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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林榮龍王義閔李秋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欣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

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欣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簡欣褕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二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簡欣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罪 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條例 │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 │ │金新台幣10000元 │├────────┼──────────┼──────────┤│犯 罪 日 期│97.9.24 │98.8.10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9年度撤緩偵│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 │字第44號 │4945號 │├───┬────┼──────────┼──────────┤│最 後│法 院│板橋地院 │中高分院 ││ ├────┼──────────┼──────────┤│ │案 號│99年度簡字第2246號 │99年度上訴字第924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99.4.12 │99.6.29 │├───┼────┼──────────┼──────────┤│確 定│法 院│板橋地院 │最高法院 ││ ├────┼──────────┼──────────┤│ │案 號│99年度簡字第2246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5961 ││ │ │ │號 ││ ├────┼──────────┼──────────┤│ │判 決│99.5.3 │100.11.2 ││判 決│確定日期│ │ │├───┴────┼──────────┼──────────┤│備 註 │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 ││ │6271號(已執行完畢)│第3355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王 義 閔

法 官 李 秋 娟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8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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