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6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石文亮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石文亮因犯如附表所示三罪所處之刑,主刑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受刑人石文亮因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所處主刑中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石文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公共危險(肇事逃逸)│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 │ │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 │ │ │(併科新臺幣90000元││ │ │ │) │├────────┼─────────┼─────────┼─────────┤│犯 罪 日 期│98.04.29 │98.04.29 │98.09.22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字第2254號 │字第2254號 │第26463號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最├──────┼─────────┼─────────┼─────────┤│後│ │ │ │ ││事│案 號│99交訴373號 │99交訴373號 │100上訴1147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99.12.31 │99.12.31 │100.10.11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確├──────┼─────────┼─────────┼─────────┤│定│ │99年度交訴字第373 │99年度交訴字第373 │100年度台上字第 ││判│案 號│號 │號 │7191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0.01.31 │100.01.31 │100.12.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執字 ││ │字第2122號(編號1至│字第2122號(編號1至│第910號 ││ │2定應執行刑8月) │2定應執行刑8月) │(103.03.18- ││ │102.07.18- │102.07.18- │ 108.09.17) ││ │103.03.17) │103.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