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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60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王增瑜李悌愷唐光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0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姚武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姚武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姚武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姚武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自99年9月2日起 │99.06.15 │99年6月17日23時40 ││ │至99年9月3日止 │ │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 │ │ │26小時內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0年度毒 │苗栗地檢100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第5819號 │偵字第62號 │偵字第62號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最├──────┼─────────┼─────────┼─────────┤│後│ │99年度苗簡字第1119│100年度訴字第105號│100年度訴字第105號││事│案 號│號 │ │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9.12.01 │ 100.05.19 │ 100.05.19 │├─┼──────┼─────────┼─────────┼─────────┤│ │法 院│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確├──────┼─────────┼─────────┼─────────┤│定│ │99年度苗簡字第1119│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台上字第 ││判│案 號│號 │1328號 │6295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9.12.30 │ 100.06.30 │ 100.11.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0年度執 │苗栗地檢100年度執 │苗栗地檢100年度執 ││ │字第225號 │字第2788號 │字第3433號 ││ │ ├─────────┴─────────┤│ │ │苗栗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1029號 │├────────┴─────────┴───────────────────┤│ 有期徒刑3月已執畢 105.07.12~106.04.18 ││ 羈押100.04.09~100.05.01計23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姚武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自97年間起至99年11月│ │ ││ │25日止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6435號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 ││最├──────┼──────────┼────────┼─────────┤│後│ │100年度上訴字第1451 │ │ ││事│案 號│號 │ │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100.08.03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 ││確├──────┼──────────┼────────┼─────────┤│定│ │100年度台上字第5689 │ │ ││判│案 號│號 │ │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0.10.1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之案件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 │ ││ │第3140號 │ │├────────┴──────────┴──────────────────┤│ 101.01.12~104.07.11 ││ 易勞100.11.23~101.01.11 ││ 無羈押折抵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李 悌 愷

法 官 唐 光 義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605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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