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5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趙春碧林宜民楊文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4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伯華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 月7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第3 頁關於「顯係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9條各款所列情形,為科刑輕重標準之綜合考量」之記載,應更正載為「顯係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為科刑輕重標準之綜合考量」。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理由欄第3 頁應為「顯係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為科刑輕重標準之綜合考量」,惟原判決誤載為「顯係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9條各款所列情形,為科刑輕重標準之綜合考量」,顯係誤寫,然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楊 文 廣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56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