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3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1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英峰
- 即被告
- 蔡其春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劉秋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英峰、蔡其春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百零壹年拾月拾柒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英峰、蔡其春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五年,且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101年7月17日執行羈押,至101年10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審酌被告黃英峰、蔡其春所犯製造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年10月4日宣判,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月、四年,目前尚未確定,則本案仍有保全審理程序之必要,再衡酌本案目前於本院訴訟進行之程度,且為保全將來之刑事執行能順利進行,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0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