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交上訴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上訴字第400號上 訴 人 江國良 即 被 告 林志豪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年度交訴字第37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919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江國良緩刑肆年。 林志豪緩刑叁年。 犯罪事實 一、江國良因與宏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進公司)之司機於民國100年7月8日上午8時許,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香山交流道處發生行車糾紛,而遭宏進公司之司機毆打,乃懷恨在心。100年7月9日上午8時許,江國良駕駛車牌號碼0450-TW 號自用小客車上班途中,行駛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下路段,欲下香山交流道之際,恰遇漆有宏進公司名稱而由許峻銘駕駛之車牌號碼943-ZE號之營業貨運曳引車〔該車登記為宏毅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毅公司)所有,車後斗車牌號碼為81-GX號〕,江國良為圖報復,遂聯絡同事林志豪前來 助陣,林志豪瞭解上情後,即駕駛車牌號碼5121-YW號自用 小客車,至苗栗縣竹南科學園區門口,向同事林佑憲、鍾宏信、鍾慶官(3人業經原審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說明上情,而林佑憲、鍾宏信、鍾慶官知悉上情後,即搭乘林志豪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與江國良、林志豪基於公共危險及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於100年7月9日上午8時25分許,由江國良、林志豪各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分別行駛在許峻銘駕駛之上開營業貨運曳引車前方及左側,並以減速之方式,逼迫許峻銘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後龍收費站前之南下121.7公里處 (苗栗縣造橋鄉境內)外側車道停車,而妨害許峻銘行使駕車通行之權利,並致生後方車輛往來之危險。3車停妥後, 江國良攜帶木棍1支,與林志豪、林佑憲、鍾宏信、鍾慶官 下車包圍許峻銘,並由林佑憲強開車門,其餘人強拉許峻銘下車,惟許峻銘以右手抓住方向盤、左手拉住車門之方式抵抗,江國良即以木棍,林志豪、林佑憲、鍾宏信、鍾慶官則徒手而共同毆打許峻銘,致許峻銘受有左前臂瘀青、挫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業據許峻銘撤回告訴,由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江國良等人圍毆許峻銘數分鐘,於確認許峻銘並非100年7月8日毆打江國良之司機後,江國良等人始罷手離 去,江國良並以木棍敲毀許峻銘所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左方之後照鏡,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許峻銘及宏毅公司(毀棄損壞部分業據許峻銘及宏毅公司撤回告訴,由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又江國良等人駕車離去後,適有吳宗訓駕駛車牌號碼630-LL號營業大客車載有約41名乘客行經上開地點,因閃避不及,撞上停於該處之許峻銘所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而發生公眾往來之實害,並使吳宗訓受有右腳膝蓋、腳指頭撕裂傷,隨車員吳御儒受有左腳開放性骨折之傷害,其他乘客約11人受傷(過失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嗣經警方到場處理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許峻銘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詢問檢察官、被告、辯護人關於證據能力之意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皆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均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該等供述證據皆有證據能力。 