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梁秋霞
- 被告
- 探極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夠夠拼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九十九年度金上訴字第234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410,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公司之人員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致無法履行合約內容,經雙方確認結果,原告之剩餘金額為本金410,900元 ,被告公司應自98年7月起分期攤還,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其請求之範圍,應依民法之規定,故附帶民事訴訟必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提起之(最高法院26年鄂附字第22號判例參照)。故如個人之私權未受侵害,即不得利用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否則,其訴即為不合法。又「相對人違反銀行法之行為,縱有其事,係破壞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特許之制度,而非直接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抗告人亦非因相對人犯銀行法之罪而受損害之人,依前開判例要旨,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對人賠償,自非合法。」(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240號裁定、82年台抗字第149號、第281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之職員蕭麗珠等人因違反銀行法125條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法院認定蕭麗珠等人係犯銀行法125條之罪,而判處罪在案,並不及於其他罪名,此有起訴書及判決書在卷可參;依上說明,即不得利用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本件起訴自屬不合法,而應予駁回。原告如仍欲對被告主張其權利,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為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