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邱顯祥、張國忠、王鏗普
- 當事人陳秀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1269號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珠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6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9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秀珠被訴如事實欄一之㈠所示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無罪部分撤銷。 陳秀珠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陳秀珠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及上訴駁回有罪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秀珠係址設南投縣南投市○○○路119號1樓「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日鋐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亦係從事業務之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詎其明知金日鋐公司為虛設行號,並未實際營業,仍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陳秀珠明知金日鋐公司與宏富門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宏富門公司),並無進貨之事實,竟基於不實記入帳冊之接續犯意,於民國96年8月至97年8月間之某不詳時、地,取得宏富門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54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989萬3,825元(所取得統一發票日期、編號、金額及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充當金日鋐公司之進項憑證,虛增金日鋐公司之營業額,並將上開不實之買賣交易內容記入金日鋐公司各該年月份之會計帳冊,而使會計資訊不實,以圖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勾稽查處,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稅捐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㈡陳秀珠明知金日鋐公司與康喬藝術人文坊、宸鴻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宸鴻公司)、紡潤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紡潤公司)、百翔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翔公司)、百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立公司)間,並無銷貨之事實,仍分別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於各該期營業稅申報(即當月係申報前2月之 營業稅)前之某不詳時、地,各接續虛偽開立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與康喬藝術人文坊、宸鴻公司、紡潤公司、百翔公司、百立公司,充當該5家商號或公司之 進貨憑證,由該5家商號或公司分別於該期營業稅申報時持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分別幫助該5家商號 或公司以詐術逃漏營業稅總額為4萬7,74 0元、7萬9,725元 、5 萬9,040元、1萬6,530元、79萬6,317元(所開立統一發票之日期、編號、金額及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二至六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㈢嗣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下簡稱中區國稅局)勾稽金日鋐公司之進、銷項憑證後,始查悉上情。 二、嗣經中區國稅局函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認 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卷證資料,除原已符合同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及法律另有規定等傳聞法則例外規定 ,而得作為證據外,其餘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上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件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上揭法條意旨,自均得為證據。 乙、實體方面: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秀珠固不否認擔任金日鋐公司名義負責人之事實,惟否認有何上揭犯行,於原審審理時辯稱略以;金日鋐公司營業項目是與化妝品、茶葉、建材等,有與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商號或公司實際交易,於96、97年間,伊與案外人即其配偶劉明坤(下僅稱其姓名)一起經營金日鋐公司,沒有其他員工,金日鋐公司都是現金交易,伊忘記有無以公司名義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後來因為週轉不靈就停業了,該公司事務都是劉明坤在處理,伊對金日鋐公司之營業狀況不知情,伊忘記公司有多少員工,公司是劉明坤一人送貨、管帳及與客戶聯繫,金日鋐公司有製作財務報表及帳冊,但是都不見了等語(參原審卷一第19、163頁、原審卷二第91、92 頁);於本院審理時,復辯以:金日鋐公司為劉明坤自己負責經營,伊並不清楚經營實況,劉明坤確實有在營業,發票均係劉明坤使用,金日鋐公司營業項目是與化妝品、茶葉、建材等,有進貨亦有銷貨,伊曾到公司看過上述物品等,公司資料於搬家時均遺失不見了,向宏富門公司進貨的資料應該有登入會計帳及報稅,這些事宜均由劉明坤處理等語(參本院卷第29至31、40、41頁)。 二、經查: ㈠金日鋐公司係於96年7月20日設立登記,於97年12月1日解散,被告則為公司負責人,而金日鋐公司於96年8月間至97年8月間取具宏富門公司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充當金日鋐公司之進項憑證,將上開買賣交易內容記入金日鋐公司各該年月份之會計帳冊內,並經宏富門公司據以申報當期如附表一「營業稅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銷項稅額;另金日鋐公司於96年8月至97年8月間則分別開立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銷項統一發票與康喬藝術人文坊、宸鴻公司、紡潤公司、百翔公司、百立公司,充作該5家商號或公司向金日鋐公司買受 商品之進項憑證,並據以申報當期扣抵如附表二至六「營業稅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銷項稅額等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參偵卷第133、134頁、原審卷二第92頁、本院卷第40、41頁),並有金日鋐公司96年7月至97年12月進銷交易流程圖1份(參偵卷第7頁)、金日鋐公司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明細查 詢-銷項去路明細2份(參偵卷第9頁正反面)、營業稅稅籍 資料查詢作業(參偵卷第13頁)、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參偵卷第14頁)、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參偵卷第15頁)各1 份、南投縣政府96年7月20日府建工字第09600030450號函(參偵卷第17頁反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參偵卷第18頁)、97年12月12日府建工字第09700046910號 函(參偵卷第37頁反面)、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申請書(參偵卷第38頁)、經濟部97年12月1日經授中字第09734054060號函(參偵卷第39頁)、宏富門公司96年1月至97年8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參偵卷第62至64頁)、金日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參偵卷第114 頁正反面)、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金日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參偵卷第115頁正反面)、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參偵卷第124至125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101年4月23日中區國稅投縣三字第1010006132號函及所附之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金日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參原審卷二第47至56頁)各1份、金日鋐公司開立與康喬藝術人文坊之統一 發票影本6紙(參原審卷一第106至108頁)、康喬藝術人文 坊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業稅年度資料明細查詢- 進項來源明細各1份(參偵卷第92頁正反面)、宸鴻公司之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業稅年度資料明細查詢-進項 來源明細各1份(參偵卷第68頁正反面)、紡潤公司之營業 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參偵卷第73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參偵卷第73頁反面)及營業稅年度資料明細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參偵卷第74頁反面)各1份、百立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份及營業稅年度 資料明細查詢-進項來源明細2份(參偵卷第76至77頁)、百翔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各1份(參偵卷第85頁正反面)、康 喬藝術人文坊、宸鴻公司、百翔公司、紡潤公司、百立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參原審卷一第155、156、158至160頁)各1份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 ㈡依金日鋐公司自96年7月間起至97年12月間止之專案申請調 檔查核清單,及宏富門公司自96年1月間起至97年8月間止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所示(參偵卷第117至125頁、原審卷二第53至56頁,偵卷第63、64頁),金日鋐公司取具宏富門公司(金日鋐公司取具宏富門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貨憑證,公訴意旨認另涉犯稅捐稽徵法部分,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後述)、宜傑事業有限公司、憶發有限公司所開立、充當進貨憑證之統一發票(亦即金日鋐公司進貨,需支付貨款),分別為54張、1張及2張,除宏富門公司其中2張編 號為VU00000000、VU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金額未達10萬元外,其餘每張統一發票金額均逾10萬元以上,且部分宏富門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為連號,或僅間斷1號或數號 之後即再度開立;至於金日鋐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統一發票,及開立與富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1 張(此部分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亦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審理,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作為各該商號或公司之進貨憑證部分(亦即金日鋐公司出貨,得收取貨款),除附表二編號3部分金額 未達10萬元外,其餘每張統一發票金額均逾10萬元以上,且部分統一發票字軌號碼為連號,或僅間斷1號或數號之後即 再度開立;另以金日鋐公司取得賣方統一發票部分以「支出」計,開立統一發票與買方部分以「收入」計,而得知該公司每月支出、收入及損益約略如附表七所示;而依該表可見,自96年8月起至97年12月間止,金日鋐公司每月支出或收 入,有達百萬以上者即有96年9月至97年2月、97年4月至97 年8月,最高者為97年5月之收入為「5,103,084元」,至於 損益部分,亦有96年10月、96年12月至97年2月、97年4月至97年8月達數百萬元以上,最高者為97年5月之「+3,225,054元」;由上可知,金日鋐公司營業金額不低、且買賣交易行為之進行甚為頻繁,依一般商業行為常情,應會透過金融機構作為資金交換之平台,例如採取開立支票或匯款方式,除可作為款項支付之憑證外,更降低現金保管之風險,惟被告於偵查中及原審準備程序時均供稱:金日鋐公司都是現金交易等語(參偵卷第133至134頁、原審卷一第19、163頁), 證人即康喬藝術人文坊負責人鄭榮鑑與宏富門公司負責人黃則旻均證稱:其等與金日鋐公司都是現金交易等語(參偵卷第152至153、187頁反面),被告與證人等所述,顯與上述 一般公司行號之商業行為常情相違,實難遽予採信。 ㈢金日鋐公司、被告與劉明坤分別開設之金融機構帳戶,自96年1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分別如附表八所示,此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0年6月8日營清字 第1001004603號函及所附之存摺存款往來明細表、板信商業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00年6月8日板信集中字第1007471025號 函及所附之交易明細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6月10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1001008827號函及所附之存 款歷史明細查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年6月10日儲字第1000094938號函及所附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龍井區農會100年6月13日龍農信字第1006000147號函及所附之客戶往來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0年6月9日一中港字第 00150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中分行100年6月14日國世 臺中字第326號函及所附之交易明細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6月10日中信銀00000000006366號函及所附之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臺中商業銀行總行100年6月10日中業存字第1000011024號函及所附之交易明細、臺中商業銀行總行100年6月10日中業存字第1000011021號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6月14日(100)新光銀業務字 第4470號函及所附之帳戶資料、對帳單、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6月10日(100)政查字第46012號函及所附之存摺往來明細、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財富管理100年6月15日北富銀字第1000000030號函及所附之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0年6月14日彰作管字第10013167號函及所附之交易明細查詢、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0年6月14日彰作管字第10013168號函及所附之交易明細查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沙鹿分行100年6月20日100沙鹿字第1006021328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分 行100年7月13日合金沙字第1000002577號函及所附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證(參原審卷一第54至63、65 至94頁),則如附表八之㈠所示之金日鋐公司帳戶,每次往來金額僅1、2萬元,且至96年10月9日後即無交易紀錄;如 附表八之㈡所示之被告帳戶,關於板信商業銀行部分,雖於96年4月14日、同月16日分別有轉帳入300萬元及299萬8,148元,然均隨即於匯款當日轉帳一空,且自96年4月16日後即 無交易紀錄,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僅於96年9月7日存入20萬元,然亦於3日內提領至不到1萬元,之後迄有交易紀錄之97年1月2日止,交易均僅數千元之譜;臺中商業銀行部分,自金日鋐公司設立登記日之96年7月間起迄 最後交易日之96年12月21日,最高交易金額僅為13萬1,649 元;彰化商業銀行部分,最後交易日期為96年10月19日,最高交易金額不過5萬餘元,復對照附表八之㈢劉明坤之帳戶 往來情形,可知該帳戶多作為轉帳至劉明坤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供扣繳放款利息之用,其餘被告與劉明坤名義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臺中市龍井區農會帳戶、被告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沙鹿分行帳戶、劉明坤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中分行、臺中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分行等,不是無交易資料,就是交易次數(未及5 次)或金額(未達3千元)甚低。綜上以觀,可見金日鋐公 司、被告及劉明坤帳戶,自金日鋐公司設立登記後,所往來金額均為零星、小額,且自97年1月2日起,上述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均無任何資金往來,對照金日鋐公司營業狀況,至97年8月間止,每月支出或收入多有達百萬元以上,甚至達5百萬餘元等情事,縱如被告所辯,金日鋐公司與其往來商號或公司都是現金交易,然既有多筆如此大額之營業款項,衡情應會存入金融機構帳戶以降低被竊或遺失之危險,待有需要再提領即可,然竟完全無法從金日鋐公司、被告及劉明坤帳戶看出有此等款項進出之任何端倪,是難以認定金日鋐公司有有該等款項實際進出(即有實際交易行為)之事實。 ㈣被告先於偵查中供稱:金日鋐公司只有伊與劉明坤2人等語 (參偵卷第133至134頁);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金日鋐公司是伊與劉明坤一起經營,沒有其他員工等語(參原審卷一第19頁);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則改口稱:伊對於金日鋐公司之營業狀況不知情,公司是劉明坤1人送貨、管帳及與 客戶聯繫等語(參原審卷二第90至92頁、本院卷第29、30頁反面),其前後陳述不一,所述是否確實,即堪置疑;又與證人林淑觀所述,其曾於96年7月至同年12月間在金日鋐公 司幫忙處理事務,該公司負責送貨是陳先生,進銷貨是被告自己處理等語(參偵卷第103頁正反面),及證人鄭榮鑑陳 稱,其是與金日鋐公司會計林小姐接洽等語(參偵字卷第 186頁反面),顯然不同;則金日鋐公司實際有無營業?營 業情形為何?更啟人疑竇。況劉明坤目前因右側外傷性腦出血及硬腦膜下腔出血、骨折等傷害,導致其意識狀態不穩,時而清醒、時而模糊,且行動不便,而無法到庭陳述,此為被告所陳明(參原審卷二第91頁),並有被告提出之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一般診可書1份為證(參原審卷二 第94頁、本院卷第32頁),則被告嗣後於審理時始翻異前詞,自有可能係將責任推卸至無法調查之劉明坤處之可能,而難以遽採。況證人林淑觀既證稱,其曾於96年7月至同年12 月間在金日鋐公司幫忙處理事務,該公司進銷貨是被告自己處理等節,有如前揭,自可認被告確為金日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且有取具宏富門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及開立金日鋐公司統一發票之行為無訛。 ㈤據上述各節,足徵金日鋐公司並非正常經營之公司,而是無實際營業行為之虛設公司,是該公司自無向宏富門公司實際買進貨品之情形,且亦非康喬藝術人文坊、宸鴻公司、紡潤公司、百翔公司、百立公司實際進貨之交易對象;是以被告自宏富門公司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及被告以金日鋐公司名義所開立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統一發票,自均屬不實之會計憑證,且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各該統一發票,業經康喬藝術人文坊、宸鴻公司、紡潤公司、百翔公司、百立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以被告確有將與不實之與宏富門公司買賣交易內容記入金日鋐公司各該年月份之會計帳冊,及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幫助康喬藝術人文坊等5家商號或公司逃漏稅捐之犯行無疑。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前揭情詞,難予採信,其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商業會計法第23條、第33條、第3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憑證、支出憑證及轉帳憑證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而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又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 自應優先適用。良以商業會計法第33條明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倘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不實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即符合本法第71條第1款之犯罪構成要件,立法認上開 行為當然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不待就具體個案審認其損害之有無,故毋庸明文規定,否則不足達成促使商業會計制度步入正軌,商業財務公開,以取信於大眾,促進企業資本形成之立法目的,反足以阻滯商業及社會經濟之發展。從而,商業會計人員等主體,就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一有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不因事後該事項之發生或成就,而得解免罪責(最高法院92年台上第367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陳秀珠為金日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無進貨、亦無銷售貨物之事實,而將所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虛偽不實進貨事實,登載於金日鋐公司之會計帳冊,而使會計資訊不實,以圖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勾稽查處,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稅捐核課管理之正確性;另其將虛偽不實之銷貨事項填載在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統一發票上,並將該等發票分別交予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商號或公司充作進項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逃漏營業稅分別如附表二至六所示;是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為,係犯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記入帳冊罪;如附表二至六所為,係犯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罪(下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下稱幫助 逃漏稅捐罪)。 