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25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毅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9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洪毅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洪毅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十二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3-5共十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9年6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洪毅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月6月,│有期徒刑16年(4次││ │ │併科新臺幣1萬元 │) │├────────┼────────┼────────┼────────┤│犯 罪 日 期│99.11.29 │99.7.1~9.23 │99.4.28、99.4.30││ │ │ │99.5.3、99.5.12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彰化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4624號 │字第8887號 │字第27478號 │├───┬────┼────────┼────────┼────────┤│最 後│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665│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 │號 │802號 │1607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0.3.31 │100.5.26 │101.3.14 │├───┼────┼────────┼────────┼────────┤│確 定│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665│100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台上字第 ││ │ │號 │802號 │2923號 ││ ├────┼────────┼────────┼────────┤│ │判 決│100.4.25 │100.6.22 │101.6.7 ││判 決│確定日期│ │ │ │├───┴────┼────────┼────────┼────────┤│ │臺中地檢100年度 │彰化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備 註 │執緝字第1713號 │執緝字第738號 │執字第7421號(編││ │(執行中) │(未執行) │號3-5曾定應執行 ││ │ │ │刑19年6月,執行 ││ │ │ │中) │└────────┴────────┴────────┴────────┘┌────────┬────────┬────────┬────────┐│編 號│ 4 │ 5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 ││ │(5次) │ │ │├────────┼────────┼────────┼────────┤│犯 罪 日 期│99.9.10、99.9.11│99.5.20 │ ││ │99.9.11、99.9.21│ │ ││ │99.8.9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 ││年度及案號 │字第27478號 │字第27478號 │ │├───┬────┼────────┼────────┼────────┤│最 後│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 │ │1607號 │1607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1.3.14 │101.3.14 │ │├───┼────┼────────┼────────┼────────┤│確 定│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案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101年度台上字第2│ ││ │ │923號 │923號 │ ││ ├────┼────────┼────────┼────────┤│ │判 決│101.6.7 │101.6.7 │ ││判 決│確定日期│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421號(編號 │ ││ │3-5曾定應執行刑19年6月,執行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