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 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江國良、林志豪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9、58至59頁),核與共同被告林佑憲、鍾宏信、鍾慶官、證人即告訴人許峻銘、證人即被害人吳宗訓、吳御儒所述之情節,均相符合(各該陳述內容及卷證出處詳如附表所示),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共同被告鍾慶官手繪之現場圖可稽(見偵卷第27至36頁,原審卷第111頁)。依被告江國良、林志 豪,共同被告林佑憲、鍾宏信、鍾慶官,證人許峻銘之陳述內容可知(詳見附表編號1至6部分),案發當時確由被告江國良、林志豪各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被告林志豪並搭載共同被告林佑憲、鍾宏信、鍾慶官,行駛在許峻銘駕駛之前開營業貨運曳引車前方及左側,並以減速之方式,共同逼迫許峻銘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後龍收費站前之南下121.7公里處 外側車道停車,而妨害許峻銘行使駕車通行之權利。參以在國道高速公路高速行駛之狀態下,若非以兩輛車同時自前方及左側包圍,實難將許峻銘駕駛之大型車輛逼往路邊停靠。堪認被告江國良、林志豪係各駕駛自用小客車,共同逼使許峻銘停靠路邊無訛。被告江國良等人在高速行駛之國道上,無視於公眾往來之車輛,共同在外側車道包夾逼車,而以迥異於常態之方式行車,其等逼車過程及結果,均對公眾往來造成危險,彼此間具有犯妨害自由及公共危險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為明顯。嗣被告江國良等人駕車離去案發現場後,適有吳宗訓駕駛車牌號碼630-LL號營業大客車載有約41名乘客行經上開地點,因閃避不及,撞上停於該處之許峻銘所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而發生公眾往來之危險,並使吳宗訓受有右腳膝蓋、腳指頭撕裂傷,隨車員吳御儒受有左腳開放性骨折之傷害,其他乘客約11人受傷等情,亦據證人吳宗訓、吳御儒陳述屬實(詳見附表編號7、8部分),足認被告江國良等人所為,非僅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更已導致公眾往來之實害。綜上足見被告江國良、林志豪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事證明確,犯行皆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核被告江國良、林志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及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被告江國良、林志豪與共同被告林佑憲、鍾宏信、鍾慶官之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江國良、林志豪以一阻擋許峻銘車輛之行為,同時妨害許峻銘行車之權利及妨害公眾往來之安全,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斷。 ㈡原審以被告江國良、林志豪前揭犯行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185條第1項、第304條 第1項、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等規定,審酌被告江 國良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前科紀錄,素行不佳,被告林志豪並無前科紀錄,素行尚可,其等僅因被告江國良之私人糾紛,竟在公眾往來之國道高速公路上,攔車毆打無辜之陌生人,視公眾往來之安危與法治於無物,顯見惡性重大,然犯後均能坦承犯行,並由告訴人許峻銘具狀表示不再追究(見原審卷第114至115頁),兼衡其等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損害、參與程度(被告江國良為首謀及主事發起者,被告林志豪負責開車及召集共同被告林佑憲、鍾宏信、鍾慶官3人)等一 切情狀,就被告江國良部分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被告林志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10月,且敘明扣案之木棍1支,雖係被 告江國良所有,然係供隨後傷害及毀損犯行所用之物,與前所犯公共危險及強制部分無涉,故不另為沒收之諭知。