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94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4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祐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祐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祐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核本件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已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6928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判意旨,視為尚未執行完畢,而應與附表編號2 、3 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部分再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此敘明。
三、查受刑人張祐晟前於民國(下同)98年4 月1 日因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8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 萬元,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嗣被告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862號駁回上訴確定;其另於98年3 月10日、同年月13日所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等2 罪部分則經本院100 年度上更(一)字第10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及5 年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8 月,嗣被告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5114號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前揭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裁判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就上開各該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且併諭知併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張祐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5月 │ │ │併科新臺幣6萬元 │ │ │ ├────────┼──────────┼──────────┼──────────┤ │犯 罪 日 期│98.04.01 │98.03.10 │98.03.13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8564號 │8564號 │8564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 │ │ │ │後├──────┼──────────┼──────────┼──────────┤ │事│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1841號│100年度上更(一)字 │100年度上更(一)字 │ │實│ │ │第101號 │第101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99.03.18 │101.05.09 │101.05.09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臺上字第2862 │101年度臺上字第5114 │101年度臺上字第5114 │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0.05.26 │101.10.04 │101.10.04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 │ │第6928號(已執畢) │第11700號(編號2、3 │第11700號 │ │ │ │定刑6年8月,未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