採信。 ⑸此外,並有被告壬○○於93年12月9日主動提供扣案之 NOKIA廠牌8250型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即贓證物入庫編號327號),復有在同案被告張世傑處扣得之NOKIA廠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即贓證物 入庫編號328號),並有扣案之被告己○○使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預付卡資料1盒可稽(贓證物入庫編號222號),且經檢察官當庭勘驗被告壬○○提供之上開手機之電話簿內僅有代號「古」0000000000、代號「青」0000000000、代號「F」0000000000之記載,亦有偵查勘驗筆錄可佐(偵字第20735號卷一第129至130頁),均足佐證被告壬○○、同案被告張世傑上揭供述、證述,為炒作合機公司股票被告戊○○有提供專線電話以供互相聯絡等情,應可採信。倘本件張世傑以炒高股價方式出售受託之合機公司股票與被告戊○○、壬○○無關,何以被告己○○交付予張世傑用以聯絡本件合機公司股票相關事宜之專線行動電話,係被告戊○○所提供,且竟已輸入好被告戊○○、壬○○、己○○之代號,復能與被告戊○○直接通話;又證人張世傑之主要報酬即係取得已售出合機公司股票之差價,倘本件委託張世傑以炒高股價方式出售合機公司股票之事與被告戊○○無關,證人張世傑又何須於催討其所得領取之差價事宜時,復有以上開專線電話向戊○○聯繫之情形?又張世傑最初受託炒作合機公司股票,及領取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之差價報酬時,均在戊○○之立委辦公室等情,亦據證人張世傑於本院前審證述在卷(金上訴字第975號卷四第293、308、309、313 、314頁),倘均與被告戊○○無 關,何以均在上開地點?更足佐證被告戊○○、壬○○、己○○與受託出售合機公司股票之同案被告張世傑間,就本件以炒高股價以出售合機公司股票之事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六)綜上所述,足認被告庚○○、乙○○與同案被告袁淑錦間就92年9月1日起至92年10月23日間;被告庚○○、乙○○、己○○、壬○○、戊○○與同案被告袁淑錦、張世傑間就92年10月30日起至93年1月14日間,基於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之意 圖抬高有價證券交易價格,連續高價買入合機公司股票之高買證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甚明確。 六、被告庚○○、乙○○、己○○、壬○○、戊○○之辯解不可採之說明: (一)被告庚○○、乙○○部分: 被告庚○○、乙○○雖均辯稱:其等未與戊○○有任何接觸,不認識辛○○、戊○○,並未透過李金亮、辛○○介紹找戊○○炒作合機股票,僅曾委託陳文有一次以15元賣出6千 張股票,且本件陳文有等人之股票賣出後,所得款項超過每股15元部分,均由袁淑錦取出交付己○○轉交張世傑等人,被告庚○○、乙○○對差價部分均未分得。又證人辛○○於原審業已證稱:曾帶李金亮至戊○○辦公室,當時李金亮有帶兩個人去,但不知是何人等語,顯不能以證人辛○○空泛之證述,即認被告庚○○、乙○○有與戊○○見面,況證人張世傑之證述內容,顯係將陳文有透過己○○轉讓之股票,認定係其個人所有,與證人陳文有所證委託己○○尋找買主,並已將股票協議轉讓買主等情相符,則於張世傑拉抬股價過程,被告庚○○、乙○○既未配合買進,顯未參與其中,可認被告庚○○、乙○○與戊○○、張世傑並未有配合拉抬股價之犯意聯絡,其等當時不曉得有人會去炒作合機公司股票。另合機公司於92年第4季即已準備辦理現金增資,復華 證券公司並於92年12月16日確立籌資規劃建議書,當時即提及召開股東會時間有兩個方案即93年4月2日或93年5月25日 ,是並非為配合張世傑等人軋空股票而臨時決定云云。惟查: ①被告庚○○、乙○○確有指示同案被告袁淑錦配合被告己○○出脫合機公司股票,且被告乙○○確有指派合機公司員工前往被告戊○○處接洽本件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之事,均如前述,倘確有買方願以15元將合機公司股票買下,則於92年10月底間,合機公司股票之市場行情約在15元左右,買方儘可於公開證券交易市場下單買進即可,何須要求被告乙○○須依指示之時間、價位、張數掛單賣出,再予承接,復向被告乙○○要求支付差價,該等約定,即表示約定之買方確係以炒高合機公司股票股價之方式,以使市場誤認合機公司股票交易熱絡,而使被告庚○○、乙○○所持有之合機公司股票得以順利出脫,顯見被告庚○○、乙○○及同案被告袁淑錦既明知該等交易模式,仍同意配合以使合機公司股票得以順利出脫,顯已具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之高買證券之犯意聯絡。復被告庚○○、乙○○見合機公司股票自92年10月30日起陸續交易熱絡,且有同案被告張世傑一再於媒體等鼓吹買入合機公司股票,再證人張世傑於原審證述關於操作股價之經過,其僅認係受託操盤拉抬股價,使受託之合機公司股票得以約定價格出售,並未證述或認定自己已購買或受讓該等合機公司股票,則被告庚○○、乙○○等既仍同意繼續配合被告己○○告知之價位、張數出脫股票,其等亦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堪認定。被告庚○○、乙○○此部分所辯,顯非可採。 ②被告庚○○、乙○○等人雖又辯稱93年提前召開股東會,係為辦理增資,且曾多次發布重大訊息澄清云云,除提出93年度籌資規劃建議書(偵字第22110號卷四第43至63頁)為證, 並據證人即當時合機公司管理部經理張雨農於原審審理中證述:自86年進入合機公司,當時擔任管理部經理及負責對外發言,至94年6月底離開。期間曾負責合機公司在證交所重 大訊息網站上刊登澄清的內容約有6、7次,因為有媒體報導合機公司要提前開股東常會,但我們公司還沒有要開,所以有澄清過合機公司提前召開股東會的相關訊息。另其有參與合機公司在92年間的增資計畫,初期開始約8、9月就開始在規劃,後來在92年11月找復華證券實際規劃,該公司有作1 份書面的增資計畫建議書,在增資計畫建議書中有整個籌資預計行程表,裡面包含召開股東常會的時間,當時建議書中所排定的股東會日期有提兩個時間,一個是4月中,一個是5月中,建議書是約92年12月中完成,正式給其是93年1月8日,是以電子郵件寄送等語(見原審卷八第87至95頁)。惟查:⑴合機公司自87年上櫃後,歷年開股東會之時間,除87年在3月、89年在5月、93年在4月外,均在6月間召開,是合機公司93年度確有提前召開股東會之情形,而上開籌資規劃建議書並未經過復華證券公司蓋印一節,亦為被告庚○○、乙○○等人所不爭執,是尚難僅以此籌資規劃建議書即足為提前召開股東會之原因。且縱合機公司曾於92年12月底即有進行籌資規劃之相關事宜乙事屬實,惟決定於93年4月23日召開股東會之因素,業據證人己○○於93年12月9日檢察官偵訊具結陳明係為使融券回補以軋空合機公司股票之股價等情(他字第2136號卷第94頁),被告庚○○、乙○○復未採行復華公司籌資規劃建議書所建議之93年4月2日或93年5月25日日期,自不能因合機公司曾有進行籌資 規劃,遽認該決定於93年4 月23日召開股東會之事與拉抬股價無涉;再被告庚○○等人提前召開股東會,使融券回補大增,亦有助於維持及拉抬股價,並使被告戊○○等人得以順利出脫手中持股,其等之所辯並非可採。 ⑵查合機公司因為之前自有資本比例偏低,另外計畫要投資345KV之超高壓電纜,需要資金來投資,而現金增資之目 標為5億元,考量合機公司的登記資本不夠,股東臨時會 要多花費幾十萬元的成本,所以提前在93年4月召開,希 望可以早點通過增資的決議一情,固據被告庚○○、乙○○、證人張雨農於原審證述在卷(原審卷六第7至8、10至 12頁,原審卷八第93至97頁)。然被告庚○○於原審證稱 :合機公司因為投資345KV需增資,而機器訂購到完成需 要2、3年的時間,如果在93年5月、6月正常召開股東會的時間才召開、並通過增資計畫,亦不會使合機公司的 345KV計畫受到影響或胎死腹中等語(原審卷六第8頁),則機器訂購到完成需要2、3年的時間,公司的增資計畫顯無迫切到需要比往年提前2個月召開股東會之必要。況被告 乙○○就93年合機公司提早召開股東會議的原因證述:記得合機公司因為臺電第六輸配電計畫的業績影響,營業額從91年的17億、92年的23億、93年的34億,因為營業額的成長,所以需要更多的營運資金,因此公司在92年第3季 的負債比例高達約51%,且當時公司也計畫要投入臺電 345KV 的生產線,和橡膠電纜及擴充網際網路的電纜設備,為了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及擴充生產設備,所以在92 年10月左右,開始和券商洽談現金增資的事情, 為了爭取時效,所以93年股東會比以前提早召開,就是為了通過現金增資的案子云云(原審卷六第10至11頁)。可知被告乙○○所供述合機公司於93年提前召開股東會是為了爭取時效一情,與被告庚○○所述並無急迫性之情形不同,是合機公司究竟是否因增資計畫才於93年提前召開股東會,已非無疑。且合機公司雖於93年4月21日召開股東會 通過現金增資案,但嗣後合機公司並無送件申請本件現金增資案一情,亦為被告乙○○供述明確(原審卷六第14頁),則合機公司既因急切需要現金增資,且大費周章提早召開股東會通過增資案,卻不送件申請,實不符企業經營者之經濟邏輯,而與經驗法則有違。至被告乙○○雖稱未送件申請現金增資案之原因,係因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替合機公司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的條件、時間和確定性比較好,但經追問結果發現,合機公司業於92年經股東會決定,並於該次公司章程明定有5億元的可轉換公司債授權董 事會決定,卻於93年4月21日為通過現金增資案提早召開 該年度股東會,復於93年6、7月間才向中國國際商銀申請可轉換公司債,且93年6、7月向中國國際商銀申請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的金額為美金1千2百萬元,折算新臺幣約3、4億元,與93年4月提前召開股東會通過現金籌募資金5億元不足約1億元,更何況該海外發行公司債亦因未通過 證期會的審核,致無法以該方式籌募資金,而合機公司亦未採取其他備位處理云云(原審卷六第14至20頁),可知合機公司既只需由董事會決議發行海外公司債即可達到籌募資金之目的,而無需再召開股東會決定現金增資案,是其所述在在與常情不符,從而可知合機公司原即無意以現金增資方式籌募資金,故被告庚○○、乙○○辯稱合機公司係為現金增資案才於93年度提前召開股東會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③又被告庚○○、乙○○辯稱合機公司於92年12月至93年1月 間,曾多次公布當日重大訊息等情,固分據證人張雨農及證交所上市部審查組副組長鄭義騰結證在卷(原審卷八第90至 92、101至102頁),並有合機公司「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 細內容」及「重大訊息」列印資料,與合機公司有關股市消息網路列印資料及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圖書館剪報資料等在卷可稽(附件六卷第122至181頁)。惟查其中92年12月15日12時7分11秒、93年1月9日11時11分21秒,先 後發布訊息澄清合機公司尚未決定在93年4月提前召開股東 會一節,為被告庚○○等人所不否認,並有上揭重大訊息公告可稽(附件六卷第129、133頁),而合機公司發布上開澄清訊息既係基於媒體報導,可知,合機公司93年度股東會提前在93年4月間召開之消息已散布於市場,此正與被告張世傑 、己○○等人前開有關藉由提前召開股東會,強迫融券回補軋空之供述相符,故縱使合機公司有前揭澄清訊息公告,但此僅能證明合機公司有為此開澄清訊息公告,而不足做為同案被告庚○○、乙○○個人未參與上開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之有利證據。 ④至最高法院發回意旨雖以同案被告張世傑於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合機公司的相關資料,大部分是從報紙、新聞,或從公司報告的資料取得。有部分則是己○○給其的。被告庚○○、乙○○未配合其炒作而提供或透過己○○提供公司資訊云云。證人黃俊育、己○○於原審審理時亦證述,據報章媒體報導台電公司當時「第六輸配電工程計劃」商機,總計有6千億元,其中電纜部分有1千多億元,而合機公司之業務包括高壓超高壓電纜、網際網路電纜、光纖、通訊、橡膠電纜及鋁電纜等,因此一般投信法人、基金研究員、經理人,為瞭解合機公司是否有可能承攬該工程,而來公司拜訪詢問,合機公司亦會不定期邀集各投信法人機構前來合機公司辦理說明會,會中公司即準備相關之公司簡介、產品型錄資料、財務報表等書面資料,供各該法人機構參考(原審卷 八第82至85、58至72頁)。證人張雨農、鄭義騰並證稱:己 ○○自合機公司取得之報表等物,均為合機公司實際之業務、財務資訊,並無誇大或不實之訊息(原審卷八第56頁以下)。又張雨農知悉有平面媒體或投顧公司於有線電視第四台節目中,以誇大不實之報導,吹噓合機公司業績時,曾於93年1月初,至證交所找管區呂佳蕙及組長鄭義騰請教因應辦法 ,鄭義騰當時即建議合機公司隨時視需要上重大訊息站加以澄清。自此合機公司只要發現傳播媒體有未經合機公司證實之訊息時,隨即上重大訊息網站澄清,共計自92年11月間起至93年1月16日,由合機公司發布重大訊息澄清有11次以上 等情(原審卷八第88至100頁),質疑被告庚○○、乙○○是 否可能一方面利用傳播媒體散布合機公司誇大不實之資訊,另一方面卻由公司經常在重大訊息站提醒投資人,澄清媒體所述係未經公司證實發布之訊息?然被告己○○於93年12月8日調查站詢問時供稱:「後來因為張世傑將合機公司的狀 況渲染得太離譜,證交所有在詢問,所以合機公司只好出來澄清。...余副總經理、袁淑錦也有私下跟我說,她們老闆 有在抱怨古董張為何講得這麼誇張,害她們每天都要看古董張的電視節目」等語(他字第2136號卷第79頁),於93年12月8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後來因為張世傑將合機公司的狀 況渲染得太離譜,譬如張世傑預估公司每股盈餘有5元,證 交所有在詢問,所以合機公司只好出來澄清。...余副總經 理、袁淑錦也有私下跟我說,她們老闆有在抱怨古董張為何講得這麼誇張,害她們每天都要看古董張的電視節目」等語(他字第2136號卷第93、94頁),參酌合機公司所發布之澄清內容,均未積極否認市場傳言之內容,顯見合機公司之所以發布澄清稿,係因同案被告張世傑宣傳過火,引起證交所人員之關切,始不得不被動為之,自不得以合機公司有此澄清之動作,即謂被告庚○○、乙○○與同案被告張世傑等人無共犯關係。 ⑤至證人即前新光投信基金經理人黃俊育於原審96年5月15日 雖到庭證述:「(92年、93年任職何處?)新光投信擔任基金經理人,幫受益人作資產管理。(你有沒有去過合機公司?)去過3次。(何時去的?)應該在92年5月、6月的時候,詳細 日期不清楚。(3次都是那時候去的?)大約都是那個時間點 。(你去合機公司的目的為何?)瞭解公司營運情況作為投資依據。(你去合機公司的現場有何人在場?)有一些證券公司的研究部門的人或基金公司的同業人員,‥‥(你是主動去 合機公司或者是合機公司聯絡你去的?)我主動去的。(你剛才去合機公司是否是所謂的法人說明會?)對。(你去合機公司參加法說會有沒有拿到合機公司的資料?)有,按照法人 機構正常程序,新到1家公司會要求3樣東西:公開說明書、最新一期兩期的財務報表、公司產品的介紹。如果是已經去過的公司,只會問一下最近的財務報表的情況及公司未來營運的狀況。‥‥(有沒有直接與乙○○聯絡過?)應該有1次 打電話到公司去找發言人張雨農經理不在,我就找乙○○副總。(你找她何事?)問公司營收情況,未來整個營運的展望。」等語(原審卷八第83至85頁)。然其僅能證明曾在合機公司法說會之公開場合見過被告乙○○,及曾取得合機公司提供之前揭資料,而不足以此推論其取得之資料與被告乙○○交付給同案被告己○○之資料相同,而得為有利於被告庚○○、乙○○之證據。 ⑥再同案被告袁淑錦、案外人黃慶祥、李麗娟、林莉莉、張瑞珍、林淑雯、邱啟東、張心怡等人上開帳戶於92年6月20日 至同年10月9日止,並無因資金不足而遭受融資追繳之情形 一節,固有台証證券95年3月28日陳報狀、國票證券95年3月23 日國證經字第0000000000號函、康和證券95年3月22日康證(九五)字第0097號函、大昌證券95年3月22日大昌字第 95030 號函、寶來證券95年3月24日(九五)寶經成功字第 02170號函、復華證券95年3月23日復券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考(原審卷四第57、59至61、63至64頁)。然同案被告袁淑錦使用之前揭買賣本案合機公司之帳戶,確有融資買進合機公司股票一情,既為被告庚○○、乙○○、同案被告袁淑錦所不否認,則融資買進鉅額合機公司股票,以當時合機公司之股票(即每股十幾元)來計算,則每月所需支付之利息自不在少數,自有融資之資金壓力,而上開資料既僅能證明上述帳戶並無因資金不足而遭受融資追繳之情形,尚難據以推論無任何融資之資金壓力,故自不足採為有利被告庚○○等人之證據。 (二)被告己○○部分: 被告己○○雖辯稱:其係單純介紹陳文有將股票轉給張世傑,依陳文有與張世傑間的協議去處理,且是義務幫忙。又摩根投顧係前立委林文郎之子林志達經營,張世傑之同居人蔡佩珊任總裁,於93年2月間開幕,係本案犯罪期間後始行營 業及招收會員,張世傑客觀上不可能透過摩根投顧會員買賣本件合機公司股票云云,惟查: ①證人張世傑於本院前審明確證稱:「應該是在92年10月29日。‥‥他(指被告己○○)就說公司的人,我不知道是什麼人,‥‥他(指公司的人)手上的股票想要賣掉,‥‥,譬如說股票價格大概是17、18塊,如果我找到的人來買的價格比這個高的話,那個差價要給我。我說要我找某1個人來買是很 困難的,因為我本身就是炒作股票,我就說我有辦法把股票炒高以後,讓市場不特定的人來買,這個差價能不能給我,‥‥(你的意思是否是說在92年10月29日當天你有告知己○ ○說,你沒有辦法受讓這些股票,只有能夠把它炒高以後讓市場的人來買?)對,我把它炒高以後讓市場一般的投資人 來買」等語(金上訴字第976號卷三第240、241頁),已明確 陳述當場即告知係要以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之方式使合機公司股票得以於市場出脫於不特定人之事,被告己○○既明知該出售合機公司股票之方式即係要以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之高買證券犯行,復參與其事,猶辯稱無此犯行云云,顯非可採。另者,證人張世傑於本院前審亦證稱:「(後來在戊○○聯 合辦公室的會議室裡面,你跟己○○曾經有談過事情?)‥ ‥我有講過如果股東會召開的時候,股票回補的話,我們的股價比較容易漲‥‥。(你的意思是否是你曾經有2、3次是 在戊○○聯合辦公室那邊跟己○○見面,然後己○○交現金給你,當時你們談的事情都是有關於如何去制止放空的問題?)對。因為放空對我們來說當然不好。我們在作多,有人 跟你對立,誰喜歡這種事情。‥‥我跟他說希望股價能再漲多一點,他說怎麼漲多,我說股東會如果召開讓他們回補的話對於股價上漲有幫助,我是有講這個意思。‥‥(你做這 樣的提議的時候,現場還有誰聽到?)我記憶是當時戊○○ 也有在場」等語(金上訴字第975號卷四第313至315頁),倘 本件僅係張世傑負責出售合機公司股票,找特定買主承接合機公司股票,復被告己○○等人對如何出售該等股票均不知情,則張世傑何須在被告戊○○聯合辦公室內與被告己○○提及制止放空問題?是被告己○○辯稱僅係介紹陳文有將合機公司股票轉給張世傑云云,自非可採。況且,同案被告張世傑自92年10月30日起炒作合機公司股票,將被告庚○○、乙○○等人所有之合機公司股票全數於市場上出脫,該期間每交易日之交易均須有隨時聯繫下單之可能,被告己○○豈可能依陳文有、張世傑之協議即參與每日之下單聯繫,又張世傑何不直接與陳文有聯繫下單,反須長期透過被告己○○為之?被告己○○此部分所辯,並非可採。 ②被告己○○雖再辯稱:被告戊○○並未收取任何合機公司給付的差價,被告戊○○分給其的300萬元是借貸款,其後來 於94年9月間有歸還該300萬元,是交給戊○○的助理李慶隆云云,且舉證人林璟均於原審證稱:94年9月間,己○○有 東西要交給戊○○委員,因為其與戊○○委員都在會客,所以請李慶隆下去拿,李慶隆拿了之後,因為他要先走,所以他先交給其,他說因為是金錢,所以其點了一下,是300萬 元,之後,其就交給戊○○委員云云(原審卷九卷第5頁)為 其佐證。惟查,證人己○○於93年12月9日檢察官偵訊即已 具結證稱:「(你協助戊○○、張世傑等人處理合機公司炒 作案,共獲得多少報酬?)在93年1月間(農曆春節前),小傅打電話叫我去他位於仁愛路(吉園日本料理餐廳樓上)住家,他交給我300萬現金,說要過年了,大家都辛苦了」等語(他字第2136號卷第107頁),隻語未提係屬借款,倘確係借款,其又何須於偵訊為上開證述?復證人林璟均上開證述內容,亦未目睹被告己○○於94年9月間有交付300萬元予李慶隆之事,且縱有其事,亦不足證明被告己○○曾於93年1月間向 戊○○收取之300萬元係屬借款,而非戊○○給付予被告己 ○○參與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之報酬,是自不能以證人林璟均之上揭證述,為證人己○○於上開93年12月9日檢察官偵訊 時之證述並非可採,或被告戊○○未參與本件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之高買證券犯行之認定。況查被告己○○於93年12月9 日係在選任辯護人陳譓伊律師陪同下,與同案被告張世傑亦在其選任辯護人劉衡慶律師、鞠金蕾律師、黃文皇律師陪同下,與被告壬○○3人對質時,對於前開事實均供承不諱, 且被告己○○、壬○○及同案被告張世傑3人之供述互核相 符,更足佐證被告己○○於93年12月9日之偵訊供述較為可 採,其於嗣後翻異前詞,並非可採。 ③摩根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根投顧)係92年8月 14日核准設立,有摩根投顧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佐(附件 九卷第203頁),再依摩根投顧之會員資料及交易合機公司股票之時間表觀之,其等確係自92年11月間至93年1月6日有買賣合機公司股票等情,有扣案之摩根會員進出明細表之一、之二之資料可佐(逕搜字第5號卷第36頁之證物編號1-15 、 1-17,現入庫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大型保管字第65 號即贓證物入庫編號137、139號),該資料經本院前審彙整 後,有摩根投顧會員買賣合機公司股票之資料在卷可佐(金 上訴字第975號卷二第154至183頁),足認摩根投顧會員確有買賣本件合機公司股票之事;至摩根投顧之開幕時間係何時,在非所問,不能認摩根投顧之會員即未於上開期間購買合機公司股票,被告己○○此部分所辯,並非可採。 (三)被告壬○○部分: 被告壬○○雖僅坦承有接受被告戊○○指示購買合機公司股票,而否認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辯稱:其僅單純介紹被告己○○與張世傑認識,並非為戊○○長期處理股票之人,且未參與商議提前召開股東會以軋空之事,戊○○交付予其之300萬元係償還壬○○擔任凱聚公司董事所處之罰鍰, 因那時凱聚公司董監持股不足有罰款要繳,行政執行署在催,其告訴戊○○要繳這些罰款,請他還其錢或繳這些罰款並非炒作合機股票之報酬,其於93年1月13日筆記之記載係因 於網路上得知此訊息而隨手記載於回收紙上云云,惟查: ①被告壬○○自承自己曾代戊○○處理股票下單事宜(金上訴 字第975號卷一第72、83頁),且本院依據證人癸○於檢察官偵訊及原審之證述,認被告戊○○有透過被告壬○○、金主癸○使用人頭帳戶買賣合機公司股票等情,已如前述,則被告壬○○係多次長期為被告戊○○處理股票相關事宜之人,即無不合。 ②再者,證人即股市金主癸○於檢察官偵訊證稱:「(在調查 站說戊○○不願意用他本人名義買賣股票,長期由你這裡下單?)因為他們都不願意用本人名義買賣股票,壬○○有拿 一些資金給我,跟我說是『小傅』要買股票,『小傅』就是戊○○,有時候他們資金不夠就由我借錢給他們,我賺取佣金」等語(偵字第21024號卷第78頁),詹淑惠之帳戶為戊○ ○透過癸○使用之人頭戶,亦據證人癸○證述在卷,已如前述。參以被告壬○○亦自承為被告戊○○與金主癸○聯繫,於93年11月29日調查時亦供稱:合機公司股票於92年10月至93 年1月期間內,係由張世傑長期在報紙或節目上推薦的股票,其於前段期間購買合機公司股票時,有一部分是由被告戊○○叫其買進,其會向金主指定之營業員下單,扣案記事本上面名單都是被告戊○○交給我的,裡面記載著金主、營業員、保證金帳戶等資料,但有些其並未使用過,在該筆記本第3頁記載之金主為癸○,營業員為「佩萱」,第5頁記載之金主為張世傑,帳戶為臺北銀行東門分行林少華、林鄭三妹;被告戊○○操作合機股票曾以3成的額度向其介紹的癸 ○的營業員,及被告戊○○自行找尋之賈文中融資,並指定交易的營業員分別為「佩萱」、鼎富證券黃詩華,被告戊○○於93年2月3日前,係向癸○墊款買進合機股票。扣押物編號10-2-8號日盛證券公司客戶詹淑惠及鄭蝶引股票買賣對帳單及流水帳等資料是其向癸○下單後,由營業員直接傳真給其對帳的資料,至於流水帳是其自己統計的資料,以便與被告戊○○對帳,劉碧珠是其太太,買賣合機股票都是其處理的,合機股票其是依被告戊○○指示下去操作等語(偵字第 21024號卷第84至90頁),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個人購買之部份是用我太太劉碧珠之帳戶購買等語(偵字第21024號卷第106頁),佐以被告壬○○使用之附表二編號24之證券帳戶劉碧珠之帳戶亦有於附表一編號(十二)、(十六)所列之時間,亦有以高價買入合機公司股票之情形,在在可證被告壬○○確有參與本件犯行,其辯稱:僅單純介紹被告己○○與張世傑認識,僅受被告戊○○指示買賣合機股票,劉碧珠之帳戶並非人頭帳戶云云,均非可採。 ③又被告壬○○有參與召開股東會之討論部分,業據被告壬○○於93年12月24日檢察官偵訊時供承:「(1/13『4月21日2 月13日最後回補』是何意?)這應該是己○○或小傅順便告 訴我合機公司召開股東會的時間為4月21日...(依照張世傑 的供述,在93年1、2月間有在中航大樓與戊○○、壬○○、己○○開會,因為空頭很多,小傅提議要軋空,討論要叫合機公司提早開股東會,以便軋空,有無此事?)是有談及此 事」等語(偵字第21024號卷第116頁),核與被告己○○於93年12月9日檢察官偵訊時證述(他字第2136號卷第94頁)、同 案被告張世傑於93年12月9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偵字第 20735號卷一第127、128頁)之情節相符,是被告壬○○辯稱其未參與召開股東會之討論,筆記上所記載之訊息是於網路上得知部分,無從採信。 ④而被告壬○○參與本件合機公司股票拉抬股價相關事宜,曾獲報酬300萬元等情,亦有證人己○○於93年12月9日檢察官偵訊之證述可佐(他字第2136號卷第95 頁),被告壬○○於 原審亦自承確曾自被告戊○○處收受300 萬元之事在卷(原 審卷五第157至159頁),被告壬○○所稱戊○○交付300萬元之原因,究竟是戊○○償還積欠壬○○之借款?或戊○○為壬○○繳交擔任凱聚董事持股不足之罰款?同筆款項自不可能有2種用途,應以被告己○○之前揭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 較堪採信,此部分與戊○○曾否為被告壬○○擔任凱聚公司董事遭處罰鍰之418萬元提供款項無涉。 ⑤另被告壬○○、己○○、同案被告張世傑均有接受被告戊○○交付之專線電話,且有至被告戊○○立委辦公室參與討論,復有參與交付款項予張世傑等情,已如前述,其與同案被告張世傑、被告戊○○間本件意圖抬高有價證券交易價格,連續高價買入合機公司股票之高買證券犯行之犯意聯絡自明,是被告壬○○此部分所辯,並非可採。 (四)被告戊○○部分: 被告戊○○雖辯稱:其不認識庚○○、乙○○,本件炒作合機公司股票過程均與其無關云云,惟查: ①被告戊○○自92年10月23至29日間某日起與被告庚○○、乙○○、己○○、壬○○及同案被告張世傑、袁淑錦、就92年10月30日起炒作本件合機公司股票之高買證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如前述,倘此部分與被告戊○○無關,何以被告己○○、壬○○及同案被告張世傑為前開陳述,且詳予敘明被告戊○○參與炒作合機公司股票經過之開會及被告戊○○如何指示被告己○○、壬○○等人交付約定之獲利差價予同案被告張世傑等諸多細節,又被告戊○○何須提供被告己○○、壬○○及同案被告張世傑各1支已設定好通話代 號以利撥出之專線手機及預付卡以供聯絡炒作合機公司股票,是被告戊○○此部分所辯,顯非可採。 ②證人己○○於本院前審雖證稱:在中航大樓跟戊○○談股票的事情,是93年4、5月或5、6月以後才有,跟合機案沒關係;0000000000號電話是蔡進忠交給其云云(金上訴字第975號卷三第134頁背面);證人壬○○於本院前審證稱:戊○○並沒有參與;電話是其向戊○○的司機蔡進忠要的,這樣比較方便與己○○、張世傑聯絡云云(金上訴字第975號卷三第 131、132頁),然此部分之專線電話之門號預付卡及手機均 非案外人蔡進忠所有,復本案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之買賣均與蔡進忠無關,被告戊○○之司機蔡進忠豈可能隨意將戊○○持有之行動電話門號卡隨意交付己○○、壬○○使用,且其中並有電話門號卡由同案被告張世傑使用?再所交付之門號內何以又有可直接聯繫被告戊○○之專線電話?是其等此部分之證詞與常情不符;又被告壬○○、己○○與被告戊○○係友人,並無怨仇,其等就被告戊○○參與本件合機公司股票之情形業已於偵查詳述在卷,已如前述,復被告己○○於本院前審證稱檢察官偵訊時並未跟其講不配合就要收押等語(金上訴字第975號卷三第135頁背面),被告壬○○於本院前審亦證稱其自己於調查、偵查所述並未遭強暴、脅迫,所述係出於任意性等語在卷(金上訴字第975號卷三第132頁背面),足見被告壬○○之偵訊陳述出於任意性,倘非被告戊○○確有參與其事,被告壬○○、己○○何須為上開陳述,又如何能就戊○○如何交待、雙方來往、電話代號、金錢往來等細節詳予交待,是被告壬○○、己○○嗣後翻異前詞,所證顯屬迴護被告戊○○之詞,不足採信。 ③另證人張世傑於本院前審雖證稱:關於合機公司股票的事情,在92年10月29日不是戊○○而是己○○跟其講的云云(金 上訴字第975號卷四第293、294頁),已與之前多次於偵訊、原審所述不符,倘本件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之犯行與被告戊○○完全無關,被告己○○、同案被告張世傑等人何須就商談合機公司股票炒作之相關事宜,約在戊○○的立委辦公室見面?及證人張世傑於本院前審證稱:「(為何在偵查中你有 講到說,在92年12月的時候底戊○○說可以找合機公司配合提前召開股東會,來軋空放空的投資人,後來合機公司果然有比前1年召開股東會的日期提前,而且放空的投資人也有 回補合機公司股票?)‥‥至於說請他(指戊○○)去協調, 我想他沒有那麼呆,他也沒有拿什麼好處,而且當時這個是己○○介紹的。當時為什麼會這麼寫,我也說過了,就是辦的人他已經查清楚了」云云(金上訴字第975號卷四第318頁),倘證人張世傑偵訊所述與事實並不相符,其與戊○○並無怨仇,何須為該偵訊陳述?復辦案之人已查清楚,張世傑又何須配合陳述?再張世傑於偵訊陳述之諸多細節例如與被告戊○○會面、商談成本等,倘非其自行陳述,他人亦無從知悉;又參以同案被告張世傑於偵訊、原審一再供稱就本案證述關於戊○○部分所受之壓力等情,亦據被告張世傑於偵查中供稱:「在(93年)12月19日晚上有1個朋友叫『阿貴』的 打電話給我,說有事要找我當面談,就在20日中午他到我仁愛路...的辦公室找我,他認識戊○○,他說戊○○知道我 在羈押中講些什麼,他叫我把這件事情擔下來,他如果沒有事,在外面可以幫我的忙,我說我已經照實講,而且壬○○、己○○與我都對質過,我們3人講的都一致,如何擔下來 」等語(偵字第20735號卷一第159頁),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我被當污點證人,交保後,被告戊○○曾經透過朋友叫阿貴的人跟我說,叫我這件案子不要作證,意思叫我幫他脫罪,我跟他說,我不去作證的話,不可能,因為我有義務作證,他說最好是我離開臺灣,當時有些黑道份子對我勒索,我問律師後,我認為說本案其他證人、被告都在說謊,以合機案,大家都維護被告戊○○,我能瞭解,因為他們有所考量,維護老闆或朋友也是人之常情。我覺得如果我沒有回來,對我非常不利,我覺得我應該回來面對,在我回來之前,被告戊○○透過中間人告訴我,其他人都會維護他,他準備主事者推給陳文有,有轉告我,要我不要來作證,或幫戊○○作有利的證詞,說我在一審時一定要先幫忙,如果過了一審,二審效力就不大。所以我回來收押後,被告戊○○為了傳遞訊息給我,找我的哥哥和我弟媳鄧素蘭,跟我會客,在一般會客戊○○透過關係找到他們,要我拒絕作證或做對他有利的證詞,我沒有答應,我認為我偵訊已經說的,也具結了,我怎麼能顛倒,我就沒有答應,他就說要找時間跟我特會,當面說這件事,找1個立法委員跟我會面,這是在95年9月12日開庭之前,有1天我哥哥張世倬、鄧素蘭、詹漢山律師 來看我,我哥哥和鄧素蘭說詹律師是戊○○請來的,想加入我合機案律師辯護,我問律師費何人出,我哥哥說他們會出,我想他們一定是說戊○○,因為他們不敢說出戊○○3個 字,因為有錄音,而且詹律師也在場拿名片給我看,我覺得不妥,我當場不好意思明白拒絕,我說我想想看。然後我跟我律師請教,律師說這樣不妥,我就跟來跟我會客的姐姐說,不要請詹律師比較好,隔了幾天又來了1位林錦隆律師跟 我單獨會面,我知道也是戊○○請來的,我就把這個案子的情形大概跟林律師說,我想他們請律師來,大概是要教我怎麼講,林律師看我意思好像不是很贊同,林律師就當場跟我表示這個案子他不想接,他說他不能受別人的委任來做我的律師,所以他就沒有來。他們一直想請律師進來,我很頭痛,我就打聽想找1個正直的律師,把我3個律師名額占滿,就找陳光龍律師、方伯勳律師是原來就有的。‥‥到9月11日 ,鄧素蘭跟1位立委柯建銘來特會,我看到柯建銘就知道戊 ○○要表示他很有辦法,我當時會怕,我跟柯建銘不認識,柯建銘一來就說他跟戊○○是好朋友,接著說我可不可以拒絕作證,我說我現在被押,他提我出去,我如何拒絕,我偵訊說過的,不能說過的說沒有,我說我知道戊○○的意思,我問柯委員有無看過起訴書,他說他看過,我說當初戊○○有想把責任推到1位陳先生身上,我當場不是這樣說,因為 有錄音,我當時說戊○○在這個案子可能是冤枉的,因為起訴書上有說這個是陳先生在主導的,柯建銘說戊○○只是介紹的中間人,我就懂柯建銘的意思,意思要我好好配合,以後有什麼忙,他會幫。9月12日開庭時,我就曾經說第1次見面有1位陳先生,包含上1次合議庭我提到有1位陳先生也是 我加進去的,實際上沒有這位陳先生。...我覺得我受威脅 還要屈服,我覺得對不起自己良心,還傷害到司法公正,我想過後,我決定不怕報復,坦白供述」等語(原審卷七第79 至81頁),並經本院前審調閱詹漢山於95年9月5日與在監所 執行之張世傑辦理特別接見之錄音譯文,該譯文內容顯見當日接見時,張世倬即告知張世傑「是好朋友跟你介紹1位大 律師,詹漢山大律師」等語,而張世傑於該次會見時,係委婉未直接表示委任,雖張世倬一再告知「這次律師費沒有問題,我來就可以了」等語,張世傑仍表示須與自己律師商量等語,並向詹漢山詢問「詹律師跟那個朋友是好朋友?」等情,有該次接見內容之譯文可佐(金上訴字第976號卷二第 264至265頁),及柯建銘於95年9月11日與在監所執行之張世傑辦理特別接見之錄音光碟(金上訴字第975號卷二卷末證物袋)及製作譯文(金上訴字第975號卷二第196至202頁),該譯文內容足證證人張世傑上揭原審所述,確與當時接見情形大致相符,足見證人張世傑前於偵訊、原審所述,尚非子虛,衡情倘非被告戊○○確有參與本案,證人張世傑實無必要於偵訊及原審為不利被告戊○○之供述。 ④且查,證人張世傑於本院前審證稱:「(92年10月29日你受 託出售合機股票,當時戊○○是否有在場見聞?)是」等語(金上訴字第976號卷三第280頁)、「(後來在戊○○聯合辦公室的會議室裡面,你跟己○○曾經有談過事情?)‥‥我有 講過如果股東會召開的時候,股票回補的話,我們的股價比較容易漲‥‥。(你的意思是否是你曾經有2、3次是在戊○ ○聯合辦公室那邊跟己○○見面,然後己○○交現金給你,當時你們談的事情都是有關於如何去制止放空的問題?)對 。因為放空對我們來說當然不好。我們在作多,有人跟你對立,誰喜歡這種事情。‥‥我跟他說希望股價能再漲多一點,他說怎麼漲多,我說股東會如果召開讓他們回補的話對於股價上漲有幫助,我是有講這個意思。‥‥(你做這樣的提 議的時候,現場還有誰聽到?)我記憶是當時戊○○也有在 場」等語(金上訴字第975號卷四第313、315頁)、「己○○ 交給我的錢,‥‥很多次是在戊○○的會議室給我的」等語(金上訴字第976號卷三第281頁),倘本件與被告戊○○無關,則何以討論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交付差額款項予張世傑之事竟有多次均在被告戊○○之辦公室,且何以被告戊○○於同案被告張世傑受託賣出合機公司股票時在場,復於商討制止放空時亦在場? ⑤雖被告戊○○之辯護人指稱:如被告戊○○有參與炒作合機公司股票,則其資金及流向為何?惟查,被告戊○○參與炒作合機公司股票部分之獲利,業據被告己○○於偵訊敘明被告戊○○要求被告乙○○等人須支付現金,不得以匯款方式交付等情在卷,本件復因被告戊○○否認犯行,而無從查知其所獲利得之金錢流向,惟無礙其犯行之認定,併此敘明。七、公訴人雖認被告庚○○、乙○○、己○○、壬○○、戊○○及同案被告張世傑、袁淑錦本件炒作合機公司股票價格,自92年9月1日起至93年1月31日止之期間,合計買進合機股票 58444張(買進金額15億3532萬3800元),成交買進平均價為 每股26.27元,合計賣出合機股票79686張(賣出金額22億 2483萬3100元),成交賣出平均價為27.92元,核算上開期間之交易盈虧,合計獲利約9643萬2000元云云,惟查,公訴人此部分計算被告等人之獲利所得,既係將92年9月1日至93年1月31日期間之買進賣出一併核算,顯係將被告等人除附表 一編號(一)至(二十九)所示拉抬合機公司股票以外之日期,均予混入計算獲利,顯非可採。再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於 被告等行為後之93年4月28日修正時,始增訂「犯罪所得金 額達1億元以上」、「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犯罪所 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等規定,則被告庚○○等人行為時之證券交易法既無「犯罪所得」之相關規定,其等本案拉抬合機公司股票之犯罪所得,本院自無贅予調查之必要。再起訴書第6頁之犯罪事實雖未提及案外人呂啟銓、鄭曉婷等2人係同案被告張世傑所使用之人頭帳戶,然起訴書於附表內已將上開2人之帳戶列為影響合機公司成交價及漲跌情形之群組 成員,參酌同案被告曾使用呂啟銓之帳戶拉抬中福公司、佳和公司股價(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39號判決、臺灣高 等法院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4號判決),使用鄭曉婷之帳戶拉抬聯豪公司、信音公司股價(本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1186 號、100年度金上訴字第2290號判決),顯見案外人呂啟銓、鄭曉婷之帳戶確係同案被告張世傑所使用之人頭帳戶,起訴事實顯然漏列,應予補充。又同案被告雖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稱:「起訴書寫的人頭戶,其實都是我在偵訊中所供述的,不然檢調單位不可能知道,起訴書記載的人頭戶是正確的」等情(原審卷第七宗第77頁),復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我僅於要賣合機公司股票時,通知己○○,我通知己○○後,就會有1千張合機公司股票掛出,此時我會利用我的人頭 戶(包括薛富元),買進合機公司股票」(聲搜字第37號卷第 11頁)、「我下單的人頭戶為張世俊、蔡宛凌、林金鵬、薛 富元以及沈江男介紹的人頭戶」等語(偵字第22110號卷五第168頁),於原審供稱:「(蔡心沛、薛富元?)有」等語(原 審卷七第18頁),固堪認「薛富元」為同案被告張世傑使用 之人頭帳戶,然案外人薛富元之帳戶既經證交所分析結果認定未達影響合機公司股價之程度,且衡以同案被告張世傑有多起拉抬上市、上櫃公司股價遭起訴之情事,則其交叉使用所掌握之人頭帳戶拉抬股價,乃屬當然之理,自難以薛富元之帳戶為同案被告張世傑使用,即遽認該帳戶與本案拉抬合機公司股價之犯行有關。末查案外人劉碧珠帳戶於93年1月 14日(即合機公司上網公告提前召開股東常會之翌日),即已全部出售完畢(見卷內分析意見書版本三所附「炒作集團成 員買賣合機公司明細清查表」所列劉碧珠帳戶明細),且同 案被告張世傑於原審審理時已證稱:「(依起訴書所認定你 的操作開始期日92年10月30日到犯罪期間截止93年1月31日 總共開10次會,是否如此?)我不確定,但我在訴狀上曾經 有載明詳細日期,應該是到93年1月14日,因為在封關前已 經結束,我該賣的股票已經都賣掉了」等語(原審卷八第 220頁),而依起訴書附表所記載被告等連續高價買進合機股票期間,係至93年1月14日止,顯見同案被告張世傑所證操 作合機股票之期間應止於93年1月14日乙節非虛。從而,起 訴書及原判決認定被告壬○○、同案被告張世傑等「待93年2 月13日最後融券回補日前後,使用人頭戶出清獲利了結」乙情,應與事實不符,被告等應係在合機公司上網公告提前召開股東常會之翌日即93年1月14日,為最後拉抬合機公司 股價之日,併予說明。 八、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庚○○、乙○○、己○○、壬○○、戊○○上開犯行,均以堪認定,應依法論科。再被告庚○○、乙○○之辯護人梁宵良律師聲請傳訊證人李金亮部分,因證人李金亮迄今仍遭通緝,尚未到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更㈠卷一第198頁),顯無 從到庭接受詰問。另被告戊○○之辯護人聲請排除合機公司之人頭帳戶及案外人呂天炎、呂啟詮、劉碧珠、鄭曉婷、黃王惠媛、癸○等人之帳戶後,就其餘帳戶於92年10月30日至93 年1月14日止之期間,送請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世新大學法學院、朝陽科技大學財經研究所或國立中興大學財經法律系等機構再為鑑定(被告己○○之辯護 人亦為相同之聲請)部分,查本件被告庚○○、乙○○、己 ○○、壬○○、戊○○及同案被告張世傑、袁淑錦等人本件意圖抬高有價證券交易價格,連續高價買入合機公司股票之高買證券犯行之事證已明,證交所已提供相關分析意見書,復本院認定被告等人所使用之各該人頭帳戶及被告等人係基於犯意聯絡等情,均如前述,且審酌國內實務上有關證券交易法之案件,多係由證交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為鑑定,罕有交由大學相關系所鑑定之情形,則辯護人就其所舉之上開學術單位,究竟有何證券交易法上之專業鑑定能力並未加以釋明,為免治絲益棼,自無就此再為鑑定之必要。至被告戊○○之辯護人於102年7月4日再具狀以92 年度查字第30號之通訊監察內容是否與合機公司及被告戊○○有關,認有調閱錄音光碟及通訊監察譯文部分,查該部分與本院認定被告戊○○是否成立犯罪部分並無直接關係,且被告戊○○之辯護人於本審受委任時間已2年有餘,對於上 開資料應無疏未發現之理,乃其於本院102 年6月27日對所 有證人交互詰問完畢,當庭諭知於102 年8月1日進行言詞辯論後,對此早已存在之卷證始具狀聲請調查,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本院亦無贅予調查之必要。末查證人辛○○業經於本院到庭接受詰問,且其於94年2月1日當日由調查人員製作筆錄,並無錄影錄音光碟,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2年3月18日中分檢盛儉100上蒞1182字第0000000000號 函可參(更㈠卷二第196頁),故本院就此亦無加以調查之必 要,均附此說明。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部分: (一)被告庚○○、乙○○、己○○、壬○○、戊○○等人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迭於93年4月28日、95年5月30日、99 年6月2日、101年1月4日修正,93年4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20條 第1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或第157條之1第1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93年4月28日修正 後第171條第1、2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 或第157條之1第1項之規定者。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95年5月30日修正後第171條第1、2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或第157條之1 第1項之規定者。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99年6月2日修正後第171條第1、2項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20條第1 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101年1月4日修正後第171條第1、2、3項規定:「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百萬元。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 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有第1項第3款之行為,致公 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依刑法第336條及第342 條規定處罰。」