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05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達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達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達群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2部分,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月;附表編號3部分,前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林達群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判2次) │有期徒刑3月(判2次) │├────────┼───────────┼───────────┼───────────┤│犯 罪 日 期│96年5月31日 │均為99年4月12日 │㈠99年5月7日-8日 ││ │ │ │㈡99年5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 │桃園地檢100年度偵緝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緝字 ││年 度 案 號│328、329、330號 │第328、329、330號 │第255號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270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1270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47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0年12月15日 │100年12月15日 │101年2月15日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定│案 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270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1270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471號 ││判│ │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1年2月29日 │101年2月29日 │101年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助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助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第685號(桃園地檢101年│第685號(桃園地檢101年│3355號(定刑為有期徒刑││ │執字第5317號,編號1及 │執字第5317號,編號1及 │5月,已執畢) ││ │2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未│2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未│ ││ │執行) │執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