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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66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江錫麟陳葳胡文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6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宗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宗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宗杰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林宗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詐 欺 │ 藥 事 法 │ 藥 事 法 ││ │ │ (轉讓禁藥) │ (轉讓禁藥)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97.11月初-98.01.19 │ 99.07.08 │ 99年6月中旬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21728號 │16221號 │16221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易字第894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256 │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63││ │ │ │號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9.07.13 │ 100.08.09 │ 101.02.22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99年度上易字第135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499 │100年度上更(一)字 ││ │ │ │號 │第163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99.10.20 │ 100.10.06 │ 101.03.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 │12972號(編號1-2併入 │第12599號(編號1-2併 │第3848號(編號3-4定應││ │本署100年執更字第 │入本署100年執更字第 │執行有期徒刑10月,尚││ │4661號,定應執行有期│4661號,定應執行有期│未執行) ││ │徒刑1年2月,執行完畢│徒刑1年2月,執行完畢│ ││ │) │) │ │└────────┴──────────┴──────────┴──────────┘受刑人林宗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 │├────────┼──────────┼──────────┼──────────┤│罪 名│ 藥 事 法 │ │ ││ │ (轉讓禁藥)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99年6月底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16221號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100年度上更(一)字 │ │ ││ │ │第163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1.02.22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確├──────┼──────────┼──────────┼──────────┤│定│案 號│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63│ │ ││ │ │號 │ │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101.03.1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 │ ││ │第3848號(編號3-4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10月,尚│ │ ││ │未執行) │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胡 文 傑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662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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