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楊光閃
- 被告
- 黃寶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99年度金上訴字第22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寶慧所涉違反銀行法案件,即本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2244號案件,已於100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楊光閃遲至100年1月21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於法不合,揆諸上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