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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10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榮龍黃仁松王義閔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0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祐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祐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祐政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呂祐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3年 │├────────┼───────────┼───────────┤│犯 罪 日 期│100年1月10日至18日 │99年11月8日至12日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2875號 │2427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96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99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0年10月12日 │101年4月17日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96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99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4日 │101年5月14日 │├─┴──────┼───────────┼───────────┤│ 備 註 │桃園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14680號(彰化地檢100年│2423號 ││ │度執助字第763號)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王 義 閔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102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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