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 原告
- 蔡清章 臺南市安定.
- 被告
- 陳蕙玲 臺中市○區.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0年度金上訴字第116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蕙玲所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即本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1166號案件,已於民國101年4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31日經判決有罪在案,原告蔡清章遲至101年6月11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章戳可稽,自係於法未合,揆諸上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