經新舊法比較後,以被告庚○○、乙○○、己○○、壬○○、戊○○行為時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 較為有利,應適用93年4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規定。 (二)查被告等行為後,中華民國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公布修正,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 第1項規定,已將新舊法律適用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 「從舊從輕」原則,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刑事庭 第8次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又刑法條文雖經修正,但若僅屬單純之文字修飾,或將實務見解或法理明文化,而不涉及刑罰之輕重、構成要件之變更,或其他有利、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者,即無庸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處斷(最高法 院95年11月17日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另於比 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①刑法第33條第5款業經修正公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 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1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就被告等人上開行為時之93年4月28日修正前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所定之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之罰金刑,其中最低罰金刑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 定:「罰金:1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規定,就72年2月26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 提高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而刑法第33條第5款 自72年6月26日迄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 期間並未修正,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則修正前最低罰金數額即為新臺幣30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 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後最低罰金刑即為1千元,自應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②此外,下述部分之修正無庸比較新舊法,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⑴按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28條,將共同正犯之範圍,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此項修正屬法律之變更,非僅為法理之明文化及純文字之修正。然就本案被告間具有共同正犯關係之犯罪,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第28條之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參之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即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 依裁判時之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⑵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 。故關於被告乙○○、己○○之緩刑宣告,應依裁判時刑法第74條之規定。 ③綜上所述,除上揭所述並無比較問題之刑法第28條、第74條外,其餘經綜合比較結果,顯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等人,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二、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 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之規定,屬學理上所稱反操作條款之一種,因有礙股券自由經濟市場機制,並損害股券投資人權益甚重,於第171條第1項第1款設有刑事罰則,資為 配套,其旨在防止人為操控股價,導致集中交易市場行情發生異常變動,影響市場秩序,期以健全集中交易市場之秩序。此違法炒作股票罪之構成,以行為人具有拉抬(俗稱「做 多」)或壓低(俗稱「放空」)上市股券之主觀意圖,及連續 以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之客觀行為,作為要件。故如行為人主觀上有拉抬或壓抑交易市場上特定有價證券之意圖,且客觀上,於一定期間內,就該特定之有價證券有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不論是否已致使交易市場之該特定有價證券價格發生異常變化之結果,均屬違反該規定,構成同法第171條高買或低賣證券違法炒作罪。而該規定之所謂 『連續』,係指於一定期間內連續多次之謂,不以逐日而毫無間斷為必要,祇要於一定期間內,客觀上認為悖乎常情( 俗稱「基本面」、「基本盤」)之多次或集合之多量,足以 造成交易熱絡(包含狂買、狂賣)之外觀者(但與同法第155條第1項第5款之「由冷炒熱」,製造交易「活絡」表象者,尚非完全相同),即為已足;所謂「高價」,乃相對概念,不 以漲停價買入為唯一選項或標準,其以高於相當時間內之平均買價或接近之最高買價,或以當日之最高價格買入等情形固均屬之,甚至基於各種特定目的所進行之人為操作,諸如「拉尾盤」,以利下一交易日之開盤;「護盤」,以誤導投資大眾接手買進;避免斷頭,以便繼續炒作等情,均屬之,而以各種交易手段操縱,不論其買入價格是否高於平均買價,既足使特定有價證券價格維持於一定價位,以非法誘使他人買賣該特定有價證券之所謂護盤,其人為操縱使有價證券價格維持不墜,即具抬高價格之實質效果,且其雖與其他一般違法炒作,意在拉高倒貨、殺低進貨之目的有異,但破壞決定價格之市場自由機制,則無二致,應亦屬上開規定所禁止之高買證券違法炒作行為;所指「低價」,則與上揭「高價」恰成相反之情形。至於上揭人為炒作之結果,實際上是否使市場價格發生異常變化,及行為人有無獲利,均在所不問(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16號、101年度臺上字第1422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庚○○、乙○○、己○○、壬○ ○、戊○○於如附表一(一)至(二十九)所為,既有拉抬合機公司股票之主觀意圖,且有多個交易日連續以高價買進之客觀行為,復係於該特定期間為之,以高價買進筆數均屬多數,縱非逐日以漲停價買入,被告庚○○、乙○○2人縱未獲 利,依上說明,仍應成立上開罪名。故核其等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抬高某種有價證券 ,連續高價買入之高買證券規定,應依93年4月28日修正公 布前同法第171條規定論處。按「共同正犯間之意思聯絡, 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關係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639 號判決參照)、「刑法 之共同正犯,可分為2種,即同謀共同正犯與實行共同正犯 ,不論何者,皆不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必要,是各行為人間祇要具有犯意聯絡,或部分行為分擔,當就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成立共同正犯,且此犯意聯絡,兼括直接和間接」(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1422號判決參照)。被告庚 ○○、乙○○與同案被告袁淑錦自92年9 月1日起至93年1月14日止,就所犯意圖抬高有價證券交易價格,連續高價買入合機公司股票之高買證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被告庚○○、乙○○等於92年10月23至29日間某日,指示合機公司內不詳姓名之員工2人(1男1女),與 被告戊○○討論合作合機公司股票後,再由被告戊○○找同案被告張世傑、被告己○○、壬○○參與本件高買證券犯行,由同案被告張世傑負責操盤,意圖抬高有價證券交易價格,連續高價買入合機公司股票,及勸誘不特定之投資人或投顧會員購買合機公司股票,使該合機公司股票之價格上漲,雖被告庚○○、乙○○、同案被告袁淑錦與被告戊○○、己○○、壬○○、同案被告張世傑間,未有直接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但依上開判決意旨,仍應認被告庚○○、乙○○、同案被告袁淑錦與被告戊○○、己○○、壬○○、同案被告張世傑間,就自92年10月30日起至93年1月14日止之高買 證券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被告庚○○、乙○○利用合機公司不知情之不詳姓名之員工2人(1男1女,無證據證明其等知情)與被告戊○○接洽;被告等 人分別委託不知情之證券公司營業員為下單買賣合機公司股票而為本件意圖抬高有價證券交易價格,連續高價買入合機公司股票之高買證券犯行,均為間接正犯。被告庚○○、乙○○、同案被告袁淑錦自92年9月1日起至10月29日止,除利用同案被告袁淑錦等自己名義外,亦利用他人名義即不知情之人頭帳戶遂行上開意圖抬高有價證券交易價格,連續高價買入之高買證券犯行,續自同年10月30日起至93年1月14日 止,與被告己○○、壬○○、戊○○及同案被告張世傑續利用他人名義即不知情之人頭帳戶為高買證券犯行,是被告庚○○、乙○○所犯之高買證券犯行,應係犯「意圖抬高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連續高價買入合機公司股票」之高買證券罪;而被告己○○、壬○○、戊○○所犯之高買證券犯行,應係犯「意圖抬高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連續高價買入合機公司股票」之高買證券罪。又刑法上之連續犯,係指有數個獨立之犯罪行為,基於一個概括的犯意,反覆為之,而觸犯同一性質之數罪名者而言;如果該項犯罪,係由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於實施犯行後,因尚未完成其犯罪,而再接續動作,以促成其結果者,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前後所實施各個舉動不過為組成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當然祇成立單一之犯罪,不能以連續犯論。而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6款所稱之拉抬、操縱行為,係以交易方式達其非法拉抬、操縱某特定股一定股價之目的,因集中市場流通機制,股價操縱不易,常非以單一買入或售出行為所能操縱,而須接續一段時間以高比例大量交易始能完成,倘行為人違反本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其主觀上以單一操縱、拉抬行為而接續以交易方式為之,則在該波段期間內之所有交易行為,皆在促成其非法操縱、拉抬股價犯行之一部分,即與連續犯之各個獨立犯罪行為有別,自無連續犯之適用。又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至第6款係對於操縱股價所為之禁止規定,其中第3款 至第5款乃就相對委託型、連續交易型、散布流言或不實資 料型之操縱股價為列舉之特別規定,其第6款則就操縱股價 為概括之補充規定。操縱股價行為如該當於第3款至第5款,自應優先適用各該款,即前3款列舉之規定優先於第6款之補充性規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885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庚○○、乙○○、己○○、壬○○、戊○○等人意圖拉抬合機公司股價,自92年9月1日起至93年1月14日止,共同 對於同一種有價證券即合機公司股票,連續以大量、高比例方式買入,其等為達能抬高合機公司股票價格之目的,明知同案被告張世傑利用媒體鼓吹不特定投資人及投顧會員購買合機公司股票,仍同意依同案被告張世傑之指示下單出售合機公司股票,而持續有操縱、拉抬之行為。其等拉抬之行為既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列舉之特別規定, 則就同案被告張世傑所為之以刊登廣告、以媒體宣傳之方式炒作該合機公司股票,使不特定投資人及投顧會員加入購買,而為間接從事其他影響證券價格之操縱行為,依上開說明,應僅論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列舉特別 規定一罪即可,併此敘明。 三、原審對被告庚○○等人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原審判決(96年12月14日判決)認被告庚○○、乙○○對證人李啟偉、庚○○、己○○之調查供述並未爭執證據能力云云(參 見原審判決書第11頁),實則上開被告等均已對該等供述證 據之證據能力提出爭執(原審卷一第214、223、226、228頁 、卷二第53頁),此部分原審判決所認已與卷內資料不符; 又被告戊○○及其辯護人已於原審爭執同案被告己○○、壬○○等人調查供述之證據能力(原審卷一第79頁背面、第204至209頁、卷二第104頁),原審判決(97年2月5日判決)並未 敘明認此部分證據對被告戊○○具證據能力之理由,逕於理由欄內援引此部分對被告戊○○不利之認定,均有違誤;再原判決於理由欄之證據能力部分,記載「至於被告己○○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預付卡,因被告己○○在炒作期間尚未取得該預付卡且未開通使用,與起訴之炒作事實無關聯性,本院認無證據能力。」等字句(見原審判決於理由欄壹以下 之非供述證據部分(四)之記載),除將證據之證明力與證據 能力混為一談,復既認定該行動電話門號卡無證據能力,竟又於理由欄內多次引用該門號SIM卡為證據(見原審對被告戊○○之判決書第47頁之㈣所載、原審對被告庚○○等之判決書第46頁之㈣所載等),論理亦有矛盾,又原審判決於理由 欄一再認被告己○○持有之0000000000號SIM卡業已扣案, 並援引為證據,惟此部分並未扣案(扣案者僅為贓證物入庫 編號222號之預付卡資料1盒),原審判決此部分亦有違誤。 ⑵原審判決雖認被告庚○○、乙○○及同案被告袁淑錦共同自92年6月20日起至8月31日止;被告庚○○、乙○○、己○○、壬○○、戊○○等人,除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九)之日期外,接續至93年2月間止,均犯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高買證券罪,惟被告庚○○、乙○○等自92年6月20日起至8月底止,雖有以人頭帳戶現股買進或融資買進合機公司股票;被告庚○○、乙○○、己○○、壬○○、戊○○等人,除有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九)之日期以人頭帳戶買進合機公司股票等情,然均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此部分係「連續高價買入」,尚難認有意圖抬高有價證券交易價格,連續高價買入合機公司股票之高買證券犯行,是此部分所載,尚有未合。⑶原審判決認被告庚○○、乙○○、己○○、壬○○、戊○○等人除犯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 款之高買證券罪外,亦有於附表三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日期犯低賣證券罪部分,查被告庚○○、乙○○、己○○、壬○○、戊○○等人炒作本件合機公司股票目的,係為抬高合機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再予出脫以賺取差價,已如上述,被告等人雖具高買證券之意圖抬高合機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犯意聯絡,而連續以高價買入行為,惟本件未有證據證明被告等有意圖壓低合機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犯意聯絡,是原審判決此部分所認,亦有誤會。⑷被告庚○○、乙○○就本件高買證券犯行所使用之證券帳戶,除有使用人頭帳戶外,其中於92年9月1日、10月9日(被告己○○、壬○○、戊○○及同案被告張世傑尚未參與),並有使用同案被告袁淑錦之證券帳 戶,是被告庚○○、乙○○應均構成「自行及以他人名義」之高買證券罪;而被告己○○、壬○○、戊○○就本件高買證券犯行均係使用人頭帳戶,應僅論以「以他人名義」之高買證券罪;而原審判決對被告庚○○、乙○○部分之主文,誤認係構成「以他人名義」之高買證券罪,復對被告己○○部分之主文,誤認係構成「以自己及他人名義」為高買證券,亦有未合。⑸又依同案被告袁淑錦調查站詢問時供稱:「(92年11月間.你與陳文有等共同合資買賣合機股票,當時 你總共持股若干?當時股價若干?為何你等要將合機股票賣出?)92年11月間,我與陳文有等人共同持有合機股票已達1千多萬股」(偵字第22110號卷一第50頁背面)、「所謂1千多萬股核計約1萬多張。(你委託己○○期間支付若干報酬?) 我沒有統計過,但1萬多張全部售出,並均支付己○○差價(偵字第22110號卷三宗第188頁),前後所述顯非「2萬張」。又卷附「特定人買賣有價證券明細表」、「袁淑錦及其使用人頭戶於查核期間買賣合機股票總數一覽表」及「合機公司關聯戶清查表」(偵字第22110號卷三第37至47、92、104、 117頁),亦無「2萬張」合機股票之記載。且「合機公司關 聯戶清查表」所載關聯戶合計亦僅有1086萬400股,亦即 10860.4張合機公司股票,與「2萬張」之數目亦不相符。再依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交易紀錄內之群組於各編號內之買進及賣出張數計算,自92年9月1日至92年10月23日間,亦未有2萬張合機公司股票庫存。故起訴書及原判決認定本 件合機公司提供被告戊○○、張世傑等人計算炒作及計算獲利之合機股票張數為「2萬張」部分,與卷內證據資料均有 不符。⑹又起訴書所載被告等人所使用之人頭帳戶中,案外人陳文有、江淑婷、游麗娟、池怡萱、林幸豪、薛寶卿、劉蔡含笑、蘇美良、蘇美蓉、張世俊、黃三郎,及許弘明、李春桂、林金蟬、張淑貞、許正雄、陳建中、陳瑛華、鄭建中、高進忠、張明忠、楊淑珍、何國拯、吳崇楨、蕭博文、謝智富、林惠官、林可昂、范承群、鄭蝶引等人之帳戶,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二)所示拉抬合機公司股票之日期中,並無任何交易紀錄,是原審認上開帳戶均係被告等所使用以拉抬合機公司股票之人頭帳戶,容有誤會。⑺再原判決雖認於92年10月底透過辛○○、李金亮與被告戊○○在中航大樓辦公室碰面之1男1女係被告庚○○、乙○○,惟被告庚○○、乙○○均一再供稱不認識戊○○、辛○○,亦未有任何接觸(偵字第22110號卷三第175頁、卷四第192頁背面,原審卷一第67頁、卷六第5、10頁,金上訴字第975號卷一第215頁背面);被告戊○○亦辯稱不認識庚○○、乙○○(金 上訴字第976號卷一第139頁)。證人辛○○於94年2月1日檢 察官偵訊時亦證述:「庚○○...、乙○○、...袁淑錦等人我均不認識,我不認識合機公司、洋華公司任何人,但約1 年多前,我友人李金亮曾帶合機公司人員(印象中1男1女, 姓名不詳)到戊○○‥‥辦公室與我認識,當時我僅在場, 由李金亮、戊○○與前述公司人員洽談...。(剛才中機組調查員有無讓你指認乙○○?)有的,有帶到訊問室讓我指認 。(乙○○是否即為你前述在戊○○辦公室看到的合機公司 人員?)我不是很確定,但是有像」(偵字第22110號卷三第 168至169頁)、「(乙○○、袁淑錦?)都沒有印象」等語( 偵字第22110號卷四第181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審判長請在庭兩位具被告身分之女性〈即乙○○、袁淑錦〉起立;請證人辛○○指認,哪位是印象中的合機公司人員?)我 記不起來,我不清楚」等語(原審卷六第38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不是很清楚李金亮帶去的人是誰,也不認識同案被告庚○○等語(更㈠卷二第279至284頁)。是以,被告庚○○、乙○○、戊○○彼此間並不認識,亦未透過證人辛○○介紹認識。而另一證人即所謂帶同庚○○、乙○○等赴戊○○處之李金亮,又經另案通緝未到庭。衡以證人辛○○迄未指認被告庚○○;就「1女」的部分,亦無法明確證稱係被 告乙○○。則原判決僅憑證人辛○○「無法確定、有像」之單一指認,即認與被告戊○○商談之1男1女即為被告庚○○、乙○○2人,亦有未合。⑻原判決未及就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於99年6月2日、101年1月4日之修正內容為比較新舊法之 適用,且未及審酌被告庚○○、乙○○、同案被告袁淑錦業以3461萬8314元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達成和解,並已於98年11月10日全數付清和解款項,有和解協議書在卷可佐(金上訴字第975號卷四第49至65頁),而 被告戊○○與己○○、壬○○於98年11月9日,與財團法人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達成分7期共同支付和解 補償金額1483萬6424元,有和解協議書在卷(金上訴字第976號卷三第139至147頁)可佐,亦有未合。