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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6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李文雄王邁揚蔡王金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4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昭暐原名張坤波.

上列聲請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對於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6088號,中華民國80年12月26日第三審確定判決(本院80年度上重訴字第2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度偵字第81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年訴字第四四九號判決聲請人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強盜罪處無期徒刑,上訴鈞院,經鈞院以八十年上重訴字第二十號駁回上訴,聲請人又上訴經最高法院以八十年台上字第六0八八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惟聲請人發現90年1月11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23號刑事判決認為懲治盜匪條例早已於34年4月8日起失效之新證據,有判決書一紙為證,原確定判決依早已失效之懲治盜匪條例對伊判決,即有錯誤,為此聲請再審,請改依刑法普通強盜罪判決,以資救濟。

二、按再審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方法,此與非常上訴制度,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救濟程序有間,本件依聲請人聲請意旨係認懲治盜匪條例應已於34年4月8日失效,伊之強盜行為無適用已失效之懲治盜匪條例之餘地,而應適用刑法普通強盜罪論處,顯係對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認為有誤,並非認原確定判決有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而懲治盜匪條例業已廢止之情,並不該當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項所示各款情形,難據以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6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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