經核原判決關於被告江國良、林志豪有罪部分之認事用法俱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被告江國良、林志豪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等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查被告江國良、林志豪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1至22頁),此次因年輕氣盛一時衝動而觸犯刑典,已與告訴人許峻銘及全部被害人成立和解並給付完畢(見原審卷第77至82頁和解書2份、84頁收據1份,本院卷第43至44頁和解書1份),且全部之和解金額及共同被告林佑憲、鍾宏信、 鍾慶官經原審判刑確定之易科罰金金額,共計新臺幣223萬 539元,皆係由被告江國良向任職之達陽工程有限公司借用 支付(見本院卷第63頁借據、64頁證明書),告訴人並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被告江國良、林志豪年紀還輕,其願意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等語(見本院卷第57頁反面),堪信被告江國良、林志豪經此教訓,應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江國良、林志豪所受本案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被告江國良緩刑4年,被告林志 豪緩刑3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銘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黃 小 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林 元 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附表: ┌──┬─────┬──────────────────┬────────┐ │編號│陳 述 者│ 陳 述 內 容 │ 卷 證 出 處 │ ├──┼─────┼──────────────────┼────────┤ │ 1 │被告江國良│①100年7月9日警詢筆錄: │偵卷第18至19頁 │ │ │ │ 「(你當時駕駛何車?車號?於何處?│ │ │ │ │ 何時?攔截你所說的槽車?有無同夥?│ │ │ │ │ )我當時駕駛0450-TW自小客,約8點20│ │ │ │ │ 分左右於國道三號後龍收費站前攔截車│ │ │ │ │ 號943-ZE車。我與5121-YW號自小客車 │ │ │ │ │ 共同用車擋住該槽車,使該槽車停於外│ │ │ │ │ 側車道上」、「(你與同夥幾人?姓名│ │ │ │ │ 為何?持何物毆打943-ZE號駕駛?傷及│ │ │ │ │ 何處?即有無損毀該槽車?)包含我共│ │ │ │ │ 5人,有1人姓名為林志豪,另外3個我 │ │ │ │ │ 只知道綽號,1個叫小叮噹,1個叫矮子│ │ │ │ │ ,1個叫賤貨。我持木棍打被害人的左 │ │ │ │ │ 手及敲打該槽車左後視鏡,其他人要把│ │ │ │ │ 被害人拉下車,然後問我是不是昨天打│ │ │ │ │ 我的司機,我說不是,之後我們就走了│ │ │ │ │ 」、「(因你攔截943-ZE號車,停於外│ │ │ │ │ 側車道而造成後方一部遊覽車630-LL撞│ │ │ │ │ 上該943-ZE號車,造成遊覽車駕駛吳宗│ │ │ │ │ 訓,及該遊覽車服務小姐吳御儒受傷,│ │ │ │ │ 你是否知情?)當時我們離開時沒有發│ │ │ │ │ 生事故,是警方通知我來後龍分隊後警│ │ │ │ │ 方告知我我才知道」。 │ │ │ │ ├──────────────────┼────────┤ │ │ │②100年7月9日偵訊筆錄: │偵卷第49至52頁 │ │ │ │ 「(100年7月9日上午8時25分是否開車│ │ │ │ │ 在國道3號公路南下121.7公里處攔住許│ │ │ │ │ 峻銘所駕駛的943-ZE營業半聯結車?)