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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06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邱顯祥王鏗普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6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啟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啟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啟瑞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啟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2次 │ ││ │ │有期徒刑15年1月2次 │ ││ │ │有期徒刑8年6月 │ ││ │ │有期徒刑8年 │ ││ │ │有期徒刑7年3月 │ ││ │ │有期徒刑7年2月 │ │├────────┼──────────┼──────────┼──────────┤│犯 罪 日 期│ 98.06.11 │98.03.06至98.05.08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8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第715號 │4628號 │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98年度易第519號 │99年度上更一字第304 │ ││ │ │ │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08.11 │ 100.03.24 │ │├─┼──────┼──────────┼──────────┼──────────┤│ │法 院│ 苗栗地院 │ 最高法院 │ ││確├──────┼──────────┼──────────┼──────────┤│定│案 號│98年度易第519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2710 │ ││ │ │ │ │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98.08.11 │ 100.05.19 │ │├─┴──────┼──────────┼──────────┼──────────┤│備 註 │苗栗地檢98年執字第 │苗栗地檢100年執字第 │ ││ │2301號 │1613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060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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