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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94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蔡王金全許文碩高思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4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祐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祐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祐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核本件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已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6928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判意旨,視為尚未執行完畢,而應與附表編號2 、3 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部分再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此敘明。

三、查受刑人張祐晟前於民國(下同)98年4 月1 日因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8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 萬元,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嗣被告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862號駁回上訴確定;其另於98年3 月10日、同年月13日所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等2 罪部分則經本院100 年度上更(一)字第10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及5 年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8 月,嗣被告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5114號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前揭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裁判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就上開各該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且併諭知併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高 思 大

書記官 賴 宜 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張祐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5月      │
│                │併科新臺幣6萬元     │                    │                    │
├────────┼──────────┼──────────┼──────────┤
│犯   罪   日  期│98.04.01            │98.03.10            │98.03.13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8564號              │8564號              │8564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                    │                    │                    │
│後├──────┼──────────┼──────────┼──────────┤
│事│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1841號│100年度上更(一)字 │100年度上更(一)字 │
│實│            │                    │第101號             │第101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99.03.18            │101.05.09           │101.05.09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臺上字第2862 │101年度臺上字第5114 │101年度臺上字第5114 │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0.05.26           │101.10.04           │101.10.04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
│                │第6928號(已執畢)  │第11700號(編號2、3 │第11700號           │
│                │                    │定刑6年8月,未執行)│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946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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