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俊偉
- 選任辯護人
- 陳益軒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志忠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羅豐胤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拱顯
- 選任辯護人
- 陳志隆律師
上列被告等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153頁倒數第3行起「⒊被告王俊偉就上開所犯加重強盜罪及擄人勒贖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應更正為「⒊被告王俊偉就上開所犯加重強盜罪及擄人勒贖罪,有修正前刑法第55條所稱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擄人勒贖罪處斷,原審判決認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雖有未洽,惟其於附表二編號六之宣告刑中僅論以擄人勒贖罪,與本院從一重處斷之結果相同,於判決結果尚無影響,故無須因此而予撤銷改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第153頁倒數第3行起記載為「⒊被告王俊偉就上開所犯加重強盜罪及擄人勒贖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