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5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5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寶元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55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論罪科刑部分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罪,最重本刑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