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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8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廖柏基李雅俐簡源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坤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坤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蕭坤宗因犯如附表所示恐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蕭坤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恐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 │ │金新臺幣3萬元 │├──────────┼───────────┼───────────┤│犯 罪 日 期│97.01.02 │96年12月下旬某日 ││年 月 日│ │ │├──────────┼───────────┼───────────┤│ 偵查(自訴)機 關 │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961、1945號 │961、1945號 │├─┬────────┼───────────┼───────────┤│最│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 │ 98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 99.01.12 │ 99.01.12 │├─┼────────┼───────────┼───────────┤│確│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定│ │ │ ││判├────────┼───────────┼───────────┤│決│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99.02.08 │ 99.02.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否 │ 否 ││件 │ │ │├──────────┼───────────┼───────────┤│ │彰化地檢99年度執緝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緝字第││ 備 註 │509號(編號1-3定執行刑│509號(編號1-3定執行刑││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4萬元) │金新臺幣4萬元) │└──────────┴───────────┴───────────┘受刑人蕭坤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3 │ 4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 │有期徒刑5年10月,併科 ││ │新臺幣2萬元 │罰金新臺幣6萬元 │├──────────┼───────────┼───────────┤│犯 罪 日 期│97年1月上旬起至97年1月│98年9月初某日至98年10 ││年 月 日│25日 │月初某日 │├──────────┼───────────┼───────────┤│ 偵查(自訴)機 關 │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961、1945號 │1772號 │├─┬────────┼───────────┼───────────┤│最│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 │ 100年度上訴字第84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9.01.12 │ 100.06.29 │├─┼────────┼───────────┼───────────┤│確│法 院 │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686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9.02.08 │ 100.12.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否 │ 否 ││件 │ │ │├──────────┼───────────┼───────────┤│ │彰化地檢99年度執緝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備 註 │509號(編號1-3定執行刑│198號 ││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鈞股,定刑前執行至 ││ │金新臺幣4萬元) │109.03.02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簡 源 希

書記官 李 宜 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87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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