│ │ │ │ │ 是」、「(當時是多少人一起攔住他?│ │ │ │ │ )2臺車,我開的是0450-TW,我車上沒│ │ │ │ │ 載人,另1臺車是林志豪開的,林志豪 │ │ │ │ │ 車上有小叮噹、矮子、賤貨」、「(攔│ │ │ │ │ 住許峻銘的車後,是否有下車去打他?│ │ │ │ │ )有」、「(打人的有哪些人?)我只│ │ │ │ │ 知道我有拿木棍打司機身上1下,敲他 │ │ │ │ │ 車子1下,林志豪或其他人有沒有打我 │ │ │ │ │ 沒注意」、「(誰有攜帶兇器?)我,│ │ │ │ │ 其他人沒有」、「(是否有人把許峻銘│ │ │ │ │ 拉下車?)有,但我不確定是誰」、「│ │ │ │ │ (沒下車如何打?)將棍子往上揮1下 │ │ │ │ │ 」、「(當時攔車的地點是外側車道還│ │ │ │ │ 是路肩?)外側車道」、「(如果沒把│ │ │ │ │ 他拉下車打,他的手臂怎會瘀青及挫傷│ │ │ │ │ ?)可能是被棒子敲到」、「(今天早│ │ │ │ │ 上為何會與他們一起?)因我早上遇到│ │ │ │ │ 許峻銘駕駛的宏進公司的車,就打給林│ │ │ │ │ 志豪,之後林志豪就帶他們3個過來」 │ │ │ │ │ 、「(為何要攔車?)因我昨天在香山│ │ │ │ │ 交流道南下要下交流道之前,被宏進公│ │ │ │ │ 司的司機打,所以今天看到宏進公司的│ │ │ │ │ 車,我就想要攔車報復」、「(知否在│ │ │ │ │ 國道公路上攔車會造成路上不特定駕駛│ │ │ │ │ 或乘客受傷?)知道」、「(知否你們│ │ │ │ │ 離開後有一臺遊覽車因為你們攔停許峻│ │ │ │ │ 銘的車在外側車道,以致於遊覽車撞上│ │ │ │ │ 許峻銘的車,遊覽車司機及車掌小姐均│ │ │ │ │ 受傷?)警察告訴我們,我們才知道」│ │ │ │ │ 、「(是否有打壞許峻銘的車?)我有│ │ │ │ │ 打壞左前方的後視鏡」、「(攔車涉嫌│ │ │ │ │ 強制罪、公共危險罪,打人涉嫌傷害罪│ │ │ │ │ ,攔車導致遊覽車撞上來有人受傷涉嫌│ │ │ │ │ 過失傷害罪,打車涉嫌毀損罪,是否願│ │ │ │ │ 意認罪?)認罪」。 │ │ │ │ ├──────────────────┼────────┤ │ │ │③100年7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第58至59頁 │ │ │ │ 「(你為何參與昨(9)日上午在國3公│ │ │ │ │ 路南向121.7公里毆打943-ZE營半聯駕 │ │ │ │ │ 駛許峻銘一事?)因我於本(7)月8日│ │ │ │ │ 在香山交流道遭宏進貨運公司3部大貨 │ │ │ │ │ 車司機攔下毆打及叫囂,9日上班途中 │ │ │ │ │ 被我發現該公司車輛,臨時起意及打行│ │ │ │ │ 動電話給林志豪前來助陣,以致發生此│ │ │ │ │ 一事件」、「(你當時是否參與毆打 │ │ │ │ │ 943-ZE大貨車駕駛許峻銘?共有幾人毆│ │ │ │ │ 打許峻銘?本案你們共有幾人在場?)│ │ │ │ │ 我有打許峻銘,但是其他人是否有動手│ │ │ │ │ 我並未注意,共有5人在場」。 │ │ │ │ ├──────────────────┼────────┤ │ │ │④100年7月10日偵訊筆錄: │偵卷第65頁 │ │ │ │ 「(你們把車攔下來後他們3人有無下 │ │ │ │ │ 車?)有」。 │ │ │ │ ├──────────────────┼────────┤ │ │ │⑤100年9月21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原審卷第40至41頁│ │ │ │ 「(100年7月8日本案案發當天,發現 │ │ │ │ │ 高速公路上有宏進公司的營業貨運車後│ │ │ │ │ ,是否就打電話告訴林志豪,說在高速│ │ │ │ │ 公路上遇到昨天打你車隊公司的車,要│ │ │ │ │ 他找人過來?)我有打給他,但我沒有│ │ │ │ │ 叫他找人,我只有打給他」、「(你打│ │ │ │ │ 給林志豪講了什麼?)我說我看到昨天│ │ │ │ │ 打我的那個車隊」、「(還有講了什麼│ │ │ │ │ ?)就說看到了,請林志豪來幫忙」、│ │ │ │ │ 「(對方車子在行進中,你要他幫你什│ │ │ │ │ 麼忙?)我要他幫我打人」、「(那其│ │ │ │ │ 他還有說了什麼?)就跟他報我的位置│ │ │ │ │ 在哪裡」、「(打給林志豪的時候,是│ │ │ │ │ 否要他找其他同事一起來?)我確實沒│ │ │ │ │ 有要他找人,只有打給他」、「(他是│ │ │ │ │ 否有跟你說,他跟何人在一起?)當時│ │ │ │ │ 他沒有講」、「(其他人為何會知道?│ │ │ │ │ )其他人也是到場我才看到的」、「(│ │ │ │ │ 認罪是否出於你的自由意志?)是」。