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 1.被告於96年8月間至97年8月間之某不詳時、地,取得宏富門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54紙,並將上開不實之買賣交易內容記入金日鋐公司各該年月份之會計帳冊,進而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金額及營業稅額,其上揭多次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係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2.被告先後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分別交付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商號或公司,並幫助該等商號及公司之納稅義務人多次以詐術逃漏稅捐犯行,其對各該商號及公司而言,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接續犯,應各論以包括一罪。其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作為幫助他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行為方式,該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應認被告乃各出於一個犯意,實行各個犯罪行為,而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㈢被告所犯上開6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五、上訴駁回及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撤銷改判部分: 原審關於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之㈠所示犯行部分,未予詳查,遽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之㈠所示部分應該當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之罪等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具有相當社會經驗,當知應正當經營事業、確實填載相關帳冊,惟為免稅捐稽徵機關之勾稽查處,竟填製不實會計帳冊,而使會計資訊不實,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稅捐核課管理之正確性等犯罪之動機、手段、所致損害及其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上訴駁回部分: 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被告所為上開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犯行,均事證明確,因而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有相當社會經驗 ,當知應正當經營事業、秉誠處理稅務事宜,卻罔顧稅捐公平,虛設行號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社會經濟、租稅公平及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並衡以其幫助逃漏稅捐之對象、金額、犯罪時間,以及犯後飾詞矯飾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2月、2月、2月、2月、4月之有期徒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說明:如 附表二至六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雖為因被告犯罪所生及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然既已交付與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商號或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辦理扣抵稅款之用,已非為被告或正犯所有之物,亦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經核原審上開認事用法,尚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認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原審量刑過輕而不當等語;惟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 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 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及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有關被告量刑之審酌,顯係本於被告各次犯行之責任為基礎,並已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情形而為量定,並未偏執一端,而有失之過重之情事,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意旨,不得遽指為違法。況被告雖對於其犯行辯解不一,惟此核屬其正當辯護權利之行使,且本案被告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之罪之法定本刑 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 金,原審審酌被告犯行及相關犯罪情狀後,就其各次犯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2至4月,應屬適度量刑,檢察官上訴意旨指原審判決量刑顯屬過輕,顯有誤會。檢察官此部分上訴並無理由,應予以駁回。並與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4月,依法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暨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秀珠為金日鋐公司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負責人,其明知金日鋐公司並未向宏富門公司進貨,竟基於逃漏金日鋐公司稅捐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取具宏富門公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54紙,銷售額合計1,989萬3,825元,充當金日鋐公司之進項憑證後,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據此逃漏營業稅額共計99萬4, 692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 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 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稅捐稽徵法上之 逃漏稅捐罪,係屬結果犯,須有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發生,始足構成(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86號判決要旨參 照);且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定有明文,是課徵 營業稅之前提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若營業人為虛設行號,並無任何銷售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自無課徵營業稅之餘地;另「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係屬結果犯,須發生逃漏應繳納稅捐之結果,始足構成。而行為人虛設公司、行號,為製造該虛設公司、行號確有營業之假象,乃與其他虛設公司、行號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行號取得發票,因該虛設公司、行號並無實際營業行為,即無逃漏營業稅捐之可言」,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號判決闡釋明確。 三、查金日鋐公司固有以宏富門公司所開立、合計銷售金額為1,989萬3,825元之54張統一發票充當金日鋐公司之進貨憑證,持向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99萬4,692 元,此有宏富門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份(參偵卷 第63至64頁)、金日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份( 參偵卷第118頁正反面、121至122頁)及宏富門公司開立與 金日鋐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54紙(參原審卷一第109至141頁)存卷可考,惟金日鋐公司為虛設行號,無實際營業之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則依前述說明,金日鋐公司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被告縱有將自宏富門公司取具不實之統一發票充作進貨憑證持以扣抵營業稅額,亦無繳納營業稅而有逃漏營業稅之可言,是被告此部分所為自不生逃漏稅捐之結果,不得逕繩以逃漏稅捐之罪責。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雖稱:被告就不實填載會計憑證之犯行,應至少與案外人宏富門公司負責人黃則旻具備共犯關係,而指摘原判決此部分容有未當等語;然查,被告自黃則旻或其所屬宏富門公司員工處取得宏富門公司之不實發票,並將該不實交易內容記入金日鋐公司各該年月份之會計帳冊,而使會計資訊不實,係為圖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勾稽查處;而黃則旻或宏富門公司內部的員工開立不實之宏富門公司統一發票,則或係為幫助金日鋐公司逃漏營業稅,二者之間乃屬對向關係,又所謂「對向犯」係指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並無所謂犯意之聯絡可言,是檢察官上訴執上開情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尚難認為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為與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構成要件不符,而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惟依公訴意旨,被告此部分犯行與上揭經本院認定成罪部分(即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記帳冊部分)為數罪之關係,是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被訴犯嫌,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仍執前詞提起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家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附表一: (宏富門實業有限公司開立與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銷項統一發票)(稽徵單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 ┌──┬───────────┬──────┬─────┬─────┬─────┐ │編號│ 買受公司 │開立日期 │ 發票編號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 │ │ │ │(新台幣)│(新台幣)│ ├──┼───────────┼──────┼─────┼─────┼─────┤ │ 1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08月 │VU00000000│ 75,000元 │ 3,750元 │ ├──┼───────────┼──────┼─────┼─────┼─────┤ │ 2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08月 │VU00000000│186,000元 │ 9,300元 │ ├──┼───────────┼──────┼─────┼─────┼─────┤ │ 3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08月 │VU00000000│135,000元 │ 6,750元 │ ├──┼───────────┼──────┼─────┼─────┼─────┤ │ 4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08月 │VU00000000│ 80,000元 │ 4,000元 │ ├──┼───────────┼──────┼─────┼─────┼─────┤ │ 5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08月 │VU00000000│149,100元 │ 7,455元 │ ├──┼───────────┼──────┼─────┼─────┼─────┤ │ 6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08月 │VU00000000│160,000元 │ 8,000元 │ ├──┼───────────┼──────┼─────┼─────┼─────┤ │ 7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08月 │VU00000000│110,000元 │ 5,500元 │ ├──┼───────────┼──────┼─────┼─────┼─────┤ │ 8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09月 │VU00000000│198,500元 │ 9,925元 │ ├──┼───────────┼──────┼─────┼─────┼─────┤ │ 9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09月 │VU00000000│342,000元 │17,100元 │ ├──┼───────────┼──────┼─────┼─────┼─────┤ │10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 │VU00000000│287,250元 │14,363元 │ ├──┼───────────┼──────┼─────┼─────┼─────┤ │11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 │VU00000000│117,500元 │ 5,875元 │ ├──┼───────────┼──────┼─────┼─────┼─────┤ │12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 │VU00000000│345,000元 │17,250元 │ ├──┼───────────┼──────┼─────┼─────┼─────┤ │13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 │VU00000000│203,700元 │10,185元 │ ├──┼───────────┼──────┼─────┼─────┼─────┤ │14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 │VU00000000│185,000元 │ 9,250元 │ ├──┼───────────┼──────┼─────┼─────┼─────┤ │15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 │VU00000000│125,000元 │ 6,250元 │ ├──┼───────────┼──────┼─────┼─────┼─────┤ │16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1月 │WU00000000│350,000元 │17,500元 │ ├──┼───────────┼──────┼─────┼─────┼─────┤ │17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1月 │WU00000000│457,500元 │22,875元 │ ├──┼───────────┼──────┼─────┼─────┼─────┤ │18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1月 │WU00000000│977,500元 │48,875元 │ ├──┼───────────┼──────┼─────┼─────┼─────┤ │19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2月 │WU00000000│689,500元 │34,475元 │ ├──┼───────────┼──────┼─────┼─────┼─────┤ │20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2月 │WU00000000│148,000元 │ 7,400元 │ ├──┼───────────┼──────┼─────┼─────┼─────┤ │21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1月 │XU00000000│ 65,700元 │ 3,285元 │ ├──┼───────────┼──────┼─────┼─────┼─────┤ │22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1月 │XU00000000│412,500元 │20,625元 │ ├──┼───────────┼──────┼─────┼─────┼─────┤ │23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1月 │XU00000000│315,000元 │15,750元 │ ├──┼───────────┼──────┼─────┼─────┼─────┤ │24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1月 │XU00000000│282,675元 │14,134元 │ ├──┼───────────┼──────┼─────┼─────┼─────┤ │25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2月 │XU00000000│725,640元 │36,282元 │ ├──┼───────────┼──────┼─────┼─────┼─────┤ │26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2月 │XU00000000│127,000元 │ 6,350元 │ ├──┼───────────┼──────┼─────┼─────┼─────┤ │27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2月 │XU00000000│555,425元 │27,771元 │ ├──┼───────────┼──────┼─────┼─────┼─────┤ │28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2月 │XU00000000│750,000元 │37,500元 │ ├──┼───────────┼──────┼─────┼─────┼─────┤ │29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2月 │XU00000000│288,975元 │14,449元 │ ├──┼───────────┼──────┼─────┼─────┼─────┤ │30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2月 │XU00000000│331,000元 │16,550元 │ ├──┼───────────┼──────┼─────┼─────┼─────┤ │31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4月 │YU00000000│522,500元 │26,125元 │ ├──┼───────────┼──────┼─────┼─────┼─────┤ │32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4月 │YU00000000│449,280元 │22,464元 │ ├──┼───────────┼──────┼─────┼─────┼─────┤ │33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4月 │YU00000000│118,800元 │ 5,940元 │ ├──┼───────────┼──────┼─────┼─────┼─────┤ │34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5月 │ZU00000000│441,400元 │22,070元 │ ├──┼───────────┼──────┼─────┼─────┼─────┤ │35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5月 │ZU00000000│117,200元 │ 5,860元 │ ├──┼───────────┼──────┼─────┼─────┼─────┤ │36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5月 │ZU00000000│690,000元 │34,500元 │ ├──┼───────────┼──────┼─────┼─────┼─────┤ │37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5月 │ZU00000000│540,000元 │27,000元 │ ├──┼───────────┼──────┼─────┼─────┼─────┤ │38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6月 │ZU00000000│200,760元 │10,038元 │ ├──┼───────────┼──────┼─────┼─────┼─────┤ │39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6月 │ZU00000000│243,360元 │12,168元 │ ├──┼───────────┼──────┼─────┼─────┼─────┤ │40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6月 │ZU00000000│294,800元 │14,740元 │ ├──┼───────────┼──────┼─────┼─────┼─────┤ │41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6月 │ZU00000000│448,960元 │22,448元 │ ├──┼───────────┼──────┼─────┼─────┼─────┤ │42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6月 │ZU00000000│484,240元 │24,212元 │ ├──┼───────────┼──────┼─────┼─────┼─────┤ │43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6月 │ZU00000000│367,180元 │18,359元 │ ├──┼───────────┼──────┼─────┼─────┼─────┤ │44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6月 │ZU00000000│569,000元 │28,450元 │ ├──┼───────────┼──────┼─────┼─────┼─────┤ │45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6月 │ZU00000000│481,200元 │24,060元 │ ├──┼───────────┼──────┼─────┼─────┼─────┤ │46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7月 │AU00000000│455,600元 │22,780元 │ ├──┼───────────┼──────┼─────┼─────┼─────┤ │47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7月 │AU00000000│490,000元 │24,500元 │ ├──┼───────────┼──────┼─────┼─────┼─────┤ │48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7月 │AU00000000│560,100元 │28,005元 │ ├──┼───────────┼──────┼─────┼─────┼─────┤ │49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8月 │AU00000000│452,500元 │22,625元 │ ├──┼───────────┼──────┼─────┼─────┼─────┤ │50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8月 │AU00000000│501,000元 │25,050元 │ ├──┼───────────┼──────┼─────┼─────┼─────┤ │51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8月 │AU00000000│750,000元 │37,500元 │ ├──┼───────────┼──────┼─────┼─────┼─────┤ │52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8月 │AU00000000│721,780元 │36,089元 │ ├──┼───────────┼──────┼─────┼─────┼─────┤ │53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8月 │AU00000000│307,800元 │15,390元 │ ├──┼───────────┼──────┼─────┼─────┼─────┤ │54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8月 │AU00000000│510,900元 │25,545元 │ ├──┼───────────┴──────┴────┬┴─────┼─────┤ │合計│ │19,893,825元│994,691元 │ └──┴───────────────────────┴──────┴─────┘ 附表二: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與康喬藝術人文坊之銷項統一發票)(稽徵單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 ┌──┬───────┬──────┬─────┬─────┬─────┐ │編號│ 買受公司 │開立日期 │ 發票編號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 │ │ │ │(新台幣)│(新台幣)│ ├──┼───────┼──────┼─────┼─────┼─────┤ │ 1 │康喬藝術人文坊│96年8 月15日│UU00000000│280,000元 │14,000元 │ ├──┼───────┼──────┼─────┼─────┼─────┤ │ 2 │康喬藝術人文坊│96年8 月20日│UU00000000│185,000元 │9,250元 │ ├──┼───────┼──────┼─────┼─────┼─────┤ │ 3 │康喬藝術人文坊│96年8 月31日│UU00000000│85,000元 │4,250元 │ ├──┼───────┼──────┼─────┼─────┼─────┤ │ 4 │康喬藝術人文坊│96年9 月20日│VU00000000│100,800元 │5,040元 │ ├──┼───────┼──────┼─────┼─────┼─────┤ │ 5 │康喬藝術人文坊│96年9 月30日│VU00000000│195,000元 │9,750元 │ ├──┼───────┼──────┼─────┼─────┼─────┤ │ 6 │康喬藝術人文坊│96年10月5日 │VU00000000│109,000元 │5,450元 │ ├──┼───────┴──────┴─────┼─────┼─────┤ │合計│ │954,800元 │47,740元 │ └──┴────────────────────┴─────┴─────┘ 附表三: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與宸鴻工業有限公司之銷項統一發票)(稽徵單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 │編號│ 買受公司 │開立日期│ 發票編號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 │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1 │宸鴻工業有限公司│96年10月│VU00000000│542,500元 │27,125元 │ ├──┼────────┼────┼─────┼──────┼─────┤ │ 2 │宸鴻工業有限公司│96年10月│VU00000000│452,000元 │22,600元 │ ├──┼────────┼────┼─────┼──────┼─────┤ │ 3 │宸鴻工業有限公司│96年10月│VU00000000│250,000元 │12,500元 │ ├──┼────────┼────┼─────┼──────┼─────┤ │ 4 │宸鴻工業有限公司│96年10月│VU00000000│350,000元 │17,500元 │ ├──┼────────┴────┴─────┼──────┼─────┤ │合計│ │1,594,500元 │79,725元 │ │ │ │ │ │ └──┴───────────────────┴──────┴─────┘ 附表四: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與紡潤實業有限公司之銷項統一發票)(稽徵單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 │編號│ 買受公司 │開立日期│ 發票編號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 │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1 │紡潤實業有限公司│97年1月 │XU00000000│153,450元 │7,673元 │ ├──┼────────┼────┼─────┼──────┼─────┤ │ 2 │紡潤實業有限公司│97年1月 │XU00000000│167,550元 │8,378元 │ ├──┼────────┼────┼─────┼──────┼─────┤ │ 3 │紡潤實業有限公司│97年1月 │XU00000000│179,535元 │8,977元 │ ├──┼────────┼────┼─────┼──────┼─────┤ │ 4 │紡潤實業有限公司│97年2月 │XU00000000│109,650元 │5,483元 │ ├──┼────────┼────┼─────┼──────┼─────┤ │ 5 │紡潤實業有限公司│97年2月 │XU00000000│240,400元 │12,020元 │ ├──┼────────┼────┼─────┼──────┼─────┤ │ 6 │紡潤實業有限公司│97年2月 │XU00000000│330,185元 │16,509元 │ ├──┼────────┴────┴─────┼──────┼─────┤ │合計│ │1,180,770元 │59,040元 │ └──┴───────────────────┴──────┴─────┘ 附表五: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與百翔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銷項統一發票)(稽徵單位: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 │編號│ 買受公司 │開立日期│ 發票編號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 │ │ │ │(新台幣)│(新台幣)│ ├──┼──────┼────┼─────┼─────┼─────┤ │ 1 │百翔科技事業│96年12月│WU00000000│180,000元 │9,0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百翔科技事業│97年7月 │AU00000000│150,600元 │7,53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330,600元 │16,530元 │ └──┴─────────────────┴─────┴─────┘ 附表六: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與百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銷項統一發票)(稽徵單位: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 │編號│ 買受公司 │開立日期│ 發票編號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 │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1 │百立生物科技│96年11月│WU00000000│450,000元 │22,5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百立生物科技│96年11月│WU00000000│540,000元 │27,0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百立生物科技│96年11月│WU00000000│864,000元 │43,2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百立生物科技│96年12月│WU00000000│360,000元 │18,0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百立生物科技│96年12月│WU00000000│630,000元 │31,5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百立生物科技│97年1月 │XU00000000│288,000元 │14,4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7 │百立生物科技│97年1月 │XU00000000│789,120元 │39,456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8 │百立生物科技│97年2月 │XU00000000│360,000元 │18,0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9 │百立生物科技│97年2月 │XU00000000│397,440元 │19,872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0 │百立生物科技│97年2月 │XU00000000│481,920元 │24,096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1 │百立生物科技│97年5月 │ZU00000000│449,280元 │22,464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2 │百立生物科技│97年5月 │ZU00000000│756,000元 │37,8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3 │百立生物科技│97年5月 │ZU00000000│612,000元 │30,6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4 │百立生物科技│97年5月 │ZU00000000│792,000元 │39,6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5 │百立生物科技│97年5月 │ZU00000000│552,000元 │27,6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6 │百立生物科技│97年5月 │ZU00000000│972,000元 │48,6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7 │百立生物科技│97年5月 │ZU00000000│118,800元 │5,94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8 │百立生物科技│97年5月 │ZU00000000│608,000元 │30,4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9 │百立生物科技│97年6月 │ZU00000000│720,000元 │36,0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0 │百立生物科技│97年6月 │ZU00000000│207,360元 │10,368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1 │百立生物科技│97年7月 │AU00000000│655,200元 │32,76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2 │百立生物科技│97年7月 │AU00000000│460,000元 │23,0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3 │百立生物科技│97年7月 │AU00000000│117,380元 │5,869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4 │百立生物科技│97年7月 │AU00000000│434,400元 │21,72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5 │百立生物科技│97年7月 │AU00000000│230,400元 │11,52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6 │百立生物科技│97年7月 │AU00000000│760,000元 │38,0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7 │百立生物科技│97年8月 │AU00000000│630,000元 │31,5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8 │百立生物科技│97年8月 │AU00000000│460,000元 │23,0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9 │百立生物科技│97年8月 │AU00000000│205,440元 │10272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0 │百立生物科技│97年8月 │AU00000000│144,000元 │7,2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1 │百立生物科技│97年8月 │AU00000000│881,600元 │44,08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15,926,340元│796,317元 │ └──┴─────────────────┴──────┴─────┘ 附表七、96年7 月起至97年12月止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約略收支表 ┌──┬────┬──────┬──────┬───────┐ │編號│月份 │支出 │收入 │損(-)益(+)│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 1 │96年7月 │4,573 │0 │+4,573 │ ├──┼────┼──────┼──────┼───────┤ │ 2 │96年8月 │27,677 │577,500 │+549,823 │ ├──┼────┼──────┼──────┼───────┤ │ 3 │96年9月 │1,257,522 │520,958 │-736,564 │ ├──┼────┼──────┼──────┼───────┤ │ 4 │96年10月│2,844,268 │1,788,675 │-1,055,593 │ ├──┼────┼──────┼──────┼───────┤ │ 5 │96年11月│1,905,750 │2,079,530 │+173,780 │ ├──┼────┼──────┼──────┼───────┤ │ 6 │96年12月│24,634 │1,228,500 │+1,203,866 │ ├──┼────┼──────┼──────┼───────┤ │ 7 │97年1月 │837,910 │1,975,451 │+1,137,541 │ ├──┼────┼──────┼──────┼───────┤ │ 8 │97年2月 │3,230,951 │2,163,310 │-1,067,641 │ ├──┼────┼──────┼──────┼───────┤ │ 9 │97年3月 │172,530 │0 │-172,530 │ ├──┼────┼──────┼──────┼───────┤ │ 10 │97年4月 │1,610,694 │0 │-1,610,694 │ ├──┼────┼──────┼──────┼───────┤ │ 11 │97年5月 │1,878,030 │5,103,084 │+3,225,054 │ ├──┼────┼──────┼──────┼───────┤ │ 12 │97年6月 │3,243,975 │973,728 │-2,270,247 │ ├──┼────┼──────┼──────┼───────┤ │ 13 │97年7月 │1,580,985 │2,933,319 │-1,169,732 │ ├──┼────┼──────┼──────┼───────┤ │ 14 │97年8月 │3,606,824 │2,437,092 │-1,169,732 │ ├──┼────┼──────┼──────┼───────┤ │ 15 │97年9月 │2,020 │0 │-2,020 │ ├──┼────┼──────┼──────┼───────┤ │ 16 │97年10月│0 │0 │0 │ ├──┼────┼──────┼──────┼───────┤ │ 17 │97年11月│600 │0 │-600 │ ├──┼────┼──────┼──────┼───────┤ │ 18 │97年12月│0 │0 │0 │ └──┴────┴──────┴──────┴───────┘ 附表八、金融機構往來明細 (96年1 月1 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 ㈠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 │編號│金融機構名稱 │交易日期 │支出金額(│存入金額(│餘額(新臺│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幣元) │ ├──┼──────────┼──────┼─────┼─────┼─────┤ │ 1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96.9.7 │ │20,000 │2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96.9.10 │10,000 │ │10,000 │ │ │ ├──────┼─────┼─────┼─────┤ │ │ │96.9.12 │5,000 │ │5,000 │ │ │ ├──────┼─────┼─────┼─────┤ │ │ │96.9.14 │ │10,000 │15,000 │ │ │ ├──────┼─────┼─────┼─────┤ │ │ │96.9.20 │14,000 │ │1,000 │ │ │ ├──────┼─────┼─────┼─────┤ │ │ │96.10.9 │900 │ │100 │ └──┴──────────┴──────┴─────┴─────┴─────┘ ㈡陳秀珠部分 ┌──┬──────────┬─────────┬─────┬─────┬─────┐ │編號│金融機構名稱 │交易日期 │支出金額(│存入金額(│餘額(新臺│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幣元) │ ├──┼──────────┼─────────┼─────┼─────┼─────┤ │ 1 │板信商業銀行 │96.4.9(現金) │ │2,000 │2,000 │ │ │ ├─────────┼─────┼─────┼─────┤ │ │ │96.4.14 (轉帳) │ │3,000,000 │3,002,000 │ │ │ ├─────────┼─────┼─────┼─────┤ │ │ │96.4.14 (轉帳) │3,000,000 │ │2,000 │ │ │ ├─────────┼─────┼─────┼─────┤ │ │ │96.4.16 (轉帳) │ │2,998,148 │3,000,148 │ │ │ ├─────────┼─────┼─────┼─────┤ │ │ │96.4.16 (轉帳) │3,000,000 │ │148 │ ├──┼──────────┼─────────┼─────┼─────┼─────┤ │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96.9.7 │ │200,000 │200,000 │ │ │有限公司 ├─────────┼─────┼─────┼─────┤ │ │ │96.9.7 │8,000 │ │192,000 │ │ │ ├─────────┼─────┼─────┼─────┤ │ │ │96.9.7(票據查詢費│100 │ │191,900 │ │ │ │) │ │ │ │ │ │ ├─────────┼─────┼─────┼─────┤ │ │ │96.9.7 │10,006 │ │181,894 │ │ │ ├─────────┼─────┼─────┼─────┤ │ │ │96.9.7 │20,006 │ │161,888 │ │ │ ├─────────┼─────┼─────┼─────┤ │ │ │96.9.7 │20,006 │ │141,882 │ │ │ ├─────────┼─────┼─────┼─────┤ │ │ │96.9.7 │16,006 │ │125,876 │ │ │ ├─────────┼─────┼─────┼─────┤ │ │ │96.9.8 │10,000 │ │115,876 │ │ │ ├─────────┼─────┼─────┼─────┤ │ │ │96.9.10 │20,006 │ │95,870 │ │ │ ├─────────┼─────┼─────┼─────┤ │ │ │96.9.10 │20,006 │ │75,864 │ │ │ ├─────────┼─────┼─────┼─────┤ │ │ │96.9.10 │20,006 │ │55,858 │ │ │ ├─────────┼─────┼─────┼─────┤ │ │ │96.9.10 │30,000 │ │25,858 │ │ │ ├─────────┼─────┼─────┼─────┤ │ │ │96.9.10 │15,000 │ │10,858 │ │ │ ├─────────┼─────┼─────┼─────┤ │ │ │96.9.10 │3,017 │ │7,841 │ │ │ ├─────────┼─────┼─────┼─────┤ │ │ │96.9.10 │1,517 │ │6,324 │ │ │ ├─────────┼─────┼─────┼─────┤ │ │ │96.9.12 │5,000 │ │1,324 │ │ │ ├─────────┼─────┼─────┼─────┤ │ │ │96.9.25 │1,006 │ │318 │ │ │ ├─────────┼─────┼─────┼─────┤ │ │ │96.10.8 │ │2,400 │2,718 │ │ │ ├─────────┼─────┼─────┼─────┤ │ │ │96.10.9 │ │700 │3,418 │ │ │ ├─────────┼─────┼─────┼─────┤ │ │ │96.10.10 │ │100 │3,518 │ │ │ ├─────────┼─────┼─────┼─────┤ │ │ │96.10.11 │3,500 │ │18 │ │ │ ├─────────┼─────┼─────┼─────┤ │ │ │96.12.4 │ │4000 │4,018 │ │ │ ├─────────┼─────┼─────┼─────┤ │ │ │96.12.4 │3,505 │ │513 │ │ │ ├─────────┼─────┼─────┼─────┤ │ │ │96.12.21 │317 │ │196 │ │ │ ├─────────┼─────┼─────┼─────┤ │ │ │96.12.21(利息) │ │2 │198 │ │ │ ├─────────┼─────┼─────┼─────┤ │ │ │97.1.2 │ │4,600 │4,798 │ │ │ ├─────────┼─────┼─────┼─────┤ │ │ │97.1.2 │ │100 │4,898 │ │ │ ├─────────┼─────┼─────┼─────┤ │ │ │97.1.2 │4,796 │ │102 │ │ │ ├─────────┼─────┼─────┼─────┤ │ │ │97.12.31(存款抵 │102 │ │0 │ │ │ │銷) │ │ │ │ ├──┼──────────┼─────────┼─────┼─────┼─────┤ │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6.2.15 (委發款 │ │1,000 │1,516 │ │ │ │項) │ │ │ │ │ │ ├─────────┼─────┼─────┼─────┤ │ │ │96.3.5 │1,381 │ │135 │ │ │ ├─────────┼─────┼─────┼─────┤ │ │ │96.6.21 (利息) │ │1 │136 │ ├──┼──────────┼─────────┴─────┴─────┼─────┤ │ 4 │臺中市龍井區農會 │(期間無交易) │3,470 │ ├──┼──────────┼─────────┬─────┬─────┼─────┤ │ 5 │臺中商業銀行 │96.2.16 │ │2,000 │2,000 │ │ │ ├─────────┼─────┼─────┼─────┤ │ │ │96.2.16 │ │55,930 │57,930 │ │ │ ├─────────┼─────┼─────┼─────┤ │ │ │96.2.16 │55,930 │ │2,000 │ │ │ ├─────────┼─────┼─────┼─────┤ │ │ │96.2.16 │ │26,519 │28,519 │ │ │ ├─────────┼─────┼─────┼─────┤ │ │ │96.2.16 │26,519 │ │2,000 │ │ │ ├─────────┼─────┼─────┼─────┤ │ │ │96.2.26 │2,000 │ │0 │ │ │ ├─────────┼─────┼─────┼─────┤ │ │ │96.3.1 │ │109,074 │109,074 │ │ │ ├─────────┼─────┼─────┼─────┤ │ │ │96.3.1 │50,000 │ │59,074 │ │ │ ├─────────┼─────┼─────┼─────┤ │ │ │96.3.2 │5,000 │ │54,074 │ │ │ ├─────────┼─────┼─────┼─────┤ │ │ │96.3.6 │18,000 │ │36,074 │ │ │ ├─────────┼─────┼─────┼─────┤ │ │ │96.3.8 │26,000 │ │10,074 │ │ │ ├─────────┼─────┼─────┼─────┤ │ │ │96.3.12 │10,000 │ │74 │ │ │ ├─────────┼─────┼─────┼─────┤ │ │ │96.4.18 │ │80,755 │80,829 │ │ │ ├─────────┼─────┼─────┼─────┤ │ │ │96.4.18 │80,755 │ │74 │ │ │ ├─────────┼─────┼─────┼─────┤ │ │ │96.5.18 │ │55,822 │55,896 │ │ │ ├─────────┼─────┼─────┼─────┤ │ │ │96.5.18 │55,822 │ │74 │ │ │ ├─────────┼─────┼─────┼─────┤ │ │ │96.6.4 │ │108,411 │108,485 │ │ │ ├─────────┼─────┼─────┼─────┤ │ │ │96.6.4 │108,411 │ │74 │ │ │ ├─────────┼─────┼─────┼─────┤ │ │ │96.6.4 │ │8,400 │8,474 │ │ │ ├─────────┼─────┼─────┼─────┤ │ │ │96.6.5 │8,400 │ │74 │ │ │ ├─────────┼─────┼─────┼─────┤ │ │ │96.6.20 │ │12,317 │12,391 │ │ │ ├─────────┼─────┼─────┼─────┤ │ │ │96.6.20 │ │180,767 │193,158 │ │ │ ├─────────┼─────┼─────┼─────┤ │ │ │96.6.21 │ │8 │193,166 │ │ │ ├─────────┼─────┼─────┼─────┤ │ │ │96.6.21 │193,160 │ │6 │ │ │ ├─────────┼─────┼─────┼─────┤ │ │ │96.7.2 │ │59,370 │59,376 │ │ │ ├─────────┼─────┼─────┼─────┤ │ │ │96.7.3 │59,370 │ │6 │ │ │ ├─────────┼─────┼─────┼─────┤ │ │ │96.7.16 │ │129,390 │129,396 │ │ │ ├─────────┼─────┼─────┼─────┤ │ │ │96.7.16 │30,000 │ │99,396 │ │ │ ├─────────┼─────┼─────┼─────┤ │ │ │96.7.16 │30,000 │ │69,396 │ │ │ ├─────────┼─────┼─────┼─────┤ │ │ │96.7.16 │30,000 │ │39,396 │ │ │ ├─────────┼─────┼─────┼─────┤ │ │ │96.7.16 │10,000 │ │29,396 │ │ │ ├─────────┼─────┼─────┼─────┤ │ │ │96.7.17 │29,390 │ │6 │ │ │ ├─────────┼─────┼─────┼─────┤ │ │ │96.7.31 │ │131,649 │131,655 │ │ │ ├─────────┼─────┼─────┼─────┤ │ │ │96.8.1 │131,649 │ │6 │ │ │ ├─────────┼─────┼─────┼─────┤ │ │ │96.8.9 │ │29,000 │29,006 │ │ │ ├─────────┼─────┼─────┼─────┤ │ │ │96.8.10 │6,000 │ │23,006 │ │ │ ├─────────┼─────┼─────┼─────┤ │ │ │96.8.14 │17,000 │ │6,006 │ │ │ ├─────────┼─────┼─────┼─────┤ │ │ │96.8.15 │ │100,000 │106,006 │ │ │ ├─────────┼─────┼─────┼─────┤ │ │ │96.8.16 │6,000 │ │100,006 │ │ │ ├─────────┼─────┼─────┼─────┤ │ │ │96.8.17 │5,000 │ │95,006 │ │ │ ├─────────┼─────┼─────┼─────┤ │ │ │96.8.21 │30,000 │ │65,006 │ │ │ ├─────────┼─────┼─────┼─────┤ │ │ │96.8.22 │5,000 │ │60,006 │ │ │ ├─────────┼─────┼─────┼─────┤ │ │ │96.8.23 │20,000 │ │40,006 │ │ │ ├─────────┼─────┼─────┼─────┤ │ │ │96.8.30 │12,000 │ │28,006 │ │ │ ├─────────┼─────┼─────┼─────┤ │ │ │96.9.5 │18,000 │ │10,006 │ │ │ ├─────────┼─────┼─────┼─────┤ │ │ │96.9.8 │10,000 │ │6 │ │ │ ├─────────┼─────┼─────┼─────┤ │ │ │96.9.17 │ │100,000 │100,006 │ │ │ ├─────────┼─────┼─────┼─────┤ │ │ │96.9.18 │30,000 │ │70,006 │ │ │ ├─────────┼─────┼─────┼─────┤ │ │ │96.9.21 │20,000 │ │50,006 │ │ │ ├─────────┼─────┼─────┼─────┤ │ │ │96.9.26 │10,000 │ │40,006 │ │ │ ├─────────┼─────┼─────┼─────┤ │ │ │96.9.27 │12,000 │ │28,006 │ │ │ ├─────────┼─────┼─────┼─────┤ │ │ │96.9.30 │9,000 │ │19,006 │ │ │ ├─────────┼─────┼─────┼─────┤ │ │ │96.10.5 │19,000 │ │6 │ │ │ ├─────────┼─────┼─────┼─────┤ │ │ │96.12.21 │ │25 │31 │ ├──┼──────────┼─────────┼─────┼─────┼─────┤ │ 6 │彰化商業銀行 │96.1.4 │ │7,000 │7,077 │ │ │ ├─────────┼─────┼─────┼─────┤ │ │ │96.1.4 │7,030 │ │47 │ │ │ ├─────────┼─────┼─────┼─────┤ │ │ │96.1.16 │ │16,100 │16,147 │ │ │ ├─────────┼─────┼─────┼─────┤ │ │ │96.1.16 │16,130 │ │17 │ │ │ ├─────────┼─────┼─────┼─────┤ │ │ │96.1.17 │ │10,100 │10,117 │ │ │ ├─────────┼─────┼─────┼─────┤ │ │ │96.1.17 │10,017 │ │100 │ │ │ ├─────────┼─────┼─────┼─────┤ │ │ │96.1.18 │ │53,000 │53,100 │ │ │ ├─────────┼─────┼─────┼─────┤ │ │ │96.1.22 │30,000 │ │23,100 │ │ │ ├─────────┼─────┼─────┼─────┤ │ │ │96.1.26 │ │35,000 │58,100 │ │ │ ├─────────┼─────┼─────┼─────┤ │ │ │96.1.30 │30,000 │ │28,100 │ │ │ ├─────────┼─────┼─────┼─────┤ │ │ │96.2.1 │6,000 │ │22,100 │ │ │ ├─────────┼─────┼─────┼─────┤ │ │ │96.2.5 │10,000 │ │12,100 │ │ │ ├─────────┼─────┼─────┼─────┤ │ │ │96.2.6 │12,030 │ │70 │ │ │ ├─────────┼─────┼─────┼─────┤ │ │ │96.2.15 │ │27,000 │27,070 │ │ │ ├─────────┼─────┼─────┼─────┤ │ │ │96.2.15 │16,030 │ │11,040 │ │ │ ├─────────┼─────┼─────┼─────┤ │ │ │96.2.15 │10,816 │ │224 │ │ │ ├─────────┼─────┼─────┼─────┤ │ │ │96.3.6 │ │9,000 │9,224 │ │ │ ├─────────┼─────┼─────┼─────┤ │ │ │96.3.6 │9,030 │ │194 │ │ │ ├─────────┼─────┼─────┼─────┤ │ │ │96.3.8 │117 │ │77 │ │ │ ├─────────┼─────┼─────┼─────┤ │ │ │96.4.9 │ │9,500 │9,577 │ │ │ ├─────────┼─────┼─────┼─────┤ │ │ │96.4.9 │9,530 │ │47 │ │ │ ├─────────┼─────┼─────┼─────┤ │ │ │96.4.14 │ │16,000 │16,047 │ │ │ ├─────────┼─────┼─────┼─────┤ │ │ │96.4.14 │16,030 │ │17 │ │ │ ├─────────┼─────┼─────┼─────┤ │ │ │96.5.7 │ │9,600 │9,617 │ │ │ ├─────────┼─────┼─────┼─────┤ │ │ │96.5.7 │9,530 │ │87 │ │ │ ├─────────┼─────┼─────┼─────┤ │ │ │96.5.16 │ │16,100 │16,187 │ │ │ ├─────────┼─────┼─────┼─────┤ │ │ │96.5.16 │16,130 │ │57 │ │ │ ├─────────┼─────┼─────┼─────┤ │ │ │96.6.7 │ │9,500 │9,557 │ │ │ ├─────────┼─────┼─────┼─────┤ │ │ │96.6.7 │9,530 │ │27 │ │ │ ├─────────┼─────┼─────┼─────┤ │ │ │96.6.21 │ │10 │37 │ │ │ ├─────────┼─────┼─────┼─────┤ │ │ │96.7.6 │ │9,500 │9,537 │ │ │ ├─────────┼─────┼─────┼─────┤ │ │ │96.7.6 │9,643 │ │107 │ │ │ ├─────────┼─────┼─────┼─────┤ │ │ │96.8.6 │ │9,500 │9,607 │ │ │ ├─────────┼─────┼─────┼─────┤ │ │ │96.8.6 │9,530 │ │77 │ │ │ ├─────────┼─────┼─────┼─────┤ │ │ │96.9.5 │ │7,000 │7,077 │ │ │ ├─────────┼─────┼─────┼─────┤ │ │ │96.9.5 │7,030 │ │47 │ │ │ ├─────────┼─────┼─────┼─────┤ │ │ │96.10.5 │ │9,500 │9,547 │ │ │ ├─────────┼─────┼─────┼─────┤ │ │ │96.10.5 │9,530 │ │17 │ │ │ ├─────────┼─────┼─────┼─────┤ │ │ │96.10.19 │ │21,100 │21,117 │ │ │ ├─────────┼─────┼─────┼─────┤ │ │ │96.10.19 │16,530 │ │4,587 │ │ │ ├─────────┼─────┼─────┼─────┤ │ │ │96.10.19 │4,517 │ │70 │ ├──┼──────────┼─────────┴─────┴─────┴─────┤ │ 7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沙鹿│(期間無交易) │ │ │分行 │ │ └──┴──────────┴───────────────────────────┘ ㈢劉明坤部分 ┌──┬──────────┬─────────┬─────┬─────┬─────┐ │編號│金融機構名稱 │交易日期 │支出金額 │存入金額 │餘額 │ │ │ │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 │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期間查無資料) │ │ │公司清水分行 │ │ ├──┼──────────┼─────────────────────┬─────┤ │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期間無交易) │0 │ ├──┼──────────┼─────────────────────┼─────┤ │ 3 │臺中市龍井區農會 │(期間無交易) │4 │ ├──┼──────────┼─────────────────────┴─────┤ │ 4 │第一商業銀行 │(期間無交易) │ ├──┼──────────┼───────────────────────────┤ │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中│(期間無交易) │ │ │分行 │ │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96.1.16(繳放款) │435 │ │0 │ │ │ ├─────────┼─────┼─────┼─────┤ │ │ │96.1.16 (陳秀珠電│ │16,100 │16,100 │ │ │ │匯) │ │ │ │ │ │ ├─────────┼─────┼─────┼─────┤ │ │ │96.1.16 (繳放款)│11,855 │ │4,245 │ │ │ ├─────────┼─────┼─────┼─────┤ │ │ │96.1.17 (繳放款)│3,662 │ │583 │ │ │ ├─────────┼─────┼─────┼─────┤ │ │ │96.2.15 (陳秀珠電│ │16,000 │16,583 │ │ │ │匯) │ │ │ │ │ │ ├─────────┼─────┼─────┼─────┤ │ │ │96.2.16 (繳放款)│4,110 │ │12,473 │ │ │ ├─────────┼─────┼─────┼─────┤ │ │ │96.2.16 (繳放款)│11,878 │ │595 │ │ │ ├─────────┼─────┼─────┼─────┤ │ │ │96.3.16 (繳放款)│595 │ │0 │ │ │ ├─────────┼─────┼─────┼─────┤ │ │ │96.3.19 │ │20,000 │20,000 │ │ │ ├─────────┼─────┼─────┼─────┤ │ │ │96.3.19 (繳放款)│11,878 │ │8,122 │ │ │ ├─────────┼─────┼─────┼─────┤ │ │ │96.3.19 (繳放款)│3,515 │ │4,607 │ │ │ ├─────────┼─────┼─────┼─────┤ │ │ │96.3.29 │2,000 │ │2,607 │ │ │ ├─────────┼─────┼─────┼─────┤ │ │ │96.4.2 │2,000 │ │607 │ │ │ ├─────────┼─────┼─────┼─────┤ │ │ │96.4.14(陳秀珠電 │ │16,000 │16,607 │ │ │ │匯) │ │ │ │ │ │ ├─────────┼─────┼─────┼─────┤ │ │ │96.4.16 (繳放款)│4,110 │ │12,497 │ │ │ ├─────────┼─────┼─────┼─────┤ │ │ │96.4.16 (繳放款)│11,878 │ │619 │ │ │ ├─────────┼─────┼─────┼─────┤ │ │ │96.5.16 (繳放款)│619 │ │0 │ │ │ ├─────────┼─────┼─────┼─────┤ │ │ │96.5.16 (陳秀珠電│ │16,100 │16,100 │ │ │ │匯) │ │ │ │ │ │ ├─────────┼─────┼─────┼─────┤ │ │ │96.5.16 (繳放款)│11,900 │ │4,200 │ │ │ ├─────────┼─────┼─────┼─────┤ │ │ │96.5.17 (繳放款)│3,504 │ │696 │ │ │ ├─────────┼─────┼─────┼─────┤ │ │ │96.6.20 (繳放款)│696 │ │0 │ │ │ ├─────────┼─────┼─────┼─────┤ │ │ │96.6.20 │ │16,000 │16,000 │ │ │ ├─────────┼─────┼─────┼─────┤ │ │ │96.6.20 (繳放款)│11,900 │ │4,100 │ │ │ ├─────────┼─────┼─────┼─────┤ │ │ │96.6.21 (利息) │ │1 │4,101 │ │ │ ├─────────┼─────┼─────┼─────┤ │ │ │96.6.21 (繳放款)│3,427 │ │674 │ │ │ ├─────────┼─────┼─────┼─────┤ │ │ │96.7.16 (繳放款)│674 │ │0 │ │ │ ├─────────┼─────┼─────┼─────┤ │ │ │96.7.16 │ │16,000 │16,000 │ │ │ ├─────────┼─────┼─────┼─────┤ │ │ │96.7.16 (繳放款)│11,900 │ │4,100 │ │ │ ├─────────┼─────┼─────┼─────┤ │ │ │96.7.17 (繳放款)│3,449 │ │651 │ │ │ ├─────────┼─────┼─────┼─────┤ │ │ │96.8.14 │ │16,500 │17,151 │ │ │ ├─────────┼─────┼─────┼─────┤ │ │ │96.8.16 (繳放款)│4,277 │ │12,874 │ │ │ ├─────────┼─────┼─────┼─────┤ │ │ │96.8.16 (繳放款)│12,051 │ │823 │ │ │ ├─────────┼─────┼─────┼─────┤ │ │ │96.9.17 (繳放款)│823 │ │0 │ │ │ ├─────────┼─────┼─────┼─────┤ │ │ │96.9.18 │ │16,000 │16,000 │ │ │ ├─────────┼─────┼─────┼─────┤ │ │ │96.9.18 (繳放款)│3,454 │ │12,546 │ │ │ ├─────────┼─────┼─────┼─────┤ │ │ │96.9.18 (繳放款)│12,051 │ │495 │ │ │ ├─────────┼─────┼─────┼─────┤ │ │ │96.10.16(繳放款)│495 │ │0 │ │ │ ├─────────┼─────┼─────┼─────┤ │ │ │96.10.19 │ │16,500 │16,500 │ │ │ ├─────────┼─────┼─────┼─────┤ │ │ │96.10.19(繳放款)│3,782 │ │12,718 │ │ │ ├─────────┼─────┼─────┼─────┤ │ │ │96.10.19(繳放款)│12,051 │ │667 │ │ │ ├─────────┼─────┼─────┼─────┤ │ │ │96.11.16(繳放款)│667 │ │0 │ ├──┼──────────┼─────────┴─────┴─────┴─────┤ │ 7 │臺中商業銀行 │(期間無交易) │ ├──┼──────────┼─────────┬─────┬─────┬─────┤ │ 8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96.12.3 │445 │ │0 │ │ │有限公司 │ │ │ │ │ ├──┼──────────┼─────────┼─────┼─────┼─────┤ │ 9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96.1.4(陳秀珠匯入│ │7,000 │10,034 │ │ │有限公司中港分行 │) │ │ │ │ │ │ ├─────────┼─────┼─────┼─────┤ │ │ │96.1.9(放款本息)│9,246 │ │788 │ │ │ ├─────────┼─────┼─────┼─────┤ │ │ │96.2.6(陳秀珠匯入│ │10,000 │10,788 │ │ │ │) │ │ │ │ │ │ ├─────────┼─────┼─────┼─────┤ │ │ │96.2.7(放款本息)│9,246 │ │1,542 │ │ │ ├─────────┼─────┼─────┼─────┤ │ │ │96.3.6(陳秀珠匯入│ │9,000 │10,542 │ │ │ │) │ │ │ │ │ │ ├─────────┼─────┼─────┼─────┤ │ │ │96.3.7(放款本息)│9,246 │ │1,296 │ │ │ ├─────────┼─────┼─────┼─────┤ │ │ │96.4.9(陳秀珠匯入│ │9,500 │10,796 │ │ │ │) │ │ │ │ │ │ ├─────────┼─────┼─────┼─────┤ │ │ │96.4.10 (放款本息│9,252 │ │1,544 │ │ │ │) │ │ │ │ │ │ ├─────────┼─────┼─────┼─────┤ │ │ │96.5.7(陳秀珠匯入│ │9,500 │11,044 │ │ │ │) │ │ │ │ │ │ ├─────────┼─────┼─────┼─────┤ │ │ │96.5.8(放款本息)│9,252 │ │1,792 │ │ │ ├─────────┼─────┼─────┼─────┤ │ │ │96.6.7(陳秀珠匯入│ │9,500 │11,292 │ │ │ │) │ │ │ │ │ │ ├─────────┼─────┼─────┼─────┤ │ │ │96.6.8(放款本息)│9,252 │ │2,040 │ │ │ ├─────────┼─────┼─────┼─────┤ │ │ │96.6.21 (利息) │ │1 │2,041 │ │ │ ├─────────┼─────┼─────┼─────┤ │ │ │96.7.6(陳秀珠匯入│ │9,400 │11,441 │ │ │ │) │ │ │ │ │ │ ├─────────┼─────┼─────┼─────┤ │ │ │96.7.9(放款本息)│9,256 │ │2,185 │ │ │ ├─────────┼─────┼─────┼─────┤ │ │ │96.8.6(陳秀珠匯入│ │9,500 │11,685 │ │ │ │) │ │ │ │ │ │ ├─────────┼─────┼─────┼─────┤ │ │ │96.8.7(放款本息)│9,256 │ │2,429 │ │ │ ├─────────┼─────┼─────┼─────┤ │ │ │96.9.5(陳秀珠匯入│ │7,000 │9,429 │ │ │ │) │ │ │ │ │ │ ├─────────┼─────┼─────┼─────┤ │ │ │96.9.7(放款本息)│9,256 │ │173 │ │ │ ├─────────┼─────┼─────┼─────┤ │ │ │96.10.5(陳秀珠匯 │ │9,500 │9,673 │ │ │ │入) │ │ │ │ │ │ ├─────────┼─────┼─────┼─────┤ │ │ │96.10.9 (放款本息│9,294 │ │379 │ │ │ │) │ │ │ │ │ │ ├─────────┼─────┼─────┼─────┤ │ │ │96.12.21(利息) │ │1 │380 │ │ │ ├─────────┼─────┼─────┼─────┤ │ │ │97.3.26 (沖訴訟費│380 │ │0 │ │ │ │) │ │ │ │ ├──┼──────────┼─────────┼─────┼─────┼─────┤ │ 10 │彰化商業銀行 │96.10.15 │ │2,500 │2,956 │ │ │ ├─────────┼─────┼─────┼─────┤ │ │ │96.10.15 │2,500 │ │456 │ ├──┼──────────┼─────────┼─────┼─────┼─────┤ │ 1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96.3.12 │ │1,000 │1,000 │ │ │分行 ├─────────┼─────┼─────┼─────┤ │ │ │96.5.24 │1,000 │ │0 │ │ │ ├─────────┼─────┼─────┼─────┤ │ │ │96.6.15 │ │975 │975 │ │ │ ├─────────┼─────┼─────┼─────┤ │ │ │96.6.20 │900 │ │75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