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8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93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李文雄王邁揚林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3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鐘建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建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鐘建榮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林 靜 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寄藏手槍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18萬│
│            │                │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            │                │                │,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                │                │算1日。           │
├──────┼────────┼────────┼─────────┤
│犯罪日期    │99.05.12        │99.05.12        │99.04至99.05.12   │
├──────┼────────┼────────┼─────────┤
│偵查(自訴)│台中地檢99年毒偵│台中地檢99毒偵字│台中地檢99偵字    │
│機關年度案號│字1890號        │1890號          │11528號           │
├─┬────┼────────┼────────┼─────────┤
│最│法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後├────┼────────┼────────┼─────────┤
│事│案號    │101訴緝35號     │101訴緝35號     │101訴緝字第5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0.03.20     │  100.03.20     │101.06.14         │
├─┼────┼────────┼────────┼─────────┤
│  │法院    │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台中地院        │
│確├────┼────────┼────────┼─────────┤
│定│案號    │101上訴691號    │101台上2968號   │101訴緝50號       │
│判├────┼────────┼────────┼─────────┤
│決│判決確定│   101.04.27    │   101.06.14    │101.08.09         │
│  │日期    │                │                │(撤回上訴)        │
├─┴────┼────────┼────────┼─────────┤
│備註        │編號1-2定應執行 │編號1-2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
└──────┴────────┴────────┴─────────┘
┌──────┬────────┬────────┬─────────┐
│編號        │       4        │       5        │      6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寄藏改造槍枝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併科 │
│            │                │                │罰金新臺幣20萬元,│
│            │                │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
│犯罪日期    │101.02.06       │101.02.06       │89.01月-101.02.06 │
├──────┼────────┼────────┼─────────┤
│偵查(自訴)│台中地檢101毒偵 │台中地檢101毒偵 │台中地檢101偵字   │
│機關年度案號│字442號         │字442號         │3448號            │
├─┬────┼────────┼────────┼─────────┤
│最│法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101訴1158號     │101訴1158號     │101上訴1172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1.06.22       │  101.06.22     │101.08.23         │
├─┼────┼────────┼────────┼─────────┤
│  │法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號    │101上訴1335號   │101上訴1335號   │101上訴1172號     │
│判├────┼────────┼────────┼─────────┤
│決│判決確定│   101.10.01    │   101.10.01    │101.09.10         │
│  │日期    │                │                │                  │
├─┴────┼────────┼────────┼─────────┤
│備註        │編號4-5定應執行 │編號4-5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939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