│ │ ├──┼─────┼──────────────────┼────────┤ │ 2 │被告林志豪│①100年7月9日警詢筆錄: │偵卷第21至23頁 │ │ │ │ 「(請你詳述當時發生經過情形?)我│ │ │ │ │ 同事江國良昨天(8日)早上9時許,跟│ │ │ │ │ 我講當日早上8點與他們的車(宏進公 │ │ │ │ │ 司)發生行車糾紛,他們3部車停在國 │ │ │ │ │ 道3 號南向靠近香山交流道附近,毆打│ │ │ │ │ 我同事。今天(9日)早上8點多在國道│ │ │ │ │ 三號南向靠近後龍收費站,就巧遇他們│ │ │ │ │ 的車子經過就攔下他,就對宏進公司司│ │ │ │ │ 機毆打完後我跟我同事就離開現場」、│ │ │ │ │ 「(你們當時是幾部車將943-ZE號車攔│ │ │ │ │ 下?車號及駕駛?)兩部。林志豪駕駛│ │ │ │ │ 5121-YW號及江國良駕駛0450-YW號」、│ │ │ │ │ 「(你們用什麼方式將943-ZE號車攔下│ │ │ │ │ ?)0450-TW號先在外側車道他前面放 │ │ │ │ │ 慢速度,再來5121-YW號跟0450-TW號車│ │ │ │ │ 並排擋住他駕駛路線使他停車」、「(│ │ │ │ │ 你在何處搭在小叮噹、賤貨、矮人等3 │ │ │ │ │ 人?欲往何處、做何事?由何處上高速│ │ │ │ │ 公路?)竹南園區大門在小叮噹、賤貨│ │ │ │ │ 、矮人等3人。當時要去竹南園區裡頭 │ │ │ │ │ 上班,碰巧江國良打電話給我,說在香│ │ │ │ │ 山南下看到宏進公司的車子,叫我上去│ │ │ │ │ 幫忙。從香山交流道上高速公路南下」│ │ │ │ │ 、「(當時誰毆打許峻銘?用何方式毆│ │ │ │ │ 打?)我跟江國良毆打許峻銘。我用空│ │ │ │ │ 手毆打,江國良持木棍毆打」、「(你│ │ │ │ │ 為何要毆打許峻銘?)要幫江國良討回│ │ │ │ │ 一口氣」。 │ │ │ │ ├──────────────────┼────────┤ │ │ │②100年7月9日偵訊筆錄: │偵卷第49至52頁 │ │ │ │ 「(100年7月9日上午8時25分是否開車│ │ │ │ │ 在國道3號公路南下121.7公里處攔住許│ │ │ │ │ 峻銘所駕駛的943-ZE營業半聯結車?)│ │ │ │ │ 是」、「(當時是多少人一起攔住他?│ │ │ │ │ )2臺車,我開的是5121-YW車輛,我車│ │ │ │ │ 上有賤貨、小叮噹及矮子,連我共4人 │ │ │ │ │ ,另外1臺車是江國良開的,江國良車 │ │ │ │ │ 上沒有人」、「(攔住許峻銘的車後,│ │ │ │ │ 是否有下車去打他?)有」、「(打人│ │ │ │ │ 的有哪些人?)應該只有我跟江國良,│ │ │ │ │ 其他人有沒有打我不清楚」、「(誰有│ │ │ │ │ 攜帶凶器?)我沒帶,其他人也沒有,│ │ │ │ │ 只有江國良有帶」、「(是否有人把許│ │ │ │ │ 峻銘拉下車?)他從頭到尾沒下車,當│ │ │ │ │ 時我們看不是他,我們就都走了」、「│ │ │ │ │ (沒下車如何打?)我就把車門打開並│ │ │ │ │ 推他1下」、「(當時攔車的地點是外 │ │ │ │ │ 側車道還是路肩?)外側車道」、「(│ │ │ │ │ 今天早上為何會與他們一起?)今天早│ │ │ │ │ 上江國良打電話給我時,我剛好在竹南│ │ │ │ │ 科學園區的大門口遇見他們3人,我就 │ │ │ │ │ 叫他們3人跟我一起與江國良會合」、 │ │ │ │ │ 「(為何要攔車?)因為江國良打電話│ │ │ │ │ 給我,我才過去」、「(知否在國道公│ │ │ │ │ 路上攔車會造成路上不特定駕駛或乘客│ │ │ │ │ 受傷?)知道」、「(知否你們離開後│ │ │ │ │ 有一臺遊覽車因為你們攔停許峻銘的車│ │ │ │ │ 在外側車道,以致於遊覽車撞上許峻銘│ │ │ │ │ 的車,遊覽車司機及車掌小姐均受傷?│ │ │ │ │ )警察告訴我們,我們才知道」、「(│ │ │ │ │ 是否有打壞許峻銘的車?)我沒有,不│ │ │ │ │ 是我出手,但我是跟江國良一起去」、│ │ │ │ │ 「(攔車涉嫌強制罪、公共危險罪,打│ │ │ │ │ 人涉嫌傷害罪,攔車導致遊覽車撞上來│ │ │ │ │ 有人受傷涉嫌過失傷害罪,打車涉嫌毀│ │ │ │ │ 損罪,是否願意認罪?)認罪」。 │ │ │ │ ├──────────────────┼────────┤ │ │ │③100年7月10日偵訊筆錄: │偵卷第64至65頁 │ │ │ │ 「(昨天早上江國良打電話給你是怎麼│ │ │ │ │ 說?)他說在高速公路上遇到昨天毆打│ │ │ │ │ 他的車隊,叫我過去,他一路跟著車子│ │ │ │ │ 走,我從香山交流道上高速公路在看到│ │ │ │ │ 他說的地點」、「(江國良叫你過去,│ │ │ │ │ 你為何還帶3個人去?)