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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5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王增瑜唐光義曾佩琦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8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勝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三日所為判決之主文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有關法官「唐光義」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林欽章」。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關於法官「唐光義」之記載有誤,應係法官「林欽章」,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將之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曾 佩 琦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54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