⑼原審判決雖認扣 案之被告己○○、同案被告張世傑所使用之NOKIA手機係被 告戊○○所有之物,惟並未敘明其認定之依據,復本院遍查全卷,該扣案手機雖係被告戊○○所提供之物,然尚乏證據證明係被告戊○○所有之物,是原審判決就此誤為諭知沒收,亦有未合。 四、被告庚○○、乙○○、己○○、壬○○、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核其等否認犯罪所為之辯解並不可採,已如上述,被告戊○○另指稱:原審法院於被告有正當理由未至庭詰問證人張世傑,即依證人張世傑之證言為判決,未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被告戊○○之辯護人於97年1 月22日無法到庭係有正當理由,原審法院竟逕行指定公設辯護人到庭為被告戊○○辯護,復公設辯護人未經準備而未為進行實質辯護,與未經辯護無異,原審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云云,惟查:⑴原審排定96年2月16日、27日、5月15日、7月17日、7月31日、8月14日、28日詰問證人張世傑,被告戊○○均未到 庭,雖被告戊○○以擔任立法委員公務繁忙而請假云云,顯非屬正當理由,亦未獲原審法院准許,是上開庭期被告戊○○未能當庭與證人張世傑對質,係被告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所致,復證人張世傑其後於97年1月22日到庭時,到庭 之被告戊○○已得對其行使對質詰問,雖當日被告戊○○之選任辯護人並未到庭,惟被告戊○○之選任辯護人業已於96年8月28日行使對證人張世傑之詰問,再97年1月22 日亦已 由公設辯護人行使辯護權,復辯護人僅有「詰問權」,並無「對質權」,從而,選任辯護人之未到庭,尚無礙被告戊○○「對質詰問證人張世傑」之權利行使;⑵原審於96 年10 月30日業已當庭通知被告戊○○之到庭選任辯護人改期至97年1月22日審理,並已於96年12月17日合法送達審理期日傳 票通知被告,有該審理筆錄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原審卷十 第75頁、原審卷十二第425至427頁),被告戊○○竟遲於開 庭前1日即於97年1月21日呈狀表示對原選任辯護人黃興木律師、陳建宏律師、黃仕勳律師均解除委任,另行選任李復甸律師、杜冠民律師為辯護人,復呈報該2位律師因國外開會 、庭期衝突等未能到庭等情,亦有聲請狀在卷可佐(原審卷 十第210、211頁),復佐以本案於原審審理時,被告戊○○ 屢次選任、解除委任辯護人,其於原審收案後,於95年1月 10日行第1次準備程序時,被告戊○○已選任陳建宏律師為 其辯護人,該辯護人並於95年1月10日提出刑事準備書狀、 於95年1月25日提出刑事準備書二狀及刑事爭點整理狀、於 95年3月14日提出刑事準備書三狀,且於95年2月7日、95 年3月14日出庭行準備程序,復原審在選任辯護人陳建宏律師 出庭之情況下,於95年5月16日、95年5月30日、95年6月13 日審理期日依職權訊問證人郭冬霖,於95年6月20日審理期 日詰問證人壬○○、己○○,於95年7月25日審理期日詰問 證人庚○○、乙○○、袁淑錦、辛○○,被告戊○○並於95年3月14日到院行準備程序,於95年6月13日、95年6月20 日、95年7月25日到院行審理程序。然於同案被告張世傑通緝 到案後,被告戊○○即解除對陳建宏律師之委任,且於95 年9月12日審理期日詰問證人張世傑時,被告戊○○亦未到 庭,經原審於96年1月4日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戊○○辯護,然因原審公設辯護人於該月收案已超過16件,故原審又於96年2月1日指定義務辯護人楊益松律師為被告戊○○辯護,惟原審排定於96年2月16日、96年2月27日、96年5月15日、 96年7月17日、96年7月31日、96年8月14日、96年8月28日詰問證人張世傑,被告戊○○屢以至日本參訪、立法院開議、立法院開會、立法院開臨時會、至新加坡參訪、至美國參訪等理由請假未到,而其於96年7月31日選任辯護人黃興木律 師、黃仕勳律師為其辯護人,96年8月28日再選任陳建宏律 師為其辯護人,原審於96年8月28日以證人張世傑經傳均準 時到庭應訊,然被告戊○○均請假未到,為免證人張世傑舟車勞返,故在被告戊○○之選任辯護人黃興木律師、黃仕勳律師、陳建宏律師在場之情況下,完成對證人張世傑之交互詰問,本院認為原審對被告戊○○之辯護權已為充分之保障。且被告戊○○遲於96年12月17日已知原審於97年1月22日 進行審理,其遲於開庭前1日始委任開庭當日適在國外開會 或庭期衝突之律師為其辯護人,顯刻意干擾訴訟程序進行,且該李復甸律師、杜冠民律師所持之請假事由於國外開會、庭期衝突等,均難認係屬正當理由,是原審於被告戊○○之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已表明將不到庭之情形下,於97年1 月21日即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戊○○辯護,與法尚無不合;復公設辯護人於97年1月22日到庭為被告戊○○辯護時, 並陳明引用「95年1月10日陳建宏律師刑事準備書狀所載第1頁到第6頁第1欄答辯意旨關於就被告涉案部分為無罪答辯之實體辯論的部分」,且庭後提出辯護狀供原審參酌等情,亦有當日審理筆錄(原審卷十第396頁)及辯護書在卷可佐(原審卷十第407至410頁),是本案原審公設辯護人顯已對被告戊 ○○進行實質辯護,被告戊○○此部分上訴即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被告等人上訴部分雖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有上列瑕疵可指,自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庚○○、乙○○、己○○、壬○○、戊○○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並審酌:⑴被告庚○○學歷為大學畢業,自71年起即在貿易公司上班,數年後,並成立洋華公司,復於78年轉投資設立合機公司,而為合機公司負責人;被告乙○○並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又其係商科畢業學歷,於78年間進入洋華公司工作,並於83年間進入合機公司後,不久即擔任合機公司副總經理,品行與生活狀況尚佳,負責籌畫合機公司上市事宜,對於政府禁止炒作股票行為應有相當認知。惟其2人未能善盡董事長、副總經 理之職責,妥善經營合機公司,反而為求牟利,不循公開市場正常管道買賣股票方式,共同自92年9、10月間利用人頭 證券帳戶炒作合機公司股票為高買證券犯行,復接續於92年10月30日起至93年1月14日間,與其餘被告己○○、壬○○ 、戊○○及同案被告袁淑錦、張世傑基於犯意聯絡,而為本件意圖抬高有價證券交易價格,連續高價買入合機公司股票之高買證券犯行,造成社會大眾對於市場交易秩序公正性疑慮,屬於明知而故意犯罪,且其等意圖炒作合機公司股票牟利,使該檔股票因其炒作而扭曲股票價格,致使證券交易市場處於虛偽狀態,並促使不知情之投資人跟進、嚴重影響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秩序,使一般投資大眾蒙受損失,並衡量被告下單買賣之金額、炒作之期間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兼審酌被告2人未能遵循證券交易法規定,善盡公司管理人治 理公司應有之專業倫理道德,及其2人已與袁淑錦共同與財 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達成一次共同支付和解補償金額3461萬8314元,有和解協議書在卷可佐(金上 訴字第975號卷四第49至65頁),再參酌檢察官之求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⑵被告己○○無犯 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其曾擔任工商時報證券新聞記者,且有證券商高級業務員執照,並先後任職於元大投顧、元大投信及倍利證券之協理,對投資證券市場具有專業知識;被告壬○○曾任東勢證券公司交割人員,亦曾任凱聚公司及英凱公司之法人監察人代表,並長期投資證券市場對公司之營運及投資證券有相當之了解。其2人所為影響證券交易市場自由、公平、公開交易之機制 ,擾亂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之秩序,使投資人受有損害,及被告己○○犯後曾一度坦承全部犯行,被告壬○○犯後一度坦承部分事實,暨其等均係受被告戊○○指示所為,再考量其等已和被告戊○○共同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達成分7期共同支付和解補償金額1483萬6424元(最後1期為101年10月31日),有和解協議書在卷可佐(金上訴字第976號卷三第139至147頁),再參酌檢察官之求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刑。⑶被告戊○○智識程 度甚高,其任立法委員多年,復有多年買賣股票經驗,智識程度明顯高於一般社會大眾,對於政府禁止炒作股票行為應有相當之認知;明知公眾人物一言一行深具社會影響力,且自己每月已領有高額之薪資,竟無視政府禁止炒作股票之法令,知法犯法,本次係接續被告庚○○、乙○○等人拉抬合機公司股票股價之犯行,並非始作俑者,其另夥同股市分析師張世傑炒作股票,使該檔股票因其炒作而扭曲股票價格,致使證券交易市場處於虛偽狀態,並促使不知情之投資人跟進、嚴重影響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秩序,並衡量被告戊○○投資之金額、下單買賣之金額,對一般投資大眾造成極大損害,且影響社會大眾對於市場交易秩序公正性之信賴;及其犯後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辦期間,均未到案說明,且於本案起訴及同案被告張世傑通緝到案後,於原審屢次以選任、解除辯護人之程序,干擾原審訴訟程序進行,再其已與被告己○○、壬○○共同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達成分7期共同支付和解補償金額1483萬6424元,已如上 述,暨參酌檢察官求刑之意見,量處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刑 。復本件依卷內客觀證據,並無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所認定之2萬張合機公司股票,且無證據證明被告等有如起訴書所指 之獲利約9643萬2000元,再衡酌被告等均已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達成和解並支付補償金近5千 萬元,本院認無再對被告等併科罰金之必要。且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96年6月15日由立法院三讀通 過,經總統於96年7月4日公告於96年7月16日生效施行。被 告庚○○、乙○○、己○○、壬○○、戊○○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復經宣告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之刑,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3條之規定,各依法減其刑期2分之1。末查被告乙○○、己 ○○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等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復各已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達成和解,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分別諭知緩刑3年、2年。再被告庚○○、壬○○、戊○○雖亦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達成和解,惟考量被告庚○○曾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5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 期徒刑6月確定,於97年8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壬○○另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22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被告戊○○另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8月30日以100年 度金上重更㈡字第7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3年,另於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358 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0年6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自無從為緩刑之宣告。 六、本件扣案同案被告張世傑使用之NOKIA廠牌手機1支(含門號 :0000000000號SIM卡1張)、被告壬○○使用之NOKIA廠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未扣案之被告 己○○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1張及放置該SIM 卡之手機1支,又未扣案之被告戊○○所使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SIM卡1張及放置該SIM卡之手機1支,固係被告戊○○提供同案被告張世傑、被告己○○、壬○○及自己從事本件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使用之物,但其中手機即行動電話部分,業據被告戊○○於本院前審否認係其所有之物,並供稱係其友人做手機推銷時送過來等語(金上訴字第976號卷四第180頁),既非被告戊○○、己○○、壬○○及同案被告張世傑所有之物,自不予宣告沒收;再上開門號之SIM卡分別係 以張財旺、方志豪、陳振森名義所申辦,其中證人張財旺 於檢察官偵訊時證述其未曾申設使用0000000000電話門號等語在卷(偵字第20735號卷二第47至49頁),證人陳振森於檢 察官偵訊時亦證述未曾申設使用0000000000電話門號等語在卷(偵字第20735號卷二第18至19頁),均否認係其所有之物 ,則其2人申設之上開門號雖係被告戊○○所提供,惟尚乏 證據證明確係被告戊○○所有之物;再證人方志豪於檢察官偵訊證稱其未曾申設使用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門號,也不知道該等門號之費用係由何人繳付等語(偵字第20735號卷二第52至55頁),證人即被告戊○○之立法委員辦公室 前助理黃文明亦於檢察官偵訊證稱:0000000000號這支電話其不知是誰的電話等語(偵字第20735號卷二第72頁),是該 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SIM卡及扣案之0000000000號SIM卡( 贓證物入庫編號327號)之實際所有人亦難認係被告戊○○,自均無從依法宣告沒收。而其餘扣案物,或非被告庚○○、乙○○、己○○、壬○○、戊○○或同案被告袁淑錦、張世傑所有之物,或專供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或與本案無關,自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之說明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40年臺上字第86號 判例、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分別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 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合先敘明。 二、公訴意旨雖以:被告庚○○、乙○○遂與同案被告袁淑錦均明知對於在臺灣證券所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行為,而共同基於抬高合機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由乙○○指示袁淑錦先自92年6月20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陸續以不知情之池怡萱、林淑雯、張瑞珍、賴美枝,以上四人均為洋華公司員工及袁淑錦個人帳戶,以賣現股換融資,即賣出帳戶之現股,改以融資方式買進股票方式,大量融資買進合機公司股票,此期間賣出皆屬現股,無融資賣出,亦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亦應依 同法第171條規定論處云云,惟查,此部分遍查全卷,被告 庚○○、乙○○、同案被告袁淑錦自92年6月至8月底止有以池怡萱等人頭帳戶陸續以現股買進或融資買進合機公司股票,並無積極證據證明於該期間有意圖抬高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連續高價買入」合機公司股票之情形,此部分自難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規定相繩,惟公訴人顯認此部分與前 開起訴並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庚○○、乙○○、己○○、壬○○、戊○○及同案被告袁淑錦、張世傑等人基於意圖抬高有價證券即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炒作合機公司股票股價,除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九)之日期外,自92年9月1日起至93年2月間止,均犯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高買證券罪等語。惟查,此部分遍查全卷,被告庚○○、乙○○、己○○、壬○○、戊○○等人,除有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九)之日期以人頭帳戶買進合機公司股票等情,然均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此部分係「連續高價買入」,尚難認其等此部分有意圖抬高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連續高價買入」合機公司股票之情形,此部分亦難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規定相繩,惟公訴人顯認此部分與前開起 訴並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公訴意旨又以:被告庚○○、乙○○、己○○、壬○○、戊○○等人除犯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高買證券罪 外,亦有於92年9月1日起至93年2月間止,有低價委託賣出 之情形,而影響當時成交價,亦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 ,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低價賣出者之規定,亦應依同法第171條規定論處等語。然查被告庚○○、乙○ ○、己○○、壬○○、戊○○、同案被告袁淑錦、張世傑等人所使用之人頭帳戶,雖有於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五)所示之交易日低賣合機公司股票而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此部分低賣合機公司股票犯行,因屬低賣,對交易價格之影響僅足構成壓低交易價格,無從構成抬高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亦如附表三所載,況被告庚○○等人炒作本件合機公司股票目的,係為抬高合機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再予出脫以賺取差價,已如上述,其等此部分所為,自不可能出於「意圖抬高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而為,此部分與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抬高有價證券交易價格,連續高 價買入合機公司股票」之高買證券犯行有間。且查,被告庚○○等人本件意圖抬高有價證券交易價格,連續高價買入合機公司股票之高買證券犯行,係出於「意圖抬高有價證券即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之犯意聯絡,已如前述,遍查全卷,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庚○○等人具有「意圖壓低有價證券即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之犯意聯絡,此亦可由證人張世傑於本院前審具結證稱:「(你受託要出售合機股票,所 以要把股價往上拉。除了拉抬股價之外,當時有沒有約定說要壓低合機公司股票的股價?) 沒有。(你有沒有在市場上 要出售合機公司股票時,刻意以比當時價格低的跌停板價賣出合機公司股票,讓股票交易價格下跌?)沒有」等語(金上訴字第975號卷四第336頁)可證。是雖被告庚○○、乙○○ 、己○○、壬○○、戊○○等人就附表三之人頭帳戶有連續低價賣出合機公司股票,而造成壓低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之情形,然此顯係其等於該期間因抬高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後,遇當日無法維持上一檔之交易價格時,在「價格優先」之成交模式下,為能順利優先將所持之合機公司股票出售,而有如附表三之連續低價賣出合機公司股票之情形;自不能因被告庚○○等人有附表三之低價賣出合機公司股票而造成壓低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之情形,遽即推論該情形即係出於被告庚○○等人具「意圖壓低合機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之犯意聯絡,其理亦明。