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5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4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伯華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 月7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第3 頁關於「顯係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9條各款所列情形,為科刑輕重標準之綜合考量」之記載,應更正載為「顯係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為科刑輕重標準之綜合考量」。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理由欄第3 頁應為「顯係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為科刑輕重標準之綜合考量」,惟原判決誤載為「顯係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9條各款所列情形,為科刑輕重標準之綜合考量」,顯係誤寫,然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