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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73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榮龍王義閔李秋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3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沈貝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2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沈貝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受刑人沈貝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五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5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因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5之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沈貝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 │(已執畢) │ │ │├────────┼────────┼────────┼────────┤│犯 罪 日 期│99.5.6 │98年8、9月間某日│98年8、9月間某日││ │ │ │(距離編號2販毒 ││ │ │ │時間後約一星期)│├────────┼────────┼────────┼────────┤│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9年度毒│南投地檢98年度偵│南投地檢98年度偵││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615號 │第4294號 │第4294號 │├───┬────┼────────┼────────┼────────┤│最 後│法 院│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案 號│99年度審投刑簡字│99年度上訴字第 │99年度上訴字第 ││ │ │第367號 │1781號 │1781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99.8.16 │101.3.1 │101.3.1 │├───┼────┼────────┼────────┼────────┤│確 定│法 院│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案 號│99年度審投刑簡字│99年度上訴字第 │99年度上訴字第 ││ │ │第367號 │1781號 │1781號 ││ ├────┼────────┼────────┼────────┤│ │判 決│99.9.2 │101.3.24 │101.3.24 ││判 決│確定日期│ │ │ │├───┴────┼────────┼────────┴────────┤│ │南投地檢99年度執│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94號 ││備 註 │字第2112號 │(編號2-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 │ │) │└────────┴────────┴─────────────────┘┌────────┬────────┬────────┬────────┐│編 號│ 4 │ 5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 │├────────┼────────┼────────┼────────┤│犯 罪 日 期│98.9月間某日 │98年9月中旬某日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8年度偵│南投地檢98年度偵│ ││年度及案號 │字第4294號 │第4294號 │ │├───┬────┼────────┼────────┼────────┤│最 後│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 │99年度上訴字第 │ ││ │ │1781號 │1781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1.3.1 │101.3.1 │ │├───┼────┼────────┼────────┼────────┤│確 定│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 │99年度上訴字第 │ ││ │ │1781號 │1781號 │ ││ ├────┼────────┼────────┼────────┤│ │判 決│101.3.24 │101.3.24 │ ││判 決│確定日期│ │ │ │├───┴────┼────────┴────────┼────────┤│ │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94號 │ ││備 註 │(編號2-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王 義 閔

法 官 李 秋 娟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737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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