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19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景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景清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景清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核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867號雖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仍應與附表編號2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楊景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傷害罪 │ ││ │ (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 ││ │ │ │ │├────────┼───────────┼───────────┼───────────┤│犯 罪 日 期│100.7.15至100.7.17 │99.4.18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1│ ││年 度 案 號│16907號 │546號、100年度偵緝字第│ ││ │ │916號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101年度沙簡字第12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849、85│ ││實│ │ │4號 │ ││審├──────┼───────────┼───────────┼───────────┤│ │判 決 日 期│101.3.22 │101.10.3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101年度沙簡字第12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849、85│ ││決│ │ │4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101.4.18 │101.10.26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 │4867號(已易科罰金執行│12536號 │ ││ │完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