因我知道他昨 │ │ │ │ │ 天有被打,我怕他又出事情,所以帶3 │ │ │ │ │ 個人過去想要保護他」、「(你帶他們│ │ │ │ │ 3人過去有沒有說是什麼事?)有,我 │ │ │ │ │ 有跟他們說江國良昨天被那個車隊圍毆│ │ │ │ │ ,今天遇到他們,我們要過去保護江國│ │ │ │ │ 良,所以他們才搭我的車一起過去」、│ │ │ │ │ 「(你和江國良攔車時,他們3人有無 │ │ │ │ │ 阻止?)是江國良把車攔下來,我們這│ │ │ │ │ 臺車才跟過去停下來,他們3個人並沒 │ │ │ │ │ 有叫我不要停車」、「(車子停下後他│ │ │ │ │ 們3人有無下車?)有」、「(下車後 │ │ │ │ │ 他們3人有無一起過去看?)有」。 │ │ │ │ ├──────────────────┼────────┤ │ │ │④100年9月21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原審卷第42、48頁│ │ │ │ 「(你接到江國良的電話之後,是否有│ │ │ │ │ 跟林佑憲、鍾宏信、鍾慶官表示:江國│ │ │ │ │ 良現在高速公路上,遇到昨天打江國良│ │ │ │ │ 車隊的車,要他們3人去保護江國良, │ │ │ │ │ 所以他們3人才搭你的車一起去國道三 │ │ │ │ │ 號,去攔截許峻銘的貨車?<提示偵卷│ │ │ │ │ 第65頁>是」、「(林志豪當時是否把│ │ │ │ │ 車停在許峻銘車的左側?)是,左前方│ │ │ │ │ 」。 │ │ ├──┼─────┼──────────────────┼────────┤ │ 3 │被告林佑憲│100年7月10日偵訊筆錄: │偵卷第101至103頁│ │ │ │「(你們5個人中有誰出手打大貨車司機 │ │ │ │ │?)我有看到的只有林志豪拉開車門,江│ │ │ │ │國良搥後照鏡」、「(知否在高速公路上│ │ │ │ │攔車會導致路上不特定駕駛或乘客因車禍│ │ │ │ │受傷?)知道,這樣真的很危險」、「(│ │ │ │ │你的綽號?)小叮噹」。 │ │ ├──┼─────┼──────────────────┼────────┤ │ 4 │ 共同被告 │①100年7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第81至83頁 │ │ │ 鍾 宏 信 │ 「(100年7月9日你搭乘幾號車?從何 │ │ │ │ │ 處上高速公路?欲往何處?欲做何事?│ │ │ │ │ )我搭乘林志豪開的車,車號我不知道│ │ │ │ │ 。從香山交流道上高速公路往南行駛,│ │ │ │ │ …林志豪說8日阿良(真實姓名我不知 │ │ │ │ │ 道)在高速公路與人發生行車糾紛。然│ │ │ │ │ 後過大約1分鐘後,我看見江國良的車 │ │ │ │ │ (車牌好像是0450開頭)突然擋在1部 │ │ │ │ │ 大車的去路,我搭乘的車就停在大車駕│ │ │ │ │ 駛座的左邊車身旁,之後該部大車就停│ │ │ │ │ 在外側車道上,…,我們3個也跟著下 │ │ │ │ │ 車,然後看到阿良持木棍下車,持木棍│ │ │ │ │ 朝司機身上的方向打下去。然後林佑憲│ │ │ │ │ 走過去問阿良說是不是前天打你的司機│ │ │ │ │ ,阿良說不是」、「(你當時為何搭乘│ │ │ │ │ 5121-YW號車?)我跟哥哥鍾慶官及林 │ │ │ │ │ 佑憲約8點左右本來在竹南科學園區門 │ │ │ │ │ 口等上班,然後林志豪開車經過就叫我│ │ │ │ │ 們全部上車」、「(當時5121-YW車上 │ │ │ │ │ 共搭乘幾人?將該部大型車攔停之後有│ │ │ │ │ 幾人下車?)總共4個人。一開始是林 │ │ │ │ │ 志豪先下車,約30秒後我們其他3人才 │ │ │ │ │ 跟著下車」、「(你知道江國良(阿良│ │ │ │ │ )在何時?何地將該部大型車攔停?)│ │ │ │ │ 約8點20分左右,大概快到後龍收費站 │ │ │ │ │ 之前阿良將該大車攔停」。 │ │ │ │ ├──────────────────┼────────┤ │ │ │②100年7月10日偵訊筆錄: │偵卷第105至106頁│ │ │ │ 「(坐在林志豪車上有哪些人?)我、│ │ │ │ │ 我哥及林佑憲」、「當時我和鍾慶官、│ │ │ │ │ 林佑憲是去竹南科學園區門口聊天等上│ │ │ │ │ 班,遇到林志豪開車過來叫我們上車,│ │ │ │ │ 因為上班時間還沒到,我們和他又是同│ │ │ │ │ 事,所以我們就上車」。 │ │ ├──┼─────┼──────────────────┼────────┤ │ 5 │ 共同被告 │①100年7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第92至94頁 │ │ │ 鍾 慶 官 │ 「(當時車上有4個人,林佑憲、林志 │ │ │ │ │ 豪、還有我及我弟(鍾宏信)。