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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57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康應龍黃家慧張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5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寶元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55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論罪科刑部分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罪,最重本刑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黃 家 慧

法 官 張 靜 琪

書記官 李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57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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