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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3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蔡王金全高思大楊真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1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英峰
即被告
蔡其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劉秋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英峰、蔡其春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百零壹年拾月拾柒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英峰、蔡其春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五年,且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101年7月17日執行羈押,至101年10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審酌被告黃英峰、蔡其春所犯製造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年10月4日宣判,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月、四年,目前尚未確定,則本案仍有保全審理程序之必要,再衡酌本案目前於本院訴訟進行之程度,且為保全將來之刑事執行能順利進行,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0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楊 真 明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36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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