當時只│ │ │ │ │ 有林志豪下車,從後視鏡看到他們拉扯│ │ │ │ │ 後」、「(你是否知道任意在高速公路│ │ │ │ │ 停車是危險的行為?為何不阻止他停車│ │ │ │ │ ?)我知道危險」、「(根據大型車駕│ │ │ │ │ 駛人描述,說約有7人輪流用拳腳毆打 │ │ │ │ │ 他,你作何解釋?)我並未打他,我只│ │ │ │ │ 是將林志豪及江國良他們拉開,也沒有│ │ │ │ │ 6、7個人,我們總共有5個人,但只有 │ │ │ │ │ 江國良臨走之前敲該大車的後視鏡而已│ │ │ │ │ 」。 │ │ │ │ ├──────────────────┼────────┤ │ │ │②100年7月10日偵訊筆錄: │偵卷第103至104頁│ │ │ │ 「(7月9日早上8點25分左右是否有到 │ │ │ │ │ 國道3號南下121.7公里處靠近後龍收費│ │ │ │ │ 站攔1臺營業大貨車?)是有,但起因 │ │ │ │ │ 是昨天早上我和鍾宏信、林佑憲開車到│ │ │ │ │ 竹南科學園區上班,旁邊有賣早餐的,│ │ │ │ │ 我們想買,結果阿志開了1臺車教我們 │ │ │ │ │ 趕快上車,我們3個人就上車,他們開 │ │ │ │ │ 往高速公路方向,…他告訴我們說,前│ │ │ │ │ 天阿良在高速公路上有被人打,追到快│ │ │ │ │ 到後龍收費暫時就遇到對方的車,也看│ │ │ │ │ 到阿良的車,阿良就把他攔下來,阿志│ │ │ │ │ 開車也插進來停車,…阿良跟阿志就下│ │ │ │ │ 車,阿志或阿良手中有拿木棍,跟對方│ │ │ │ │ 已經有衝突了,有打對方1下」、「( │ │ │ │ │ 現場打人的人是誰?)搞不清楚是阿志│ │ │ │ │ 或阿良」、「(你們5個人中有誰出手 │ │ │ │ │ 打大貨車司機?)阿志和阿良,不知道│ │ │ │ │ 阿良是打車還是打人」。 │ │ │ │ ├──────────────────┼────────┤ │ │ │③100年9月21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原審卷第46至47頁│ │ │ │ 「(你後來是否有上林志豪的車?應該│ │ │ │ │ 知道上他的車不是要去上班?)對」、│ │ │ │ │ 「(快上班了,為何問都不問就上車?│ │ │ │ │ )大家都是同事,他們就說上車、上車│ │ │ │ │ 」、「(上車前有想過上車要做什麼?│ │ │ │ │ )那時後我們在竹南科門口買早餐、聊│ │ │ │ │ 天,阿志開車過來要我們上車,我想說│ │ │ │ │ 基於同事,他叫我們上車就上車了」、│ │ │ │ │ 「(所以你上車是為了要去幫忙江國良│ │ │ │ │ ?)對」、「(所以你與林佑憲、鍾宏│ │ │ │ │ 信,在上車之前就已經知道去是為了江│ │ │ │ │ 國良?你們上車之前就已經開始在講江│ │ │ │ │ 國良的事情?)對」、「(所以你與林│ │ │ │ │ 佑憲、鍾宏信上車之前,就已經知道上│ │ │ │ │ 車是去為了江國良的事?)對」。 │ │ ├──┼─────┼──────────────────┼────────┤ │ 6 │證人許峻銘│①100年7月9日警詢筆錄: │偵卷第24至25頁 │ │ │ │ 「(是何車?逼迫你車停止於外車道、│ │ │ │ │ 該車車號?肇事經過情形如何?)是兩│ │ │ │ │ 部小客車,不知何故逼我車停下,我只│ │ │ │ │ 記1部車號是5121-YW,兩部車下來約7 │ │ │ │ │ 人,強開我車門拉我下車,我抗拒過程│ │ │ │ │ 左前手臂被打傷瘀青挫傷。我有到苗栗│ │ │ │ │ 署醫院就醫,有傷害診斷書我被打傷後│ │ │ │ │ 有打110報警,我要將車開走因手被打 │ │ │ │ │ 傷無法使力開走,沒多久有1部大營客 │ │ │ │ │ 車630-LL號就撞上我車後車尾」、「(│ │ │ │ │ 5121-YW號車的和你熟識嗎?為何攔你 │ │ │ │ │ 車?有糾紛嗎?用何東西打傷你?)我│ │ │ │ │ 不熟識。不知為何攔我車。無糾紛。有│ │ │ │ │ 1人拿木棍打傷我手臂,其他人用拳腳 │ │ │ │ │ 打我,還有我車左後視鏡被打壞」、「│ │ │ │ │ (你車上共乘幾人?你車上及630-LL車│ │ │ │ │ 上有無人受傷?受傷部位及傷勢如何?│ │ │ │ │ )我1人手臂打傷、630-LL號車上有幾 │ │ │ │ │ 人受傷我不知道」、「(經警方調查該│ │ │ │ │ 嫌疑車輛、人員到本分隊,經你指認為│ │ │ │ │ 何人持棍打傷你?)是江國良持棍打傷│ │ │ │ │ 我,還有打壞後視鏡」。 │ │ │ │ ├──────────────────┼────────┤ │ │ │②100年7月20日偵訊筆錄: │偵卷第156至159頁│ │ │ │ 「(100年7月9日上午8時25分,在國道│ │ │ │ │ 三號南下121.7公里處,你駕駛943-ZE │ │ │ │ │ 的車頭,車尾是81-GX的半聯結車,發 │ │ │ │ │ 生何事?)