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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上字第14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林榮龍王義閔李秋娟

上訴人
吳沛諼
即原告
被上訴人
姚群玫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即被告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2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68號),乃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即原告提起本件上訴,惟本院就被上訴人被訴傷害案件,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15號),則附帶民訴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王 義 閔

法 官 李 秋 娟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附民上字第140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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