是此部分被告庚○○等人連續低賣合機公司股票之所為,與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抬高有價證券交易價格,連續高價買入合機 公司股票」之高買證券犯行及「意圖壓低有價證券交易價格,連續低價賣出合機公司股票」之低賣證券犯行,尚屬有間,自不能以該罪相繩。惟公訴人顯認此部分與前開起訴並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93年4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款、第155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 、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或第157條之1第1 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五、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者。 六、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附表一 (一)92年9月1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袁淑錦 │該員於開盤前08:46:08以高│上開委託於09:00:05全部│ │ │於前一日(92/08/29)收盤價 │成交,使成交價由前一日( │ │ │14.35元16檔之漲停價15.30元│92/08/29)收盤價14.35元 │ │ │,委託買進150千股。 │上漲至14.60元,共計上漲5│ │ │ │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 │ │ │股票成交量173千股之86.70│ │ │ │%。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4.35元,開盤價14.60元,最高成交價15元│ │ ,最低成交價14.40元,收盤價14.6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1.74%,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72%,同類股漲幅0.69│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535千股、賣出249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2,562千股 │ │ 之20.87%、9.71%;相對成交100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3.90%。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150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352千股之42.61%。 │ └─────────────────────────────────┘ (二)92年9月2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邱啟東 │該員於開盤前08:52:35以高│上開委託於09:00:04全部│ │ │於前一日收盤價14.60元4檔之│成交,使成交價由前一日收│ │ │14.80元,委託買進100千股。│盤價14.60元上漲至14.80元│ │ │ │,共計上漲4檔,其成交數 │ │ │ │量占同段該股票成交量100 │ │ │ │千股之100%。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4.60元,開盤價14.80元,最高成交價 │ │ 14.95元,最低成交價14.55元,收盤價14.6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0%,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42%,同類股漲幅0.18%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380千股、賣出272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180千股 │ │ 之32.20%、23.05%;相對成交124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10.50%。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80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數│ │ 量158千股之50.63%。 │ └─────────────────────────────────┘ (三)92年9月3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邱啟東 │該員於開盤前08:43:50以高│上開委託於09:00:04全部│ │ │於前一日收盤價14.60元14檔 │成交,使成交價由前一日收│ │ │之漲停價15.60元,委託買進 │盤價14.60元上漲至14.90元│ │ │100千股。 │,共計上漲6檔,其成交數 │ │ │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 │100千股之100%。 │ ├──────┼─────────────┼────────────┤ │ 張瑞珍 │該員於12:59:14至13:01:│上開委託於12:59:21至13│ │ │58以14.80元、14.58元、14. │:03:21成交177千股,使 │ │ │90元等價格(高於當時揭示成 │成交價由14.75元上漲至 │ │ │交價1檔),連續分3筆合計委 │14.90元,共計上漲3檔,其│ │ │託買進190千股。 │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 │ │ │交量177千股之100%。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4.60元,開盤價14.90元,最高成交價 │ │ 15.30元,最低成交價14.70元,收盤價15.3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4.79%,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74%,同類股跌幅1.23│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011千股、賣出347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2,208千 │ │ 股之45.78%、15.71%;相對成交257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11.63%。│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200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388千股之51.54%。 │ └─────────────────────────────────┘ (四)92年9月5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李麗娟 │渠等於13:26:43至13:26:│上開委託於13:30:00全部│ │ 黃慶祥 │47以高於當時13:24:42揭示│成交,使成交價由14.80 元│ │ │成交價14.80元15檔之漲停價 │上漲至15.00元,共計上漲4│ │ │16.10元,委託買進220千股。│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 │ │ │股票成交量220千股之100%│ │ │ │。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5.10元,開盤價15.10元,最高成交價 │ │ 15.10元,最低成交價14.80元,收盤價15.0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跌幅0.66%,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23%,同類股跌幅0.81│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680千股、賣出428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206千股 │ │ 之56.38%、35.48%;相對成交291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24.12%。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325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408千股之79.65%。 │ └─────────────────────────────────┘ (五)92年9月16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黃慶祥 │渠等於13:24:04至13:26:│上開委託於12:24:42至13│ │ 李麗娟 │33以15.60元、15.70元等價格│:30:00成交103千股,使 │ │ 林莉莉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3檔 │成交價由15.30元上漲至 │ │ │),分4筆合計委託買進105千 │15.70元,共計上漲4檔,其│ │ │股。 │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 │ │ │交量104千股之99.03%。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5.70元,開盤價15.70元,最高成交價 │ │ 15.70元,最低成交價15.30元,收盤價15.7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跌幅0%,加權股價指數漲幅1.35%,同類股漲幅0.85 │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434千股、賣出247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621千股之 │ │ 69.88%、39.77%;相對成交141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22.70%。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56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數│ │ 量60千股之93.33%。 │ └─────────────────────────────────┘ (六)92年9月18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黃慶祥 │渠等分別於開盤前08:47:39│上開委託於09:00:05全部│ │ 李麗娟 │及08:47:44以高於前一天收│成交,使成交價由15.70上 │ │ │盤價15.70元10檔之漲停價 │漲至16.00元,共計上漲3 │ │ │16.70元,委託買進80千股。 │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 │ │ │股票成交量80千股之100% │ │ │ │。 │ ├──────┼─────────────┼────────────┤ │ 賴美枝 │該員於10:06:15至10:20:│上開委託於10:06:04至10│ │ │24以高於當時10:06:04至10│:20:40全部成交,使成交│ │ │:20:00揭示成交價15.60元 │價由15.60元上漲至15.90元│ │ │至15.90元8-11檔之漲停價16.│,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70元,委託買進30千股。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32│ │ │ │千股之93.75%。 │ ├──────┼─────────────┼────────────┤ │ 賴美枝 │該員於10:44:58至10:46:│上開委託於10:45:20至10│ │ │03以高於當時10:44:40揭示│:46:44全部成交,使成交│ │ │成交價15.50元至10:46:00揭 │價由15.50元上漲至15.80元│ │ │示成交價15.70元10-12檔之漲│,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停價16.70元,委託買進30千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30│ │ │股 │千股之100%。 │ │ │ │ │ ├──────┼─────────────┼────────────┤ │ 賴美枝 │渠等無13:16:17至13:18:│上開委託於13:16:45至13│ │ 李麗娟 │40以高於當時13:16:05揭示│:18:46成交70千股,使成│ │ 黃慶祥 │成交價15.40元至13:18:05 │交價由15.40元上漲至15.80│ │ │揭示成交價15.70元13檔之漲 │元,共計上漲4檔,其成交 │ │ │停價16.70元或以高於揭示成 │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交價1檔之15.70元、15.80元 │70千股之100%。 │ │ │,委託買進80千股。 │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5.70元,開盤價16.00元,最高成交價 │ │ 16.10元,最低成交價15.40元,收盤價16.1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2.54%,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06%,同類股漲幅0.34│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705千股、賣出554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446千股 │ │ 之48.73%、38.29%;相對成交164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11.33%。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485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498千股之97.38%。 │ └─────────────────────────────────┘ (七)92年10月03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賴美枝 │渠等於13:25:04至13:25:│上開委託於13:30:00全部│ │ 林淑雯 │24以高於當時13:23:58揭示│成交,使成交價由15.10元 │ │ │成交價15.10元12檔之漲停價 │上漲至15.40元,共計上漲3│ │ │16.30元,委託買進115千股。│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 │ │ │股票成交量115千股之100%│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5.30元,開盤價15.50元,最高成交價 │ │ 15.50元,最低成交價15.00元,收盤價15.4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0.65%,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84%,同類股漲幅0.35│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78千股、賣出94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510千股之 │ │ 54.50%、18.43%;相對成交54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10.58%。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214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216千股之99.07%。 │ └─────────────────────────────────┘ (八)92年10月09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黃慶祥 │該員於09:04:40以高於當時│上開委託於09:04:44全部│ │ │09:04:04揭示成交價15.40 │成交,使成交價由15.40元 │ │ │元3檔之15.70元,委託買進20│上漲至15.70元,共計上漲3│ │ │千股。 │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 │ │ │股票成交量20千股之100% │ ├──────┼─────────────┼────────────┤ │ 袁淑錦 │該員於13:26:52以高於當時│上開委託於13:30:00全部│ │ │13:24:41揭示成交價15.40 │成交,使成交價由15.40元 │ │ │元13檔之漲停價16.70元,委 │上漲至15.70元,共計上漲3│ │ │託買進60千股。 │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 │ │ │股票成交量72千股之83.33 │ │ │ │%。 │ ├──────┼─────────────┼────────────┤ │ 林淑雯 │渠等於10:20:53至10:23:│上開委託於10:21:24至10│ │ 賴美枝 │12以高於當時10:20:44揭示│:23:24全部成交,使成交│ │ │成交價15.10元至10:22:40 │價由15.10上漲至15.50元,│ │ │揭示成交價15.40元1至3檔之 │共計上漲4檔,其成交數量 │ │ │15.40元、15.50元,委託買進│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30千│ │ │30千股。 │股之100%。 │ ├──────┼─────────────┼────────────┤ │ 林莉莉 │該員於10:28:35至10:30:│上開委託於10:28:44至10│ │ │25以15.60元、15.80元等價格│:30:40成交57千股,使成│ │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2檔 │交價由15.50元上漲至15.80│ │ │),連續分2筆合記委託買進 │元,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 │ │ │60千股。 │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57千股之100%。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5.70元,開盤價15.30元,最高成交價 │ │ 15.80元,最低成交價15.10元,收盤價15.7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0%,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82%,同類股漲幅2.23% │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409千股、賣出235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681千股之 │ │ 59.97%、34.45%;相對成交102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14.95%。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60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數│ │ 量66千股之90.90%。 │ └─────────────────────────────────┘ (九)92年10月13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林莉莉 │該員於12:16:43至12:17:│上開委託於12:17:21至12│ │ │14以15.70元(高於當時揭示 │:18:41全部成交,使成交│ │ │成交價3檔)連續分3筆合計委 │價由15.40元上漲至15.70元│ │ │託買進60千股。 │,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60│ │ │ │千股之100%。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5.70元,開盤價15.70元,最高成交價 │ │ 15.80元,最低成交價15.30元,收盤價15.7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0%,加權股價指數漲幅1.74%,同類股漲幅2.94% │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21千股、賣出101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318千股之 │ │ 69.43%、31.73%;相對成交44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13.82%。