當時我行駛在外側車道,車│ │ │ │ │ 號5121-YW自小客車從中線車道超到我 │ │ │ │ │ 的前方,沒有踩煞車,放掉油門慢慢減│ │ │ │ │ 速,當時我以為是故障車,所以我也跟│ │ │ │ │ 著慢下來,突然他又加速往前開,我也│ │ │ │ │ 跟著加速,接著他又放慢速度,我沒有│ │ │ │ │ 辦法跟著放慢速度,然後我想從路肩超│ │ │ │ │ 車,沒有想到他也跟著走到路肩,我想│ │ │ │ │ 回原來的車道,但另1部銀灰色的自小 │ │ │ │ │ 客車已經在該車道上了,所以我就被那│ │ │ │ │ 2部車自小客車夾住在外線車道上停住 │ │ │ │ │ 」、「(後來5121-YW車上共有幾人下 │ │ │ │ │ 車?)3人。」、「(後來2臺車共下來│ │ │ │ │ 幾人?)7人」、「(為何被告說,總 │ │ │ │ │ 共只有5人?)我很清楚看到5121-YW下│ │ │ │ │ 來3人,後面銀灰色那臺車是下來4人」│ │ │ │ │ 、「(提示照片。何人有下車?)這5 │ │ │ │ │ 人都有」、「(是何人拿棍子打你?)│ │ │ │ │ 應該是江國良」、「(所以江國良拿棍│ │ │ │ │ 子打你的左前臂?)對」、「(後來江│ │ │ │ │ 國良是否有用棍子砸壞你左邊的後照鏡│ │ │ │ │ ?)是」、「(提示照片。是否是此棍│ │ │ │ │ 子?)是」、「(當時你的車門有無被│ │ │ │ │ 打開?)有,1個比較胖的人」、「( │ │ │ │ │ 是這5人其中1人嗎?)好像是林佑憲,│ │ │ │ │ 他最先到我的車子旁邊」、「(他們有│ │ │ │ │ 無拉你下車?)有,他們約2至3人強行│ │ │ │ │ 要拉我下車,但我並沒有讓他們拉下車│ │ │ │ │ 」、「(還記得拉你的人嗎?)開車門│ │ │ │ │ 的林佑憲有拉,但另2人我不確定,因 │ │ │ │ │ 為當時我被拉下,我頭往下,沒有看到│ │ │ │ │ 臉」、「(除了江國良有用棍子打你外│ │ │ │ │ ,其他人也有打你嗎?)全部都有,其│ │ │ │ │ 他人都徒手打我頭、頸、背部」、「(│ │ │ │ │ 後來為何他們收手離去?)那個比較胖│ │ │ │ │ 的人,即林佑憲,就講說,不是他」、│ │ │ │ │ 「(為何他知道要打的人不是你?)要│ │ │ │ │ 離去時,用棍子打我的那個人,即江國│ │ │ │ │ 良,有回我1句話,昨天早上,他被我 │ │ │ │ │ 們公司的人,3個打1個,今天他看到宏│ │ │ │ │ 進公司的車,攔1臺打1臺,今天我們6 │ │ │ │ │ 、7個,打你1個剛剛好」、「(所以下│ │ │ │ │ 車的人超過5人,你說是7人,是否正確│ │ │ │ │ ?)正確」、「(有拿棍子打你的人只│ │ │ │ │ 有江國良?)對。他打了4至5下」、「│ │ │ │ │ (車門打開後,所有人衝上前想要拉你│ │ │ │ │ 下車?)對,但並沒有成功拉我下車,│ │ │ │ │ 因為我有抵抗」、「(你並沒有被拉下│ │ │ │ │ 車,他們是如何打你的?)我右手扶著│ │ │ │ │ 方向盤,左手拉著車門,想要關上,所│ │ │ │ │ 以左手就被江國良用棍子嚴重打傷,其│ │ │ │ │ 他人則站在高速公路上打我的背及頭部│ │ │ │ │ ,只是他們徒手打,傷勢沒有那麼嚴重│ │ │ │ │ 」。 │ │ ├──┼─────┼──────────────────┼────────┤ │ 7 │證人吳宗訓│100年7月9日警詢筆錄: │偵卷第119至121頁│ │ │ │「我跟我公司3部車連貫往南行駛,我車 │ │ │ │ │是第2部,距離肇事地點前約300公尺,我│ │ │ │ │從中線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之際,我公司│ │ │ │ │第1部車突然從外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 │ │ │ │ │,剎時看見前方外側車道上停放1部943- │ │ │ │ │ZE號槽車之時,我就緊急煞車,結果煞車│ │ │ │ │不及就撞到943-ZE號車車尾」。 │ │ ├──┼─────┼──────────────────┼────────┤ │ 8 │證人吳御儒│100年7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第122至123頁│ │ │ │「過程我都沒有看到,我只知道車子撞到│ │ │ │ │」、「我有受傷,左腳開放性骨折、右腳│ │ │ │ │擦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