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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53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王增瑜唐光義曾佩琦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3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雅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雅涵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邱雅涵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刑法第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曾 佩 琦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邱雅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99.07.06                │99.03.10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9090號│
│年  度  案  號  │3556號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中簡上字第942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12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0.01.06        │        100.03.31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9年度中簡上字第942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176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0.01.06         │        101.04.12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128 │
│                │3827號(易科罰金執畢)    │號(尚未執畢)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531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