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50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數│ │ 量50千股之100%。 │ └─────────────────────────────────┘ (十)92年10月23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張心怡 │13:26:07至13:26:33以當│上開委託於13:30:00全部│ │ 林莉莉 │日漲停價17.00元(高於當時 │成交,使成交價由15.40元 │ │ │揭示成交價16檔),連續分2 │上漲至15.70元,共計上漲3│ │ │筆合計委託買進100千股。 │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 │ │ │股票成交量100千股之100 │ │ │ │%。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5.90元,開盤價15.90元,最高成交價 │ │ 15.90元,最低成交價15.40元,收盤價15.7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跌幅1.25%,加權股價指數跌幅1.48%,同類股跌幅1.55│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00千股、賣出148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600千股之 │ │ 33.31%、24.65%;相對成交54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8.99%。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173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196千股之88.26%。 │ └─────────────────────────────────┘ (十一)92年10月30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呂天炎 │渠等於13:26:21至13:29:│上開委託於12:30:00全部│ │ 陳如昀 │45以高於當時13:24:44揭示 │成交,使成交價由15.50元 │ │ 林金鵬 │成交價15.50元9檔之漲停價 │上漲至16.00元,共計上漲5│ │ │16.40元,委託買進95千股。 │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 │ │ │股票成交量148千股之64.18│ │ │ │%。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5.40元,開盤價15.50元,最高成交價 │ │ 16.00元,最低成交價15.20元,收盤價16.0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3.89%,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20%,同類股漲幅1.07│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50千股、賣出36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569千股之 │ │ 26.33%、6.31%;相對成交17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2.98%。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150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230千股之65.21%。 │ └─────────────────────────────────┘ (十二)92年11月14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呂天炎 │13:27:05至13:28:06以當│上開委託於13:30:00全部│ │ 劉碧珠 │日漲停價21.00元(高於當時 │成交,使成交價由19.40元 │ │ 陳慶芳 │揭示成交價6檔)連續分3筆合 │上漲至19.70元,共計上漲3│ │ │計委託買進100千股。 │檔,其成交數量至占同時段│ │ │ │該股票成交量151千股之 │ │ │ │66.22%。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9.70元,開盤價119.80元,最高成交價 │ │ 19.80 元,最低成交價19.40元,收盤價19.7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0%,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15%,同類股漲幅0.57% │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15千股、賣出40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521千股之│ │ 14.13%、2.62%;相對成交0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0%。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145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225千股之64.44%。 │ └─────────────────────────────────┘ (十三)92年11月19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鄭曉婷 │渠等於12:55:40至13:01:│上開委託於12:56:05至13│ │ 陳如昀 │09大多以高於或等於當時12:│:01:25全部成交,使成交│ │ 蔡宛凌 │54:45揭示成交價19.60元至 │價由19.60元上漲至20.00元│ │ 劉家祥 │13:00:45揭示成交價19.90 │,共計上漲4檔,其成交數 │ │ 呂天炎 │元0-13檔之漲停價20.90元或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蔡佩珊 │19.80元,委託買進622千股。│1,023千股之60.80%。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9.60元,開盤價19.60元,最高成交價 │ │ 20.10元,最低成交價19.50元,收盤價20.0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2.04%,加權股價指數跌幅1.24%,同類股跌幅1.55│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733千股、賣出1,105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3,035千 │ │ 股之24.14%、36.40%;相對成交527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17.36%。│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523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954千股之54.82%。 │ └─────────────────────────────────┘ (十四)92年11月20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呂天炎 │13:26:48至13:29:51以當│上開委託於13:30:00全部│ │ 陳如昀 │日漲停價21.40元(高於當時 │成交,使成交價由20.70元 │ │ 林金鵬 │揭示成交價7檔),連續分10 │上漲至21.20元,共計上漲5│ │ 蔡佩珊 │筆合計委託買進360千股。 │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 │ 呂啟銓 │ │股票成交量417千股之86.33│ │ 陳慶芳 │ │%。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20.00元,開盤價20.20元,最高成交價 │ │ 21.20元,最低成交價20.00元,收盤價21.2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6.00%,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53%,同類股漲幅0.17│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460千股、賣出865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5,122千股 │ │ 之8.98%、16.88%;相對成交0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0%。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460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1,544千股之29.79%。 │ └─────────────────────────────────┘ (十五)92年11月21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林金鵬 │渠等於12:51:50至12:56:│上開委託於12:52:05至12│ │ 呂天炎 │15以高於當時12:51:21揭示│:56:45全部成交,使成交│ │ 蔡佩珊 │成交價21.80元至12:56:05 │價由21.80元上漲至22.20元│ │ 呂啟銓 │揭示成交價22.10元4-8檔之漲│,共計上漲4檔,其成交數 │ │ 陳如昀 │停價22.60元,委託買進560千│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股。 │817千股之68.54%。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21.20元,開盤價21.20元,最高成交價 │ │ 22.60元,最低成交價21.00元,收盤價22.6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6.60%,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07%,同類股漲幅0.67│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615千股、賣出1,403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7,230千 │ │ 股之8.50%、19.40%;相對成交332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4.59%。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3,178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 │ │ 總數量7,047千股之45.09%。 │ └─────────────────────────────────┘ (十六)92年11月24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陳慶芳 │渠等於13:25:16至13:28:│上開委託於13:30:00全部│ │ 劉碧珠 │48以高於當時13:24:45揭示│成交,使成交價由22.30元 │ │ 呂天炎 │成交價22.30元17-18檔之漲停│上漲至22.60元,共計上漲3│ │ 陳如昀 │價24.10元或24.00元,委託買│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 │ 呂啟銓 │進292千股。 │股票成交量351千股之83.19│ │ 蔡佩珊 │ │%。 │ │ 林金鵬 │ │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22.60元,開盤價23.00元,最高成交價 │ │ 23.60元,最低成交價21.80元,收盤價22.6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0%,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14%,同類股漲幅1.21% │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3,231千股、賣出5,926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21,188│ │ 千股之15.24%、27.96%;相對成交1,119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5.28 │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2,116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 │ │ 總數量9,013千股之23.47%。 │ └─────────────────────────────────┘ (十七)92年11月26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鄭曉婷 │13:24:29以當日漲停價 │上開委託於13:24:43全部│ │ │23.5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 │成交50千股,使成交價由 │ │ │價12檔),委託1筆買進50千 │22.30元上漲至22.60元,共│ │ │股 │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量占 │ │ │ │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57千股│ │ │ │之87.71%。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22.00元,開盤價22.00元,最高成交價 │ │ 22.80元,最低成交價22.00元,收盤價22.5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2.27%,加權股價指數漲跌幅0%,同類股漲幅0.86 │ │ %。 │ └─────────────────────────────────┘ (十八)92年12月01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林金鵬 │渠等於10:34:05至10:40:│上開委託於10:34:41至10│ │ 蔡佩珊 │26大多以高於當時10:34:01│:40:41全部成交,使成交│ │ 呂啟銓 │揭示成交價23.90元至10:40 │價由23.90元上漲至24.40元│ │ 陳如昀 │:05揭示成交價24.30元2-6檔│,共計上漲5檔,其成交數 │ │ │之漲停價24.50元,委託買進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675千股。 │1,180千股之57.20%。 │ ├──────┼─────────────┼────────────┤ │ 涂幸真 │渠等於13:20:26至13:22:│上開委託於13:20:44至13│ │ 呂啟銓 │21以高於當時13:20:40揭示│:22:44全部成交,使成交│ │ 陳如昀 │成交價24.20元至13:22:04 │價由24.20元上漲至24.50元│ │ │揭示成交價24.50元2檔之漲停│,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價24.50元或24.40元,委託買│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進200千股。 │309千股之64.72%。 │ ├──────┼─────────────┼────────────┤ │ 陳如昀 │13:23:45至13:24:02以當│上開委託於13:24:04成交│ │ 蔡佩珊 │日漲停價24.50元(高於當時 │160千股,使成交價由24.10│ │ │揭示成交價4檔),連續分2筆 │元上漲至24.50元,共計上 │ │ │委託買進200千股。 │漲4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 │ │ │ │段該股票成交量167千股之 │ │ │ │95.80%。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22.90元,開盤價23.20元,最高成交價 │ │ 24.50元,最低成交價23.20元,收盤價24.5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6.98%,加權股價指數漲幅1.70%,同類股漲幅1.99│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704千股、賣出3,123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4,621│ │ 千股之18.49%、21.35%;相對成交759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5.19% │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3,257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 │ │ 總數量9,255千股之35.19%。 │ └─────────────────────────────────┘ (十九)92年12月03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陳如昀 │渠等於09:57:41至10:02:│上開委託於09:58:05至10│ │ 呂天炎 │58以高於當時09:57:21揭示│:03:21全部成交,使成交│ │ 林金鵬 │成交價24.50元至10:02:41 │價由24.50元上漲至24.80元│ │ 蔡佩珊 │揭示成交價24.80元8-11檔之 │,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漲停價25.60元,委託買503千│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股。 │780千股之64.48%。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24.00元,開盤價24.30元,最高成交價 │ │ 25.60元,最低成交價24.00元,收盤價25.6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6.66%,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44%,同類股漲幅0.41│ │ %。 │ └─────────────────────────────────┘ (二十)92年12月08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陳慶年 │13:14:22至13:17:00以當│上開委託於13:14:40至13│ │ 劉家祥 │日漲停價31.20元或31.00元( │:17:20成交690千股,使 │ │ 林金鵬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6檔) │成交價由30.60元上漲至 │ │ 陳如昀 │,連續分10筆合計委託買進 │31.20元,共計上漲6檔,其│ │ 呂啟銓 │780千股(取消90千股)。 │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 │ 蔡佩珊 │ │交量995千股之69.34%。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29.20元,開盤價30.90元,最高成交價 │ │ 31.20元,最低成交價29.50元,收盤價31.2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6.84%,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89%,同類股漲幅0.31│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371千股、賣出1,755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8,209│ │ 千股之13.02%、9.63%;相對成交397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2.18%。│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3,534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 │ │ 總數量13,155千股之26.86%。 │ └─────────────────────────────────┘ (二十一)92年12月17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呂天炎 │09:05:04至09:05:48以當│上開委託於09:05:21至09│ │ 蔡佩珊 │日漲停價29.40元(高於當時 │:06:01全部成交,使成交│ │ 林金鵬 │揭示成交價19~21檔),連續 │價由27.30元上漲至27.60元│ │ │分3筆合計委託買進310千股 │,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 │373千股之83.10%。