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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郭同奇陳慧珊許冰芬

原告
蔡清章 臺南市安定.
被告
陳蕙玲 臺中市○區.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0年度金上訴字第116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蕙玲所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即本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1166號案件,已於民國101年4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31日經判決有罪在案,原告蔡清章遲至101年6月11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章戳可稽,自係於法未合,揆諸上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原告得上訴。被告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許 冰 芬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02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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