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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邱顯祥王鏗普姚勳昌

原告
楊光閃
被告
黃寶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99年度金上訴字第22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寶慧所涉違反銀行法案件,即本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2244號案件,已於100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楊光閃遲至100年1月21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於法不合,揆諸上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99年度金上訴字第2244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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