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27.50元,開盤價27.10元,最高成交價 │ │ 28.10元,最低成交價26.00元,收盤價26.5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跌幅3.63%,加權股價指數跌幅2.29%,同類股跌幅1.54│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131千股、賣出1,231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0,321│ │ 千股之10.95%、11.92%;相對成交197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1.90%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475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2,415千股之19.66%。 │ └─────────────────────────────────┘ (二十二)92年12月24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呂天炎 │10:13:52至10:14:37以 │上開委託於10:14:03至10│ │ 林金鵬 │30.00元、當日漲停價30.20元│:14:47全部成交,使成交│ │ 陳如昀 │等價格(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 │價由29.70元上漲至30.00元│ │ 劉家祥 │1~5檔),連續分3筆合計委 │,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託買進420千股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 │554千股之75.81%。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28.30元,開盤價28.80元,最高成交價 │ │ 30.20元,最低成交價28.70元,收盤價30.2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6.71%,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21%,同類股漲幅1.01│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220千股、賣出1,016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1,319│ │ 千股之10.77%、8.97%;相對成交102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0.90%。│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1,300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 │ │ 總數量19,428千股之6.69%。 │ └─────────────────────────────────┘ (二十三)92年12月25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蔡佩珊 │渠等於10:47:14至10:48:│上開委託於10:47:26至10│ │ 劉宜昌 │09以高於當時10:46:42揭示│:48:42全部成交,使成交│ │ │成交價31.50元至10:48:02 │價由31.50元上漲至31.80元│ │ │揭示成交價31.70元6-8檔之漲│,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停價32.30元或以高於揭示成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交價2檔之31.90元,委託買進│338千股之94.67%。 │ │ │320千股。 │ │ ├──────┼─────────────┼────────────┤ │ 詹淑惠 │渠等於11:04:49至11:06:│上開委託於11:05:26至11│ │ 呂啟銓 │15以高於當時11:04:42揭示│:06:46全部成交,使成交│ │ │成交價31.30元至11:06:06 │價由31.30元上漲至31.60元│ │ │揭示成交價31.50元8-10檔之 │,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漲停價32.30元,委託買進60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91│ │ │千股。 │千股之65.93%。 │ ├──────┼─────────────┼────────────┤ │ 劉家祥 │渠等於13:19:23至13:23:│上開委託於13:19:24至13│ │ 陳如昀 │01以高於當時13:18:40揭示│:23:20全部成交,使成交│ │ 蔡佩珊 │成交價32.00元至13:22:40 │價由32.00元上漲至32.30元│ │ 呂啟銓 │揭示成交價32.20元1-3檔之漲│,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林金鵬 │停價32.30元,委託買進490千│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劉宜昌 │股。 │797千股之61.48%。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30.20元,開盤價30.90元,最高成交價 │ │ 32.30元,最低成交價30.90元,收盤價32.1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6.29%,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07%,同類股漲幅1.65│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936千股、賣出1,634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8,796│ │ 千股之15.61%、8.69%;相對成交231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1.22%。│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2,566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 │ │ 總數量11,265千股之22.77%(原審判決誤載為2.77%)。 │ └─────────────────────────────────┘ (二十四)92年12月30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蔡佩珊 │渠等於13:10:15至13:14:│上開委託於13:10:40至13│ │ 呂天炎 │36以高於當時13:10:00揭示│:14:44全部成交,使成交│ │ 陳如昀 │成交價31.40元至13:14:00 │價由31.40元上漲至31.80元│ │ 林金鵬 │揭示成交價31.80元19-23檔之│,共計上漲4檔,其成交數 │ │ │漲停價33.70元,委託買進430│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千股。 │564千股之76.24%。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31.50元,開盤價31.70元,最高成交價 │ │ 32.50元,最低成交價31.30元,收盤價32.4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2.85%,加權股價指數漲幅1.06%,同類股漲幅0.49│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902千股、賣出1,320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8,034千 │ │ 股之11.22%、16.42%;相對成交381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4.74%。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865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3,433千股之25.19%。 │ └─────────────────────────────────┘ (二十五)93年1月05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呂啟銓 │13:16:52至13:18:16以當│上開委託於13:17:20至13│ │ 林金鵬 │日漲停價37.30元等價格(高 │:18:44全部成交,使成交│ │ 呂天炎 │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1-13檔) │價由36.00元上漲至36.30元│ │ │,連續分5筆合計委託買進190│,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千股。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 │210千股之90.47%。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34.90元,開盤價35.00元,最高成交價 │ │ 36.80元,最低成交價35.00元,收盤價36.2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3.72%,加權股價指數漲幅1.38%,同類股漲幅4.42│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195千股、賣出1,136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0,771│ │ 千股之11.09%、10.54%;相對成交112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1.03% │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830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4,818千股之17.22%。 │ └─────────────────────────────────┘ (二十六)93年1月06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蔡佩珊 │10:55:46至10:56:33以當│上開委託於10:56:19至10│ │ 呂啟銓 │日漲停價38.70(高於當時揭 │:56:59全部成交,使成交│ │ 林金鵬 │示成交價21~22檔),連續分 │價由36.50元上漲至36.80元│ │ 陳如昀 │8筆合計委託買進250千股 │,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 │387千股之64.59%。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36.20元,開盤價36.40元,最高成交價 │ │ 38.70元,最低成交價36.00元,收盤價38.6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6.62%,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30%,同類股漲幅0.80│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412千股、賣出1,849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8,245│ │ 千股之7.73%、10.13%;相對成交323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1.77%。│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1,241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 │ │ 總數量10,481千股之11.84%。 │ └─────────────────────────────────┘ (二十七)93年1月07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呂天炎 │10:57:56至10:58:53以 │上開委託於10:58:13至10│ │ 詹淑惠 │40.80元、當日漲停價41.30元│:58:53全部成交,使成交│ │ 林金鵬 │等價格(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 │價由40.40元上漲至40.80元│ │ 呂啟銓 │2~9檔),連續分7筆合計委 │,共計上漲4檔,其成交數 │ │ 蔡佩珊 │託買進240千股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涂幸真 │ │292千股之82.19%。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38.60元,開盤價39.00元,最高成交價 │ │ 41.30元,最低成交價39.00元,收盤價41.3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6.99%,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04%,同類股跌幅0.19│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420千股、賣出1,497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7,685│ │ 千股之8.02%、8.46%;相對成交83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0.46%。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2,480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 │ │ 總數量21,814千股之11.36%。 │ └─────────────────────────────────┘ (二十八)93年01月13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劉宜昌 │10:59:31至11:01:09以 │上開委託於11:00:10至11│ │ 呂天炎 │40.20元、40.60元、40.70元 │:01:30全部成交,使成交│ │ 陳如昀 │、當日漲停價40.90元等價格 │價由40.00元上漲至40.60元│ │ 林金鵬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2~7檔 │,共計上漲6檔,其成交數 │ │ │),連續分9筆合計委託買進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380千股 │491千股之77.39%。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38.30元,開盤價35.70元,最高成交價 │ │ 40.70元,最低成交價35.70元,收盤價39.0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1.82%,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15%,同類股漲幅1.44│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603千股、賣出1,028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21,385千│ │ 股之2.81%、4.80%;相對成交63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0.29%。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379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 │ │ 數量6,926千股之5.47%。 │ └─────────────────────────────────┘ (二十九)93年01月14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陳如昀 │渠等於10:09:03至10:11:│上開委託於10:09:26至10│ │ 呂天炎 │34以高於當時10:08:50揭示│:12:06全部成交,使成交│ │ 涂幸真 │成交價40.70元至10:11:26 │價由40.70元上漲至41.00元│ │ │揭示成交價40.90元8-10檔之 │,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漲停價41.70元或以高於揭示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成交價1檔之40.90元、41.00 │520千股之59.61%。 │ │ │元,委託買進310千股。 │ │ ├──────┼─────────────┼────────────┤ │ 呂天炎 │渠等於11:05:30至11:07:│上開委託於11:06:11至11│ │ 呂啟銓 │06以高於當時11:05:27揭示│:07:31全部成交,使成交│ │ 陳如昀 │成交價40.30元至11:06:51 │價由40.30元上漲至40.70元│ │ 蘇林桂花 │揭示成交價40.40元13-14檔之│,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漲停價41.70元,委託買進155│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千股。 │261千股之59.38%。 │ ├──────┼─────────────┼────────────┤ │ 呂啟銓 │渠等於13:14:48至13:16:│上開委託於13:15:24至13│ │ 林金鵬 │51以高於當時13:14:44揭示│:17:28全部成交,使成交│ │ 陳如昀 │成交價40.00元至13:16:44 │價由40.00元上漲至40.30元│ │ │揭示成交價40.20元15-17檔之│,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漲停價41.70元,委託買進140│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千股。 │235千股之59.57%。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39.00元,開盤價39.50元,最高成交價 │ │ 41.00元,最低成交價39.50元,收盤價40.6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4.10%,加權股價指數漲幅1.04%,同類股漲幅0.22│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242千股、賣出2,696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4,215│ │ 千股之8.73%、18.96%;相對成交310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2.18%。│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1,045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 │ │ 總數量6,486千股之16.11%。 │ └─────────────────────────────────┘ 附表二 (被告與關聯戶之關係一覽表) ┌──┬──────┬──────────────────────────┬─────────────────────┬──────┐ │編號│投資人 │戶號/證券行 │戶號/金融機關 │人頭戶使用人│ │ │(人頭戶) │ │ │ │ ├──┼──────┼──────────────────────────┼─────────────────────┼──────┤ │ 1 │袁淑錦 │958U0000000/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鑫分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一銀忠孝分行 │袁淑錦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00000000000/華銀新生分行 │ │ │ │ │00000000000/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③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④00000000000000000000000/華銀新生分行 │ │ │ │ │00000000000/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⑤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⑥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一銀忠孝分行 │ │ │ │ │527F0000000/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 │ │ │ │‥‥‥‥‥‥‥‥‥‥‥‥‥‥‥‥‥‥‥‥‥‥‥‥‥ │ │ │ │ │ │00000000000/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公司 │ │ │ │ │ │‥‥‥‥‥‥‥‥‥‥‥‥‥‥‥‥‥‥‥‥‥‥‥‥‥ │ │ │ │ │ │700a0000000/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 │ │ ├──┼──────┼──────────────────────────┼─────────────────────┼──────┤ │ 2 │林淑雯 │00000000000/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一銀忠孝分行 │袁淑錦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華銀新生分行 │ │ │ │ │00000000000/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 │ │ ├──┼──────┼──────────────────────────┼─────────────────────┼──────┤ │ 3 │張心怡 │958U0000000/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鑫分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000/華銀新生分行 │袁淑錦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③00000000000/一銀長春分行 │ │ ├──┼──────┼──────────────────────────┼─────────────────────┼──────┤ │ 4 │張瑞珍 │00000000000/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一銀忠孝分行 │袁淑錦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一銀忠孝分行 │ │ │ │ │00000000000/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③000000000000/中信板橋分行 │ │ ├──┼──────┼──────────────────────────┼─────────────────────┼──────┤ │ 5 │邱啟東 │958U0000000/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鑫分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袁淑錦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光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6 │賴美枝 │958U0000000/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鑫分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000/華銀 │袁淑錦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779Z0000000/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 │ │ │ │ │ │‥‥‥‥‥‥‥‥‥‥‥‥‥‥‥‥‥‥‥‥‥‥‥‥‥ │ │ │ │ │ │00000000000/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7 │黃慶祥 │00000000000/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臺新城東分行 │袁淑錦使用 │ │ │ │‥‥‥‥‥‥‥‥‥‥‥‥‥‥‥‥‥‥‥‥‥‥‥‥‥ │ │ │ │ │ │00000000000/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8 │李麗娟 │00000000000/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臺新城東分行 │袁淑錦使用 │ ├──┼──────┼──────────────────────────┼─────────────────────┼──────┤ │ 9 │林莉莉 │779Z0000000/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 │000000000000/國泰世華敦南分行 │袁淑錦使用 │ │ │ │‥‥‥‥‥‥‥‥‥‥‥‥‥‥‥‥‥‥‥‥‥‥‥‥‥ │ │ │ │ │ │00000000000/元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0 │蔡宛凌 │00000000000/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張世傑使用 │ │ │(即蔡心沛) │‥‥‥‥‥‥‥‥‥‥‥‥‥‥‥‥‥‥‥‥‥‥‥‥‥ │②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 │ │ ├──┼──────┼──────────────────────────┼─────────────────────┼──────┤ │ 11 │蘇林桂花 │660M0000000/大府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創新分公司 │ │張世傑使用 │ ├──┼──────┼──────────────────────────┼─────────────────────┼──────┤ │ 12 │呂天炎 │00000000000/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張世傑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③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④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13 │呂啟銓 │00000000000/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張世傑使用 │ │ │(起訴書漏載)│ │②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③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14 │陳如昀 │551h0000000//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張世傑使用 │ │ │(即陳穎筠 │ │ │ │ │ │ 即陳如意) │ │ │ │ ├──┼──────┼──────────────────────────┼─────────────────────┼──────┤ │ 15 │林金鵬 │00000000000/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張世傑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③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00000000000/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 │ ├──┼──────┼──────────────────────────┼─────────────────────┼──────┤ │ 16 │涂幸真 │00000000000/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張世傑使用 │ ├──┼──────┼──────────────────────────┼─────────────────────┼──────┤ │ 17 │劉宜昌 │00000000000/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張世傑使用 │ │ │(即劉家淦) │ │ │ │ ├──┼──────┼──────────────────────────┼─────────────────────┼──────┤ │ 18 │劉家祥 │572E0000000/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 │ │張世傑使用 │ │ │ │‥‥‥‥‥‥‥‥‥‥‥‥‥‥‥‥‥‥‥‥‥‥‥‥‥ │ │ │ │ │ │00000000000/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9 │蔡佩珊 │00000000000/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張世傑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③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④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⑤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20 │陳慶年 │126U0000000/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館前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張世傑使用 │ ├──┼──────┼──────────────────────────┼─────────────────────┼──────┤ │ 21 │陳慶芳 │126U0000000/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館前分公司 │ │張世傑使用 │ ├──┼──────┼──────────────────────────┼─────────────────────┼──────┤ │ 22 │鄭曉婷 │660M0000000/大府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創新分公司 │ │張世傑使用 │ │ │(起訴書漏載)│‥‥‥‥‥‥‥‥‥‥‥‥‥‥‥‥‥‥‥‥‥‥‥‥‥ │ │ │ │ │ │126U0000000/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館前分公司 │ │ │ ├──┼──────┼──────────────────────────┼─────────────────────┼──────┤ │ 23 │詹淑惠 │00000000000/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戊○○使用 │ │ │ │‥‥‥‥‥‥‥‥‥‥‥‥‥‥‥‥‥‥‥‥‥‥‥‥‥ │②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126U0000000/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館前分公司 │ │ │ │ │ │‥‥‥‥‥‥‥‥‥‥‥‥‥‥‥‥‥‥‥‥‥‥‥‥‥ │ │ │ │ │ │565A0000000/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 │ │ │ │ │‥‥‥‥‥‥‥‥‥‥‥‥‥‥‥‥‥‥‥‥‥‥‥‥‥ │ │ │ │ │ │660M0000000/大府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創新分公司 │ │ │ ├──┼──────┼──────────────────────────┼─────────────────────┼──────┤ │ 24 │劉碧珠 │700J0000000/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公司公益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戊○○使用 │ │ │ │‥‥‥‥‥‥‥‥‥‥‥‥‥‥‥‥‥‥‥‥‥‥‥‥‥ │ │ │ │ │ │00000000000/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公司 │ │ │ └──┴──────┴──────────────────────────┴─────────────────────┴──────┘ 附表三 (一)92年11月18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陳慶年 │12:00:31至12:05:31以當│上開委託於12:00:39至12│ │ 劉家祥 │日跌停價18.50元或19.40元( │:05:59全部成交,使成交│ │ 呂天炎 │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2~13檔 │價由19.80元下跌至19.50元│ │ 陳如昀 │),連續分13筆合計委託賣出 │,共計下跌3檔,其成交數 │ │ 林金鵬 │168千股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 │178千股之94.38%。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9.80元,開盤價19.80元,最高成交價 │ │ 20.00元,最低成交價19.50元,收盤價19.6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跌幅1.01%,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21%,同類股跌幅2.29│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57千股、賣出300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636千股之│ │ 3.48%、18.33%;相對成交0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0%。 │ │四、本日該群組以跌停價共委託賣出236千股,佔本日以跌停價委託賣出總 │ │ 數量498千股之47.38%。 │ └─────────────────────────────────┘ (二)92年11月26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呂天炎 │09:15:58至09:17:57以 │上開委託於09:16:01至10│ │ 陳如昀 │22.50元、22.40元、22.30元 │:18:04成交889千股,使 │ │ 林金鵬 │、當日跌停價20.50元等價格 │成交價由22.60元下跌至 │ │ 蔡佩珊 │(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20 │22.30元,共計下跌3檔,其│ │ 陳慶芳 │檔),合計委託賣出903千股 │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 │ │(取消14千股) │交量965千股之92.12%。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22.00元,開盤價22.00元,最高成交價 │ │ 22.80元,最低成交價22.00元,收盤價22.5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2.27%,加權股價指數漲跌幅0%,同類股漲幅0.86 │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757千股、賣出2,622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0,222│ │ 千股之17.18%、25.64%;相對成交307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3.00%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1,348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 │ │ 總數量3,781千股之35.65%,另以跌停價共委託賣出245千股,佔本日 │ │ 以跌停價委託賣出總數量1,025千股之23.90%。 │ └─────────────────────────────────┘ (三)92年12月03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詹淑惠 │渠等於10:15:05至10:16:│上開委託於10:15:25至10│ │ 陳如昀 │59以低於當時10:44:45揭示│:17:25全部成交,使成交│ │ 呂天炎 │成交價25.00元至10:16:45 │價由25.00元下跌至24.60元│ │ 陳慶年 │揭示成交價24.70元8-26檔之 │,共計下跌4檔,其成交數 │ │ │跌停價22.40元或24元,委託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 │賣出280千股。 │353千股之79.32%。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24.00元,開盤價24.30元,最高成交價 │ │ 25.60元,最低成交價24.00元,收盤價25.6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漲幅6.66%,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44%,同類股漲幅0.41│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930千股、賣出3,465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1,696│ │ 千股之16.50%、29.62%;相對成交939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8.02%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共委託買進3,019千股,佔本日以漲停價委託買進 │ │ 總數量8,724千股之34.60%,另以跌停價共委託賣出276千股,占本日 │ │ 以跌停價委託賣出總數量1,283千股之21.51%。 │ └─────────────────────────────────┘ (四)92年12月09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鄭曉婷 │09:52:55至09:52:57以當│上開委託於09:53:22全部│ │ 呂啟銓 │日跌停價29.10元(低於當時 │成交,使成交價由30.10元 │ │ 陳慶年 │揭示成交價10檔)連續分3筆 │下跌29.70元,共計下跌4檔│ │ │合計委託賣出128千股。 │,其成交量數量占同時段該│ │ │ │股票成交量216千股之59.25│ │ │ │%。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31.20元,開盤價31.20元,最高成交價 │ │ 31.80元,最低成交價29.20元,收盤價29.4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跌幅5.76%,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21%,同類股跌幅0.24│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589千股、賣出1,183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6,865千│ │ 股之3.49%、7.01%;相對成交35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0.20%。 │ │四、本日該群組以跌停價共委託賣出539千股,佔本日以跌停價委託賣出總 │ │ 數量6,888千股之7.82%。 │ └─────────────────────────────────┘ (五)93年01月16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 黃慶祥 │該員於09:44:07至09:44:│上開委託於09:44:46全部│ │ │44以低於當時09:44:06揭示│成交,使成交價36.00元下 │ │ │成交價36.00元8檔之跌停價 │跌至35.20元,共計下跌8檔│ │ │35.20元,委託賣出1,531千股│,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 │ │ │票成交量1,542千股之99.28│ │ │ │%。 │ ├──────┴─────────────┴────────────┤ │備註: │ │一、本日合機股票開盤價參考價37.80元,開盤價35.20元,最高成交價 │ │ 37.80元,最低成交價35.20元,收盤價35.20元。 │ │二、本日合機股票跌幅6.87%,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08%,同類股跌幅0.90│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399千股、賣出3,430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21,426千│ │ 股之1.86%、16.00%;相對成交0千股,佔市場成交量之0%。 │ │四、本日該群組以跌停價共委託賣出3,400千股,佔本日以跌停價委託賣出 │ │ 總數量18,033千股之18.8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